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父母在孩子结婚前给孩子买的房子,结婚后这房子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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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年轻人结婚都是需要有房屋居住的,有的人可能经济条件比较雄厚,会选择在结婚以前购买房屋。如果是婚后取得的财产,毫无疑问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如果是结婚前父母给孩子买的房子,婚后这房子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了吗?请各位看看雷石律师如何释法。

雷石普法|父母在孩子结婚前给孩子买的房子,结婚后这房子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了吗?

律师说法

判断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首先应注意房产为婚前购买还是婚后,其次房产登记于一方名下还是双方,最后是否有父母出资。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在结婚之前,一方父母为其子女出资购买房屋,该出资应视为对其子女的赠予,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予双方的除外。

因此,该房产有父母进行出资购买,在婚前房贷全由父母进行归还完毕,且仅登记在孩子一人名下的,是视为父母对自己孩子的赠与,是属于孩子一个人的婚前财产。

在结婚后若是房贷仍未归还完,由孩子自己进行还贷的话,该还贷部分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如果因离婚需进行分割,则在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进行分割,孩子需对另一方作出相应的补偿。

另,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依法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时依法才发生效力。

因此,如果之后孩子在房产证上添上配偶的名字,即构成不动产物权的变更,视为原登记人对加名人的赠予,这将成为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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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不满央视“霸铺”报道 起诉赔偿被驳回

雷石普法|不满央视“霸铺”报道 起诉赔偿被驳回雷石普法
因认为中央电视台(以下简称“央视”)的报道侵犯其名誉权,罗某将央视诉至法院。1月8日,海淀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此案,判决驳回罗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雷石普法|不满央视“霸铺”报道 起诉赔偿被驳回不满央视“霸铺”报道 起诉赔偿被驳回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8日,罗某持购车区间为武昌站到鄂州站的车票,乘坐由武昌始发到达终点上海南的Z25次列车,在列车到达鄂州站后未下车,并从其车票所示的4车4号上铺移至5车继续乘车。


列车自鄂州站行驶至黄石站期间,罗某拒绝列车乘务员、列车长和乘警对其补票、出示身份证的要求,并一度情绪激动。在乘警告知其不要扰乱乘车秩序、列车乘务员携摄像设备记录现场情况时,罗某做出抢夺乘务员摄像设备的动作,并伴有不文明语言,双方发生争执。列车停靠黄石站期间,黄石站派出所给予罗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并将其送至黄石市拘留所执行。


12月11日,央视中文国际频道“中国新闻”栏目、财经频道“第一时间”栏目分别以《男子嚣张“霸铺”拒补票 扰乱秩序被行拘》《“霸座”“霸铺”再现 两人均被拘》为题报道了该事件。


北京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央视报道“罗某列车被拘”一事,是源于罗某在列车上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并被行政处罚的真实事件,具体依据有武汉铁路公安处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内容真实。综合运输合同、执法记录仪呈现画面及罗某个人陈述,法院认定央视报道内容客观、属实。央视的评论内容是在履行国家媒体舆论监督职责下进行的阐述,符合评论行为需遵守的正当性、合理性原则。


此外,央视在报道中对罗某进行隐名、打马赛克处理,尽到了审慎保护义务,其报道、评论行为合法。


关于罗某主张的损害后果及其与报道、评论的因果关系,法院认为:央视是影响力远大于一般社会媒介的国家级媒体,在央视播放涉案视频后,罗某个人声誉、评价确实会在其生活圈内有一定程度的下降。但降低的根源系其在列车上的违法行为,而非央视的“以案释法”。央视在遵循报道真实、客观,评论合理、妥当的前提下,对违法进行批评,是在依法履行舆论监督职责,引导公民遵纪守法、遵守公共秩序。


来源:人民法治网
雷石普法|不满央视“霸铺”报道 起诉赔偿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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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夫妻分居满2年提起诉讼离婚还须满足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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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而大家所熟知的关于夫妻分居满2年提起诉讼离婚的,还需要满足一定条件。今日雷石普法为大家讲解。

雷石普法|夫妻分居满2年提起诉讼离婚还须满足哪些条件

分居满2年提起诉讼离婚,还需拿出以下证据

夫妻分居满2年提起诉讼离婚,还需拿出以下4种证据,任一有效:


1、一方在外居住的证明,如房屋租赁合同等;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协议;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分居文书或双方来往的邮件、聊天记录等可以证明双方感情不和而分居的记录,但是采用聊天记录、录音文件等作为证据时,一定要注意证据的连贯性、真实性以及获取手段的合法性;否则极有可能不予采纳。

4、证人证言,也就是“人证”,但是人证在这类诉讼中,单一证人证词的可信度不高,存在想离婚的一方勾结第三人作伪证的可能性。因此,要用证人证言的方式来证明分居事实,证人也要满足一定的要求或结合其他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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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中国人脸识别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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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愿意使用人脸识别,浙江理工大学特聘副教授郭兵作为消费者将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告上了法庭。该案也成为国内消费者起诉商家的“人脸识别第一案”。事情源于郭兵的一次消费经历。
雷石普法|中国人脸识别第一案
不注册人脸识别无法入园
今年4月27日,郭兵在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办理了一张1360元的双人年卡。园方明确承诺在该卡有效期一年内(自2019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通过同时验证年卡及指纹入园,可在该年度不限次数畅游。郭兵回忆,办理年卡时填写了姓名、手机号等个人信息,还录入了指纹。工作人员告诉他,录指纹是为了比对身份,防止他人冒用。

  办理年卡后,郭兵和家人曾数次前往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游玩,每次都是通过刷年卡和指纹入园。10月17日,郭兵收到了来自杭州野生动物世界的一条短信:园区年卡系统已升级为人脸识别入园,原指纹识别已取消,未注册人脸识别的用户10月17日之后将无法正常入园,需要尽快携带年卡到园区年卡中心办理升级业务。


  10月26日,郭兵前往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核实。工作人员告知他,短信内容属实,并明确表示如果不进行人脸识别注册将无法入园,也无法办理退卡退费手续。园区的指纹识别系统已经全部停用,年卡闸机用的都是人脸识别,用户必须注册人脸信息才能继续使用年卡和正常入园。如果郭兵要求退卡,则须按照正常门市价补足此前入园的费用。

  郭兵不同意接受人脸识别。由于双方协商未果,2019年10月28日,郭兵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目前,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雷石普法|中国人脸识别第一案各方观点


园方:人脸识别可有效提高入园效率
  
杭州野生动物世界一名负责人表示,年卡用户改用人脸识别主要是为了方便消费者快速入园。年卡用户入园必须比对身份,指纹识别偶尔会出现迟滞情况。其称,从试行期的统计来看,人脸识别确实有效提升了消费者的入园效率。

  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工作人员表示,从10月17日起,陆陆续续已经有年卡用户来录人脸信息了。有个别的用户不理解,便将人脸识别能快速通行的好处告知,他们也都同意了。

  工作人员称,对于人脸识别存在顾虑的用户,公园也给出了折中方案:不必注册人脸识别,刷年卡也可以入园。但由于指纹识别系统已全部停用,用户每次入园时必须到年卡中心核实身份,证明是本人使用。



消费者:强制收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损害公民合法权益

  郭兵认为,园区升级后的年卡系统进行人脸识别将收集他的面部特征等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属于个人敏感信息,一旦泄露、被非法提供或者滥用将极易危害包括他在内的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园区收集、使用原告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原告同意;而且,被告收集、使用原告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专家: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指出,消费者人脸信息属于个人敏感信息,因为这个是伴随终生,不可更改的,一旦泄露几乎不可救济。运营者不能强制收集。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旭亮律师认为,消费者郭兵有权要求动物园解除合同并退回办卡支付的款项。其在动物园购买年卡即和动物园之间成立了合同关系,动物园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突然增加人脸识别入园的限制性条件,属于变更合同的内容,需要与郭兵协商一致。如果双方就变更事项达不成一致,就应当按照原来的约定履行,否则构成违约。



法规:园方若泄露信息或构成侵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规定,要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如果动物园在采集消费者面部信息后无法确保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可能构成侵权,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人民法治网
雷石普法|中国人脸识别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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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拆迁协议签了可以反悔吗?

雷石普法|拆迁协议签了可以反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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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一经签订,房屋拆迁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不允许反悔。但是,由于房屋拆迁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在下面几种情况下,《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可以反悔。

雷石普法|拆迁协议签了可以反悔吗?

可以反悔的几种情况

1、所依据的相关行政许可撤销或确认违法。

房屋拆迁依托于行政许可,如果行政许可行为被撤销或确认违法,当事人就可依法请求确认《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无效。


2、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如果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过程中存在其他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情形,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3、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的协议。

如果《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是由家庭中的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的,则可以追认该协议无效。


4、非产权人代替签字的补偿协议。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拆迁人作为拆迁房屋的合法产权人,有权利与拆迁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也就是说只有房屋合法产权人才能与拆迁方签订补偿协议。


5、村委会统一代签并直接发放补偿款。

在被拆迁人没有委托村委会代理签字的情况下,村委会是没有权利代理的,即使是被拆迁人委托了,也必须是有书面委托书才会有法律效力,如果没有那么这样的补偿协议是无效的。


6、签订补偿协议后,房屋不在拆迁范围。

很多时候拆迁方故意隐瞒拆迁范围,意图对被拆迁人的房屋实施拆迁。如果被拆迁人的房屋不在拆迁范围内,那么因主体不适格,拆迁方没有权利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此协议签订后也无效。


7、其他可以反悔的情形,具体最好还是咨询相关律师。

签订了补偿协议之后再维权还是存在一定的风险。所以有必要提醒大家:当补偿不满意的情况下一定不要轻易签字,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不要因为一时糊涂,导致拆迁补偿很低而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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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案例|已签署无劳动争议承诺,之后又向公司主张劳动争议赔偿是否合法?

雷石案例|已签署无劳动争议承诺,之后又向公司主张劳动争议赔偿是否合法?雷石案例
C先生2017年9月26日入职LA公司,担任设计师,入职后LA公司未与C先生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标准为9500元每月。2018年10月16日C先生以个人原因提出离职。2018年10月29日,C先生向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LA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工资以及绩效工资等共计人民币122971元。
雷石案例|已签署无劳动争议承诺,之后又向公司主张劳动争议赔偿是否合法?案情回顾
经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作出了如下裁决:LA公司于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C先生2017年10月30日至2018年9月25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03298.85元;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LA公司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时提交新的证据“离职单”,系C先生在离职时与LA工资签订的离职单,内容载明“离职原因:个人原因”、“我确认上述证明内容属实,我与LA公司劳动关系已解除,所有离职手续也已经办理完毕。我在公司期间的各种费用已全部结清,与公司无任何劳动争议”,落款离职人员签字处有C先生字样的签字。


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均认可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LA公司提交的离职单上已载明双方之间无任何劳动争议,落款处有C先生的签字,签字日期是2018年10月16日。C先生认可该离职单上签名的真实性,但主张该离职单是公司制作的格式模板,不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达。C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于落款处的签字,表示其签字时已看到上述内容,理应谨慎处分自身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故人民法院对LA公司关于无须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予以支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LA公司无需支付被告C先生2017年10月30日至2018年9月25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03298.85元。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C先生负担。
雷石案例|已签署无劳动争议承诺,之后又向公司主张劳动争议赔偿是否合法?雷石案情解析
在本案的劳动仲裁阶段,C先生提供了LA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内容载明双方已无任何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庭认为该离职证明仅有LA公司公章,并无劳动者签字认可,故裁决公司仍应当支付C先生双倍工资差额。而到了一审阶段,LA公司作为原告提供了C先生离职时签署的离职单,同样内容载明了双方各种费用已全部结清,无任何劳动争议。C先生作为一个正常的成年人,在不能证明收到胁迫的情况下,其个人签名代表着他对离职单的内容完全理解并认可。人民法院考虑到C先生认可签名真实性,并且不能证明其签字时非本人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对LA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采纳。 
雷石案例|已签署无劳动争议承诺,之后又向公司主张劳动争议赔偿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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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令人心动的offer》后想当律师了?来看看哪所法学院适合你吧!

看了《令人心动的offer》后想当律师了?来看看哪所法学院适合你吧!

    看了 令人心动的offer 之后想当律师了?


近期,一档名为《令人心动的offer》真人秀节目走火,节目讲的是八个不同学校的法学院的学生,在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四位律师的带领下,实习一个月,并在这一个月当中争夺两个转正的机会的故事。该节目在豆瓣评分中获得7.6的评分,是难得的关于法学、律界的高分真人秀节目。

看了《令人心动的offer》后想当律师了?来看看哪所法学院适合你吧!

许多人表示,在看了这档节目之后,自己对法学产生了兴趣,想要成为一名律师。那么今天小编就满足大家的心愿,给各位科普一下,大家来看看哪所法学院适合你吧!

看了《令人心动的offer》后想当律师了?来看看哪所法学院适合你吧!

国内法学院如何选择?

目前国内主要法学院可分为以下四档:


第一档




北大 清华 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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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档 




中政法 复旦 上交 武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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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档 




华政 外贸大 南大 浙大 厦大 中南大 西政 

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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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档 




南开 中山 北师 北航 山大 川大 南师大 苏大 

央财 上财 同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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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学法,建议从以上学校中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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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点提醒

本科能去综合大学更佳,毕竟你是否真的热爱法学只有当你真的实践了才知道,你现在对它的喜欢多半是感性认识,先去了解法学,如果发现不喜欢,还可以在本校内跨考别的专业研究生或者直接就业。


如果不能去综合大学,就看以后自己的规划,说实话,江浙沪的法律市场是中国创收最高的地区(这里说的不是城市),前景看好,留长三角就业首选华政,如果留北京,妥妥的法大,但是北京竞争更激烈,最后还是看自己的选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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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令人心动的offer》后想当律师了?来看看哪所法学院适合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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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男子离婚后拒付抚养费 法官耐心释法促执行

雷石普法|男子离婚后拒付抚养费 法官耐心释法促执行雷石普法
离婚后孩子跟随母亲生活,父亲却百般推脱、拒不支付抚养费。2020年1月4日上午,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结这起纠纷,在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下,被执行人万某将3350元执行款交到了法院,该案得到顺利执结。
雷石普法|男子离婚后拒付抚养费 法官耐心释法促执行案情简介
2007年,万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随后两人相恋并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婚后,两人生育了一个女儿。然而好景不长,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加之性格不合等因素,两人经常因家务琐事争吵打闹。一次争吵过后,李某带着女儿搬出了万某家。


  然而万某却并未对李某母女进行挽留。两人分居两年后,对这段婚姻失望透顶的李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自愿离婚,女儿由母亲李某抚养,抚养费每月800元,由万某按月支付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万某可在不影响孩子正常学习和生活的情况下每月探望孩子两次,李某应予配合。


  虽然金额不大,加之是付给自己的孩子,但是调解书生效后,万某却迟迟未支付抚养费,李某无奈之下向惠济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干警向万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并敦促他到法院履行义务,然而万某却迟迟不露面。执行法官通过走访发现,万某在某工厂打工,每月有固定收入。考虑到抚养费的执行存在长期性特征,如果简单对万某的财产进行划扣,则其后续仍可能会因与李某的矛盾继续拒不履行,且父母的关爱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作用十分关键,执行法官遂决定,对万某进行积极劝说,督促其自觉履行。于是,1月3日下午,执行干警再次到某工厂找到了万某,并将其拘传回法院,进行了耐心的释法明理。


  “不管李某和你之间曾经有多大恩怨,你们俩已经离婚了,就不应该把拒绝支付抚养费作为攻击对方的武器进行报复……”“孩子在成长的过程中是需要父母共同关心的,婚虽然离了,但孩子与你之间的父女情却永远无法割舍的,而且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法院强制执行不是儿戏,希望你担负其责任,主动履行义务,别与法律抗衡!”执行法官积极劝说万某改正错误,不要因自己的狭隘让孩子受到伤害,并详细告知万某如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劝说,执行法官终于做通了万某的思想工作,万某当即表示愿意履行,并承诺以后将按时给付。因申请执行人李某正在外地,经协商,李某要求万某先将执行款交到法院,后续李某将到法院领取


  该款项。于是,第二天,万某到法院送来了3350元执行款,为这起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雷石普法|男子离婚后拒付抚养费 法官耐心释法促执行法官提醒
离婚后父母双方要妥善处理纠纷,保护孩子的合法权。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婚姻观念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不少夫妻也突破“围城”,因一言不合走到了婚姻的尽头,其今年来所处理的离婚纠纷案件也因此呈现上升趋势。然而曾经的爱情结晶——孩子是无辜的,不管是因“当爱已成往事”或是一方存在过错,即便是父母双方存在着怎样的矛盾,无论未成年子女随哪一方生活,父母任何一方对孩子法定抚养义务不会改变,加之父母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是法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也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即便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之间也要多一份宽容与谅解、少一份怨恨和计较,把离异给子女造成的伤害降至最低。如果父或母一方秉承“离婚了,就别再来找我”的态度,坚决拒不支付子女的抚养费,则其既有悖社会伦理和法律规定,又会让孩子经济利益受损,还会给子女在心理上造成难以抚平的创伤。对此类行为,人民法院将持续加大执行力度,从促进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角度,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让孩子不再“受伤”

来源:人民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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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遭遇家暴怎么办,律师来告诉你该怎么做!

雷石普法|遭遇家暴怎么办,律师来告诉你该怎么做!

雷石普法

最近蒋劲夫起诉前乌拉圭女友又上了热搜,前女友在收到消息后第一时间回应,并晒出蒋妈妈的短信,现在网友对蒋劲夫的指责声不断,看来蒋劲夫想通过诉讼手段洗白的难度也是相当大。那么面对家暴该怎么做呢?律师来告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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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家暴,律师支招

1、在相处时,但凡发现他不断地贬低你抬高自己,但凡他病态地控制你的社交圈,但凡他动手有家暴倾向,不要犹豫,不要因为他后来的道歉祈求而心软,请你立刻离开,及时止损。


2、只要发生了家暴,第一时间去医院验伤,要求医院出示鉴定证书。如果已婚的情况下构成轻伤,那就是虐待罪,如果还在恋爱期间,不属于家庭成员关系构成轻伤罪,那就是故意伤害罪,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或拘役或管制。


3、如果是已婚已育的情况下,前来调和的法院会让他签调和书,他若是再动手一次,会面临净身出户的危险。


最后想说,面对丑恶,请勇敢说不。暴力就是暴力,不要因为发生在家里,就值得原谅和遗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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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进一步强调善意执行理念,涉“校园贷”全日制在校生可不纳入失信名单

雷石普法|进一步强调善意执行理念,涉“校园贷”全日制在校生可不纳入失信名单雷石普法
最高人民法院1月2日发布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以下是相关权益保护措施。
雷石普法|进一步强调善意执行理念,涉“校园贷”全日制在校生可不纳入失信名单最高法发布意见 进一步强调善意执行理念 
1.坚决纠正超标的查封、乱查封现象
  首先,意见明确采取有效措施坚决纠正实践中出现的超标的查封、乱查封现象,对不规范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其次,规定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应当明确具体数额,不得影响冻结之外资金的流转和账户的使用;对体量较大的不动产,如果其价值明显超出债权额,应对相应价值部分进行查封,等等。
雷石普法|进一步强调善意执行理念,涉“校园贷”全日制在校生可不纳入失信名单2.严禁超标的冻结上市公司股票
  意见规定,冻结上市公司股票的,应当以债权额为限计算出需要冻结的股票数量。在计算时,每股股票的价值以冻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一般在不超过20%的幅度内确定,严格禁止超标的冻结上市公司股票。另外,对于股票已经被质押,并且本案申请执行人并非质权人的,最高法确立了质押股票新型冻结方式,以防范和解决质押股票超标的冻结问题。
雷石普法|进一步强调善意执行理念,涉“校园贷”全日制在校生可不纳入失信名单3.规定几类解除或暂时解除限制消费情形
  意见规定各地法院对于决定采取惩戒措施的被执行人,可以给予其1个月至3个月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就不再采取惩戒措施;未履行的,再采取。最高法还规定了几类解除或暂时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情形。比如,对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其本人或近亲属罹患重大疾病等一些情形,需紧急赶赴外地的,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人民法院应当暂时解除限制其乘坐飞机、高铁措施。
雷石普法|进一步强调善意执行理念,涉“校园贷”全日制在校生可不纳入失信名单4.在校生因“校园贷”成被执行人不纳入失信名单
  意见明确了不得采取惩戒措施的几类情形。其中规定,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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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进一步强调善意执行理念,涉“校园贷”全日制在校生可不纳入失信名单雷石普法|进一步强调善意执行理念,涉“校园贷”全日制在校生可不纳入失信名单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进一步强调善意执行理念,涉“校园贷”全日制在校生可不纳入失信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