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转租房子要满足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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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法律规定,承租人可以转租房屋,但房屋转租必须符合一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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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租房子要满足的条件

(1)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

(2)转租合同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

(3)转租合同具有附随性,其约定不能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约束条件。而且,在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地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进行房屋转租的具体分为了两种形式,即承诺转租与责任转租,责任转租就是这里说的承租人擅自转租的情况。此时由于是未经房东同意的,因此承租人就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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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非法猎杀国家二级保护动物28只 一审宣判

雷石普法|非法猎杀国家二级保护动物28只 一审宣判雷石普法
近日,广西钦州市浦北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一起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案件,被告人钟某因犯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吴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雷石普法|非法猎杀国家二级保护动物28只 一审宣判案情经过

钟某和黄某是夫妻关系,家住浦北县张黄镇,他们夫妇为牟取利益,长期在浦北县张黄、大成、安石等乡镇非法收购各类野生动物,再销往合浦、灵山、广东等地。2018年12月12日,黄某在浦北县张黄镇收购了吴某从田野处猎捕得来的一只原鸡(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另外,吴某此前还将自己捕获的7只疑似猫头鹰出售给黄某。2018年12月14日,公安机关对黄某、钟某的住宅进行搜查,查获44只野生动物死体、48本账本、银行卡、宰杀野生动物的工具等。44只野生动物死体是钟某浸泡制酒以自用。经鉴定,该批野生动物死体中有28只被列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核查,黄某、钟某夫妇总计售出毛鸡1292只、鹰类964只。
  
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钟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杀害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8只,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吴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将其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原鸡一只卖给被告人黄某收购,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黄某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如上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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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的理解与认定

雷石普法|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的理解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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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或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在这些生产、经营活动中欠缴的税款等。

雷石普法|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的理解与认定

律师解读

这里的共同经营既包括夫妻双方一起共同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3条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由此可见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从事的经营活动所负债务,因其经营收入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该债务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共同经营所负债务缘于夫妻共同经营费用的不足,故不论债务最初由谁借的,以谁的名义借的,只要所生债务是因夫妻共同经营所致,则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只问其用途,而不究其形式。 


根据最高院关系夫妻共同债务适用法律的若干意见,以及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在司法和现实生活当中,下列情形,能够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1、当初借款时,夫妻两人都知道,并且共同认可,比如一方先打招呼,另一方去取的钱,或者两个人一起联名打的借条;

2、当时不知道,借款以后才知道,或者是债权人上门追债时才知道的,如果配偶一方事后认可,或者有证据证明同意还款,那这也可以作为夫妻共同债务。

3、单方借款,但双方共同受益了。比如一方借钱投资,当时对方不知情或者不同意,不过赚钱了以后,双方用又于购房或者买车消费了,这也是共同受益下的共同债务。

4、离婚案件中常见得一种共同债务:就是开庭的时候,一方拿出借条了,说购房时父母的出资是借款,要作为共同债务来处理。不用怕,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是不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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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中办国办印发意见 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

雷石普法|中办国办印发意见 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雷石普法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进一步营造教育教学良好环境的若干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进一步营造教育教学良好环境的若干意见》全文如下。
雷石普法|中办国办印发意见 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意见原文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

  1.重要意义。教育是国之大计、党之大计。教师是教育的第一资源,承载着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历史使命,肩负着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时代重任。营造教育教学良好环境,让教师全身心投入教书育人工作,落实好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职责所在,是全社会尊师重教的基本体现。

  2.主要问题。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教师工作,在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进程中,坚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基础工作来抓,在倡导全社会尊师重教、推进教师管理体制机制改革、落实教师待遇保障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政策举措,取得显著成效。同时要看到,由于一些历史的和体制机制方面的原因,目前教师特别是中小学教师还存在负担较重的问题,主要表现是:各种督查检查评比考核等事项名目多、频率高;各类调研、统计、信息采集等活动交叉重复,有的布置随意;一些地方和部门在落实安全稳定、扫黑除恶、创优评先等工作时,经常向学校和教师摊派任务。这极大地干扰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给教师增加了额外负担。对此,必须牢固树立教师的天职是教书育人的理念,切实减少对中小学校和教师不必要的干扰,把宁静还给学校,把时间还给教师。

  3.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特别是关于教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强化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遵循教育教学规律,聚焦教师立德树人、教书育人主责主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坚持分类治理,从源头上查找教师负担,大幅精简文件和会议。坚持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区域、城乡、学段等不同特点,避免“一刀切”。坚持标本兼治,严格清理规范与中小学教育教学无关事项,突出重点,大力精简治标;协调好学校管理与教育教学关系,提高水平,发展专业治本。坚持共同治理,调动各级各部门、社会各界力量,形成合力,切实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进一步营造宽松、宁静的教育教学环境和校园氛围,确保中小学教师潜心教书、静心育人。

二、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

  4.依法依规开展督查检查评比考核。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统一部署和依法依规开展督查检查评比考核工作。各部门开展涉及中小学校和教师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按照归口管理原则,实行年度计划和审批报备制度,年初分别报同级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研究审核,由党委办公厅(室)统一报党委审批。除教育部门外,其他部门不得自行设置以中小学教师为对象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确需开展的要商教育部门,按程序报批后实施。涉及中小学校和教师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由同级教育部门统筹协调开展,同类事项可合并进行,涉及多部门的联合组团开展,严格按要求按程序进行,不能层层加码、扩大范围、增加环节、延长时间,坚决避免对学校和教师随意提出要求。

  5.清理精简现有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省级党委和政府要对现有涉及中小学校和教师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进行一次集中清理,严格控制总量和频次。要对各类校园创建活动严格审核把关,能合并的尽量合并,能取消的坚决取消。经过清理,确保对中小学校和教师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在现有基础上减少50%以上,清理后保留的事项实行清单管理。

  6.改进督查检查评比考核方式方法。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完善考核评价体系,体现差别化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加强常态化了解,坚决纠正机械式做法,尽量简化程序,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表格数据材料检查。注重工作实绩,不得简单以留痕作为评判工作成效的标准,不得以微信工作群、政务APP(应用程序)上传工作场景截图或录制视频等方式来代替实际工作评价,不能工作刚安排就开展督查检查评比考核,坚决克服重留痕轻实绩的形式主义做法,避免干扰正常教育教学活动。

三、统筹规范社会事务进校园

  7.规范部署扶贫任务。教育扶贫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必须大力推进、取得实效。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严格按照党中央有关要求,引导广大教师关心支持教育扶贫工作,充分运用校园和课堂教育帮助贫困地区学生坚定脱贫信念、认真学习、掌握本领、健康成长,通过扶智方式为阻断贫困代际传递多作贡献。

  8.合理安排专项任务。各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的维护稳定、扫黑除恶、防灾减灾、消防安全、防艾等重要专项工作,确需中小学教师参与的,由教育部门严格按要求依程序统筹安排,一般不得影响正常教育教学,不得安排中小学教师到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场所开展相关工作。如遇特殊时期、紧急情况,根据形势和实际需要,由教育部门根据上级要求布置。

  9.合理安排城市创优评先任务。各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开展的文明、卫生、绿色、宜居、旅游等城市创优评先活动,涉及中小学校的,由教育部门严格按要求依程序统筹安排,原则上不得安排教师上街执勤或做其他与教师职责无关的工作,不得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未经教育部门同意,有关部门不得擅自进校园指导教师开展相关工作。

  10.合理安排街道社区事务。街道社区要通过积极发展社区教育助力区域内中小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情况下,积极吸引中小学校参与社区建设相关活动。街道社区对教师参与有关活动提出不合理要求或所提要求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学校有权予以拒绝。

  11.科学安排有关教育宣传活动。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的教育宣传活动,要根据中小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需要,由教育部门整体规划、分类指导、统筹安排进入校园。如中小学课程已有类似内容,可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融入教学安排,不得重复安排。

  12.坚决杜绝强制摊派无关事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统筹规范社会事务进校园工作,特别是不得把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和企业等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和工作(如庆典、招商、拆迁等)强制摊派给中小学校,并向教师下达指令性任务,不得随意让学校停课出人出场地举办有关活动。

四、统筹规范精简相关报表填写工作

  13.规范精简各类报表填写。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教育部门要严格规范涉及中小学教师的有关报表填写工作,根据需要统筹安排各类报表填报工作,精简填写内容和次数,不得一味要求学校和教师填表格报材料,杜绝重复上报各种数据及多头填写表格现象。

  14.严格规范教育统计和调研工作。严格落实《教育统计管理规定》有关要求,规范中小学校教育统计工作。除国家统计局外,其他部门开展涉及中小学校和教师的教育统计工作须向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报请审批备案。针对中小学教师开展的调研活动,须经教育部门同意并部署,坚决避免不同部门多头和重复调研。

  15.提升数据采集信息化水平。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加强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立健全各类教育信息数据库,进一步规范基本信息管理和使用,努力做到一次采集多次使用。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特别是人工智能技术,提升教育管理工作的信息化、科学化水平,切实做到让信息多跑路、让教师少跑腿。

五、统筹规范抽调借用中小学教师事宜

  16.从严规范借用中小学教师行为。教育部门统筹中小学教师安排使用工作,严格限制和规范有关部门对中小学教师的抽调借用。对于借用中小学教师参与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任务的,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情况下,应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同意,并报同级党委审批备案,借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半年。

  17.切实避免安排中小学教师参加无关培训活动。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中小学教师培训活动。针对教师的专业培训,要结合教师工作和生活实际,优化内容、改进形式、合理开展,避免硬性安排,坚决杜绝走形式、走过场。注重采取多种方式做好对教师的教研指导,通过多个维度观测教师教学水平,科学开展考核评估。对于非教育教学方面的培训,教育部门要严格把关,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依规开展的培训外,能取消的取消,能合并的合并,不得拉教师拼凑充数,把无关培训摊派给教师。

六、强化组织保障

  18.加强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责任,把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严格落实审批和报备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推进。各级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宣传引导、督促落实。各级教育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落实好组织实施工作。要依法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和中小学教师各项权益,合理核定工作量,激励教师肯干能干做出成绩。严禁挤占、挪用、截留编制和有编不补,事业编制要优先保障农村学校教师需求,根据乡镇寄宿制学校实际需要,积极探索将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宜通过市场方式提供的事项(如学校安保、生活服务等)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确保乡镇寄宿制学校运转良好。

  19.加强督导。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要把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工作纳入对省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中。省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工作作为教育督导和开学检查的重要内容。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注重运用信息技术手段,以督促减,以减增效,指导各地做好落实工作。坚持定期督导与长期监管相结合,将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参考,对于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的要严肃问责。

  20.加强引导。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教育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党的教育方针、党中央关于教师队伍建设的决策部署,广泛宣传中小学教师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神圣使命,大力倡导尊师重教,努力引导全社会进一步理解教育工作、关心中小学教师发展,共同营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

  省级党委和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列出具体减负清单,扎实推进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工作取得实效。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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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企业执行案件,如何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雷石普法|企业执行案件,如何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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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作为被执行主体的案件大量增加,在执行中经常遇到公司股东为逃避公司债务而抽逃、转移公司财产,致使公司的偿债能力减弱乃至丧失,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这在被执行主体为一些私营公司的案件中表现得尤为突出。为此201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已于2016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规定的第17条至第22条明确了变更、追加企业股东和投资人为被执行的情形,填补了此前法律、司法解释的空白。具体有如下几种情况

雷石普法|企业执行案件,如何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律师讲解

1、

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的情况下,公司股东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此项主要在规定的第17、18、19条当中予以阐述,且在《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等规定中都有明确规定,目前也已成为不少案例执行时的重要参考依据,在此不多赘述。


2、

一人公司的股东,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此项在规定的第20条中予以阐述,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该股东对执行有异议,可根据规定的第32条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


3、

未经清算注销公司的股东,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此项在规定的第21条中予以阐述,与《公司法解释二》第20条的规定一脉相承: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4、

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股东,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此项在规定的第22条中予以阐述,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此值得注意的是,2010年北京市高院《关于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有具体规定。


实践中,如需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应以“被执行人(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为前提,此外,执行审查机构原则上应进行实质审查,不能仅通过形式审查或以表面证据判断即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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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企业执行案件,如何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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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判了!烟台某村主任成“村霸”!涉恶被判9年!还有10人…

雷石普法|判了!烟台某村主任成“村霸”!涉恶被判9年!还有10人…雷石普法
11月19日,龙口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汪某彬等11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一审公开宣判。汪某彬因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汪某涛等1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不等。
雷石普法|判了!烟台某村主任成“村霸”!涉恶被判9年!还有10人…案件经过
2013年6月份至同年10月份,在被害人施某膑、刘某峰修缮南海小码头期间,被告人汪某彬网罗纠集了被告人汪某涛、施某涛、王某龙等社会闲散人员在莱州市三山岛街道三山岛村港映路上采取用汽车、石头堵路,安装限高杆等手段,阻止车辆进出南海小码头,并以此相要挟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2015年2月份至2018年2月份,被告人汪某彬在担任莱州市三山岛村委主任期间,为了树立非法权威、扩大非法影响、增强犯罪能力,纠集被告人王某龙、施某蓬等人成立了“综合治理小分队”,在被告人汪某彬直接指挥下多次在村内、港口周边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期间被告人汪某彬还纠集了被告人施某英、施某茶、季某、施某花、施某秋、施某良等非村委成员参与村委的事务管理,在汪某彬的指使下采取哄闹、辱骂的方式进行滋事,严重扰乱了该村的管理秩序,形成了以被告人汪某彬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汪某涛、施某涛、王某龙为重要成员,被告人施某英、施某茶、季某、施某花、施某秋、施某良、施某蓬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在被告人汪某彬的直接组织、策划、指挥下,通过有组织地多次共同实施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在村内形成非法控制,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实施强迫交易等犯罪活动非法获取利益,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了该村及周边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雷石普法|判了!烟台某村主任成“村霸”!涉恶被判9年!还有10人…判决结果
龙口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汪某彬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汪某涛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施某涛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王某龙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其他七名被告人施某英、施某茶、季某、施某蓬、施某良、施某秋、施某花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
来源:大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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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九民纪要》解读(五)

雷石普法|《九民纪要》解读(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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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雷石普法》继续为大家带来关于《九民纪要》的解读。此篇主要针对担保法的争议——担保法的很多争议问题在会议纪要中得到明确回应。 

雷石普法|《九民纪要》解读(五)

《九民纪要》解读(五)

    1.由债权人、出质人与监管人订立三方监管协议中,要区分监管人的委托方是哪一方。在质押物已经交付给监管方的情况下,如果监管方来自债权人的委托,那么此时动产质押已经设立(历年真题考过);如果监管方来自出质人的委托,那么,此时,质权尚未有效设立。


    2.如果监管人原因导致了质押物的毁损,在债权人委托的情况下,债权人只能去追究自己委托的监管人的违约责任;在出质人委托下,债权人有选择权,可以选择出质人主张违约责任(基于质押合同),也可以选择监管人追究违约责任(基于委托合同)。


    3.生产设备上既设有普通动产抵押,也设有动产浮动抵押,依然适用担保物权的冲突规范,即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


    4.同一动产上既有抵押也有质押的

    4.1二者都完成公示的,即质押完成交付,抵押完成登记的,按照公示的先后确定优先受偿的顺序

    4.2如果质押交付,抵押未登记,此时两个担保物权也都有效设立,此时交付的质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

    4.3如果质押未交付,抵押登记,此时抵押有效设立,质押未设立,抵押具有优先受偿效


    5.流质条款心以物抵债协议/让与担保一-费老大劲终于整理出来了,官方权威结论。

    5.1债务届满前,甲对乙说,我承诺,如果我还不起钱,我用以担保债务的担保物直接归乙所有一一这个承诺在债务届满前,属于流质条款,直接无效。

    5.2债务届满后,甲对乙说,反正我还不起钱,我用以担保债务的担保物直接归你算了一一这个承诺在债务届满后,有效。但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5.3以上二者的共同特点是,在债务到期之前,担保物的所有权依然是担保人的,一切都要等到债务到期再说!


    6.让与担保与上述二者不同,首先让与担保从最初在形式上就有借款和买卖两个合同,并且明确买卖作为借款的担保。而不是单纯的约定在还不起钱的时侯再去以物抵债

    6.1让与担保中的买卖协议意味着,在借款尚未到期的时候,债务人就有在形式上完成财产所有权转移公示的义务

    6.2并且,一旦这个形式上的所有权移转公示完成,那么,让与担保将使得债权人取得标的物的优先受偿效力。接下来就是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的事儿了。

来源:新浪微博

原作者:段波

雷石普法|《九民纪要》解读(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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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九民纪要》解读(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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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深圳:首创电子眼控烟 已有5人被罚

雷石普法|深圳:首创电子眼控烟 已有5人被罚雷石普法
据报道,全国首创“电子眼”控烟近日在深圳启动试点,深圳市控烟办选取禁烟区域测试点安装控烟环境监测器,24小时监控公共场所违法吸烟,首次监测试点已有5人被罚。
  通过监测器对违法吸烟进行监控,这是技术性控烟手段。这种监控手段,一方面为餐厅等场所工作人员劝阻吸烟提供了依据;另一方面,也能为有关部门处罚违规者提供证据。而且,这种监测器本身也有震慑作用,可倒逼吸烟人员从室内转到室外。从某种程度来说,这是一种“控烟神器”,可以有效防止禁烟区域内有人违法吸烟。
雷石普法|深圳:首创电子眼控烟 已有5人被罚“控烟”电子眼可弥补人力监督缺陷
近年来,我国不少城市控烟力度加大。如《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实施四年多以来,数据显示,北京公共场所违法吸烟现象的比率由34.4%下降到4.9%。在深圳,新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不仅扩大禁止吸烟的场所范围,还将电子烟纳入控烟“黑名单”。另外,西安、杭州等立法控烟也有不少亮点。

  不过,各地监督违法吸烟的方式仍比较传统,即主要依赖于公共场所工作人力监督缺陷。

  譬如,“电子眼”24小时监控,从时间上来说没有给违法吸烟者机会;“电子眼”监督更公正,可防止其他监督者不作为。再从监督成本来说,安装监测器是一次性投入,监督成本也更低。由此而言,“电子眼”控烟是一种有益探索,是一种趋势。其他城市要想提升控烟“级别”,不妨参考借鉴深圳“电子眼”控烟的思路和经验。

  这种控烟监测器类似于空气质量监测器,无论是传统卷烟还是电子烟,只要有害物质释放到空气中造成“爆表”,就会被监控后台发现。这些从技术上来说并不难实现,关键在于各地有没有决心升级控烟措施,弥补传统控烟手段不足。从保护公众健康、提升城市文明、捍卫法制公信等角度来说,各地都应采用“电子眼”控烟。

  尽管这种技术控烟手段有不少显著优点,但有一些问题要厘清。例如,餐厅等禁烟区域安装这种监测器,设备及安装员和其他公众来监督,但这些监督有时会引发矛盾。一些公众嫌举报麻烦就对违法吸烟视而不见,有的经营场所为了不得罪顾客,对包间等场所的吸烟行为也不干预。可见,依靠人力监督效果有限。深圳采用“电子眼”监督吸烟,可以弥补人成本由谁来买单,需要科学设计。如果让经营场所自掏腰包安装,有可能不积极。再如,推广时强制安装还是建议安装?如果强制统一安装,恐怕需要法律授权。

  更重要的是,如何确保“电子眼”控烟不受干扰。近年来,空气质量监测器遭遇干扰之事时有所闻,有的给戴“口罩”,有的给喷水,都导致监测结果失真。某些经营场所或者某些违法吸烟者为了不被发现,会不会为了私利也干扰“电子眼”控烟?如果违规者采用某些手段避免监测器“爆表”,“电子眼”也会“瞎眼”。所以,如果推广“电子眼”控烟,还需要制度和反干扰措施提供“护航”。
来源:北京青年报








雷石普法|深圳:首创电子眼控烟 已有5人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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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九民纪要》解读(四)

雷石普法|《九民纪要》解读(四)

雷石普法

2019年11月14日晚,最高院官网公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以下简称“会议纪要”),仿佛投下一枚重磅炸弹,立即被各路媒体疯狂转载,半小时后网站微博微信已被刷屏。

这份文件并不是严格意义的规范性文件,但其重要性却胜似法律法规,是现阶段司法实际操作指南。

今天,《雷石普法》继续为大家带来关于《九民纪要》的解读。

雷石普法|《九民纪要》解读(四)

《九民纪要》解读(四)

    1.借款合同的民间借货利率上限不得作为判断其他合同类型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

    2.以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管理费等为名变相收取的利息,法院可以判定是否支付以及是否酌减。

    3民间借货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如果以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的一律无效。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借人尚欠银行贷款未还的,一般可以推定为出借人套取信货资金;只要出借人通过转贷行为牟利的,就可以认定为是“高利”转贷行为。

    4.未依法取得放货资格的以民间借货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货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货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

    5.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大于主债务的部分无效,如针对担保责任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担保责任的数额高于主债务、担保责任约定的利息高于主债务利息、担保责任的履行期先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等等。   

    6.混合担保中,第三人物保和第三人保证彼此不追偿。

    7.新贷用于归还旧旧贷,旧贷因清偿而消灭,为旧贷设立的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

    8.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而非诉讼时效届满后两年)。

    9.不动产抵押合同依法成立,但。因抵押物灭失以及抵押物转让他人等原因不能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以抵押物的价值为限承担责任一注意,此处不考虑抵押物的灭失原因。

    10.在房地分别抵押的情况下,此时应当将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视为同一财产,从而依照《物权法》第199条的规定确定清偿顺序:登记在先的先清偿;同时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同一天登记的,视为同时登记。

    11.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即使未变更登记,该转让依然有效)

来源:新浪微博

原作者:段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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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区别

雷石普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区别雷石普法
近几年随着金融理财模式的多样化,发生了许多金融类的犯罪,其中出现最多的罪名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罪,但是一般的公民对这两个罪名极易混淆。下面就由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大家简要的分析一下这两种犯罪有何区别。
雷石普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区别第一、分属《刑法》的章节不同
虽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都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但是不同的地方在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属于第三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范围内的罪名,而集资诈骗罪属于第三章第五节金融诈骗罪范围内的罪名。
雷石普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区别第二、主观目的不同
最高检第十五批指导性案例均为行政检察指导性案例、“两违”领域案件,其中生效裁判监督类案例1件,非诉执行监督类案例2件。

最高检第七检察厅选编了5件违法占地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典型案例、1件公开听证的行政诉讼监督典型案例,一同发布。这些案例基本涵盖了违法占地类行政非诉执行受理、审查、裁定、执行的全过程;同时,通过阐释违法占地的危害性,对社会也有警示和教育意义。检察机关采取公开听证的形式审查案件,有利于以公开促公正赢公信,推动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雷石普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区别第三、资金的用途不同。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吸收来的资金一般是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至少大部分的资金是投入于生产经营的。
集资诈骗罪的资金用途通常是用于挥霍,或者偿还对外债务。常见的形式就是金融理财类公司,将筹集来的资金拆东墙补西墙,以新筹集的流动资金来偿还旧投资的本息,如此经营模式一旦资金链断裂,那么将会出现大批量的受害者,使公私财产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雷石普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区别第四、刑罚力度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从这两个罪名的刑法法条可以很明显的看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轻的刑法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最重的刑法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而集资诈骗罪的法定刑,最轻的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最严重的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从量刑区间可以看出,对于集资诈骗罪的处罚力度要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重很多。
雷石普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区别

 综上所述,虽然表面行为非常相似,但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量刑方面有着天差地别。一旦涉及到此类刑事风险,聘请一名辩护律师是非常重要的。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的刑事部律师,不仅业务能力出众,并且办案经验丰富,每一位律师都会尽最大的能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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