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员工患病企业解散 出资人依法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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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工人因工作患有职业病并认定为工伤的,用人单位理应赔偿,可企业被注销了又该如何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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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欧某自2006年起在原潼南县玉溪镇金堆村的砂石厂从事打碎石工作。2016年,欧某被确诊为尘肺病。2017年,重庆市职业病防治院诊断欧某患有职业性矽肺二期,潼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欧某为工伤,其伤残等级为伤残四级。

该砂石厂于2013年10月23日注册登记成立并取得营业执照,负责人及出资人均为陈甲。2016年11月,玉溪砂石厂决议解散并注销登记。

经欧某申请,重庆市潼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8月出具仲裁裁决书,载明“申请人欧某与被申请人潼南县玉溪镇玉溪砂石厂于2013年10月23日起劳动关系成立”。2017年7月20日,欧某向潼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后该委员会出具《逾期未受理证明书》。欧某起诉至潼南法院,要求陈甲、陈乙共同向自己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潼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诊断为职业病并认定为工伤的,其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

本案中,欧某与玉溪砂石厂的劳动关系于2013年10月23日起成立,但玉溪砂石厂未给欧某参加工伤保险,故应向欧某一次性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因玉溪砂石厂已经决议解散并注销登记,根据法律规定,其责任依法应由出资人陈甲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陈甲向原告欧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停工留薪期工资、劳动能力鉴定期间的生活津贴、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605974.64元。因欧某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陈甲、陈乙共同出资经营玉溪砂石厂的事实,法院不予支持由陈乙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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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集市

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最高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相关规定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点评

工伤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过程中受到意外伤害,或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后,由国家和社会给负伤者、致残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的必要物质帮助。

工伤保险制度使在工作中受到意外伤害、患上职业病的劳动者获得及时、充分赔偿、补偿,为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在实践中,对工伤认定标准、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数额等问题仍存在一些疑惑、误解和争议,还有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对劳动者的工伤赔偿责任,恶意破产或注销企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由此导致工伤保险纠纷时有发生。

因此,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大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能知法守法、学法用法。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所有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劳动者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此外,劳动执法部门应当强化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对那些漠视劳动者合法权益、拒绝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用人单位依法严厉处罚,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希望用人单位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把劳动者生命健康安全放在心中最重要的位置,严格制度与措施,为职工营造安全生产环境,避免意外伤害和职业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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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债权人的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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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认定——重庆一中院裁定屈某诉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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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4年10月10日,黄某以后岩公司名义与富皇公司签订《采矿权转让合同》,约定富皇公司将茶叶坡水泥配料用砂岩矿采矿权转让给后岩公司。依据富皇公司申请,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以下简称北碚区国土局)于2014年10月21日批复准予转让。2015年3月24日,后岩公司因超出名称保留期,而未在工商部门注册营业执照。2016年7月26日,北碚区国土局向富皇公司和后岩公司发出限期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的通知。

2016年6月14日,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依本案原告屈某申请作出执行裁定,查封黄某以后岩公司名下受让的富皇公司茶叶坡砂岩矿采矿权受让合同权益、砂岩矿矿产资源采矿权及设备,查封期限两年。北碚区国土局认可已收到北碚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年7月,本案第三人厚海公司向北碚区国土局提交《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书》,该申请书记载的变更类型为“矿山企业名称变更”,变更内容栏中载明采矿权人由后岩公司变更为厚海公司,后北碚区国土局向厚海公司颁发了被诉采矿许可证。经审理查明,富皇公司原持有的采矿许可证与被诉采矿许可证上记载的矿区范围拐点坐标均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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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屈某申请的查封行为与被诉行政行为无任何利害关系,其不具有本案的原告主体资格,据此裁定驳回屈某的起诉。

屈某不服一审裁定,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该院认为,屈某基于其对黄某享有的债权,申请对黄某的财产进行保全,北碚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黄某以后岩公司名下受让的富皇公司茶叶坡砂岩矿采矿权合同权益、砂岩矿矿产资源采矿权及设备,该司法执行行为目的系保障屈某对黄某的债权得以实现。北碚区国土局将该采矿权登记在厚海公司名下并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行为可能影响屈某债权的实现,故屈某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具有利害关系,其作为本案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符合法律规定。遂撤销原裁定,指令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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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资源税法通过:与改革同步 与未来同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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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法的通过,是在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背景下一项重要的立法进程。
在8月26日举办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司长卜祥来介绍说,资源税法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完善地方税体系的重要举措,是绿色税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相比资源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法吸收了近年来税收征管与服务上的有效做法,践行了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体现了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
卜祥来介绍,具体而言,资源税法带来的变化体现在三点。
雷石普法|资源税法通过:与改革同步 与未来同路三点变化

一是资源税法简并了征收期限。新税法规定由纳税人选择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并将申报期限由10日内改为15日内,与其他税种保持一致,这将明显降低纳税人的申报频次,切实减轻办税负担。
二是规范了税目税率,有利于简化纳税申报。新税法以正列举的方式统一规范了税目,分类确定了税率,为简化纳税申报提供了制度基础。
三是强化了部门协同,有利于维护纳税人权益。新税法明确规定,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良好的部门协作,有利于减少征纳争议,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雷石普法|资源税法通过:与改革同步 与未来同路保留水资源税相关内容
与改革相衔接
在本次通过的资源税法当中,保留了与水资源税相关的内容,并作出完善,体现出与水资源税改革进程相衔接的特点。
资源税法规定,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依照本法原则,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的内容,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确定的。水资源税改革由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1985年立法授权决定依法进行,目前正在稳步推进。此次立法修改也将同水资源税改革进程相衔接。法律规定,水资源试点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
针对水资源费改税会不会影响普通家庭水费的问题,在新闻发布会上,财政部税政司负责人徐国乔介绍说,水资源税试点采取费改税,是对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特种行业取用水和超计划用水适用较高税率,正常的生产生活用水维持在原有的负担水平不变。
由于各地水资源状况不尽相同,经济发展情况也存在差异,法律规定,水资源税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取用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率。
为了进一步适应改革进程,资源税法同时规定,国务院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内,就征收水资源税试点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及时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议。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表示,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水资源对于人类社会的重要性正在不断提升,因此将水资源纳入资源税征税范围,是大势所趋。
雷石普法|资源税法通过:与改革同步 与未来同路对“开发应税资源”征税
        为改革预留空间
资源税法中,将征税范围的表述扩展为“开发应税资源”。相比于在初审稿中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法律当中这一相对灵活的表述,侧重于为今后改革预留空间。
“自然资源概念的认定范围在逐渐扩大。”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认为,“这一表述的修改,为日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将森林、草原、滩涂等其他资源品纳入征收范围留出空间,也避免了以后出现制度障碍。”
回顾资源税的发展历程,记者看到,伴随着时间推进,在资源税改革进程当中,其征税范围在逐步拓展。
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标志着中国资源税的正式征收。起初,中国只针对原油、天然气和煤炭三种资源征收资源税,其后又将铁矿石纳入征税范围。
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需缴纳资源税。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发生了拓展,并确立了“普遍征收、从量定额”的计征方法。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决定提出“加快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改革……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自此,资源税步入全面改革时期,除了进行“从价计征”“清费立税”等改革外,资源税征收范围逐步从矿产资源领域扩围至水资源领域,有关森林、草原、滩涂等自然资源征税试点也在“授权范围”内逐步展开。
雷石普法|资源税法通过:与改革同步 与未来同路规范减免税政策
促进资源集约利用与环境保护
根据税制平移的原则,实践当中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也被纳入了资源税法。
徐国乔表示,现行的资源税减免政策既有长期性的政策,也有阶段性的政策,对现行长期实行而且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优惠政策税法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此外,法律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对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
对此,齐玉委员在审议中认为,草案重视免税减税对环境保护的激励功能,授权国务院对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是减征资源税,这有利于发挥税收对生态文明建设的积极引导作用。
资源税法通过,保持现行资源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对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改革的要求做了适当的调整,有利于更好地运用税收手段促进资源节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刘剑文认为,资源税法是我国税收立法的又一重要成果,它完成了资源税税率的法定化,明确了资源税的征收模式,增强了资源税在生态保护方面的功能,意味着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财税法治建设中得到深化落实和发展。
周洪宇委员在接受《中国人大》全媒体记者采访时表示,将资源税暂行条例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体现了中央对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体现了对促进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适应了绿色协调共享发展的理念,对未来立法做出了良好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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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转单的重复投资不应累加计入犯罪数额——江苏南京玄武法院判决王丽丽、姚天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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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盛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弘公司”)于2015年6月4日成立后,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专门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以高息为诱饵吸收存款。被告人王丽丽、姚天龙在盛弘公司担任业务员,向多名集资参与人吸收存款,存款到期后本息未兑付再签订合同转单重复投资。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按犯罪数额重复投资累加计算指控,被告人王丽丽向华家骏、颜祥等多人吸收存款合计701.49万元,造成实际损失合计588.63万元;被告人姚天龙向史忠志等多人吸收存款合计39.82万元,造成实际损失合计37.02万元;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控辩双方对转单的重复投资是否累加计入犯罪数额存在争议。案发后,被告人王丽丽主动退出款项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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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依据审计报告将转单的重复投资累加计入犯罪数额,认定的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大幅超过其投资本金,其中包括年收益率逾100%的非法高额利息、复利,逻辑上难以自圆其说且不符合日常情理,不利于平等保护集资参与人的本金损失,也不利于引导集资参与人理性投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认定不当,审计报告的相应意见不应采纳。根据在案证据综合判断后认定,被告人王丽丽吸收存款、造成的损失分别为300.114万元、279.241万元,被告人姚天龙吸收存款、造成的损失分别为37.12万元、33.495万元。被告人王丽丽、姚天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中,被告人王丽丽非法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丽丽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被告人姚天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被告人王丽丽退出的10万元按比例发还各集资参与人;责令被告人王丽丽、姚天龙继续退赔各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

姚天龙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又申请撤回上诉。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就犯罪数额提出抗诉。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吸收资金中转存部分未计入犯罪数额的抗诉正确,予以支持抗诉。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审计报告在吸收人员范围、损失计算等方面与查明事实不符,原审法院对审计报告不予采信,并根据集资参与人陈述、合同、收据等证据重新审核非法吸收存款以及损失的金额,认定并无不当,抗诉、支抗机关的意见不能成立。上诉人姚天龙在二审审理期间,自愿撤回上诉,应予准许。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二审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姚天龙撤回上诉。二、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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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1.转单的重复投资是否应累加计入犯罪数额。准确认定吸收存款的数额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仅关系到刑事制裁行为人以维护金融秩序,而且关涉对集资参与人合法权益的救济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集资参与人收回本金或者获得回报后又重复投资的数额不予扣除,明确了投资本息收回后重复投资累加计入犯罪数额的认定规则。本案系转单的重复投资,集资参与人并未收回本息,投资款一直在吸收资金的行为人控制之下,投资到期后虽再次签订合同,但犯罪对象仍系集资参与人首次交付的本金,只是吸收资金持续的时长发生变化,行为人实际没有吸取新的社会资金,并未对金融秩序造成新的侵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行为人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尚应对集资参与人的损失承担退赔责任。转单的重复投资包含年息逾100%的非法高额利息、复利,大幅超出合法的民间借贷中年息24%的法定限值,此类情况如累加计算犯罪数额,必然导致非法的高额利息、复利合法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发多因资不抵债,这样既不利于平等保护投资人的本金损失,也不利于引导投资人理性投资,犯罪数额明显超过集资参与人陈述的投资和损失,不仅逻辑上难以自圆其说,而且不符合日常情理。因此,转单的重复投资不应累加计入犯罪数额。


2.量刑证据存疑时犯罪事实的认定。定罪证据确实、充分,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在案证据不能证明集资参与人系实际收回投资本息后重复投资的,犯罪数额即应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作出认定——不累加计算。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出现犯罪数额远远大于集资参与人的实际投资和损失等突出问题,原因即在于将未兑付本息的转单重复投资累加计算。集资参与人不仅是吸收存款活动的直接参与者,而且是直接利害关系人,认定吸收存款的数额及造成的损失,应当以集资参与人的陈述为基础,全面审查投资合同、资金收付凭证、会计账簿等证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往往涉及时间跨度长、影响范围广、集资人员多、调查取证难、证据材料繁等多方面问题,明确此类犯罪数额的具体认定规则,统一侦查、公诉、审判工作的思想认识,对案件的依法公正高效办理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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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网上投简历掉进信息泄露“陷阱” 谁在售卖网络求职者“简历”

雷石普法|网上投简历掉进信息泄露“陷阱” 谁在售卖网络求职者“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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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大学毕业不久的郭钰急于找工作,在网上向几家公司投递了简历,求职意向是“美术指导、广告设计”,之后竟频繁接到陌生电话和短信,提供的都是一些莫名其妙的职位。
现实中,不少年轻求职者也和郭钰一样掉进了信息泄露“陷阱”。
中国青年报记者调查发现,目前,网上简历售卖市场十分活跃,已形成“一条龙”产业。不法分子通过各种形式以正规企业身份入驻网络求职平台获得求职者简历,卖家出售的商品从简历获取的软件与账号、再到简历,一应俱全。
雷石普法|网上投简历掉进信息泄露“陷阱” 谁在售卖网络求职者“简历”简历被泄露背后的无力维权
郭钰原本满心期待地等着企业的邀约,没想到接到的竟是骚扰电话,“基本上一天能有三四个。他们问我要不要去做销售,销售什么也不告诉我;还有人问我要不要去做任务,30~80元一单,一单一结,也不说内容,只让我加QQ;还有问我要不要做健身教练的……”。

郭钰怀疑简历被泄露,但为了不错过心仪公司,只能继续忍受这些骚扰,“已经严重影响了我的求职情绪”。
谈及维权,她犹豫了:“个人维权很困难,也很麻烦。维权是漫长的过程,会耽误我找工作。”
郭钰的遭遇并非个案。前不久,记者在网络商贩手中购买了100份某知名求职网站的简历,求职意向涵盖美术指导、律师、翻译、缝纫、淘宝客服等多个行业。
记者随机选取了10份简历,对其中信息进行核实。求职者中至少有3位曾受到过不同程度的信息骚扰。另外,只有两人在上述网站投过简历,其他人都在不同的求职网站投递过简历。
来自广州的求职者张强(化名)向记者确认了该简历信息的准确性。
过去一个多月里,张强几乎每天都能接到一两个电话,试图介绍他到瑞典、澳大利亚等国家去做包装、搬运等工作。“我现在接电话都告诉他们,我不找工作了。”尽管如此,他并没有维权的打算,“管不了他们”。
来自南京31岁的求职者王浩(化名)是一名律师,正准备换工作。虽没接到骚扰电话,但简历被售卖这件事还是引起了他的担忧:“这个事情(信息泄露)是广泛存在的,作为个人很难去追究平台的责任。”他并不希望现在的单位知道自己准备跳槽,简历泄露随时可能给他带来麻烦。
雷石普法|网上投简历掉进信息泄露“陷阱” 谁在售卖网络求职者“简历”完整的“简历收集”产业链
记者调查发现,简历有一手与二手之分,一手简历就是从未被售卖过的,二手简历是被卖过1次以上的。一位卖家张磊(化名)称,通常一手简历“转化率”更高,求职者电话更容易打通,QQ或微信的好友申请也更容易通过。

据记者调查,知名求职网站的一手简历每条价格1.8~2.5元,二手简历每条价格在0.8~1.5元之间。其他求职网站每条价格0.6~1元。
张磊介绍,数据提供求职者的姓名、手机号、年龄、性别信息,直接发到买家邮箱。当被问及信息是否能够保证实时更新,张磊再三承诺“当天简历,每天稳定更新5000+,质量杠杠儿的”。
另一位网络卖家陈红(化名)给了记者某求职网站的账号试用。记者登录发现,这是该求职网站一个企业VIP账号的子账号,其母账号认证显示是一家大连的人寿保险公司。
母账号可以为子账号分配“简历下载点”。按照约定,陈红为子账号充入了700点,可以在“简历库”里任意下载所有简历。在该账号上,下载一份简历,上海地区需要8点,一线城市7点,二线城市6点,三线城市5点。
除简历买卖外,企业VIP账号的子账号、辅助软件在网上均有出售。当下获取简历最主要方式是通过企业账号发布招聘信息,等待求职者投递简历,再将简历提取出来售卖或直接利用。
知情人士赵峰(化名)透露,在一些知名求职网站上,只有通过认证的企业账号才有权下载简历。认证企业需要准备营业执照和该网站没有认证过的账号,行话称为“白号”。一般来说,一张营业执照可认证3~5个白号。
记者调查发现,网上有专门出售用于注册白号的软件,可以帮助买家批量注册白号,价格在每月100元以上。另外,营业执照也可以批量购买。
“我都是从做工商注册的朋友那里批量拿,现在一手执照基本买不到,二手执照也可以用,但是要技术。”赵峰说,有了营业执照和白号后,利用群内认证软件,可以实现企业VIP的批量认证。企业认证成功后,便可以发帖吸引求职者投简历,帖子内容可以任意编辑, “能否吸引到求职者,还要看话术。”
理论上,发的招聘信息越多,收到的简历数量就越多。网上还专门售卖“发帖机”软件,价格在300~400元/月。另外还有软件可以将帖子刷新,使帖子排名更高。最后,根据平台服务,利用“简历提取器”,以文本形式提取出求职者简历信息。
雷石普法|网上投简历掉进信息泄露“陷阱” 谁在售卖网络求职者“简历”亟待加强求职平台监管
网络简历贩卖是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民商法学教研室张鹏教授指出,简历买卖涉及到多方面侵权问题。而求职简历软件开发和简历购买者的行为,已构成共同侵权。他们将窃取的个人简历信息进行交易,这本身是违法的,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交易过程中的钱款应当由执法机关收缴。

“平台应当承担一定的数据安全保障和严格审查的义务。”张鹏说,在网站设计、网站建设维护过程中,平台有义务保障用户信息安全。如果用户信息泄露,但平台无所作为,则要承担间接责任。同时,对入驻企业的资格审查是当下网络平台面临的较大问题。正规注册的企业账号,如果被内部人员拿来做非法用途,那么企业则涉及管理不严。
张鹏说,不法分子非法窃取个人简历信息,就侵犯了求职者的隐私权。如果求职者因此接到骚扰短信或电话,个人生活安宁被侵扰,则构成隐私权的二次侵犯。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文章来源于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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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兄弟俩假借房屋买卖套取贷款 15年后被法院认定合同无效

雷石普法|兄弟俩假借房屋买卖套取贷款 15年后被法院认定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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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04年,兄弟俩假借房屋买卖套取银行贷款20万元,房子由哥哥过户给弟弟。眼看贷款还清,不料弟弟去世,其继承人不认账,认为当时双方是真实买卖,不肯交还房屋,哥哥为此诉至法院。近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原告与弟弟15年前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无效,被告一家将案涉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

雷石普法|兄弟俩假借房屋买卖套取贷款 15年后被法院认定合同无效

案情回顾

李大与李二是同胞兄弟。“2004年2月,因急需支付一辆大巴的购车款,就和弟弟商量,以二手房买卖的方式,把我的房子‘假卖’于他,从而套出一笔银行贷款。”据李大陈述,签约过户后,银行很快发放了一笔20万元的贷款,“先转到中介公司账户,再转至我名下。”


“贷款本息一直都是我在还,当时过户的税费等也全都由我承担。”李大称,兄弟明确约定,待贷款还清后,弟弟再将房屋过户回哥哥名下。


不料事与愿违,2017年11月,弟弟李二因病去世,妻子和一双儿女是其法定继承人。而此时,上述房产依然在李二名下。李大在多次与弟弟一家交涉未果后,诉至法院。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确认,自买卖合同签订后,案涉房屋一直由原告李大一家占有并使用。“完全因为当时签订合同只是表象,不是真实意思表示。”原告陈述,真实意思就是以房屋买卖的表象,达到借款融资的目的。


对此,被告辩称,因为原告外面欠债较多,一方面是为了让他解决债务问题,免得这个房产被其他债权人征用,同时为了解决原告的居住问题,才同意其居住。


经查,这套面积120平方米左右的房屋原登记于原告李大名下,系拆迁所得。2004年2月,李大与李二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自愿将房屋以23万元总价转让。《契约》仅载明:此系双方自愿,决不反悔;立约生效后出让之房屋如产权发生纠纷,概由甲方(李大)负责处理。如果买卖双方发生其他纠纷,可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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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之合同无效。本案中,李大、李二于2004年2月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从表面上看系双方就涉案房屋买卖达成的协议,但实际上双方在房款支付期限、过户期限、买受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及出卖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等涉及买卖双方重大利益的条款上,均未明确约定,与真实的房屋买卖通常做法不符。


其次,涉案房屋的还贷存折、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均由原告保管;原告自2004年3月至2019年2月一直按期归还涉案房屋的按揭贷款本息;自涉案房屋办理完过户后,双方未办理房屋交接手续,该房屋也一直由原告居住使用至今,且涉案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依然由原告保管;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契税、印花税、抵押费、交易费、产权变更费用等均为原告支付且相关票据原件均在原告处保管。


综上,原告李大与李二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其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目的系违规骗取银行贷款,以二手房买卖之合法形式掩盖个人以虚假按揭方式套取银行信贷资金之非法目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之无效情形,这样的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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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国家文物岂能据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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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观古迹,突起贼心,顺手将文物据为己有,可惜到手的赃物还未看清楚到底长啥样,就被人赃并获。近日,江苏省张家港市检察院以被告人丁大斌涉嫌盗窃罪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雷石普法|国家文物岂能据为己有去遗址一探究竟
入选“2018年度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的张家港黄泗浦遗址,是鉴真和尚第六次东渡的起航处。今年元旦前夕的一天中午,张家港市公安局突然接到黄泗浦遗址考古发掘工作人员的报警电话,称在遗址发掘处有人偷走了刚发掘出来的文物。

警察迅速赶至案发现场,根据报警人的指认,民警在现场抓获一名可疑男子,并在他停放在遗址附近的轿车内查获了一个瓷瓶。


经进一步侦查,原来这个名叫丁大斌的中年男子系张家港当地人,自小痴迷各类古玩,对各地古迹的讯息也颇为关注。一天在浏览某论坛时,丁大斌无意间获知张家港黄泗浦遗址正在发掘的消息,这“天大的喜讯”简直让他高兴坏了。他连夜做足功课,第二天午休时便驱车赶去一探究竟。
雷石普法|国家文物岂能据为己有入选“2018年度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的张家港黄泗浦遗址,
是鉴真和尚第六次东渡的起航处。
信步参观发掘现场
刚到遗址现场入口,一块由张家港市人民政府立的石碑就让丁大斌兴奋不已,那上面赫然写着“黄泗浦遗址”五个金色大字,还标明了这个地方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由于时值午饭时间,发掘工地上的工作人员都陆续去吃午饭了。丁大斌见状,绕了几个小道,直接进入了遗址1号大棚内,没走几步便看到有两口已经发掘出来的古代棺材正放置在棚底地上,他快步走近,探头想去细看,并伸出手打算摸一下棺木材质。恰好一名工作人员路过,及时喝止了他的行为。


随后,工作人员向丁大斌耐心说明,目前遗址还处于发掘阶段,因此是半封闭的,来人参观可以,但只能在遗址上方四周的小路上看,不能进入工作现场,更不能去触碰现场的任何东西,因为所有东西都属于保护文物。


丁大斌连连点头表示明白,也信誓旦旦地答应了工作人员所叮嘱的话,并顺从地离开1号大棚,去规定允许的地点参观。


工作人员见他态度诚恳并很配合,也便放心离开.随后,丁大斌再次信步参观起了遗址发掘现场,当他沿着小路走近遗址2号大棚一条正在抽水的古河道时,远远看到河道上面有一座古式方桥,露出的河床上还有一些残破的瓷片。虽然沿路都树立了一些写有“考古现场井深勿入”的警示牌,但那些散发着浓浓古韵味的瓷片让丁大斌欲罢不能,顺着河道旁挖出来的楼梯就走了下去。
雷石普法|国家文物岂能据为己有拿走瓷瓶放车里
在裸露的河床上仔细逛了一圈,丁大斌在河床中心位置发现了一个完整的瓷瓶正斜躺着陷在河泥中,周边是破碎的瓦罐以及一个头骨。由于当时放眼所及的河床上,只有这一个瓷瓶是完整的,丁大斌好奇心愈盛,上前扒开河泥,将瓷瓶取出,拿在手里仔细端详起来。当时的瓷瓶内外都是淤泥,几番擦拭都未能看清楚上面的图案,丁大斌突然萌生了将这个瓷瓶占为己有、回去慢慢研究的念头。于是,他环顾了一下四周,趁着无人,拿起瓷瓶便跑,后直接将瓷瓶放到了自己停放在遗址外面停车场的汽车里。



丁大斌想着这瓷瓶毕竟是从遗址现场取出来的,那肯定具有一定的年份特征和历史价值,而最了解这些的,不外乎就是发掘现场的考古专家们。略微纠结了一下之后,他并没有直接离开,而是意犹未尽地回到遗址现场,与吃过午饭回来的工作人员们闲聊套话,想要多了解一点黄泗浦遗址的历史以及所偷瓷瓶的相关情况。


没多久,就有工作人员发现河道中心那个唯一完整的瓷瓶不见了。看着这个求知欲旺盛、不停追问遗址相关信息的参观人员,工作人员开始起疑,并质问是不是他拿走了那个瓷瓶,“那可是文物,将来都是要放到博物馆去的,拿走是犯法的!”心虚的丁大斌,禁不住几下盘问便开始支支吾吾,工作人员随即报了警。
雷石普法|国家文物岂能据为己有案发后追悔莫及
经鉴定,该宋代韩瓶属于一般文物,价值人民币800元。但由于这个刚发掘出来的瓷瓶还没来得及进行出土位置定位、拍照等考古发掘程序,因此丁大斌的行为已经对发掘现场原貌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破坏。且根据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盗窃一般文物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当时我只觉得这瓷瓶是一个年代久远的艺术品,一时鬼迷心窍偷了它,我真的没料到会这么严重。”追悔莫及的丁大斌双手捂着脸,不停地低声抽泣。


检察官提醒,我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都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破坏、盗窃文物的行为都属违法。时光不可逆,文物不可再生,每一处古迹遗址的考古发掘,都渗透着国家、政府和每一个考古工作者的努力和汗水。希望广大民众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切莫以身试法。


考虑到丁大斌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且相关损失已经挽回,法院最终以盗窃罪判处其罚金人民币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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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轻轨站台摔伤,责任如何分担?乘客穿拖鞋乘车被判担责四成

雷石普法|轻轨站台摔伤,责任如何分担?乘客穿拖鞋乘车被判担责四成

雷石普法

重庆市一乘客在下班高峰时穿拖鞋在轨道站台候车,不慎摔倒导致骨折,将重庆轨道集团告上法庭。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认定重庆轨道集团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承担60%的赔偿责任,判决赔偿乘客沈先生4372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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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4年7月6日,沈先生欲乘坐轨道交通前往重庆市渝中区两路口车站。在红旗河沟车站换乘时,摔倒在红旗河沟车站内,致右膝盖受伤。


事发后,轨道集团站内工作人员拨打120急救电话,由救护车送至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沈先生为右髌骨粉碎性骨折、右膝盖皮肤挫裂伤。


住院治疗期间,轨道集团支付了全部医疗费及护理费。


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沈先生伤残等级为十级,后续医疗费为8000元,出院后护理期限以30天为宜。


沈先生认为,轨道集团没有将乘客安全运输至目的地,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起诉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续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83332元。


轨道集团辩称,本案系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合同履行义务的时间段为自乘客上车之时起至乘客下车之时止,轨道集团已按照合同约定将沈先生运至目的地,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不存在合同违约情形。轨道集团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损害后果应由沈先生自行承担。


渝中法院一审认为,该案系客运合同纠纷,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乘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乘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系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乘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该案中,沈先生在运输过程中摔倒受伤,轨道集团作为运输企业,在运输过程中负有保障乘客人身安全的义务,且未能举示直接证据证明其在损害发生中采取了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应对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沈先生也未能举示证据,证实摔倒系站内地面湿滑所致,且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意识到下班高峰时段,车站内人流众多,穿着拖鞋不便行走且易发生摔倒,因此沈先生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轨道集团对沈先生的损害承担60%的赔偿责任,沈先生自行承担40%的责任,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轨道集团不服一审判决上诉,重庆五中院日前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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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该案一审承办法官说,自客运合同关系建立之时起,轨道交通经营者即负有安全运输乘客的义务,运输过程应认定已经开始。在乘坐轨道交通下车后,并不能如公交车下车直接与外界沟通,而需要通过具有封闭性的车站出站才能到达外界,因此轨道交通的各个车站属于轨道运输的组成部分,在乘客通过出站闸机等具有出站性质的出站口后,运输过程才算结束。


该案中,沈先生受伤地点位于车站内,尚未出站即运输过程并未结束,客运合同关系依然存续。轨道集团将乘客在客运合同中的权利局限于运输工具上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沈先生依据客运合同主张权利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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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夫或妻持有有价证券、公司或企业股份在离婚时如何处理?

雷石普法|夫或妻持有有价证券、公司或企业股份在离婚时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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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并不罕见的现今社会,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一直是离婚纠纷中最大的矛盾点。一般的家庭涉及到的财产分割是以不动产、车辆、存款等形式为主,但是也有一部分家庭涉及到更复杂的财产分割,比如股票、基金投资、债券、等形式的有价证券,以夫妻共同财产签订的投资理财合同等。更深一步的还有夫或妻持有公司或者企业的股份。这些财产的分割确有法律依据,但是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十分复杂。下面就由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读者做一个简单的解析。
雷石普法|夫或妻持有有价证券、公司或企业股份在离婚时如何处理?雷石普法|夫或妻持有有价证券、公司或企业股份在离婚时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了有关于夫妻共有财产,以有价证券、公司或企业股份的形式表现时,该如何处理。
雷石普法|夫或妻持有有价证券、公司或企业股份在离婚时如何处理?有价证券
首先是有价证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人民法院对于有价证券及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处理的方式分三种:
一是双方自主协商,能够协商一致的,法院按照双方约定的结果进行处理。
二是按市价分配,按照可衡量的价格折现分配。
三是在前两者都不能够实现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大体均等的数量分配给双方。
雷石普法|夫或妻持有有价证券、公司或企业股份在离婚时如何处理?关于股份
其次要说的就是股份了,这里面分为三种情况:有限公司的出资额、合伙企业的出资、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了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分配规则。简单的说,以夫或妻一方名义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如需要分割给双方,需要人数一半以上的股东同意,并且其他不同意的股东要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条件满足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将该股份分配给双方。如果一半人数以上的股东不同意股份转让,但同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股份,人民法院可以将其他股东购买股份所得的现金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分割给夫妻双方。如果一半以上的股东既不同意夫妻之间转让,也不愿意购买股份,就可以视为股东同意股份转让,获得股份的配偶就可以作为该公司的股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规定了涉及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分割规则。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合伙企业出资的转让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条件达成时配偶可以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如其他合伙人有人不同意转让,则可以行使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人民法院可将其他合伙人受让的资金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如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财产份额,则人民法院可以将退还的财产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退伙或退还财产份额,则可以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出资,该合伙人的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的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八条规定了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如果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则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由经营方给与另一方补偿。如双方都主张经营权,则双方竞价,价高者获得经营权,补偿另一方。如果双方都不愿意经营该企业,则按照独资企业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清算。
雷石普法|夫或妻持有有价证券、公司或企业股份在离婚时如何处理?综上所述,离婚纠纷中一旦涉及到有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或者合伙企业出资等方面的分割,将会是非常复杂的局面。针对如此复杂的形式,聘请一位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保障自己的权益是非常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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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警察找上门,才知“女友”是男子

雷石普法|警察找上门,才知“女友”是男子

雷石普法

2017年5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左某注册昵称为“张某曦”的微信,冒充漂亮女性,在网上发布暧昧信息,并添加被害人为好友。确定恋爱关系后,左某以还房贷、节假日红包、买衣服等为由,骗取4名被害人钱财共计56376.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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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今年23岁的左某是湖南岳阳人。2013年大专毕业后,一直在长沙,先后做过几份工作,都不如意。由于没有固定工作和稳定经济来源,左某萌生冒充女性通过网恋骗取钱财的想法。

为引起男性注意,左某开始“包装”自己。左某为自己设定了一个身份——张某曦,1990年出生,爱好健身,在湖南广播电视台从事电视制作工作。为营造真实生活氛围,左某将一名女性微商好友的朋友圈生活照片下载下来,并发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上。

此外,左某还在微博、探探等多个社交软件上,以张某曦的名义注册账号,每隔几天更新生活动态,发布照片,使张某曦这个身份看上去更加“真实”。

鱼饵已经挂上,就等鱼儿上钩了。2018年4月,左某通过探探平台与谢军(化名)结识,并互加了微信好友。

在平时的聊天中,“张某曦”总会发送一些暧昧信息撩拨谢军,一来二去,两人最终确定了恋人关系。为讨“女友”欢心,谢军经常在微信上发些小红包,金额在32元至88元不等,二人的感情迅速“升温”。

交往了十来天后,谢军在微信上提出,想见“女友”一面,但被张某曦推托了。

在接下来的日子里,“女友”以节日红包、还房贷等为由向谢军索要钱财,谢军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女友”转账3.2万余元。

2018年12月,公安机关在侦办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发现被告人左某有重大嫌疑,遂将其抓获,在对左某审查时,发现其并不涉嫌侵犯商业秘密。在审查过程中,左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其利用微信骗取谢军等四人财物的犯罪事实。

之后,办案民警通知谢军等四人到派出所协助调查,四人才发觉被骗。

在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左某犯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有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微信截图等书证及物证照片、辨认笔录、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被告人左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被告人左某的辩护律师提出,左某是被传唤到公安机关后,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构成自首;涉案的部分钱款应认定为赠与。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左某注册昵称为张某曦的微信,冒充漂亮女性,在网上发布暧昧信息,以谈恋爱为名,通过微信和支付宝的转账方式骗取被害人谢某、刘某、陈某、甘某的钱财,共计人民币56376.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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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为如何定性

法院认为,被告人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到案后,主动供述其利用微信诈骗的犯罪事实,即被告人左某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结合本案犯罪事实和情节,法院予以从轻处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法院认为,被告人左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左某有自首行为应从轻处罚的意见,经审查,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采纳。

被告人左某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左某骗取被害人谢某财物中,有6000元不是诈骗,是借款;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左某骗取被害人陈某共计人民币11495.32元,不是诈骗所得,是被害人陈某自愿支付。

法院认为,经审查,被告人左某在微信中冒充漂亮女性张某曦,在网上发布暧昧信息,以谈恋爱为名,骗取被害人的钱财,有被告人左某的供述与被害人的陈述,有微信截图、转账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人左某骗取被害人谢某、陈某的钱财的事实,其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左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法院予以采纳。

法院判决:长沙开福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左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左某退赔被害人谢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2453元;退赔被害人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9427.76元;退赔被害人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退赔被害人陈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1495.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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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长沙开福区法院刑庭法官宋敏表示,近年来,网络交友诈骗案件频发,然而网络交友诈骗套路并不复杂,一般被害人与“骗子”并未真实见面,“骗子”却以各种理由向被害人索要财物。网络交友有风险,涉及钱财要留心。在此,提醒广大网民群众在使用微信、QQ、抖音等社交平台时,要时刻保持警惕,增强防骗意识,一定要注意甄别网友身份信息,不能仅凭“朋友圈靓照”“暧昧语音”等信息便与网友交心、转账,从而导致个人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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