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疫情防控期间,你需要知道的几个法律问题

雷石普法|疫情防控期间,你需要知道的几个法律问题雷石普法
从武汉发生蔓延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使湖北省成为了此次疫情的重灾区,加之赶上春运人流量大的缘故,新冠病毒感染肺炎在全国蔓延开来,仅仅一个多月即确诊了四万多例确诊病例,死亡人数也已超过九百余人。此次疫情,对我国经济社会产生了重大的负面影响,工厂停工、学校停课,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也很多,下面仅就几个代表性的法律问题进行详述:
雷石普法|疫情防控期间,你需要知道的几个法律问题__一. 确诊人员瞒报、不报,
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判死刑
_在此次疫情期间,已经出现过多起从武汉或途径过武汉回到当地未向当地疫情防控部门报告其行程,不仅如此还有主动接触人群的行为,造成多名密切接触者被隔离观察的后果,此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及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有疫情高发区接触史的,一定要主动向疫情防控部门报告,对他人负责,就是对自己负责。
雷石普法|疫情防控期间,你需要知道的几个法律问题__二. 哄抬物价、
生产假冒伪劣医用防护用品皆要追责
_自从疫情发展以来,口罩等医用防护用品紧缺,由此出现了一批想发“疫情财”的人和企业。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管局在1月23日对北京济民康泰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丰台区第五十五分店开出了三百万元的行政处罚罚单,用以处罚其哄抬价格的恶劣行为。除此之外,还有一些人看到有利可图,生产一些假冒伪劣的医用防护用品,给人民群众和医护人员的安全造成巨大隐患,该行为涉嫌触犯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及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上述两罪的最高刑期皆可判处无期徒刑。
雷石普法|疫情防控期间,你需要知道的几个法律问题__三. 疫情期间
劳动关系相关法律问题
_关于广大网友非常关心的诸如“单位不提供口罩可以不上班吗”、“上班途中感染算工伤吗”以及薪资待遇等一些劳动争议方面的问题,2月7日,人社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指出,要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鼓励通过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在工资待遇问题上,支持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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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疫情,人人有责
雷石普法|疫情防控期间,你需要知道的几个法律问题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特别提醒:切勿因一时歪念,给自己招致牢狱之灾,决战新冠肺炎,需要我们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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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公司可否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解除劳动合同

雷石普法|公司可否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解除劳动合同雷石普法
当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到底何种情况才属于“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呢?
雷石普法|公司可否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解除劳动合同典型案例
2011年,A公司为筹建、招商及将来经营管理某商业项目,陆某(管理团队总经理)邀请吴某加入B公司商业项目。2011年2月,南通A房地产有限公司作为甲方、陆某作为团队代表作为乙方,签订了《关于加盟A公司经营管理”B公司”商业的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合作期限自2011年4月至2019年12月;吴某任B公司副总经理,分管行政、人事、后勤等,B公司支付吴某年薪45万元。

协议订立后,吴某按B公司的要求,在B公司工作。A公司于2012年6月将其拥有的该商业项目的股份全部转让给合作方,并获利,吴某所在岗位因此无存在的意义。2012年10月,B公司在未与吴某协商的情况下,以”订立协议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我公司双方无法履行协议”为由,通知吴某解除《关于加盟A公司经营管理”B公司”商业的协议》,吴某随后离职。

2013年,吴某经劳动争议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412500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经济补偿金150000元、办理退工手续,要求A公司赔偿可预期利益损失3243750元,由B公司和A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雷石普法|公司可否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解除劳动合同法院观点
股权转让给新的合作方属于商业运作,体现用人单位的主观意志,非当事人无法预见或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重大变化,故用人单位以订立协议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单方解除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那具体该如何认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呢?


(一)用人单位的证明责任
___用人单位在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解除劳动合同时首先要证明由于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且该变化导致结果是足以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其次用人单位要证明其与劳动者经过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程序,且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需注意的是客观情况必须是当事人在签订劳动者无法预见且不可归责于劳动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的情形。


(二)如何正确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___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的适用上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必须有情势变更情形的发生,也即劳动合同成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且该变化的发生是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双方都不存在过错。尤其应注意在主观方面,情势变更的发生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不可预见并不可避免的。二是客观情况的变化导致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已成为不可能或者不必要。只有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将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或者将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方能判断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三是用人单位履行了与劳动者重新协商的法律程序,且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的履行达成一致。四是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情形。
雷石普法|公司可否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解除劳动合同

上述案例中,法院判断用人单位A公司转让合作项目股权并非是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是其主动的、正常的商业选择,是其主观意志的体现。同时,用人单位并未就此与劳动者履行重新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法律程序就径行解除了劳动合同,此种情形不能认定为订立协议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不能适用情势变更的法律原则,故此认定A公司、B公司解除合同违法。
雷石普法|公司可否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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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实际出资人的事实能否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雷石普法|实际出资人的事实能否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雷石普法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那么,上述“第三人”的范围是否仅为与名义股东进行股权交易的第三人?是否包含申请执行时名义股东的债权人?亦即“实际出资人的事实,能否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呢?

雷石普法|实际出资人的事实能否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实际出资人的事实,

能否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案外人作为被执行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实际出资人,能否排除名义出资人(又称名义股东)的其他债权人对该股权的强制执行,实践中争议较大,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司法观点:


一、实际出资人不享有对抗名义出资人(名义股东)的其他债权人对该股权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2018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青海百通高纯材料开发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作出(2017)最高法民终100号民事判决,在本院认为部分,阐述裁判理由为:“根据公示公信原则,对股权的强制执行,涉及内部关系的,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来解决。涉及外部关系的,根据工商登记来处理。……本院认为,工商登记是对公司股权情况的公示,与登记股东进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及登记股东的债权人有权信赖工商机关登记的股权情况,该信赖利益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实际出资人百通材料公司让登记股东鑫通公司代持股权,其一定获得某种利益。根据风险与利益相一致的原则,百通材料公司在获得利益的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风险,该风险就包括登记股东代持的股权被登记股东的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就属于这种情况。当然,该风险还包括登记股东转让代持的股权或者将该股权出质……”,因此,判决案外人作为被执行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实际出资人,不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二、实际出资人享有对抗名义出资人(又称名义股东)的其他债权人对该股权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2018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江志权(申请执行人、名义出资人的其他债权人)与谢德平(实际出资人)、张开良、钟瑞彤(名义出资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作出(2018)最高法民申5464号民事裁定书,在本院认为部分,阐述裁判理由为:“江志权的权利主张并不能当然优先于谢德平的权利主张。”、“江志权与钟瑞彤之间并未就案涉股权建立任何信赖法律关系,江志权亦不属于因信赖权利外观而需要保护的民事法律行为之善意第三人”,因此,裁定驳回江志权(申请执行人)的再审申请,实际出资人享有对抗名义出资人(又称名义股东)的其他债权人对该股权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类似的司法判例还有,王永胜与李文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陕民终760号】,判决实际出资人的事实不能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周福元、王希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鄂08民终938号】,一审法院认为实际出资人的事实不能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二审法院则认为可以排除。


司法裁判在本质上是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在此类案件中,则是应当优先保护第三人信赖利益还是实际出资人的权利,两种裁判观点均有一定道理。我们认为优先保护第三人的信赖利益,更符合《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的立法本意,更能保障执行的效率,且实际出资人如因此遭受损失,可依法向名义出资人另行主张权利,获得救济。

雷石普法|实际出资人的事实能否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延伸:

个体工商户实际出资人的事实,能否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司法观点?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提交真实材料进行注册登记,不得出借、出租、转让营业执照。实际出资人他人名义办理工商登记,是对自身权利的放弃和对法律法规的忽视,应自行承担该行为所导致的风险和后果。(相关判例(2019)冀02民终8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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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战“疫”时几类典型问题(二)

雷石普法|战“疫”时几类典型问题(二)雷石普法
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关于贯彻党中央部署要求、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监督工作的通知》,明确对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推诿扯皮、消极应付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等,严肃查处、推动整改。
连日来,全国各级纪委监委持续通报疫情防控工作中查处的典型案例已有上百起,本文作者整理出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作风不实、履职不力等三类典型问题案例,今天,《雷石普法》为大家带来第二类典型案例——作风漂浮、落实不力、消极应付等问题。
雷石普法|战“疫”时几类典型问题(二)

第二类:
作风漂浮、落实不力、消极应付


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
案例1:对收治病人数、床位数量、检测能力数等,一问三不知

据《黄冈日报》1月25日报道,湖北省黄冈市卫健委主任唐志红等工作人员从1月5日开始就常驻于黄冈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1月29日,中央指导组派出督查组,赶赴湖北省黄冈市进行督查核查,面对询问,唐志红、市疾控中心主任陈明星,对收治病人数、床位数量、检测能力数等,一问三不知。1月30日,湖北省黄冈市委宣传部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黄冈市委研究同意,提名免去唐志红同志黄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职务,其免职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案例2:村级联防联控工作存在诸多薄弱环节,防控工作流于形式
1月30日,上级检查发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梅仙村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未认真贯彻上级的要求,村级联防联控工作存在诸多薄弱环节,防控工作流于形式。陈国敏身为梅仙村新型冠状病毒联防联控工作主要负责人,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疫情工作中履职不力,未抓好该村联防联控具体工作的贯彻落实,致使该村防控工作氛围不浓、环境卫生较差,也未对所有的村道进出口安排专人设卡值守,致使出入该村人员管控不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2月1日,萧山区纪委给予陈国敏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推诿扯皮、消极应付

案例1:对群众反映的涉及疫情问题消极应付、“一签了之”
浙江省湖州市菱湖镇综治办工作人员陈晓芳在处理区12345热线交办疫情相关信访件时,责任意识不强,在当前疫情防控严峻形势下,对群众反映的涉及疫情问题消极应付,且回复草率,内容缺乏针对性,造成不良影响。南浔区菱湖镇党委副书记徐伟中对该问题“一签了之”,对调查过程不把控、回复反馈不把关,当“甩手掌柜”,未能将该项工作抓实抓细,未能做到“闭环管理”。2020年2月1日,徐伟中受到批评教育处理,陈晓芳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案例2:对体温偏高人员未及时果断予以处置
2020年1月30日早,湖北籍人员郭某某在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定点接待酒店接受测量体温时被发现体温偏高,集宁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桥东所所长许宪勇、集宁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副局长马儒、集宁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局长邵东、集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吉喜军未对上述情况及时果断予以处置。许宪勇等人身处疫情防控工作重要岗位却不担当、不作为,推诿扯皮、行动拖沓,经集宁区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员会研究,决定给予许宪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邵东、马儒党内警告处分,吉喜军政务警告处分。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以上,是关于“作风漂浮、落实不力、消极应付”的案例汇总,供广大读者对照,希望各位能在战“疫”特殊时期,行使好人民的监督权利和履行相应义务,共同为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公共安全保驾护航。雷石普法|战“疫”时几类典型问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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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实际出资人“显名”的司法观点

雷石普法|实际出资人“显名”的司法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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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出资人要求“显名”的,如实际出资人为公司外部第三人,则应按照股权对外转让之规则来处理,过半数股东同意且无优先购买权限制,同时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未另有规定时,方能达到“显名”之目的。

雷石普法|实际出资人“显名”的司法观点

实际出资人“显名”的司法观点

对由股权代持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存在多种观点,有观点认为,股权代持是信托关系,信托人将自己的股权委托给受托人,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不受委托人干预;有观点认为股权代持为借用他人名义而订立合同,为无名合同;本文采用的观点为,股权代持基于委托关系形成,实际出资人、名义出资人双方有建立委托关系的意思表示,签订相关代持协议,或虽未签订协议但双方有事实行为的,也可认定存在委托(股权代持)关系。


在委托(股权代持)关系形成后,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实际出资人、名义出资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协议,在股权代持协议解除后,实际出资人有权要求名义出资人返还代持股权,名义出资人返还代持股权,类似于将代持股权无偿转让给实际出资人。如果实际出资人也同为公司内部股东时,适用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但当名义出资人是公司外部第三人时,名义出资人须将返还事宜书面通知公司其他股东,征求过半数以上同意,且在无优先购买权限制以及满足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要求时,名义出资人“显名”之目的方能实现。


雷石普法|实际出资人“显名”的司法观点

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其中也涉及到【实际出资人显名的条件】:“实际出资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道其实际出资的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曾提出异议的,对实际出资人提出的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公司以实际出资人的请求不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的规定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会议纪要本条的规定主要在于解决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规定的“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之分歧,最高院的观点倾向于其他股东的同意既包括明示的同意,也包括默示的同意,即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在知道实际出资人存在,且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曾提出过异议,则推定过半数的其他股东认可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身份,实际出资人即符合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要件。


雷石普法|实际出资人“显名”的司法观点

延伸:

境外投资者(实际出资人)“显名”的特殊注意事项

境外投资者(实际出资人)因故委托国内企业或个人居民作为股权代持者,在代持过程中需要确认股东身份时,应注意代持股权的目标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不属于禁止、限制外国投资者投资的范围。

雷石普法|实际出资人“显名”的司法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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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股权代持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雷石普法|股权代持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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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股权是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股权的依法保护和规范行使既关系股东、公司、债权人等主体利益的切实维护,也与公司的正常运营休戚相关。但商业实践中,基于隐私、成本、关联交易等各种因素的考虑,股权代持行为较为常见。那么股权代持的法律效力如何?该如何认定呢?

雷石普法|股权代持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股权代持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2017年6月26日,上海市二中院发布《股权代持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2012-2016)》,其中结合审判实例将股权代持的原因,总结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① 特定身份的主体因规避法律、政策或纪律规定,将股权交由他人代持。

② 名为代持实际为其他法律行为作担保。【该种情形还涉及到让与担保效力的判断】

③ 代为投资。例如A拥有闲置资金,委托B代为向某公司投资。

④ 节约成本。


应该说,股权代持的实际情形较白皮书总结的情形更为复杂,代持原因的列举也难以穷尽,不同的代持情形,对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代持合同的效力认定会有较大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的合同效力作出了解释,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则认可合同效力。即使如情形①中“公务人员为规避公务员不得经商办企业的规定”而委托代持股份,为此而委托的股权代持虽然规避法律,也并不影响委托代持合同效力【相关判例(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5296号】。


但同样的身份规避类情形,若为规避银行业、保险业股东资格和股权比例等要求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股权代持行为,最高法院相关判决明确应当依法确认合同无效【相关判例(2017)最高法民终529号】。


此外,拟上市公司股权必须清晰,委托代持拟上市公司股权的合同无效。约束上市公司不得隐名代持股权,系对上市公司监管的基本要求,上市公司发行人必须真实,并不允许发行过程中隐匿真实股东,否则公司股票不得上市发行,通俗而言,即上市公司股权不得隐名代持。【相关判例(2017)最高法民申2454号】。


综上所述,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应签订股权代持合同,该合同在不违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况下,代持合同有效,实际出资人出资享有投资权益。

雷石普法|股权代持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延伸:

合伙企业的份额代持协议是否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合伙企业法》未提及合伙企业份额的代持问题,也未禁止合伙企业份额的代持,故可以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相关规定,认定合伙企业份额的代持行为有效【相关判例(2014)浙温商终字第2053号】。

雷石普法|股权代持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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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战“疫”时几类典型问题(一)

雷石普法|战“疫”时几类典型问题(一)雷石普法
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关于贯彻党中央部署要求、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监督工作的通知》,明确对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推诿扯皮、消极应付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等,严肃查处、推动整改。
连日来,全国各级纪委监委持续通报疫情防控工作中查处的典型案例已有上百起,本文作者整理出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作风不实、履职不力等三类典型问题案例,今天,《雷石普法》就为大家带来第一类典型案例——擅离职守、阳奉阴违等问题。
雷石普法|战“疫”时几类典型问题(一)

第一类:
擅离职守、阳奉阴违等问题


临阵脱逃、违抗命令

案例1:无视疫情防控期间工作,部署出国旅游
在疫情发生后,辽宁省辽阳市铁西街道分别于1月22日和28日先后召开疫情防控工作部署会议,韩夹河村主任韩广喜在参加22日会议后,无视会议对疫情防控期间领导干部的工作部署安排,在未按要求向街道主要领导请假的前提下,擅自不参加28日会议,在疫情防控工作紧张进行期间,身为村主任并未按村“两委”班子会议要求参与值班和疫情防控工作,并于1月25日随团赴泰旅游,在被告知区纪委监委在调查其疫情防控期间擅自离岗之事时,韩广喜只称1月31日旅行结束后再与区纪委监委联系。日前,韩广喜被铁西街道给予停职处理。

案例2: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并殴打工作人员
1月29日上午11时许,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邵可夫驾车进入大武口区嘉禾园小区时,以居住在该小区为由,拒不配合社区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登记检查,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并殴打工作人员,严重影响和干扰疫情防控工作,社会影响恶劣。当日,邵可夫因殴打他人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给予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此外,邵可夫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受到政务记过处分,并责令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当面向工作人员道歉。


编造、传播疫情虛假信息
案例1:编造、传播虚假疫情信息并散布到微信群
2020年1月29日21时19分,贵港市桂平市罗播林业站职工覃小军利用其手机编造了“明天全桂平超市关门,隔离地点在功德山庄”、“疑似病例和武汉地区的人员1200人全部隔离在功德山庄”两条虚假疫情信息,并散布到“务林员”微信群(共138人)。当日21时20分,桂平市社坡林业站副站长吴宗钊将“务林员”群上覃小军编造的两条信息转发到 “艺术与哲学玉兰堂”微信群(共71人)及“社坡核算中心报账群”(共27人)。1月30日,桂平市公安机关依法对覃小军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对吴宗钊进行批评教育。同日,桂平市监委决定对覃小军和吴宗钊两人进行立案调查,并在桂平市进行了通报。

案例2:医院职工违规发布不实信息
1月26日上午,湖南省邵阳县人民医院注射室职工廖萍以网名“冰璃”在本院注射室工作群中发布“邵阳县有一例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不实信息,注射室护士长钟丽莉对此负有领导责任。1月28日,廖萍被通报批评,取消本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和扣发当月绩效;钟丽莉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阳奉阴违
案例1:干部在规定居家医学观察期间违规外出聚餐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卫生健康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程志勇在居家医学观察期间违规外出参加聚餐问题。2020年1月16日至21日,程志勇请假到湖北省枣阳市参加婚宴,往返均在武汉市转乘动车。回到金城江区后,程志勇在按规定居家医学观察期间,违规外出参与聚餐活动,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1月30日,程志勇受到免职处理;1月31日,金城江区纪委对程志勇予以立案审查。

案例2:同意村民开展聚众活动并携妻子共同参与
1月23日和25日,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溪口镇党委两次通知要求取消村集体性活动和文化礼堂一切活动,陈六益在负责管理村文化礼堂期间,不认真执行上级党委决定,不仅同意村民在文化礼堂内开展聚众唱歌、打乒乓球等活动,且本人携妻子共同参与,造成不良社会影响。1月30日,陈六益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被免去榆樟杨村党支部委员职务。
___以上,是关于“擅离职守、阳奉阴违等问题”的案例汇总,供广大读者对照,希望各位能在战“疫”特殊时期,行使好人民的监督权利和履行相应义务,共同为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公共安全保驾护航。参考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雷石普法|战“疫”时几类典型问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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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朋友圈非法外之地

雷石普法|朋友圈非法外之地雷石普法
发朋友圈真的“自由”吗?
近日,一男子在朋友圈骂人被罚款1000元,法官称其行为构成名誉侵权。
微信朋友圈看似是展示自我生活的“圈内”平台,实则具有公开性和传播性,因此发朋友圈并不是一件随心所欲的事。在朋友圈发布虚假广告、售卖假烟、假酒、假化妆品或随意辱骂他人等行为,都可能涉嫌违法甚至犯罪。
以下是一些典型案例:
雷石普法|朋友圈非法外之地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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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朋友圈非法外之地雷石普法|朋友圈非法外之地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朋友圈非法外之地

雷石普法|结婚前借给对象的钱,离婚后能要回来吗?

雷石普法|结婚前借给对象的钱,离婚后能要回来吗?

雷石普法

没结婚之前,我借给我对象1000块钱,现在离婚了,这钱能要回来吗?

雷石律师给出的回复是:能否把欠款要回来,主要注意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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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前借给对象的钱,离婚后能要回来吗?

一、有证据能够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




要证明在婚前曾将款项借给另一方,需要有相应的证据,比方说借条、录音、以及对方接收款项的证明。借贷关系中,出借方有义务,去证明借款事实是存在的,而且已将相应的款项交付给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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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离婚时双方就借款形成协商




既然双方已经离婚了,那在离婚时双方是否对于该笔1000块钱的借款协商过?若是协议离婚的,那么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对于该笔借款是否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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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借款




如果在离婚时对于该笔借款没有提到过,更没有协商过,但有能够证明借款事实存在的证据,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偿还借款,判决作出后,对方不履行的话,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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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色情、恐怖、猎奇……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不应漏掉社交软件!

雷石普法|色情、恐怖、猎奇……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不应漏掉社交软件!雷石普法
“害怕,但停不下来。”16岁少年超超是江苏徐州一名普通的高二学生,但在“溪宝宝 77”的直播间里,他是仅次于主播的大人物——拥有禁止其他网友发言权力的“房管”。这“权力”是靠他在手机上打赏主播约40万元换来的。很多时候,超超自己也说不清楚,这样下去什么时候是个头……

  据统计,手机已成为未成年人的首要上网设备,移动社交不可避免地成为其与外界沟通的主要方式之一。但记者调查发现,一些移动社交平台披着即时通讯的外衣,实则大肆构建内容平台。相关系统缺乏防沉迷或审查机制,大量低俗、猎奇内容隐蔽传播。对此,有专家表示,做好青少年网络保护工作,应把移动社交平台纳入监管范围。
雷石普法|色情、恐怖、猎奇……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不应漏掉社交软件!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不应漏掉社交软件
社交软件乱象:充斥低俗、色情、猎奇内容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4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在我国8亿多网民中,19岁及以下网民占比20.9%。其中,手机是未成年人的首要上网设备,使用比例达到 92.0%。

  未成年人利用手机接触网络的时间和频率都在增加,而移动社交平台的“不设防”也让孩子们接触有害信息的几率大大增加。记者调查发现,一些移动社交平台搭建的内容系统中充斥着大量传播低俗、色情、猎奇信息的自媒体内容。

  例如,手机QQ中的“看点”平台包含很多打色情擦边球的内容。最为突出的是一些简述国外伦理电影的视频,这些伦理电影包含婚姻出轨、乱伦、恋足癖等畸形爱恋内容,并有很多衣着暴露甚至是性暗示的镜头,其中一些电影在国外属于限制级的成人影片。
雷石普法|色情、恐怖、猎奇……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不应漏掉社交软件!手机QQ看点截图


传播色情信息的情况在新浪微博中同样明显。与手机QQ“看点”不同的是,新浪微博中大量色情账号隐藏在一些热门微博的留言中,这些账号留言用露骨的文字或色情图片吸引网友进入其微博主页,以此传播色情信息。
雷石普法|色情、恐怖、猎奇……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不应漏掉社交软件!相关微博留言截图


除此之外,手机QQ的“看点”平台中还包含很多迷信、恐怖内容,该平台上的某些自媒体账号甚至长期更新这些猎奇内容。比如一个名为“寂寥无声”的自媒体账号,以恐怖漫画的形式持续更新,已经发布 700余条内容,粉丝数达4万。这些漫画风格阴暗,充斥着断肢、鬼怪等画面,极易让人生理不适并产生心理阴影。
雷石普法|色情、恐怖、猎奇……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不应漏掉社交软件!手机QQ看点截图


“青少年模式”:未覆盖全部网络社交平台

  目前,我国在网络游戏、网络视频领域均施行了防沉迷举措,但针对网络社交、网络文学等方面的防沉迷手段较少,相关领域也成了监管的真空地带。

  对此,南都新业态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刘苗表示,我国现有的网络防沉迷举措主要是在网络游戏方面。此外,诸如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平台也有“青少年模式”,并会主动弹出询问用户是否要开启这个模式。但是针对网络社交等领域的防沉迷手段较少,有的甚至还没有防沉迷措施。

  正是因为缺乏监管,也让网络社交领域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性侵害、诈骗等不法行为日益增多。去年7月,最高法发布性侵害儿童犯罪典型案例,犯罪嫌疑人谎称招聘童星,诱骗未成年人通过QQ视频裸聊。

  无独有偶,去年11月,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通报内蒙古包头宣判“9·11”马某某录制传播淫秽色情视频案,被告人马某某在QQ群以男性未成年人为目标,以充手机话费、发微信红包手段诱骗未成年人录制淫秽视频非法牟利。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除了限时也要精选内容

根据记者观察,同样是作为网络社交软件的新浪微博,已经在其“设置”菜单中为用户提供了“青少年模式”选项。同时,在这一模式中,新浪微博精选了教育类、益智类的内容进行推荐,并对不适宜青少年的内容进行了过滤。用户可以设置、验证密码用来开启、取消“青少年模式”。

雷石普法|色情、恐怖、猎奇……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不应漏掉社交软件!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良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做好未成年人网络防沉迷工作,不仅要在网络游戏领域设置“青少年模式”,还应将这种模式扩大到包括社交软件在内的其他网络领域。

  此外,刘德良还表示,未成年人心智发育不够成熟,不仅要对其接触网络时间的长短进行限制,也有必要对其接触到的网络内容实行分级或精选,这在其他主要国家是对于未成年人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

  刘苗也建议,应强化包括社交软件在内的各领域的未成年人防沉迷监管,针对不同的领域和产品来细化防沉迷的规制。此外,应该强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网络防沉迷监护义务,平台更多赋能家长矫正未成年人网络使用问题。最后,刘苗建议政府牵头,打造青少年网络防沉迷联动机制,促进监管平台和网络经营平台以及家长、学校和社会共同参与青少年网络防沉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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