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雷石普法
2016年王富贵与李来顺出资设立发财公司。双方各认缴出资50万元,各持股50%。其中,王富贵认缴的出资额已全部实缴,而李来顺仅实缴20万元,发财公司章程约定出资期限为20年。2020年,发财公司无法清偿其债权人张聪明的到期债务30万元,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张聪明是否有权向法院起诉直接要求李来顺本人在未其实缴范围内的30万元对发财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满,能否要求股东直接对公司未清偿债务在其未实缴部分承担责任?(上篇)

法律分析
要解答这一问题,我们似乎很容易就可以找到一个法律依据,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那么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我们是否可以轻易得出:“张聪明有权向法院起诉直接要求李来顺本人在未其实缴范围内的30万元对发财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这一结论?事实恐怕没这么简单。

首要问题:
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未缴足出资是否属于“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首先,由于我国《公司法》于2013年修订时才将注册资本由实缴制修改为认缴制,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于2011年1月27日便已经出台。这就客观上导致了《公司法解释三》中“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本意不包括对出资期限未届满的情形的认定。
其次,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解释(三)、清算纪要理解与适用》中已作出明确解释:“未履行出资义务是指股东根本未出资,具体包括拒绝出资、不能出资、虚假出资等。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包括未完全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其中未完全履行是指股东只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未按规定数额足额出资。不适当履行是指出资的时间、形式或手续不符合规定,包括迟延出资、瑕疵出资等”。即从最高人民法院自身作出的文意解释来看,出资期限届满前未缴足出资并不属于“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认定出资期限届满前未缴足出资的情形不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的案例不在少数。因为在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当下,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未缴足出资一事本身是合法而非违法的,而合法的行为应当得到法律合理的保护。

参考案例
吴秀芳、谢建统与上海港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案号:(2019)沪02民终1053号)。在该案件中,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股东出资认缴制系现行公司法的明文规定,股东依法获得分期缴纳出资的期限利益受法律保护,在无证据显示股东存在欺诈或者其他恶意损害债权人利益等情形下,直接要求股东放弃期限利益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不符合股东出资认缴制度的设立初衷。由此,本院认为,金辉、翟素美作为港丽公司的债权人,要求公司股东吴秀芳、谢建统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之相应诉请,法律依据不足”。
分析到这里,回到开头的案件,我们似乎可以回答说由于李来顺的出资期限尚未届满,所以张聪明无法要求股东本人在其未实缴出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但这一回答并不绝对,事实对张聪明并没与那么残忍,他还有一线希望的转机。欲知后事如何,且听下回分解。

业务咨询电话:010-5166-0618
关注公众号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个人业务法律服务专线):雷石普法|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满,能否要求股东直接对公司未清偿债务在其未实缴部分承担责任?(上篇)










雷石普法
为索取债务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通过上述法条易知,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都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且非法拘禁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其剥夺的方法与绑架罪的方法没有质的区别,都可以是暴力、威胁、胁迫或其它方法。两罪的区别主要在于:绑架罪的构成不仅要求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且要求有勒索财物或满足行为人不法要求目的的实行行为。而非法拘禁罪仅要求行为人具有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


雷石普法
疫情面前,如何用保险为我们保驾护航?
意外险是指,当被保险人因意外的伤害导致全残或身故,能得到赔付。而所谓的意外伤害,是指非疾病的、外来的、突如其来的、非本意的伤害。由于新型冠状病毒的发病,属于自身疾病,因此在一般情况下,无法得到意外险的赔付。
医疗险,如果在免责条款中有传染病这一项,那么就不保障;如果没有,那就可以保障。由于此次确诊或疑似病例的所有治疗费用都由国家买单,所以是不需要医疗保险进行报销的。
重疾险保障的是条款中所规定的几十种甚至上百种重疾种类,只有符合保险条款中所规定的疾病种类和状态时,重疾险才能一次性赔付,比如:患了癌症,便可确诊即赔,但也同样有相关的免责条款,所以大家一定要看清楚。
寿险很简单,因为寿险只含身故责任,所以只有发生了身故才可以赔付,那么因为新型冠状病毒导致身故的话,就可以赔付。
目前全国31省区市均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因此此次疫情属于紧急情况无疑。同时国家医保局也已决定对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等患者采取特殊报销政策,并将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全部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雷石普法
疫情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有风险
为保障受此次新型冠状病毒影响而需要治疗或隔离的人群,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文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该项规定明确了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关系的三类人群,即病毒感染者、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确保疫情影响下的人群享有最基本的劳动保障。










雷石普法
一.疫情属于不可抗力
二、不可抗力、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的区别








雷石普法
疫情期间关于网络谣言的相关犯罪
俗话说“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造谣不仅易造成民众的恐慌,也要消耗更多的公共资源来进行辟谣。自媒体的兴起让我们更有机会看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但网络也绝非是造谣生事之地。同时也希望民众能够提高识别能力,不信谣、不传谣,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