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在什么情况下,离婚纠纷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雷石普法|在什么情况下,离婚纠纷可以要求损害赔偿?雷石普法
随着时代的高速发展,许多人决定结婚的时候并没有经过谨慎详细的考虑,可能在某一时刻受到了触及心扉的感动,一时冲动之下便草率做出了抉择。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离婚。那么在离婚诉讼的过程之中,什么样的情况下,委托人有权力可以提出要求损害赔偿呢?对此问题,由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的婚姻家庭律师作出了如下总结,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人。
雷石普法|在什么情况下,离婚纠纷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离婚纠纷中,无“过错”的一方,有权利要求有“过错”的一方进行损害赔偿。

离婚纠纷中,过错是指夫妻一方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对配偶实施了侵权行为,导致配偶因此而受到了伤害。这里的过错有许多种类,北京雷石律师办案中所常见的形式,比如家庭暴力、婚外情、赌博、吸毒、虐待家庭成员等等。


从法律条文来看,如果在离婚纠纷中,想要主张损害赔偿,那么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首先,作为提出主张的一方,自身不能有存在过错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换句通俗易懂的话来说,“打铁还需自身硬”,只有自己是无辜的受害者,才能够要求过错方进行赔偿。双方都存在过错时,任何一方都不能够向另一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


其次,另一方配偶应当有法律规定中的“过错”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其中经常存在误解的条款就是第二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的婚姻家庭律师在实践中最为常见的就是以婚外情为由主张离婚纠纷损害赔偿。这里需要专业婚姻家庭律师提示的是,婚外情不等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只有存在对外以夫妻或伴侣名义长期共同居住的情形时,才能够认定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受人民法院裁判考量的影响,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这一条的适用是非常谨慎的。在诉讼准备过程中,需要委托人对律师的完全信任,将实际情况不遗漏、不更改的告知婚姻家庭律师,才能够做好万全的准备。


最后,委托人作为提出主张者,要对另一方配偶有过错的行为承担证明责任。简而言之就是谁提出了观点,谁来证明观点属实。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一点会面临着极大困难。比如委托人自己留存证据的意识不充分,导致向法院提起诉讼时,证据已经无法取得或取得的证据已经遗失。又比如委托人对证据证明力的判断不足,认为很有力的证据,在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存在瑕疵,不予采纳。北京雷石律师在此向有需求的委托人郑重提示:在准备庭审的过程中,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会在立案准备阶段向委托人要求准备许多的证据材料,这些证据材料经过婚姻家庭律师整理才能够形成完善的证据链,为人民法院采纳证据认可诉讼请求做好准备。


综上所述,离婚纠纷中提出损害赔偿要求被人民法院支持,是一件难度很大的事情。阅读至此,相信以上文章的内容有了新的理解和认识,如果有更多想咨询的内容,欢迎到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找专业律师进行相关内容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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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最高法重拳出击,严惩猥亵儿童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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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2019年7月24日上午,经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强奸幼女并强迫卖淫的罪犯何某执行了死刑。同时,最高法发布的四件强奸、猥亵儿童的典型案例中,强奸致5岁女童死亡的韦某也于近期被执行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对性侵害儿童犯罪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对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的,坚决依法判决死刑,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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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2014年6月,被告人何某以收养为名,收买女童甲某后将其拘禁,此后十余天内多次对甲某实施性侵害,并强迫其卖淫,后甲某翻墙逃脱。2014年11月,何某伙同他人诱骗乙某并将其拘禁在其租住房。期间,何某对乙某实施性侵害,并强迫其卖淫,同案被告人原某(已判刑)性侵害乙某并支付现金三千元。2014年12月23日,何某出于同样目的,将独自上学的丙某劫持并拘禁在其租住房内,并于次日对丙某实施性侵害。当晚,丙某被公安人员解救。何某另犯故意伤害罪。


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采取收买、诱骗、劫持等手段先后将3名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拘禁、强奸并强迫其卖淫,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强迫卖淫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并罚。何某具有强奸幼女多人、多次的情节,犯罪动机卑劣,犯罪性质、情节恶劣,手段残忍,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及其严重,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对被告人何某以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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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最高法重拳出击,严惩猥亵儿童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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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判刑过重?辩护角度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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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规定了刑法中关于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雷石普法|判刑过重?辩护角度很重要!基于以上4点,实际上法院的裁决结果被赋予了一定的自由裁量范围,最终犯罪嫌疑人会得到何种审判结果取决于多重因素,律师在其中的作用就变得举足轻重了。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刑事辩护多年,专业高效为您维护权益之路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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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中科院研究生被杀案最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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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最新消息,2018年6月发生的“中科院研究生被同学杀害案”,原定于2019年7月24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宣判。24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定于24日上午9:30开庭的“中科院研究生被同学杀害案”,未能如期进行,法院外公示的开庭信息中,也没有出现该案件相关的信息。受害人谢某的父亲称,开庭前半小时接到消息,今日无法开庭,并恳请双方家属进入法院后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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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凶现场监控截图

谢某曾是中科学信息工程研究所的硕士研究生,与被告人周某是高中同窗。案发前两年,二人在一次同学聚会上发生纠纷,因此周某怀恨在心。2018年6月14日,周某来到北京,并在谢某为其准备的接风宴上,连捅七刀,将谢某杀害。案件被媒体曝光后引起轩然大波。2019年5月24日,该案在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审理,开庭时间持续了3个多小时,控辩双方对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庭审结束后,被害人谢某一方的代理律师称,被告人周某表现得很无所谓,对所有指控都接受,并向法院提出请求判其死刑。


被害人谢某的父母称,在庭审过程中,周某曾多次看向他们,眼神中毫无悔过之意,并对检方提出的所有指控全部接受,表现出无所谓的态度。被告人的辩护人在庭审中一直强调被告人精神状态不正常,并且鉴于被告人周某有自首情节,建议从轻量刑。谢某的父亲说,事发至今,被告人周某及其家属从未向他们有过道歉,这期间夫妻二人一直为等待判决结果而心神不宁。“我们坚决要求判凶手死刑,也相信法院的公平公正”谢某的父亲表示,“我们拒绝一切民事赔偿,绝不谅解,结果出来后,会把判决书烧给谢某”。目前本案尚未进行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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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中科院研究生被杀案最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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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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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2015年12月,原告柯某(出借人)与被告徐某(借款人)签订汽车抵押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徐某向原告借款6万元,月利率为5%。当日,原告向被告徐某汇款57000元(已预先扣除一个月利息3000元)。

被告徐某与被告张某于2004年登记结婚;2017年,被告张某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准予两被告离婚。

另查明,被告张某曾于2016年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张某在诉称部分陈述“原告发现被告有赌博恶习,宁可放弃在邮政的工作,成天在外赌博,有家不归,对家庭不顾。为了家庭,原告多次劝被告改掉赌博恶习,被告不听。为此双方曾闹过离婚……原告回娘家生活至今”。

2018年1月30日,本院判决被告张某对本案债务不承担还款责任。
雷石普法|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审理过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丹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夫妻感情长期不和。本案借款月利率5%,显然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正常利率水平。本案所涉债务金额显然超出了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原告需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两被告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两被告共同意思表示,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合以上各方面情况判断,本案债务不属于被告徐某、张某夫妻共同债务。对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雷石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8日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并于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解决了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单一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局面,同时也重新分配了举证责任的问题,为提高债权人借款风险意识与保护夫妻一方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该解释施行以后,在审判实务中,对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的情况,债权人通常会以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系为夫妻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为由主张夫妻另一方承担责任。此时,关于何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理解显得尤其重要。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应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在审判实际中,法官应当综合考虑夫妻感情、夫妻家庭背景(职业、夫妻收入、消费习惯、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等)、债务金额等情形,认定债务是否系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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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袭击任达华男子被警方控制,任达华不追究行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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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近日来,著名演员任达华在出席广东省中山市某商业活动时,遭到一男子的袭击,导致任达华被捅伤。这则消息在网络上掀起轩然大波,引发了媒体和舆论的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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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9年7月20日,在广东省中山市,著名演员任达华在出席居然之家开业活动时,遭到一陌生男子的突然袭击,在台上被捅伤。关于本次意外情况的发生,有视频完整记录了下来。视频显示,一身着深色背心的男子,突然冲上舞台,从裤子口袋中掏出疑似刀具的凶器捅向任达华腹部,任达华遮挡之后又划向其手臂。公安机关人员称,该男子先现场被控制。据港媒报道,任达华在经过手术治疗后,已经转移到普通病房,目前意识清醒,没有生命危险。


事后影响

案情发生后,公安机关正在做进一步的调查。网传,任达华袭击者的患有精神分裂症,该消息未得到公安机关的确认。不过任达华一方此前已经在网络上公开表示,如袭击任达华的陌生男子实属精神分裂症的患者,将不打算追究其责任。


从法律关系上分析,任达华在此案中属于受害者,其放弃追究行凶者的责任,代表着两层含义。首先,是放弃了对行凶者民事责任的追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凶者对任达华造成了人身伤害,任达华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如果任达华放弃追究行凶者的责任,视为主动放弃该权力的行使。其次,是构成对行凶者犯罪行为的谅解。如果行凶者的行为不是在其精神意识正常时做出的,那么有可能被认定为无罪;如果行凶者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具有完备的主观意识,那么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将有公安机关进行认定,任达华作为受害者不追究行凶者的责任,仅视为认定构成受害者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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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袭击任达华男子被警方控制,任达华不追究行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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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第一次起诉离婚能不能判离?

雷石普法|第一次起诉离婚能不能判离?雷石普法
在诉讼实践中,第一次起诉到法院请求离婚的,法院很大机率会判决不准离婚。那么什么情况下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会判决准许离婚呢?
雷石普法|第一次起诉离婚能不能判离?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许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在现实中,主要表现为已婚者在外公开持续的和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与他人同居,是指已婚者在外与他人公开持续的共同生活。重婚罪是很难收集证据的,因为重婚罪的公开、持续、以夫妻名义等几个条件很难取证认定,往往某一方只有些许照片、微信聊天、他人传言等片段信息,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加之重婚罪规定在刑法里,法律后果较为严重,所以,法官的态度很谨慎,不会轻易认定重婚罪的成立。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相比于虐待这种更为严重的罪行,家暴行为更常见,其危害性也更广泛和普遍。家庭暴力的形式多样,包括身体伤害,心理折磨或者性折磨等等。天生的力量对比悬殊使得女性更易成为家暴受害者。如果女性一方自我保护意识较淡薄,发生家暴行为时没有报警或没有求助旁观者,那么能得到的有效证据就很少。所以,当我们面对家暴这种零容忍的行为时,要及时的采取措施,一方面可以将伤害程度降低,另一方面在以后一旦需要到法院诉讼时,有利于受害者处于诉讼主动地位。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家应该是人们疲惫一天下来的温馨归处,如果变成乌烟瘴气的萎靡之地,法律将不再给予保护。婚姻中的某一方如果长期有赌博、吸毒等行为,这会严重影响家庭成员的正常生活,那么法院会支持受害者解除婚姻关系,不再受其迫害。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相较于前三项,此项中的分居满两年的要求更容易满足,因而在实践中更为普遍。分居,必须是站在他人的角度来看很容易判断出夫妻二人是分开居住的状态,不能是简单的分床或者分屋,因为是否分居涉及到的私密性较强,原告提供的材料需要达到容易分辨的要求并拿出相关证明,才能够作为证据使用;分居的原因须为感情不和,因为求学或就医等分开居住的,不包括在此项内。


以上为第一次起诉离婚时,法院能够支持离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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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贪污九千万!一审判决!

雷石普法|贪污九千万!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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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吴某、许某缤贪污一案,并当庭宣判。吴某系国家工作人员,任职扬州某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的财政局科员。该案因吴某职位不高但贪污数额巨大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另一被告人许某缤为吴某妻子,知其夫吴某贪污之行为,仍为其提供帮助,被依法以从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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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3年9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吴某利用担任扬州某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科员、扬州某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的职务便利,采用收支不记账、变更预算拨款凭证收款人信息、虚列预算、截留缴款凭证、编造退款事由等手段,侵吞、窃取国有资金人民币九千余万元。其中,2014年5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许某缤(吴某之妻)明知吴某非法占有单位公款,仍参与共谋,先后为吴某提供三张银行卡,帮助吴某转出国有资金人民币三千九百余万元。上述资金被吴某、许某缤用于赌博、家庭购房、投资理财等等。


法院判决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许某缤明知吴某贪污公款,仍与之共谋,为吴某贪污公款提供帮助,其行为亦已构成贪污罪。吴某、许某缤共同实施贪污犯罪,吴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许某缤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吴某、许某缤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对吴某从轻处罚,对许某缤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千万元。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许某缤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发还被害单位;未退出的继续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吴某、许某缤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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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何不同?

雷石普法|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何不同?雷石普法
与前些年P2P产业的辉煌不同,近几年来,众多P2P企业相继暴雷,在中高领导阶层以及主要业务阶层都受到刑事追责的同时,关于其罪名的认定也就成了刑事律师实务中不得不掌握的一块知识储备。根据现在的司法判例,大多数涉案P2P企业的判决结果为主要责任人员判决集资诈骗罪、次要责任人员判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那么关于两项罪名最主要的区分是什么呢?
雷石普法|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何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将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由此可见两者的刑期有显著区别,集资诈骗罪的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高刑期为有期徒刑十年,这区别主要是由两者的目的不同造成的,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就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该罪行容易导致国家金融秩序的混乱,并且会导致社会资金的不合理流动。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之外还包括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其罪行造成的后果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造成的后果之外还包括会导致投资者的经济损失。
两罪名也具有相同之处,两罪的主体都包括个人和单位,且主观方面均为故意,并且是直接故意,犯罪的主体都是希望而不是放任犯罪结果的发生。


关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若行为人的行为包含下述的几点,则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8、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所谓的拆东墙补西墙的行为以及向集资者允诺到期支付超过银行同期最高浮动利率50%以上的高回报率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也会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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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一百零三件司法解释被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公布!

雷石普法|一百零三件司法解释被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公布!

雷石普法

昨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8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废止司法解释103件。这是继2011年司法解释集中清理工作之后,又一次全面清理司法解释。

雷石普法|一百零三件司法解释被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公布!

司法解释清理时保障法律统一正确适用的重要制度,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司法需求和审判实例制定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在统一法律适用、完善司法政策、指导法院审判、促进法制建设等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有部分司法解释条文已经不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还有部分司法解释条文已经与新出台的法律规定产生冲突,这时就迫切需要对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进行清理,已达到集中解决司法解释与新的法律规定不一致、司法解释之间不协调、司法解释内容不准确等问题,确保法律和司法解释统一有效的实施。


在此次司法解释全面清理工作中,由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研究室,各审判业务部门积极参加。工作小组在清理工作中,广泛听取有关单位的意见,并多次组织召开座谈会,对拟废止、修改、研究的司法解释逐一讨论。最终,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8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废止了司法解释共103件。经过这次全面清理,明确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共有561件。


经过清理,废止民事类司法解释53件,如《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等;废止刑事类司法解释24件,如《关于劳动教养日期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犯罪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等。废止综合、行政诉讼类司法解释26件,如《最高人民法院信访处接待来访工作细则》《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这些司法解释被清理废止,有效保证法律统一实施,为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有力的推动了司法解释工作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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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一百零三件司法解释被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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