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不可罚但需赔偿的防卫过当”是否存在?
01
防卫过当民刑二元论:
“刑法对防卫过当的要求比民法更加严格,即刑事标准高于民事标 准。因此,在民事诉讼中,对于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防卫行为,仍有必要根据民法上的判断标准研究其是否构成民法上的防卫过当。”
邬砚:《唐建生诉王利侵犯人身权纠纷案——正当防卫时间与限度的民事判断》,载《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14期
02
防卫过当民刑一元论:
“现行行为对防卫过当的修改,绝不是要推翻防卫过当的抽象判断标准而另起炉灶,只不过是认为,这一标准太过于抽象、 难以把握,必须进一步明确化、具体化,以利行为人理解并便于 司法者把握。现行刑法的修改主要是技术性的,具有‘程序’ 性质,即怎样判断‘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而非确立了什么二元论的立法模式。”
陈航:《“民刑法防卫过当二元论”质疑》,载《法学家》2016年第3期,第145页
“不可罚但需赔偿的防卫过当”容易受到忽视。如果只看刑法,不看民法,容易忽视“不可罚但需赔 偿的防卫过当”。刑庭法官可能由于不理解“统一法秩序”(合法性的 一元论),而误将“不可罚但需赔偿的防卫过当”也认定为刑法上的正当防卫。
二、如何保证公民的正当防卫权不受到抑制?
01
为了避免“唯结果论”,必须在正当防卫的定性上驱逐“基本相适应”的思维,从而保障公民的正当防卫权的空间不受侵蚀。
为何“基本相适应说”和“唯结果论”会盛行?
02
在《刑法》第20条第1款未明确给“正当防卫”松绑的前提下, 加上民法上很容易成立防卫过当,这使得司法者采取较严苛的标 准认定正当防卫,不敢放弃“基本相适应”说思维方式。
03
《刑法》第20条第1款和第3款之间形成了鲜明对比,加上“死者 为大”的结果主义的思想,使得不符合第3款的造成伤亡的防卫, 立即被定性为过当。
04
“结果无价值论”的“结果→行为”的思考路径,对正当防卫中 的“唯结果论”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撑。
05
最高院指导性案例的方法是可行,而且有效的,同案同判,实现公平和正义。
三、防卫过当和假想防卫,孰轻孰重?
防卫过当司法实践认为:间接故意犯罪或者过失犯罪。
假想防卫司法实践认为:无罪或者过失犯罪
为了改变防卫过当比假想防卫处罚更重的现状:
1、一种观点力主将防卫过当认定为过失犯罪(劳东燕教授)
2、另一种观点主张加大对假想防卫的处罚,具体方式是:
采用严格罪责论,加大对假想防卫的处罚,仅在不可避免地出现违法性认识错误的时候,才排除故意犯罪,否则将依照故意犯罪论处(林钰雄教授)
四、维持现状的理由
01
英美刑法中,如果公民是基于“合理的信念”实施假想防卫, 则可以援引正当防卫加以抗辩,按照这种观点,便是不宜加大对于假想防卫的处罚。从给防卫者以指引的角度而言,假想防卫不宜处罚太重。
02
这和司法实践中的做法相吻合,即对防卫过当科处更重刑罚, 对假想防卫科处更轻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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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防卫过当中的三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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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说明的是,以上两种认定方式,均以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为前提。具体而言,构成盗窃罪,要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满足刑法规定的盗窃罪构成要件。以2003年案发的“天价葡萄案”为例,涉案葡萄虽然为科研用的“天价”葡萄,被害单位损失上万元,但是检察机关最终认可的葡萄鉴定价值仅为300余元。案件最终被不起诉处理。也就是说,被害方损失价格或者销售价格并不能等同于被盗财物的客观价值,而取决于一般人的价值判断,具体的价值要根据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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