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中办 国办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雷石普法|中办 国办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雷石普法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意见指出,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公共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服务性和保障性工作。意见强调,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围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意见提出,到2022年,基本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公共法律服务体制机制不断完善,服务平台功能有效发挥,服务网络设施全面覆盖、互联互通,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体系基本形成,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持续推进,人民群众享有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日益提升。


到2035年,基本形成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目标相适应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全面覆盖、服务机制更加健全、服务供给优质高效、服务保障坚实有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基本实现,法律服务的群众满意度和社会公信力显著提升,人民群众共享公共法律服务成果基本实现。
雷石普法|中办 国办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全文如下:

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公共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服务性和保障性工作。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对于更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围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落实政府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主体责任,激发各类社会主体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积极性;坚持改革创新、统筹协调,创新公共法律服务内容、形式和供给模式,整合优化各类法律服务资源,促进资源共建共享。
(三)主要目标
到2022年,基本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公共法律服务体制机制不断完善,服务平台功能有效发挥,服务网络设施全面覆盖、互联互通,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体系基本形成,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持续推进,人民群众享有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日益提升。
到2035年,基本形成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目标相适应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全面覆盖、服务机制更加健全、服务供给优质高效、服务保障坚实有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基本实现,法律服务的群众满意度和社会公信力显著提升,人民群众共享公共法律服务成果基本实现。


二、推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
(四)均衡配置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资源。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服务条件。加强基层普法阵地、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健全服务网络。充分发挥司法所统筹矛盾纠纷化解、法治宣传、基层法律服务、法律咨询等功能,发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健全村(居)法律顾问制度,加快推进村(居)法律顾问全覆盖。大力发展县域公证法律服务,组织公证人员采取巡回办证、网上办证、蹲点办证等多种形式,深入基层开展公证咨询和业务办理。
(五)加强欠发达地区公共法律服务建设。统筹利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等资金渠道,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经费保障,并对欠发达地区特别是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予以倾斜。以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法律服务人才培养和村(居)法律顾问建设等为重点,集中实施一批法律服务扶贫项目,将其中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宜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区域流动制度机制,支持欠发达地区律师事务所建设,鼓励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到欠发达地区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发达地区法律服务机构通过对口援建、挂职锻炼、交流培训等形式支持欠发达地区法律服务机构发展。加强对欠发达地区引进法律服务专业人才和志愿者的政策扶持,持续推进“1+1”法律服务志愿者活动,支持利用互联网等方式开展远程法律服务。
(六)保障特殊群体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权益。将低收入群体、残疾人、农民工、老年人、青少年、单亲困难母亲等特殊群体和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重点对象。进一步放宽经济困难标准,使法律援助覆盖人群逐步拓展至低收入群体。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场所无障碍环境建设。引导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性法律服务。积极开展面向青少年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建设多功能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推动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明确特定案件当事人司法救助的条件、标准和范围。逐步完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减免相关费用制度,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与公证、司法鉴定工作的衔接。


三、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专业化
(七)积极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围绕国家重大发展战略,鼓励和支持律师广泛参与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全过程,出具法律意见,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围绕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组织法律服务团、开展专项法律服务活动等,积极为加快建设制造强国、发展现代服务业等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律师、公证员认真做好商标、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工作。围绕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机制,加强法律风险评估,把律师专业意见作为特定市场经济活动的必备法律文书。围绕污染防治,开展环境公益诉讼代理,进一步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提高鉴定质量和公信力,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和环境行政执法、环境资源审判等方面的证据支持作用。
(八)积极为促进党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职能提供法律服务。进一步扩大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工作覆盖面,提高党委和政府工作法治化水平。完善党政机关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法律意见的工作机制,细化明确相应工作规则和流程。建立完善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法律法规规章、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工作机制和参与重大决策、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选聘机制,优化法律顾问队伍组成。引导支持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积极参与行政应诉、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
(九)积极为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法律服务。推进法律援助参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健全依申请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和办案机关通知辩护工作机制,加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推进法律援助参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办理工作,依法保障刑事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作用,探索建立律师专属辩护制度,完善死刑复核案件指定辩护制度,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完善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工作机制。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引导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探索推进对再审案件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充分发挥公证作为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的优势,推动公证参与调解、取证、送达、保全、执行等司法活动中的辅助性事务。完善对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程序,强化与公证债权文书有关执行程序的衔接。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加强司法鉴定管理与司法办案工作的衔接,健全鉴定人负责制,统一司法鉴定标准,为案件事实认定提供技术支持。
加强公共法律服务案例库建设,建立典型案例发布机制。进一步健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制度机制,积极打造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升级版。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推动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推进人民调解参与化解信访矛盾,探索采用和解、调解等方式化解矛盾纠纷,通过司法确认保障调解的法律效果。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完善律师调解和商事调解制度,发挥公证、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信访等非诉讼方式积极作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十)积极为国家重大经贸活动和全方位对外开放提供法律服务。进一步扩大对外公证合作领域。建立完善涉外鉴定事项报告制度,提高涉外鉴定质量。整合仲裁优势资源,打造国际知名仲裁机构,促进和支持仲裁机构参与国际商事争端解决。充分发挥司法协助渠道作用,切实加强国际执法司法合作。推动建立国际商事调解组织。建立健全法律查明机制,建立涵盖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统一数据库,通过建立国别法律信息数据库以及专家库等形式提供域外法律查明服务。加强与“一带一路”国家法律事务的交流与合作。完善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建设,推出国家和地方涉外法律服务机构示范单位(项目),培养一批在业务领域、服务能力方面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涉外法律服务机构。


四、创新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十一)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大统筹力度,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充分发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农业农村、信访等部门职能作用和资源优势,在规划编制、政策衔接、标准制定实施、服务运行、财政保障等方面加强整体设计、协调推进。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与诉讼服务、社会服务等领域的工作对接机制,实现公共法律服务资源整合和互联互通。培育和壮大社会、市场等各类公共法律服务提供主体,增强公众参与意识。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投资或捐助设施设备、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产品和服务等方式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在法治宣传、权益维护、矛盾纠纷化解等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更好发挥作用。
(十二)健全管理机制。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统一管理,明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地位,完善法律顾问管理制度,加强对行业专业调解的统筹指导,提升服务综合效能。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管理部门对法律服务秩序的监管,充分发挥法律服务行业协会的作用,完善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机制,明确各类法律服务机构资质认定、设施建设、人员配备、业务规范、工作流程等具体标准,统一场所标识、指引和功能设置,推进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规范化。
(十三)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依托法律援助组织、乡镇(街道)司法所等现有资源,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推进“12348”热线平台省级统筹,建立一体化呼叫中心系统。推进“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构建集“12348”电话热线、网站、微信、移动客户端为一体的中国法律服务网,提供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高品质公共法律服务。加快推进中国法律服务网同业务系统对接,实现“一网通办”、资源共享。坚持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并重,健全平台运行管理和服务标准体系。
(十四)建立健全评价机制。构建公共法律服务评价指标体系,研究制定以业务规范指标、服务效果指标和社会评价指标为主要内容,以基础设施、人员配备、业务开展等方面量化考评指标及奖惩标准为重点的科学指标体系。建立健全律师行业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促进律师专业化分工。加强司法鉴定人员能力考核。建立公共法律服务质量评价制度,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开展群众满意度测评,以群众满意度来检验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成效。


五、加大保障力度
(十五)推进制度建设。完善公共法律服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国家法治宣传教育法,推动制定法律援助法、司法鉴定法,修改律师法、公证法、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制度。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立法与法律服务相关改革政策的衔接,加快制定地方性公共法律服务法律规范。
(十六)加强队伍建设。大力推进公共法律服务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工作,不断扩大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益,注重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中的党员带头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加大教育培训力度,研究制定教育培训规划。完善职业道德规范制度体系,促进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优化公共法律服务队伍结构,稳步增加律师、公证员、法律援助人员、仲裁员数量,加快发展政府法律顾问队伍,适应需要发展司法鉴定人队伍,积极发展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增加有专业背景的人民调解员数量,规范发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培养壮大擅长办理维护特殊群体合法权益及化解相关社会矛盾的专业公益法律服务机构和公益律师队伍。发展壮大涉外法律服务队伍,加快培养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建立涉外律师人才库。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实现公共法律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
(十七)强化经费保障。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做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各项经费保障。将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建立公益性法律服务激励保障机制,对积极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并提供必要支持。统筹研究律师行业税收政策和会计处理规定。不断拓宽公共法律服务资金筹集渠道,鼓励通过慈善捐赠、依法设立公益基金会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加大对欠发达地区财政支持力度,逐步缩小地区差距,有序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协调发展。
(十八)加强科技保障。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与科技创新手段深度融合,着力打造“智慧法律服务”。大力发展公共法律服务科技创新支撑技术,重点突破法律授助创新、律师执业保障与执业监管、电子公证、社会矛盾纠纷排查与预警、法律援助智能保障等关键技术。研发深度学习、智能交互技术,推广应用智能法律服务技术,以精准公共法律服务支撑技术与装备研究为突破,通过人群精准分类,动态评估不同人群的法律需求。研制关键系统和新型装备,研发面向亿级用户、处理海量数据的高效公共法律服务平台。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九)强化责任担当。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意见要求,抓紧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明确责任、统筹建设、协同推进、狠抓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体系,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要制定切合实际的政策措施,明确责任和时间表、路线图,集中力量推进工作落实。
(二十)加强督查指导。各级公共法律服务管理部门和各法律服务行业协会要履行职责,加强工作指导,组织和引导法律服务人员积极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要定期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进展、成效及保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有关检查和考核评估结果作为本地区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
(二十一)注重宣传引导。综合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推广好做法好经验,宣介先进典型和创新举措。结合主题活动和创建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进一步深化和拓展理论研究,为探索建立完备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提供坚实理论支撑。
文章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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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打老师”案审判结果出来了!

雷石普法|“打老师”案审判结果出来了!

雷石普法

近来在网络上备受关注的学生二十年后“打老师”案于2019年7月10日在河南省栾川县法院公开宣判,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常某尧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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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8年12月,一段“男子20年后抽老师耳光”的视频在网络上广为传播,引发了社会舆论的极大关注。媒体报道,打人者叫常某尧,被打者是常仁尧的初中老师张某某。据常某尧称,他在上初中时张某某曾对他进行激烈的体罚行为,导致他心理受到伤害,2018年七月在路上偶遇张某某,便拦下张某某对其殴打理论,并让同行的朋友拍下视频,之后转发给当年的同学。随着视频在各大媒体平台的传播,已经严重影响了张某某的工作和日常生活,同时也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判决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常某尧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借故生非,在交通要道拦截、辱骂、随意殴打老师张某某,并要求同行人员录制视频进行传播,引起现场多人围观和社会舆论的广泛性关注,严重影响张某某及其家人的工作、生活,破坏社会道德准则和公序良俗,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常某尧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常某尧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最终作出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常某尧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常某尧当庭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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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打老师”案审判结果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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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黑龙江一审审结28件涉黑恶“保护伞”案

雷石普法|黑龙江一审审结28件涉黑恶“保护伞”案雷石普法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今年全省法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百日攻坚战”工作情况,并发布10起典型案例。数据显示,黑龙江法院系统围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期三年总体目标和“深挖根治”阶段性目标要求,依法严惩涉黑涉恶犯罪,自开展“百日攻坚战”以来,一审审结涉黑犯罪案件10件157人,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刑罚79人;审结涉黑涉恶“保护伞”犯罪案件28件37人,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刑罚9人,保持对黑恶势力犯罪的严惩高压态势。
雷石普法|黑龙江一审审结28件涉黑恶“保护伞”案在一审审结案件中,聚焦重点行业领域,依法严惩把持基层政权等黑恶势力犯罪,对侵蚀基层组织、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13人涉黑案首犯五常市五常镇万宝山村原党支部书记周广宝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依法严惩涉矿产资源领域黑恶势力犯罪,对盗窃安达市庆新油田原油的31人涉黑案首犯范光军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依法严惩垄断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等行业的黑恶势力犯罪,对非法控制克东县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等多个行业22人涉黑案首犯崔巍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二年;依法严惩“套路贷”、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等黑恶势力犯罪,对实施“套路贷”犯罪的22人涉黑案首犯金莞东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

据了解,黑龙江法院系统始终高位强势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强化“一把手”靠前组织指挥,采取院庭长办案、设立专业合议庭、强化监督指导、律师辩护全覆盖等超常规举措,强化打击力度、速度、强度、准度。加强案件线索筛查摸排,“百日攻坚战”期间,黑龙江省法院向纪检监察、公安机关等移送涉嫌黑恶势力及“保护伞”犯罪线索808条,向金融监管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教育部门等提出司法建议363份,有关部门反馈225份。加大宣传力度,5月30日至6月27日,高院连续4次组织黑龙江省法院集中宣判涉黑涉恶犯罪案件81件438人,全省三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99次,发布典型案例77件,各类媒体广泛报道,对黑恶势力形成有力震慑。(记者 崔东凯 张冲 通讯员 李长文)
文章来源:人民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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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原广东省委常委、统战部原部长曾志权,因受贿被判无期!

雷石普法|原广东省委常委、统战部原部长曾志权,因受贿被判无期!

雷石普法

2019年7月9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广东省省委原常务委员、统战部原部长曾志权受贿案,对被告人曾志权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曾志权受贿所得财务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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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04年至2017年,曾志权利用担任广东省财政厅副厅长、厅长的职务之便,为相关个人或单位取得开发用地、承建工程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财物价值人名币共计1.4亿余元。


法院判决

被告人曾志权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曾志权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曾志权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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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原广东省委常委、统战部原部长曾志权,因受贿被判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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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上半年全国铁路刑事案件发案同比下降17% 治安案件同比下降6%

雷石普法|上半年全国铁路刑事案件发案同比下降17% 治安案件同比下降6%雷石普法
法制网北京7月9日讯 公安部今天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铁路公安机关开展“平安站车路、金盾护你行”专项行动工作情况。据介绍,今年1至6月,全国铁路刑事案件发案同比下降17%,治安案件同比下降6%,抓获网上逃犯3万余人,同比增长19%。 


公安部铁路公安局副局长白少强通报,全国铁路公安机从7月8日起至今年年底,开展“平安站车路、金盾护你行”专项行动,紧紧围绕新中国成立70周年大庆安保工作主题,突出高铁和旅客安全,强化路地联动、警企携手、区域协作、警种合成,全力做好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工作,全力维护铁路良好治安秩序,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确保旅客安全出行。管理体制调整后,铁路公安机关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坚决贯彻公安部党委部署要求,坚决贯彻交通强国战略,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出发,与铁路运输企业建立了“高铁和旅客安全风险研究”等12项深度融入工作机制,铁路公安与铁路企业的密贴度更紧了、融入度更深了、措施更有力了、作用更突出了、成效更好了。 


记者从发布会获悉,铁路公安机关把高铁和旅客安全作为重中之重,落实高铁治安问题零容忍机制、问题隐患日报告等制度,做到影响高铁安全的治安问题事不过夜、安全隐患动态清零、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强化沿线治安网格化管理,落实路地公安机关侦查协作机制,做到涉铁信息互通共享、重点场所有效管控、矛盾问题及时化解、突发警情联合响应;把高铁治安安全纳入社会综合治理体系,健全完善省市县护路组织、村镇护路工作站、铁路线路警务区、沿线一村一警等工作机制;以进站车、进学校、进村庄、进社区、进企业为载体,组织开展法律知识宣讲、典型案例剖析、爱路护路宣传。铁路公安机关对影响铁路安全的问题隐患“零容忍”,由地方公安牵头、铁路公安配合,充分依靠地方党委政府,对铁路沿线私搭乱建、占地经营、采空作业、采矿爆破、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问题隐患,配合相关部门实行滚动排查、动态跟踪、挂牌整治;加强对铁路沿线废品收购网点、金属冶炼点等重点场所常态管理;学习借鉴“枫桥经验”,充分发动群众、组织群众、依靠群众,扎实推进铁路综合治理创新,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铁路。(记者 蔡长春)
雷石普法|上半年全国铁路刑事案件发案同比下降17% 治安案件同比下降6%相关消息
公安部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今年上半年全国铁路公安机关处理霸座占座事件22起,扒阻车门事件11起,行政拘留霸座、占座、扒阻车门、恶意逃票、醉酒滋事等违法人员9000余人。铁路公安有关负责人表示,对霸座占座、扒阻车门、倒卖车票、醉酒滋事、动车吸烟、恶意逃票、毁坏站车设备,及阻碍民警执法和妨碍铁路工作人员履职等行为,将“重拳出击决不手软”。(记者白阳)

文章来源:法制网、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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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遗嘱与遗赠抚养协议发生冲突该怎么办?

雷石普法|遗嘱与遗赠抚养协议发生冲突该怎么办?

雷石普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之规定,遗产是公民去世时遗留的个人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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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张某有二子张某1和张某2,并有兄弟一名刘某。张某的妻子孙某早逝,二儿子又未与张某共同生活,张某于2013年起与兄弟刘某一家共同生活,并于2014年与刘某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协议中约定:张某去世后,张某的遗产归刘某所有,他人不得干涉。2018年张某死亡,张某的儿子张某1拿出一份张某生前留下的遗嘱,内容为张某去世后,所有遗产归张某1所有。双方产生争议,刘某将张某1、张某2诉至法院,要求按照遗赠抚养协议取得张某的遗产。


案例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也就是说从遗产继承的优先级来说,遗赠抚养协议>遗嘱继承>法定继承。存在有效的遗赠抚养协议时,应当按照协议内容办理。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定刘某提供的遗赠抚养协议和张某1提供的遗嘱均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张某的遗产由刘某按照遗赠抚养协议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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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遗嘱与遗赠抚养协议发生冲突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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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规范或禁止?“未成年人文身”存争议

雷石普法|规范或禁止?“未成年人文身”存争议雷石普法
从2016年开始,当时不满13周岁的少年涛涛(化名)开始不断在四肢以及上半身文身,到2017年9月,涛涛的上半身文身面积达50%,学校劝其休学一年。时至今日,他依然要不定期到医院清洗文身。现实生活中,文身不犯法。因此,对于是否需要将未成年人文身列入未成年人保护法来规范或禁止,存在争议。
雷石普法|规范或禁止?“未成年人文身”存争议纳入法津监管
长久以来,文身有叛逆、凶恶的意味,跟主流文化存在距离,正所谓“蓬生麻中,不扶而直;白沙在涅,与之俱黑”。青少时期是一个人最关键的成长期,值得社会和家庭去极力呵护。个人认为唯有立法,才能倒逼此行业流出道德血液。建议将文身纳入法津监管范畴,追究擅自为未成年人文身从业者的法律责任。
(陕西省彬州市检察院 黄勇鹏)

必须明确禁止
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成熟,自身认知能力有限,只能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关的活动。而文身作为一种时尚产物,具有很强的蛊惑性,极易使未成年人身心受到不必要的伤害。因此,国家应该加强立法,对文身年龄进行限制,明确禁止未成年人文身,并对未经监护人允许擅自给未成年人文身的行为予以严惩。
  (江西省樟树市法院 刘敏)

倡导健康取向
现行法律虽然未明文禁止未成年人文身,但是社会要倡导文明健康的价值取向,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自觉拒绝文身,避免文身给自己生理和心理上带来伤害。对于已经文身的未成年人,也不要“一棍子打死”,家长、学校和社会也要多一些宽容和理解,积极做好教育引导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曹吉锋)

借鉴他山之石
文身行业现状混乱,未形成完整的业态标准。是否可以从制度方面筑起一道禁止未成年人文身的防线?据了解,一些国家已有这方面的经验,如规定未成年人不允许文身,或者需要父母、法定监护人的书面同意才能接受文身。此类制度越早出台,越有利于尽快终结未成年人文身乱象。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检察院 张会)

给予特殊保护
夏季来临,街头巷尾不难发现衣着暴露的文身男女,其中不乏一些未成年人。为避免未成年人在成长的道路上少走弯路,国家很有必要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通过立法给予特殊、优先保护。如,规定未成年人如需文身,必须通过父母、法定监护人的书面同意才行。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综合执法局 袁壮志)
文章来源:人民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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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部分无效还是全部无效?

雷石普法|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部分无效还是全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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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A某(男)与B某(女)系夫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A某与C某(女)发生外遇,以婚内共同财产向C某转账20余万元。后B某发现,随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B某的赠与行为无效,C某返还财产。


案例评析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对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的决定,应当由夫妻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同意。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来看待,夫妻任何一方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也就是说,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可以对共同财产处分一半,而是任何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全部无效。

雷石普法|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部分无效还是全部无效?

裁判结果

本案中,A某未与B某协商擅自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向C某赠与了20余万元,B某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赠与无效返还财产。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之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因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故处分“无效”的效力适用于共同财产的整体。本案中A某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B未追认的情况下,有权利主张该赠与行为全部无效。判决C某返还受赠财产2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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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加强智慧司法典型创新案例推广应用

雷石普法|加强智慧司法典型创新案例推广应用雷石普法
法制网北京7月4日讯(记者蔡长春)今天上午,司法部党组成员、副部长熊选国参观了在北京举行的全国政法智能化建设技术装备及成果展,并举行座谈会。会议强调,要加强典型创新案例推广应用,推进面向人民群众的信息化建设,在大数据建设上下功夫,推动信息化建设工作提档升级。
雷石普法|加强智慧司法典型创新案例推广应用会议指出,要坚持正确方向路径,发挥典型创新案例的带头推动作用,在推广应用上下功夫;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进面向人民群众的信息化建设,在服务群众上下功夫;要坚持全面推进,适应全面依法治国和司法行政职能需求,在平衡发展上下功夫;要坚持数据化,提升信息化建设的融合度,在形成大数据上下功夫。展会搭建了一个良好沟通交流平台,要不断总结经验,加强品牌建设,提高影响力和关注度。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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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公房原承租人去世,该如何变更新的承租人?

雷石普法|公房原承租人去世,该如何变更新的承租人?

雷石普法

本市范围内有大量曾经单位分配或者很久之前拆迁分配的直管公房,随着时间的流逝,最初的承租人因为年事已高,有些已经逝去,这时就面临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原承租人去世后,谁能成为新的承租人?成为新的承租人需要怎样的条件呢?

雷石普法|公房原承租人去世,该如何变更新的承租人?

2017年6月12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了一份京建发【2017】206号文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公房承租人变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该文件的内容为公房承租人变更作出了指导。


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北京市直管公房变更承租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原承租人迁出本市或者死亡,与原承租人同一户籍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且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符合承租条件的其他家庭成员无异议的,可按原承租面积继续承租。


二、直管公房承租人变更过程中,严禁办理直管公房分户手续,严禁新的承租人为两人(含以上)以上共同承租。


三、严禁办理直管公房使用权交易。直管公房规划性质及使用性质未经批准不得改变。


四、加大对直管公房管理力度,扎实做好基础性工作。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履行直管公房管理的行政职能,夯实基础性工作,建立直管公房档案没加快信息化建设。


五、加大监督和执法检查力度,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进行督导检查。对违规办理承租人分户和使用权交易问题要严肃查处,并依规追究责任人和县管领导的责任。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综合上述通知内容可得出结论:原承租人去世,想要变更公房承租人,只有与原承租人户口在同一户口本,并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两年以上而且没有其他住房的家人,在其他家庭成员不反对变更的情况下,才能够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承租人。也就是说,公房的承租权不属于遗产,不能通过法院的诉讼程序变更承租权,而是符合变更条件的人,通过向行政部门申请的方式变更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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