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孔夫子网拍卖丁聪家书被判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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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认为赵某某在“孔夫子旧书网”(以下简称孔网)公开拍卖著名漫画家丁聪书信、手稿行为侵犯已故漫画家丁聪及其配偶、子女的隐私,丁聪之子丁某将北京古城堡图书有限公司(孔网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以下简称古城堡公司)、赵某某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删除书信拍卖信息并公开赔礼道歉、将所有涉及侵权的书信返还丁某等。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赵某某、古城堡公司构成侵权,判定二被告连续15日在孔网首页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丁某赔礼道歉;被告赵某某赔偿原告丁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被告古城堡公司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
雷石普法|孔夫子网拍卖丁聪家书被判侵权案情回顾
原告丁某诉称:原告丁某系丁聪、沈峻夫妇独子,二人去世后,丁某系唯一法定继承人。2016年9月,丁某发现孔网出现大量丁聪、沈峻夫妇及其家人、朋友间的私人信件以及丁聪手稿的拍卖信息,涉及大量家庭内部的生活隐私,其中18封信件由孔网昵称为“墨笺楼”的被告赵某某拍卖。古城堡公司未经权利人允许擅自展示涉案信件,也未尽到审查义务,构成了对丁聪、沈峻及丁某本人隐私权的侵犯。



被告古城堡公司辩称,被告古城堡公司主体不适格,其经营的孔网只是网络商品交易服务的提供者和经营者;作为平台已履行“通知-删除”义务;本案中的书信、手稿内容不构成对原告隐私权的侵害;丁聪作为名人,其隐私权的行使要顾及社会公共利益。


被告赵某某辩称,涉案书信、手稿系其以合理对价购买,丁某无权主张返还;赵某某实施的网上拍卖行为无侵权故意,未造成丁某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害,也非首位将涉案书信、手稿在市场上公布的人,不符合侵犯隐私权的认定条件;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要部分让渡于社会公共利益。
雷石普法|孔夫子网拍卖丁聪家书被判侵权法院观点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涉案书信手稿内容含个人隐私。家信往来,基于彼此信赖,其内容往往涉及家庭生活的安排、个人感情的真实交流,体现了彼此的性情、情趣以及价值观。因此家信具有鲜明的私密性,很可能涉及隐私权范畴。


涉案书信中一部分为丁聪及其家庭成员之间的亲密交流,属于个人隐私;另有一部分系他人写给丁聪的书信,内容属于公开事务,未涉及丁聪、沈峻、丁某的隐私。涉案手稿未公开发表,其内容涉及丁聪在当时历史时期的思想表达,仍属丁聪的隐私。


法院认为,涉案家信、手稿不属于社会公共利益。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而合理、审慎地利用一部分隐私,由于其用意系出于社会整体考虑,不属于侵权行为。赵某某出售丁聪家信、手稿,完全基于营利目的,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名人的公众属性,并不导致民事权利被限制,更不等同于私人生活的完全曝光,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生活应当受到充分的保护。涉案家信、手稿不能因丁聪具有“名人”身份而自然进入公共领域供他人阅览、谋利。


另外,赵某某未证实其获得案涉书信手稿的合法来源,未经权利人授权公开售卖丁聪家信、手稿的行为,已经构成对丁聪、沈峻隐私的侵害,并侵犯了丁某的隐私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作为收藏品电子交易平台,古城堡公司不仅要通过技术手段、人工干预确保交易的公平、安全,也要对交易的收藏品这一特殊商品的合规性,特别是对书信、手稿等涉及隐私属性的内容尽到合理的审核义务。古城堡公司对参与拍卖交易的买卖双方均收取成交价一定比例的佣金,并组织丁聪书信拍卖专场,更应对拍卖交易涉及的商品及信息的合法合规性审查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此案中古城堡公司未能审慎履行上述审核义务,应共同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法院认定,利用互联网侵害人身权益的损害后果,往往比物理空间更为严重。涉案家信、手稿内容在孔网长期向社会公开,导致包括丁聪、沈峻、丁某的隐私长期暴露并给丁某造成严重的精神痛苦。赵某某、古城堡公司并以此获利,侵权程度更为严重。因此二被告应当向丁某公开赔礼道歉。丁某主张二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法院予以部分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二被告在孔网首页公开向丁某赔礼道歉;被告赵某某赔偿丁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合理开支(律师费)共计3万元,被告古城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驳回丁某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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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刘自荣诉原米泉市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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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01年1月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原米泉市铁厂沟镇三矿副矿长刘自荣得知矿井煤层采仓仓顶被拉空,将给煤矿生产安全带来隐患。为保证煤矿安全生产,1月8日晚10时许,刘自荣与炮工余远贵一起在职工宿舍内,将瞬发电雷管改制成延期电雷管时,雷管爆炸,将刘自荣的左手拇指、食指、中指炸去,无名指受伤。事发后,铁厂沟镇煤矿立即将刘自荣送往医院救治,并承担了刘自荣的全部医疗费用。3月21日,铁厂沟镇煤矿与刘自荣达成赔偿协议,由铁厂沟镇煤矿给刘自荣今后生活费、营养费一次性补助15000元。4月9日,刘自荣向原米泉市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2002年7月3日,原米泉市劳动局作出《关于不予认定刘自荣为工伤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原米泉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原米泉市劳动局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为由,判决撤销原米泉市劳动局的《决定》。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原米泉市人民法院一审行政判决,维持原米泉市劳动局的《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维持二审行政判决。


2013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撤销原再审、二审判决,维持一审撤销被诉行为判决,并责令原米泉市劳动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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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该案在新疆高院再审后作出维持昌吉州中院二审判决的行政判决后,刘自荣仍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立案审查后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刘自荣基于煤矿正常生产的需要与其他炮工一起在工人宿舍内进行雷管改制,并因此而受伤,但该行为显然与本单位工作需要和利益具有直接关系,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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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义与影响

如何准确把握工伤认定的标准,一直是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难点。该案涉及对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如何掌握、本单位利益如何界定等工伤认定中的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从维护职工切身利益的立法宗旨出发,对于不予认定工伤的情形,采取了从严掌握原则,明确了对职工因单位工作需要,在非工作场所从事危险工作而受伤,即使存在一定违规,仍应认定该工作与本单位重大利益具有直接关系,从而应予认定工伤的原则。该案判决充分彰显了工伤保险的立法精神,对于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裁判尺度的把握和统一,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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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京牌“摇摇”无期!那就花3万块钱买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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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买车,却摇不上号,这向来是大多数人心中的痛点。据网上统计,上期的北京购车摇号比约为2546:1,中签难度再创历史新高,这大约就是2546人才有一人中签,面对如此之低点的中签率 ,越来越多的小伙伴感觉摇号无望,便开始想寻求一些“快捷”的解决方式,却不料反而中了骗子的圈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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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天,张某急匆匆地来到公安机关报警称自己被孩子同班同学的妈妈骗了3万元钱。原来,张某的孩子天天正在上小学三年级。平时都是张某负责接送儿子天天上下学和开家长会,经常能碰到天天同班同学小南的妈妈孙某。为了方便交流,老师组建了班级的微信群,孩子的家长都在群里,一来二去张某和孙某就熟识了。



二人在一次闲聊的过程中,孙某告诉张某自己在北京的小客车摇号中心上班,可以不通过摇号拿到北京小客车的号牌,一个号牌3万块钱,问张某要不要。张某听了之后心动不已,想到孙某是自己儿子同学小南的妈妈,孩子还在这里上学,孙某要是真骗了人又能跑到哪去,就彻底相信了孙某的话,并给孙某转账3万元,约定两个月之后领取号牌。


两个月过去之后,张某给孙某发微信询问号牌的事情,孙某称单位领导外出开会无法签字,需要再等一段时间。张某看到在班级微信群中,小南还一直在做着作业,也就并未在意。但又过了1个月之后,张某给孙某打电话、发微信都联系不上,通过询问自己儿子天天才得知小南有好一阵子没来班里了。张某立刻找到学校了解情况,才知道,原来小南早在两个月前就不来学校上课了,只是通过微信做老师留的作业,现在连微信上的作业也不做了。


张某意识到自己上当后,立即报警。最终警方将带着辍学的小南逃往外地的孙某抓获。经了解,孙某根本不在其自称的小客车摇号中心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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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孙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并且被定罪处罚。在这里要提醒大家,之所以上当受骗多数是由于轻信和诱惑,孩子同学家长往往让人产生天然的信任感,在交往过程中要提高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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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公司负责人在合同上盖假章公司应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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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7年5月1日,某建筑公司总经理王某与李某签订水泥购销合同一份,约定建筑公司向李某购买水泥200吨,每吨价格为300元,供货时间为2017年5月1日至6月15日,按工程进度需要及时供货。2017年6月1日,李某发现建筑公司向其他供货商购买水泥,遂找到建筑公司理论。建筑公司以总经理王某已离职,王某与李某签订的合同加盖的公章为王某伪造的印章,因此合同无效为由,拒绝履行水泥购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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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意见

针对王某与李某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虽系建筑公司的总经理,但其加盖的是伪造的印章,伪造的印章无法代表公司行为,因此该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由王某承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系建筑公司的总经理,其在职期间有权以公司名义与李某签订合同,即使其加盖的是伪造的印章,签订合同仍为公司行为,对公司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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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观点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作为建筑公司的总经理,王某有权对公司经营进行管理,购买水泥是建筑公司经营中时常发生的经营行为,王某有权代表公司进行相关活动。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由此可知,只有在相对人明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合同才不对公司发生效力。本案中,李某与王某签订合同时,王某为建筑公司经理,具有代表公司的职权,王某也没有超越其职权范围。王某有权代表公司与李某就购买水泥签订合同,李某也有充分的理由相信王某具有签合同的权限。无论王某盖章的真假,该合同以公司名义由王某签字,王某与李某双方就买卖水泥是真实意思表示,也已实际部分履行,王某的行为后果均由公司承担,该合同已经对公司产生法律约束力。


第三、关于盖假章的行为,王某基于何种原因使用假章订立合同无法确认。但是在王某使用假章签订合同时,王某的身份仍是建筑公司经理,对外代表公司。当然,王某使用假章的行为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将依法受到刑事处罚。


综上,李某与王某签订的水泥购销合同对建筑公司依法有效,李某有权要求建筑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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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新闻|友好合作 共谋发展——亚太租赁资产交易中心业务负责人来访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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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3日下午,深圳亚太租赁资产交易中心业务负责人张一风先生和王悦然女士到访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进行座谈交流与业务指导。双方就深化资产交易领域合作,拓展新兴交易领域与法律风险防范业务合作进行了深入交流,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业务部全程参与此次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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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新闻|友好合作  共谋发展——亚太租赁资产交易中心业务负责人来访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陈影主任对二位的到访表示热烈欢迎与感谢,并特聘请深圳亚太租赁资产交易中心业务负责人张一风先生担任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场外市场业务专家顾问。希望双方在建立长期稳定友好的合作基础上,秉承互利共赢的原则,发挥各自业务资源优势,进一步拓展合作的广度与深度,建立更进一步稳固、密切的合作关系。
雷石新闻|友好合作  共谋发展——亚太租赁资产交易中心业务负责人来访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新闻|友好合作  共谋发展——亚太租赁资产交易中心业务负责人来访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自始创以来,在金融法律服务领域优势突出,发展前景广阔,与深圳亚租所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础与潜力。此次来访为日后双方的深入合作拓展了空间,也使得双方对今后携手共同发展的未来充满信心与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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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事后喝酒能掩盖酒驾行为?妄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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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饮酒后驾车撞伤行人,趁派出所民警救治伤者时赶紧跑到路边饭店,继续喝下大量白酒,以为这样就能以“酒是出车祸后才喝的,不能认定之前酒驾”逃避处罚。桐城市一自作聪明的驾驶员妄图以这种方式逃避警方酒驾处罚,结果却聪明反被聪明误,最终被按醉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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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今年2月1日,汪某中午吃饭时喝了三两多白酒,于当晚23时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准备回家。当时桐城市公安局孔城派出所民警正在该区域处理一起纠纷,汪某因害怕被查获到酒驾行为,在驾驶车辆通过该路段时没有开启灯光,当其驾车行驶至孔城镇中心幼儿园时将路上的一名行人碰撞到。事发当时,派出所民警在现场核对了其身份,让其出示了相关证件,并询问了汪某是否饮酒了,其称中午喝酒了。随后,汪某趁民警在救治伤者时,听信别人谗言,又跑到路边人家喝了半瓶白酒,以为这样就不能认定其酒后驾车行为。 


桐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到现场后,依法对汪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显示其涉嫌醉酒驾驶后驾驶机动车,民警遂将汪某带至桐城市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液两份待检。后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汪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13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最终桐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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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

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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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遗嘱处分他人财产 法院审理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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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王老汉、王老太于1940年结婚,王甲、王乙、王丙系他们的养子。王大明(化名)系王老汉、王老太生子,王丁、孙某系王老汉侄女和侄女婿。王老汉、王老太生前因独居孤单,自2007年起,王丁、孙某便与其共同生活,照顾王老汉、王老太的生活起居、疾病就诊陪护等。


因长期照料,王老汉、王老太为感谢晚年陪护,亦为晚年生活保障,2010年,王老汉、王老太与王大明、王丁、孙某签订《协议书》,确认由王丁、孙某照料王老汉、王老太终身,涉案房屋一楼归王丁、孙某长期居住,二楼房屋归王老太所有。


2014年,王老汉又与王丁、孙某、王大明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及遗嘱,确认涉案房屋的二楼由王大明继承,王丁、孙某负责王老汉与王老太的生养死葬事宜。该《遗赠扶养协议》及《遗嘱》经律师代书和见证,王大明亦签字认可。


王老太、王老汉分别于2015年、2017年去世。王甲、王乙、王丙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遗嘱无效,继承人依法继承该涉案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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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诉争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为王老汉,所有权占有比例100%,且双方不持异议,应为遗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010年,王老汉、王老太与王大明、王丁、孙某签订《协议书》,确认由王丁、孙某照料王老汉、王老太终身,涉案房屋一楼归王丁、孙某长期居住,二楼房屋归王老太所有。因此在庭审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对于王老汉、王老太将涉案房屋一楼赠与王丁、孙某的事实均无异议。但对于涉案房屋二楼的归属及分配比例存在争议。


法院认为,2014年,被继承人王老汉在与王丁、孙某、王大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及遗嘱时,被继承人王老太尚在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王老汉对于属于王老太的财产部分无权处分,因此,在王老太去世时,其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但王老汉作为被继承人王老太的配偶,共同生活几十年,互相照顾陪伴,履行夫妻相互扶助的法定义务,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对王老太的遗产适当多分。


法院结合上述事实,确认王老汉继承王老太(涉案房屋二楼)遗产的40%份额;王老太遗产(涉案房屋二楼)的60%由王大明、王甲、王乙、王丙各继承15%份额。因王老汉对于二楼的财产份额赠与王大明,王大明又因王丁、孙某对于王老汉、王老太生前悉心照顾和死葬事宜,声明将属于自己继承房屋部分转让给王丁、孙某夫妇所有。故,王丁、孙某对涉案二楼房屋享有55%份额。


因此,法院判决被继承人王老汉名下房屋二楼由王甲、王乙、王丙各继承15%份额,王丁、孙某继承二楼房屋55%份额及一楼全部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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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为讨薪自制工资表作伪证败诉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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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近日,福建省三明市沙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讨薪案。然而讨薪者非但没能拿到欠薪,反而还被法院罚了款。


李丽(化名)在某公司担任财务职务。没多久,公司因资金链断裂,便一直拖欠李丽和其他几名员工的工资。经三番五次催讨都没有结果后,李丽和同事一起将该公司告上了法院,沙县法院受理了此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戏剧化的事情发生了。沙县法院在审查证据时发现,拖欠员工工资汇总表是李丽与他人自行制作的,来源不合法、内容不真实,遂认定不予采纳。原来,由于考虑到起诉没有相关证据,李丽便和其他几个同事决定伪造工资汇总表。他们利用手上盖有公司公章的空白A4纸,自行填写了公司所欠工资款项,并作为追索劳动报酬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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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李丽等人未提供证据证实该公司欠其工资,而要求该公司支付其工资,缺乏依据,不予支持。该公司经传票传唤,未提出答辩,也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据相关法规,沙县法院驳回了李丽等人的诉讼请求。同时,法院认定李丽等人的行为属伪造重要证据的行为,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照相关法规,对李丽等人作出司法罚款的决定,罚款5000至6000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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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

据案件经办法官介绍,谎言和作伪证这种诚信缺失的行为不仅令人不齿,更会妨碍司法公正,造成社会资源、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总有一些当事人和证人心存侥幸,故意撒谎、作伪证、造假文件,认为可以不受任何惩罚和制裁,也不会对自己有不利的后果。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劳动者维权本身没有错,但前提是维权行为要依法依规。法官建议,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资纠纷时,可向当地司法部门申请法律援助,请求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免费提供法律援助,也可向工作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监察保障部门介入帮助维权。此外,劳动者还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通过仲裁委的裁决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若通过这些途径都没有解决问题,劳动者可到人民法院起诉,但要依法拿出证据,法院会通过合法证据的判断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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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换脸协议暴露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短板

雷石普法|换脸协议暴露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短板热点聚焦

在8月的最后一天,一款名叫ZAO的AI换脸App刷屏了,你只需将照片上传到这款App上,就可以和张柏芝、秦岚等一众明星换脸。很快就有律师尖锐地指出,这款App涉嫌违法。雷石普法|换脸协议暴露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短板值得特别注意的是,这个换脸协议暗藏杀机,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构成了威胁。协议提出,“在您上传及/或发布用户内容以前,您同意或者确保实际权利人同意授予ZAO及其关联公司以及ZAO用户全球范围内完全免费、不可撤销、永久、可转授权和可再许可的权利”。虽然被媒体批评后,ZAO修改用户协议,删除了原有的上传肖像权可被ZAO完全免费、不可撤销、永久、可转授权和可再许可的权利等描述,但依然保留“您同意对用户内容进行网络信息传播的权利”。
雷石普法|换脸协议暴露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短板

尽管我们不知道这款换脸App的目的到底是游戏,还是以游戏为诱饵,钓取别人的个人信息,但是我们知道,这一明显违法的协议对我国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提出了新的挑战。

首先,公民的生物信息受法律保护。201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一条规定,“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从这一条来看,公民个人信息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姓名、住址、电话、工作单位、财产状况等物理信息,还包括个人的生物信息。尤其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人脸识别、虹膜技术、指纹、DNA等一些个人生物信息将更加广泛地应用,完善相关法律,依法保护公民的生物信息必须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上来。


从企业的角度来讲,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既然收集了用户的个人信息,企业就要承担保护信息的义务,而不是像ZAO换脸App协议中所说的,不但不保护,还有权对信息转授和再许可。雷石普法|换脸协议暴露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短板其次,企业滥用公民个人信息要依法严惩。《决定》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也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我国法律明确禁止企业滥用公民个人信息,对ZAO换脸App利用违法协议滥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予以查处,不能让企业的违法行为披上用户“自愿”的外衣大行其道。


最后,必须依法规范互联网企业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收集。一些互联网企业以提供服务为名,违法过度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早就不是什么秘密了。雷石普法|换脸协议暴露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短板ZAO换脸App不但公开收集公民个人信息,而且还在协议中提出“全球范围内完全免费、不可撤销、永久、可转授权和可再许可”,这种明目张胆的违法行为令人震惊,同时,也对立法规范企业收集公民个人信息,依法遏制企业过度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冲动,提出了更加迫切的要求。


ZAO换脸App的意外走红,从一个侧面再次暴露出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短板和难题,迫切需要立法者和执法者共同寻求符合互联网发展规律的破解之道。文章来源于法制日报雷石普法|换脸协议暴露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短板业务咨询电话:010-51660618关注公众号了解更多法律知识雷石普法|换脸协议暴露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短板雷石普法|换脸协议暴露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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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新闻|热烈祝贺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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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30日上午10点,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组织本所全体党员在会议室召开了党支部成立大会。北京市朝阳区律师行业党委委员、律师协会副会长李华同志莅临本所出席会议并指导工作。
雷石新闻|热烈祝贺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正式成立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刘广胜书记带领北京市朝阳区律师行业党委委员、律师协会副会长李华同志参观办公环境。
会议由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刘广胜主持,参会人员还包括: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党支部组织委员王丽丽、宣传委员柯蓉,以及何治遥、葛冰、李海燕、马守朋、万有志、余剑、周密等七名党员和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行政主管李霞。
雷石新闻|热烈祝贺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正式成立成立大会会议现场
伴随着大气磅礴的《国际歌》歌声,中共北京市雷石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成立大会正式开始。
雷石新闻|热烈祝贺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正式成立参会全体成员合唱《国际歌》
在刘广胜书记对参会人员进行简单介绍后,北京市朝阳区律师行业党委委员、律师协会副会长李华同志庄严宣读了中共北京市朝阳区律师行业委员会《关于成立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党支部的请示》的批复。
雷石新闻|热烈祝贺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正式成立李华同志宣读批复
雷石新闻|热烈祝贺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正式成立《关于成立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党支部的请示》的批复原文


雷石新闻|热烈祝贺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正式成立刘广胜书记主持会议
随后刘书记向大家汇报了雷石律所党支部现状:现本所党支部共有10名党员,党员比例约达25%。虽雷石律所党支部新近成立,但相关党建工作一直处于有序发展中,律所领导也对党支部的筹建工作高度重视,积极配合上级部门的工作安排,精心开展党支部各项工作,号召律所内部党员积极响应,主动向党组织靠拢。
雷石新闻|热烈祝贺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正式成立何治遥律师作为党员代表发言

何治遥律师作为雷石律所党员代表发言。他表示,成立党支部是雷石律师事务所发展史上的一个新的里程碑,雷石律所党员终于迎来了属于自己的“家”。雷石党支部的成立可以激发党员同志的政治热情和工作热情,增强全所律师的凝聚力、向心力、创造力,为律所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更好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为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服务。
雷石新闻|热烈祝贺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正式成立李华同志发言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行业党委委员、律师协会副会长李华同志在认真听取了党员代表发言后,对雷石律所党支部未来各项工作的开展进行了指导并提出宝贵建议。李华同志向参会各位重点解读了“一四六”律师行业党建工作路径:所谓“一”,即一个目标——打造“法治先锋集群”;“四”即四大体系——紧扣区域化党建主题,搭建由组织、工作、服务和保障构成的四大体系;“六”,即六项党建工程——有针对性地抓好政治思想引导、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建设、党员意识提升、法律人才培育、智慧党建和法制清风六项党建工程。她鼓励雷石律所内部党员积极联系群众,不断发展壮大新兴成立的党支部,为推进律师事业发展和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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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作为盈科律师事务所的创始合伙人之一,李华同志还向在座各位分享交流了同行党建经验,对盈科律所在党建工作事业方面取得的成果进行了简要介绍。会上提及的部分党建思路和党建形式极富创新,令人印象深刻,为雷石律所党支部未来的党建工作提供了参考示范。
雷石新闻|热烈祝贺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正式成立李华律师作为同行介绍经验

大会最后,刘广胜书记对会议内容进行了简短总结,并对雷石律所党支部未来党建工作的开展表达了决心。他表示,雷石党支部全体成员将不断认真学习党的政治理论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断增强党性观念,努力提高自身政治觉悟和思想水平,发挥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努力实现新时代党员法律工作者的价值,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贡献更大的力量。
雷石新闻|热烈祝贺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正式成立雷石新闻|热烈祝贺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正式成立律师正则助司法正,律师良则促法治良,律师兴则利国家兴。律师作为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部分,承担着特殊的新时代社会使命。所以,加强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既是党中央的要求,也是新形势的需要。为此,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将竭诚拥护党的领导,积极配合,不辱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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