雷石普法|用人单位扣罚员工工资是否合法?

雷石普法|用人单位扣罚员工工资是否合法?

雷石普法|用人单位扣罚员工工资是否合法?


雷石普法

LEISHILAW

很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为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往往在员工未按企业要求做出相应的行为时,对员工“罚款”“扣工资”等,但是,这样的操作是否合法?本文将对此进行一些探讨。

1982年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企业在一定情况下可对职工进行经济处罚。但是该条例在2008年废止,之后,对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对员工进行经济处罚,一直没有明确的国家层面的规定。


现行有效的《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制度,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的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一是要经职工讨论,二是公告或者告知职工,三是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上规定,没有明确认可用人单位的经济处罚权,但是也没有明确禁止。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该规定是在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进而扣除劳动者相应的工资,但是,劳动者的违规行为没有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则没有直接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采取哪些惩罚措施。

雷石普法|用人单位扣罚员工工资是否合法?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尹程香律师

那么劳动者的一般违规行为,如迟到、未按要求回报工作等轻微情况,用人单位到底能否对劳动者进行经济处罚呢?这可能需要用人单位参考所在地的相关地方文件。


如2019年《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扣减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该条例明确规定,在没有明确的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扣减劳动者工资。上面我们也已经看了,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也就是说,广东省的条例不认可用人单位扣减劳动者工资的行为。


再如2019年《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的,单项和当月累计处分金额不得超过该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且对同一违纪行为不得重复处分。实施处分后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特区最低工资标准。即深圳市允许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


还有《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除劳动者工资。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外,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应当符合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按照前款规定扣除劳动者工资的,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即北京市也不禁止用人单位依据约定或规定,扣罚员工工资。


综上,总体而言,针对用人单位能否扣罚员工工资,没有国家层面的明确规定,各用人单位可了解当地是否有地方规定并遵照执行,以防违法。


业务咨询

电话:010-5166-0618

网址:http://www.leishilaw.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广场A座20层

关注公众号

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雷石普法|用人单位扣罚员工工资是否合法?
雷石普法|用人单位扣罚员工工资是否合法?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用人单位扣罚员工工资是否合法?

雷石普法|网络信息发布者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

雷石普法|网络信息发布者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

雷石普法|网络信息发布者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


雷石普法

LEISHILAW

我们处在一个网络高度发达的社会,市面上有很多的社交平台软件可以浏览、传播、转发所见所闻。网络信息发达的同时也为网络造谣者制造出一个好的条件,常常一个链接或者一段发文就可以引爆话题。


近年来,明星、网红等公众人物的各种私人信息常常被公开,其各种隐私话题成为广大网友茶余饭后“吃瓜”题材,其中有真实情况,也不乏造谣者无中生有,那么信息发布者是否需要对此负责,又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呢?  

刑法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而早在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一条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同时该解释第二条又对“情节严重”给出认定标准,即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公诉条件


按照刑法规定,诽谤罪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外,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被害人如果没有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能对实施诽谤的行为人处以刑罚,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这就是说,“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为了明确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刑事案件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列举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七种情形:

1、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2、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3、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4、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6、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7、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


雷石普法|网络信息发布者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鲁群

民法典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1.1)》第十一条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和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律师提示


“转发500次入罪”打击的是信息的捏造者、发布者,而不是转发者。自由是有限度的,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国家赋予公民充分的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随心所欲地发表任何不负责任的言论。司法解释的出台,不仅有利于依法打击网络犯罪,也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广大网民的表达权。


同时,打击和保护应该并重,不能压制批评的声音。对于“网络反腐”“微博反腐”,有关部门要认真对待,积极核实,及时公布调查结果。如果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则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你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保护隐私是对人性自由和尊严的尊重,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个人资讯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既是我国宪法人权保障的现实需要,也是我国网络信息技术发展的必然要求。要建立一个法治化国家,就必须通过立法的方式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


业务咨询

电话:010-5166-0618

网址:http://www.leishilaw.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广场A座20层

关注公众号

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雷石普法|网络信息发布者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
雷石普法|网络信息发布者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个人业务法律服务专线):雷石普法|网络信息发布者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

雷石普法|失信与限高的区别

雷石普法|失信与限高的区别

雷石普法|失信与限高的区别


雷石普法

LEISHILAW

在日常生活里,有人可能会因为信用卡逾期还款,以及还不上房贷、车贷等产生了负面的信用记录,从而导致被法院列为失信黑名单,进而被限制高消费。


很多人都在潜意识里将失信与限高视为同一件事,然而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失信和限高是不等同的。


只要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就可以对他采取失信和限高措施吗?

NO,“失信”的适用条件更严格,“准入门槛”更高。


限高就是限制高消费的简称,是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限高”的对象是泛指一个群体,即是说,除了被执行人以外,也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等。


失信被执行人,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俗称老赖。”失信”的对象是被执行人本身,除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还需要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只要被执行人不履行完毕,就可以对他无限期地进行失信和限高?

失信和限高有其期限规定,且有法定的解除条件。


一般来讲,只要被执行人不履行完毕,对他的限高没有期限。只有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才可解除限高:

1、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3、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4、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5、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如果满足以上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将失信 被执行人信息删除。


失信的期限则因被纳入的原因不同而有所区分。有些情形下失信的期限为两年,例如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消费令等;当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则可以延长一至三年。而当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失信和限高的限制内容有重合吗?谁的威力更强一些?

二者的限制内容有所不同、限制领域有所侧重。


限高侧重在消费领域限制被执行人的“挥霍”行为,主要包括限制被执行人采用特定交通方式出行,限制被执行人在购买不动产和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学、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等方面的高消费行为。


失信则侧重在多个社会层面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包括工作就业、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它会使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雷石普法|失信与限高的区别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张晓林律师


可以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失信和限高措施吗?

违反限高会失信,纳入失信必限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限制消费令时,便符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条件;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听说把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就不能对它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高措施了?

错误,失信和限高的适用对象有所不同。单位被限高,其法定代表人必被限高;单位若失信,其法定代表人不必为单位的失信行为“买单”。


被执行人是单位的,当单位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同时也被限高;但若单位符合失信条件,只能将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能将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通过上一个问题我们知道,“纳入失信必限高”,即如果某单位被纳入失信名单,它必然会被限高,则相应地,其法定代表人等也会同时被限高。因此,把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自然要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高措施。


失信和限高的启动和解除程序相同吗?

失信和限高的启动和解除程序存在许多相似之处。


二者均有两种启动方式:

(1)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2)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

而当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时,均可解除限高或失信:

(1)被执行人履行完毕;

(2)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

(3)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

(4)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等。


业务咨询

电话:010-5166-0618

网址:http://www.leishilaw.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广场A座20层

关注公众号

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雷石普法|失信与限高的区别
雷石普法|失信与限高的区别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失信与限高的区别

雷石普法|为了维护他人合法权益,“造成”第三人伤亡,是否属于违法

雷石普法|为了维护他人合法权益,“造成”第三人伤亡,是否属于违法

雷石普法|为了维护他人合法权益,“造成”第三人伤亡,是否属于违法


雷石普法

LEISHILAW

最初,生命只有一次,对每个人来说都是珍贵的。生命权是人民最基本的权利,任何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都应当被法律审判,被道德谴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以下这种情况,为了维护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导致第三人生命受到伤害,同时,作出这一行为得人出于善意,在此情形下,行为人是否承担相应责任?


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进行分析。


  一、案件详情

2019 年 9 月 23 日 19 时 40 分左右,郭某骑着一辆折叠自行车与5岁儿童罗某相撞,造成罗某右颌受伤出血,倒在地上。孙伟见此情况后,将罗某扶起,尝试与罗某父母取得联系,但电话一直未能接通。此时郭某称是罗某撞了郭某,自己还有事,需要离开。因此,郭某与孙伟发生言语争执。孙伟站在自行车前面阻拦郭某,不让郭某离开。二人因此发生争执,孙伟左手拿手机,右手放在郭某自行车车把上持续时间约 5 秒左右,郭某则称要拨打 110,并且情绪激动有骂人的行为。2019 年 9 月 23 日 19 时 46 分,孙伟拨打 110 报警电话。郭某便将自行车停好,坐到旁边的石墩上,但是郭某坐了不到两分钟即倒在地上。


2019 年 9 月 23 日 19 时 48 分,孙伟拨打 120 急救电话。随后,孙伟将自己孩子送回家,然后返回现场。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即对郭某实施抢救。郭某经抢救无效,因心脏骤停死亡。


郭某之妻刘明莲及其女郭丽丽、郭双双提起诉讼,要求孙伟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河南兰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承担管理不善的赔偿责任。


——指导案例 142 号  刘明莲、郭丽丽、郭双双诉孙伟、河南兰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生命权纠纷案


  二、法院观点

1、被告孙伟未实施了侵权行为

郭某骑自行车与年幼的罗某相撞之后,罗某右颌受伤出血并倒在地上。郭某作为事故一方,没有积极理性处理此事,执意离开。对不利于儿童健康、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予以阻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控告。罗某作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相对较弱,需要成年人对其予以特别保护。孙伟见到郭某与罗某相撞后,为保护罗某的利益,让郭某等待罗某的母亲前来处理相撞事宜,其行为符合常理。根据案发当晚博士名城业主群聊天记录中视频的发送时间及孙伟拨打 110、120 的电话记录等证据证实,可以确认孙伟阻拦郭某的时间为 8 分钟左右。在阻拦过程中,虽然孙伟与郭某发生言语争执,但孙伟的言语并不过激。孙伟将手放在郭某的自行车车把上,双方没有发生肢体冲突。孙伟的阻拦方式和内容均在正常限度之内。因此,孙伟的劝阻行为是合法行为,且没有超过合理限度,不具有违法性,应予以肯定与支持。


2、孙伟阻拦郭某离开的行为与郭某死亡的结果不具有因果关系

郭某自身患脑梗、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继发性癫痫等多种疾病,事发当月曾在医院就医,事发前一周应其本人及家属要求出院。孙伟阻拦郭某离开, 郭某坐在石墩上,倒地后因心脏骤停不幸死亡。孙伟的阻拦行为本身不会造成郭某死亡的结果,郭某实际死亡原因为心脏骤停。因此,孙伟的阻拦行为与郭某死亡的后果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孙伟无过错

虽然孙伟阻拦郭某离开,诱发郭某情绪激动,但是,事发前孙伟与郭某并不认识,不知道郭某身患多种危险疾病。孙伟阻拦郭某的行为目的是为了保护儿童利益,并不存在侵害郭某的故意或过失。在郭某倒地后,孙伟拨打 120 急救电话予以救助。由此可见,孙伟对郭某的死亡无法预见,其对郭某的死亡后果发生没有过错。


雷石普法|为了维护他人合法权益,“造成”第三人伤亡,是否属于违法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白佳冉


 三、判决结果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2 月 30 日作出(2019)豫 1503 民初 8878 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刘明莲、郭丽丽、郭双双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四、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五、律师建议

为了维护他人的合法权益,劝阻另一方不要离开事故现场且没有超过合理限度的,属于合法行为。任何人不应该因为另一方的伤亡而要求行为人赔偿。在生活中,我们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可以伸出援手,帮助受到伤害的弱势群体,法律会帮助正义的一方。


业务咨询

电话:010-5166-0618

网址:http://www.leishilaw.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广场A座20层

关注公众号

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雷石普法|为了维护他人合法权益,“造成”第三人伤亡,是否属于违法
雷石普法|为了维护他人合法权益,“造成”第三人伤亡,是否属于违法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个人业务法律服务专线):雷石普法|为了维护他人合法权益,“造成”第三人伤亡,是否属于违法

雷石普法|民法典首例!未经允许在聊天群公布个人信息犯法吗?

雷石普法|民法典首例!未经允许在聊天群公布个人信息犯法吗?

雷石普法|民法典首例!未经允许在聊天群公布个人信息犯法吗?


雷石普法

LEISHILAW


两人发生分歧起争执,一方将对方身份证复印件翻拍发至聊天群中,这算不算侵犯隐私呢?


近日,某法院依据新实行的《民法典》对一起人格权纠纷进行判决。


本期雷石普法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聊天群里的过激言论

阿兰与阿红都是某小区业委会成员。此前,两人因小区的管理问题产生分歧。


2020年8月,阿红先后在业主聊天群内发布文章指责阿兰,并以转述他人话语的形式称呼阿兰为“下三滥”。更过分的是,她将阿兰用于办理业委会事务的身份证复印件翻拍,发到人数达数百人的业主群中。


复印件上留有阿兰手迹,明确写道:“仅用作……,不得另它使用。”


为此,阿兰将微信聊天记录进行公证保全,并诉之法院。


她起诉称,阿兰称阿红以转述他人话语的形式称呼她为“下三滥”等言论,侵犯了她的名誉权。


同时,自己用于办理小区业委会事务提供的身份证信息属于个人隐私,阿红擅自在业主聊天群内发布,侵犯了她的隐私权。


为此,阿红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而阿红答辩称,因自己在业主聊天群中,与他人争论而顺带出“下三滥”等字眼,并非故意辱骂阿兰,不属于恶意诽谤,不存在侵犯阿兰的名誉权。


同时,阿兰自2018年参选小区业委会委员,身份证虽然未曾公示,但身份证上的姓名,照片,家庭住址,出生年月等各项个人信息都曾公示过,此次将此信息再次发布群中,不构成侵犯隐私权。

雷石普法|民法典首例!未经允许在聊天群公布个人信息犯法吗?


公布身份证不侵犯隐私,但侵犯个人信息。

本案争论焦点主要在于:


一是阿红在业主聊天群中使用“下三滥”等字眼,是否侵犯了阿兰的名誉权?


二是阿红在业主聊天群中公布阿兰的身份证复印件等信息是否侵犯了阿红的隐私权?

经法院审理认为,阿红与阿兰均在小区业委会工作共事,工作中确有分歧争论,阿红在业主聊天群中使用“下三滥”一词,表面上看是转述别人评价,但实际上无法证实是别人对阿兰的评价


阿红对其进行转述,并指向阿兰,实质上已经构成了对阿兰名誉权的侵犯


同时,阿兰的身份证复印件完整的体现有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照片、住址等个人信息,虽上述信息因阿兰竞选业委会委员时已公开而不具有私密性,但仍属民法典所规定保护的个人信息。


且阿兰已在身份证复印件上注明“仅作用于….不得做另它使用”,阿红选择公布阿兰的身份证复印件,该行为非法亦无必要,构成对阿兰个人信息的侵害。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阿红 “转述评价”侵犯了阿兰的名誉权,公布阿兰身份证侵犯了个人信息,要求阿红停止对阿兰的名誉权、个人信息的侵害,并在业主聊天群中以群公告的形式向阿兰赔礼道歉,内容须事先经双方协商一致或经法院审查确定。


此外,阿红还须赔偿阿兰公证费等必要支出2300元。

雷石普法|民法典首例!未经允许在聊天群公布个人信息犯法吗?


 2021年 1 月 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其中一大亮点,就是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进行了专门规定。


主审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应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


在本案中,虽然原告的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等信息在参选、当选业委会委员时都曾公示过,但被告在事后因纠纷擅自将其发在业主聊天群中,该行为并无必要,缺乏正当性,违反了法律相关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典》新增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

雷石普法|民法典首例!未经允许在聊天群公布个人信息犯法吗?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李宏伟律师


雷石普法|民法典首例!未经允许在聊天群公布个人信息犯法吗?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民法典首例!未经允许在聊天群公布个人信息犯法吗?

雷石普法|劳动争议案件中当事人自行达成调解协议有效么?

雷石普法|劳动争议案件中当事人自行达成调解协议有效么?

雷石普法|劳动争议案件中当事人自行达成调解协议有效么?


雷石普法

LEISHILAW



北京天越门窗有限公司诉张劳动争议案

 

北京天越门窗有限公司称张某于2014年4月17日工作期间与他人无故打架后,不上班,多次联系无果。

 

张某的行为违反北京天越门窗有限公司规章制度以及《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故不服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通劳人仲字[2015]第4332号裁决书,诉至法院。

 

请求法院判决不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4000元。

 

2007年9月至2011年6月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损失赔偿金6151.2元,诉讼费由张某承担。


案件争议点

雷石普法|劳动争议案件中当事人自行达成调解协议有效么?
雷石普法|劳动争议案件中当事人自行达成调解协议有效么?


本案涉及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协议是否可以作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证据。


调解是纠纷当事人双方以平等协商、相互妥协的方式解决纠纷。


对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不能简单划一处理,而应该综合考虑、区别对待。


一般情况下,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可以作为仲裁证据。

 

雷石普法|劳动争议案件中当事人自行达成调解协议有效么?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可就劳动争议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该行为并不为法律法规所禁止,其效力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另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协商达成一致,应当签订书面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经仲裁庭审查,和解协议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仲裁庭可以将其作为证据使用。


但是,当事人为达成和解的目的作为妥协所涉及的对争议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仲裁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调解协议合法有效且不损害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利益的,在没有新证据出现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据调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


由此可见,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一致并签字确认的书面和解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并可以作为仲裁以及诉讼的证据使用。


事人在与企业之间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当事人与企业之间签署的一系列书面的文件都应当留存,便于当事人在与企业产生劳动纠纷是取证需要。


判决结果

雷石普法|劳动争议案件中当事人自行达成调解协议有效么?
雷石普法|劳动争议案件中当事人自行达成调解协议有效么?

原告北京天越门窗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张吉志2007年9月至2011年6月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损失赔偿金人民币6151.2元;

原告北京天越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不支付被告张吉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64000元。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北京天越门窗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雷石普法|劳动争议案件中当事人自行达成调解协议有效么?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王超

雷石普法|劳动争议案件中当事人自行达成调解协议有效么?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个人业务法律服务专线):雷石普法|劳动争议案件中当事人自行达成调解协议有效么?

雷石普法|未婚生子面临的法律问题

雷石普法|未婚生子面临的法律问题

雷石普法|未婚生子面临的法律问题


雷石普法

LEISHILAW

雷石普法|未婚生子面临的法律问题


“大瓜”年年有,今年特别多。近几个月,明星未婚生子的八卦一个接一个,吃瓜网友们的心态从震惊到“就这?”逐渐看腻了。


吃瓜之余值得大家注意的是,在法律面前,未婚生子带来的麻烦可不小。


抚养权归谁?非婚生子女有哪些权利?和婚生子女权利相同么?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要付抚养费么?孩子户口怎么解决?


本期雷石聊一聊未婚生子的法律保护问题。

雷石普法|未婚生子面临的法律问题

首先我们要明确,在我国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在权利上完全没有差别。


也就是说,非婚生子女同样享有继承权也可以上户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实际上,非婚生子女最常遇到的问题是亲子关系的确认。


男女双方在没有结婚的情况下,依据二人的声明就能认定孩子的父亲吗?

答案是不能,自然血亲的成立与否主要依赖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血缘关系。


通常情况下,婚内生育的子女,推定具有亲子关系。


婚外生育的,在正常的孕育过程中,生母可以通过子女出生的事实加以确认,生父则需要通过血缘关系来确定,一般需要通过亲子关系鉴定来证明。


必须通过亲子鉴定来确定吗?

也不是100%。假设男方认为孩子不是自己的,不想抚养孩子,女方将男方告上法庭,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尽抚养义务。


庭审中,女方向法院提交了其与男方同居的相关证据,并申请亲子鉴定,在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后,男方拒不配合,此时,法院可以推定男方是孩子的父亲。


推定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非婚生子女可以随男方落户吗?

可以,但必须提供亲子关系鉴定的证明。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规定:“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假如男女双方就共同抚养协商不成,或今后就孩子的抚养权产生诉讼时,法院判断抚养权归属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在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时,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是解决此类纠纷的基本价值取向。

 

当然,总原则还需要通过父母双方抚养能力、条件、孩子的个人生活、学习情况等多种因素综合判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在处理时可做如下认定:


1、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由父亲直接抚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因其他原因,子女却不宜随母亲生活。

 

2、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3、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4、对已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尊重子女的意见。



雷石普法|未婚生子面临的法律问题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张晓琳律师


雷石普法|未婚生子面临的法律问题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未婚生子面临的法律问题

雷石普法|《民法典》借款合同条文理解与实践应用(二)

雷石普法|《民法典》借款合同条文理解与实践应用(二)

雷石普法|《民法典》借款合同条文理解与实践应用(二)


“借钱容易,还钱难”,但是欠账还钱天经地义啊!


很多借过钱的人都遇到,对方找尽理由不还钱,很无奈,能拿他怎么办?


当然是祭出《民法典》了,它的存在就是为我们做主的。


有了《民法典》的加持,让我们在借款过程中可以防止自己被坑,避免自身财产受到损害。


本文针对《民法典》中借款相关条款进行解读,以及在实际生活中如何应用。


雷石普法|《民法典》借款合同条文理解与实践应用(二)





雷石普法|《民法典》借款合同条文理解与实践应用(二)





part 1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贷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条文理解



本条对贷款人催告借款人还款的“合理期限”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实践中需要考虑借款人是金融机构还是一般自然人以及借款人的偿付能力等因素。



该合理期限由贷款人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在发生纠纷时,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定该期限是否合理。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1、借条中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2、债务加入中,债权人有权选择向债务加入人或原债务人主张权利;

雷石普法|《民法典》借款合同条文理解与实践应用(二)


雷石普法|《民法典》借款合同条文理解与实践应用(二)





part 2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条文理解:



《民间借贷规定》第28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雷石普法|《民法典》借款合同条文理解与实践应用(二)



雷石普法|《民法典》借款合同条文理解与实践应用(二)





part 3



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条文理解



借款展期实际上是对原合同履行期限的变更,因此,应当以贷款人同意为前提,借款人申请展期的,应当在借款到期之前向贷款人提出申请。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1、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并获得批准,可被认定为贷款展期,约定贷款展期不一定构成贷款展期;



2、保证人不同意贷款展期的展期协议对其不发生效力,但是原保证合同继续有效;



3、未经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展期协议不具强制执行力,债权人起诉,法院应予受理。

雷石普法|《民法典》借款合同条文理解与实践应用(二)




雷石普法|《民法典》借款合同条文理解与实践应用(二)





part 4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条文理解


自然人之间借款往往具有互助性质,当事人在借款活动中关注的是借款事实能否被证明,对合同的形式并不注意。大多数情况是一手交钱,另外再写一个借据,形式上比较简单。


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10条的规定,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虽然约定了该合同经签字或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但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在贷款人实际提供借款时发生法律效力。


2、借款人之间的内部约定对贷款人并没有约束力,不影响借贷关系的成立,贷款人按照借款人的批示履行出借义务且借款人已经对出借款项进行实际处分后,借款人即负有相应的还款义务。

雷石普法|《民法典》借款合同条文理解与实践应用(二)



雷石普法|《民法典》借款合同条文理解与实践应用(二)





part 5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条文理解


1、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利率是指借款人和贷款人约定的应当收取的利息的数额与所借出资金的比率。


《民间利率规定》第25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民间借贷规定》第29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3、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4、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视为没有利息。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1、对金融借款变相利息的规范


《民商审判会议纪要》第51条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认为金融机构以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管理费等为名变相收取利息,金融机构或者由其指定的人收取的相关费用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提供服务的实际情况确定借款人应否支付或者酌减相关费用。


至于金融借款用资总成本(各种服务、咨询、顾问、管理费用加上利息的总和)的上限,九民纪要没有作出规定。但一般来说,金融借款利率应比民间借贷利率低,因此,金融借款的总成本应该低于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


2、转贷行为的效力


《民间借贷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目的是支持生产、经营,而借款人将之转贷,首先是违背了与银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信用资金脱离监管或者难以监管,资金安全难以保障;其次通过银行管制利率与市场利率的利差牟利,扰乱了国家对资金投向、利率宏观管控等政策导向。


转贷人与借款人之间签订的转贷合同无效,不导致银行与转贷人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无效,转贷人仍然要履行其与银行之间签订的金融借款合同。转贷合同无效,合同中约定的利率条款当然无效,转贷人请求借款人按照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转贷人请求借款人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雷石普法|《民法典》借款合同条文理解与实践应用(二)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任玉锋


雷石普法|《民法典》借款合同条文理解与实践应用(二)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个人业务法律服务专线):雷石普法|《民法典》借款合同条文理解与实践应用(二)

雷石普法|宠物伤人,谁负责?

雷石普法|宠物伤人,谁负责?

雷石普法|宠物伤人,谁负责?


雷石普法

LEISHILAW


在生活中,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养宠物,宠物伤人的事件也屡见不鲜。那么宠物伤人,谁该负责任呢?《民法典》中针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有专门的规定。




不故意伤人



遛狗的时候,狗狗无故地撕咬行人或者突然向行人大叫不止导致行人害怕摔倒受伤等。

 

《民法典》第1245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责任的承担是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也就是说不只是动物的主人还包括当时实际看管的人。

 

比如十一假期回家,把宠物寄养在朋友家,朋友这时就是宠物的管理人,如果宠物致害了,可以要求管理人承担责任。










未采取安全措施伤人








外出遛狗的时候应该给狗狗使用牵绳,而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遇到老人、小孩儿、残疾人、孕妇等要进行避让。如果这个时候,宠物对路人造成伤害。

 

当然如果是被侵害的人自己故意造成的,比如故意逗狗等,可以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1246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1246条:首先是“违反管理规定”,包括法律、法规、管理规章的管理规定,比如各个地方政府会颁布的《xx养犬管理条例》等。如果饲养人或管理人没有按照规定对动物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要承担侵权责任。










危险动物伤人







现在养宠物不一定都是温驯可爱的动物,也会有人喜欢养烈性犬或者其他较为凶猛的动物当做宠物。


当这类宠物伤人则应当承担责任,且没有任何免责的事由。只要是饲养量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就要承担责任。


危险动物比如:烈性犬:藏獒等,一般各个地方的《xx养犬管理条例》会列举禁止饲养的烈性犬,还可能会对犬的品种、身高等有要求。此外还有家禽家畜中比较危险的动物,饲养危险的野生动物:野猪、狼等。

 

《民法典》第1247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48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47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遗弃、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







越来越多的人为了陪伴开始饲养宠物,随之而来的不能忽略的一个事实就是宠物被丢弃或者逃跑的事件也越来越多。根据《民法典》1249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这样的规定希望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遗弃宠物的现象。










第三人过错导致动物致害







《民法典》第1250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第1251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雷石普法|宠物伤人,谁负责?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张晓琳律师


雷石普法|宠物伤人,谁负责?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宠物伤人,谁负责?

雷石普法|《民法典》借款合同条文理解与实践应用(一)

雷石普法|《民法典》借款合同条文理解与实践应用(一)

雷石普法|《民法典》借款合同条文理解与实践应用(一)


雷石普法

LEISHILAW

“借钱容易,还钱难”,但是欠账还钱天经地义啊!


很多借过钱的人都遇到,对方找尽理由不还钱,很无奈,能拿他怎么办?


当然是祭出《民法典》了,它的存在就是为我们做主的。


有了《民法典》的加持,在借款过程中可以防止被坑,避免自身财产受到损害。


本文针对《民法典》中借款相关条款进行解读,以及在实际生活中如何应用。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贷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条文理解:


一、借款合同的特点:


1、标的物为货币;


2、一般为有偿合同;


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一般都应当收取一定的利息。对借款人而言,借款合同到期后,不仅应当返还本金,还应依照约定支付利息,对于利率的上限法律并无明确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也可以是有偿的,但约定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借款利率的规定,自然人之间未约定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


3、双务合同,贷款人提供借款,借款人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


4、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合同就成立;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自借款人提供借款时合同成立。

二、借款合同的分类(主要针对金融机构贷款)


1、借款期限长短

(1)短期借款—1年以内;

(2)中期借款—1-5年;

(3)长期借款—5年以上。

 

2、有无担保?


(1)信用借款——没有担保、仅依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发放的贷款;


(2)担保借款——是指由借款人或第三人依法提供担保而发放的贷款(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


实践中由于公民对于法律的认知存在偏差或是出于信任,导致认定借贷事实的关键证据的缺失,此时需要当事人尽可能多的收集相关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1、借款事实存多个证据相互矛盾,人民法院产生合理怀疑的,对于借款关系不予认定;


2、不存在债权凭证的借贷关系中债权人可通过多个间接证据相互补强证明借贷事实的存在;


3、借款人是否为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不影响其对贷款人还款责任的承担;


4、借贷关系需依据借条、收据、确认书等多项证据予以确认。

雷石普法|《民法典》借款合同条文理解与实践应用(一)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条文理解:


金融机构的借款,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订立借款合同是金融机构借款业务的必经程序。


自然人之间借款可以不采用书面形式。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1、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对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2、借款人否认借据载明欠款金额的,应提供相反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金额。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和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1、借贷双方约定本金中预先扣除部分利息,借款本金应该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计算;


2、对于规避法律关于“砍头息”规定的行为,司法应给予否定性评价。


法律并未禁止提前偿付利息,法律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一般是指交付本金时预先扣除利息。

雷石普法|《民法典》借款合同条文理解与实践应用(一)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条文理解:


贷款人不能在约定的期间内提供借款的,直接影响到借款人的安排,会产生相应的损失,对于借款人产生的损失,借款人应当赔偿。


不论借款人是否按照约定的日期及数额收取借款,都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向贷款人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借款是以贷款人交付借款时合同才成立,所以,自然人之间借款不适用本条的规定。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1、贷款人根据借款人出具的函件将贷款直接划入第三人账户,贷款人履行贷款合同的义务,借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偿还贷款;


2、贷款人仅提交了向第三人转款的凭证,但无证据证明第三人有权利和义务代借款人收取借款,现借款人没有取得借款,应认定贷款人未履行出借义务。

第六百七十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议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条文理解:


借款人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会随着市场供求等因素不断变化,这种变化会直接影响其财务状况。


为了保证贷款人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借款,借款合同成立后,贷款人还需要对借款的使用情况行使一定的监督权。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借款人没有按照约定接受贷款人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或者没有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构成违约,应当按照违约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商业银行违反贷后严格检查义务的,并不必然导致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免除。保证人如果是独立商事主体,应当自行承担其对外提供保证所带来的风险和法律后果。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条文理解:


借款用途与借款人能否按期偿还借款有着直接的关系。


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的,有些借款还是依据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国家的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发放的,其借款用途和国家的经济政策有着直接的关系。


如果不按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还会造成资金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政策情况,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中一直将借款用途作为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作出规定。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1、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2、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当事人可以根据意思自治约定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及利息等内容;


3、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担保人不能因此免除担保责任;


4、合同中笼统地承诺为“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而对借款用途加以限制的,不得因借款用途问题而主张免除担保责任。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条文理解:


如果当事人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本条的规定,首先应当依据本法第510条来确定。


即当事人可以就支付利息的期限进行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如果依据以上原则仍不能确定支付利息的期限,借款人按照本条规定支付利息。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1、约定“融资费”的借款合同可以认定为是对借款利息的约定。


2、借款人逾期偿还贷款本金,其占有、使用资金处于持续状态,应当支付该期间的利息。


雷石普法|《民法典》借款合同条文理解与实践应用(一)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任玉锋


雷石普法|《民法典》借款合同条文理解与实践应用(一)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个人业务法律服务专线):雷石普法|《民法典》借款合同条文理解与实践应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