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私家侦探”偷拍获刑 专家:存在并不合法

雷石普法|“私家侦探”偷拍获刑 专家:存在并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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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信用调查、夫妻忠诚度调查、商标打假调查、寻人寻址找物……打开一家提供“私家侦探”服务的调查公司网站,记者看到了这样的介绍,除了可以“搞定”上述业务外,该公司还标榜“100%安全可靠”。在互联网上,类似这样的“私家侦探”机构不少,加之一些“个案”的引入,这些机构就显得格外“神秘”。

虽然在某些时候,这些机构能够解决一些“棘手”问题,但由于是要建立在信息搜集的基础上,他们的调查有时会涉嫌犯罪。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检察院检察官周洁敏在接受正义网记者采访时表示,“私家侦探”的行业准入门槛低,从业人员也是鱼龙混杂,他们的不少调查手段属于违法行为,具有明显的隐蔽性、无序性和逐利性。就在此前,周洁敏经手办理了无锡首例“私家侦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被告人赖某某、王某某获刑。雷石普法|“私家侦探”偷拍获刑 专家:存在并不合法“私家侦探”因偷拍屡获刑
30多岁的赖某,有着多项“前科”。此前,他曾因偷拍他人隐私受到行政处罚。2018年1月,赖某重操旧业,在无锡市区成立一家市场调查工作室,通过在网络、街头小广告等形式招揽“婚恋调查”、“市场调查”生意,并招聘王某担任临时工,协助开展“私家侦探”生意。

  今年3月,赖某接到一单生意:李女士找到赖某,委托他调查自己的丈夫冯先生。根据李女士提供的信息,赖某在冯先生的车上安装了定位器,非法获取了冯先生的位置信息,并对其进行了跟踪拍摄。随后,他将非法获取的信息提供给了李女士,获利1.99万元。

  李女士只是赖某的客户之一。据悉,来找赖某调查的客户,多数是因婚恋感情上的烦恼而来:有妻子发现丈夫在外面生了小孩,想要查个水落石出;有妻子怀疑丈夫借口出差带着情人出去玩,要求跟到外地去核实;有人想获取证据,离婚时分割到更多财产……

  后来,公安机关在网上发现了犯罪线索。赖某被抓获时,正在跟踪一辆宝马车的轨迹,公安机关在被跟踪车辆底盘上查到了一个黑盒子形状的定位器。在赖某的工作室以及住处,公安机关共查获5套定位器。

  “赖某是根据客户提供的信息,采用全程跟踪手段,根据跟踪的难度和时长确定收费。”无锡市新吴区检察院检察官助理储铭铭介绍说,赖某临时拍一次费用是1000元至3000元不等。如果是随叫随到的话,则有1万元7天和2万元15天的两种“套餐”。此外,到外地“出差”,他们还要收取额外收费。

  检察机关指控,2019年3月下旬至4月,赖某、王某经事先共谋,通过安装车载定位器的方式获取被害人位置信息,对3名被害人进行跟踪拍摄,并将非法获取的行踪轨迹信息提供给他人,违法所得共计5.09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行踪轨迹是受重点保护的个人信息,赖某和王某共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均触犯了刑法,均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8月9日,赖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记者注意到,“私家侦探”因偷拍获刑的情况并非个案。2016年底赵某等人在杭州注册公司做起了“私家侦探”,他们采用在他人车上非法安装定位器,开车跟踪,偷拍视频或照片的方式,记录他人信息资料,并提供给客户。最终,赵某等人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获刑,其中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江苏省海安市,王某与其弟弟为赚钱干起了“私家侦探”,今年5月,海安市检察院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王某兄弟二人提起了公诉。
雷石普法|“私家侦探”偷拍获刑 专家:存在并不合法“私家侦探”在我国不合法
“私家侦探”并不是常用的名号。记者发现,在行业内部,“市场调查公司”“法律咨询公司”“调查工作室”等,是这些机构常用的名号。

  “主要是为了避免一些麻烦,在国内‘私家侦探’没有合法的身份。”来自重庆的“私家侦探”向先生透露说。记者注意到,他所说的“麻烦”指的是1993年公安部发布的《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

  “我们不是骗子公司,之所以要注册公司,也是为了增强客户的信任,‘挂羊头卖狗肉’是无奈之举。”向先生说。

  然而,向先生所说的“无奈之举”,在检察官看来,却是高危之举,时刻面临着“罪与罚”。“‘私家侦探’的业务范围,往往会涉及到公民的个人信息。”周洁敏提醒。根据法律的规定,个人信息种类多样,不仅是包括姓名、证件号码、通信方式以及住址,有一些行踪轨迹、财产状况、账号密码等,也都属于个人信息的范畴,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格保护,任何个人或组织未经授权不得侵犯。

  “需要提醒的是,即使事先有当事人的委托,也不意味着调查行为就合法。”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高同武说,“私家侦探”与客户之间是民事委托代理关系,作为受托人,“私家侦探”可以遵照客户的指示办理委托事项,但是该事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因为合同法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结合办理的案件情况,周洁敏举例说,赖某是基于被害人妻子的委托开展“调查”,虽然这个信息在夫妻双方之间不算秘密,但是这种因特殊身份而享有的权利不能让渡。也就是说,夫妻一方让渡一部分隐私权、人身自由权给对方,这个让渡仅限于夫妻之间,不能延伸到第三人。所以,赖某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其驾驶车辆上安装定位器,并进行跟踪拍摄,侵犯了其隐私权、财产权、人身自由权等合法权益,属于非法获取。

  对于“私人侦探”与委托人签订的合同,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世伟也表达了自己的看法:如果签署的合同内容是非法秘密收集他人的个人信息,那这样的合同本身就会因为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相应的,“私家侦探”不能因委托而展于侦查,查到的结果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雷石普法|“私家侦探”偷拍获刑 专家:存在并不合法给信息安全带来挑战

机构的成立到后来的“经营”,“私人侦探”的行为一直游走在法律的边缘。

  在陈世伟看来,“私家侦探”机构没有存在的空间。这些所谓的“侦探”,主要是通过跟踪、偷拍、未经他人同意的GPS定位来获取他人的个人信息,这是违反了法律规范的要求。收集个人的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依据刑法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们是做法律不禁止的事情,获取信息时会格外注意他人的隐私,不威胁他人个人安全,采集证据也都是在公共场所。”向先生强调说。受访专家对此表示,即便社会对于“私家侦探”的需求在不断增强,“私家侦探”这个行当仍不可能取得合法身份,根源在于“私家侦探”会侵犯他人的隐私并构成个人信息关联违法犯罪,这种情况下很难结出健康的“果子”。

  “‘私家侦探’想要规避法律风险并不容易。”高同武说,近年来,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呈现逐年增长态势,其中不乏与“私家侦探”相关的案件,“私家侦探”不仅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还可能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以及妨害作证罪等,他们调查的内容不同相应的法律风险也不同。

  “对于活跃的调查需求,是可以通过完善现有制度进行满足,比如可以通过信息联网、申请调查取证制度的建设,解决上述问题。”

  周洁敏提示说,对于因婚恋问题、债务问题、恩怨纠纷等欲寻求“私家侦探”帮助解决问题的委托人,应正确认识到“私家侦探”行业存在的经济风险和法律风险,应积极寻求合法手段解决相关问题。对想从事侦探职业人员来说,法律风险很较高,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从事相关活动不能触碰法律底线。

文章来源于中国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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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犯罪的也是黑恶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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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上有组织、大规模发布不当言论,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 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打击对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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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4年以来,刘某通过自建或帮助他人建设网站等手段,非法控制100个网站的信息发布、删除权。2018年1月至6月期间,通过微信群或QQ等社交平台,钟某、赵某、王某等网络公关以每条帖文40—50元的价格接单炒作网络舆情,以每条帖文20—30元的价格委托刘某进行发帖。
仅仅半年时间,该网络水军团伙就炒作舆情事件215起,有偿发布帖文近3000条,大部分帖文被百度、搜狗等搜索引擎自动收录,严重影响了网络秩序。同时,刘某伙同赵某、钟某、王某通过侮辱、诽谤、威胁等方式发帖、删帖,进行牟利,涉案总值达30余万元。
最后,赵某、刘某、钟某、王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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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

网络“水军”从事编造虚假信息、诽谤攻击、非法推广、非法删帖等违法活动,危害互联网生态,扰乱正常社会秩序,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从业者及其客户,均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对危害网络生态,破坏网络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公检法机关绝不姑息,坚决依法打击。一旦发现网络“水军”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请保留好证据,直接报警或拨打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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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涉共享汽车交通事故的法律责任分析

雷石普法|涉共享汽车交通事故的法律责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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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当下,各种“互联网+”模式的行业形态应运而生,其中以共享汽车为主导的分时租赁业务成为新经济形势下的一项主导业务。人民群众在享受着共享汽车带来便利的同时,由于目前尚未出台一部专门规制分时租赁业务的法律法规,以共享汽车为例,当共享汽车涉及交通事故时,对于责任认定以及赔偿数额的分配往往成为了案件争议的焦点。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从承租人和租赁平台两个方面分析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减小或免除发生交通事故后己方的责任。
雷石普法|涉共享汽车交通事故的法律责任分析承租人方 承租人一般是共享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第一当事人,很多时候由于承租人的疏忽大意造成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因此承租人在租赁共享汽车以及驾驶过程中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同时需认真阅读与租赁平台签署的《出行分时租赁会员协议》,明确己方的权利与义务。根据北京二中院召开涉共享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情况新闻通报会的介绍,承租人在承租共享汽车后又转借给第三人,因为第三人的原因发生交通事故的,承租人一般因未注意到《出行分时租赁会员协议》中的“会员不享有车辆转租、转借、抵押、倒卖或其他任何损害车辆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行为”而须承担一部分的赔偿责任。另外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承租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会违反《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享有免赔抗辩的权利,进而导致承租人需自行赔偿的不利法律后果。
雷石普法|涉共享汽车交通事故的法律责任分析租赁平台
租赁平台在出租己方所有的共享汽车时,首先要审核承租人是否具有驾驶资质以及患有不具有驾驶资质的疾病。其次租赁平台应保证车辆的适驾性。在出租共享车辆前负有对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的检查义务,检查的内容应包括:制动系统、灯光、轮胎、仪表盘等。如租赁平台未尽上述检查义务,即使承租人对事故发生具有过错,租赁平台仍应承担相应责任。最后租赁平台与承租人在签署《出行分时租赁会员协议》时,应对租赁车辆的车况、投保额度等重要条款的字体以加黑加粗等方式明显标识,尽到提示或明确告知的义务。在以往的判例中,因租赁平台未对投保额度进行明显标识或提示而导致客户在使用共享汽车出行时对其风险承担处在不尽知状态,使客户不能做出真实意志判断,法院为引导共享汽车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本着诚实守信和公平原则,对超过保险限额的部分由租赁平台承担一部分的责任。
雷石普法|涉共享汽车交通事故的法律责任分析律师提示
共享汽车的发展对于人民群众生活便利产生了积极地影响,但无论是承租人还是租赁平台都应当对自己所应注意的事项尽到完全的注意义务,即便出现不可控的交通事故后,也能及时减轻己方的责任。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对于涉共享汽车交通事故的案件有足够的经验,如有需要,请前往进行咨询、委托代理。
雷石普法|涉共享汽车交通事故的法律责任分析业务咨询电话:010-5166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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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离奇闹剧!一家子半个月结婚离婚2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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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家子人半个月内结婚、离婚23次。如此行为,不仅荒唐而且触犯了法律。浙江省丽水市这11人涉嫌非法占有拆迁补偿利益已被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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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方

9月19日,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公安分局岩泉派出所接到市区城中村改造岩泉指挥部报案称,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冷水村飞机场角村村民石某宝、石某琴等十余人存在利用虚假离婚、结婚进行户口迁移,非法占有拆迁补偿利益的嫌疑。接警后,派出所民警当即着手调查。

原来,石某琴是飞机场角村民,2011年与原夫潘某勇离婚,不过,今年3月他们又开始了频繁接触,之所以如此,是他们看中了城中村改造可能带来的巨额利益。

  按照已经公布的补偿政策,凡今年4月10日前户口在飞机场角的村民,即使按照无房户的最低补偿标准,每个人也可以享受到40平方米的安置房补偿,而飞机场角就是今年城中村改造的区块之一。

  3月6日,此案犯罪嫌疑人潘某勇通过与石某琴的“复婚”,顺利将户口迁入了飞机场角,但仅仅6天之后,这对夫妻再次选择离婚。也就在这之后,足以让人瞠目结舌的“好戏”上演了……

  3月20日,潘某勇与自己的嫂子汤某香结婚,6天后离婚;4月3日,他再次与汤某香的妹妹汤某连结婚……

  石某琴也有连续动作,她2011年与张某满二婚,2013年离婚,随后于今年3月20日与汤某满(汤某连原配丈夫)三婚……

不仅如此,潘某勇的父亲潘某田也先后多次离婚、结婚,3月11日甚至与亲家母刘某娇在民政部门进行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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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超出诈骗犯罪立案标准,应追刑责

根据户口登记条例,如有“不按照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假报户口”等情形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就这起案件来说,这一家子11人之所以用眼花缭乱的动作结婚又离婚,整出这么大的动静,目的只是为了骗取不菲的拆迁补偿金。考虑到这种诈骗公私财物行为,涉及的拆迁补偿金为数不少,已经超过了浙江省关于诈骗犯罪的立案标准,理应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浙江省有关具体数额标准,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6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就此案来说,一旦定罪量刑,板子必然不会太轻。当然,如果有未遂的情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刑事责任恐怕很难免于追究。

现实中,类似这种“一家子11个人半个月结婚离婚23次”的奇葩现象,并非个例。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为达到个人目的“假离婚”,特别是在拆迁、买房、规避债务、子女升学等方面,通过弄虚作假的手段违规办理婚姻登记。根据婚姻法,即便是这类“假结婚”“假离婚”,只要不在“无效”和“禁止”范围之列,就属于合法有效,“违法成本几乎为零”,也就给了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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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法律是社会的减震器。“一家子11个人半个月结婚离婚23次”等奇葩乱象,暴露了法治的短板弱项,已到了非治不可的地步,不能当作笑话来看。从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打出组合拳,及时有效封堵住法律的漏洞,才会避免类似问题重演,更好地维护社会和公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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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新闻|亳州市人民政府团委市委书记王磊等一行人莅临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雷石新闻|亳州市人民政府团委市委书记王磊等一行人莅临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雷石新闻
10月10日,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政府团委市委书记王磊等一行人莅临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参观访问,并与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相关负责人就招商引资方面的事宜进行了洽谈。
雷石新闻|亳州市人民政府团委市委书记王磊等一行人莅临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焦丽丽主任向王磊书记对雷石律所的运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的规划做了详细介绍。


王磊书记表示,此次他带领团队组织北京之行,重点关注创业企业,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设立的综合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虽然仍处于“小而精”的阶段 ,但目前律所发展状况欣欣向荣,未来可期,符合亳州市人民政府对于招商引资的需求,遂与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愉快地达成战略共识。
雷石新闻|亳州市人民政府团委市委书记王磊等一行人莅临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双方将有机会展开进一步合作,打造亳州市人民政府和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互惠共利的双赢发展模式。让我们共同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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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为治病种植罂粟,是否构成犯罪?

雷石普法|为治病种植罂粟,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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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了解罂粟吗?罂粟果壳含吗啡、可待因、罂粟碱等多种生物碱,加工入药有敛肺、涩肠、止咳、止痛和催眠等功效,治久咳、久泻、久痢、脱肛、心腹筋骨诸痛;其种子榨油还可供食用。But,罂粟也是提炼鸦片等毒品的原料罂粟壳中含有吗啡等物质非法种植买卖、在食品中添加都被明令禁止,那么为了治病种植罂粟是否构成犯罪呢?今天,我们就通过一个典型案例为大家解开这个困惑。

雷石普法|为治病种植罂粟,是否构成犯罪?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5日10时许,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某派出所民警在某出租院内发现有种植罂粟的情况,发现后民警立即开展工作。

经核查,发现该出租院内非法种植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3484株。经询问,种植罂粟的人为李某。后民警于当日16时许,依法将李某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讯问。

经讯问,李某承认其于2017年2月份左右,在昌平区某出租院的蔬菜大棚内,种了两个“大烟疙瘩”里面的籽,2月至5月间,一直由其浇水施肥。其辩称在种植的时候不知道是什么植物,当初之所以种植,是因为听别人说该植物能治疗自己所患的腿痛疾病,并且其认为铲除了就应该免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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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后,李某不服,认为自己种植罂粟的目的是为了治病止痛,无实施该罪的主观故意,不应构成犯罪,故上诉至北京一中院。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公安机关多次供述的内容基本一致,证实其明知系“大烟种子”仍予以种植的行为;李某系文盲,其历次供述均由民警向其宣读后由其按手印确认,且有讯问录像相佐证;另外,根据出警录像,民警出警时证人王某对民警说:“我和她说过是大烟,让她铲了她不铲”,李某亦认可王某的上述证言,足以认定其明知系罂粟仍予以种植的情况;李某多次供称其种植“大烟”的目的是为治病止痛,证明其对所种植的植物是有认知的,在案证据亦足以证实李某非法种植罂粟三千余株的情况,其行为符合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予惩处。

据此,北京一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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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原植物的,公安机关可对种植者进行相关治安处罚。根据情形轻重,可判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也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三)抗拒铲除的。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是指明知是罂粟等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且达到一定数量的行为,种植行为包括播种、施肥、灌溉等行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株数应当以实际查获的数量为准。本案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罂粟种子仍播种、浇水等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其所种植植物的成活率、种植目的等均不影响此罪的构成。此外,非法种植罂粟在收获前自动铲除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是指未被公安机关发现而自动铲除的行为。

触碰法律底线,终将为自己的行为买单,李某的沉痛教训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提高警惕,认清毒品及毒品原植物,加强法律意识,切莫心存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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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以联合惩戒激活网络生态“鲇鱼效应”

雷石普法|以联合惩戒激活网络生态“鲇鱼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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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9月10日就《网络生态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严重违反规定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和网络信息内容使用者依法依规实施限制从事网络信息服务、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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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利益诱惑,不少网络平台将制作含有性暗示、性挑逗、性诱惑以及展现血腥、惊悚等低级庸俗的网络信息作为牟利法宝,致使网络生态越发乌烟瘴气。国家网信办出台网络生态治理征求意见稿,强调要以失信联合惩戒重塑网络生态公共法则,无疑会再造网络风清气正的良好生态。

  不少网络平台、信息内容生产者和信息内容使用者不仅不遵守基本的公序良俗和法律底线,反而明知故犯,在网络信息中炮制一些低级庸俗的内容,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对这些行为的惩戒力度不够,未能触及其根本利益,让其侥幸心理不断膨胀。比如对于过度炒作明星绯闻、娱乐八卦的行为,因没有施以更有效的惩戒与限制措施,始作俑者基本不会为此付出沉重代价,即使被监管部门约谈,也是“好了伤疤忘了痛”。因此,对热衷炮制负面网络信息的始作俑者施以更严的失信联合惩戒,无疑是让其在沉重的代价面前主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的有效选项。

  有人认为,当前网络生态污泥浊水横行,关键是现有法律法规没有长出“钢牙利齿”,与其在失信联合惩戒方面大费周折,不如强化依法监管的力度。诚然,监管不严是造成网络生态未能向好的病灶之一,但单纯依靠法律手段并不能一劳永逸地完全解决问题,以信用体系为切入点实施联合惩戒,无疑是有益的探索。

此番出台的征求意见稿,拟对严重违反规定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信息内容生产者和信息内容使用者等责任主体,施以限制从事网络信息服务、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等多方面的联合惩戒,意味着一旦失信就要付出“一处失信,处处难行”的沉重代价。这种失信联合惩戒所产生的高压威慑态势,必然会倒逼网络信息的相关责任主体不轻越雷池半步。一旦失信联合惩戒的威慑保持常态化,相关责任主体自然唯有走网络传播的正道,激活网络风清气正良好生态的“鲇鱼效应”也就水到渠成。

毋庸置疑,对污染网络生态的严重失信主体施以联合惩戒措施,既是网络生态建设的必然选择,也是整个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相信随着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的应声而落,再辅以法律法规的“钢牙利齿”,一个风清气正、健康向上的网络良好生态,必能在预期中照进现实。
文章首刊于人民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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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公司承诺毕业生年薪20万实给12万 毕业生不服状告公司

雷石普法|公司承诺毕业生年薪20万实给12万 毕业生不服状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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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中国每年的应届毕业生将近千万,如何找到专业对口、自己热爱的工作成为毕业生踏入社会的第一道坎,此外,在找到心仪工作的同时,如何防范就业风险,也应该引起广大毕业生足够的重视。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资深劳动争议律师以最新案例以案释法,对广大毕业生就业如何防范风险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雷石普法|公司承诺毕业生年薪20万实给12万 毕业生不服状告公司

案情回顾

2011年,顾某毕业于北方的一所著名高校,毕业后他应聘到江西贵溪的某公司,据顾某讲,公司总经理在招聘现场对他承诺,每年给他年薪20万。但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双方约定合同期限自2011年8月至2014年7月31日止;此外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加班需提出申请,批准后方视为加班,可享受加班待遇;对劳动报酬则约定采用基本工资(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职务津贴)和绩效工资结合的工资分配办法,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每月3000元,绩效工资根据工作业绩按照内部分配办法考核确定。顾某上班后,每月实际发放工资8000元,年终发放3万余元,顾某称3万元系其半年年薪的70%。2012年11月,公司以顾某不符合公司发展需要为由,将顾某辞退。顾某不服辞退理由,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发工资、加班工资及赔偿损失共计50余万元,仲裁委员会未支持其请求,顾某遂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顾某工资是月薪8000还是年薪20万?顾某是否存在加班及加班多少天?顾某能否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本案中因顾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曾经承诺支付其年薪20万,法院认定顾某工资为月薪8000元;对于顾某称其加班的问题,法院认为公司已在工资中明确写明支付每周日加班工资1379元,但是对于平时加班及节假日加班事实,顾某没有证据证明,法院对该事实也不予认定;关于赔偿金的支付问题,法院认为公司以“不符合公司发展”为由辞退顾某违反劳动合同法,不符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法定情形,故该公司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给予顾某一个月鹰潭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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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

本案中顾某和公司经理口头约定年薪20万,未签订书面合同,导致后面的举证不能,法院对年薪20万的事实不予认定,广大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认真仔细的查看劳动合同,对任何口头约定的东西都必须要求用人单位写进劳动合同;对于平常、周末、节假日加班支付加班工资问题也必须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如何支付加班工资;最后对于遭受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且未支付赔偿金的辞退,应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不服仲裁结果,可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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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工作地点的调整合理?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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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工作地点的变更看似只是劳动关系存续过程中的一个普通管理行为,但因劳动者工作地点的调整引发的各种纠纷在实践中并不罕见,尤其在劳动关系多样化,提供劳动方式灵活化的今天。如果双方没有就工作地点的调整达成一致意见,可能出现劳动者不积极履职、不至新地点工作,从而缺勤、旷工,最终导致工资支付争议以及劳动关系的合法解除违法解除之争。以下案例为工作地点变更引发的纠纷的常见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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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是否能随意调岗

张女士系白云公司员工,白云公司主要经营在北京,但由于其规模较大,在上海、天津、重庆等各大城市均有办事处,张女士入职时和白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其工作地点为全国,但张女士实际一直在北京提供劳动,后白云公司以开拓新业务为由,要求张女士至重庆工作,张女士不予接受,认为其自入职以来实际工作地点是北京,本次工作地点调整将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白云公司认为双方约定工作地点为全国,所以对张女士的工作地点调整具有合理性,张女士认为约定全国属于约定不明情况。后白云公司和张女士因张女士不服从公司安排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张女士诉至劳动仲裁,劳动仲裁裁决白云公司调整张女士工作地点行为不具有合理性,解除和张女士的劳动关系没有合法依据,系违法解除。白云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法院仍认定白云公司解除行为系违法解除。


【律师说法】

本案中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系约定不明情形,应以劳动者实际工作地点确定为其工作地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六条进行如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宽泛地约定工作地点是“全国”、“北京”等,如无对用人单位经营模式、劳动者工作岗位特性等特别提示,属于对工作地点约定不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已经在实际履行地点工作的,视为双方确定具体的工作地点。用人单位不得仅以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北京”为由,无正当理由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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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地点约定广泛时的调岗仍需进行合理性审查

何先生系森林二手车公司的二手车评估师,工作时间和工作方式都比较灵活,日常在家从手机上接受公司派单,然后自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前往二手车所在地进行评估,其工资构成主要依据评估件数进行提成,公司不再单独支付交通补助等费用。何先生和森林二手车公司约定其工作地点在北京,因何先生居住在顺义区后沙峪地铁站附近,所以其一直进行该地区的车辆评估。后森林二手车公司以顺义区营业量饱和量不足为由,要求何先生进行昌平区车辆评估,何先生予以拒绝。公司表示如何先生不同意工作地点调整,可先回公司本部进行业务学习,工资正常发放,何先生不予接受,并至公司总部拉横幅进行抗议。后森林二手车公司以何先生不服从管理和不提供劳动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法院在审理中查明何先生所在后沙峪地区系北京市顺义区、昌平区交界处,何先生的工作地点从北京市顺义区变更至昌平区,虽然看似跨区域的调整,但经过地理位置分析和实际影响考察后发现两个区毗连,结合其工作方式为根据评估单数提成及本来不额外提供补助,通常通过乘坐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自行前往,可以认定该工作地点的调整不会对其造成不便影响,法院认定森林二手车公司系合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律师说法】

 本案中约定工作地点为北京,仍属约定广泛问题,以实际工作地点进行确定,但约定不明时仍需对地点变更合理性进行考察,工作地点的调整是否合理不仅是法律判断更应结合生活常识综合分析,并非绝对合理或不合理。当然工作地点乃至工作岗位的调整,实则背后还涉及到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问题,用人单位具有自主经营和员工管理职责,可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进行合理工作安排,这项权利属于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权利,法律应在合理范围内进行规制,而非完全的严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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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地点调整的合理性需考察用人单位是否提供便利

刘先生在创新科技公司工作,后由于产业规划原因,创新科技公司从北京城区迁往燕郊地区,为解决员工上下班问题,创新科技公司增设了从城区开往燕郊的班车,并且调整了上下班时间,延迟上班时间并提前下班时间,创新科技公司仅留设几名人员在原办公地点进行值班和后期搬迁事宜清理工作。刘先生不同意该工作地点调整安排,称创新科技公司系通过“冷暴力”方式逼其离职,但认可工作地点调整后,工作时间缩短以及开设班车情况,但仍表示因需在城区照顾家人无法至新工作地点提供劳动。后刘先生和创新科技公司进行多次沟通,刘先生表示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也不去上班,等着“被”离职。一个月后,创新科技公司以刘先生旷工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刘先生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认为创新科技公司系合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刘先生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结果同劳动仲裁裁决。


【律师说法】

对工作地点变更的合理性审查,除考虑对劳动者生活影响外,还应考虑用人单位是否采取了合理弥补措施(如提供交通补助、班车)等。如果工作地点的变动仅属于小范围的变动,则劳动者有配合的义务。实践中如果工作地点调动过远,会增加劳动者的上班时间以及交通成本,但若调动过远,用人单位又没有安排班车、提供宿舍、发放交通补贴、租房补贴等补偿措施的,那么法院通常会认为对劳动者生活造成了实际的影响,岗位或工作地点的调整不具备合理性。本案中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地点后,不仅缩短工作时间还开设班车,实际并未对劳动者工作、生活造成明显不利影响,在此情况下,如果劳动者不服从工作地点调整,反而以旷工形式不提供劳动,那么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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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地点约定“项目所在地”时是否能够调岗

李先生系蓝天建筑公司项目经理,主要负责项目建设和维护,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为项目所在地,李先生在蓝天建筑公司工作近十年时间,工作地点进行过六次调整,每次均随不同项目至不同地点,后李先生至北京工作,蓝天公司因北京项目停止需派李先生至外地工作,但李先生表示已经适应北京工作生活不接受工作地点的调整,也实际未去新工作地点提供劳动,后蓝天公司因李先生旷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李先生不服诉至劳动仲裁,劳动仲裁裁决蓝天公司系合法解除和李先生之间的劳动关系,李先生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认定蓝天公司系合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律师说法】

就特殊行业如建筑行业等,劳动者尤其是具有一定管理职责的管理人员随项目变动而变更工作地点的情况较为常见,如双方就工作地点约定为项目所在地或者经营所在地等,基于其工作特点,不属于约定不明情形,用人单位有权按照约定安排劳动者工作岗位,劳动者应该服从用人单位安排正常提供劳动。有的案件中,有的劳动者提出在某一项目所在地工作时间较长视为对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由灵活方式变更为固定方式,但除非其能够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就此形成合意,否则对该项主张通常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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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新闻|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召开节后交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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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新闻|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召开节后交流会祖国70周年华诞的喜气未消,雷石人就以饱满的精神面貌迎来了节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0月8日上午,为了让律所同事在国庆黄金周后更好更快地进入工作状态,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陈影主任在会议室组织召开了节后交流会,雷石律师事务所全体人员参与本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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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新闻|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召开节后交流会雷石新闻|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召开节后交流会交流会在温馨愉快的氛围中进行。参会各位依次发言,在分享假期中欢乐时光之余,不忘对前一段时间的工作进行总结和对下一阶段的工作进行动员。



一些加入雷石大家庭不久的新鲜血液更是积极分享参与律所工作后的心路历程,参会各位无不深受启发触动,对未来的工作充满干劲。
雷石新闻|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召开节后交流会雷石新闻|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召开节后交流会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焦丽丽主任
雷石新闻|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召开节后交流会雷石新闻|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召开节后交流会面对下一阶段的工作,全体雷石人将更加紧密团结在一起,秉承“法精于专,人贵以诚,事立于和,业成以恒”的理念,不断增强业务能力,在仰望星空的同时脚踏实地,用点滴进步促成律所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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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新闻|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召开节后交流会国庆假期已经结束,但雷石人的征途不会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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