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满,能否要求股东直接对公司未清偿债务在其未实缴部分承担责任?(上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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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2016年王富贵与李来顺出资设立发财公司。双方各认缴出资50万元,各持股50%。其中,王富贵认缴的出资额已全部实缴,而李来顺仅实缴20万元,发财公司章程约定出资期限为20年。2020年,发财公司无法清偿其债权人张聪明的到期债务30万元,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张聪明是否有权向法院起诉直接要求李来顺本人在未其实缴范围内的30万元对发财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雷石普法|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满,能否要求股东直接对公司未清偿债务在其未实缴部分承担责任?(上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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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满,能否要求股东直接对公司未清偿债务在其未实缴部分承担责任?(上篇)


雷石普法|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满,能否要求股东直接对公司未清偿债务在其未实缴部分承担责任?(上篇)


法律分析

要解答这一问题,我们似乎很容易就可以找到一个法律依据,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那么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我们是否可以轻易得出:“张聪明有权向法院起诉直接要求李来顺本人在未其实缴范围内的30万元对发财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这一结论?事实恐怕没这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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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要问题:

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未缴足出资是否属于“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首先,由于我国《公司法》于2013年修订时才将注册资本由实缴制修改为认缴制,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于2011年1月27日便已经出台。这就客观上导致了《公司法解释三》中“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本意不包括对出资期限未届满的情形的认定。


其次,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解释(三)、清算纪要理解与适用》中已作出明确解释:“未履行出资义务是指股东根本未出资,具体包括拒绝出资、不能出资、虚假出资等。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包括未完全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其中未完全履行是指股东只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未按规定数额足额出资。不适当履行是指出资的时间、形式或手续不符合规定,包括迟延出资、瑕疵出资等”。即从最高人民法院自身作出的文意解释来看,出资期限届满前未缴足出资并不属于“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认定出资期限届满前未缴足出资的情形不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的案例不在少数。因为在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当下,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未缴足出资一事本身是合法而非违法的,而合法的行为应当得到法律合理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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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吴秀芳、谢建统与上海港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案号:(2019)沪02民终1053号)。在该案件中,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股东出资认缴制系现行公司法的明文规定,股东依法获得分期缴纳出资的期限利益受法律保护,在无证据显示股东存在欺诈或者其他恶意损害债权人利益等情形下,直接要求股东放弃期限利益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不符合股东出资认缴制度的设立初衷。由此,本院认为,金辉、翟素美作为港丽公司的债权人,要求公司股东吴秀芳、谢建统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之相应诉请,法律依据不足”。


分析到这里,回到开头的案件,我们似乎可以回答说由于李来顺的出资期限尚未届满,所以张聪明无法要求股东本人在其未实缴出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但这一回答并不绝对,事实对张聪明并没与那么残忍,他还有一线希望的转机。欲知后事如何,且听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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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抗“疫”刷剧需求大 “机顶盒”运营商慎接资源

雷石普法|抗“疫”刷剧需求大 “机顶盒”运营商慎接资源

雷石普法

近年来,“机顶盒”业务飞快推广,另一边“机顶盒”运营商却接连被诉、官司不断……疫情期间观众刷剧需求大, “机顶盒”运营商们接资源时更须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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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疫”刷剧需求大

 “机顶盒”运营商慎接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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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诉称其是涉案影视剧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人,并享有对于侵权行为依法维权的权利。而被告未经原告合法授权,通过其运营的“某广电网络”机顶盒端提供涉案影视剧的在线点播服务,侵害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侵害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涉案影视作品的播放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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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一、影视作品著作权权属如何认定?


  结合《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以及《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内容,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司法实践中认定影视作品的“制片者”一般依据以下三项证据:(一)影视作品上明确标注的权属信息。若影视作品上已经明确标注了著作权相关权利的归属声明,例如影片字幕显示“本影片的版权或者信息网络传播权由某公司享有”,且无相反证据,则该声明可作为认定权属的证据。(二)在片头、片尾署名的出品单位或摄制单位。影视作品片头或片尾署名的出品单位,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也可作为权属认定的依据。(三)影视作品制作许可证、发行许可证、公映许可证上载明的制作单位、出品单位等信息,可为权属认定提供参考。


二、“机顶盒”运营商为何成侵权人?


  依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行为。而“机顶盒”点播模式完全区别于以往电视台的单向定时传播,具备较强的交互式特点。运营商若未经权利人授权就提供影视作品的点播服务,使观众能够根据自己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影视作品,则该行为就是对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三、“机顶盒”运营商如何担责?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规定显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著作财产权,“机顶盒”运营商除立即停止相关影视作品的播放行为外,还应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违法所得给予赔偿,实际损失和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则由法院依据影视作品的创作成本、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长、是否有广告插入等因素,酌情确定损失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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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

这是一个海量资源涌入的时代,日益更新的检索工具和传播形式,影视资源的获取不再是一件难事。但这也是一个知识付费的时代,一部优质的影视作品凝结了编剧、导演、剪辑师、美术指导等多个主体的智力劳动,“机顶盒”运营商应当树立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严格审查影视资源的接入是否获得合法授权。而居家战“疫”期间,观众的观影需求急剧升级,权利人和“机顶盒”运营方更应拓宽合作渠道,通过双方的通力协作,把观众安心留在家,为防“疫”助力。


来源:人民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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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为索取债务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涉嫌绑架还是敲诈勒索?

雷石普法|为索取债务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涉嫌绑架还是敲诈勒索?雷石普法
在日常生活或者工作中,大家可能难免会遇到过欠钱不还的情况。遇到欠钱不还的情况,最好通过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要求债务人偿还。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人由于缺乏法律常识,使用非法的手段来要求欠债者偿还债务,不仅未把欠款要回来,反而自己触犯了法律。比如为了索取债务而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该行为到底涉嫌绑架还是涉嫌敲诈勒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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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绑架还是敲诈勒索?

雷石普法|为索取债务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涉嫌绑架还是敲诈勒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雷石普法|为索取债务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涉嫌绑架还是敲诈勒索?通过上述法条易知,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都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且非法拘禁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其剥夺的方法与绑架罪的方法没有质的区别,都可以是暴力、威胁、胁迫或其它方法。两罪的区别主要在于:绑架罪的构成不仅要求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且要求有勒索财物或满足行为人不法要求目的的实行行为。而非法拘禁罪仅要求行为人具有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
雷石普法|为索取债务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涉嫌绑架还是敲诈勒索?

综上,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如下:


一、 出于债权债务纠纷,行为人确系以索取合法债务为目的而实施绑架行为的,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


二、 对行为人与他人有债权债务关系而绑架、扣押他人的案件,应当认真分析行为人的真实意图,若行为人绑架、扣押他人的目的不在于索取债务的,对行为人应以绑架罪定罪处罚;


三、 为索取债务绑架他人后,向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它人索得债务后,又索取额外财物或以他人相挟提出其它不法要求的,行为人同时触犯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两个罪名。对行为人从一重处罚,按绑架罪定罪量刑;


四、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仍应按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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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疫情面前,如何用保险为我们保驾护航?

雷石普法|疫情面前,如何用保险为我们保驾护航?雷石普法
最近的话题,都离不开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疫情。首先,大家完全不用为治疗费用而担心,如果真的不幸被感染或者被列为疑似患者,治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不需要花钱的,由国家承担治疗费用。虽说,确诊或疑似了新型冠状病毒国家买单,但是已经买过的保险,现在还能理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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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所涉及到的保险有4种:意外险、医疗险、重疾险、寿险。有的保险产品对传染病进行了免责,有的保险产品是可以保障传染病的,所以这点大家要看清楚保险条款,以防出现问题。

雷石普法|疫情面前,如何用保险为我们保驾护航?意外险是指,当被保险人因意外的伤害导致全残或身故,能得到赔付。而所谓的意外伤害,是指非疾病的、外来的、突如其来的、非本意的伤害。由于新型冠状病毒的发病,属于自身疾病,因此在一般情况下,无法得到意外险的赔付。
雷石普法|疫情面前,如何用保险为我们保驾护航?医疗险,如果在免责条款中有传染病这一项,那么就不保障;如果没有,那就可以保障。由于此次确诊或疑似病例的所有治疗费用都由国家买单,所以是不需要医疗保险进行报销的。
雷石普法|疫情面前,如何用保险为我们保驾护航?重疾险保障的是条款中所规定的几十种甚至上百种重疾种类,只有符合保险条款中所规定的疾病种类和状态时,重疾险才能一次性赔付,比如:患了癌症,便可确诊即赔,但也同样有相关的免责条款,所以大家一定要看清楚。
同样的,很多重疾险中含有身故保障,如果你购买了相关含身故保障的重疾险的话,如果因救治无效或者其他原因身故后,重疾险中的身故也是可以赔付的。
雷石普法|疫情面前,如何用保险为我们保驾护航?寿险很简单,因为寿险只含身故责任,所以只有发生了身故才可以赔付,那么因为新型冠状病毒导致身故的话,就可以赔付。


针对此次新型肺炎疫情,全国各地发布了新型肺炎定点医疗机构,若在非指定医院就诊,则需判断新型肺炎的爆发是否属于紧急情况。《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条规定:“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服务机构接受治疗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保险人因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就医的除外。”
雷石普法|疫情面前,如何用保险为我们保驾护航?目前全国31省区市均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因此此次疫情属于紧急情况无疑。同时国家医保局也已决定对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等患者采取特殊报销政策,并将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全部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另有一点提示,如果因新型肺炎疫情影响,无法依约缴纳续期保费,保险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呢?《保险法》第36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 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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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与公司签订担保协议,一定要咨询律师意见,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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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担保协议上签字,同时加盖公司印章,担保协议一定有效吗?可以据担保协议要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吗?并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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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1年1月26日,韩鹰、苏月丽向乔立国借款3,120,000.00元,实际借款3,000,000.00元,约定利息为每月120,000.00元。


2011年1月26日,各方在抚顺市公证处办理了抵押借款协议的公证。公证书主要内容有:“出借人、抵押权人为乔立国,借款人为韩鹰、苏月丽、抵押人为辽宁普临镍业有限公司。辽宁普临镍业有限公司为韩鹰、苏月丽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为辽宁普临镍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公证后,韩鹰向乔立国交付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2011年3月9日,韩鹰以原土地使用证丢失为名,向土地登记部门申请补证。补发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为辽宁普临镍业有限公司,意欲为公司抵押贷款。但至韩鹰2013年离开公司都未能实现贷款。


2012年4月26日前,韩鹰、苏月丽已按约定支付利息。2012年4月26日,韩鹰以偿还利息名义支付乔立国利息200,000.00元。2012年5月,韩鹰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00元。


2013年10月23日,乔立国与韩鹰之间的还款计划及承诺书写明:“截止2013年10月23日,韩鹰共欠乔立国3,240,000.00元。”


另,该笔借款形成时,韩鹰为普临镍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2011年12月12日,韩鹰将持有的普临镍业公司股权转让,公司对法定代表人进行了变更。


后,乔立国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韩鹰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辽宁普临镍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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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韩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乔立国借款及其相关利息,普临镍业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等。


普临镍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韩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乔立国借款及其相关利息的判决,撤销普临镍业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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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总结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意思表示视为公司的意思表示,通常对公司具有约束力。但,《公司法》第十六条对公司向非关联方和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制定了特别规定,需要由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因此,即使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担保协议上签字,同时加盖公司印章,也可能构成“越权代表”,进而影响担保协议的效力。


针对《公司法》第十六条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还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如何判断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相对人是否善意,担保协议效力如何等等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9〕254号】17条规定中予以阐述,即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债权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无效。所称的善意,是指债权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担保合同,并根据两种担保情形提出要求:


①为关联方担保的,债权人主张担保合同有效,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对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决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


②为非关联方担保的,债权人要能够证明其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对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同意决议的人数及签字人员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与公司订立担保协议的债权人,不能仅审查是否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用印,还应审查是否满足《公司法》第十六条之要求。


同时,在审查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时,应注意决议事项是否与担保事项一致,本案中,债权人审查了公司的股东会决议,但股东会决议中载明股东会表决的议题为同意将土地证抵押贷款而并非为韩鹰个人借款提供担保,决议事项与担保事项并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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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疫情期间解除劳动合同风险提示

雷石普法|疫情期间解除劳动合同风险提示雷石普法
面对此次疫情突发,不仅人民的身体健康受到威胁,企业也面临着生产经营各项成本的压力,不少企业选择裁员的方式以降低开支,那么,在疫情期间,企业与员工之间解除合同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可能有哪些呢?
雷石普法|疫情期间解除劳动合同风险提示 疫情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有风险


雷石普法|疫情期间解除劳动合同风险提示为保障受此次新型冠状病毒影响而需要治疗或隔离的人群,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文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该项规定明确了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关系的三类人群,即病毒感染者、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确保疫情影响下的人群享有最基本的劳动保障。


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企业虽然在劳动关系中处于优势地位,但是疫情之下,没有赢家,企业在确保员工的基本保障之后,也可采取灵活用工的方式稳定生产经营,与员工协商一致后,企业可采取调岗调薪、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缓解企业压力,维护企业稳定发展。


总之,疫情期间,企业应当运用缓和方式降低经营风险,并综合考虑员工实际情况,优先采取沟通协商等方式处理劳动关系问题,合法依规,共战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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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订立分公司股权转让的合同有效吗?

雷石普法|订立分公司股权转让的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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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民法总则》之规定,分支机构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公司法》则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那么,签订以“分公司股权”作为标的的转让合同是否成立,效力如何?

雷石普法|订立分公司股权转让的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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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分公司股权转让的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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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5年9月30日,坤宇天城公司成立,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田苗,成立之初的投资人/自然人股东为田苗、敖光大、李先胜,后于2018年7月10日变更为田苗、陈海龙、周润发。


2016年8月19日,通州第二分公司成立,系坤宇天城公司的分支机构,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负责人田苗。


2018年8月6日,高国臣与郝尧垚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载明:“今北京坤宇天城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通州第二分公司法人高国臣(注:正在变更)以叁拾万元整(大写:¥300000)转让本人10%股份到郝尧垚名下。”高国臣在法人处签字、书写身份证号;郝尧垚在受让方处签字、书写身份证号。通州第二分公司在右下角时间落款处加盖公章。


《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郝尧垚分别于2018年8月8日、2018年8月9日向高国臣20万元、10万元。


后:郝尧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确认郝尧垚与高国臣、通州第二分公司于2018年8月6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无效;判令高国臣向郝尧垚返还股份转让款30万元及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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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确认郝尧垚与高国臣、通州第二分公司于2018年8月6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无效;高国臣向郝尧垚返还股份转让款30万元并支付利息。


高国臣不服,提起上诉,并提交2份收据,证明田苗将通州第二分公司100%的股份转让高国臣,高国臣对于坤宇公司第二分公司有实际控制权。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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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总结

1、转让分公司股权的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应认定无效。此类协议因标的物并不存在,自成立起不能履行,合同未成立,应审查合同目的能否得以实现,进而认定合同应否解除。


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均未规定公司不能设立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分公司,也未规定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分公司的股权不能转让。本案中,通州第二分公司自认将资产转让给高国臣,未提供该转让是否得到坤宇天城公司总公司的同意,则如分公司以财产权、经营权为核心的“股权”经过公司、股东同意后转让,不会侵害债权人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不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对公司、分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人之间应为有效。这与分公司内部承包、内部租赁等形式没有本质的区别。


在另一案件(2016)鲁02民终4453号判决中,类似的分公司股权转让情形,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审查合同签订目的等相关事项后,并未否定合同的效力。


2、公司对于分支机构的内部承包、“股权”转让应秉持谨慎。


公司无论是允许内部承包、挂靠设立“分公司”,还是单独转让分公司的“股权”,对公司来说都存在一定的风险。挂靠设立的“分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其经营风险是由公司承担的;同理,分公司的股权转让后,如果该分公司经营不善,其风险也是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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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订立分公司股权转让的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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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吗?

雷石普法|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吗?雷石普法
不可抗力规定在我国《合同法》第117条、第118条以及《民法总则》第180条,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此次肺炎疫情,爆发迅速,全国各省市在短时间内一级响应,不少城市陆续颁行暂停公共交通运输、禁止开展聚会活动、春节假期延长等病毒阻断举措。人民群众对以上疫情与各项行政举措不可预见,更不能避免疫情传播以及正常生产生活受到行政措施的影响,且至今疫情仍在蔓延,对症药物的研发尚需时日,各项行政举措仍常备不懈。
雷石普法|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吗?

 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吗 
雷石普法|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吗? 一.疫情属于不可抗力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疫情是属于不可抗力因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具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等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雷石普法|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吗? 二、不可抗力、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的区别
商业风险是当事人在订约时能够预见的,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由过错方自行承担,但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都具有不可预见性和客观性,都构成合同履行的障碍并阻却违约责任的产生。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区别主要在于以下三点:


1、客观表现形式不同。


不可抗力主要表现形式有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等;社会异常行为,如战争、罢工、骚乱等;政府行为,如国家征收、国家征用等,由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具有频繁性,一般不列入不可抗力的范围。情势变更主要是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政府政策(一般是具体的政府行为),经济因素等。


2、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不同。


不可抗力已构成履行不能,分为事实上的不能与法律上的不能,所谓事实上的不能,又称为自然不能,指基于自然法则的不能,比如因合同标的物灭失而不能履行;或者因洪水泛滥造成铁路交通中断而不能运输货物等;法律上的不能,是指基于法律规定的履行不能,或者说是指因法律的理由而导致的履行不能,属于民事行为内容违法的问题。而情势变更未达到履行不能的程度,仍属于可能履行,只是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有违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3、法律效果不同。


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享有法定合同解除权的事由之一,无须借助司法程序解除合同;当发生情势变更,当事人之间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时,只能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判决或者仲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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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注册资本认缴制下,注册资本是否越高越好?认缴出资是否可以加速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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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赋予了公司股东可以享有出资期限利益,在公司章程约定的期限前完成全额出资义务即可。但在某些情形出现时,股东出资可能加速到期,具体的法律依据为《破产法》第3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2条第1款。同时为了更加平衡股东的期限利益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2019年11月,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补充了两种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形,其中之一为:“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雷石普法|注册资本认缴制下,注册资本是否越高越好?认缴出资是否可以加速到期?


注册资本认缴制下,注册资本是否越高越好?认缴出资是否可以加速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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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5年8月31日,华康公司成立,注册资本为500万元。该公司共有两名股东,分别为武建龙、张继宁。其中,武建龙认缴出资额为25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为2035年8月30日,实缴出资额为17.45万元,实缴出资时间为2017年6月30日;张继宁认缴出资额为25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为2035年8月30日,实缴出资额为0元。


2019年1月11日,幸福公司与华康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作出(2018)京0115民初20512-2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华康公司同意于2019年1月18日前向幸福公司支付146.5万元。调解书生效后,华康公司未如期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幸福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审法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京0115执2421号。


执行过程中,一审法院经查,未发现华康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幸福公司申请追加华康公司股东张继宁为该案被执行人。一审法院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2019)京0115执异18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幸福公司的追加请求。幸福公司不服该裁定,向一审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追加张继宁为(2019)京0115执2421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二、张继宁对(2019)京0115执2421号执行案件在尚未缴纳出资金额25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


张继宁不服提起上诉,并提供华康公司多种财产线索,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同时查明在(2019)京0115执2421号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一审法院冻结了华康公司持有的中检平安健康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股权。


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幸福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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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总结

1、注册资本认缴制下,注册资本并非越高越好

股东之于公司的出资义务,可类比于“爸爸承诺给儿子的活动经费”,儿子出门交朋友(开展业务),注册资本是实力的象征之一,钱多朋友多(业务多),这可能是目前商业社会的规则之一。但钱(出资)可以晚点给,绝不能不给(注册资本认缴≠注册资本不用缴),如果不给,会有“人”追着股东要(子债父偿),这些“人”包括儿子(公司)、公司债权人,更有甚者会连累其他“爸爸”(公司发起人)以及公司的董事和高管。因此,注册资本的高低应量力而行。


2、进入执行程序后,出资期限未届满的股东并非一定加速到期

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只有在满足以下条件时,方加速到期:

①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终止执行(本案中,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冻结了公司的财产,尚未处置)。

②已具备破产原因,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证明资不抵债的要求较高,需要被执行人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证明资产不足以覆盖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执行人较容易证明,如经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补充的两种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形,可能会促使出资未到期股东积极提供公司财产线索,“堡垒从内部攻破”,为执行难添加一份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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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疫情期间关于网络谣言的相关犯罪

雷石普法|疫情期间关于网络谣言的相关犯罪雷石普法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期间,各地在做好本地疫情防控工作之余,还抽调精干力量全力支援湖北。同时各地媒体及时发布疫情相关信息,使老百姓对疫情的问题能够及时掌握。随着自媒体的兴起,我们虽然能够更多了解一些“官媒”上看不到的信息的同时,由于审核的缺失,一些妄图吸引眼球、制造流量、谋取私利的谣言也在大肆传播,造成了非常负面的影响。
雷石普法|疫情期间关于网络谣言的相关犯罪 疫情期间关于网络谣言的相关犯罪 
我国对于网络谣言目前没有制定专门的法律予以规制。但是针对不同谣言侵犯的法益不同,我国《刑法》中也设定了相关的法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20年2月6日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通知,其中针对不同情况如何定罪作了专门的解释:


一、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二、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三、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四、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五、对虚假疫情信息案件,要依法、精准、恰当处置。对恶意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制造社会恐慌,挑动社会情绪,扰乱公共秩序,特别是恶意攻击党和政府,借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要依法严惩。对于因轻信而传播虚假信息,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雷石普法|疫情期间关于网络谣言的相关犯罪俗话说“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造谣不仅易造成民众的恐慌,也要消耗更多的公共资源来进行辟谣。自媒体的兴起让我们更有机会看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但网络也绝非是造谣生事之地。同时也希望民众能够提高识别能力,不信谣、不传谣,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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