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防卫过当中的三个问题

雷石普法|防卫过当中的三个问题

雷石普法|防卫过当中的三个问题一、“不可罚但需赔偿的防卫过当”是否存在?

01
防卫过当民刑二元论:
   “刑法对防卫过当的要求比民法更加严格,即刑事标准高于民事标 准。因此,在民事诉讼中,对于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防卫行为,仍有必要根据民法上的判断标准研究其是否构成民法上的防卫过当。”

    邬砚:《唐建生诉王利侵犯人身权纠纷案——正当防卫时间与限度的民事判断》,载《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14期
02
防卫过当民刑一元论:
   “现行行为对防卫过当的修改,绝不是要推翻防卫过当的抽象判断标准而另起炉灶,只不过是认为,这一标准太过于抽象、 难以把握,必须进一步明确化、具体化,以利行为人理解并便于 司法者把握。现行刑法的修改主要是技术性的,具有‘程序’ 性质,即怎样判断‘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而非确立了什么二元论的立法模式。”


    陈航:《“民刑法防卫过当二元论”质疑》,载《法学家》2016年第3期,第145页


   “不可罚但需赔偿的防卫过当”容易受到忽视。如果只看刑法,不看民法,容易忽视“不可罚但需赔 偿的防卫过当”。刑庭法官可能由于不理解“统一法秩序”(合法性的 一元论),而误将“不可罚但需赔偿的防卫过当”也认定为刑法上的正当防卫。


雷石普法|防卫过当中的三个问题二、如何保证公民的正当防卫权不受到抑制?

01
为了避免“唯结果论”,必须在正当防卫的定性上驱逐“基本相适应”的思维,从而保障公民的正当防卫权的空间不受侵蚀。
为何“基本相适应说”和“唯结果论”会盛行?
02
在《刑法》第20条第1款未明确给“正当防卫”松绑的前提下, 加上民法上很容易成立防卫过当,这使得司法者采取较严苛的标 准认定正当防卫,不敢放弃“基本相适应”说思维方式。
03
《刑法》第20条第1款和第3款之间形成了鲜明对比,加上“死者 为大”的结果主义的思想,使得不符合第3款的造成伤亡的防卫, 立即被定性为过当。
04
“结果无价值论”的“结果→行为”的思考路径,对正当防卫中 的“唯结果论”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撑。
05
最高院指导性案例的方法是可行,而且有效的,同案同判,实现公平和正义。


雷石普法|防卫过当中的三个问题三、防卫过当和假想防卫,孰轻孰重?

    防卫过当司法实践认为:间接故意犯罪或者过失犯罪。


    假想防卫司法实践认为:无罪或者过失犯罪


    为了改变防卫过当比假想防卫处罚更重的现状:
  1、一种观点力主将防卫过当认定为过失犯罪(劳东燕教授)
  2、另一种观点主张加大对假想防卫的处罚,具体方式是:
   采用严格罪责论,加大对假想防卫的处罚,仅在不可避免地出现违法性认识错误的时候,才排除故意犯罪,否则将依照故意犯罪论处(林钰雄教授)


雷石普法|防卫过当中的三个问题四、维持现状的理由

01
英美刑法中,如果公民是基于“合理的信念”实施假想防卫, 则可以援引正当防卫加以抗辩,按照这种观点,便是不宜加大对于假想防卫的处罚。从给防卫者以指引的角度而言,假想防卫不宜处罚太重。
02
这和司法实践中的做法相吻合,即对防卫过当科处更重刑罚, 对假想防卫科处更轻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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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继承纠纷中是否可以请求分割丧葬费、抚恤金?

雷石普法|继承纠纷中是否可以请求分割丧葬费、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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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行《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雷石普法|继承纠纷中是否可以请求分割丧葬费、抚恤金?








    《民法典(草案)》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除外。


    遗产是一个财产综合体,包含不动产、动产、货币、股权、合伙企业的财产等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个人遗留的合法财产,死亡后的财产不属于遗产,死亡赔偿金、家属的精神损害赔偿也不属于遗产。


    丧葬费是指为处理死者丧葬事宜,有关单位或部门发放给死者家属的有关费用;抚恤金是指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死者家属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二者均不是死者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因而不是遗产。


    虽然丧葬费和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范围已经无争议,但是在继承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会将分割丧葬费、抚恤金做为诉讼请求向法院一并提起。经查询相关案例,笔者发现司法实践中法院的认定会有差异,大部分是肯定的,也有少部分法院是不支持的。一种观点:法院认定丧葬费、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范围,但是会比照继承的原则一并处理;另一种观点:个别法院在继承案件中不会对丧葬费、抚恤金作出处理,要求当事人另案起诉。





参考案例

    (2019)鲁02民再193号曹某、孙某1继承纠纷一案中,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丧葬费和抚恤金作出了具体分配。


    (2020)京01民终880号江某3等与江某4等继承纠纷一案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中明确“被继承人丧葬费、生活补助、抚恤金和事迹突出特别抚恤金,扣除双方2013年1月12日协议约定为被继承人丧葬实际花费,并扣除徐某交付江某4为被继承人购买墓地费用后,剩余费用在继承人间平均分割。”


    (2020)京02民终1889号王某1与王某2继承纠纷一案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表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王某3的丧葬费、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范围,且王某1不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故法院对此不予处理,双方可另行协商或另案起诉。”






律师结语:

    抚恤金及丧葬费不是遗产已经确定,但二者的分割请求是在继承纠纷中一并提起还是另案起诉各法院做法不一;在法院支持“分割抚恤金及丧葬费”一并提起的前提下,抚恤金的分配数额一般参照遗产分配原则处理,但是在审理时会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关系远近,是否尽抚养义务等都成为最终判决的影响因素;在处理丧葬费时,法院会根据实际凭证扣除合理丧葬花费,如果没有相关凭证法院也会根据实际的案情参照遗产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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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孩子在互联网上充值游戏、打赏主播的钱能要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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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多的家长为了满足孩子的娱乐需求、不哭不闹,索性就直接把手机交给孩子自己去玩,因此也发生了许多的纠纷,常见的就是“充值游戏”、“打赏主播”,少则几百、多则数万,对于很多的家庭来说可能是几个月的收入,一下子就这样没有了,肯定会感到非常的痛心。


雷石普法|孩子在互联网上充值游戏、打赏主播的钱能要回吗

雷石普法|孩子在互联网上充值游戏、打赏主播的钱能要回吗一般的平台可能会不予退款,原因有以下几点

  1、平台采取的是实名认证,一般年满18周岁才能够认证注册,并进行了相关的法律风险告知,购买装备、礼物等行为需要进行付款验证,多重的验证体系以确保平台的行为是认证人本人实施,平台不存在任何过错;


  2、作为平台方来说,我提供的只是平台,合同的相对方是认证人,你说是孩子使用的,是真是假我并不知情,也无法验证;


  3、即使是孩子使用的那也是你们监护人的问题,是你们允许放任孩子使用,是你们监护人让孩子知道了手机的支付密码、验证码,从而造成了财产的损失,责任应归咎与你们监护人自己。


雷石普法|孩子在互联网上充值游戏、打赏主播的钱能要回吗举证难点:此类案件的举证难点在于“如何证明是孩子玩的?”

    要想证明是孩子玩的证据从法律上来说“视频监控”比较合适,但是很难得以实施及证明,因而此类案件常常陷入窘境。


    如果金额小,就当自己买个教训了;如果金额非常巨大,可能最后只能通过诉讼去解决;当然,能够通过调解协商,适当予以退还也可,毕竟诉讼不是目的,解决问题才是根本。


雷石普法|孩子在互联网上充值游戏、打赏主播的钱能要回吗维权方式

  1、建议家属先联系涉事游戏公司或直播平台客服,按照对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证据等材料,向涉事企业提出退款申请;


  2、若涉事游戏公司、直播平台拒绝退款的,或申请退款无果的,可以向当地游戏或网络平台监管部门进行投诉,要求对涉事公司是否存在违规行为进行调查;


  3、申诉和投诉仍无结果的,最后则只能准备相关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进行维权,如果证据非常充足,会予以部分退还。

律师建议:


  一、不要随便将自己使用的手机给孩子使用,如果要给,可以给一个没有手机号的手机,要上网可以连wifi,避免手机验证码泄露导致的财产损失;


  二、孩子使用的微信、支付宝等工具最好不要有钱或绑定钱很多的银行卡,以防万一;


  三、自己的微信、支付宝或其他支付平台的支付密码最好保管好,不要让孩子知道,因为孩子们都很聪明,记忆力很好;


  四、好好教育孩子,不要疏于管理,让孩子自己去玩游戏等,网络上的信息鱼龙混杂,防止接触到不健康或不积极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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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女子扮护士偷走新生儿,竟是因为“爱情”

雷石普法|女子扮护士偷走新生儿,竟是因为“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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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年底,贵州惠水县涟江医院发生一起婴儿盗窃案。经侦查,系嫌犯假扮护士抱走一名仅出生一天的新生婴儿。经审理,抱走新生婴儿的“人贩子”竟是因为“爱情”。近日,惠水法院宣判该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雷石普法|女子扮护士偷走新生儿,竟是因为“爱情”




雷石普法|女子扮护士偷走新生儿,竟是因为“爱情”

事件简要回顾


    2019年12月8日凌晨5点28分,一女子假扮成护士抱走新生婴儿。据孩子父亲卢先生介绍,“孩子被抱走时,她和她妈妈一起睡在病床上,我睡在旁边的椅子上”此时病房内还有另外三名孕妇,事发时病房内加上家属总共有10个人。


    凌晨5点50分许,卢先生睡醒后发现孩子不见了,随后询问护士是否将孩子抱走做检查,护士否认此事。随即卢先生意识到孩子已经丢失,急忙报警,警察很快赶到医院。卢先生跟随警察去医院查看监控录像后发现当日凌晨4点10分有一女子独自走进医院,并在更衣室停留40分钟,随后穿着护士服戴着口罩走出。当时可以确定该女子不是医院员工,但不确定是否与案件有关。

雷石普法|女子扮护士偷走新生儿,竟是因为“爱情”

疑似抱走婴儿女子





    12月10日下午两点,专案组民警经过56个小时的不懈努力,在惠水县涟江街道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抓获,被盗婴儿成功获救。民警于第一时间将婴儿送往医院进行检查,婴儿各项指标均正常。


    到案后,李某交代自己之前怀了情人的孩子,但不慎摔倒导致流产。因害怕情人因此抛弃自己,遂隐瞒流产事实。随着临产期临近,李某萌生出大胆想法,偷一个孩子进行抚养。佯装刚生育状态,从而欺骗情人孩子系李某所生。


    近日,惠水法院宣判该案件,承办法官审理认为,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李某拐骗儿童罪罪名成立。到案后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且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判处被告人一年十个月。


    该判罚可谓一石惊起千层浪,很多网友纷纷留言说:“才1年10个月?这犯罪成本太低了。”“我们的法律在鼓励拐卖人口么?”有更极端者表示“太轻了,人贩子应该枪毙十分钟。”“判10年都不为过,这个法官是人贩子的帮凶!”但是本案裁判结果真的这么不合理吗?


    首先我们要弄清楚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拐骗儿童罪的区别。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拐骗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法条释义:


    根据上述法条我们可以发现,两罪实施手段可以是一样的,但两罪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主观意图不同,拐卖儿童罪在于将儿童置于自己的掌控下后卖掉。而拐骗儿童罪并没有出售的意思表示。一言以蔽之,拐卖儿童罪属于拐骗儿童的犯意提升。


    但又有人要问,即便是拐骗儿童罪,但定罪量刑为什么这么低呢?我们来看一下,拐骗儿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就是说拐骗儿童罪的最高刑是五年有期徒刑。法官在量刑时,对于多次拐骗儿童;对被拐骗儿童身心造成伤害或有奴役、虐待情节;对被拐骗儿童家属造成严重身心伤害等严重后果的,均可能依法从重处罚。


    但本案,鉴于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坦白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且认罪态度良好,系初犯、偶犯,所以酌情从轻处罚。

律师结语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切不可为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更不可为利益铤而走险,误入歧途。为了自己所谓的“爱情”,破坏他人家庭幸福,使自己锒铛入狱真的值得吗,更何况孩子还是自己的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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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可撤销、可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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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可撤销、可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01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处理方式: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当事人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处理方式: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约定以其为生效要件的,从其约定,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并接受的除外)。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02
处理方式: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03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处理方式: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04
处理方式: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05
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处理方式: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06
处理方式: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07
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
处理方式:买受人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08
处理方式: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09
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处理方式: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10
处理方式: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1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处理方式: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处理方式: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
12
处理方式: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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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赠与合同可以随意撤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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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赠与合同的撤销一般可分为两种,即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而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则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法律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源于赠与的无偿行为。尤其是有的赠与合同的订立,是因一时情感因素而欠考虑,如果绝对不允许赠与人撤销,则对赠与人太过苛刻,也有失公允。所以大陆法系各国和地区民法典普遍许可赠与人在赠与合同成立后可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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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186条第1款也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然而,如果对赠与人的撤销赠与不加任何限制,则等于赠与合同无任何拘束力,这不符合诚信原则的要求,对受赠人有失公平。所以对于赠与人的任意撤销必须加以一定的限制。


    第186条第2款则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由此可见,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除了以赠与合同完全成立生效为前提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尚未转移给受赠人。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在时间上有严格的限制,只限于赠与合同履行完毕之前,即赠与的财产权利没有转移之前。至于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因财产是动产或不动产而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在我国动产以交付时起权利转移,不动产或者其他应当依法办理登记等手续的价值较大的动产(如船舶、车辆等),只有在依法办理了登记等手续后,才发生财产权利的转移。动产交付以后,不动产依法办理登记等手续后赠与财产的权利归受赠人享有,赠与合同就履行完毕,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立即消灭,赠与人不能再行撤销。


  (二)须赠与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性质及未经过公证。由于赠与合同所具有的社会意义不同,采取的合同形式不同,在赠与人行使撤销权方面也应有所区别。如果赠与人是将其财产赠与给“希望工程”或贫困灾区,则赠与人的行为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此时就不应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合同,否则就不利于倡导扶危济困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比如1998年夏季的抗洪救灾。有些单位通过媒体向某灾区作出赠与若干钱物的承诺,但是过后又突然宣布撤销赠与行为。这显然违背诚信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所以为了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发展,扶危济困,抗洪救灾,法律就应禁止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的赠与人行使撤销权。另外,为了履行亲情等道德义务而为的赠与也不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这里所谓的道德上的义务,主要包括:对于无法定抚养义务的亲属,因抚养而为之赠与;生父对于未经认领的非婚生子女生活费之赠与;本人对于无因管理人之赠与,以及所谓的“报酬赠与”(如家庭教师不索报酬,因而向其致送谢)或“相互的赠与”(如礼俗上之往来),等等。因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有更深的道义上的情感,如果赠与人任意撤销赠与,则与其原赠与的目的相悖。所以,不论依何种形式订立赠与合同,赠与人均不得请求撤销赠与。对于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也没有任意撤销权。因为与口头或书面形式的赠与合同相比较,公证形式只有更强的证明力和对合同双方的约束力。另外由于我国实行公证自愿原则,赠与人一旦选择了公证,就必须受其约束,不能被当事人视为儿戏任意推翻;同时,公证还需要办理一系列手续,在此过程中赠与人有充分的考虑余地,一旦办理了赠与合同公证,就应对自己的赠与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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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从王珞丹“寻鸭启事”看盗窃罪的认定方式

雷石普法|从王珞丹“寻鸭启事”看盗窃罪的认定方式

前言


最近王珞丹因为一条寻鸭启事,网上引起了巨大的争议,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王珞丹朋友的宠物鸭丢失了,为了帮其迅速找到宠物,王珞丹在自己的社交平台上发了公告,并且加上了监控视频中嫌疑人无码的照片,一瞬间,网上炸开了锅,并且得到了司法机关的回应。


雷石普法|从王珞丹“寻鸭启事”看盗窃罪的认定方式

第二天,王珞丹再次发文称,鸭子已经找到了,但是它已经不再这个世界上了。相比较之前,当天的热议来得更加猛烈,之前微博中曝光的嫌疑人遭到了无数网友的抨击。与此同时,”偷窃宠物鸭是否构成犯罪”也成为了热议的话题。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了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认定构成盗窃罪可以有两种方式:一是以“数额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可以构成盗窃罪。二是以“行为特点论”,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可以构成盗窃罪(无论数额多少)。
雷石普法|从王珞丹“寻鸭启事”看盗窃罪的认定方式需要说明的是,以上两种认定方式,均以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为前提。具体而言,构成盗窃罪,要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满足刑法规定的盗窃罪构成要件。以2003年案发的“天价葡萄案”为例,涉案葡萄虽然为科研用的“天价”葡萄,被害单位损失上万元,但是检察机关最终认可的葡萄鉴定价值仅为300余元。案件最终被不起诉处理。也就是说,被害方损失价格或者销售价格并不能等同于被盗财物的客观价值,而取决于一般人的价值判断,具体的价值要根据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作出。

 律师观点:


具体行为之所以构成犯罪,不仅要求行为人有危害行为,还要行为人主观罪过与其危害行为相一致。对于盗窃价值认识错误案件的认定前提,首先要仔细分析案件的具体事实,而后依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区别数额较大型盗窃和多次盗窃型盗窃,在对盗窃的主观故意做出具体分析后,再做适用法律的定性。


另外,本案中是否应定性为盗窃亦存在争议,盗窃罪的行为对象应为他人占有的财物。一般来说,财物处于他人直接支配之下(手提、肩背)时,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对此毫无疑问。除此之外,如果财物表面上处于他人支配领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实上支配的状态时,亦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因此,本案中的宠物鸭是否仍处于所有权人占有的状态对于盗窃的认定至关重要。综上,笔者认为,基于一般理性人的认知和宠物鸭丢失的位置,以盗窃罪认定并不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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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关于遗体、器官捐赠的法律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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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百科注解:器官捐献,是指自然人生前自愿表示在死亡后,由其执行人将遗体的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或生前未表示是否捐献意愿的自然人死亡后,由其直系亲属将遗体的全部或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





雷石普法|关于遗体、器官捐赠的法律相关问题




器官捐献是伟大的行为,是一次直面死亡的行为选择,虽然,遗体捐献作为促进医学研究的重要工具这点逐渐成为一种共识,但那种深切的生死冲突感注定让遗体捐献成为一个直击人心、难以解答的生存命题,它需要面临来自经济、法律和道德层面的多重拷问和激辩。吴律师在这里和您一起解读《民法典》中关于人体器官和遗体的相关条款。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千零七条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





2015年1月1日以前,亲属捐赠,自愿捐赠以及死囚捐赠是三大主要来源,死囚捐赠是对于无家属认领的死刑犯遗体器官,执行死刑以后会统一捐赠给医学会、红十字会的制度。而在2015年以后,死刑犯捐赠渠道已被废除,公民自愿捐献是唯一合法的器官来源。各种买卖人体器官,遗体的行为都是非法的,关于人体器官买卖合同自始无效。





人体器官捐赠的原则是自愿原则和无偿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所谓无偿,就是没有报酬,在经济上杜绝人体器官买卖的行为,对于主体(捐赠者)意思的表示,我们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捐献者本人明示的同意。如果一个自然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表示捐献器官或者遗体的意愿,需要有书面形式的意思表示,如果反悔捐献者也有权随时予以撤销。

吴律师说,反悔只需要明确的意思表示即可,不需要付法律责任,因为法律给了你随时撤销捐赠器官或者遗体的权利。


二、捐献者本人明示的不同意。如果公民生前明确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

吴律师说,每个人对死亡的认识观念不同,任何宗教习俗,个人信仰和对自己身体的处理决定都应该得到支持,社会公众不能够以公益绑架捐献者个人的私人利益,尊重捐献者和家属的意志是捐献行为、社会公益行为的一种善意的道德基础。


三、近亲属同意。如果该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






吴律师说:

有时死亡来的太意外,让家人来不及沟通和准备相关的事宜,一般国际上通用的惯例就是由死者近亲属共同来决定遗体和器官捐赠事宜,充分保障家族的信仰传统得到尊重。还有一个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就是在考取驾照时签署是否同意捐献遗体或器官的协议,在驾照上做出明显的标记,万一发生意外,医护人员能够尽快处理相关事宜进行对接工作。


虽然死者的遗体和器官属于一种民法意义上面特殊的物,但是这种物本身又不属于可以继承的遗产,其更大的意义是家属对死者专属的怀念和纪念,对家属赋予遗体捐赠的决定权,也是有这个意义,同时在立法层面为了避免之后的法律纠纷,若捐赠人本人未事先同意的情况下,近亲属(配偶、子女、父母)需要共同签字同意才能生效。


未成年人捐赠者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公民年满18岁,在我国民法意义上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上文有提到同意权需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以我国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未成年人不具有同意权,所以为避免道德风险,对未成年人的身体权、健康权的保护,未成年人捐献者不具备活体器官捐赠主体资格。对于遗体器官捐赠则稍有不同,未成年捐赠者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在明确表示捐献的情况下,未成年人明确在生前表示愿意捐赠遗体器官的情况下是可以进行遗体器官捐赠的。


遗体、器官捐赠的问题是人生最直面死亡的一个选择,充分了解法律赋予的权利,选择是否用其他的方式延续自己生命的意义、价值是很值得我们每一个人思考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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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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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犯罪分子进行定罪的时候一定是充足的证据的,那么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人不是很了解什么是非法证据排除,接下来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您讲解。


雷石普法|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

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应当在什么时候提交呢?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时间可以确定是在审判阶段,但具体是在程序、一审、二审程序,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具体申请应该怎么做呢?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对此做了具体规定如下:
01

   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02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没有疑问的,应当当庭说明情况和理由,继续法庭审理。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在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后进行,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开庭前已掌握非法取证的线索或者材料,开庭前不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庭审中才提出申请的,应当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进行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需要说明的是,《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曾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实践普遍反映,对取证合法性一律当庭先行调查,不适应具体案件复杂情况,不利于提高庭审质效,同时也易致庭审功能异化。鉴此,综合各方面意见,《解释》对上述规定作了修改完善。
03

   经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排除。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将调查结论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律师结语:


   以上,就是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内容介绍,希望能够对大家了解这方面的知识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什么疑问,或者还需要法律帮助,随时咨询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我们会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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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偷税漏税的认定与处罚

雷石普法|偷税漏税的认定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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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保障的强力支撑。在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当下,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和企业应尽的责任与义务。企业和个人的经济能力的增长也离不开社会大环境的促进。但在纳税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一些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共利益,对社会发展也产生了负面影响。那法律上对偷税漏税怎么认定以及处罚呢?





雷石普法|偷税漏税的认定与处罚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漏税是指纳税人因无意识而发生的漏缴或少缴税款的违章行为。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刑法》

   相关规定,一般情形下对于偷税漏税的,只需要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行政责任,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构成逃税罪。





   偷税漏税构成逃税罪,认定要点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01

客体要件

逃税罪的客体是指逃税行为侵犯了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

02

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03

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04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和过失。 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行为是在故意的心理状态下进行的。不进行纳税申 报一般也是故意的行为,有时也存在过失的可能,对于确因疏忽而没 有纳税申报,属于漏税,依法补缴即可,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 逃税罪的的主观要件一般是故意。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律师结语:

   在我国,每个人都是纳税主体,达到纳税的标准就需要主动纳税。这样国家的经济来源有保障,民生才能做到位,社会才能和谐安定,人民才能感受到幸福。纳税事关你我他,提高法律意识,学习法律知识,自觉纳税,做一个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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