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最高检首次发布行政检察指导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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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发布行政检察指导性案例,其中生效裁判监督类案例1件,非诉执行监督类案例2件,均为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两违”领域案件。

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说,案例既注重对依职权监督、调查核实、个案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等检察监督方法的示范、引领和指导,又注重对办理违法占地类非诉执行监督案件的示范、引领和指导,通过对指导性案例的学习和应用,有助于提升检察机关行政诉讼监督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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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未申请亦可启动监督

【基本案情】

某市实施棚户区改造,住建部门向某实业公司作出房屋征收补偿面积的复函,认定案涉大厦第四层、第五层自行加建面积1100多平方米,按建安成本给予补偿。实业公司不服,认为其中近400平方米是规划许可允许建造且在案涉大厦建成时一并建造完成,并系经过法院裁定、判决而合法受让,遂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复函违法并撤销、争议部分建筑合法并按非住宅房屋价值给予补偿。一审法院作出行政判决,支持了实业公司的诉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也未申请再审。


【监督情况】

该市人民检察院在处理当事人来函信件中发现该案判决可能存在错误,非住宅补偿标准与建安成本差距巨大,决定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审查发现,一审期间实业公司提供的案涉大厦规划许可证件复印件是判决的关键证据之一,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市检察院通过向法院调取案件卷宗材料,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单位及工作人员询问了解规划许可证件等文件复印件的来源和审核情况等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最终认定实业公司提供的规划许可证件等文件复印件中的面积系经涂改。

市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行政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变造,且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存在错误,依法向市中院提出抗诉。市中院指令原审法院再审,实业公司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获准许。2019年3月,市中院对实业公司另案起诉的市住建局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及赔偿纠纷案作出终审行政判决,驳回其诉求。对变造证据行为的责任追究,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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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义

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对于符合《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规定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作用,依职权主动进行监督,不受当事人是否申请再审的限制。本案中,虽然当事人未上诉也未向法院申请再审,但检察院发现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形,依职权启动了监督程序。

检察院进行行政诉讼监督,通过书面审查卷宗、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等对有关案件事实难以认定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本案中,住建部门作出复函时已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并在诉讼中及时向法庭提交,但法院因采信原告提供的虚假证据作出了错误判决。检察机关通过调查核实,进而查明原审判决采信的关键证据存在涂改,为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提供了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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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最高法:所有案件网上流转依法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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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进一步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于10月1日起在最高人民法院试行。
雷石普法|最高法:所有案件网上流转依法公开分案规则: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
  《意见》全文分为四个部分,共计31条,就进一步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强审判监督管理工作,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切实规范案件办理流程,推进公正廉洁司法,提出具体要求。
  《意见》坚持问题导向,一方面强调要积极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坚持“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另一方面细化和规范案件办理流程,进一步健全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
  按照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相关要求,《意见》强调了以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分案规则,除不适宜随机分案的情形外,其他案件均在办案系统内随机分配。分案后,一般不得变更承办法官及合议庭成员;符合变更的情形的,需在办案系统内注明原因。《意见》要求所有案件网上流转、依法公开,通过对案件的全程留痕、全程跟踪、全程监督,进一步规范办案流程和提升审判质效。
雷石普法|最高法:所有案件网上流转依法公开重审再审:案件要层报主管院领导决定
  为切实加强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审判监督管理,《意见》规定,纳入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范围的案件,合议庭复议后由承办法官按多数意见草拟裁判文书并层报院庭长决定是否签发或者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拟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的案件,层报主管院领导决定。此规定旨在从制度上规范院庭长履行审判监督权的范围、程序和责任,确保监督有序、监督有责、监督留痕。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职能定位以及审理案件类型,《意见》提出,案件审判长一般由二级以上高级法官担任,也可由院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工作需要来指定。同时规定,对于刑事二审、民事二审、行政二审案件,刑事再审、民事再审、行政再审案件,疑难、复杂的执行复议、执行监督等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院庭长可以确定由五人合议庭进行审理,确保案件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雷石普法|最高法:所有案件网上流转依法公开法律适用:通过典型案例指引确保统一
  为统一法律适用,保证裁判质量,《意见》强调,在最高人民法院继续全面推行“类案及关联案件强制检索”制度,要求承办法官在办理案件时,对已审结或者正在审理的类案与关联案件进行全面检索,并制作检索报告。  
  同时,合议庭发现本院同类生效案件裁判规则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报请庭长研究后将相关材料送交审判管理办公室,启动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各审判业务部门应当定期将具有指导价值的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报告、典型案例、专业法官会议纪要等文件整理后送审判管理办公室,审判管理办公室商相关业务部门审核认可后在最高人民法院内网“裁判规则指引”栏目公开,通过典型案例指引,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
雷石普法|最高法:所有案件网上流转依法公开办理流程:履行卷宗归档及使用等流程
  根据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要求,《意见》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实际,丰富并细化了提交主审法官会议情形,规定了主审法官会议和审判委员会的衔接机制,要求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裁判文书由合议庭根据审判委员会决议草拟并层报院庭长签发,从而进一步发挥审判委员会和主审法官会议对于统一法律适用的监督指导作用。  
  此外,《意见》还对规范案件办理流程作出了规定。一是要求各审判业务部门严格审限管理,建立审限管理长效机制,规范审限变更程序;二是强化案件质量评查,要求采取重点评查、专项评查和常规评查相结合的方式,将案件质量评查贯穿到审判执行各环节、全流程,进一步提升审判质量;三是严格结案标准,改进和加强送达工作,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四是严格履行卷宗归档、保管、流转及使用的审批流程,妥善保管,确保安全。
文章来源于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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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抓获小偷殴打致死 故意伤害触犯刑律

雷石普法|抓获小偷殴打致死 故意伤害触犯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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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为人们所不齿,但是抓到小偷后该怎么办呢?日前,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小偷潜入工地偷窃被工地工作人员殴打致死的故意伤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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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1月3日夜,瞿某某携带钳子等作案工具摸进闽侯县甘蔗镇某工地盗窃电缆,被工地工作人员当场抓获并被控制。伍某某等7名工地安全员、电工、施工员闻讯先后赶到工地质询瞿某某。

因瞿某某不断说谎、不肯交代偷窃情况,伍某某等人怒上心头,冲动之下使用PVC长管、塑料软管、木板、夹心木条等工具殴打瞿某某,殴打持续一个多小时,后工地工作人员报警通知民警赶到现场,民警将瞿某某带回公安机关审查。

在公安机关审查过程中,瞿某某身体出现不适,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机构鉴定,瞿某某系他人反复多次钝性暴力作用致创伤性休克死亡。工地一方赔偿瞿某某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瞿某某家属谅解了伍某某等人行为。

闽侯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伍某某等7人以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殴打被害人致其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综合考虑伍某某等7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且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同时鉴于本案是由被害人盗窃公民财物的违法行为引发,被害人存在过错,闽侯法院依法对伍某某等7人减轻处罚,分别判决伍某某等7人犯故意伤害罪,处以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至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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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小偷偷窃的行为固然可气可恨,但小偷也有人权,偷窃行为罪不至死,除暴安良应有度。该案中,本来只是一桩小偷偷窃的小事,却因工地工作人员处理不当最终造成“一死七坐牢”的悲剧。因此,当遇到他人违法犯罪行为时,切不可盲目以暴制暴,应在可控状态下及时将嫌疑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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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为走捷径渡河溺亡 申请工伤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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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陈某的丈夫张某,生前系当地某煤矿的机修工人。从家里到工作单位张某必须要先走十几公里的山路,才能到正规乘船的地方坐上船。为图方便,张某和矿上的其他十几名矿工找了个捷径——以趟水或坐轮胎的方式渡河。如此良久,倒也平安无事。某日,张某在下班回家途中,照旧趟水过河,河水突涨,张某溺水身亡。
当地派出所经调查后出具了说明:张某在下班回家途中渡河时不慎落水身亡,不涉及治安和刑事犯罪问题,作为意外事故处理。张某落水身亡后,煤矿向张某家属给付了一定的经济补偿。
此后,陈某就张某的死亡向彭水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但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陈某不服,向彭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彭水县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维持彭水县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陈某不服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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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法律对“途中工伤”的事故类型作出了限制。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情况下仍然选择趟水或乘坐轮胎渡河,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因此而造成的事故,也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事故类型,不应认定为工伤,彭水县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并无不当。
据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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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咎由自取!拒不交还证据被处罚

雷石普法|咎由自取!拒不交还证据被处罚基本案情
2018年7月31日下午,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法官依法组织原告易门县龙泉街道办事处诉被告王某某、郎某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在此过程中,法官将原告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交由郎某某查看并要求其发表质证意见,郎某某查看后即将房产证揣入其胳膊下,拒不交还,且态度恶劣。经法官耐心劝说,郎某某仍拒绝交还,并带着房产证擅自离开法庭,不顾值班法警及法院工作人员的劝阻,强行将房产证原件带出法院。雷石普法|咎由自取!拒不交还证据被处罚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四)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根据上述规定,易门县人民法院认为,郎某某在法官组织质证的过程中,拒不交还证据材料且强行带走属于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严重妨碍了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于2018年7月31日作出决定,对郎某某拘留十五日。
雷石普法|咎由自取!拒不交还证据被处罚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诉讼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并作出裁判的重要依据。诉讼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须经过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后方能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在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证据进行质证时,会将证据原件交由当事人查看,在查看完毕之后应立即将证据原件交还法官,不得擅自带走。抢夺、扣留、损毁证据材料等行为均属于严重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挑衅国家司法权威的行为,人民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在此,提醒诉讼当事人要严格遵守法庭规则,理性表达自己的诉求,在质证时从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对方的证明目的等方面充分发表自己的质证意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诉讼活动。雷石普法|咎由自取!拒不交还证据被处罚业务咨询电话:010-5166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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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公安部将增失效居民身份证联网核查服务 解决“我就是我,是我在办”问题

雷石普法|公安部将增失效居民身份证联网核查服务 解决“我就是我,是我在办”问题雷石普法
身份证是百姓日常生活中最常用、最重要的证件,具有唯一性。也正因此,不少犯罪分子“盯”上了别人的身份证,伪造、买卖居民身份证违法犯罪问题层出不穷。此外,身份证被冒用,自己被莫名办理了业务甚至“被法人”,想要注销却为各种证明而跑断腿,类似这样的问题如何解决?


针对此类问题,公安部将增加失效居民身份证联网核查服务,在企业和群众线上办事环节中解决“我就是我,是我在办”的问题。
雷石普法|公安部将增失效居民身份证联网核查服务 解决“我就是我,是我在办”问题典型案例
  前不久,在北京一家网络公司工作的王先生,因工作需要准备办理一张移动电话卡,却发现自己的身份证已开通了5张电话卡,因名额已满,无法办理。王先生对这5张凭空冒出来的电话卡毫不知情,去办理注销时却被拒绝,被告知要联系开卡公司来注销。

  有此遭遇的不止王先生。此前,西安的王女士在个人所得税APP填写个人信息时,发现在自己名下竟然有7家公司,而公司的注册地都是她从未去过的深圳市。到派出所立案,拿到回执后再到市监部门按流程办理,花了3天时间,王女士才走完了注销程序。
雷石普法|公安部将增失效居民身份证联网核查服务 解决“我就是我,是我在办”问题法治在线
对身份被冒用人来说,既要证明自己身份,又要证明身份信息被冒用,有很高的取证成本。打破“信息孤岛”,加快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系统与社会各用证系统互联互通刻不容缓。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长李京生介绍,目前公安机关已建成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系统,汇集群众丢失被盗居民身份证信息以及换领新证后的原居民身份证信息,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与服务平台,向社会相关用证部门和单位提供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核查服务,为防止居民身份证被冒用提供了又一重要的辅助核查手段。

  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巡视员吴恒在发布会上透露,公安部将根据用户的需求和具体业务场景,增加失效居民身份证联网核查服务,在企业和群众线上办事环节中解决“我就是我,是我在办”的问题。

  吴恒介绍,将在企业和群众线上办事环节中有针对性地提供“实人+实名”比对或“实人+实名+实证”比对两类辅助性身份核验手段。其中,“实人+实名”是以姓名、身份证号码、人像等三要素进行比对,解决“我就是我,是我在办”的问题。“实人+实名+实证”是以姓名、身份证号码、人像、证件有效期等四要素进行比对,解决“是我持有本人有效证件在办”的问题。

  公安部户政管理研究中心主任、治安管理局副局长黄双全建议,居民身份证一旦丢失,尽快办理挂失;到公安机关换领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公民个人不出租、不出借、不转让居民身份证,不使用伪造的居民身份证。
文章来源于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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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公职人员侮辱、威胁法官案

雷石普法|公职人员侮辱、威胁法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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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案外人通过各种方式侮辱法官的事时有发生,下面就让我们来看一则典型案例——公职人员侮辱、威胁法官案。

雷石普法|公职人员侮辱、威胁法官案

案情回顾

2018年4月13日,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理川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李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委托宕昌县某局工作人员后某某担任代理人。在主审法官要求后某某提交其法律执业资格证书时,后某某声称原件已由县司法局收回,无法提供,主审法官告知后某某需由县司法局出具证明并说明情况后方能以法律执业工作者身份代理诉讼。同年5月1日凌晨,后某某因主审法官未准许其担任代理人,十余次向主审法官发短信进行辱骂,并威胁其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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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为维护法官合法权益,保障法官依法履职,宕昌县人民法院在事发后向宕昌县公安局发函,就后某某辱骂、威胁法官的行为商请依法处理。宕昌县公安局调查后,依法对后某某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因后某某系中共党员,将处罚决定同时移送宕昌县纪委。宕昌县纪委认为,后某某身为党员干部,通过电话短信辱骂、威胁他人,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于2018年8月29日作出决定,给予后某某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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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行使权利,是每个公民必须具备的基本素养。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和党员干部,一言一行都应严格遵守党纪国法,而不能因为自己的个人利益无法实现,就逾越道德底线和法律红线,任意侮辱、威胁法官,与制度对抗、与法律抗衡。作为法律服务工作者,更应该懂得法治之崇高、法治之威严,明白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干扰法官依法履职、侵犯法官正当权益的行为都是法律和纪律不容许的。本案中,后某某企图采用辱骂、威胁办案法官的方式达到自己的目的,作为法律工作者如此行事,理应依法处理;作为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分更是咎由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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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给在线旅游乱象“开药方”

雷石普法|给在线旅游乱象“开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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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8日,文化和旅游部在其网站上发布《关于<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并明确指出起草该规定的初衷:“为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规范在线旅游市场秩序,促进在线旅游产业可持续发展。”
1999年,携程创立,这一年也被认为是中国在线旅游发展的肇始之年。经历20年的发展,中国在线旅游进入了相对成熟期,数据显示,2018年,中国在线旅行预订市场规模达到8600亿元人民币。“一部手机搞定一次旅行”成为许多人出门旅游的常态化操作。与此同时,“个别企业和平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时有发生,侵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旅游市场秩序,个别性质恶劣的案件更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给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带来了较大负面影响”,该规定的起草说明中这样写道。北京联合大学在线旅游研究中心主任杨彦锋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暂行规定》是在文旅合并、《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施行以后,首部针对在线旅游领域的管理办法。”
雷石普法|给在线旅游乱象“开药方”填补行业空白
201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商法》)正式实施,刷单、大数据杀熟、捆绑搭售、在线评论作假等与在线旅游相关的乱象被纳入法律监管范围,对在线旅游行业起到了切实的约束作用。例如,大多数在线旅游平台已取消“默认搭售”,消费者可自行选择。但是,杨彦锋指出,在线旅游行业存在的监管难点和盲点,单靠《电商法》《旅游法》还不够。
“在线旅游是一个发展迅速、变动剧烈的领域,同时也是一个新领域,一直以来存在着管理和监管滞后于行业发展的现状。”杨彦锋指出,《暂行规定》的推出,填补了这一管理空白,满足了行业发展需求。此外,《暂行规定》有着鲜明的应用性和问题导向性,针对在线旅游领域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亟需解决的问题,以应答式的方式提出解决办法。
杨彦锋进一步解释:“《暂行规定》强调的是解决现有问题、规范既有市场秩序,以‘暂行’的方式,对目前突出的市场问题进行重点响应,然后再逐步完善,突出了该规定应用性和操作性的特点。”网络市场监管处、信用和质量处等机构的关注点和管理手段在这一规定中都有体现,《电商法》的一些延伸要求,也在其中得到了具体体现。
雷石普法|给在线旅游乱象“开药方”回应现实诉求
国庆期间,游客高红一家前往浙江舟山自驾游,通过携程APP搜索并预订了一家位于舟山朱家尖蜈蚣峙码头附近的酒店。“页面显示该酒店为‘四星(钻)’,实地入住之后发现,硬件设施和服务均与我对‘四星(钻)’的预期相差甚远。”高红说,自己事后通过网络查询得知,携程上标注的“X星”是对酒店的等级评级,而“X钻”是根据之前入住客户的实际入住体验进行评价,即“携程用户评级”。“那么,该酒店此前的用户评级是如何得出的?”高红提出疑问。记者在黑猫平台上也发现一起类似投诉,该消费者以“虚假宣传”作出投诉。
那么,在线旅游平台上的经营者由谁来监管?此次,《暂行规定》明确指出,强化平台的资质审核、提示、预警、监督、处理、报告、保险等相关要求,并明确了平台连带责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游纠纷的司法解释,对平台做出了民事连带责任的规定。
此外,《暂行规定》对近年来消费者反映集中的虚假预定、不合理低价游、价格歧视(大数据杀熟)、信用监管等问题都做出了具体规定。《起草说明》中这样写道:“《暂行规定》是我国在线旅游市场和行业发展实践、经验和教训的集中体现,对近年来社会反映的热点和行业监管难点问题做出了明确回应。”
雷石普法|给在线旅游乱象“开药方”强化平台责任

“《暂行规定》中明确了在线旅游平台的相关责任,这是一大亮点。”杨彦锋强调。通过对在线旅游行业的长期关注与观察,杨彦锋认为,在线旅游行业的市场集中度非常高,2015年底以后,中国的在线旅游基本完成了市场集中化,携程、美团、飞猪、马蜂窝等几大在线旅游平台已占据了市场大部分份额。“管好这些在线旅游平台,对于管理整个在线旅游市场将能起到一个提纲挈领的作用。”
杨彦锋指出,《暂行规定》进一步强调了在线旅游平台二次审核责任和二次监管的义务,通过对在线旅游平台的运作加以规范,能够很好地对平台上各种各样的在线旅游供应商进行管理,从而迅速地解决在线旅游市场上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相当于抓住了这一领域管理中的重点。”
文章来源于法治-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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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出行注意:前方路怒族出没,撞车又打人,请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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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驾车族队伍的日益壮大,驾车途中因各种原因诱发情绪失控的情况越来越多,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路怒族”。他们的症状一般表现为,在行车不顺利时控制不了自己的情绪,与别人发生冲突,或追逐竞驶,或怒骂殴打,严重危害交通秩序和他人的人身安全。

马某就是“路怒族”中的一员,他因一时愤怒,在马路上逞强耍横,最终身陷囹圄,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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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某日,马某开车在辅路上行驶,误入一条主路车道,眼看离目的地越来越远,马某便不顾所在车道与相邻车道之间是实线,想强行并线。在其相邻车道上正常驾车行驶的宋某并没有减速给马某让行,马某没有并线成功,顿时怒火中烧,猛踩油门加速追上宋某的车,隔着车窗辱骂宋某,之后又越过实线强行并线到宋某前面。宋某无端被骂,也被激怒,便加速追赶马某车辆。马某看到之后故意猛踩一脚急刹车,想造成宋某驾车追尾,宋某全责的后果,以此来报复。果然,宋某刹车不及,撞到了马某的车。宋某立即下车质问马某,二人在马路上互相推搡起来。马某看宋某人高马大,自己不占优势,便从车上拿出一把大扳手,朝着宋某脑袋就是一下子,宋某的后脑勺顿时鲜血直流。

之后,宋某报警。经鉴定,宋某驾驶车辆的修复费用共六千余元,宋某头部的伤情构成轻微伤。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对马某批准逮捕。

雷石普法|出行注意:前方路怒族出没,撞车又打人,请绕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属于情节恶劣的情形之一;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因此,马某在马路上故意制造事故造成他人车辆损毁,并持扳手随意殴打他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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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时值国庆节出行高峰,广大司机朋友驾车出行时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多避让、少争抢,安全第一、谨慎驾驶。行车遇到问题时要控制好自己的情绪,避免成为路怒族,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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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云南法院首次实现跨省域立案

雷石普法|云南法院首次实现跨省域立案雷石普法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近日与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合作完成一起承揽合同纠纷的跨域立案。当事人身在近3000公里之外的上海市,只用时5分钟就完成了这起穿越千里的跨省域立案,这不仅标志着云南法院首次实现了跨省域立案,也标志着上海法院就此实现与京、津、苏、浙、皖、粤、闽、滇八地跨域立案的全线贯通。
雷石普法|云南法院首次实现跨省域立案审核受理过程仅需5分钟
近日,上海某电梯有限公司代理人杜女士来到上海闵行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向立案庭法官提交了起诉西双版纳某公司的承揽合同案件材料。翻开证据中的《电梯供货合同》原件,其中第十四条中约定了争议处理方式:“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需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立案庭法官向其释明,经初步审查,本案中的需方为被告西双版纳某公司,因此依据被告公司的注册地,本案应由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人民法院管辖。杜女士当场表示接受该管辖约定,同时询问:“最近经常从各种媒体上看到,此类不属上海法院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在本地立案了,不知可否试一试?”
立案庭法官当即表示同意,并将杜女士引导至立案大厅的“跨域立案”专门窗口,由专人负责协助其完成此次立案工作。了解相关情况后,法官助理熟练地登录“中国移动微法院”平台,协助杜女士填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并导入相关起诉材料,及时通过该平台将诉讼材料发送至景洪市人民法院,发起此次跨域立案。
景洪市人民法院立案窗口工作人员在线审核后,即刻予以受理,整个过程仅耗时5分钟。
雷石普法|云南法院首次实现跨省域立案法院服务更惠及于民
这是景洪市法院首次实现跨域立案,也是云南省法院首次跨域立案。下一步,云南全省法院将提高跨域立案诉讼服务知晓度,同时继续探索各项便民、利民的工作举措,不断满足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
“自己体验一把才真正明白,那句让数据多跑路,让当事人少跑腿不是空话。这么具有科技感的立案经历不但省去了我往返云南的交通费、住宿费,也让我感受到法院在为民司法这件事上的真诚态度,希望这样办实事的诉讼服务更多一点。”杜女士感慨道。
根据《人民法院跨域立案服务工作规范》规定,人民法院为当事人提起的一审民商事和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提供跨域立案服务。
据悉,此次沪滇跨域立案是上海闵行法院办理的第5件跨域立案,也是上海法院完成的第37件跨域立案,还是截至目前上海法院跨域距离最远的一次跨域立案。目前,上海法院已实现与京、津、苏、浙、皖、粤、闽、滇八地跨域立案的全线贯通。云南全省法院的跨域立案服务,也从省内州市县区之间的跨域立案拓展到了跨省域之间的立案。信息化的建设和发展,让法院的诉讼服务在时间和空间上进一步扩展和延伸,也让法院的诉讼服务在更多的时间、更广的空间上惠及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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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云南法院首次实现跨省域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