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新闻 |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宣传践行宪法周活动圆满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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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新闻
大道恢弘,律师本色;公益法治,朝阳先行。为积极响应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号召的“12·4宪法宣传周暨第二届百所千名朝阳律师公益周”活动,2019年12月4日上午,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于朝阳区双龙广场隆重举行了国家宪法日宣传活动,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影律师携雷石律所的律师们出席活动。雷石新闻 |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宣传践行宪法周活动圆满举办此次宪法日宣传活动的形式多样,内容丰富。雷石律所工作人员精心准备互动现场,设置法律咨询台,为居民免费发放普法宣传单,宣传内容涉及劳动仲裁、社会保障、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合同履行等方方面面。社区居民们参与热情极高,在活动现场,律所同仁不惧严寒,热心为社区百姓解答各类法律问题,人民群众对我所解答的问题和普法宣传资料纷纷拍手称赞;有一些人在咨询台拿起宣传资料学习普法知识,有一些人根据自身遇到的法律纠纷进行现场法律咨询,雷石律所的律师们也为社区居民们耐心解答,活动最终取得了圆满成功。在活动现场掀起了公众学法守法用法维权的高潮,宪法精神的教育与宣传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雷石新闻 |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宣传践行宪法周活动圆满举办雷石新闻 |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宣传践行宪法周活动圆满举办雷石新闻 |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宣传践行宪法周活动圆满举办雷石新闻 |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宣传践行宪法周活动圆满举办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而法律的实施需要大家共同努力,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律意识和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此次普法活动全民积极参与,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充分认可。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致力于将法律这一维权武器送到千家万户,在社会上树立法律维权的法治理念而不断努力!雷石新闻 |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宣传践行宪法周活动圆满举办业务咨询电话:010-5166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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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保护“诚实且贫穷”的人–高利贷正式纳入刑事打击范围

雷石普法|保护“诚实且贫穷”的人--高利贷正式纳入刑事打击范围雷石普法
 2019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对非法放贷行为定罪处罚依据、定罪量刑标准,并明确规定对黑恶势力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应当从严惩处,《意见》自2019年10月21日起开始实施。
雷石普法|保护“诚实且贫穷”的人--高利贷正式纳入刑事打击范围雷石律师分析
近年来,民间高利放贷现象越来越普遍,其消极影响日益明显,此外,高利贷也是刑事犯罪的重要诱因,受高额利润驱使,几乎所有的涉恶、涉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类犯罪案件中都有高利贷的身影。在原司法实践中,高利贷行为基本以承担民事责任为主,在民事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款方对于年利率的主张不超过24%,法院都会支持,年利率超过24%低于36%的部分为自然利息,所以一般将超过36%的借贷关系定为高利贷。


按照《意见》的规定,将高利贷行为归入《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的范围内,客观行为上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高利放贷行为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高利放贷行为。即以超过36%的年利率实施放贷行为,无论是以利率形式,还是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法、逾期罚息、违约金等名义收取资金使用费,或者以事先扣除的方式收取的砍头息,总和费率超过36%,均为高利放贷。(二)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所谓的经常性,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出借资金10次以上。此外,高利放贷构成非法经营罪,还应具备“情节严重”的条件一:(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是达到前述数额、数量标准的80%以上,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到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或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符合上述规定的,即构成非法经营罪。在量刑上,具备上述条件的,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同时,《意见》还明确规定了“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标准的,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此次《意见》的出台,意味着长期以来只在《民法》范围内调整的高利贷行为被正式纳入刑事打击范围,充分体现了在法律层面上,国家对长期存在的以牟利为目的,实质上破坏了金融市场稳定性的放贷行为的强硬态度,为保护那些“诚实而贫穷的”借款人提供法律上的保障武器,并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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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最高检发布7个典型案例,都与宪法有关

雷石普法|最高检发布7个典型案例,都与宪法有关

雷石普法

12月3日,最高检举办主题为“弘扬宪法精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第33次检察开放日活动,并发布了“弘扬宪法精神 落实宪法规定”典型案例。

雷石普法|最高检发布7个典型案例,都与宪法有关

弘扬宪法精神 落实宪法规定

典型案例

一、服务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权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下面案例中,检察机关主动派员提前介入,辨别伪劣产品与创新产品,推动新兴行业标准确立,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权益。

刘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要  旨】

检察机关从核实案件基本事实出发,以服务经济发展、支持企业创新的理念办案,促进行业健康规范发展,办理一案推动一个新的行业标准产生,达到了法律、政治、社会“三个效果”统一。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26日,浙江某工贸有限公司生产T600D型电动跑步机48台,销售金额为5.76万元。经抽样检测,上述电动跑步机有3项指标不符合产品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

2017年11月至12月,该公司通过研发创新产品智能平板健走跑步机(以下称走步机),对外以健走跑步机名义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701万余元。经抽样检测,上述走步机所检项目符合固定式健身器材的国家标准,但有三项指标不符合跑步机的国家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


【案件办理情况】

2018年2月,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该公司经营者刘某立案侦查。2018年12月,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依法退回补充侦查2次。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刘某公司生产的走步机系创新产品,而非伪劣产品,对该部分事实不认定为犯罪。该公司之前生产、销售的48台不合格电动跑步机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但销售金额仅5万余元、主观恶性较小,且经调查未发现消费者人身、财产受损的情况,社会危害性较小。刘某经营的公司属于创新型企业,正处于升级发展的关键期。检察机关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于2019年4月对刘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及时提前介入,在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主要证据已固定的情况下,考虑刘某系企业负责人,从保障企业正常经营角度出发,建议公安机关慎用羁押措施。注意把握案件性质和相关犯罪的构成,通过认真梳理,明确了争议焦点,通过多方调查认定涉案走步机在运行速度、产品结构等方面均与传统跑步机存在显著区别,不宜根据跑步机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径行认定涉案走步机不合格。该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不盲目采信判定产品不合格的《技术检测报告》,主动介入、深入走访、认真研判,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民营企业正常经营,维护民营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同时,检察机关通过督促企业完善企业标准及按规定上报备案、主动与行业主管及监管部门会商研究等,推动行业部门提供专业意见,明确了走步机适用的国家标准,促进了行业的健康规范发展。

二、依法惩治传销,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下面案例中,检察机关识破比特币传销骗局,及时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卢某某、成某某等人利用

“虚拟货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要  旨】

检察机关识破一些不法分子以“区块链”“虚拟货币”“消费投资”“慈善互助”等新名词、新概念为噱头,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进行的诈骗传销犯罪,依法打击侵害人民群众财产权益的行为。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卢某某、成某某等人看到“虚拟货币”等概念火爆,设立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商议设立GGP共赢积分奖金制度,以投资购买产品的名义发展会员,并按照投资金额的多少确定会员级别,设普卡、银卡、金卡、钻卡四种,以投资额5:1的比例释放相应的GGP积分,可以在BTC100网站上交易变现。同时,为了发展更多下线,公司设置推荐奖、互助奖、管理奖、平级奖,并按照会员级别、管理级别给予会员不同比例的奖金。经查,该传销网络共计30个层级,涉及会员账号1万余个,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3.2亿余元。


【案件办理情况】

检察机关以卢某某、成某某等11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9月,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判处卢某某、成某某等11名被告人两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传销活动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一些不法分子以“区块链”“虚拟货币”“消费投资”“慈善互助”等新名词、新概念为噱头,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各种宣传培训吸引老百姓参与其中。这些纷繁复杂的犯罪手段,特别是以“金融创新”等名义开展的各类金融投资业务,迷惑性强、难以识别,群众容易上当受骗,造成经济损失,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检察机关通过严厉打击这类以新概念为噱头的传销、诈骗、非法集资犯罪,彰显法律的威严,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财产,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

三、通过行政公益诉讼保护人民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保护人民健康。

下面案例中,检察机关接到群众举报投诉保健品市场虚假宣传,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检察建议,并推动保健品领域乱象整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利和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

浙江省某市保健品

虚假宣传行政公益诉讼案

【要  旨】

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督促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动保健品领域乱象整治,保护人民群众特别是老年人、病人的人身健康和经济利益。


【基本案情】

2019年初,某市益健堂、苗家养生堂等商户通过悬挂广告牌、口头推销、组织老人会销、举办答谢会等方式,高价兜售“高电位能置养生仪”、“康汇牌维固胶囊”、“按摩凳”和羊奶粉等保健产品,同时违规使用“治疗高血压、糖尿病、抗肿瘤癌症”等疾病治疗用语,夸大产品功能、虚构使用效果,虚假宣传误导和欺骗消费者,市场监管部门未能有效查处,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案件办理情况】

2019年初,该市检察机关接到群众对保健品市场乱象的举报投诉线索达50余条。检察机关据此部署专项行动,对本市范围内的保健品市场违法问题进行摸排,开展暗访调查39次,网上取证117条,询问案件相关人员64人次,收集物证、书证和视听音频资料108份,基本掌握了辖区内保健品领域存在的主要违法情况。结合调查情况,检察机关向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加大执法办案力度,依法对该市益健堂、苗家养生堂、恒念保健品商行保健品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组织对检察建议涉及的违法经营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共立案30余件,罚没款54万余元,并联合公安、乡镇(街道)等查处关停涉及保健品传销的黑窝点5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4件刑拘7人,有效整治了当地保健品市场乱象。


【典型意义】

《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保护人民健康。”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药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对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近年来,保健品市场乱象突出,“骗老坑老”“骗病坑病”等时有发生,侵害消费者健康安全和经济权益。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部署开展整治保健品市场乱象专项监督行动,以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为切入点,发挥“网格+检察”线索发现机制,拓宽线索发现研判渠道,并主动加强后续跟踪监督,支持市场监管部门全面排查,扩大治理成效,切实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真正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良好效果。

四、通过行政抗诉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下面案例中,检察机关做实行政检察工作,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帮助当事人证明证据关联性,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黄某申请工伤纠纷监督案

【要  旨】

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着力做实行政检察,不断加强对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积极服务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基本案情】

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黄某在乘坐肖某驾驶的轿车去徐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肖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刑罚。经鉴定,黄某因受伤致智能损害、人格改变。黄某以其代表公司前往徐州投标途中受伤为由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以黄某提供的投标资料、授权委托书中所盖的公司印章、聘用合同书上所盖的公司印章和该公司在工商部门所存的印模不一致,无法证明黄某是因工受伤为由不予认定工伤。黄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认定其为工伤。法院一审、二审均驳回了黄某诉讼请求。黄某不服法院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案件办理情况】

检察机关受理该案后迅速展开工作,依法会见当事人,并着重就公章是否由该公司使用的问题展开调查核实,查明黄某等人所持投标文件中所盖公司印章虽与工商部门存档印模不一致,但该公司在其他项目的投标文件中也曾使用过该印章。检察机关综合全案认为,可以证明该印章为该公司所有,黄某前往投标系执行工作任务的职务行为,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检察机关对该案提出抗诉。法院全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依法改判。法院判决后,该公司与黄某达成和解,支付其相应的工伤补偿金。


【典型意义】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国家和相关单位根据工伤保险制度规定,给予劳动者及其亲属必要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这一制度是对宪法关于公民权利规定的具体化,也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调查核实,查明了案件事实,依法启动抗诉程序,监督法院作出公正判决,使职工获得工伤补偿,维护了宪法尊严,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五、保障公民获取物质帮助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下面案例中,检察机关通过公开听证的形式,帮助被害人家属解开心结、法节,并成功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彰显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情怀。

高某刑事申诉公开听证案

【要  旨】

为增加办理刑事申诉案件透明度,提高办案质量和司法公信力,检察机关举行听证会,解开申诉人的心结、法结。


【基本案情】

2003年7月,孔某某、孙某某计议抢劫出租车,并购得铁棍2根作为作案工具。二人诱使驾驶员高某某将出租车开至郊外,趁高某某不备,用携带的铁棍猛打高某某,致其死亡,抢得手机1部逃离现场。被告人孔某春明知其弟弟孔某某涉嫌抢劫罪,仍资助孔某某现金,并唆使其到外地躲藏。


【案件办理情况】

2003年12月,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孔某树、孙某某犯抢劫罪,分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孔某春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孔某树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作出刑事裁定,维持原判。

被害人父亲高某不服,提出孙某某作案时已年满18周岁,应改判其死刑等理由,向江苏省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江苏省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审查结案。高某仍不服,向最高检提出申诉。最高检认为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审查结案。

为增加办理刑事申诉案件透明度,提高办案质量和司法公信力,解开申诉人的心结、法结,最高检举行公开听证。承办检察官针对申诉人提出的问题,作出说明。其中详细解释了为何推定孙某某不满18周岁。参加听证的监督员认为,原审判决程序合法,定性准确,符合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检察机关考虑到高某年事已高,没有固定收入来源,又没有得到经济赔偿的实际情况,依法决定给予高某10万元的国家司法救助。77岁的高某写了一封长信,其中写道:“帮助我从16年的痛苦中拯救出来,从漫长的非难之日走出来,开始走向能够享受晚年的道路”。


【典型意义】

此次听证会充分体现了民有所呼、检必有所应的理念,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公平正义的司法情怀,做到了法度、力度、温度的有机统一,是一次接地气、敢担当、又暖心的行动。

六、保护公民合法权利有度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下面案例中,检察机关结合具体案情,通过细节的审查、补查和整体判断,对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作出准确区分和认定。

朱某山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案

【要  旨】

在民间矛盾激化过程中,对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入住宅、轻微人身侵害行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但防卫行为的强度不具有必要性并致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基本案情】

朱某山之女朱某与齐某系夫妻,朱某于2016年1月提起离婚诉讼并与齐某分居,朱某带女儿与朱某山夫妇同住。齐某不同意离婚,反复到朱某山家外吵闹。5月8日齐某酒后驾车到朱某山家,欲从小门进入院子,未得逞后在大门外叫骂,并站在汽车引擎盖上摇晃、攀爬院子大门,在墙上用瓦片掷砸朱某山。朱某山从屋内拿出宰羊刀防备。随后齐某跳入院内徒手与朱某山撕扯。撕扯中,朱某山刺中齐某胸部一刀。朱某山见齐某受伤,把大门打开,并主动报警。齐某因急性大失血死亡。


【案件办理情况】

法院一审对该案判决认为,根据朱某山与齐某的关系及具体案情,齐某的违法行为尚未达到朱某山必须通过持刀刺扎进行防卫制止的程度,朱某山的行为不具有防卫性质,不属于防卫过当,但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朱某山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朱某山以防卫过当为由提出上诉。检察机关在二审出庭时指出,朱某山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朱某山的上诉理由成立。法院二审支持检察机关出庭意见,认定朱某山行为属防卫过当,应当依法减轻处罚,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的量刑部分,改判朱某山有期徒刑7年。


【典型意义】

司法实践中,重大损害的认定比较好把握,但对“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认定相对复杂,要根据不法侵害的性质、强度和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针对实践当中的常见情形,可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应作整体判断,即分清前因后果和是非曲直,不能唯结果论,也不能因矛盾暂时没有化解等因素而不去认定或不敢认定;二是对于近亲属之间发生的不法侵害,对防卫强度必须结合具体案情作出更为严格的限制;三是对于被害人有无过错与是否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应当通过细节的审查、补查,作出准确的区分和认定。

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高度重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的意见,对于所提意见成立的,及时予以采纳或支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七、一号检察建议

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下面案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理由是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依法严厉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

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

【要  旨】

本案中,最高检检察长首次列席最高法审判委员会,体现了检察机关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坚定态度,并及时将本案作为指导性案例下发,指导各地准确有力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大影响。


【基本案情】

2011年夏天至2012年10月,被告人齐某在担任班主任期间,利用午休、晚自习及宿舍查寝等机会,在学校办公室、教室、洗澡堂、男生宿舍等处多次对被害女童A(10岁)、B(10岁)实施奸淫、猥亵,并以带A女童外出看病为由,将其带回家中强奸。齐某还在女生集体宿舍等地猥亵其他5名被害女童(10-11岁)。


【案件办理情况】

2013年4月14日,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齐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该中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作出判决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齐某不服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根据该省检察院提请,最高检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提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情节恶劣,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2018年7月,最高法作出终审判决,全面采纳最高检抗诉意见,认定原审被告人齐某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典型意义】

本案中,最高检依法提出抗诉,最高检检察长亲自列席最高法审判委员会,这是最高检检察长首次列席最高法审判委员会,体现了最高检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坚定态度。最高检及时将本案作为指导性案例下发,确定了准确把握性侵害未成年人证据标准,指导各地准确有力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大影响。2018年10月,最高检还根据本案反映出的校园安全问题,结合相关调研情况,向教育部发出了“一号检察建议”,推动校园安全建设,有效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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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最高检发布7个典型案例,都与宪法有关
雷石普法|最高检发布7个典型案例,都与宪法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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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沪高空抛物入刑首案宣判:被告人从14楼扔刀扔电脑,判一年

雷石普法|沪高空抛物入刑首案宣判:被告人从14楼扔刀扔电脑,判一年

雷石普法

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闵行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一起高空抛物危害公共安全案件。该案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施行后,沪上首例因高空抛物入刑的案件。法院最终一审判决被告人蒋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雷石普法|沪高空抛物入刑首案宣判:被告人从14楼扔刀扔电脑,判一年

案情回顾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8月1日17时许,被告人蒋某因家庭矛盾,通过开锁人员撬开其父母位于本市闵行区某小区14楼的房门,持棒球棍对家中物品进行打砸,又将手机、平板电脑、水果刀等物扔出窗外,散落于小区公共道路及楼下停放的三辆轿车上,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发后,被告人蒋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具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其辩护律师就蒋某抛物是否存在直接故意和量刑问题发表了辩护意见。审理期间,被告人亲属代为将被害人车损交到法院代管,希望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蒋某因家庭矛盾,为发泄不满,将手机、平板电脑、水果刀等物品从14楼高处扔下,部分物品砸落在小区公共道路上,砸坏该道路上停放的三辆机动车,虽未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考虑到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对于检察机关及辩护人关于减轻处罚、从宽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但蒋某在案发小区与其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熟悉环境,因家庭矛盾为泄愤将财物抛下楼,其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性明显。被告人行为已对不特定人员的人身、财产构成严重威胁,不宜适用缓刑。


本案系《意见》出台后沪上首起判决确认的高空抛物入刑案件。希望通过本案对那些枉顾公共安全发泄情绪的个人敲响警钟,高空抛物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法律将严惩不贷。

雷石普法|沪高空抛物入刑首案宣判:被告人从14楼扔刀扔电脑,判一年

法官解答

问题一:

请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对于法院办理“高空抛物”类案件有什么影响吗?

回应:

从司法实务角度看,“高空抛物”案件无论在刑事还是民事领域都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在《意见》出台前,“高空抛物”致损在民事领域主要依据《侵权责任法》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在刑事领域,入刑的案件也有,但定罪量刑上尚存在一定分歧。本次《意见》的出台,明确规定了“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可见,《意见》的出台,一方面加大了高空抛物的刑事惩罚力度,另一方面也明确将“高空抛物”认定为一种“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行为,为今后这一类案件在刑事领域的审理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问题二:

本案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键要素有哪些呢?

回应:

本案中,事发地点是被告人父母家中,被告人曾经随父母在此居住过四年多,案发前已经搬离该住处,但他对居住的楼层为高层、对房屋楼下为小区公共道路等情况都是熟悉了解的,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为了发泄情绪,从14楼的家中抛出平板电脑、手机、水果刀等物品,属于明知可能造成损害结果仍放任该结果的发生,这样的主观心态构成刑法中的“故意”。

从结果上看,被告人抛出的物品造成了三辆轿车不同程度的损害,共计损失达到了4000余元,虽然没有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因楼下是小区公共道路,从14楼抛出的物品足以构成对小区内不特定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的威胁,因而可以认定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这也是法院最终没有采纳辩护人关于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的重要原因。


问题三:

您认为这个案件的社会意义和法律意义有哪些呢?

回应:

随着城市的发展,人们居住环境的改善,高层建筑已经成为城市生活环境中的普遍现象,近年来,各地频频发生高空抛物致人伤亡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头顶上的安全”也成为一个社会管理层面的难点问题。本案是《意见》出台后,本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高空抛物人刑事责任的首例案件。我想它的社会意义和法律意义都是比较突出的。

《意见》的出台,为高空抛物问题的处理提供了司法实践的具体指引,一定程度上统一了该类案件的执法尺度,此外,对高空抛物行为加大惩罚力度,一方面是对城市安全管理的一个强有力的补充,另一方面,通过加大行为人的违法成本,也是给高空抛物的行为人敲响了警钟,不能以发泄为名肆意妄为,高空抛物危害公共安全进而构成犯罪的,刑法将严惩不贷。

来源: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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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沪高空抛物入刑首案宣判:被告人从14楼扔刀扔电脑,判一年
雷石普法|沪高空抛物入刑首案宣判:被告人从14楼扔刀扔电脑,判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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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故意高空抛物可能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

雷石普法|故意高空抛物可能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雷石普法
2019年11月1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法发〔2019〕25号《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这是针对近年来屡现不止的高空坠物问题,提出了进一步的处理意见。关于这份意见的详细内容,由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刑事律师为大家进行简要的分析。
雷石普法|故意高空抛物可能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雷石律师分析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惩罚、规范和预防功能,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该意见。


此前在高空抛物、坠物的事件中,大多数都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要求行为人对其高空抛物的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很少会因此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此次意见的发布,旨在两个重点:


一是预防。从源头处加强治理,树立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基本理念,再通过行政手段是该理念进一步深入人心。


二是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在这次最高院公布的《意见》中,强调要充分认识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准确的认定高空坠物犯罪,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动机、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此次《意见中》还强调了,将依法从重惩治高空抛物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1)多次实施的;
(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
(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
(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另外,即使是不是故意导致的高空坠物,一旦造成严重后果,仍将按照过失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在生产作业等活动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高空坠落物品,导致重大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将按照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被刑事责任。


同时,此次《意见》中,不仅明确了高空抛物、坠物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也再次强调了民事纠纷处理过程中,人民法院要发挥积极作用,在诉讼服务与立案释明工作上为受害人提供更多帮助,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并将高空抛物、坠物民事案件纳入多元化解纷机制,要充分运用诉讼费缓减免和司法救助制度,依法及时对经济上确有困难的高空抛物、坠物案件受害人给予救济。


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这一则意见,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在针对屡现不止的社会热点问题上,处理强度不断升级,在惩处与人权的平衡中将可能产生许多的分歧。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不仅熟悉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指导意见,更有多年的从业经验,在维护当事人权益方面能够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欢迎有需要的人前来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咨询和委托刑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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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能否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雷石普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能否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雷石普法
未成年人犯罪历来是困扰世界各国的一大难题,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处罚的限度、刑事责任年龄的设定等问题上都未曾形成一个统一、各国可接受的标准。未成年人犯罪因其心智年龄与犯罪手段和社会大众基本价值观相悖,往往形成一种“不犯则以、一犯惊人”的社会现象。因此,如何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法学界一直深入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雷石普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能否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件
2019年10月20日,大连10岁女童被同小区13岁男童残忍杀害,事后在被害人父母寻找女儿期间,作案男童还曾三次找被害人父母询问被害人的情况,当警方公布调查结果后,被害人父母都无法相信残害自己女儿的竟然是一个十三岁的小孩。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正因如此,还差两个月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逃脱了刑罚的制裁,大连警方经上级公安机关的批准,作出了:将其送至辽宁省少管所,收容管教三年的决定。
一石激起千层浪,网友迅速扒出了作案男童在班级微信群发过的“呵”、“我14虚岁”等明显了解自己行为后果的语句。一个心性如此成熟的凶手,最终却因为未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而逃脱了法律的制裁,在社会大众的心里显然是难以接受的,事发后一周,正值《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网络上呼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涨。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对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否真的有效呢?根据一些公布的调查数据显示,世界上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从六至十八周岁不等,但大多数的国家是将刑事责任年龄定在了十四周岁及以上。考虑到现在未成年人接受的教育、社会的影响以及网络的发展,未成年人心智的成熟远超乎人们的想象,他们对于自己的行为和会造成的后果往往会有比较清晰的认识,所以是否还将刑事责任年龄定到十四周岁是值得商榷的。
雷石普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能否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律师说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可见,我国对于未成年犯的总体方针是要教育、感化、挽救,刑事处罚不是目的,目的是要通过一些措施使未成年人能够洗心革面,重新回归社会。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背后往往存在监管缺失、教养不当、关爱缺乏、保护不力等共性问题。在最新公布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中,也对家长、学校、社会等社会主体强化了责任,最大限度防止未成年人滑向违法犯罪。
无论最后是否会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我们还是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不变,降低的目的也不是为了惩罚犯罪,而是形成足够的震慑力,使那些有犯罪苗头的未成年人将这种想法扼杀在摇篮里。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是国家的未来,全社会都应当营造一片好的土壤来让未成年人茁壮成长,使未成年人在其成长的过程中多一点善良、少一丝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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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向“切实解决执行难”进军——“正在执行·晋法出击”全媒体直播活动引爆网络


雷石普法|向“切实解决执行难”进军——“正在执行·晋法出击”全媒体直播活动引爆网络

雷石普法

2019年11月27日15时30分,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共同举办的全国法院第九期“正在执行”全媒体直播活动正式启动。

本次全媒体直播活动采用电视、网络、移动客户端同步直播,执行直播现场跨越太原、朔州、忻州、阳泉、晋中、临汾、运城、晋城8个地市14个县区,持续4小时不间断直播现场执行实况。人民日报客户端、央视新闻客户端、人民网、央广网、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山西日报、山西广播电视台等全国近百家媒体以及网络直播平台,通过电视、网络和手机APP共同参与此次全媒体直播活动。6000余万人次在线观看直播。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丁毅,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永祥,全国人大代表刘正,山西省人大代表周杏梅,山西省政协委员李卫东,山西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冰强等嘉宾做客直播间,同步解读此次执行行动。在山西高院执行指挥中心,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成的观摩见证团,对整场执行活动进行了观摩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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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直击

“现在,我宣布:2019全国法院‘正在执行’全媒体直播活动,‘晋法出击’集中行动——开始!”

随着山西高院党组书记、院长孙洪山一声令下,一场席卷三晋大地的执行攻坚行动全面展开。

15时45分,全省11地市133家法院2427名执行干警、501辆警车准时出发,迅速奔赴各地执行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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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拘留,督促履行义务

16时02分,芮城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抵达执行现场。

吕某某因做生意向朋友王某某借款3万元,到期后未能偿还借款,王某某遂起诉。2019年5月9日,芮城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但吕某某未按照调解书履行义务。

申请人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后,执行人员多次前往吕某某家中,但她拒不配合工作。执行人员通过网络查控依法冻结和扣划了其微信账户6000元,后多次前往其经营的服装店执行,但被执行人吕某某始终躲避推诿,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执行人员对吕某某依法予以司法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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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腾迁,保障合法权益

16时20分,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来到该区北石店镇某村南小区。2013年,因旧村改造,王某某、冯某某夫妻暂时居住在同村温某某家中。2015年二人分到回迁房后,一直推脱拒绝搬离。后温某某起诉要求二人立即归还房屋,胜诉后仍遭拒绝,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城区法院向被执行人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在被执行人家门口及村委会张贴腾房公告,限被执行人在2019年11月15日前迁出房屋,逾期不迁,将依法强制执行。

腾迁房屋中有被执行人88岁的老母亲一直居住。针对这种情况,执行人员提前找好温暖的安置房屋,经过耐心劝说,将老人妥当安置。执行过程中,执法记录仪现场全程录像,执行人员对物品逐一清点造册,确定物品存放场所,将房屋腾空,交付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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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危腾退,多举措确保安全

17时01分,和顺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对该县一处加油站进行依法腾退。加油站属于涉危化品涉爆危险场所。为保障腾退工作安全顺利进行,执行人员事先进行了充分的现场调查,针对被执行人抵触情绪较大、执行风险较高等情况,制定了强制执行行动方案和工作预案。行动过程中,协调消防、医疗部门做好保障,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证人员现场监督见证执行。对加油站油料以及其他物品按照安全规定进行查封、扣押,将所有物品清点造册,安全顺利完成了腾退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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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审判,打击拒执犯罪

27日下午,阳泉中院对一起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案件公开宣判,被告人赵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诬告陷害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被告人张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处以一年至四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缓刑等。

翼城县人民法院对两起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案件公开宣判,被告人毕某某、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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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至10月,全省法院共判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91人,拘留被执行人2364人、罚款案件118件、罚款金额699万元,限制出境61人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37208名,限制消费76595人次,给失信被执行人有力的惩戒。

暖冬发放,保障民生权益

18时02分,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现场为66户业主发放了不动产登记证书及执行款项。河曲县人民法院举行执行救助款发放仪式,共执行救助8案9人,共计发放救助款16.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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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时16分,山西高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管应时通报此次集中执行行动的成果。本次行动共对635案进行了强制执行,涉案标的额2.3亿余元,处置财产154件,腾退房屋267套、加油站1座,现场发放不动产登记证66本,扣押车辆51辆,对854人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发布失信被执行人226人,对535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对6案21人判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共发放案款3759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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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时30分全媒体直播活动结束,但全省各地执行行动仍在进行。对于此次执行行动,山西省人大代表曹慧彬说:“山西法院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了司法‘三联通’,我们在指挥中心通过全屏直播详细观摩执行过程,全国人民通过电视和网络直播看到执行干警在现场如何解决执行中的各种突发问题,看到山西省三级法院的责任担当,他们真正做到了习总书记所说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山西省政协委员周威敏说:“通过观看全媒体直播,切实感受到了法院的温度。执行不是冰冷的,在执行过程中涉及被执行人的家人和老弱病残人群,法院的安置工作做得非常好。看到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都是贫困户,法院为申请执行人送上了3万元的救助款,执行干警在执行过程中处处体现出温情,我非常感动。”

这次全省统一组织的集中执行专项行动,是山西高院“三晋跨年执行”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全媒体直播的形式,聚焦司法拘留、强制腾迁、查封扣押、拒执审判等执行现场,让社会公众直观感受到人民法院执行办案的决心力度,给被执行人以强有力的震慑,使其抛弃侥幸心理,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据了解,2019年1至10月份,山西省三级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123184件,共执结案件98556件,执行到位金额238亿余元,“基本解决执行难”阶段性目标如期实现,正在向“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目标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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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以正治不正”,激活正当防卫制度

雷石普法|“以正治不正”,激活正当防卫制度雷石普法
2018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涉及的四个案例均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的案件,社会普遍关注的“昆山龙哥”案即于海明正当防卫案入选其中。结合四个案例,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刑事律师为读者简述一下,什么是正当防卫,又该以何种程度为限进行防卫。
雷石普法|“以正治不正”,激活正当防卫制度名词与法条解释
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程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的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了正当防卫的限度。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从法条的内容上可以看出,对于一般程度的不法侵害,制止时应当注意程度限制,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称之为防卫过当,虽然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但依旧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而对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防卫行为,称之为无限防卫,即便防卫行为造成了不法侵害人受伤或死亡,也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雷石普法|“以正治不正”,激活正当防卫制度四个重点
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2018年12月19日印发的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中涉及的四个事关正当防卫的案例,可以获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待正当防卫的态度有四个重点:


1、预知有人意图伤害自己,随身携带防身武器不影响正当防卫的认定。
这里将正当防卫的起因是不法侵害现实存在进行了扩大,当针对有不法侵害意图的行为时,提早作出防卫准备将不影响构成正当防卫。


2、不以结果论防卫是否过当,而是以暴力手段论,只要暴力手段对等就可以认定正当防卫。
暴力手段的对等是一个最新的观点,是对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明确参照标准。以往认定正当防卫限度的参考条件是不法侵害的强度和紧迫性,越紧急越强势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限度就越高。而暴力手段对等这一标准,更解放受害人的防卫意识,不至于防卫是畏手畏脚。


3、正当防卫的时长延伸至行凶者远离现场或者完全不能对受害者构成威胁,正当防卫的合理性才算解除。
以往的正当防卫时长限定为不法侵害正在发生之时,而最新的指导性案例可以看出,正当防卫的合理时限延伸至不法侵害人离开侵害现场或者是不法侵害人已经完全不能再进行不法侵害行为。这同样是对受害人敢于正当防卫的支持。法律不强人所难,我们不能要求受害人在受到不法侵害时还能够完全理智的思考,什么时候不法侵害行为是正在进行,什么时候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停止。以保卫自身为限,在确认不法侵害人已经无法继续侵害行为时,正当防卫的合理性解除。


4、加害方表现出行凶的可能性,受害方就可以按照已经行凶进行防卫。受害方不需要揣摩加害方的真实目的就可以实施防卫。
这一点着重解决的是对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受害方的防卫时限可以提前,当行凶一旦正在发生,就代表着人身安全岌岌可危,为保障受害人的安全,支持受害人在面对行凶可能时,按照已经着手行凶进行防卫。以免自身安全遭到不法侵害。
雷石普法|“以正治不正”,激活正当防卫制度
综上所述,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导案例中,总结出这四个要点,是对公民正当防卫权的激励,让人民敢于进行防卫,彰显依法防卫者优先保护理念。公民在遇到刑事问题时,一般自身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不足,很可能会因此而导致无法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的刑事辩护律师,不仅业务能力出色,更是具有多年的刑事辩护经验。欢迎来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咨询和委托刑事业务。
雷石普法|“以正治不正”,激活正当防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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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湖南深挖彻查新晃“操场埋尸案” 19名涉案公职人员被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雷石普法|湖南深挖彻查新晃“操场埋尸案” 19名涉案公职人员被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雷石普法

记者从湖南省扫黑办和怀化市委获悉,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深挖出的历史积案新晃“操场埋尸案”(邓世平被杀案)已经彻底查清,杜少平及其同伙罗光忠被依法逮捕,并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提起公诉;该案涉及的黄炳松等19名公职人员分别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等相应党纪政务处分,其中10人因涉嫌犯罪被依法逮捕并移送审查起诉;杜少平涉恶犯罪团伙13名成员被依法逮捕并提起公诉。

雷石普法|湖南深挖彻查新晃“操场埋尸案” 19名涉案公职人员被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案情回顾

2019年4月中旬,新晃县公安局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查获杜少平涉恶犯罪团伙,并向社会广泛征集线索。5月,怀化市公安局在核查中央扫黑除恶第16督导组交办的邓世平被杀案线索时,发现杜少平与该案关联极大。经深入侦查,公安机关根据杜少平、罗光忠的供述和现场指认,于6月20日凌晨在新晃一中操场挖出一具人体遗骸,经DNA鉴定确认为邓世平遗骸。


新晃“操场埋尸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全国扫黑办将此案列为重点督办案件。湖南省委高度重视,要求依纪依法、从严从快查办案件,对涉案人员及其背后的“保护伞”“关系网”一查到底、绝不姑息。湖南省、怀化市、新晃县有关部门迅速成立专案组,彻查新晃“操场埋尸案”、杜少平涉恶犯罪团伙案及其背后的“保护伞”“关系网”。

雷石普法|湖南深挖彻查新晃“操场埋尸案” 19名涉案公职人员被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具体查办情况

一、新晃“操场埋尸案”查办情况


经查,2001年,新晃县下岗职工杜少平采取不正当手段,违规承建了新晃一中操场土建工程,并聘请罗光忠等人管理。在施工过程中,杜少平对代表校方监督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邓世平产生不满,怀恨在心,于2003年1月22日伙同罗光忠将邓世平杀害,将尸体掩埋于新晃一中操场一土坑内。案发后,时任新晃一中校长黄炳松(杜少平舅舅)为掩盖杜少平的杀人犯罪事实,多方请托、拉拢腐蚀相关公职人员,时任新晃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杨军(杜少平同学)等人接受请托,干扰、误导、阻挠案件调查,导致该案长期未能侦破。杜少平、罗光忠到案后,对杀害邓世平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2人均被依法逮捕,并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提起公诉。


二、新晃“操场埋尸案”背后的“保护伞”“关系网”查办情况


湖南省、怀化市、新晃县纪检监察机关会同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深挖彻查新晃“操场埋尸案”背后的“保护伞”“关系网”,对19名失职渎职公职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黄炳松,时任新晃一中党总支书记、校长(已退休),在得知杜少平杀害邓世平并埋尸于操场后,伙同杨军等人帮助杜少平逃避法律追究,涉嫌徇私枉法罪(共犯)。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取消其退休待遇,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杨军,时任新晃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在得知杜少平杀害邓世平后,接受杜少平和黄炳松的钱物和请托,利用职务之便,干扰、误导、阻挠案件调查,帮助杜少平逃避法律追究,涉嫌徇私枉法罪。给予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杨荣安,时任新晃一中办公室主任,在邓世平被杀案发生后,出于个人私利,按照黄炳松的指使,帮助杜少平逃避法律追究,涉嫌徇私枉法罪(共犯)。给予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时任怀化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正科级侦查员、副主任法医邓水生(已退休),时任新晃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刘洪波,时任新晃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曹日铨,时任新晃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陈守钿,时任新晃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陈领,在参与办理邓世平被杀案过程中,接受黄炳松的请吃或钱物,不依法履行职责,涉嫌渎职犯罪。给予5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取消其退休待遇等处分,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时任新晃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蒋爱国,时任怀化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杨学文(已退休),在办理邓世平被杀案过程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涉嫌渎职犯罪。给予2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取消其退休待遇等处分,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时任怀化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办案指导大队大队长徐勇,时任怀化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支队长黄均平,时任新晃县副县长龙胜兰,时任新晃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杨清林,时任新晃县委副书记张家茂,时任新晃县委书记王行水,时任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伍绍昆,时任怀化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汪华,时任湖南省民委党组成员、副主任田代武(曾任新晃县委书记)等9人,在办理邓世平被杀案中存在失职渎职或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分别受到开除党籍、党内严重警告、党内警告、政务撤职等党纪政务处分。另,杨清林还涉嫌其他违法犯罪问题,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杜少平涉恶犯罪团伙查办情况


经查,从2008年起,杜少平纠集姚才林、杨松、杨华、江少军等人,在新晃县晃州镇、扶罗镇等地非法放贷、暴力催债、非法插手民间纠纷,共同故意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聚众斗殴、强迫交易等犯罪活动13起,形成了以杜少平为首的涉恶犯罪团伙。该涉恶犯罪团伙13名成员,均被依法逮捕并提起公诉。

 

目前,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有关情况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湖南省扫黑办、怀化市委表示,将持续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无论是陈年旧案还是新发案件,无论涉及什么“保护伞”“关系网”,都将查深查透、依纪依法严肃公正处理。


来源:新华社

雷石普法|湖南深挖彻查新晃“操场埋尸案” 19名涉案公职人员被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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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武功破获特大网络售假烟案 涉案总值超10亿

雷石普法|武功破获特大网络售假烟案 涉案总值超10亿雷石普法
日前,陕西省武功县公安局联合县烟草专卖局,在咸阳市公安局和咸阳市烟草专卖局配合下,破获一起特大网络销售假烟案,打掉销售假烟团伙12个,缴获假烟980万支,扣押作案车辆16辆、作案手机150余部,涉案总值10亿余元,抓获犯罪嫌疑人58名。
雷石普法|武功破获特大网络售假烟案 涉案总值超10亿涉案总值10亿余元 抓获犯罪嫌疑人58名
2018年8月,武功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获悉:有人使用微信平台大量向武功县的商铺低价出售香烟。他们随即联合县烟草专卖局对全县快递网点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扣闫某网购的某商标卷烟20条,经陕西省烟草专卖局鉴定,该20套卷烟均为假冒伪劣产品。

  民警侦查发现,昵称为“老震核心号,使劲干下单”的微信用户,多次以低价通过微信平台售卖香烟,采用网络付款形式,通过快递或物流运输等渠道,将假冒伪劣香烟寄送至客户手中,案件涉及全国各地,且案值巨大。

  鉴于案情重大,武功县公安局立即向咸阳市公安局汇报,成立由咸阳市公安局局长任组长、武功县公安局局长为副组长的专案领导小组,同时抽调咸阳市公安局相关警种配合武功县公安局侦办此案。

  在案件侦办过程中,专案民警根据线索沿河南、广东两条主线进行分段攻坚,经过大量数据比对和调查取证,准确查清了该案组织构架、售卖模式、嫌疑人身份及活动轨迹、犯罪地域、库房地点等关键信息,案件取得重大突破。

  2018年9月21日,专案组民警在咸阳市和武功县烟草专卖局等相关单位配合下,兵分7路奔赴广东、河北、河南、福建等地展开第一阶段集中收网行动,对该案团伙主要成员进行集中抓捕,共打掉网络销售假烟团伙6个,抓获嫌疑人17名,缴获假冒伪劣国产品牌香烟50余种、150万余支,查扣作案手机50余部,电脑30余台、作案车辆7辆、作案电子设备20台。

  随后,专案组紧盯犯罪脉络,继续破案攻坚。2018年12月25日,民警赴四川、河南展开第二阶段集中抓捕行动,成功抓获白某等4名团伙骨干,扣押作案车辆1辆及各类香烟包装盒2万余套。

  今年1月7日,武功县公安局抽调150名警力兵分6路,赴广东深圳、惠州、清远、汕头及浙江瑞安、江苏苏州等地,一举抓获犯罪嫌疑人21名,打掉利用网络微信平台销售假烟团伙6个,现场查获各类品牌香烟53种、830余万支,扣押作案车辆9辆,作案手机50余部。今年3月至10月20日,专案组民警乘胜追击,组织民警赴河北、河南、广西、广东等地,先后抓获犯罪嫌疑人16名,缴获作案手机50余部。

  至此,该案共打掉网络销售假烟团伙12个,抓获犯罪嫌疑人58名,缴获假烟980万支,扣押作案车辆16辆、作案手机150余部。经专案民警调查取证的资金流分析显示,该案涉案总值10亿余元。目前,该案58名犯罪嫌疑人中,检察机关已批准逮捕37名。
来源:中国警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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