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看看律师如何解读最高法关于离婚诉讼孩子抚养权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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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在高速发展,社会也在不断变化。现今人们在结婚时也许并没有经过谨慎的考虑,导致离婚的几率不断提高。那么离婚后主要存在的争议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二是孩子抚养权的归属。

此前,《雷石普法》栏目已经推出过几篇关于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归属的普法文章,不知道各位是否还有印象?记不清也没关系,今天《雷石普法》为大家带来关于抚养权归属问题更详细的解读!

雷石普法||看看律师如何解读最高法关于离婚诉讼孩子抚养权的意见法律知识回顾:
离婚诉讼中,孩子的抚养权到底是如何判定归属的?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应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原则,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等具体情况来进行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为人民法院审理子女抚养权纠纷提供了指导。


雷石律师解读: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母亲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者严重疾病,导致子女不适宜共同生活的,可以随父亲生活;母亲有条件抚养而不抚养的,父亲可以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其他特殊原因导致母亲无法抚养子女的,子女可以随父亲生活。


从这一点来看,人民法院更注重的是婴幼儿阶段子女的成长。随母亲一方生活,受母亲照料,对婴幼儿的身心健康更为有益,也更符合普遍的价值观。


二、对于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优先考虑:
(1)已绝育或丧失生育能力
(2)与子女长期共同生活,改变生活对子女健康成长不利
(3)无其他子女,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其生活对成长更有利,而另一方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不利子女成长的情况,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这一规则上体现的其实是对儿童阶段子女抚养权问题的处理。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认为,两岁以上、十八岁以下的儿童,在考虑其抚养权归属时,首要因素就是子女的成长环境。失去生育能力的一方父或母,对待儿童子女的投入程度会更高;维持儿童子女的生活环境不产生变动,保持儿童成长在一个较为稳定熟悉的环境下,更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三、对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在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当考虑子女的意见。


在对待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抚养权问题上,人民法院会考虑子女的自主意愿。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已经具备独立的思考能力了,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跟随父母的哪一方生活。在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看来,对于已满十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会以子女意愿作为优先考虑因素,但并不是绝对性因素。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确已拥有独立思考的能力,但是作出的决定并不一定是完全独立作出的,仍有极大可能会受外界的影响。人民法院在参考子女意愿的基础上,依旧要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以及抚养环境等条件。


四、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这一点在婚姻家庭律师看来是法院人性化处理问题的一大体现。因为在大部分的离婚诉讼中,产生纠纷的只限于夫妻双方之间。但是父母与孩子的关系都是很亲密的。如果由一方抚养,另一方履行探视权,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也是一种伤害。父母双方在充分商议之后达成协议,由双方轮流抚养子女,既满足了父母对子女的感情需求,也让子女在成长过程中不会缺失父爱或者母爱。
雷石普法||看看律师如何解读最高法关于离婚诉讼孩子抚养权的意见综上所述,想要在离婚纠纷中取得子女的抚养权,绝非易事。大量法院酌情决定的因素穿插在其中,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凭借其法律思维才可以从个体的案情中分析出最优方案。


更多婚姻家庭相关法律问题,欢迎来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我们有专业的律师,能够为有需要的人提供专业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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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银行卡被盗刷未及时报案 储户被判自担责五成


雷石普法||银行卡被盗刷未及时报案 储户被判自担责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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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两个月的时间内,储户持有的银行卡在境外陆续发生交易44笔,但储户却在收到频繁的短信通知后,未及时挂失及报警,以防止损失扩大,最终被判自行承担存款损失50%。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一金融法庭依法审结这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建设银行某支行赔偿原告王某存款损失19305元及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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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王某在建设银行某支行办理了银行卡一张。2015年10月20日至12月4日期间,该卡账户陆续发生境外交易44笔,金额合计38610元。2015年12月3日,原告向被告反映上述情况并办理了挂失,12月9日,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某在被告处办理银行卡,双方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由于原告的银行卡发生境外交易时,原告持有该卡并未出境,且被告未举证证明存在原告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被告利益之情形,故涉案交易应认定为伪卡交易


被告提供的银行卡被他人以制造伪卡方式,通过了交易终端系统并完成交易,说明被告的交易终端系统存在安全技术缺陷,违反了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银行卡被盗刷期间,案涉交易多达44笔,原告收到频繁的手机短信通知后,未在合理时间内及时办理挂失并报警,其对损失的扩大存在过失,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被告对损失金额38610元均无异议,此款由双方各自承担50%,被告应赔偿原告存款损失19305元及相应的利息。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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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快递丢失!同样一部手机赔偿额竟相差38倍?这个细节很重要!

雷石普法||快递丢失!同样一部手机赔偿额竟相差38倍?这个细节很重要!
雷石普法
近几年,快递服务行业发展迅速,由此引发的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也屡见不鲜。今天,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为您普法支招!同样一部手机,保价vs未保价的快递丢失到底如何赔偿。
雷石普法||快递丢失!同样一部手机赔偿额竟相差38倍?这个细节很重要!案例
畅先生经营一家手机店,他通过快递的方式向客户邮寄交付手机。在快递显示签收后,却遭到客户投诉反映未收到货。几番查实,是快递公司将邮件遗失,随后畅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快递公司赔偿手机价款15000元。无独有偶,石女士也遭遇了丢件事件,朋友邮寄给她的苹果手机在未签收的情况下显示已经签收,几经查找无果,石女士将快递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手机价款。


相关法条
我国《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快递暂行条例》第27条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分析
我们在填写快递单时,通常默认已经与快递公司签订了《国内快递服务协议》,其中有保价条款,约定了保价赔偿数额及未保价赔偿标准,通常保价商品赔偿的原则为保价价值范围内进行赔偿,未保价商品则为快递费的五倍至八倍为限。由此可见,选择保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弥补寄件人的损失。本案中,畅先生因未保价,在双方约定的七倍运费限额内赔偿其损失,畅先生最终获赔154元。而石女士的朋友在邮寄快递时,花费30元进行保价,保价价值为6000元。最终,石女士获赔保价价值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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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胎儿能否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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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

女士李某与先生范某结婚后怀孕,范某因为去外地出差意外身亡,在将其双方的共同财产区分后还留下了30万的遗产。现在范某的父母要求和李某一起继承范某的遗产,李某想为腹中的胎儿留一份,问腹中胎儿有权继承遗产吗? 

雷石普法||胎儿能否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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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为您解答:腹中胎儿有权继承遗产。根据我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本案中,李女士腹中胎儿有权继承范某遗产。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但若胎儿出生时就为死体,该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保留的份额按范某的遗产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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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胎儿能否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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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关于七夕节的法律解读,真是不看不知道……

雷石普法||关于七夕节的法律解读,真是不看不知道……
雷石普法||关于七夕节的法律解读,真是不看不知道……雷石普法||关于七夕节的法律解读,真是不看不知道……雷石普法||关于七夕节的法律解读,真是不看不知道……听说今天是牛郎织女约会的日子?
那么,你有人约吗?
没人约也没关系!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不撒狗粮
七夕节我们依旧普法O(∩_∩)O
雷石普法||关于七夕节的法律解读,真是不看不知道……



雷石普法||关于七夕节的法律解读,真是不看不知道……

七夕节又称七巧节、七姐节、乞巧节等,是中国民间传统节日。七夕由星宿崇拜衍化而来,为传统意义上的七姐诞,因拜祭“七姐”活动在七月七晩上举行,故名“七夕”。经历史发展,七夕被赋予“牛郎织女”的美丽爱情传说,使其成为了象征爱情的节日,从而被认为是中国最具浪漫色彩的传统节日,在当代产生了“中国情人节”的文化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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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关于七夕节的法律解读,真是不看不知道……相传牛郎父母早逝又常受到哥嫂虐待,只有一头老牛相伴。有一天老牛给他出了计谋,教他怎样娶织女做妻子。某天,美丽的仙女们到银河沐浴,藏在芦苇中的牛郎突然跑出来拿走了织女的衣裳,惊惶失措的仙女们急忙上岸穿好衣裳飞走了,唯独剩下织女。在牛郎的恳求下,织女答应做他的妻子。婚后,牛郎织女男耕女织,相亲相爱,生活得十分幸福美满。织女还给牛郎生了一儿一女。后来,老牛要死去的时候,叮嘱牛郎要把它的皮留下来,到急难时披上以求帮助。老牛死后,夫妻俩忍痛剥下牛皮,把牛埋在山坡上。


天庭的玉帝和王母娘娘知道织女和牛郎成亲的事后勃然大怒,并命令天神下界抓回织女。天神趁牛郎不在家的时候,抓走了织女。牛郎回家不见织女,急忙披上牛皮,担了两个小孩追去,眼看就要追上,王母娘娘心中一急,拔下头上金簪向银河一划,昔日清浅的银河一霎变得浊浪滔天,牛郎再也过不去了。从此,牛郎织女只能泪眼盈盈隔河相望。天长地久,玉皇大帝和王母娘娘也拗不过他们之间的真挚情感,准许他们每年七月七日相会一次。相传,每逢七月七,人间的喜鹊就要飞上银河为牛郎织女搭鹊桥相会。此外,七夕夜深人静之时,人们还能在葡萄架或其他的瓜果架下听到牛郎织女的脉脉情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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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郎织女的爱情故事令人动容,但从现代法律分析,这个传说恐怕就没那么浪漫了。


牛郎织女传说涉及的法律问题
1、牛郎追织女——乘人之危
天宫高处不胜寒,而民间的水更暖和一点,织女公务之余到凡间来洗洗澡,本无可厚非,而牛郎趁着织女洗澡,偷偷拿了人家的衣服,逼迫人家与他结婚,这是典型的乘人之危。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因此,牛郎娶织女的行为是无效的,而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既然自始无效,那么牛郎织女后面动人的故事就大打折扣了。
2、牛郎娶织女——同居关系
婚姻的缔结要有一定的形式要件,古代虽没有民政局领结婚证,但也有三书六礼的嫁娶风俗。未经法律调整的民事关系,应依公序良俗而为,且民间惯例也会上升到法律的层面上。
牛郎织女都没有按这一套礼俗,充其量只是同居关系,若在改革开放之前,这同居两字之前还要加上“非法”二字。尽管后来牛郎织女生了二个孩子,二人的结合也不能变成事实婚姻。因为从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之间不管生了多少个子女,不管是否共同居住,只要不去办理结婚证,就只能算同居关系,不能算事实婚姻。
3、王母娘娘捉织女——暴力干涉婚姻自由
王母娘娘发现织女与牛郎一起生活,派天兵天将去抓织女,并以金簪划河,使二人不得相见。这种行为干涉了牛郎织女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属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4、喜鹊搭桥——无因管理
每逢农历七月七牛郎织女相会,就需要喜鹊去搭桥。对于喜鹊来说,并没有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它们有搭桥的义务,它们不求报酬为牛郎织女搭桥,这种行为属于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害或维护利益,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喜鹊可能会觉得总是无偿为牛郎织女搭桥,不划算,不干了,那牛郎织女是否可以诉诸法律呢?当然不可以,因为搭桥并不是喜鹊的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一旦哪天喜鹊撂挑子不干了,牛郎织女只能花点银子,请喜鹊辛苦辛苦,搭个桥吧。
雷石普法||关于七夕节的法律解读,真是不看不知道……怎么样?
是不是不看不知道,
原来这牛郎织女的传说也涉及这么多法律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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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自网络,有增、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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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离婚中孩子的抚养权问题

雷石普法||离婚中孩子的抚养权问题
雷石普法
离婚后孩子抚养权问题,规定在《婚姻法》的三十六条和三十七条,大体精神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该意见较为详细地规定了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处理孩子抚养问题的意见。
雷石普法||离婚中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一:什么情况下,法院将孩子抚养权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1、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这主要考虑孩子尚处在幼儿期,需要母亲的哺乳,母亲更能给孩子体贴和照顾;
2、孩子虽然两周岁以上了,女方已做绝育手术,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龄与女方年龄差距不是很大,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3、孩子一直随母亲生活,如果离婚后改为随父亲生活对其生活习惯改变较大且影响其成长的,孩子判归女方可能性较大;
4、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比如,有证据证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5、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酗酒等恶习等。考虑到其恶习对孩子成长有不利影响,法院一般会将孩子判归女方;
6、十周岁以上的孩子愿意随母亲生活的。

二:什么情况下,法院将孩子抚养权判归男方的可能性较大?
1、女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孩子成长的;
2、女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
3、男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
4、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机率较小,而女方却处于较好的生育期的;
5、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的;
6、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
雷石普法||离婚中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对哺乳期后、二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争执不下时,人民法院一般会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结合夫妻双方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孩子的抚养权。一般情况下,谁具备上述优越条件的,即由谁优先取得孩子的抚养权。


如果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基本相同,那么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一般还会根据《若干意见》第4条的规定来作为确定孩子的抚养权的一个优先条件。《若干意见》第4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如果孩子的年龄已到十周岁以上的,法院在作出判决前还会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即征求该孩子的意见,看他愿意和谁在一起生活,并以此作为判决的依据。但同时也希望能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妥善解决问题,以使孩子能在健康的环境中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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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离婚中孩子的抚养权问题雷石普法||离婚中孩子的抚养权问题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离婚中孩子的抚养权问题

雷石普法||虚假诉讼过户房产,原被告均被法院开罚单

雷石普法||虚假诉讼过户房产,原被告均被法院开罚单

雷石普法||虚假诉讼过户房产,原被告均被法院开罚单


案件分析

2016年5月8日,珠海的吴先生(化名)与深圳的王女士(化名)签订购房合同,约定王女士以131万元购买吴先生珠海南屏镇的某房屋。由于房屋无法过户至王女士名下,为了能够顺利过户,双方协商以借款形式提起诉讼,然后在法院执行阶段达成以房抵债的协议。于是,吴先生与王女士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吴先生向王女士借款131万元,并以该房屋作为抵押,借款期限6个月,利息每个月2%。如不能还款,房屋作价131万元归王女士所有及使用。吴先生向王女士出具了收到131万元的收据。落款日期均为2016年1月1日。王女士以该借款协议和收据为证据,于2016年8月向香洲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吴先生偿还借款131万元及利息。审理期间,吴先生、王女士及其诉讼代理人彭女士(化名)到法院调解,达成分期还款协议,法院根据调解协议作出民事调解书。


可谁料到,正当双方在执行阶段试图利用以房抵债和解协议欺骗执行法官完成房产交易时,法院因吴先生房屋被查封无法完成过户决定执行吴先生的其他财产。此时,吴先生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自己即将面临被法院执行财产、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后果。他认为,自己受人欺骗,在卖房款尚未收齐的情况下却无端背负131万元债务,签署借款协议及收据只是对顺利履行购房合同的保证,并非真实意思表示。王女士向法院申请执行,并声称申请执行只是为了过户房产,不会造成不利影响。王女士及彭女士的做法有违诚信,属于典型的欺诈行为。双方之前的调解书内容违反了自愿原则,于是请求香洲区法院撤销这份调解书。


法院判决

香洲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仔细研判后决定再审。法院再审认为,王女士与吴先生之间实际为房屋买卖关系,却虚构借款事实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企图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达到房屋过户的目的,是典型的虚假诉讼。原审民事调解书基于虚假事实作出,应当撤销。王女士的原审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应当驳回。王女士与吴先生之间房屋买卖产生的纠纷,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因此,判决撤销原审民事调解书,驳回原告王女士的诉讼请求,并针对王女士、吴先生、彭女士实施虚假诉讼的行为,分别给予罚款6万元、6万元和5000元的处罚。王女士等三人不服处罚决定,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珠海中院依法驳回他们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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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虚假诉讼一般包含以下要素:

(1)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

(2)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

(3)虚构事实;

(4)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

(5)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虚假诉讼在离婚、民间借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案件类型中呈上升趋势。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提示,虚假诉讼严重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还损害了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一直严厉打击这类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希望社会公众能够诚信诉讼,共同维护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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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虚假诉讼过户房产,原被告均被法院开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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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没签劳动合同就被辞退?不慌!我们有办法

雷石普法||没签劳动合同就被辞退?不慌!我们有办法典型案例
2006年9月,王先生入职广州某公司,并签了两年的劳动合同。


2008年,劳动合同期满后,没有续签。但是王先生正常上班,正常领工资。2016年11月,王先生突然接到单位的通知,他被辞退了。


已在公司工作十多年的王先生,心中愤懑不已,找到公司协商赔偿。公司却称“单位和你签订的劳动合同2008年就到期了,我们之间没有劳动合同,是事实劳动关系,可以随时解除,不需要支付赔偿。”


王先生不服,遂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后,判定王先生和该公司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公司应对王先生做出赔偿。


公司不服仲裁结果,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应当为王先生补缴养老保险金等社会保险,并支付王先生被停止工作至安排工作岗位期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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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分为: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约定,何时解除劳动合同。


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如果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日常生活中我们也要多懂点法律知识,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更多法律知识咨询请到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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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打印遗嘱仅有签名综合认定被判无效

雷石普法||打印遗嘱仅有签名综合认定被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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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电脑技术的普及,打印遗嘱已越来越多地被运用到实践中,如何认定打印遗嘱的效力成为实践中人们比较关心的问题。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因打印遗嘱引起的纠纷案审理后认为,打印遗嘱的效力应综合认定,若老人年事已高,且没有打印习惯,不宜认定为自书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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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陈雅(化名)生前留有两份遗嘱,一份自书遗嘱载明其名下的房屋在其死亡后由其妹妹陈婷(化名)继承,遗嘱上有其签字并注明日期;另一份打印遗嘱载明其死后存款归陈婷所有,该遗嘱日期系打印,陈雅在遗嘱人处签名、按手印。陈婷起诉请求按两份遗嘱的内容继承陈雅的遗产。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陈雅自书遗嘱的效力,因该遗嘱由其本人书写,有其本人签名并注明日期,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关于陈雅打印遗嘱的效力,法院指出,因陈婷不能说明该份遗嘱的形成过程,且考虑到陈雅年事已高,长期住院,没有自行打印遗嘱的习惯和能力,故该遗嘱不属于陈雅的自书遗嘱。如果作为代书遗嘱,根据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由见证人签字,因该遗嘱上仅有陈雅的签字,故该遗嘱亦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应为无效遗嘱。据此,法院判决部分支持了陈婷的诉求,由其继承陈雅名下的房产。


法律规定:我国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及口头遗嘱。通常情况下,打印遗嘱应认定为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中的一种。在实践生活中,因打印人的不同,打印遗嘱的性质与效力亦分为不同的情况,最常见的有以下三种:


一是遗嘱由被继承人自行打印并签字确认的。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相关规定,继承案件中当事人以打印遗嘱系被继承人自己制作为由请求确认打印遗嘱为有效自书遗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确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的证据表明打印遗嘱由被继承人全程制作完成,并具备自书遗嘱形式要件的,可认定为有效自书遗嘱。因此,打印遗嘱被认为有效自书遗嘱需经过严格的审查。


二是遗嘱由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打印并作为见证人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规定,打印遗嘱由被继承人以外的人制作的,应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要件。因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和代书人,故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自行打印遗嘱并作为遗嘱见证人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此种情况的打印遗嘱应确认为无效。


三是遗嘱由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之外的其他见证人打印的。此时打印遗嘱应当认定为代书遗嘱,应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要件,遗嘱见证人亦应符合法律规定,故在此种情况下,如有两个以上其他见证人在场见证、签字并由遗嘱人确认,该打印遗嘱应认定为有效。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提醒您,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应该严格按照法定形式及要求订立,还原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维护遗嘱受益人的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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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打印遗嘱仅有签名综合认定被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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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百年祖屋遇拆迁 继承纠纷该告谁?

雷石普法||百年祖屋遇拆迁 继承纠纷该告谁?

典型案例

为了改善人民群众生活居住条件,从2009年5月起,当地政府将李家大院所在地区列入了拆迁开发范围。在拆迁过程中,李家的五个兄弟对拆迁补偿问题各自都提起了自己不同的意见。


李家五个兄弟为了拆迁补偿问题,共同找到了拆迁公司,不仅共同向拆迁公司出示了关于祖屋的继承公证书,而且均说明了各自的拆迁补偿要求。但由于他们提出的拆迁补偿要求与政府拆迁补偿标准差距过大,所以他们的祖屋拆迁补偿问题迟迟未能得到解决。由于李戊实际在祖屋内居住,不断推进的拆迁工作使得李戊比四个哥哥更加迫切要求尽快解决拆迁补偿问题,因此李戊瞒着四个哥哥,以自己一人的名义与拆迁公司单独于2013年4月签订了关于全部五间正房祖屋的《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补充协议》《拆迁定向安置房选房协议》等三份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上述协议签订后,李戊从拆迁公司领取了相关拆迁补偿款,并向拆迁部门交付了李家大院的五间正房祖屋。拆迁公司从李戊手中接收房屋后,立即将李家大院的五间正房祖屋全部拆除。


李甲、李乙、李丙、李丁得知祖屋被拆的事情之后,强烈不满。四个哥哥将李戊和拆迁公司共同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于2014年作出判决,认定拆迁公司在明确知道五间正房祖屋属于李甲等兄弟五人分别所有的情况下,单独与李戊就全部五间正房祖屋签订三份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侵犯了李甲等四个哥哥的合法权益,对李甲等四个哥哥享有所有权的祖屋构成了无权处分,据此判决确认李戊单独与拆迁公司签订的三份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效。李戊对判决不服曾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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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在我国法律制度体系中,文物保护权利是一种公共权利,文物保护主体应当是国家,所以文物保护权的权利主体当然也只能是国家,在实践当中只能由有关国家政府部门代表公共利益依法行使。因此除国家之外的任何集体或个人不能以其享有文物物权为由,主张享有文物保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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