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一案三审,债务抵销权的行使是否必须以明示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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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债务抵销,是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时,任何一方均可将自己种类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相抵销,从而使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制度。抵销分为法定抵销与约定抵销。法定抵销是依法律规定的抵销条件而抵销。《合同法》第99 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的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期限。”

雷石普法|一案三审,债务抵销权的行使是否必须以明示方式作出?
一案三审
债务抵销权的行使是否必须以明示方式作出?

案情简介

2009年2月26日,创业中心与康维海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约定,创业中心委托康维海承包经营蕾博尔大厦,时间自2009年2月26日至2017年8月31日止。每年度康维海向创业中心定额上缴利润150万元。创业中心负责2009年9月1日前大厦维修改造,保证大厦水、电、气及供暖设施更新改造,并按财政拨付资金情况对大厦整体进行翻新改造,按维修改造后的实际情况交付康维海使用。后实际由康维海对大厦进行更新改造。

2009年8月7日,创业中心与北盛装饰签订协议,由北盛装饰进行蕾博尔大厦室内装饰维修改造。该工程已经依约施工完成并验收交付。

2010年8月12日,创业中心向省人社厅致《关于申请黑龙江省创业服务指导中心综合楼基础设施改造工程资金的报告》,该函载明:因创业中心办公综合大楼年久失修,需进行改造,大楼基础设施改造款总计931.87万元,并分项列明工程明细价款,目前大楼改造完毕,于2010年6月12日启用,改造资金暂由施工方先行垫付。2010年8月12日,省人社厅向省财政厅致《关于申请黑龙江省创业培训服务指导综合楼基础设施改造工程资金的请示》,该函载明前述情况,并基于前述情况,向财政申请资金。2012年12月4日,省人社厅向省财政厅致《关于申请蕾博尔酒店改造资金的请示》,该请示载明2009年9月,蕾博尔酒店承包给中康公司经营,康维海先予垫付近千万元资金,对蕾博尔大厦进行彻底改造。

2016年9月7日,创业中心向康维海致《催缴利润通知书》载明:截至2016年6月30日,康维海应当向创业中心交纳利润款975万元,扣除创业中心此前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2881393.29元,尚欠686860671元……康维海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请其于2016年9月9日前向创业中心上缴全部欠款。

后,创业中心2016年12月19日起诉请求:


一、解除创业中心与康维海之间的承包经营合同,返还蕾博尔大厦及设施、设备。
二、康维海给付拖欠创业中心的利润款及利息等等。

康维海反诉请求:创业中心支付康维海为蕾博尔大厦基础设施改造垫付的资金931.87万元及相关利息。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康维海返还蕾博尔酒店大厦及相关设施、设备;康维海给付创业中心利润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创业中心给付康维海垫付款931.87万元及利息;驳回创业中心、康维海其他诉讼请求。

创业中心与康维海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康维海返还蕾博尔酒店大厦及相关设施、设备;康维海给付创业中心利润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驳回康维海的反诉请求。

康维海不服,申请再审,最高院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创业中心诉讼请求,驳回康维海的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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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了债务的抵销及行使,从本案中可以总结出有关抵销权行使的几个问题:

1、债务抵销权的构成要件
①双方当事人要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②互负债务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
③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④双方的债务可用于抵销。

就本案而言,创业中心对康维海负有装修款之债务,康维海对创业中心负有利润款之债务,债务均为金钱给付之债,均已到期,可用于抵销。

2、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债务能否行使法定抵销权
本案中双方的债务均有超过诉讼时效之嫌,实务中,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债务能否行使法定抵销权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能行使抵销权,理由是会损害未过时效一方当事人的时效利益。但最高法认可超过时效的债权可以行使抵销权,同类型的案例还有(2018)最高法民再51号。

3、抵销权通知行使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合同法规定了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必须以通知的形式作出,当事人通知的义务是法定的,但对通知的方式以及应当何时作出通知未作规定,一般认为书面或口头均可,但书面或口头通知均可理解为明示的意思表示,本案中,最高法认为双方在履约过程中以履约行为来作出债务抵销的意思表示,亦即作为的默示也可以是抵销权行使的方式之一。


(案件来源:(2019)最高法民再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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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售卖假冒口罩?批准逮捕!

雷石普法|售卖假冒口罩?批准逮捕!雷石普法
2020年1月21日至26日,犯罪嫌疑人李某伙同李某章、罗某毅,以每只口罩2至3元的价格从山东省某市个体商贩处购得标注“3M”字样的口罩50余万只,购买金额共计140余万元。后以每只口罩6.5元至12元的价格销售到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现已查明销售金额共计260余万元。经调查,上述口罩系假冒“3M”注册商标产品,过滤效率数据不符合KN90标注要求。李某等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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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1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李某章、罗某毅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批准逮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中二、(三)第一款的内容,依法严惩制假售假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北京市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对危害疫情防控、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依法从严从重查处,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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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刑事律师提醒广大人民群众,疫情防控是当头重任,切勿在此期间作出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将引来重大的刑事责任。更多刑事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的刑事业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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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建设工程企业将分公司承包给他人经营,签署的承包经营协议效力如何?

雷石普法|建设工程企业将分公司承包给他人经营,签署的承包经营协议效力如何?

雷石普法

借用资质挂靠的现象在我国建筑市场长期存在,表现形式各种各样,如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内部承包的方式变相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由于“挂靠行为”违反了我国建筑立法对施工人资质的强制性规定,挂靠施工合同通常可能被认定为无效。那么,施工单位内部承包协议的效力又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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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企业将分公司承包给他人经营,签署的承包经营协议效力如何? 

案情简介

2009年12月9日,泰宏公司与陈华安签订《承包经营协议书》,约定由陈华安承包经营四川分公司,负责四川省建筑市场的所有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并承担四川分公司因承包工程纠纷或其他争议而产生的责任与后果;协议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1月1日。


2009年12月14日,四川分公司成立。


2011年6月,泰宏公司中标志城家园项目,并于2011年7月3日签订该项目施工合同。2011年7月8日,四川分公司与甘兴雨、王本国签订《工程目标管理责任书》,约定将该项目交由甘兴雨、王本国负责施工,实行风险责任制方式管理,甘兴雨、王本国负责前期及施工期间的一切资金,独立承担该工程一切纳税责任,全部费用由甘兴雨、王本国包干;同时约定为处理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各类民事、经济纠纷引起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均由甘兴雨、王本国负责。


2012年5月12日,泰宏公司与袁华、彭军签订《承包变更协议》,约定:在原四川分公司承包经营协议书基本内容不变的情况下,将乙方负责人陈华安变更为袁华,担保人为彭军;承包经营协议书有效期内的一切相关债权、债务由袁华负责。


2014年6月21日,泰宏公司与袁华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袁华向泰宏公司出具《承诺书》,再次约定:四川分公司交由袁华作为责任人负责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保证基数、确保上交;同时约定袁华应对所承接的所有项目相关责任负责到底,包括项目的质量、安全、工期、竣工验收、债权债务、经济纠纷等全部责任。


后,在志城家园项目施工过程中,因对外借款及拖欠供应商货款、劳务款等形成大量债务,因该项目所欠债务引发多起诉讼,相关债务陆续由泰宏公司对外承担,累计形成债务支出25012466.66元、诉讼费支出240559.5元、律师费支出2214654.83元及相关差旅费支出。泰宏公司起诉袁华,要求袁华承担因该项目泰宏公司形成的支出。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袁华赔偿泰宏公司债务支出25012466.66元及其相关利息等;袁华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袁华不服,向最高院提起再审,最高院裁定:驳回袁华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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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总结

通过本案例可以看出,虽然挂靠施工合同在审判实践中通常被认定为无效,但是在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施工合同无效,我国现行法律中无对于施工单位内部承包行为的规定,对于由此而签订的内部协议效力,审判实践中是予以认可的,并不因为挂靠的行为而否定内部承包协议的效力。


对外承担责任时,一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之规定,由总公司对于分公司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在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时,则是突破了这一规定以及合同相对性原则,发包人可请求资质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来源:(2019)最高法民申44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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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禁食野味再引关注 禁食范围如何界定

雷石普法|禁食野味再引关注 禁食范围如何界定雷石普法
时隔17年、继SARS之后,“禁食野生动物”再次引发舆论关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在于野生动物尤其是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而非公共安全卫生、防疫,所以禁食本身并非其关注重点。专家建议,应该从公共卫生安全、防疫的高度考虑禁食野生动物问题。
雷石普法|禁食野味再引关注 禁食范围如何界定
禁食范围如何界定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野生动物非法交易、食用等行为引发舆论关注。前不久,有19名来自全国高校、科研院所的院士、学者联名签字倡议,杜绝野生动物非法贸易和食用,从源头控制重大公共健康风险……这是时隔17年、继SARS之后,“禁食野生动物”再次掀起舆论声浪。


  野生动物的禁食范围如何确定、是否有必要全面叫停野味产业,成为当前人们关注的焦点话题。
禁食范围引热议 
  目前,对于禁食野生动物,我国实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中有明确规定。不过,纳入禁食范围的仅为国家重点保护动物,蝙蝠、鼠类、鸦类等大多数陆生脊椎野生动物包括一些传播疫病高风险物种,并未被列入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范围。对其猎捕、人工饲养、利用的行为,难以依据这一法规进行管控,它们由此成为传播、扩散疫病的一大隐患。


  据悉,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人士表示,已部署启动《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工作。
雷石普法|禁食野味再引关注 禁食范围如何界定  北京师范大学生态学教授、中国生态学会动物生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张立指出,目前市场上所见的野味物种并不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保护名录里,而且很多商家也持有“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使得执法非常困难。“任何商业利用野生动物的行为都会增加人跟动物的密切接触,都会增加公共健康风险,这种代价绝不是一个野生动物产业可以承担的。这也显示出本次全国人大法工委在时隔5年后重新部署启动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目前的市场监管困难,主要是因为野生动物界定困难,合法途径、人工驯养等概念都很模糊,把一些概念搞清楚有助于解决监管问题。”人与生物圈国家委员会专家组成员、中国农业大学教授朱启臻认为,要隔断围绕野生动物产生的猎捕、驯养、贩卖的产业链,就必须从消费端入手,从法律上彻底杜绝食用野生动物的陋习。“应厘清野生动物和人工养殖可食用动物之间的区别。只要有成熟的繁殖技术、明确的种源来源、固定的养殖场所、严格的检疫标准、规范的经营程序,都可纳入家禽家畜范畴食用,而非野生动物。”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院长金可可则表示,这个问题还涉及立法目的与视角的转换问题。《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在于野生动物尤其是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而非公共安全卫生、防疫,所以禁食本身并非其关注重点。但从公共卫生安全、防疫的角度出发,野生动物的食用以及其他一切利用方式,只要不利于公共卫生安全、防疫的就应予以规制。“应该从公共卫生安全、防疫的高度,从全体公民生命权、健康权保护的高度,考虑禁食野生动物问题。”

绕不开人工繁育产业 
  近年来,对于野生动物是部分禁食还是全面禁食,社会上一直无法达成共识。同时,如何看待和对待人工圈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也是一个焦点问题。


  据统计,目前,我国以供应食品、毛皮、药用原料、科学试验材料等为目的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种类约有100种,养殖企业及养殖户达50万家(户),从业人员超过100万人,年产值约500亿元。可以说,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产业背后有着巨大的利益链条。因此,全面禁食绕不开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相关从业人员、企业的去留问题,也意味着不可避免的经济损失。
雷石普法|禁食野味再引关注 禁食范围如何界定  世界动物保护协会科学家、动物学博士孙全辉建议,对人工养殖的野生动物实行全面禁贸,因为从疫病防控的角度看,野生和人工养殖的野生动物都可以传播病毒,都会带来公共卫生风险。“如今,我们完全不需要通过食用野生动物来满足对蛋白质的需求,食用野生动物弊远大于利,应该彻底放弃。”



  “扩大野生动物禁食的范围,应该是毫无疑问的。最为安全的做法是全面禁止野生动物的交易。”金可可表示,“但从立法的层面,还要考虑是否会涉及某些特定群体的生存利益与食品供应安全问题,比如水生野生动物就涉及到渔民的生存利益与国家食品供应安全问题,通常应排除到管制范围之外。至少要采取一种部分禁食的制度,采取负面清单或正面清单模式,以避免损害其他公民的生存利益。”


  对此,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教授王岳则建议,一方面,应当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严格禁止商业利用为目的的驯养繁殖活动,仅允许以科研、保护为目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并且尽早建立商业性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行业及经营主体的退出机制。同时,将以科研、保护为目的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纳入行政许可,加强事后监管。另一方面,法律必须对加工和食用野生动物的机构或个人明确相应法律责任。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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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股东签署承包经营协议效力如何?

公司与股东签署承包经营协议效力如何?

雷石普法

公司与股东签订承包经营协议,约定承包股东对承包期内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享有承包期内公司全部经营成果。此类协议并无《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且《公司法》充分尊重股东意识自治,并未规定禁止股东承包经营公司。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民法原则,应该肯定股东承包经营公司合同的效力。

公司与股东签署承包经营协议效力如何?
公司与股东签署承包经营协议效力如何?

案情简介

2004年7月18日,李生X和李立X、韩XX召开股东会,会议决定三人共同出资成立管理三洋公司。全体股东推选李生X为该公司的执行董事(法人代表)。

2004年7月20日,李生X和李云X、韩XX三人制定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章程上签字。

2004年9月6日,公司成立。

2005年6月17日,韩XX将其股份转让给李生X和李立X。

2011年6月18日,三洋公司(甲方)与李生X(乙方)签订《个人经营协议》一份,协议第一条、经营期限:自2011年6月26日起至2016年6月25日止…第三条、乙方责任:3、承包期内对占地费、水电费、工商、税务、环保、金融利息、个人借款及利息、各种有效证件年检和在此之前所形成的债权、债务负责。第四条、乙方的权利:1财务收支审批权2劳动用工使用权3管理人员任免权4经营过程中财力、物力、人力的平衡权5经营决策权6员工的奖惩权。第六条、乙方待遇:1由于是目标责任个人经营,在经营期间自负盈亏。新增贷款和个人借款由乙方负责。李生X、李立X在该协议上签字。

2013年7月5日,李生X与李立X、李少飞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李生X将其在三洋公司的40%的股权转让给李少飞,10%的股权转让给李立X。

在李生X个人经营期间,李生X以三洋公司名义分别向李生X、张XX等人借款,以上借款纠纷均经审理后判决三洋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诉讼费由三洋公司负担。

后,公司起诉,请求判决李生X赔偿三洋公司经营期间产生的借款本息、诉讼费用损失以及相关利息等。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李生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三洋公司相关借款本息、损失及利息。李XX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XX不服,申请再审,再审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公司与股东签署承包经营协议效力如何?


实务总结

虽然公司与股东签订承包经营协议有效,但其效力对内(公司和股东之间)、对外(公司债权人)并不相同,对内是属于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与承包股东的内部约定,是基于承包合同而产生,各方应均受协议约束;对外,承包股东并未以个人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依然使用公司作为主体经营,与公司债权人产生纠纷时,债权人会直接要求公司承担责任。公司虽然在确认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依法、依约定向承包股东追偿,但无疑是增加了自身的诉累。

公司与股东签署承包经营协议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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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股东签署承包经营协议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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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疫期诈骗可依法从重惩处

雷石普法|疫期诈骗可依法从重惩处雷石普法
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少数不法分子利用疫情名义实施诈骗,性质十分恶劣,让不明真相的人们落入了圈套。
近日,公安部官网发布消息称,截至2月14日,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涉疫情诈骗案件3600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373名,涉案金额6691万元。此前,在全国首起涉疫情诈骗案情出现后,公安部刑事侦查局于1月27日下发了《关于严厉打击利用疫情实施诈骗犯罪活动的通知》。
雷石普法|疫期诈骗可依法从重惩处疫期诈骗可依法从重惩处
据公安部介绍,目前,涉疫情诈骗案件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不法分子谎称可以代购或者囤有医用口罩,当受害人付费购买后,不法分子找各种理由拒不发货或将受害人“拉黑”;二是不法分子以慈善机构或民政部门的名义,向用户发送防控疫情“献爱心”的虚假信息,或搭建虚假官方网站,利用群众的同情心骗其捐款;三是冒充熟人实施诈骗,不法分子潜入QQ、微信群,以防控新冠肺炎为由,冒充群内成员骗取钱财。
雷石普法|疫期诈骗可依法从重惩处疫期诈骗影响恶劣 从重处罚于法有据
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郑雪倩分析涉疫情诈骗案件频发的原因主要有三点:第一,人们有购买口罩的需求,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第二,疫情期间,人们迫切地想要献爱心,心理防范意识就下降了;第三,公安机关的大多数人都在忙着抗击疫情,可能对诈骗行为的关注度降低。
“在抗击疫情期间实施诈骗的人可以用道德败坏来形容,趁人之危、趁国之危,这种犯罪更恶劣,后果更严重,国家应该从重从严处理。”郑雪倩说。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韩英伟也认为,这样的行为不仅不道德,同时也涉嫌违法,甚至构成犯罪。随着自媒体的发展,网络诈骗“套路”层出不穷,稍有不慎,很可能一步步落入犯罪分子的圈套。
雷石普法|疫期诈骗可依法从重惩处

“诈骗行为本身就构成违法甚至犯罪,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疫情期间进行诈骗,会造成更加恶劣的社会影响和危害,可以依法从重或者加重惩处。”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郑宁说。
郑宁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郑雪倩补充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郑雪倩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及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此外,郑雪倩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以及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酌情从重处罚。

切记不盲听不盲信 及时核辨信息真伪
疫情期间的诈骗让人防不胜防,公众该如何防范呢?
对此,韩英伟说,疫情期间,人们只要时常保持一颗警惕的心,不要盲从、盲信。要加大普法力度,告诉人们获取财物的方式要通过合法途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韩英伟建议:首先,人们要增强防范意识,不要贪图便宜;其次,购买防疫用品或进行爱心捐赠,一定要通过官方正规渠道,切勿通过个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转账;最后,不点击陌生号码发来的网址,遇到改签信息与官方客服核实确认。一旦被骗,要及时拨打110报警。

雷石普法|疫期诈骗可依法从重惩处

郑宁则针对具体的诈骗方式给出建议:对于退改签诈骗,人们在接到退改签电话或短信后,一定要拨打航空公司官方电话核实情况;飞机若因故不能起飞,航空公司也会给旅客发送信息,不会让旅客通过网银、支付宝等方式进行任何涉及钱款的交易。非旅客原因造成航班延误或取消,退改签不收费。针对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国内多家航空公司及旅游公司都发布了应急预案和退改签办法,旅客可通过官方渠道咨询了解。人们在购买机票时,应通过官方网站、官方客服电话、机票代售点等正规途径,避免使用搜索引擎点击票务类钓鱼网站,造成经济损失。
对于借“献爱心”实施诈骗的行为,郑宁说,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很多爱心人士想为抗击疫情出一份力。不法分子利用人们的这种心态,通过网络、通讯工具等多种方式,以红十字会、民政部门、感染者本人或亲属的名义,向用户发送防控新冠肺炎“献爱心”的虚假信息,利用群众的同情心进行诈骗。因此,人们在献爱心时一定要核实对方的信息,通过正规渠道捐赠,谨防受骗。

雷石普法|疫期诈骗可依法从重惩处

“不法分子以政府部门采购的名义或打着‘能买到医疗级防护口罩’‘数量有限即将断货’的幌子,欺骗商家和需要口罩的公众。因此,人们在购买口罩、消毒液等医用防护品时,一定要去正规平台,不要相信陌生人口中所谓的‘特殊渠道供货’‘国外代购’等信息,更不要通过微信、QQ等方式直接转账,这样不但容易上当受骗,即使买到货物也很难保证质量。”郑宁说。
郑宁最后谈到的是特效药诈骗。不法分子以药物研究(医疗)机构的名义,推广所谓的防疫情“新药”、保健品、防疫中草药。将假冒伪劣药品贴上外文标签,冒充国外研制的新药,故弄玄虚。
“要相信不出门就是最好的防护。目前尚未研发出针对新冠肺炎的特效药,那些广告中增强身体免疫力的药存在诸多陷阱,人们务必进行甄别。适当运动、合理膳食才是增强免疫力的关键因素。”郑宁说。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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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股东能否以其股东身份掌握公司证章照而拒不返还 ?

雷石普法|股东能否以其股东身份掌握公司证章照而拒不返还 ?

雷石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确立了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但公司是拟制的法人,其对外的法律行为仍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代为实施,法律行为实施的重要媒介即为公司的印章、证照。公司证照印章等即是公司财产,也是公司经营活动中进行意思表示的手段。对于公司印章应当由谁管理、占有,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中没有作出规定,但股东不能以其股东身份占有公司证章照拒不返还。
雷石普法|股东能否以其股东身份掌握公司证章照而拒不返还 ?

股东能否以其股东身份

掌握公司证章照而拒不返还?

案情简介

2008年12月02日,XX公司成立,注册资本300万元,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建XX亚公司出资210万元,占公司股权的70%;股东周XX出资90万元,占公司股权的30%。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为李XX,总经理为周XX。


公司成立后,部分证章照由股东周XX持有。


后,XX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周XX将其非法占有公司的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财务报表、财务资料、会计账簿及公司银行开户许可证、账户密匙、优盾,即公司证照、印章及财务资料返还XX公司。


审判过程中,法院查明确认周XX持有XX公司的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营业执照(正副本)、法定代表人人名章,XX公司诉讼请求主张的其他资料由公司会计持有,并非周XX个人持有。周XX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继续持有公司的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营业执照(正副本)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周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公司返还公司的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营业执照(正副本),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周XX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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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总结

1、在无证章照情况下公司如何提起诉讼?

本案中,一审法院向李XX本人核实,其认可起诉状和授权委托书系其作为XX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认可本案起诉是XX公司的意思表示。因此,在无证章照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以签字确认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即是公司意思表示。

2、公司的证章照应如何保管

①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印章、证照的管理和使用。

②由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③按公司制定的管理制度确定。

④如未以上述方式确定证章照的管理和使用,则一般情况下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直接管理、使用。因此,法定代表人的选择对于公司的掌控而言,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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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国家卫健委:加强医务人员防护工作 实行无惩罚性感染报告制度

雷石普法|国家卫健委:加强医务人员防护工作 实行无惩罚性感染报告制度雷石普法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广大医务人员夜以继日奋战在疫情防控最前线,是做好医疗救治、控制疫情蔓延的主力军。近日,部分地区陆续出现医务人员感染新冠病毒的问题,引起了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高度关注。为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医务人员防护工作,切实保障医务人员身心健康,国家卫生健康委今天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医务人员防护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雷石普法|国家卫健委:加强医务人员防护工作 实行无惩罚性感染报告制度加强医务人员防护工作 
实行无惩罚性感染报告制度
通知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医务人员防护工作,针对当前防护工作中的短板弱项,加强部门间统筹协调,加强医院管理,落实落细防护要求,用好用足现有政策,最大程度减少医务人员感染,切实维护医务人员健康权益。医疗机构要确定专门部门和人员,每日询问掌握医务人员暴露情况,监测是否有发热、咳嗽等新冠病毒感染的早期症状,以及是否存在皮肤面部和手部皮肤损伤、腹泻等其他可能导致感染的情形。对于有临床症状、有可能感染的,要立即进行病原学检测。实行无惩罚性的感染报告制度,一旦出现医务人员感染,所在医疗机构应当严格落实有关工作要求,立即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要求报送新冠肺炎相关诊断信息。要求医务人员强制报告个人健康状况,尽早发现感染隐患。


通知明确,要为感染的医务人员创造一切可能的条件,有效开展医疗救治,控制病情发展,对重症、危重症病例要集中优质资源全力救治,最大限度减少病亡数量。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落实关于疫情防控工作中的医务人员待遇。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相关部门要求,做好医务人员工资待遇、临时性工作补助、卫生防疫津贴等待遇保障。对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的医务人员,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通工伤认定绿色通道,使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以身殉职,符合相应条件的,配合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评定(批准)为烈士,落实好抚恤优待政策。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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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公司需要为股东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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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确立了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这一基本原则,同时在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明确了股东存在与公司人格混同等情形时,应就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特殊情形。但是,关于公司对股东债务承担责任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并未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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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1年12月8日,钟XX、鲍XX由孙XX、吴XX、A公司及B公司提供担保,以钟XX经营的企业(即A公司)向案外人购买原材料为由,向民泰银行申请借款400万元。


2011年12月9日,民泰银行与钟XX、鲍XX、孙XX、吴XX及A公司签订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生效后,民泰银行于当日根据钟XX、鲍XX的受托支付申请将发放贷款400万元汇入钟XX的账户,又将该款从钟XX的账户转入A公司的账户内。


2011年12月12日,A公司将该400万元转给了案外人。


2012年12月6日,钟XX、鲍XX分别与沈XX、沈芬X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钟XX将其所有的60%的A公司股权转让给沈XX,鲍XX将其所有的40%的A公司股权转让给沈芬X。


借款到期后,钟XX、鲍XX未还。2012年12月8日,A公司向民泰银行偿还了上述借款共计4081944.48元。


2012年12月24日,A公司就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及其持有的股份等变更事项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


后,A公司以其已履行了担保义务为由,向钟XX、鲍XX行使追偿权,及要求B公司、孙XX、吴XX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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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总结

本案中,虽然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但裁判理由并不相同。


一审法院认为,因A公司经营所需,A公司股东(即钟XX、鲍XX)以个人名义申请个人经营性贷款,结合贷款的发放方式,证明A公司与钟XX、鲍XX之间构成了人格混同。为此,A公司应对钟XX、鲍XX在本案所涉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另,钟XX、鲍XX虽于2012年12月6日(即本案所涉借款到期前)与沈XX、沈芬X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但办理变更登记的时间为同年12月24日,根据相关规定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为此,A公司于2012年12月8日归还本案所涉借款本息时,其股东仍为钟XX、鲍XX,又因A公司与钟XX、鲍XX人格混同,为此,A公司偿还本案所涉借款本息的行为不属于履行担保义务,也未在其与钟XX、鲍XX之间产生担保追偿的民事法律关系。A公司要求其他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已属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侵害其他保证人的合法权益来逃避债务。


二审法院则认为:钟XX、鲍XX虽以个人名义向民泰银行贷款400万元,但实际用款人系A公司的事实明确。因钟XX、鲍XX为A公司以自己名义向民泰银行贷款而产生的A公司对其所负债务,与A公司为其归还民泰银行贷款所产生的其对A公司所负债务可相互抵销,故就案涉贷款,A公司对钟XX、鲍XX应不享有追偿权。因A公司对其他保证人享有追偿权的基础在于其对钟XX、鲍XX的追偿权,故A公司对其他保证人亦不享有追偿权。


股东为公司经营需要以个人名义借款,由公司以及其他担保人提供担保,并将借款用于公司的行为极为常见,法院不应以此认定股东和公司间构成了人格混同,进而认定公司应对股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二审法院的裁判理由更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更能定纷止争,合理维护和实现当事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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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法院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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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的生活中,有很多的人可能会因为一些民事纠纷在法院起诉,也会有一些其他的事情在法院进行处理,那么法院是否可以对驰名商标进行认定?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雷石律师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雷石普法|法院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人民法院可以依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这一法规中的内容对驰名商标进行认定,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认定驰名商标的材料。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三条 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第四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由于我们的生活中可能会发生很多的民事纠纷,有的属于商标上的纠纷,所以如果我们想要在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话,可以向法院提供相关的材料就可以认定了。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雷石律所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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