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现代婚姻家庭纠纷热点难点问题如何处理(四)

雷石普法|现代婚姻家庭纠纷热点难点问题如何处理(四)

雷石普法|现代婚姻家庭纠纷热点难点问题如何处理(四)


雷石普法

LEISHILAW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进步,我国人民生活水平快速提升,随之而来的是婚姻家庭纠纷频频出现新问题、新情况,一方面困扰着每一个当事人,另一方面也成为了人们瞩目的焦点和热议的话题。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司法观点,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民商事诉讼律师对有关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梳理和解答,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夫妻婚后签署《忠诚协议》的效力如何?

清明节,又称踏青节、行清节、三月节、祭祖节等,节期在仲春与暮春之交。清明节源自上古时代的祖先信仰与春祭礼俗,兼具自然与人文两大内涵,既是自然节气点,也是传统节日。

阿伟与小红已婚4年。期间小红发现阿伟与小花存在暧昧关系,阿伟与小红的感情一度走向破裂。阿伟为挽回家庭,在小红的要求下双方签署《忠诚协议》,约定夫妻双方如有任意一方作出与其他异性出轨的行为,则自愿离婚并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


协议签订半年后,小红再次发现阿伟与其他异性发生出轨行为,小红向阿伟提出按照《忠诚协议》履行,阿伟表示拒绝,据此小红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阿伟履行《忠诚协议》的内容。

上述案情中,最大的争议就是《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在法律界普遍存在该协议有效和无效两种观点。


《忠诚协议》有效的观点


夫妻“忠诚协议书”并不违法,因为夫妻忠实本来就是法律规定的内容,属于法律的明确要求,协议双方等于把法定义务变成了约定义务,法院应当予以认可。而且婚姻本身即是一种契约,一方在背叛对方之前,就得考虑违约所要付出的成本。只是在没有具体协议约束的情况下,双方承担的是道德义务,一旦签订了协议,就将隐性化的道德义务显性化了,会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双方产生威慑力。从这个意义上说,认定忠诚协议有效对于维系婚姻稳定将起到积极作用。


《忠诚协议》无效的观点


《民法典》婚姻编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而非“必须忠实”,该条款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民法典》虽然允许夫妻对财产关系进行约定,但不允许通过协议来设定人身关系。人身权是法定的,不能通过合同来调整。


另外,《民法典》婚姻编还规定了“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有权利提出损害赔偿,忠诚协议实质上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在侵权责任方面实行的填补损害赔偿原则,因为侵权损害不能通过合同预先设定,会造成有人仗着有钱就去侵害他人权利。故忠诚协议不应被赋予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向违背忠实义务的配偶要求赔偿。


律师意见

上述两种观点中,笔者个人倾向于认为《忠诚协议》有效。


首先,这种协议符合《民法典》婚姻编的立法精神,是对“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一条文的具现化。


此类协议如有效,将使原则性的法律规定具备可诉性。


《民法典》婚姻编中规定无过错方可以提出损害赔偿的具体情况是“重婚”或“与他人同居”,一般性的出轨行为并未列在其中,违反夫妻“忠实”规定尚未达到“重婚”“与他人同居”等严重程度的一方应如何承担相应责任,现行法律未作具体规定,但法律也未明文禁止当事人自行进行约定。法无明令禁止即自由,夫妻之间自愿签署《忠诚协议》应当认定有效。

妻子单方面中止妊娠,是否侵犯丈夫的

生育权?

阿伟与小红已婚8年,期间双方一直想要孩子而未能成功。小红如今正处在工作晋升的重要阶段,却检查得知自己怀孕2个月。小红向A某提出,为了工作晋升的事宜,暂时中止妊娠,阿伟断然拒绝,称二人多年未育好不容易怀上了,应当以家庭和孩子优先,工作晋升可以等下一次机会。


双方争执不下,小红未通知阿伟的情况下,单方面接受人工流产手术终止妊娠。小红知情后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时以生育权受到侵害为由请求损害赔偿。

生育权是指男女公民依法通过自然或人工方法繁衍抚育后代的权利,是人格权的一种,是自然人与生俱来的权利。已婚或未婚男女均享有生育权。


对夫妻双方来说,丈夫和妻子都平等地享有法律赋予的生育权。


但在夫妻之间生育利益发生冲突时,谁享有生育决定权的问题上,倾向性观点认为: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夫妻双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权,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才能得以实现。


小红未经阿伟擅自终止妊娠,虽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甚至危及婚姻的稳定,但阿伟并不能以本人享有的生育权对抗小红享有的生育决定权,当夫妻生育权冲突时法律必须保障妇女不受他人干涉自由地行使生育权。


因此小红单方终止妊娠不构成对阿伟生育权的侵犯。



雷石普法|现代婚姻家庭纠纷热点难点问题如何处理(四)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崔应祥律师


婚姻家庭纠纷的案情极为复杂,因此每个案件都具有其特殊性,当事人身在其中往往很难运用法律保护自己。遇到此类纠纷,聘请一位专业的民商事诉讼律师才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有效方式。


更多民商事法律问题,欢迎到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委托或咨询。

业务咨询

电话:010-5166-0618

网址:http://www.leishilaw.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广场A座20层

 

雷石普法|现代婚姻家庭纠纷热点难点问题如何处理(四)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现代婚姻家庭纠纷热点难点问题如何处理(四)

雷石普法|现代婚姻家庭纠纷热点难点问题如何处理(三)

雷石普法|现代婚姻家庭纠纷热点难点问题如何处理(三)

雷石普法|现代婚姻家庭纠纷热点难点问题如何处理(三)


雷石普法

LEISHILAW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进步,我国人民生活水平快速提升,随之而来的是婚姻家庭纠纷频频出现新问题、新情况,一方面困扰着每一个当事人,另一方面也成为了人们瞩目的焦点和热议的话题。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司法观点,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民商事诉讼律师对有关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梳理和解答,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未婚同居签订《忠诚协议》是否有效?

阿伟和小红相恋多年且同居。同居期间小红发现阿伟与小花存在暧昧关系,因此向阿伟提出分手,同时解除同居关系。


阿伟为挽留小红自愿写下忠诚协议,协议约定:阿伟如果再次与小红之外的异性发生暧昧关系,则自愿分手,并补偿小红青春损失费10万元,并且同居期间共同拥有的财产也归小红所有。


协议签订一年后,小红再次发现阿伟与其他异性来往暧昧,并掌握了充分的证据,要求阿伟旅行忠诚协议,阿伟不同意,于是小红诉至人民法院。

未婚情况下的同居男女签订忠诚协议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呢?答案必然不会得到支持。


首先,《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由此可见,忠实是法律对于婚姻关系中夫妻的规定,未进行婚姻登记的同居关系并不属于这一法律规定的调整范围,因此未婚同居男女签订忠诚协议缺乏法律基础。


其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婚姻是自由的,那么恋爱关系也是自由的,恋爱时不能脚踏两条船是道德层面的要求,而不是法律方面的要求。


法律赋予公民自由婚恋的权力,是一种原则性的规定,因此未婚同居男女签订忠诚协议一定程度上有违婚恋自由这一基本原则。


因此对这类纠纷起诉到法院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重婚和与他人同居有什么区别?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法定离婚事由中包括“重婚或与他人同居”这一事由,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离婚纠纷中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也分别规定了“重婚”和“与他人同居”两种情形。那么重婚和与他人同居的区别是什么呢?


重婚分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种。


有配偶的人由于其他异性登记结婚的,是法律上的重婚。


有配偶者虽未与其他异性办理婚姻登记,但确与其他异性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则构成了事实上的重婚。


无论是法律上的重婚还是事实上的重婚,无过错方可以提出离婚并要求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定情节,并且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待重婚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与他人同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条中有所规定,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一规定针对的是采取规避法律的方式,在与他人婚外同居时,既不去登记结婚,也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特定人群。


“重婚”和“与他人同居”最主要的区别就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


“与他人同居”是有配偶者与其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不属于刑法予以处罚的范围,属于《民法典》所禁止的行为。


“重婚”是有配偶者与其他异性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或者再次登记结婚,这种行为不仅是《民法典》所禁止的,也会因此而受到刑事处罚。

雷石普法|现代婚姻家庭纠纷热点难点问题如何处理(三)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崔应祥律师


婚姻家庭纠纷的案情极为复杂,因此每个案件都具有其特殊性,当事人身在其中往往很难运用法律保护自己。遇到此类纠纷,聘请一位专业的民商事诉讼律师才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有效方式。


更多民商事法律问题,欢迎到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委托或咨询。

业务咨询

电话:010-5166-0618

网址:http://www.leishilaw.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广场A座20层


 

雷石普法|现代婚姻家庭纠纷热点难点问题如何处理(三)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现代婚姻家庭纠纷热点难点问题如何处理(三)

雷石普法|现代婚姻家庭纠纷热点难点问题如何处理(二)

雷石普法|现代婚姻家庭纠纷热点难点问题如何处理(二)

雷石普法|现代婚姻家庭纠纷热点难点问题如何处理(二)


雷石普法

LEISHILAW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进步,我国人民生活水平快速提升,随之而来的是婚姻家庭纠纷频频出现新问题、新情况,一方面困扰着每一个当事人,另一方面也成为了人们瞩目的焦点和热议的话题。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司法观点,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民商事诉讼律师对有关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梳理和解答,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雷石普法|现代婚姻家庭纠纷热点难点问题如何处理(二)

返还彩礼纠纷中的难点问题

阿伟(男)与小红(女)相恋多年,开始筹备结婚事宜。小红的父母,向阿伟提出要求支付彩礼20万元,阿伟因自身积蓄不足而向自己的父母提出了支付彩礼一事。阿伟父母在阿伟的央求下不得已拿出两人的积蓄,向小红父母转账支付了彩礼20万元。后阿伟与小红因感情破裂没有登记结婚,小红认为没有结婚,就应当退还彩礼,而阿伟称父母不同意退还彩礼,双方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


未婚情况下发生的返还彩礼纠纷主要有两个问题:

  1. 当事人都包括谁?

  2. 彩礼已实际使用怎么办?

雷石普法|现代婚姻家庭纠纷热点难点问题如何处理(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所规定的的“当事人”在司法实践中并不仅指男女双方。


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被认为是终身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操办,送彩礼也大都由父母代送,且多为家庭共有财产。


例如上述案例中,彩礼是由男方父母向女方父母支付的,那么在这个案件中,男方的父母就可以被认定为彩礼的给付人,女方父母则是彩礼的接受人,双方发生纠纷,男方的父母和女方的父母就是本案的当事人。


因此,在诉讼过程中,给付人父母起诉作为原告,被告应诉以起诉人不适格作为抗辩时,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父母代收彩礼作为接受人,在返还彩礼纠纷中列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以被告不适格为抗辩,法院同样不予采纳。


其返还彩礼的范围是人民法院审理返还彩礼纠纷的重点问题。


很多家庭接受彩礼的主要目的也是为了能够给新婚夫妇建立一个初步的家庭环境,所以极有可能在纠纷发生前已经将彩礼钱实际投入购置双方共同生活所需的物品,导致彩礼已经实质上转化为双方的共同财产或是在双方共同生活中已经被消耗掉了。


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返还彩礼纠纷时,要根据已给付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考虑到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是否发生了必要的消耗,是否为筹办婚事支付了必要的费用等,在此基础上予以适当返还。


这样灵活的处理方式才能真正的体现公平原则。

雷石普法|现代婚姻家庭纠纷热点难点问题如何处理(二)

女方怀孕,未婚同居的男方提起有关

同居期间财产纠纷的案件


阿伟(男)与小红(女)恋爱一年后同居,同居已满三年,发现小红意外怀孕,双方因是否要以怀孕为由结婚产生很大争议,阿伟认为既然已经怀孕了,不如就借此机会结婚;而小红却认为,现在怀孕不是好时机,双方还年轻,以后还有机会结婚生子,甚至认为应该先人工流产。


双方之间因根本性争议导致矛盾不断激化,阿伟决定与小红解除同居关系。


但由于同居时间已久,双方之间有很多已经形成共有性质的财产,在小红不同意分割这些共有财产的情况下,小红决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案件所引申出的热点问题是“在女方怀孕时,男方提出有关同居期间财产纠纷的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这一法律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在妇女怀孕期间、分娩或流产后,非常需要安定的外界生活条件,所以才规定此时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同居关系与合法的婚姻关系性质上完全不同,当男女双方选择同居而非结婚,就意味着选择了不受法律保护,不享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也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不受《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的限制。


这种允许是有深意的,可以引导公民主动缔结婚姻关系取代同居关系。因为同居关系远不如婚姻关系稳定,其松散的特性使法律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面临重重阻碍。

雷石普法|现代婚姻家庭纠纷热点难点问题如何处理(二)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崔应祥律师


婚姻家庭纠纷的案情极为复杂,因此每个案件都具有其特殊性,当事人身在其中往往很难运用法律保护自己。遇到此类纠纷,聘请一位专业的民商事诉讼律师才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有效方式。


更多民商事法律问题,欢迎到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委托或咨询。

业务咨询

电话:010-5166-0618

网址:http://www.leishilaw.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广场A座20层

雷石普法|现代婚姻家庭纠纷热点难点问题如何处理(二)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现代婚姻家庭纠纷热点难点问题如何处理(二)

雷石普法|微信群中发表侵犯他人名誉言论构成名誉侵权的要点分析

雷石普法|微信群中发表侵犯他人名誉言论构成名誉侵权的要点分析

雷石普法|微信群中发表侵犯他人名誉言论构成名誉侵权的要点分析


雷石普法

LEISHILAW


说到名誉侵权,大家首先想到的方式是口口相传,或张贴海报,或新闻媒体的报道。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中使电子社交工具进行日常交流的群体日益壮大,名誉侵权的行为也逐渐变得多样化。很多人认为只是在微信上对他人的名誉进行一点丑化,没有在现实生活去到处损害他人名誉,这种做法不构成侵权,其实不然,我们在日常使用微信等工具在网络上随意对他人的名誉进行损毁时,也有可能构成名誉侵权。


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分析这一问题。

案件详情

原告黄晓兰系原告北京兰世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世达公司”)员工,从事机器美容美甲业务。


自 2017 年 1月 17 日以来,被告赵X一直对二原告进行造谣、诽谤、诬陷,多次污蔑、谩骂, 称黄晓兰有精神分裂,污蔑兰世达公司的仪器不正规、讹诈客户,并通过微信群等方式进行散布,造成原告名誉受到严重损害,生意受损。二原告遂将被告至法院。

指导案例 143 号 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黄晓兰诉赵敏名誉权纠纷案

法院观点

传统名誉权侵权有四个构成要件,即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对于微信群中的言论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认定,要符合传统名誉权侵权的全部构成要件,还应当考虑信息网络传播的特点并结合侵权主体、传播范围、损害程度等具体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中,法院查明,被告赵敏在与黄XX晓兰发生纠纷后,通过微信号在双方共同居住的小区两个业主微信群发布的信息中使用了“傻 X”“臭傻X”“精神分裂”“装疯卖傻”等明显带有侮辱性的言论,并使用了黄晓兰的照片作为配图,而对于兰世达公司的“ 美容师不正规”“ 讹诈客户”“破仪器”“技术和产品都不灵”等贬损性言辞,赵X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发表言论的客观真实性,。


赵敏将上述不当言论发至有众多该小区住户的两个微信群,其主观过错明显,从微信群的成员组成、对其他成员的询问情况以及网络信息传播的便利、广泛、快捷等特点来看,涉案言论确易引发对黄晓兰、兰世达公司经营的美容店的猜测和误解,损害小区公众对兰世达公司的信赖,对二者产生负面认识并造成黄晓兰个人及兰世达公司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降低,赵敏的损害行为与黄晓兰、兰世达公司名誉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赵敏的行为符合侵犯名誉权的要件,已构成侵权。

判决结果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9 月 19 日作出(2017)京0113 民初 5491 号民事判决:


一、被告赵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顺义区 X 房屋门口张贴致歉声明,向原告黄晓兰、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赔礼道歉,张贴时间为七日,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则由本院在上述地址门口全文张贴本判决书内容;


二、被告赵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三千元;


三、被告赵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黄晓兰精神损害抚慰金二千元;四、驳回原告黄晓兰、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赵敏提出上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1 月 31 日作出(2018)京 03 民终 725 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雷石普法|微信群中发表侵犯他人名誉言论构成名誉侵权的要点分析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白佳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律师建议

认定微信群中的言论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应当符合名誉权侵权的全部构成要件,还应当考虑信息网络传播的特点并结合侵权主体、传播范围、损害程度等具体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公民在此类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业务咨询

电话:010-5166-0618

网址:http://www.leishilaw.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广场A座20层

关注公众号

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雷石普法|微信群中发表侵犯他人名誉言论构成名誉侵权的要点分析
雷石普法|微信群中发表侵犯他人名誉言论构成名誉侵权的要点分析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个人业务法律服务专线):雷石普法|微信群中发表侵犯他人名誉言论构成名誉侵权的要点分析

雷石普法|现代婚姻家庭纠纷热点难点问题如何处理(一)


雷石普法|现代婚姻家庭纠纷热点难点问题如何处理(一)

雷石普法|现代婚姻家庭纠纷热点难点问题如何处理(一)


雷石普法

LEISHILAW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进步,我国人民生活水平快速提升,随之而来的是婚姻家庭纠纷频频出现新问题、新情况,一方面困扰着每一个当事人,另一方面也成为人们瞩目的焦点和热议的话题。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司法观点,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民商事诉讼律师对有关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梳理和解答,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解除同居时约定补偿 

阿伟(男)与小红(女)已婚,在婚姻关系存续区间阿伟出轨与小花(女)同居,同居一年后出轨事实被小红得知,为维护婚姻家庭继续存续,阿伟坚持与小花解除同居断绝关系,小花不同意,因此阿伟与小花达成协议,阿伟补偿小花青春损失费人民币10万元,双方再无瓜葛。阿伟与小花解除同居关系后,毁约拒不支付上述补偿金,小花以协议为由将阿伟与小红诉至法院。


上述此类案例在近些年频频发生。人民法院处理的此类案件一般面临两种情况:补偿金未给付时诉讼请求给付补偿金;补偿金已给付时诉讼请求返还补偿金。

2021·RECRUIT

对待这两种情况人民法院处理的方式虽然不同,但核心观点是相同的,即此类补偿金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履行与否仅凭债务人意愿,法律不予干涉,但已履行的债务人不得要求债权人返还,债权人接受履行亦不属于不当得利,法律认可其接受给付的权利。


换成通俗的话来说,就是一方愿意给,一方愿意接受,这种事法律认可,尊重个人意愿,给了就是给了,不能再要回来;如果给付一方反悔不给补偿金了,原接受的一方也没有权利以诉讼方式要求对方履行给付义务。


● 返还婚前给付财物产生的纠纷 

阿伟(男)与小红(女)已订婚但未登记结婚,在婚前阿伟购买了价值人民币20万元的珠宝首饰赠与小红。之后双方因为发生纠纷而决定解除婚约。此时阿伟要求小红返还赠与的财物,小红表示拒绝,阿伟因此将小红诉至人民法院。

针对上述这种案件情况,现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这种行为定性为附条件的赠与,即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在婚前给予对方财物,一般数额较大。

从结果来说,目前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是附条件赠与行为,如果条件未达成或者消失,给付方可以要求返还。这种观点是目前司法审判的主流观点,当双方没有成婚时,给付财物的一方要求接受财物一方返还赠与财产时,人民法院一般予以支持。这也比较符合公平公正的法律理念以及风俗习惯。


第二种观点认为,一方为达到与对方结婚的目的给付另一方财物,其真实意思无非是想用财物打动或收买对方,在这种情形下,给付一方要求返还财物,不应予以支持。这种观点虽然也有一定道理,并且符合经济学的观念,但将婚嫁事宜和经济学将结合讨论,违背我国的社会发展现状以及传统风俗习惯。

● 恋爱期间共同出资买房,登记在其中一人名下,离婚时该如何处理? 


阿伟(男)与小红(女)恋爱多年,为结婚决定共同出资购买房产,购买的房产登记在阿伟与小红双方名下。阿伟与小红买房后感情出现问题,导致双方分手,并未登记结婚。该房产的归属发生争议,诉至人民法院。

2021·RECRUIT

对于上述情况,恋爱期间购房,登记在双方名下,没有按份共有的约定时,一般人民法院认定该房屋属于共同共有财产。双方恋爱关系结束后分割共有财产,一般由一方取得房屋产权,退还另一方购房出资及其增值部分。

婚姻家庭纠纷的案情千奇百怪无奇不有,因此每个案件都具有其特殊性,当事人身在其中往往很难通过法律保护自己。遇到此类纠纷,聘请一位专业的民商事诉讼律师才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有效方式。更多民商事法律问题,欢迎到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委托或咨询。



雷石普法|现代婚姻家庭纠纷热点难点问题如何处理(一)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崔应祥律师


业务咨询

电话:010-5166-0618

网址:http://www.leishilaw.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广场A座20层

关注公众号

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雷石普法|现代婚姻家庭纠纷热点难点问题如何处理(一)
雷石普法|现代婚姻家庭纠纷热点难点问题如何处理(一)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现代婚姻家庭纠纷热点难点问题如何处理(一)

雷石普法|未成年人网络消费效力问题分析

雷石普法|未成年人网络消费效力问题分析

雷石普法|未成年人网络消费效力问题分析


雷石普法

LEISHILAW


雷石普法|未成年人网络消费效力问题分析



如今,网络科技愈发成熟,网络游戏成了年轻人休闲时间放松娱乐的重要活动,但是随着网龄逐渐的降低,未成年人占据了网络游戏玩家的一席之地。由于多数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面对网络游戏中绚丽的装备武器等诱惑时不能控制自己,由此产生了许多未成年人隐瞒父母,向游戏大额充值的现象,引发了一系列的网络购物纠纷。


未成年人在没有监护人的同意下私自在网上大额消费,网络商家是否需要全额还给未成年人?通过一个案例来解析这个问题。

案情介绍



上诉人郑某涵系未成年人,在外出留学期间,沉迷蜜莱坞公司旗下的”映客”直播,通过利用其母亲刘某娟的身份信息注册主播间账号,多次用其母亲交给其的生活费以及其母亲的银行账户向映客账户进行充值。


自2016年1月27日至2017年4月1日期间,共计发生863笔”映客”虚拟币充值交易,共计524509元,单笔最高金额为19998元,单笔最低金额为6元。另外,郑某涵又通过他人银行账户向该”映客”账号进行多次充值。


同时,郑某涵有利用该账号先后对多个直播主播进行打赏。


2016年10月9日,郑某涵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涉案合同无效,蜜莱坞公司返还交易金额657734元及相应利息。


2017年9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郑某涵的诉请。一审判决后,蜜莱坞公司关停涉案“映客”账号包括充值在内的金融功能。郑某涵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法院观点

1、郑某涵是否为涉案网络消费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主体。

从涉案“映客”账号的注册情况看:


郑某涵陈述其注册“映客”账号的地址在加拿大;


郑某涵、刘某娟护照中的出入境记录显示:注册该账号当日,郑某涵在加拿大,刘某娟在中国境内。


故郑某涵的陈述与出入境记录情况相符。


蜜莱坞公司虽不认可郑某涵的意见,但其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无法提供涉案“映客”账号注册时的IP地址的位置。


作为掌握“映客”数据的经营者,蜜莱坞公司在争议“映客”账号已涉诉讼后,未能及时主动保存与该账号相关的重要数据,其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2、郑某涵与蜜莱坞公司之间的网络消费合同的效力问题及郑某涵要求蜜莱坞公司返还交易款项的请求是否成立。

上诉人郑某涵于2000年8月18日出生,涉案网络消费合同发生的时间段为2016年2月至2017年4月1日。该时期郑某涵系15岁到16岁期间,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


自2015年底始,郑某涵独自一人在加拿大读书,其母刘某娟负担郑某涵的生活费与学费。郑某涵隐瞒其母刘某娟使用其母名下支付宝账向涉案“映客”账户充值。郑某涵作为未成年人,曾在一天之内最高消费达到50000多元,已远远超过一个没有收入的未成年人正常的消费水平。


而作为郑某涵的法定代理人,刘某娟不仅在生活学习上负有对郑某涵进行照看、教育的法定义务,同时在郑某涵对外进行网络消费等社会活动中,也负有管理、监督的法定义务。


现面对多笔、持续、大额、不合常理的财务支出,作为郑某涵的法定代理人和钱款的所有人,刘某娟未尽到必要的谨慎核查的义务。刘某娟对该阶段郑某涵的大额网络交易消费所采取的放任态度,已经构成对郑某涵交易行为的默认。


虽然,刘某娟对郑某涵用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大额购买虚拟币采取相应措施:赴加拿大陪读、从支付宝上解绑银行卡、制止郑某涵使用“映客”,同时刘某娟对自己名下账户采取了管理措施。


此举表明刘某娟不认可郑某涵与蜜莱坞公司的网络交易行为。


但本案纠纷发生的显著特征就是郑某涵与蜜莱坞公司之间形成的是电子合同,交易双方并非面对面签约,而是通过彼此的网络信息确认建立合同关系。刘某娟在明知郑某涵曾存在大额充值涉案“映客”账号的行为,且现仍存在郑某涵不听劝阻进行充值消费的情况,而没有采取进一步的合理措施,向网络消费合同的交易对方声明真实交易人身份,做出否认郑某涵交易行为的意思表示,致使交易并未实际停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因此该阶段网络消费合同亦不宜认定无效,刘某娟对此应承担全部责任。


2016年5月26日刘某娟向蜜莱坞公司发送律师函之日至2017年4月1日期间,郑某涵通过刘某娟名下支付宝账户、微信号充值涉案“映客”账户共计49120元。


刘某娟通过发送律师函的方式向蜜莱坞公司明确提出了异议,披露了真实使用者非其本人且为未成年人的情况。刘某娟的行为应视为对郑某涵交易行为的明确否认。


蜜莱坞公司系“映客”的经营者,未能采取相关措施,甚至在郑某涵于2016年10月起诉本案纠纷后,仍然与涉案“映客”账号存在充值交易行为。直至一审法院判决后,蜜莱坞公司才关停涉案账号的金融功能。


故蜜莱坞公司未能履行其作为网络消费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放任与未成年人进行网络消费交易的风险发生。现刘某娟对郑某涵的交易行为明确予以否认,故此阶段的网络消费合同应认定无效,蜜莱坞公司负有返还郑某涵交易款项的义务。

法院判决

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66357号民事判决;北京蜜莱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郑某涵返还人民币四万九千一百二十元;驳回郑某涵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雷石普法|未成年人网络消费效力问题分析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白佳冉


律师观点

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的责任不仅体现在学习生活方面,对于未成年人网络消费,监护人也要起到正确的引导作用,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消费观。


为了避免上述案例的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监护人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可以在线付款的软件及工具。一旦发现未成年人有在网上大额消费的情况,要及时制止,并且通知网络商家消费行为系未成年人所作出,作为未成年人监护人,拒不追认该笔支出,并且可以采取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追回被未成年人消费的财产。


作为家长应当多孩子沟通,发现孩子有沉迷网络游戏的现象时,不要一味的采取暴力谩骂的方式,要多与孩子交流,找到孩子沉迷网络游戏的根源,或者利用科学的方式,通过专业人士对孩子进行心理干预,帮助孩子戒掉网瘾。


业务咨询

电话:010-5166-0618

网址:http://www.leishilaw.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广场A座20层

关注公众号

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雷石普法|未成年人网络消费效力问题分析
雷石普法|未成年人网络消费效力问题分析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个人业务法律服务专线):雷石普法|未成年人网络消费效力问题分析

雷石普法|政府出台文件属于情势变更还是商业风险

雷石普法|政府出台文件属于情势变更还是商业风险

雷石普法|政府出台文件属于情势变更还是商业风险


雷石普法

LEISHILAW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商业风险,是指由于交易双方中的某一方,或与之关联的某一方的原因导致的风险。主要包括:款式过时,价格过高,质商业风险量投诉,从事商业活动,除政治风险和不可抗力以外的风险的总和,商业机密泄露都属于商业风险。

一、基本案情

涉案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并在《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70.1约定,该合同执行期间不考虑人工、机械施工和材料价格的涨落因素,即在施工期间对合同价格不予调整。后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国家宏观政策调整造成材料价格上涨。陕西省交通厅下达通知要求对2003年5月底前签订施工合同的在建工程可依据合同工程单价和合同执行实际参考招标时的市场价格与合同结算时的价格情况,可给施工企业予以适当补偿。2010年1月23日,XX公司依据陕西省交通厅的通知精神,经专题会议研究决定,补偿HY-8合同段自购型钢差价款1415287.55元。但是对方公司主张其施工期间材料及运费价格上涨,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势变更情形,应当以此为依据进行调整。

二、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为对方公司不能以政府通知为依据突破合同约定要求XX公司承担材料涨价的损失并无不妥。故对方公司主张的要求XX公司⽀付材料及运费调差4154868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裁判要点

本案中,相对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程款总额,尚无充分证据证明施工期间自购钢材、燃油、自购材料运费价格变化的幅度,已经达到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程度,不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规定的情势变更情形。

雷石普法|政府出台文件属于情势变更还是商业风险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白佳冉

四、律师总结

政府出台文件导致签订合同时既定的条款发生改变一般属于属于情势变更。情势变更不同于商业风险,合同成立且生效以后,由于客观原因发生了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非不可抗力的,不属于商业风险导致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会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或者根本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属于情势变更的条件。情势变更常见的情形包括:政府政策的调整、社会经济形势的急剧变化、物价飞涨等。

五、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要合理区分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商业风险属于从事商业活动的固有风险,诸如尚未达到异常变动程度的供求关系变化、价格涨跌等。情势变更是。情势变更是当事人在缔约时无法预见的⾮市场系统固有的风险。


业务咨询

电话:010-5166-0618

网址:http://www.leishilaw.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广场A座20层

关注公众号

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雷石普法|政府出台文件属于情势变更还是商业风险
雷石普法|政府出台文件属于情势变更还是商业风险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个人业务法律服务专线):雷石普法|政府出台文件属于情势变更还是商业风险

雷石普法|网络主播与MCN公司的关系

雷石普法|网络主播与MCN公司的关系

雷石普法|网络主播与MCN公司的关系


雷石普法

LEISHILAW


“寻找下一个百万网红主播,福利待遇为3千至1万元保底,高额提成,定期组织才艺培训指导推广宣传包装,优秀主播月薪9万元上不封顶,无需经验,漫咖公司提供主播定期培训、主播形象打造”。

MCN公司招募海报内容是不是相当诱人呢?

近年来,短视频平台的迅速崛起,让网络主播这一行业日趋抢手。网络主播们逐渐从单打独斗走向经纪公司管理模式。我们熟悉的众多网络主播可能背后都是有一支团队在运营操作。一家成熟的MCN公司旗下的网络主播涉及各领域,遍地开花,收割大众的视线。

MCN公司挖掘培养各领域网络主播,网络主播依靠MCN公司强大的公关营销方式获取知名度。双赢~

那么,MCN公司和网络主播之间是雇佣关系么?法律层面是如何认定的呢?本期雷石为您剖析MCN公司与网络主播的关系。

MCN公司与网络主播的关系


A公司招募李某从事网络直播。

李某通过A公司在第三方直播平台上进行注册,从事网络直播活动,李某从事主播的过程中,其直播地点、直播内容、直播时长、直播时间段并不固定,收入主要是通过网络直播吸引网络粉丝在网络上购买虚拟礼物后的赠予。

直播平台根据与李某、A公司的约定将收益扣除部分后转账给A公司。

A公司根据与李某的约定将收益扣除部分后转账给李某,转账时间和金额均不固定,有些转账名目上载明为工资。

法院认定

从管理方式上看,A公司没有对李某进行劳动管理。虽然李某通过A公司在第三方直播平台上注册并从事网络直播活动,但李某的直播地点、直播内容、直播时长、直播时间段并不固定,李某亦无需遵守A公司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

从收入分配上看,A公司没有向上诉人李某支付劳动报酬。李某的直播收入虽由A公司支付,但主要是李某通过网络直播吸引粉丝获得打赏所得,A公司仅是按照其与直播平台和李某之间的约定比例进行收益分配。A公司无法掌控和决定李某的收入金额,双方在合作协议中约定的保底收入应属于A公司给予直播合作伙伴的保障和激励费用,并非李某收入的主要来源。

A公司基于合作协议向李某支付的直播收入不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

从工作内容上看,李某从事的网络直播活动并非A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李某从事网络直播的平台由第三方所有和提供,网络直播本身不属于A公司的经营范围。A公司的经营范围仅包括直播策划服务,并不包括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等内容,虽然双方合作协议约定A公司享有李某直播作品的著作权,但不能据此推论李某从事直播活动系履行职务行为,故李某从事的网络直播活动不是A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

因此,李某与A公司之间不属于劳动合同关系。

雷石普法|网络主播与MCN公司的关系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尹程香律师

裁判摘要


网络主播与合作公司签订艺人独家合作协议,通过合作公司包装推荐,自行在第三方直播平台上注册,从事网络直播活动,并按合作协议获取直播收入。因合作公司没有对网络主播实施具有人身隶属性的劳动管理行为,网络主播从事的直播活动并非合作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其基于合作协议获得的直播收入亦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具有经济从属性的劳动报酬。

因此,二者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网络主播基于劳动关系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业务咨询

电话:010-5166-0618

网址:http://www.leishilaw.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广场A座20层

关注公众号

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雷石普法|网络主播与MCN公司的关系
雷石普法|网络主播与MCN公司的关系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网络主播与MCN公司的关系

雷石普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

雷石普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

雷石普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


雷石普法

LEISHILAW


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造成劳动者伤亡,适用于《工伤保险管理条例》管理。

但是根据《工伤保险管理条例》不能完全赔偿劳动者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补充救济。

法条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 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 雇主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雷石普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白佳冉

案例共享

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是,对工伤保险基金以外的费用由谁负担,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故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及查明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杨建祥因工伤花费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部分,是否应当由用人单位蒂森北京分公司负担对此,本院分别论证如下:

本院认为对杨建祥因工伤花费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部分,应由用人单位蒂森北京分公司负担。

首先,从立法目的来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工伤保险系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前述立法目的,《工伤保险条例》是有关权利保障的行政法规,在行政法规本身规定不明确的条件下,应尽可能朝着有利于劳动者利益的角度进行理解,且《工伤保险条例》强调的是“分散”用人单位承担的风险,并非“分散”风险。在适用工伤保险赔偿的场合,《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对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部分免除赔偿责任。

第二,从请求权的角度来看,民法和劳动法各自从人身损害和社会保险的角度对工伤事故加以规范,不可避免的使工伤事故具有民事侵权赔偿和社会保险赔偿双重性质。不同国家对此有不同的救济模式,包括取代救济模式、双重救济模式、补充救济模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主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依据第三款规定,符合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雇主责任,但该条款并未对雇员在工伤保险范围外的损失排除由雇主承担。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该条款也没有排除劳动者就工伤保险基金以外的费用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的权利。

第三,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适用工伤保险赔偿之外,存在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民事侵权赔偿的情形。

第四,对于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部分,由用人单位实际负担更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在逻辑与规范精神。如前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了雇主无过错赔偿责任。而对于劳动者的保护,若以工伤保险基金完全排除用人单位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则会导致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部分只能由劳动者自行负担,既违反法律体系的内部逻辑,也会对受害人或者家属有所不公。由用人单位实际负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部分,既分散了用人单位风险,减轻了用人单位负担,又避免受害人获得双份利益,保证受害人得到完全赔偿。

综上,一审法院依据立法精神、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等综合考量,确认由蒂森北京分公司负担工伤保险基金报销范围外的医疗费、护理费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蒂森北京分公司上诉主张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提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案例索引: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民终2903号

律师意见

《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平,保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保障工伤人员及其家属的正常生产活动。《工伤保险条例》不同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其性质是补偿工伤人员因为工伤而造成的各种损失,补偿费以工伤人员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重在赔偿,以侵权行为发生为赔偿基础,赔偿的标准相对较高。

但是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计算补偿费用有可能不能完全满足工伤人员的所有损失。因此,在一定的情况下,可以由法院根据立法精神作出衡量,将超出《工伤保险条例》补偿的部分由侵权人来做适当的赔偿。


业务咨询

电话:010-5166-0618

网址:http://www.leishilaw.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广场A座20层

关注公众号

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雷石普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
雷石普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个人业务法律服务专线):雷石普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

雷石普法|最低充值条款是否侵犯消费者权益

雷石普法|最低充值条款是否侵犯消费者权益

雷石普法|最低充值条款是否侵犯消费者权益


雷石普法

LEISHILAW

信息知识在发达网络环境的催生下越来越容易获取,“知识付费”应运而生。为所需要的知识付费本无可厚非,但是平台经营者往往设置“最低充值”让消费者不能心甘情愿的为知识付费。

比如,看完一部网络小说需要花35元,平台设置最低充值金额为50元。用户为了花光余额,“被迫享受”平台服务的情况屡见不鲜。

平台希望通过设置最低充值的方式,增加用户黏性。他们盘算着:说不定某一天演变为主动使用了呢?

可能有人会说,不想使用就退款啊。可是,哪有那么容易?

往往,平台方设置重重难关让你自动放弃退款。

本期雷石用实际案例为您解析平台方设置最低充值条款衍生出的相关问题。


为下载7元的文献被迫充值50元


原告在被告同方知网公司运营的中国知网下载名为《中药》的文献时,网页提示需付费7元,原告点击“购买”按钮后,弹出充值页面,原告随后进入中国知网“充值中心”。充值中心提供了支付宝、微信、银联在线等不同的充值方式,但均设置了最低充值金额限制,要求个人用户最低充值限额为50元。

原告为下载7元的文献被迫充值50元。购买该文献后,原告就账户余额退还问题与客服沟通,但客服以退款需要手续费,退款程序复杂、周期长为由,未给原告办理退款。

2018年11月6日,原告以中国知网作出的最低充值金额限制及账户余额不能退还的规定侵犯其权益为由将同方知网公司起诉至法院。2018年11月26日,同方知网公司将余额41元退还至原告的支付宝账户。

设置最低充值金额,合理吗?


中国知网充值中心上列明多种充值方式:支付宝、微信支付、银联在线、会员卡、神州行卡、汇付天下、移动短信、银行电汇、邮局汇款等,其中支付宝的充值最低限额为50元,其他部分支付方式也设定了不同金额的最低充值额限制。

不支持退款合理吗?


中国知网在其帮助中心网页“答读者问”一栏第19条写道:“个人用户没使用完的金额是否可以退订?账户余额不支持转出功能,购买的充值金额没有时间限制,用完为止。”原告刘智超提起本案诉讼后,被告同方知网公司将该回答内容删除。

雷石普法|最低充值条款是否侵犯消费者权益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尹程香律师

法院判决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本案中,被告同方知网公司在中国知网上关于最低充值额限制的规定导致消费者为购买价格仅为几元的文献需最低充值10元至50元。虽然账户余额可以退还,但同方知网公司称退还需扣除手续费,该网站对于最低充值额的设定占用了消费者的多余资金,且收取退款手续费也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

该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是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应认定无效。对于原告要求同方知网公司退款的请求,因同方知网公司已经退款,故对该项请求予以驳回。

律师提示


经营者单方设定的最低充值金额条款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无故占用了消费者的资金,还会额外增加消费者申请退款时的负担。因此,该最低充值金额条款属于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格式条款,系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应认定无效。


业务咨询

电话:010-5166-0618

网址:http://www.leishilaw.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广场A座20层

关注公众号

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雷石普法|最低充值条款是否侵犯消费者权益
雷石普法|最低充值条款是否侵犯消费者权益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最低充值条款是否侵犯消费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