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工信部:不得拒绝、拖延用户携号转网

雷石普法|工信部:不得拒绝、拖延用户携号转网雷石普法
据工信部网站消息,根据“携号转网”全国推广工作进度安排,各电信企业和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已完成全国“携号转网”系统建设改造,相关系统已于11月10日起上线试运行。除已正式提供“携号转网”服务的天津、江西、湖北、海南、云南五省(直辖市)外,全国其他26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企业将分阶段、分区域逐步开放“携号转网”服务申请,进一步完善系统功能和改进用户体验,为11月底全国正式提供“携号转网”服务做好准备。

  试运行期间,有意办理“携号转网”的用户可向当地电信企业咨询相关情况。各电信企业应在用户办理前进行系统试运行风险提示。

  试运行期间,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密切跟踪监测运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督促电信企业不断优化“携号转网”服务水平。
雷石普法|工信部:不得拒绝、拖延用户携号转网工信部信管〔2019〕2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其他相关单位:

  现将《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9年11月11日


雷石普法|工信部:不得拒绝、拖延用户携号转网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
为加强携号转网服务管理,提升行业服务质量,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服务规范》及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遵循方便用户、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协同配合的原则,建立健全服务体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用户提供高质量的携号转网服务。

  二、本规定所称携号转网服务,是指在同一本地网范围内,蜂窝移动通信用户(不含物联网用户)变更签约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而用户号码保持不变的一项服务。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对携号转网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四、用户可以依据本规定向电信业务经营者提出申请,办理携号转网。

  五、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用户提供便捷的携号转网服务,明确服务办理条件和流程并向社会公开。

  六、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将携号转入用户视同为本网新入网用户,严格落实电话用户实名登记有关规定,并确保携号转入用户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同等权利。

  七、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通过适当方式明确告知用户办理携号转网服务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损失,并获得用户确认。

  八、全面推进携号转网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举措。电信业务经营者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用户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服务群众同满足需求相结合,切实做好相关政策落地保障工作。电信业务经营者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应相互配合,确保用户携号转网服务正常办理和携号转网后的通信服务质量。

  九、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提供携号转网服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止、拖延向用户提供携号转网服务;

  (二) 用户提出携号转网申请后,干扰用户自由选择;

  (三) 擅自扩大在网期限协议范围,将无在网期限限制的协议有效期和营销活动期默认为在网约定期限,限制用户携号转网;

  (四) 采取拦截、限制等技术手段影响携号转网用户的通信服务质量;

  (五) 在携号转网服务以及相关资费方案的宣传中进行比较宣传,提及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名称(包括简称、标识)和资费方案名称等;编造、传播携号转网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隐瞒或淡化限制条件、夸大优惠事项或携号转网影响、欺骗误导用户,诋毁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

  (六) 为携号转网用户设置专项资费方案和营销方案;

  (七) 利用恶意代客办理携号转网、恶意代客申诉等各种方式,妨碍、破坏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携号转网服务正常运行;

  (八) 用户退网后继续占用该携入号码;

  (九) 其他违规行为。

  十、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携号转网服务细则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十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要求,同步做好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工作。

  十二、用户应当配合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展身份信息一致性验证等相关工作。

  十三、电信管理机构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携号转网服务实施监督检查。

  十四、违反本规定的,电信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五、本规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移动电话用户号码携带试验管理办法》(工信部电管函〔2014〕144号)同时废止。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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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人躲车藏,执行太难?法院公安联手布下“法网”

雷石普法|人躲车藏,执行太难?法院公安联手布下“法网”雷石普法
被执行人为躲债长期藏匿,名下虽有车辆但去向难寻,这是法院执行工作中经常遭遇的难题。今年以来,广东省东莞市第三法院通过与公安机关强化执行联动,利用大数据平台在查人、扣车、限制出入境方面加强协作,并加大拒执打击力度,共促使39宗案件执结,执行总标的额达385.6万元。
  该院执行局局长阮耀辉表示,该院将持续深化执行联动机制,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各种限制措施,并且不分昼夜,周末无休,随时出动执行人员进行应对处置,呼吁被执行人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主动履行生效判决义务,勿存侥幸心理。
雷石普法|人躲车藏,执行太难?法院公安联手布下“法网”人躲起来?警察帮忙逮住!
 “你好,是清溪法庭吗?这里是茶山镇京山派出所。我们已抓获被执行人连某,请尽快过来交接。” 10月26日星期六一早,清溪法庭执行干警便接到电话,迅速前往派出所提取一名藏匿已久的被执行人。
  2017年,连某、吕某夫妇做生意向赖女士借了9万元。生意失败后,夫妇俩不仅拒不认账,还干脆玩起了“失踪”。赖女士气愤之余到法院起诉,胜诉后并申请执行。
  法院经调查未发现两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下落,终在酒店将连某抓获。
  执行干警耐心释法后,连某仍一言不发,拒绝履行。在此情况下,法院决定对其采取拘留措施。见法警拿出手铐,连某态度立马转变,表示会积极筹钱,当天便向赖女士支付3万元,并表示余款分期履行,两人随后达成执行和解。
  和解协议签订后,赖女士对此处理结果表示满意,并对执行干警周末加班加点为其解决难题表示衷心感谢。
雷石普法|人躲车藏,执行太难?法院公安联手布下“法网”车找不到?交警协助查扣!
在执行过程中,能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但却无法找到车辆的具体下落的情况时常发生,法院对此只能进行档案查封,而无法处置变现。
  通过加强执行联动,公安交警部门在日常道路查验、办理机动车年检等过程中对法院已裁定查封的车辆予以协助查扣,并及时通知法院前来处理,双方联合执法,有效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今年以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就利用该项机制成功查扣被执行人车辆10台,并促使8宗案件顺利解决。
  2017年底,因拖欠他人货款166万余元,肖某被诉至法院,后经法院调解与债权人达成调解协议。然而,协议签订后,肖某却没有按时付款,且一拖再拖,债权人忍无可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后对肖某和他人共有的一套房屋进行评估拍卖,但所得款项仍不足以清偿货款,穷尽所有财产查控措施后,该案依然无法全额执行到位。
  就在执行陷入僵局时,2019年9月27日,常平镇区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肇事司机正是肖某本人。交警到场处理发现肖某的车辆已被常平法庭档案查封,后马上联系该案执行法官。执行法官后立即赶往交警大队。
  被执行人肖某车辆被扣“举步维艰”,不得不主动联系申请执行人协商。后双方就还款方案达成一致,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撤销拍卖肖某车辆,案件顺利执结。
雷石普法|人躲车藏,执行太难?法院公安联手布下“法网”一走了之?出入境口岸边控!
拖欠租金、水电费等逾37万元,还隐瞒业主将物业转租他人,港籍人士万某本想着出境了就可以逍遥法外,岂料法院早与出入境口岸联动实施边控,自己一出境就落入了“法网”。
  今年7月,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常平法庭受理了被执行人为万某的这起案件。考虑到万某是香港户籍,极有可能会出入境,执行法官在查询其财产信息的同时,还及时向公安出入境口岸提出了边控申请。
  果不其然,2019年11月3日周日,执行法官接到皇岗口岸工作人员电话称万某已被控制,后马上前往现场交接。
  面对法院司法拘留措施,万某“乖乖”屈服,赶紧联系申请执行人提出还款方案,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雷石普法|人躲车藏,执行太难?法院公安联手布下“法网”暴力抗法?移送公安追究刑事责任!
2018年初,常平的叶先生到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常平法庭起诉,称自己此前为朋友谢某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后因谢某未能按时偿还,他也被法院判决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其已代谢某向银行还款26万余元。他向法院提交了谢某出具的《反担保函》,要求谢某偿还款项及利息,并申请财产保全。之后,法院依法档案查封了谢某名下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
  获法院判决支持后,叶先生还是没能等来谢某归还欠款,他只好再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谢某对于法院送达的各种执行文书视若无睹,既不还钱,也不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
  鉴于谢某有财产却拒不履行,2019年10月29日上午,常平法庭派出执行干警到谢某房产处进行现场查封,拟进行评估拍卖。后谢某出现,执行干警核对其身份后向其说明来意,并要求其履行生效判决的付款义务。
  对此,谢某不仅明确拒绝、阻挠,还开始辱骂执行干警,随后更捡起砖头砸向法院执法车辆,殴打执行干警。执行干警后将其控制,明确告知其暴力抗法的后果。谢某不及时醒悟,还再次殴打执行干警。在此情况下,执行干警果断报警。派出所民警后赶到现场,将谢某控制,并带回派出所。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谢某拒不报告财产情况,还以暴力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对执行人员进行辱骂、殴打,损毁执行公务车辆,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其行为严重影响法院对该房屋的处置,并对执行人员人身安全造成伤害,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后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谢某刑事责任。目前,公安机关已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
  据介绍,2019年至今,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已将15名被执行人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坚决制裁拒执犯罪行为,彰显执行强制性和威慑性。
(来源:人民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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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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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被刺伤后反击将对方捅伤,这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对方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


近日,经浙江省武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捅伤张某的程某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而张某则被检察机关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至此,一起由检察机关监督纠正认定罪名错误的刑事案件,得到公正办理,也得到了公安机关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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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8年3月,程某从张某处借款,未按期归还。张某在多次催讨无果后,将此事告诉了程某父母,引起程某不满。同年6月14日,程某谎称有能力归还欠款并有古董出售,约张某于次日凌晨到他经营的养殖场见面。双方见面后,程某在请求延期还款被拒绝后,竟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张某胸部刺去。张某受伤逃跑,程某持刀追赶。在逃跑过程中张某摔入水沟,程某追上张某后继续持刀捅刺。张某夺过刀,边呼救边逃跑,先后两次摔倒在地,程某仍上前用拳头殴打他的头部。张某持刀反击将对方捅伤。


案发后,公安机关以程某、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并于今年初移送武义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经过细致审查,讯问犯罪嫌疑人、证人并前往案发现场实地查看,发现公安机关将程某与张某的行为都定性为故意伤害罪确有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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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办案检察官认为,


→ 从作案目的看,程某持刀袭击张某,得手后仍继续追赶,对张某持续攻击,其置被害人于死地的目的明显。


→ 从作案过程看,程某身藏凶器,以还款为由凌晨时分将张某骗至郊外,突然拔出尖刀刺人,具有突然性,让张某毫无防备。而且张某胸部、腋下、腹部、头部多处刀伤,经鉴定其已达到重伤二级。


因此,程某的行为不能简单定性为故意伤害罪,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要件特征。而张某在遇到不法侵害时,持刀反击,虽然造成了程某受伤,但明显符合正当防卫特征,不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行为。


据此,该院将审查结论向公安机关作了说明,并引导侦查取证。通过退查补充证据,进一步证实了程某具有故意杀人行为,张某反抗过程中持刀将程某捅伤,属于正当防卫。经该院检委会讨论,7月12日,该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程某提起公诉,同时,认定张某系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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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中美两国联合成功破获首起芬太尼走私案件

雷石普法|中美两国联合成功破获首起芬太尼走私案件雷石普法
11月7日,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刘某、蒋某某、王某某等9名被告人非法制造、贩卖芬太尼等毒品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其中,刘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蒋某某、王某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6人被分别判处六个月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对侦查机关扣押的涉案毒品、原料及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追缴。
宣判结束后,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在邢台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禁毒办副主任于海斌通报了刘某、王某某等人走私芬太尼等毒品案的具体案情和中美两国禁毒执法部门合作打击芬太尼类物质情况。
雷石普法|中美两国联合成功破获首起芬太尼走私案件案件经过
据悉,2016年11月以来,王某某等人先后注册公司,开展医药中间体销售业务。为牟取暴利,王某某根据美国境外买家需求,从刘某、蒋某某处购买芬太尼、阿普唑仑等毒品,通过国际快递走私出境。2017年5月以来,刘某、蒋某某共谋在江苏常州设立加工窝点,非法加工芬太尼并贩卖给王某某等人。

  2017年12月,在公安部禁毒局的组织和上海、江苏等省市的协助下,河北省公安厅部署邢台市公安局抽调百余名警力,从美国国土安全部移民海关执法局驻广州办公室通报的一个电话号码入手侦查,成功破获了刘某、蒋某某、王某某等人非法制造、贩卖、走私芬太尼等毒品案,先后抓获或审查违法犯罪嫌疑人20余名,捣毁芬太尼加工窝点1个、销售网店2个,缴获芬太尼11.9公斤,缴获阿普唑仑等其他毒品19.1公斤,全链条摧毁了一个非法加工、贩卖、走私芬太尼等毒品的犯罪团伙。

  此案是中美联合成功破获的第一起芬太尼走私案件。案件侦办中,中国公安部禁毒局与美国国土安全部移民海关执法局始终保持密切沟通协作,及时分享情报信息和交换证据材料。案件的成功侦破,充分体现了中美两国缉毒执法部门良好的合作关系,反映了两国缉毒执法人员过硬的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

  此次案件宣判,充分彰显了中国政府严惩芬太尼类物质犯罪的立场和决心,体现了中国政府一贯秉承的对毒品犯罪“零容忍”态度。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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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全国首例!因隐瞒财产,“水滴筹”求助者被判全额退款

雷石普法|全国首例!因隐瞒财产,“水滴筹”求助者被判全额退款

雷石普法

11月6日,全国首例因网络个人大病求助引发的纠纷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筹款发起人莫先生隐瞒名下财产和其他社会救助,违反约定用途将筹集款项挪作他用构成违约,一审判令莫先生全额返还筹款153136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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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款后孩子不幸离世

28岁的莫先生与许女士系夫妻。2017年9月,二人喜得一子。但是儿子出生后身患一种名为“威斯科特-奥尔德里奇综合症”的重病,让这个家庭不仅背上了阴影,更面临着沉重的经济负担。2018年4月,莫先生想到了利用“水滴筹”进行网络筹款。


4月15日,莫先生在水滴筹发起了筹款目标为40万元的个人大病筹款项目。当天15时31分,莫先生的申请被审核通过。至次日21时55分筹款截止,共筹集款项153136元,捐款次数6086次。


筹款期间,曾有人举报莫先生家有门面房出租收益,16日17时许,莫先生按照水滴筹公司要求增信,他辩解门面房是孩子爷爷的收入,其夫妻二人没有工作,妻子刚刚找到工作。


筹款结束后,莫先生立即向水滴筹公司提出了提现申请,资金用途表述为用于孩子抗排异、抗感染和心脏治疗。4月18日,水滴筹公司将筹款153136元全额汇款给莫先生。


2018年7月23日,莫先生之子不幸死亡。


2018年7月27日,莫先生之子去世后的第5天,妻子许女士向水滴筹公司举报称,“筹款那次在医院住院用掉5.3万,其中31500元是之前社保报销的钱付款的,医院里有个基金2万元那时候也到账了,所以水滴筹的钱基本没用……孩子父亲是拆迁户,家里有房,还有店面,并不存在借钱的情况……”。


后水滴筹公司要求莫先生提交增信信息,莫先生称“申请过两个基金共六万后看病花费约3万,余下的在医院还没动用孩子就没了”,并表示水滴筹余款愿意拿来做慈善或退回。


2018年8月27日,水滴筹公司正式向莫先生发送律师函,要求其在8月31日前返还全部筹集款项。莫先生收到律师函后,并未返还。


为此,2018年9月,水滴筹公司向北京朝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莫先生全额返还筹集款项153136元,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2018年8月31日起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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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财产,且未披露已受捐

法院经审理查明,莫先生之子2017年11月诊断为“威斯科特奥尔德里奇综合症”,先后总计产生医疗费35.5万余元,其中医保报销后个人支付部分为17.7万余元。


除水滴筹筹得的款项外,2018年1月,爱佑慈善基金会资助4万元(其中3万元被取消)汇款至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2018年3月上海市未成年人罕见病防治基金会救助2万元,2018年7月31日嘉兴市南湖区民政局救助28849.71元。


因莫先生之子病逝,莫先生通过其他社会救助渠道,实际获得的救助款也达到58849.71元,且前两项救助款均发生在通过水滴筹筹款前,但莫先生在筹款时并未披露相关情况。


朝阳法院同时查明,莫先生在通过网络申请救助时隐瞒了其名下车辆等财产信息,亦未提供妻子许女士名下财产信息。


莫先生与平台、捐赠人约定的筹款用途明确为用于儿子的医疗费。庭审中,莫先生承认违背上述约定,并未使用筹集款支付儿子后续医疗费。


朝阳法院一审判决莫先生全额返还水滴筹公司153136元并支付上述款项自2018年8月31日以来的利息。


对于返还的筹集款,法院指出水滴筹公司应根据《用户协议》《水滴筹个人求助信息发布条款》、比例原则,公开、及时、准确返还赠与人,除非原赠与人明确同意转赠他人。


朝阳法院望京法庭庭长王敏建议,尽快完善立法、加强行业自律;构建募集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实现网络平台自有资金与募集资金的分账管理、定期公示;建立网络平台与医疗机构的资金双向流转机制,实现筹集款扣划至医疗机构直接用于结算,从而改变目前筹款人直接提现的方式,切实加强爱心筹款的监督管理和使用,降低资金风险。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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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八部门联合发文: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

雷石普法|八部门联合发文: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雷石普法
中新网11月7日电 据国家卫健委网站消息,日前,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宣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国家烟草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控烟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全面开展电子烟危害宣传和规范管理,各地要主动加强对电子烟危害的宣传教育,不将电子烟作为戒烟方法进行宣传推广,倡导青少年远离电子烟。
雷石普法|八部门联合发文: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通知要求
《通知》提到,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青少年控烟对于整体控烟工作的重大意义,要把青少年控烟工作提升到事关国家未来、民族未来的高度,要以对人民群众特别是下一代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把做好青少年控烟作为当前控烟工作重点,作为实现“2030年15岁以上人群吸烟率降低到20%”控烟目标的重要举措,筑牢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安全屏障。

  《通知》要求,严厉查处违法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烟草专卖零售商须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标识,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实体商家不得销售烟草专卖品,甚至是“茶烟”等花哨个性包装的非法烟草专卖品。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零售烟草专卖品,如网络购物平台、外卖平台、社交平台等。各地要切实加强烟草销售市场监管,对违法违规烟草销售行为进行监管及查处,确保商家不向未成年人售烟,未成年人买不到烟。

  《通知》还要求,加大对违法烟草广告的打击力度。青少年容易受烟草广告引诱而尝试吸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不得利用互联网发布烟草广告,不得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对违法烟草广告的打击力度。

  《通知》明确,加强影视作品中吸烟镜头的审查。青少年容易产生盲目追星心理,影视作品中明星吸烟镜头极易误导青少年效仿。要加强电影和电视剧播前审查,严格控制影视剧中与剧情无关、与人物形象塑造无关的吸烟镜头,尽量删减在公共场所吸烟的镜头,不得出现未成年人吸烟的镜头。对于有过度展示吸烟镜头的电影、电视剧,不得纳入各种电影、电视剧评优活动。要把烟草镜头作为向中小学生推荐优秀影片的重要评审指标,对于过度展示吸烟镜头的,不得纳入影视剧推荐目录。

  《通知》提出,全面开展电子烟危害宣传和规范管理。近年来,我国电子烟使用率在青少年人群中呈明显上升趋势。电子烟烟液成分及其产生的二手烟(包括气溶胶)均不安全,目前尚无确凿证据表明电子烟可以帮助有效戒烟。各地要主动加强对电子烟危害的宣传教育,不将电子烟作为戒烟方法进行宣传推广,倡导青少年远离电子烟。在地方控烟立法、修法及执法中要积极推动公共场所禁止吸电子烟。要结合中小学校周边综合治理等专项行动,警示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尤其是通过互联网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有效防止青少年误入电子烟迷途。

  《通知》要求,全力推进无烟中小学校建设。要加强无烟学校建设,任何人不得在校园禁烟区域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场所吸烟,严肃查处中小学校园内和校园周边违规销售烟草制品行为。学校要加强管理,在校园醒目位置设置禁烟标识和举报电话,加强日常巡查管理。加强吸烟危害健康宣传教育,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无烟行为习惯。
(来源: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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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一场养狗引发的官司……

雷石普法|一场养狗引发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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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楼上“汪星人”的狗毛及排泄物等堵塞下水道,导致楼下邻居“水漫金山”,经法院判决,狗主人吴女士被判赔偿楼下邻居赵女士损失,而吴女士随后却开始四处躲藏,当起了“老赖”。10月30日,在河南省郑州惠济区人民法院法官的不懈努力下,该案得以圆满执结。

雷石普法|一场养狗引发的官司......

案情回顾

吴女士和赵女士曾是上下楼邻居,两家原本关系尚可,却在吴女士饲养了十几条狗后开始矛盾不断。2017年3月,赵女士在外出度假时被告知,其家中渗出了污水。吴女士急忙返程后发现,房间里满是污水,大量狗粪、狗毛夹杂其中,屋内装修的木地板和墙壁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浸泡。

赵女士认为,自己家之所以受污水浸泡,是由于楼上吴女士倾倒狗粪等废物导致排污管道堵塞后倒灌所造成的,便多次找到邻居吴女士和物业公司协商,却遭遇了“踢皮球”。多次奔波无果后,赵女士将吴女士和物业公司一同告到了法院,请求判令吴女士立即停止向所住房屋的排污管道倾倒狗粪等废物;二被告共同赔偿赵女士的墙壁、橱柜、除味等损失7万元。

惠济法院经审理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吴女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女士损失3万8千余元;驳回原告赵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判决生效后,吴女士并未主动履行,赵女士向惠济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法官到吴女士家中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时,却没有见到吴女士本人,只见到了其父母。执行法官随即向两人说明来意,并简单介绍了案情,希望吴女士的父母能劝说女儿主动履行,却遭到了两人的果断拒绝:“吴XX(吴女士)很久都没回家了,我们什么情况都不了解,有什么事情你们找到她以后直接跟她说吧,不要跟我们说,也别再到我们家来。”执行法官到吴女士的工作单位查找其下落,却被人事部门告知,吴女士已经很久都没有来上班了。几经周折,执行法官也无法联系到吴女士。执行法官经查询,也未能发现吴女士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随后将吴女士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信用惩戒,但被执行人吴女士依然毫无反应。

为了突破执行僵局,促进债权人权益的早日实现,执行法官决定,以吴女士的父母为突破口,希望两人能协助化解纠纷。执行法官随后多次同吴女士父亲联系,却遭遇了百般推脱。执行法官转而同吴女士的母亲联系,向其详细说明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严重后果。吴女士的母亲随后决定代替女儿履行,向法院出具了书面保证书,保证于7月31日前履行完毕,然而吴女士的母亲却只履行了2万元执行款,余款1万余元仍未支付。执行法官随后继续多次同吴女士的父母进行沟通,并依法将吴女士的母亲追加为被执行人,查封了其名下轿车一辆。在强大的执行威慑力下,吴女士母亲于10月30日将余款转账至该案专用账户,至此,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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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执行程序中,可以直接追加在人民法院作出书面承诺代为履行的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第三人自愿向人民法院以书面的形式承诺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第三人承诺范围内,请求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此种情形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首先,在执行过程中,第三人要向执行法院作出确定的书面承诺。在此也提醒第三人在作出相关承诺前,对此种行为的法律后果要有充分的了解,不要轻易书面承诺代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第二,在司法实践中,要求申请执行人因第三人向法院书面承诺代被执行人履行债务,而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时,一定要注意如果第三人所做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承诺发生在债权人申请执行前,则不能依据上述规定将该第三人追加为被执行人。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他人提供执行保证的,应当向执行法院出具保证书,并将保证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参照物权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据此,如申请执行人要求案外第三人在执行程序中直接承担执行保证或债务加入的法律责任,应在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的条件下进行。

(来源:豫法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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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成就|据理力争!雷石律师二审成功辩护,法院对“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判决

雷石成就|据理力争!雷石律师二审成功辩护,法院对“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判决案情回顾
原审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4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并于2019 年8月21日作出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朱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在案件二审中,雷石律师团队成功辩护,最终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朱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并作出以下裁定:
一、撤销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9)苏0612 刑初11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雷石成就|据理力争!雷石律师二审成功辩护,法院对“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判决雷石成就|据理力争!雷石律师二审成功辩护,法院对“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判决辩护过程
该案在二审中成功迎来转机是雷石律师团队据理力争、不断攻克难关的成果。
在被告人家属申请提取相关材料后,雷石律师团队经过多番努力,提请当地政府信息公开,最终证实证人证言以及被害人陈述与事实并不相符;此外,本所律师团队对在该案证据进行细致梳理后,发现本案一审所呈证据不仅存在前后矛盾的问题,部分鉴定报告内容也不符合形式要件要求,故认定先前所呈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经过与二审法院沟通,负责该案辩护的雷石律师提交了辩护意见,最终二审法院作出本案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判决。
雷石成就|据理力争!雷石律师二审成功辩护,法院对“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判决参与该案的雷石律所的律师们纷纷感慨:案件发回重审,这应该是作为律师最有成就感的时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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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教师连夜批改试卷猝死家中 最高法院再审:是工伤!

雷石普法|教师连夜批改试卷猝死家中 最高法院再审:是工伤!

雷石普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成为认定工伤的关键要素,对于在家加班工作期间内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实践中是存在争议的。
2017年,最高法在一个行政裁定书内明确,职工为了单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间,也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进而对于认定工伤给予了积极的肯定。
雷石普法|教师连夜批改试卷猝死家中 最高法院再审:是工伤!

裁判要旨

1. 职工为了单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间,也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2. 在职工发病和死亡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缺乏相关证据证明、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根据工伤认定倾向性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应当作出有利于职工的肯定性事实推定,而非否定性的事实认定。


3. 职工发生伤亡事故,是否存在违反单位相关规章制度的情形,并不是工伤认定应当考虑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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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最高法行申64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海南省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俞俊杰。

原审被告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再审申请人海南省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海口市人社局)因被申请人俞俊杰诉其和原审被告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海南省人社厅)工伤认定行政确认、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的(2017)琼行终8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本案。案件现已审查终结。


俞俊杰的丈夫冯芳弟,系琼山中学教师,担任该校高中部数学课教学和高中班主任工作。2011年11月15日晚,冯芳弟任教的366、367两个班级进行测验考试。考试结束后,冯芳弟回到家中。次日早上七点左右,同校老师在冯芳弟家中发现其身体异常状况,立刻拨打海口市120急救中心电话,琼山人民医院到场进行抢救,冯芳弟因抢救无效死亡。2011年12月20日,琼山人民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明冯芳弟因突发心肌梗塞,于2011年11月16日在家中死亡,发病到死亡的大概时间间隔为“不详”。在《抢救记录》上记载:“抢救时间段2011年11月16日8时31分至9时32分”,“到达现场时患者已无心跳、呼吸”。2011年12月15日,琼山中学以冯芳弟因长期工作劳累过度,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中突发心肌梗塞死亡为由,向海口市人社局提出申请,要求认定冯芳弟为工伤死亡。2011年12月13日,琼山中学数学组证明:“2011年11月15日晚,从20:30分至22:30分进行考试,冯芳弟老师连夜评完两个班学生的数学试卷,并进行试卷分析,因每周三为我校数学教学研究时间”。2012年6月26日,琼山中学教师王虎、陈业证明,事发当晚发现冯芳弟行为异常,看见他偶尔用手摁一摁胸口,脸色不好。2013年3月11日,琼山中学出具书面证明:“2011年11月15日晚上,从20:30分到22:30分进行考试,为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状况,该老师连夜评完两个班学生的数学试卷(107份),并进行试卷分析。每次测试完毕都是当晚批卷,这是常规工作……”。庭审中,证人黄某、胡某亦证实,冯芳弟在2011年11月15日晚修时间,精神比往常差,气色苍白。


海口市人社局在受理琼山中学认定冯芳弟为工伤的申请中,曾于2012年5月23日作出海人社工伤认字(2012)第22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以下简称223号工伤决定),对冯芳弟因病死亡不认定为工伤。俞俊杰不服,申请复议。海南省人社厅作出琼人社复决(2012)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海口市人社局223号工伤决定。俞俊杰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俞俊杰的诉讼请求。俞俊杰不服并提起上诉,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8日作出(2013)海中法行终字第47号行政判决,以223号工伤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223号工伤决定,责令海口市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海口市人社局不服并申请再审,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6日作出(2013)海中法行监字第28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驳回其再审申请。海口市人社局仍不服,继续申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4日作出(2013)琼行监字第69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驳回其申请。2015年1月17日,海口市人社局重新作出海人社工伤认定字(2012)223-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以下简称223-1号工伤决定),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11月16日上午8时20分许,冯芳弟被其同事韦崇积发现在家趴卧床上,呼之不应,急拨120呼叫抢救。经120到场抢救约1小时,于当日9时32分宣告临床死亡。经查明,1. 2011年11月15日晚修时间,冯芳弟约晚上10时带女儿离校回家;2. 冯芳弟发病时已上床休息;3. 2011年11月16日上午学校并无安排数学教研活动;4. 学校规定,不得利用晚修时间上课或考试;5. 学校领导否认安排教师通宵改卷或要求任课老师必须当天改完作业或试卷。223-1号工伤决定据此认为,晚上进行考试不是学校安排的活动,学校也没有要求老师当天必须批改完作业或试卷的规定,冯芳弟发病不是工作时间,也不在工作岗位上,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视为工伤的情形,决定不认定为工伤或视为工伤。俞俊杰不服申请复议,海南省人社厅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琼人社复决(2016)1号行政复议决定(以下简称1号复议决定),维持223-1号工伤决定。俞俊杰仍不服,于2016年5月16日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撤销223-1号工伤决定和1号复议决定,认定冯芳弟属于工伤。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琼01行初180号行政判决认为,223-1号工伤决定认定“冯芳弟发病时已上床休息”。但琼山人民医院《院前急救记录交接单》上记载抢救情况是,到达时死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上对冯芳弟发病到死亡的大概时间间隔一栏上记载为“不详”,海口市人社局仅凭冯芳弟同事到家中看见冯芳弟卧于床上,认定冯芳弟发病时已上床休息,明显证据不足。海口市人社局未提交琼山中学的相关规章制度,仅以琼山中学校长调查陈述认定“学校规定,不得利用晚修时间上课或考试”,冯芳弟晚上安排测试,不是工作时间,事实认定依据不足。海口市人社局对冯芳弟连夜工作与突发疾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否因长时间工作劳累造成心肌梗塞死亡等问题均未予认定,作出223-1号工伤决定,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撤销223-1号工伤决定和1号复议决定,责令海口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海口市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诉。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琼行终82号行政判决认为,病亡视同工伤需满足三个条件,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冯芳弟组织晚修测验及批改试卷即使不是学校的硬性要求,但与其工作明显相关,且符合中小学教师的职业特点,应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突发疾病发病到死亡有一个持续的阶段和过程,如冯芳弟这样的“猝死”,也有从不明显到明显的发病至死亡的过程。琼山中学教师王虎、陈业及冯芳弟学生证明,冯芳弟在2011年11月15日晚修期间已有身体不适的表现,理应认定冯芳弟于2011年11月15日晚修时已开始发病。冯芳弟在琼山人民医院医护人员到达时已无心跳和呼吸,其属于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况,而不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海口市人社局申请再审称:1. 经申请人重新调查核实,冯芳弟身体状况良好,并无证据证明其在工作期间发病,且医疗机构初次诊断时间不在15日晚修时间。2. 冯芳弟系在家中死亡,并非死于工作岗位,一、二审扩大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的范围不当。3.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在工作岗位发病,未送医抢救回家休息,及其他因疾病死亡的情形,只能按照病亡对待,不应认定为工伤。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对本案予以再审。


海南省人社厅答辩称:1. 冯芳弟系在家中死亡,不符合视同工伤情形,2. 冯芳弟回家批改试卷并非学校安排的工作,不应认定为工作时间、工作岗位。3.冯芳弟于当日未有就诊记录,而是直接回家,不属于突发疾病。琼山中学主张其劳累过度,亦不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维持223-1号工伤决定。


俞俊杰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该项规定视同工伤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二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未经抢救死亡,可能存在两种情形:一是突发疾病,来不及抢救即已经死亡;二是发病时,没有其他人员在场,丧失抢救机会死亡。无论是经抢救无效死亡,还是未经抢救死亡,视为工伤的关键都在于,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通常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当是指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和上班地点。同时,我们认为,职工为了单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间,也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主要理由是:第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制定和实施该条例的目的在于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因此,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首先应当要看职工是否为了单位的利益从事本职工作。在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地点突发疾病死亡视为工伤,为了单位的利益,将工作带回家,占用个人时间继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其权利更应当受到保护,只有这样理解,才符合倾斜保护职工权利的工伤认定立法目的。第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二)、(三)项认定工伤时的法定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而第十五条视为工伤时使用的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相对于“工作场所”而言,“工作岗位”强调更多的不是工作的处所和位置,而是岗位职责、工作任务。职工在家加班工作,就是为了完成岗位职责,当然应当属于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第三,视为工伤是法律规范对工伤认定的扩大保护,的确不宜将其范围再进一步做扩大理解。但是,应当注意的是,第十五条将“工作场所”替换为“工作岗位”,本身就是法律规范对工作地点范围的进一步拓展,将“工作岗位”理解为包括在家加班工作,是对法律条文正常理解,不是扩大解释。本案中,冯芳弟被发现时已经没有呼吸和心跳,属于深夜在家发病,无人发现、未经抢救死亡的情形,不属于经抢救无效48小时内死亡的情形。虽然冯芳弟在家中死亡,但从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冯芳弟在被发现死亡的前一天晚10时许,组织学生晚修测验回家,连夜评完两个班学生的数学试卷,并进行试卷分析。显然是为学校的利益,在回家后利用个人休息时间,加班从事教学岗位职责工作,属于“在家加班工作”的情形。是否能够认定冯芳弟属于工伤,关键是看其发病、死亡是否发生在“在家加班工作期间”。冯芳弟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对其发病至死亡的时间认定为“不详”,这就造成冯芳弟的发病时间究竟是在加班工作期间,还是在已上床睡觉期间难以判断。223-1号工伤决定根据冯芳弟的同事第二天一早发现趴卧床上的陈述,认定“冯芳弟发病时已上床休息”。正如一、二审所述,这一认定显然是缺乏充分证据予以支持的。趴卧床上,有可能是在发病后,身体不适倒卧床上,并非一定是上床睡觉后发病死亡。本院认为,在职工发病和死亡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缺乏相关证据证明、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根据工伤认定倾向性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应当作出有利于职工的肯定性事实推定,而非否定性的事实认定。因此,一、二审判决以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为由,撤销223-1号工伤决定,判决理由和结果均无不当。海口市人社局申请再审的理由,均是建立在不认可在家加班工作期间应当认定为“工作时间、工作岗位”这一前提之下,其主张与工伤认定的立法精神不符,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应当指出的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符合十四条认定工伤或者十五条视为工伤法定条件的,排除认定或视为工伤的是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三种情形。职工发生伤亡事故,是否存在违反单位相关规章制度的情形,并不是工伤认定应当考虑的因素。223-1号工伤决定在认定事实时,强调学校规定不得利用晚修时间上课或考试、学校领导否认安排教师通宵改卷或要求任课老师必须当天改完作业或试卷等事实,不属于工伤认定应当考虑的因素,海口市人社局的上述事实认定不妥,本院予以指正。


综上,海口市人社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海南省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郭  修  江

审  判  员    熊  俊  勇

审  判  员    陈  宏  宇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黄  宁  晖

书  记  员       陈  清  玲

雷石普法|教师连夜批改试卷猝死家中 最高法院再审:是工伤!

(出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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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两高两部:敦促涉黑涉恶在逃人员投案自首

雷石普法|两高两部:敦促涉黑涉恶在逃人员投案自首雷石普法
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了关于敦促涉黑涉恶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以下为通告原文。
雷石普法|两高两部:敦促涉黑涉恶在逃人员投案自首雷石普法|两高两部:敦促涉黑涉恶在逃人员投案自首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处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安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给涉黑涉恶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下统称“在逃人员”)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在逃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二、由于客观原因,本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到司法机关投案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案。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的,视为自动投案。

  三、在逃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在逃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四、在逃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以及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或者有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在逃人员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在逃人员要认清形势,珍惜机会,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司法机关将依法惩处。任何人不得为在逃人员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交通工具,为其通风报信或者作假证明包庇,或者提供其他便利条件帮助其逃匿。经查证属实,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凡知悉在逃人员情况、信息的公民,都有义务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司法机关将对检举揭发人员依法予以保护和保密。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举报黑恶犯罪线索、检举在逃人员情况,可扫码登录全国扫黑办12337智能化举报平台。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11月4日
雷石普法|两高两部:敦促涉黑涉恶在逃人员投案自首来源于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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