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交通肇事后逃逸 “赔了夫人又折兵”

雷石普法|交通肇事后逃逸 “赔了夫人又折兵”

典型案例

2019年3月12日晚,犯罪嫌疑人徐某与友人高某等人在北京市海淀区南安河村一餐厅内,觥筹交错间几杯高度白酒下肚,本就血压高的徐某已明显有了醉意。当晚8时许,由于地处偏僻且熟悉路况,徐某、高某在酒足饭饱后心存侥幸,各自驾驶汽车回家,然而意外却在转角处不期而至……


案发时,犯罪嫌疑人徐某酒后驾驶一辆皮卡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海淀区北安河公交车站北侧时正要拐弯,迷迷糊糊的徐某并未减速,与由北向南骑自行车的被害人李某相撞,李某因颅脑损伤死亡,惨剧就此酿成,徐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面对事故的发生,随即赶来的高某联系了徐某爱人葛某来到现场。几分钟后,葛某赶到,将自己驾驶的车辆交给徐某帮助其逃离现场。为帮助酒驾的丈夫脱罪,葛某竟向公安机关谎称自己才是交通肇事车辆驾驶人,高某也出于“兄弟义气”向公安机关作出虚假证言予以附和。


经过对涉案车辆行驶轨迹监控的追踪,办案人员已对葛某的虚假供述生疑。最终,涉案三人决定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现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葛某及高某因涉嫌包庇罪,已被起诉至海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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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分析

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驾驶人是否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系影响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重要因素之一。要对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负责,切勿心存侥幸、酒后驾车,以免酿成大祸;


3、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现场有人身伤亡,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


4、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属于包庇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珍视亲情、友情,本是人之常情无可厚非。但在亲人、朋友实施犯罪后违法地给予所谓“帮助”,往往会适得其反,不仅犯罪者难逃法网,提供庇护的人也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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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干货来了:法院官方发布,支付宝、微信等9大电子证据取证、存证、举证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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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化的时代充分展现了电子科技进步带来的好处,不仅方便人们进行信息检索和交流,还大大提高工作和生活效率,但同时,也引发越来越多的新形式纠纷、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活动。


在证据信息化的大趋势下,以计算机及其网络为依托的电子数据在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雷石普法|干货来了:法院官方发布,支付宝、微信等9大电子证据取证、存证、举证技巧!常见的电子证据有哪些?
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主要有手机短信、传真件、电子邮件及网页证据、聊天记录、访问记录等。雷石普法|干货来了:法院官方发布,支付宝、微信等9大电子证据取证、存证、举证技巧!

一、
手机短信

1、如何在法庭上出示
手机短信应当庭出示,并将短信内容、发(收)件人、发(收)时间、保存位置等相关信息予以书面摘录,作为庭审笔录的一部分。

举证方也可自愿申请短信公证,并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此时手机短信可以不予出示。

2、审查手机短信应注意哪些情况
经过法院审查核实符合证据 三性 要求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但因手机短信存在删改的特性,一般情况下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补强,短信证据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 审查发、收件人(姓名及手机号码)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发、收件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确定双方属于案涉当事人;     2) 审查手机短信的位置是否出现变动,有无中间删减的情况;     3) 审查手机短信的内容是否完整,与其他证据是否有矛盾,与待证事实是否有关联;     4) 必要时可申请鉴定或向电信运营商作调查。

3、已删除的短信哪里找?1)搜索APP“手机数据恢复精灵”2)打开APP,点击“短信恢复”雷石普法|干货来了:法院官方发布,支付宝、微信等9大电子证据取证、存证、举证技巧!3)APP会对手机进行扫描雷石普法|干货来了:法院官方发布,支付宝、微信等9大电子证据取证、存证、举证技巧!4)扫描完成后可以恢复查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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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传真件
由于传真件的真实性较难判断,采用某些技术性手段可以变造内容,同时传真件的保存时间不长,通常传真件经过两三年的时间,字迹会变淡、模糊,纸质会泛黄,故对其真实性及证明力应注意审查。

(所以重要的传真一定要记得复印备份!)

1、核实传真的收件人、发件人,发、收传真的号码、传真时间,以判断传真收、发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传真过程,传真内容是否真实。在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的时候,应当注意双方的名片上或合同约定中是否留有传真号码; 

2、存在多份传真件的,应审查各传真件之是否相互衔接,与其他证据能否印证。通过一系列传真件结合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各传真件之间存在连续性及关联性的,可认定传真件的证据效力;

3、对单一传真件的审查,可以适用证据补强规则,结合其他证据加以佐证。

三、
电子邮件

1、电子邮件如何在法庭上出示 

举证一方应提供邮件的来源,包括发件人、收件人及邮件提供人,上述人员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邮件的生成、接收时间及邮件内容。

庭审出示证据时,若双方均无异议,可直接出示邮件纸质件;

否则,应在计算机上当庭演示,并下载打印成纸质件。

若对电子邮件已作公证的,可不当庭演示邮件,而直接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2、如何判断电子邮件的真伪 
尽管电子邮件以电子信息形式传播和收发,不如传统书证保真程度高,被篡改后不易识别,但电子邮件也有其自身优势,即其发件人和收件人为唯一,每个电子邮箱对应唯一的用户,其互联网的帐号、密码、用户名在相对时间内也是唯一的。
    1) 核实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以判断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在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的时候,应当注意双方的名片上或合同约定中是否留有电子邮箱地址,对于工作性质的电子邮件,有些公司会有公司邮箱;    2) 将电子邮件与其他证据进行比对,必要时要求相关人员进行对质;    3) 审查邮箱的取得方式,系从网络服务商处购买的,还是免费注册的。一般而言,前者更加可靠;    4) 必要时,请网络服务商提供协助,从电子邮件的传输、存储环节中直接保全证据。或进行鉴定,从电子邮件生成、存储、传输环境的可靠性,是否篡改等请有关方面提出专家意见。

3、电子邮件如何存证
推荐使用可信的第三方电子证据机构对电子邮件进行固化保全(比如存证云携手网易推出的全新公正邮服务),因为这样一来电子邮件的证据采集就不再是从收件人处获取,而是从邮件运营商服务器端获取。

这一过程受到专业机构监督(根据《电子邮件鉴定实施规范》,鉴定邮件真伪,应当要对电子邮件进行固定保全、并对邮件的真实性进行检验和分析并了解邮件的形成过程相关情况。),之后再由司法鉴定部门出具专门报告,能有效提高电子邮件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力。

存证云客户端下载:https://www.cunnar.com/f/397.html

其次,除了提交电子邮件外,还应该积极寻找其他证据资料,尽可能与电子证据形成关联,组成证据链,如函件、录音、确认短信等,用以佐证电子邮件记载内容的真实性。

四、
网页证据

1、对于网页证据如何组织举证 

将网页作为证据出示时,举证方应提供网址、时间,并将网页当庭演示,指明网页中与案件相关联的内容。同时,提供网页的纸质件,以备留档查考。经双方同意,也可只出示网页纸质件,不再演示网页。上述过程应在庭审笔录中完整体现。 

若对网页已作公证的,可不当庭演示网页,而直接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2、如何审查网页证据的真实性 
诉讼双方对网页证据真实性发生争议,而该网页恰恰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经当事人申请,可要求相关网站提供协助,从计算机系统传输、存储的环节中直接保全证据,或请有关单位专家作鉴定,从网页证据的生成、存储、传递和输出环境的可靠性提出专家意见。

由于网页信息更新快,时效性强,诉讼中应注意对网页证据的保全,可通过公证、摄像、下载等形式固定网页,但证明力低,法院一般不会认定。一般而言,经过公证的网页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3、word形式的电子文档
用word形式打印出来的文件或会议记录,不能够单独作为证据使用。

因为,word文档是电脑上的一种文字处理器应用程序,它依靠电子技术生成、以数字化形式存储于磁盘、光盘、存储卡等各种电子设备载体之中。word文档极容易被篡改、伪造、破坏或毁灭,数据或信息被人为地篡改后,如果没有可资对照的副本、映像文件则难以查清、难以判断。

因此,如果当事人仅提出word形式的函件或会议记录为证据的话,往往会遭到质疑,比如声称word文档属于事后打印,不是当初的版本,而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

应对办法:     第一,如果发送了word文档,要注意保全签收记录,这是能够作为证明word文档真实性的间接证据。    第二,首先推荐对word文档采用专业软件进行第一时间的保全(如上文所提到的使用存证云客户端可以对这些文档快速进行哈希值计算,保全后存储在云端,防止任何人篡改,有效提升可靠性和证明力)。    第三,由于word文档存在极易被篡改的情况,在作为电子证据使用时,要注意多采集一些其他证据作为关联证据串联成证据链,或者联合纸质文档一同使用。

五、
电子聊天记录

1、聊天记录需注意的情况

聊天记录通常包括QQ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阿里旺旺聊天记录。

在审判实践中,将QQ聊天记录进行公证,法院认定证据效力。在南京地区的一个案件中,当事人将QQ空间中的回复内容进行公证,法院也认定了效力。

对于阿里旺旺的聊天记录,有的法院直接认定聊天记录,并未进行公证。在审查聊天记录时,应当注意以下情况:     (1)在进行证据收集、准备时,应使用准确用语,避免网络对话(例如呵呵等),严格避免威胁、恐吓的语句以及避免诱导式提问;    (2)网络聊天要确认双方身份,通常双方均使用昵称。此部分由举证方进行;    (3)审查聊天的内容是否完整,与其他证据是否有矛盾,与待证事实是否有关联;    (4)必要时可申请鉴定或向网路运营商作调查。

2、怎么恢复微信聊天记录
这里以iPhone手机为例,打开手机微信,然后点击微信界面右上角的加号。

接着会弹出一个小列表,在列表中选择第二个选项,也就是添加朋友选项,如图所示:雷石普法|干货来了:法院官方发布,支付宝、微信等9大电子证据取证、存证、举证技巧!接着就会弹出添加朋友的设置界面,下边有很多添加的方式都不用去管,这里我们要直接搜索一个东西,直接点击上方的搜索栏。
雷石普法|干货来了:法院官方发布,支付宝、微信等9大电子证据取证、存证、举证技巧!接着弹出要输入名称的窗口,这里输入冒号+recover,也就是:recover,很多朋友把前面的冒号给省略了,导致后续不能进行。
雷石普法|干货来了:法院官方发布,支付宝、微信等9大电子证据取证、存证、举证技巧!点击搜索之后就会弹出微信故障修复的界面,在第一个选项就是聊天记录,当然后边的选项也是可以修复的,看自己的需要,这里主要说一下恢复聊天记录,直接点击聊天记录选项。
雷石普法|干货来了:法院官方发布,支付宝、微信等9大电子证据取证、存证、举证技巧!接着会弹出一个提示警告的窗口,其实就是要你慎重操作,免得出现一些新的问题,下定决心后直接点击确定。
雷石普法|干货来了:法院官方发布,支付宝、微信等9大电子证据取证、存证、举证技巧!接下来就是微信在恢复聊天记录的过程,中间会有百分比的显示,修复完成后就会弹出新的提示窗口,重新启动微信即可,这样微信的聊天记录就回来了。
雷石普法|干货来了:法院官方发布,支付宝、微信等9大电子证据取证、存证、举证技巧!安卓手机的小伙伴可以去寻找专门的软件如开心手机恢复大师(电脑软件)或者专门人士来恢复手机的微信聊天记录,这里不做赘述。


六、
录音

1、录音证据有效的认定 
1)录音对象必须是本人        只有债务人(欠款方)或者是承担义务的一方的讲话才能对他本人有约束力。实践中有人不承认被录音人是他本人,这时您应及时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但鉴定费用您先预交(费用很贵,一般按照分钟收费),最后鉴定费用承担问题由法院判决(一般由败诉方承担)。当然拨打的电话最好是被录音者在电信或者移动等公司登记的号码。
  2)录音内容必须完整        如果是欠款,那么录音应让债务人完整说出欠钱的具体金额和来龙去脉。金额最好具体到个位,越具体越好,越准确越好。录音内容必须完整反映债权债务内容或者是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内容
 3)电话录音应当未做技术处理        录音证据应当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有些时候录音者会故意引导对方作出某些回答,之后进行技术剪辑,得出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真实,也是无效的。
 4)电话录音取得方式应当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例如不能凭同意结婚的录音要求法院判决结婚(因为婚姻法规定婚姻是自由的)。私自在他人住宅暗装窃听设备窃听的录音一般会因被认定侵犯公民的住宅权而无效。
 5)录音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录音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者不是在被逼、被胁迫的情况下录音的,任何通过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绑架、威胁等手段取得的证据都是无效的,因此在录音时应注意言行,谈话时态度、语气一定要和善。
6)电话录音应留下原始载体        通过录音笔或者手机录音后,应拷贝到电脑后,存在录音笔或者手机中的录音资料不要删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录音证据如果对方有异议时,法院或者鉴定机构会要求您出示原始录音材料,否则录音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将有问题。另外录音完毕后要整理成书面材料,并刻制成光盘(法院需要)。 
    7)电话录音可以公证         在公证员面前拨打电话并录音,公证处会出具《证据保全公证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经过公证的证据证明力高于一般的证据。公证的录音可以被法院认定没有经过剪接,另外公证费用也不高。 

总之,在没有直接证据或现有材料为复印件的情况下,可以考虑电话录音或现场录音。录音之前,不要打草惊蛇。同时一定要梳理材料,挑选出需要录音的关键内容,不要遗漏关键细节。

要这样想:对手不可能给我们第二次机会。准备好录音设备,不要录了半天却录制失败。谈话时态度、语气一定要和善。

录音完毕后要整理成书面材料,并刻制成光盘(法院需要)。

2、如何收集与提交录音证据?
    1)录音时间和地点的选择         从有利诉讼的角度来说,录音应尽早进行。越早进行,取证对象越无防备,特别是在初次交涉时,一般不会歪曲事实,这个时候的谈话录音价值最大。而在几经交涉后,对方往往会从有利自身的角度进行叙述,或者持防备态度。        地点的选择,也非常重要,应该尽量寻找比较安静和不受干扰的地方,能够获得较好的录音效果。 
    2)录音器材        尽量选择体积小、易隐藏、录音时间长、音质高的设备。采访机、录音笔或带录音功能的MP3都可以,最好是可以进行复制的。        另外,电话录音一般不如现场录音效果好,在谈话出现分歧时,取证对象如果不想继续的话,可能会把电话挂断,而在当面谈话时,即使出现一些争论也能够继续。     3)取证前的准备工作        准备好取证的事项和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对谈话内容作好准备,包括事先考虑好所提示的问题和对方可能的态度,应该如何诱导对方表态等。

至于是否要事先约见,则应根据情况而定,径直上门容易获得“攻其不备”的效果,但也有可能遇到意外情况,如被对方拒绝或者因其它原因使得谈话被中断。 

3.谈话方式 
既然是私录,当然最重要的就是不能让取证对象察觉你是在录音,所以神态、语气都要自然,如果是认识的人,更要注意。 
    1) 谈话过程中交代一下时间、地点,明确各方谈话者的身份和与谈论事实的关系,在交谈时尽量用全名称呼,以增强录音的关联性和可信度。 
    2) 注意与其它证据的内容相互印证,因为有其他证据佐证是录音证据被采信的条件。     3) 谈话内容不要涉及与案情无关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也不要采用要挟口吻,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不合法而不予采信。     4) 着眼于事实的叙述、承认或否认,不要纠缠于法律责任的争论。    5) 注意控制谈话时间,能问到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说到要点即可。 

在开展证据公证的地方,必要时可以请公证机关公证录音过程,确保录音证据的合法性。 

在公证员面前拨打电话并录音,公证处会出具证据保全公证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经过公证的证据证明力高于一般的证据。公证的录音可以被法院认定没有经过剪接,另外公证费用也不高。

七、
支付宝

1、调查令申请
调查支付宝的信息律师必须凭《调查令》前往,在申请《调查令》时需写明一下信息。
 1)被调查单位:    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2)查询内容:            支付宝账户注册信息            账户开户信息            余额信息            支付宝账户明细            支付宝账户资金流水            
2、具体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308室

3、承办律师必须为两名

4、实地调查至少持《调查令》中的一名律师必须亲自前往杭州实地调查,并携带另一名调查律师的律师执照原件。如未带,工作人员会要求你提供另外一名律师律师执照照片。

将《调查令》、两名律师的律师执照复印件以及原件出示给工作人员之后,工作人员会要求你提供一个可收到快递的联系地址,相关需要调取的资料会在2-5个工作日内快递给你。所有的资料会刻在光盘中,光盘上加盖支付宝的公章。

八、
微信证据

1、微信证据的分类 

1)文字微信记录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文字以及公众微信号发布的文章等以文字形式存在的信息。例如常见的“微信借条”。文字记录通过手机截屏、拍照、导出等方式都可以提取与固定。
2)图片微信记录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过程中,发表微信朋友圈时和公众微信号发布时转载、制作、拍摄的图片以及使用的各类表情,图片、表情所表达的意思通常要放置到整个聊天记录、文章中去理解,通常不同的使用者所表达的意思均不同,有时可能不存在任何意义,办理保全公证时一定要将图片与其他记录整体进行公证,不建议单独对图片进行保全公证。
3)语音微信记录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微信朋友圈发布的语音以及公众微信号发布的文章等以语音形式存在的信息。语音功能是近几年各大通讯工具设计的新型功能,通过发送语音的方式代替文字编辑,交流更加便捷。与文字微信记录相比,一个是存在形式上不一样,另一个更重要的不同是通过分辨、鉴定语音中的声音来确定使用者身份。 4)视频微信记录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过程中,发表微信朋友圈时和公众微信号发布时转载、制作、拍摄的视频。视频具有直观反映事实的作用,通常使用者自行拍摄的视频更有证明力。

转载或者制作的视频因为不知道原始出处或者有后期编辑的痕迹,通常证明力不如自行拍摄的,在办理保全公证时,要注意对视频形成方式的审查。对此类微信记录宜采取刻录的方式提取和固定证据。 

2、微信证据满足的要求
微信记录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具有形式虚拟性、载体依赖性等特点,当事人若意图使其作为有力的呈堂证供,还必须满足证据“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的要求。

首先,真实性方面,当事人除提交聊天记录打印件外还必须出示手机原件,或者对微信记录进行公证,以证明其客观真实性。在此基础上如果相对方提出异议,需提交相反的证据,或者提起鉴定程序。

其次,合法性方面,电子证据必须具有实体法所规定的特定形式,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收集、调查和审查核实。因为电子证据具有易修改、毁损、灭失的特性,如果涉案证据很关键,当事人又无法提供,可以申请法官进行调查取证。 

再次,关联性方面,包括主体关联性及内容关联性,前者指电子证据的信息载体同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关联性,后者指电子证据的信息内容同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就内容关联性方面,当事人提交的电子证据内容需能够证明涉案事实的存在与否,如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借贷数额、利息约定等等。就主体关联性而言,微信并非实名制,在使用主体的身份认定上举证一方必须同时举证证明其当时聊天的相对一方就是案件当事人。

3、微信证据的保全建议
 1)微信记录形成时,必须立即通过拍摄视频的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视频证据不但能反映微信记录的完整性与连贯性,而且能锁定微信证据的形成时间,解决证据保全问题。拍摄时应注意:        ①尽可能在微信记录形成的同时拍摄。如无法形成同时拍摄视频,应务必在形成后尽快补拍        ②注重拍摄的连贯性与完整性         拍摄应始于待证事实关联的首条记录,止于该段聊天结束,拍摄过程切勿中断。

        拍摄时,举证者应自上而下缓慢拖动微信界面,如遇语音、视频、图片、文件、链接等非文字消息,须点开并完整播放或展示后再行继续拖动,切忌跳过部分信息,破坏证据的完整性。 

2)注意己方证据的形成         诱使对方发送语音消息         人的语音具有唯一性,因此,通过诱使对方发送语音,便能锁定对方主体资格,将现实的身份与虚拟的微信账户关联。需要说明的是,语音消息无须限于所保全的微信记录,只要在该账户中存在任意语音消息,基本就能锁定账户持有人的具体身份。

       通过手机号搜索对方账户并拍摄搜索过程         由于现在手机已经实行实名制,因此,通过微信的选择“添加朋友”功能,输入手机号搜索,便可将手机机主与微信账户持有人关联。建议保全微信证据的同时,将搜索手机号的过程一并拍摄视频保全,防止日后对方解绑手机与账户导致无法关联。 

        切忌使用微信红包转账         微信红包无法显示转账金额,因此,转账时应直接使用微信转账功能并注明转账用途。 

3)注重保存已形成的证据        谨慎清理微信文件        在使用手机助手类软件时,切勿清理微信文件、视频、图片或语音消息,慎用“一键瘦身”、“垃圾清理”等自动清理功能,谨慎直接通过文件夹删除各类文件。 

        切勿依赖云端保存         同步云端的微信记录由原始记录复制而来,属于“传来证据”,不能作为单独定案依据。因此,切忌将记录后同步后便以为“万事大吉”,随意清理原有证据。  

4、关于微信记录的举证 
        同时提交完整版、重点版与保全视频提供微信记录作为证据,应全部截屏并打印,同时将保全记录的视频刻成光盘一并提交。为便于法官理解,在提交完整记录与视频的情况下,再节选部分重点版记录,并制作成文本提交。重点版记录应标注节选记录的生成时间。                 同时携带手机与拍摄设备出庭聊天所用的手机是微信记录形成的原始载体,拍摄所使用的设备是保全视频形成的原始载体,因此,在庭审举证时,必须同时出示这两项原始证据供法院与其它当事人核对。切忌将微信记录的打印版、彩印版、导出版、云端同步版或光盘刻录版等传来证据误作原始证据使用。                庭前准备时应检查移动设备的信号情况法庭通常没有wifi,部分法庭甚至移动互联网信号较弱,因此,应在庭前准备时,测试手机的移动互联网信号。如信号较弱,应及时准备移动wifi,避免庭审中因网络信号不佳无法展示微信证据。

对于微信中的聊天记录,《规程》要求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要素包括几个方面:
        一是使用终端设备登录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用于证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实性。        二是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借助微信号不可更改的特点,并结合个人信息界面中显示的手机号码、头像等信息固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        三是完整的聊天记录,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在使用终端中只能删除不能添加的特点,根据双方各自微信客户端中完整聊天信息进行对比,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九、
电子照片

搜集和保存数码照片时的注意事项包括:雷石普法|干货来了:法院官方发布,支付宝、微信等9大电子证据取证、存证、举证技巧!1、影像的质量很重要,因此要尽量保证画面的清晰度、高像素。

2、拍摄数码照片时应注意由远而近、环环相扣(如上图所示)    “远”景数码照片要反应整体现场环境    “近”景数码照片要反应局部的整体(或现场)    最后一步步聚焦到所要证明的具体事项上

3、原始的影像格式和影像内容不要轻易更改。

4、采用第三方电子证据保全机构的软件、硬件产品进行证据保全时(以存证云系列产品为例),最好能在拍摄后同步将拍照人员、相关在场人员、日期等相关信息记录后第一时间保全固化,进行云存。

5、电子证据资料数码照片还应与其他证据资料形成证据链,通过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强化数码照片的证明力。雷石普法|干货来了:法院官方发布,支付宝、微信等9大电子证据取证、存证、举证技巧!雷石普法|干货来了:法院官方发布,支付宝、微信等9大电子证据取证、存证、举证技巧!


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指引

一、当事人如提交的证据中涉及以下依托互联网形成的证据的,请遵照本举证指引提供:

(一)使用通讯功能(如QQ、微信等具有通讯功能的软件)生成的对话记录,包括文字、静态和动态图片、文本文件、音频、视频、网络链接;
(二)使用微信朋友圈功能发布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网络链接的,其中文字包括评论和点赞;
(三)使用支付、转账、红包功能(如支付宝、微信等具有支付功能的软件)产生的支付转账信息;
(四)其他电子数据等(通过电子邮件、博客、手机短信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二、当事人提供电子证据的,应当采用截图、拍照或录音、录像等方式对内容进行固定,并将相应图片的纸质打印件、音频、视频的储存载体(U盘、光盘)编号后提交法院,其中:
(一)提供微信、支付宝、QQ通讯记录作为证据的,应当对用户个人信息界面进行截图固定; 
(二)证据中包含音频的,应当提交与音频内容一致的文字文本;
(三)证据中包含视频的,应当提交备份视频后的储存载体;
(四)证据中包含图片、文本文件的,应当提交图片、文本文件的打印件;
(五)证据的内容或者固定过程已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应当提供公证书。
(诉讼风险提示:未经公证的电子证据可能存在不能获得法院采纳的风险。)


三、如提供的电子证据属于对话记录的(包括文字、音频、视频),应当完整地反映对话过程,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内容不得选择性提供,法庭可以要求补充提供指定期间内的完整对话记录;如故意选择性提供对话记录内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四、当事人应保存好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以便在法庭上出示,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


五、电子证据未经公证机关公证,或虽经公证但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庭上使用原始载体、登录相应软件展示,与提交的固定电子证据形成的图片、音频、视频进行核对。

展示设备应当由提交该证据的当事人自行提供。

六、登录软件出示电子证据时,按以下步骤进行展示,并与固定电子证据形成的图片、音频、视频进行一致性核对,由书记员记录核对结果:
(一)出示微信、QQ: 
(1)由账户持有人登录微信、QQ,展示登录所使用的账户名称;
(2)在通讯录中查找对方用户并点击查看个人信息,展示个人信息界面显示的备注名称、昵称、微信号、QQ号、手机号等具有身份指向性的内容;
(3)在个人信息界面点击“发消息”进入通讯对话框,对对话过程中生成的信息内容逐一展示,对文本文件、图片、音频、视频、转账或者发红包内容,应当点击打开展示。
(二)出示电子邮件:
由电子邮箱账户持有人登录进入电子邮箱,展示电子邮箱的地址;(2)点击所要出示的电子邮件,展示对方电子邮箱地址以及电子邮件内容。
(三)出示短信:
由手机持有人登录短信界面,点击相应短信展示对方手机号码及短信内容,同时应当明确本方手机号码。
(四)出示支付宝:
(1)支付宝用户登录支付宝软件,点击“我的”菜单,展示本方支付宝账号、身份认证信息; 
(2)在支付宝通讯录中查找对方用户并点击查看个人信息,展示对方支付宝账户名称及真实姓名; 
(3)在个人信息界面点击“发消息”进入通讯对话框,对对话过程中生成的信息内容逐一展示,对图片、音频、视频、转账或者发红包内容,应当点击打开展示。
 (4)展示转账信息的,点击通讯对话框中的聊天详情—查看转账记录,展示转账支付信息。

出示其他具备通讯、支付功能的软件,参照以上方式进行展示、核对。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商业合规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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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购买团体人身保险能否抵扣雇主责任?

雷石普法|购买团体人身保险能否抵扣雇主责任?

典型案例

沈贵红受雇于浩信公司从事网线架设工作,公司为其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沈贵红在作业过程中不慎跌落受伤后,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约定:浩信公司为沈贵红垫付医疗费、生活费计14630元,在将来保险理赔款中扣除,剩余部分归沈贵红所有,沈贵红不得再向浩信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后经鉴定,沈贵红构成十级伤残。其以显失公平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和解协议,判令浩信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193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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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沈贵红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案涉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的受益人是沈贵红,而浩信公司作为雇主并不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因此保险理赔不能减轻浩信公司的雇主责任,遂根据查明的事实判决:

一、撤销和解协议;

二、浩信公司赔偿沈贵红各项损失110169元;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浩信公司不服,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沈贵红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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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评析

评析:一审、二审的裁判思路分别代表了实务界中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笔者认为,应当以准予抵扣意见为原则,以不予抵扣意见为例外


抵扣具有正当性,支持雇主意思论。保险合同受益人是谁与投保人能否通过投保令被保险人受益而在被保险人受益范围内免除其本该对被保险人承担的侵权责任是两个不同的命题。前者解决的是保险合同利益“归谁所有”问题,后者解决的是保险合同利益“为谁所用”问题。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属于商业人身保险范畴,保险合同利益依法归被保险人雇员或其近亲属所有毋庸置疑,但是雇员却非保险合同当事人,合同当事人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而雇主作为投保人,虽负有缴纳保费的义务,却不能直接享受保险合同利益,由此可见,这是一种典型的赋权型“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即“当事人一方,约定他方向第三人给付,第三人因之取得直接请求给付之契约”。


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纠纷,填补损害是宗旨,故根据补偿原则,无论从哪种渠道获取救济,对于受害人雇员而言,只要能够弥补损失即可,这就为雇主出资替雇员购买商业保险转嫁用工风险提供了契机。


此与雇主责任险相比,尽管雇主不是案涉保险合同利益的直接享有者即被保险人,无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请求给付保险金,但是并不妨碍其从保险合同利益直接享有者的雇员之获益行为中间受益,即相应免除自己本该对雇员承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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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婚后所得拆迁补偿款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雷石普法|婚后所得拆迁补偿款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雷石普法

典型案例

甲男婚前花费30万元购买房屋一套,后与乙女结婚,共同生活5年,未育子女,期间房屋被政府依法征收拆迁,获得补偿款100万元,夫妻二人在《征收协议》上签字确认。现双方感情不和,闹离婚,乙女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拆迁补偿款100万元。双方因分割该拆迁补偿款产生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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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展示

10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种观点认为,100万元是甲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收益,并且政府补偿时以家庭为单位,是补偿给所有家庭成员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00万元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第二种观点认为,房产是一方婚前财产,100万元是对房产的形态转化,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对补偿款应区别对待

第三种观点认为,根据补偿款的性质,100万元中不仅包含对房屋价值的补偿,还含对家庭成员的其余补偿,应区别对待,对家庭成员的补偿部分不宜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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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分析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因本案中的房屋非经营性用房,不含第三项的补偿。


拆迁补偿款中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部分是个人财产的形态转化,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变为夫妻共同财产,虽有增值,亦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是对被拆迁的房屋所有人给予补偿,是对土地使用权被征收、地上建筑物被拆除所受损失的补偿。案中房产是甲男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为金钱仅是形态的变化,不因夫妻关系的存续而改变,为一方个人财产。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拆迁房屋在拆迁时的增值亦为一方个人财产。



而搬迁、临时安置补偿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房产被拆迁后,不仅给房屋所有人甲男造成影响,居住其中的另一家庭成员乙女的居住也受影响,因搬迁、安置会产生必要的费用,而搬迁、临时安置补偿款就是弥补家庭成员的上述必要花费,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收益。另外,该搬迁、安置费用也不是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孳息和自然增值。所以该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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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团建 | 团结协作、共同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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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合伙人之间的交流,提升团队凝聚力,雷石律所组织了以“团结协作、共同成长”为主题的团建活动。智者乐山山如画,仁者乐水水无涯,2019年度团建活动在有山有水的延庆拉开了序幕。 
雷石团建 | 团结协作、共同成长团建游记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8月17日上午,合伙人团队及家属一行15人分头行进共赴延庆,一路山青水秀的沿途风光让人暂时忘却城市的喧嚣。 

团建第一站是被誉为北京小漓江的4A级景区龙庆峡,大家兴致勃勃穿过青山绿水,感叹大自然的鬼斧神工。 
雷石团建 | 团结协作、共同成长下午大家齐聚环境优雅的驻地北京金隅左岸温泉小镇并合影留念。
雷石团建 | 团结协作、共同成长随后,到达目的地世园会。给大家印象最深的同时深受大家好评的是中国馆,在馆外被其独特的“如意”状外观所吸引,忍不住驻足合影;馆内每个省份一个展厅,不乏奇花异草、亭台楼阁,也有竹篱茅舍、别有情趣,不愧为汇聚中华园艺之精华,展现中国之传统文化。 
雷石团建 | 团结协作、共同成长晚间,观看驻场演出“美丽家园”,节目依托园区自然之景,运用多重立体光影技术,震撼重现了开幕式文艺演出的部分节目,这场光影盛宴让我们随行的小朋友都拍手叫好,非常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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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建聚餐会上,陈影律师向大家隆重介绍了新加入雷石大家庭的合伙人谭伟律师及张一风,还有久未碰面的各位大律们,大家举杯畅谈,愉快度过美好时光。 

雷石团建 | 团结协作、共同成长“一个人的力量虽然渺小,但是只要大家劲儿往一处使,心往一块想,那么我们的力量就是无比的强大” 这句话让每个人都深深的印在心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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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聚在延庆,大家不但感受到了团队的力量,也让雷石更有信心,增加了战胜困难的勇气,增进了对集体的参与意识与责任心,为雷石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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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关于同居关系的相关问题解答

雷石普法|关于同居关系的相关问题解答
雷石普法
同居关系是男女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而自愿、持续、稳定、公开地有性生活内容的共同生活在一起的社会关系。
雷石普法|关于同居关系的相关问题解答一、同居关系等于事实婚姻吗?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案情简介】
2000年起,王某与赵某开始同居,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十几年,育有一女,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2016年4月,因为王某长期赌博,赵某去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解除与王某的婚姻关系,却被法院告知,她与王某属于同居关系。


【法律问题】
赵某与王某的情形是否属于事实婚姻?


【律师分析】
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我国承认事实婚姻,但是仅限于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方可认定为事实婚姻。


自1994年2月1日以后,《婚姻法》不再承认事实婚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之后的则按同居关系处理。

而对于同居关系,双方可通过补办结婚登记,使同居关系合法化,其效力追溯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其关系为同居关系,不视为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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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同居期间发生暴力算家暴吗?
我国的婚前同居数量在17年间翻了30倍,80后更是有高达6成的人在婚前同居。同居关系中发生的暴力,算不算家暴,一直是争议焦点。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苏泽林说,反家暴法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除家庭成员外,有同居关系的人等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也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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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居关系应怎么解除?
在我国,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想解除同居关系,双方协商解决,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相关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否受理,这是根据同居的不同情况而定:


1、对于未婚同居的,即双方都是未婚的男女共同生活的,婚姻法不支持也不鼓励,不在法律调解的范围内。这是他们对自己生活状况的选择,同居关系存在、解除与否法律不予干涉,其起诉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因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发生纠纷法院应当受理。

2、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属婚姻法明文禁止的行为,是离婚损害赔偿的理由。对此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禁止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就此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应当受理,并一律予以解除。


3、对有配偶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应视为重婚,法院不但应一律解除他们的同居关系,还应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为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因同居关系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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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解除同居关系,子女谁来抚养?
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可以双方协商决定;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如果已经超过10周岁,还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另外,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必须事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如果双方就同居期间的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必须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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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解除同居关系时财产如何分割?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即一人一半。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关系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文章来源: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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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

雷石普法|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回顾

2015年3月10日,被告陈某向原告吴某某出具《借款借据》,确认向原告吴某某借款300,000元,借款期限为两年,月息3%,按季结息。原告吴某某分别于出具《借款借据》当日及次日三次向被告陈某转账共计300,000元。被告陈某与被告王某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00年登记结婚,2015年10月登记离婚。被告王某某系公职人员,月收入4000余元。原告吴某某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300,000元及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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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

根据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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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关于上述债务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王某某应否对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第三条的规定,首先,涉案借款虽然发生在王某某、陈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借据上只有陈某一人签字,并无王某某签字认可,王某某亦不予追认,无证据证明王某某、陈某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其次,被告陈某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吴某某所借款项300,000元,数额较大,结合当事人的职业、收入等情况,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生活习惯等因素,已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超出夫妻一方家事代理权限范围,原告吴某某主张本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综上,本院认定本案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吴某某要求王某某对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陈某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及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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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厘清“猥亵”、“性侵”、“不正当性关系”这些概念

雷石普法|厘清“猥亵”、“性侵”、“不正当性关系”这些概念
雷石普法
大致说来,社会上发生的各种性罪错可分为性道德失范和性侵违法两大类;后者又可再分为一般性侵违法和性犯罪。一般性侵违法主要是猥亵(俗称性骚扰),性犯罪主要包括强制猥亵罪和强奸罪,下面分述。
雷石普法|厘清“猥亵”、“性侵”、“不正当性关系”这些概念一、性道德失范(不正当性关系)
性道德失范,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生活作风问题”、“不正当男女关系”,是指有配偶者又同配偶以外的人发生性关系,或者双方均无配偶,但一方同时与多名异性存在性关系。


性道德失范不涉及到违法,但可能涉及到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需要指出的是,现在无配偶男女之间同居生活,几乎成为一种生活方式,对此我们需要有与时俱进的观念,因为道德也是与时俱进的。
雷石普法|厘清“猥亵”、“性侵”、“不正当性关系”这些概念二、猥亵违法与猥亵犯罪
“性骚扰”、“非礼”,都不是法律用语,粤港地区的“咸猪手”更不是,他们大致等同法律用语中的“猥亵”。


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


猥亵包括两个层面,非“强制”猥亵属于治安违法,“强制”猥亵属于刑事犯罪。


没有强制的“猥亵”,即猥亵一着手实施,对方表示拒绝、谴责或反抗,就立即停止,此时伤害不深,一般只是治安违法行为。


若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使他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和不知反抗,此时对被害人的伤害程度较深,构成强制猥亵罪,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当众猥亵,可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雷石普法|厘清“猥亵”、“性侵”、“不正当性关系”这些概念三、强奸是最严重的性侵犯罪,最高可处死刑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或者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性交的行为。犯强奸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如果强奸妇女幼女情节恶劣,或者强奸妇女幼女多人,或者当众强奸妇女,或者二人以上轮奸,或者强奸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有其中一种情形,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现代刑法认为,妇女享有性决定权。因此,经妇女同意而与之发生性交,因没有违背妇女的意志,理论上称为通奸、和奸,不构成强奸罪。由于不满14周岁的幼女,还不能理解或不能完整理解性行为的意义,为保护其身心健康,国家法律没有赋予其性决定权。因此,只要“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交”,一律按强奸论,还要从重处罚。


采取“暴力、胁迫”手段,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情形下,同其发生性关系,按强奸罪处理,这很好理解;而以“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指的是什么情形呢?是指乘妇女熟睡、患病等无力反抗等时机进行奸淫,或者利用醉酒、麻醉、药物催眠等手段,使妇女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情形,同其发生性关系。
雷石普法|厘清“猥亵”、“性侵”、“不正当性关系”这些概念四、认定性罪错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性违法和性犯罪,都是违反自然人广义的性决定权,能让被害人产生羞耻感、受辱感,属于人格侵权违法犯罪的范畴。猥亵违法、猥亵犯罪、强奸犯罪等,可统称为性侵。性侵是一个较宽泛的概念。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指出,本意见所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罪,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等。


另外,通奸虽然不构成强奸罪,一般也不构成其他罪,但众多男女在一起发生群体性交的淫乱行为,可以聚众淫乱罪,对于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再者,强奸中一般也存在一些猥亵行为,但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只定强奸罪,而不另定强制猥亵罪。
来源:凤凰网评论,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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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租赁合同一方违约 损失为何双方承担?

雷石普法|租赁合同一方违约  损失为何双方承担?

雷石普法|租赁合同一方违约  损失为何双方承担?

案情回顾

老王承包了一段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使用钢模。2012年9月1日,老王找到当地的通顺租赁站,提出租赁钢模的意向。经协商,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老王向通顺租赁站租赁钢模40平方米,租金共600元。租赁期限为: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合同签订后,老王于当日向租赁站全额支付了600元租金,又另外支付了2000元押金。2012年10月底,承建工程完工,老王便安排工人陆续将租赁的钢模归还。直到2018年11月份左右,租赁站突然找到老王,要求老王支付合同期满后至今的租金共5400元。老王为此困惑不已,自2012年租赁钢模后,其就再没同租赁站打过交道,这笔租金是从哪冒出来的?老王又将当年签订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找出,发现其中一个条款赫然写着:“……租赁期满超过15日不退还租用物资又不补签合同的,租赁站有权限期收回租赁物资并加倍收取租金……。”老王认为,基于这个约定,早应该在租赁期满15日后,租赁站就应该向老王主张收回租赁物,而不是等到6年后才提出。想到这里,老王底气更足了,拒绝了租赁站的租金请求。租赁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老王只需支付租赁期满后15天内产生的租金,并据此作出判决。租赁站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雷石普法|租赁合同一方违约  损失为何双方承担?

结合本案

本案中,老王和租赁站在合同中约定,若老王在租赁合同期满超过半月不退还租用物资又不补签合同的,租赁站有权限期收回租赁物资并加倍收取租金。根据该约定,在租赁合同期满15天后,老王既未退还租赁物也未补签合同的,租赁站应当向老王发出催告,限期老王支付租金及退还租赁物。因此,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在合同期满15天以后的租金应属于扩大的损失,租赁站要求老王支付该部分租金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雷石普法|租赁合同一方违约  损失为何双方承担?

雷石寄语

法律规定“减损规则”的目的在于遏制非违约方的恶意扩大损失行为,减少社会财产的浪费,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因此,在市场交易行为中,非违约方在对方违约后有义务积极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或避免损失的发生或扩大,否则其无权针对扩大的损失向违约方主张权利。这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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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租赁合同一方违约  损失为何双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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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借条上的“3分利息”,怎么计算

雷石普法|借条上的“3分利息”,怎么计算

雷石普法|借条上的“3分利息”,怎么计算

案例:

2016年,张三急需资金用于周转,经李四居间介绍,找到了王五,向其借款。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并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3分”。之后,王五如约出借9万元给张三。借款到期后,张三连本带息,向王五全部清偿。有了这一次经历,王五认为张三值得信任。于是在2017年,当张三再次向王五借款时,王五又向张三出借16万元。张三为此出具借条,载明:还款期限:2018年12月31日  借款利息:3分


争议:

利息如何计算?张三主张“利息3分”应按年计算,就是年息3%;王五主张“利息3分”应按月计算,就是月息3%,年息36%,掐指一算,这月息3%和年息3%,足有12倍的差距。


判决:

定为年息24%

双方协商不成,王五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三按年息36%还本付息。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张三应按月息2%,即年息24%还本付息。张三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雷石普法|借条上的“3分利息”,怎么计算


雷石普法

本案中,借条并未明确“利息3分”是月利率3%还是年利率3%。但是,结合张三与王五的借款先例,其约定利率为“月息3分”;再结合民间交易习惯,“利息几分”通常是指月利率,虽表述不规范,却具有普遍意义。因此,在本案中,双方在借条中约定的“利息3分”应当理解为“月利率3分”,而不是“年利率3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约定的年利率未超过24%的,受法律保护。约定的年利率超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利息,借款人可以要求出借人返还。超过年利率24%,但不超过36%的利息是自然债务,出借人请求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已经支付的,借款人要求返还,人民法院同样不予支持。本案中约定的月利率3%,即年利率36%,已经超出法院应予支持的年利率24%的利率上限,同时,年利率超过24%但不超过36%的利息,系自然债务,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法院最终判决张三以年利率24%向王五支付利息。


借条是民间借贷发生时的债权凭证,其本身是一个简易借款合同,关系各方权利义务,失之毫厘,则可能差之千里。因此,各方当事人对借条一定要字斟句酌、十分谨慎,注意书写规范,避免产生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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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借条上的“3分利息”,怎么计算
雷石普法|借条上的“3分利息”,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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