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因继承而取得股东资格但尚未变更登记的继承人能否行使公司决议撤销权?

雷石普法|因继承而取得股东资格但尚未变更登记的继承人能否行使公司决议撤销权?

雷石普法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即公司决议撤销权的行使主体仅限于公司股东。同时《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那么,在公司章程并未限制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前提下,因继承而事实上已经取得股东资格但仍未变更登记的继承人能否行使公司决议撤销权?

雷石普法|因继承而取得股东资格但尚未变更登记的继承人能否行使公司决议撤销权?
雷石普法|因继承而取得股东资格但尚未变更登记的继承人能否行使公司决议撤销权?

因继承而取得股东资格但尚未变更登记的继承人

能否行使公司决议撤销权?


雷石普法|因继承而取得股东资格但尚未变更登记的继承人能否行使公司决议撤销权?

参考案例

洛阳特耐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与杨芳、罗建伟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案号:(2016)豫民申1537号]


案情简介

特耐公司共有三名股东:胡坚、罗建伟及郭红丽,三人分别持股42%、36%、22%。2014年12月11日,胡坚意外死亡,其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共有四位,其妻子杨芳、母亲李金兰、父亲胡宝玉、女儿胡思妍。2015年1月15日,特耐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召集人及参会人为罗建伟和郭红丽,未通知胡坚的法定继承人参会,双方由此发生矛盾。2015年2月26日,胡思妍和李金兰分别声明放弃继承胡坚所有的股权,并经过洛阳市涧西区公证处公证。2015年3月9日,杨芳和胡宝玉在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杨芳继承胡坚在被告特耐公司的股权。2015年3月13日杨芳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特耐公司2015年1月15日临时股东会形成的决议。

雷石普法|因继承而取得股东资格但尚未变更登记的继承人能否行使公司决议撤销权?


法院认为

特耐公司的章程并没有对股东继承作出限制性的规定,故胡坚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股东资格。继承股东资格也就意味着各继承人不仅继承了股权,而且继承了股东的身份,依法享有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至于是否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股东登记,从而产生对外的公信、公示效力,则并不影响其内部股东权利的正常行使。所以罗建伟及郭红丽未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前十五日通知继承胡坚股权的各继承人或推选的代表人参加股东会作出的决议依法应予撤销。 

雷石普法|因继承而取得股东资格但尚未变更登记的继承人能否行使公司决议撤销权?


小结

在公司章程并无其他限制的前提下,因继承而取得股东资格但尚未变更登记的继承人同样可以行使公司决议撤销权。继承人取得的股东资格,其权利义务与原股东是一样的,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并不影响继承人在公司内部继承股东资格、行使公司决议撤销权。虽然《公司法》为公司画下了条条框框需要遵守的规定,但同样预留了许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给予公司自由决定的空间,如何利用这一点更好的治理公司?不妨详询专业律师提供参考意见。



业务咨询

电话:010-5166-0618

网址:http://www.leishilaw.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广场A座20层




关注公众号

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雷石普法|因继承而取得股东资格但尚未变更登记的继承人能否行使公司决议撤销权?
雷石普法|因继承而取得股东资格但尚未变更登记的继承人能否行使公司决议撤销权?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个人业务法律服务专线):雷石普法|因继承而取得股东资格但尚未变更登记的继承人能否行使公司决议撤销权?

雷石普法|你知道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吗?

雷石普法|你知道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吗?雷石普法
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人民群众对生活质量的追求也不再仅满足于温饱,更多的人都选择进行金融理财,寻求更快的致富道路。正因此,犯罪分子也多了可乘之机,经济类犯罪率持续攀升。在这其中,受害者人数之多、涉案金额之大的当属集资诈骗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两类犯罪。那么这两种罪名有什么区别呢?在下文中,雷石律师将为您详细解答。
雷石普法|你知道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吗?雷石普法|你知道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吗?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

雷石普法|你知道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吗?

一、犯罪构成不同
1、主观方面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表现为直接故意,而集资诈骗罪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例如张三将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来的资金上交到公司的账户中,通过公司发放工资、提成来获取利益,因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其只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2、侵犯的对象不同,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对象是他人用于集资获利所交付的集资款,既可以表现为资金,又可以表现为财物;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对象是公众的存款,并且他只能表现为金钱的形式。
雷石普法|你知道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吗?二、入刑标准不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五条的规定,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而对于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雷石普法|你知道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吗?

三、犯罪数额认定的不同
应当特别注意的是,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而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雷石普法|你知道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吗?

雷石律师提示
经济类犯罪不同于暴力型犯罪,从我国历次修改《刑法》过程中就可以看出,经济类犯罪的刑期上限在慢慢降低,很多罪已经取消了死刑,所以好的辩护是可以对最后的刑罚产生非常大的影响。同时雷石律师也要提醒广大人民群众,投资需谨慎,切勿让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


业务咨询
电话:010-5166-0618
网址:http://www.leishilaw.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广场A座20层


关注公众号
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雷石普法|你知道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吗?雷石普法|你知道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吗?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你知道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吗?

雷石普法|基于股东间一致行动协议将反对票统计为赞成票形成的公司决议是否有效?

雷石普法|基于股东间一致行动协议将反对票统计为赞成票形成的公司决议是否有效?

雷石普法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实际上不仅是在上市公司中,在非上市公司运作中也不乏存在使用一致行动协议来扩大表决权,稳定公司治理的情形。但是人心易变,世事难料,即使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在嗣后的公司治理中仍存在双方意见发生分歧的可能。那么在这一前提下,基于股东间一致行动协议强行将反对票统计为赞成票所形成的公司决议是否有效呢?

雷石普法|基于股东间一致行动协议将反对票统计为赞成票形成的公司决议是否有效?
雷石普法|基于股东间一致行动协议将反对票统计为赞成票形成的公司决议是否有效?

基于股东间一致行动协议将反对票计为赞成票

形成的公司决议是否有效?


雷石普法|基于股东间一致行动协议将反对票统计为赞成票形成的公司决议是否有效?

参考案例

张国庆、周正康与江西华电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案号:(2017)赣民申367号]


案情简介

2009年12月29日,华电公司及其第一大股东、法定代表人胡达与张国庆签订《股份认购协议》与《期权授予协议》,约定:华电公司向张国庆定向增发股权,在华电公司股份上市交易前,张国庆承诺其所持华电公司股份的投票与胡达保持一致。2015年8月20日,华电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就进行增资扩股的议案等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大会根据上述《期权授予协议》的约定,将张国庆所投反对票统计为同意票(张国庆实际所投为反对票,其股权比例为21.3889%),并形成了相应公司决议。而后股东周正康及张国庆以该公司决议实际不满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为由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雷石普法|基于股东间一致行动协议将反对票统计为赞成票形成的公司决议是否有效?


法院认为

《期权授予协议》、《股份认购协议》为协议各方自愿签署,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并经董事会决议通过,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内容应为合法有效。在胡达投同意票的情况下,张国庆投反对票系对其自身作出的承诺的违反,华电公司股东大会将张国庆所投反对票统计为同意票符合约定,所形成的公司决议合法有效。

雷石普法|基于股东间一致行动协议将反对票统计为赞成票形成的公司决议是否有效?


小结

只要一致行动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经公司决议通过,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内容合法有效,股东应当受协议条款约束,基于该一致行动协议将反对票统计为赞成票所形成的公司决议也合法有效。这一案例又一次反映了民商事案件背后的基石——诚实信用原则,禁反言是人们在参与民商事诉讼活动中最应予以注意的事项之一。基于这一考量,大家实施任何法律行为,尤其是签署任何协议均应考虑周全,比如要如何设计相关条款才能在不可测的未来最大限度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能否通过详尽的约定避免自身陷入前文所述的尴尬境地?建议详询专业律师来合理规避风险。



业务咨询

电话:010-5166-0618

网址:http://www.leishilaw.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广场A座20层




关注公众号

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雷石普法|基于股东间一致行动协议将反对票统计为赞成票形成的公司决议是否有效?
雷石普法|基于股东间一致行动协议将反对票统计为赞成票形成的公司决议是否有效?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个人业务法律服务专线):雷石普法|基于股东间一致行动协议将反对票统计为赞成票形成的公司决议是否有效?

雷石普法|借贷关系中没有约定利息可以主张利息吗

雷石普法|借贷关系中没有约定利息可以主张利息吗雷石普法
对于“借贷关系中没有约定利息可以主张利息吗?“这个问题,来自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的曹志杰律师认为:未约定利息的民间借贷,债权人不能在要求还款时向债务人索要利息。如果借款时约定了还款期限,或者虽然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但是债权人已经催告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还款的,债务人过了期限仍不还款,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雷石普法|借贷关系中没有约定利息可以主张利息吗雷石普法|借贷关系中没有约定利息可以主张利息吗借贷关系中没有约定利息的
可以主张利息吗

雷石普法|借贷关系中没有约定利息可以主张利息吗无息民间借贷: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如果民间借贷中未约定利息,或约定利息不明的,视为无息民间借贷,借款人在约定借款期内不用支付利息。但对于无息民间借贷,借款人到期不还(约定还款日期的)或经催告不还的(无约定还款日期的),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偿还逾期利息或催告后的利息,利息数额参照银行同等贷款的利率计算。
有息民间借贷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以及《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因此民间借贷中可自由约定利息,但约定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国家是不予保护的。


雷石普法|借贷关系中没有约定利息可以主张利息吗

另外,根据根据《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雷石普法|借贷关系中没有约定利息可以主张利息吗

总结
是否在民间借贷中约定利息,借贷双方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决定。笔者认为,出于维护出借方利益出发,若出借方选择无息借贷方式,应明确约定好民间借贷还款日期,或虽未约定明确还款日期,但应将催收还款情况以证据形式进行固定,以确保主张利息权利的行使。出借方选择有息借贷方式的,约定利息可超过银行同类利率的四倍,不发生违约情况下,出借人可保证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即使发生违约情况,法院也可以支持银行同类利率的四倍。
雷石普法|借贷关系中没有约定利息可以主张利息吗温馨提示:当您觉得自身权益在签订借款合同中得到比较大的损失,咨询专业律师寻求合适的解决方案是最佳选择。


业务咨询
电话:010-5166-0618
网址:http://www.leishilaw.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广场A座20层


   关注公众号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雷石普法|借贷关系中没有约定利息可以主张利息吗雷石普法|借贷关系中没有约定利息可以主张利息吗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借贷关系中没有约定利息可以主张利息吗

雷石普法|公司处于盈利状态时有可能司法解散吗?

雷石普法|公司处于盈利状态时有可能司法解散吗?

雷石普法

公司司法解散一般是指当公司经营出现显著困难、股东之间出现僵局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依据股东的申请,法院裁判解散公司的情形。司法解散是公司法为了避免陷入僵局的股东无法脱身而设立的一项退出机制,实质在于保护易被大股东侵害的中小股东权益。

雷石普法|公司处于盈利状态时有可能司法解散吗?
雷石普法|公司处于盈利状态时有可能司法解散吗?

公司处于盈利状态时有可能司法解散吗?



雷石普法|公司处于盈利状态时有可能司法解散吗?


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那么,如果公司仍然处于盈利状态,是否可以反证公司没有出现经营管理方面的严重困难,不符合公司司法解散的条件呢?

雷石普法|公司处于盈利状态时有可能司法解散吗?

参考案例

吉林荟冠投资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东证融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长春东北亚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董占琴公司解散纠纷案

【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2148号】


案情简介

2004年9月20日东北亚公司注册成立,至2015年12月东北亚公司工商登记显示,荟冠公司持股44%,董占琴持股51%,东证公司持股5%。荟冠公司以东北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其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害、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僵局等事实为由,请求解散东北亚公司。而董占琴及东北亚公司则以公司一直处于盈利状态为由进行抗辩。

雷石普法|公司处于盈利状态时有可能司法解散吗?


法院认为

第一,判断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否出现严重困难,应当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进行综合分析,公司是否处于盈利状态并非判断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必要条件。本案中东北亚公司的经营管理已发生严重困难。


第二,东北亚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荟冠公司股东权益受到重大损失。荟冠公司未能从东北亚公司获取收益,东北亚公司虽称公司持续盈利,但多年并未分红。荟冠公司作为东北亚公司的第二大股东,早已不能正常行使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管理和监督以及选择管理者的股东权利,荟冠公司投资东北亚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股东权益受到重大损失。


第三,通过其他途径亦不能解决东北亚公司股东之间的冲突。综上,荟冠公司坚持解散东北亚公司的条件已经成就。

雷石普法|公司处于盈利状态时有可能司法解散吗?


小结

公司处于盈利状态并不意味着公司就没有出现经营管理困难,如果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同样可以被司法解散。如果公司继续存续对于部分股东来说已经没有实际意义,比如虽然名为公司股东但却无法参与公司决策、管理、分配利润,甚至不能自由转让股份和退出公司,那么在穷尽各种救济手段的情况后,解散公司就是维护该部分股东合法权益的唯一选择。在实践中,中小股东权益很容易被大股东所侵害,在这样的情况下要采取什么措施才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建议还是详询专业律师,为您最大限度的提供法律帮助。 



业务咨询

电话:010-5166-0618

网址:http://www.leishilaw.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广场A座20层




  关注公众号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雷石普法|公司处于盈利状态时有可能司法解散吗?
雷石普法|公司处于盈利状态时有可能司法解散吗?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个人业务法律服务专线):雷石普法|公司处于盈利状态时有可能司法解散吗?

雷石普法|债务人财产被查封,已转让的财产如何处理?

雷石普法|债务人财产被查封,已转让的财产如何处理?雷石普法
2014至2016年期间,甲多次通过借款方式向乙借款,累计借入400余万元。2017年年初,乙要求甲还款,甲与乙协商达成一致,将甲名下的一栋房屋以9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以抵销90万元欠款。双方随后办理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登记。2017年5月,甲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冻结了甲的银行账户,并且查封了甲在案发前已经转让给乙的房屋。那么,因债务人涉嫌犯罪,已转让的财产该如何处理?在本案中,乙能否申请公安机关解除对案涉房屋的查封,请求公安机关返还该房屋呢?
雷石普法|债务人财产被查封,已转让的财产如何处理?雷石普法|债务人财产被查封,已转让的财产如何处理?债务人财产被查封,
已转让的财产如何处理?

雷石普法|债务人财产被查封,已转让的财产如何处理?律师分析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债务人的其他违法行为并不当然导致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归于无效。只要双方签订的借贷合同关系没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列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乙与甲之间的借贷合同就应当被确认为有效的。
雷石普法|债务人财产被查封,已转让的财产如何处理?其次,在甲、乙双方的借贷合同的效力无瑕疵为基础的前提下,还需要审查乙在接受以房抵债时,是否明知或者应知甲正在从事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如果不知,则认定乙为善意的第三人,乙在合理合法的主观意图下享有借贷合同项下债权人的权利,其正当权益应当得到保护。

 
再次,乙主观上为善意后,客观上还需要支付合理对价。合理对价,是指购房金额与该房屋在转让时的市场价相吻合,或者差价在大众普遍观念下可接受的合理范围内。由于该房屋已经被甲居住过较长时间,根据其使用年限以及损旧程度来判断,双方约定的90万元转让价符合同等情况下同样地理位置及面积大小的二手房屋市场交易价,转让价格合理。


因此,乙在满足上述条件下,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发现犯罪嫌疑人将经济犯罪违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定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查封、扣押、冻结:

(一)他人明知是经济犯罪违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财物而接受的;

(二)他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取得上述财物的;
(三)他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上述财物的;
(四)他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上述财物的。根据本案事实,乙是在不知晓甲涉嫌集资诈骗罪的情况下,出于善意,将对甲有效债权的部分作为对价,以90万元的合理价格购买了甲名下的房屋,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已善意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案涉房屋不属于公安机关应当查封的财物。 
雷石普法|债务人财产被查封,已转让的财产如何处理?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凡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都应当及时返还。由于案涉房屋系乙通过善意取得已经获得所有权的合法财产,权属明确,返还该财产不影响其他第三人利益,不影响诉讼进行,因此乙可以对于公安机关的查封行为提出申请解封,公安机关在查证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应当将该房屋及时解封,返还给乙。

业务咨询电话:010-5166-0618
关注公众号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雷石普法|债务人财产被查封,已转让的财产如何处理?雷石普法|债务人财产被查封,已转让的财产如何处理?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债务人财产被查封,已转让的财产如何处理?

雷石普法|公司部分股东变相分配利润、隐瞒或转移利润时其他股东怎么办?

雷石普法|公司部分股东变相分配利润、隐瞒或转移利润时其他股东怎么办?

雷石普法

根据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资产收益权是股东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很多股东投资入股的根本目的。一般来说,资产收益包括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两方面。分配剩余财产是公司进入清算阶段才需要考虑的事情,此处暂且不谈。在公司正常经营存续期间,股东们最关注的事情之一就是利润分配。通常来说,分配利润需要股东会作出决议。但是如果部分股东一方面利用自身优势地位不召开股东会分配利润,一方面通过给自身发放高额薪资等方式变相分配利润或隐瞒、转移利润时,其他股东怎么办?

雷石普法|公司部分股东变相分配利润、隐瞒或转移利润时其他股东怎么办?


雷石普法|公司部分股东变相分配利润、隐瞒或转移利润时其他股东怎么办?

公司部分股东变相分配利润、

隐瞒或转移利润时其他股东怎么办?



雷石普法|公司部分股东变相分配利润、隐瞒或转移利润时其他股东怎么办?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五条: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雷石普法|公司部分股东变相分配利润、隐瞒或转移利润时其他股东怎么办?

参考案例


庆阳市太一热力有限公司、李昕军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

【案号:(2016)最高法民终528号】


案情简介

2006年6月,太一热力公司注册成立,股东李昕军持股65%,张海龙持股35%。2007年4月,张海龙将所持有太一热力公司35%股权转让给居立门业公司。2007年5月,李昕军将所持有太一热力公司60%股权转让给太一工贸公司、将5%股权转让给居立门业公司。太一工贸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昕军同时担任太一热力公司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后居立门业公司认为太一热力公司有巨额盈余,法定代表人恶意不召开股东会、转移公司资产,严重损害居立门业公司的股东利益,遂请求法院,强制判令公司进行盈余分配。

雷石普法|公司部分股东变相分配利润、隐瞒或转移利润时其他股东怎么办?


法院认为

公司在经营中存在可分配的税后利润时,是否进行盈余分配以及具体分配方案,原则上属于公司自治范畴,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决定。但是当部分股东变相分配利润、隐瞒或转移公司利润时,则会损害其他股东的实体利益,已非公司自治所能解决,此时若司法不加以适度干预则不能制止权利滥用,亦有违司法正义。对于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的,司法将进行强制盈余分配。

雷石普法|公司部分股东变相分配利润、隐瞒或转移利润时其他股东怎么办?


小结

小股东利润分配权遭受大股东恶意损害的案例并不鲜见,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五条的规定矫正了以往法院司法实践中一般对企业经营、判断、利润分配等内部事务不予以干涉的倾向性意见,为小股东权益保护提供了一条可行的救济途径,此后小股东遭遇此类情况便有法可依。但如想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能否适用这一规定需要看是否有足够事实依据作为支持。要如何证明公司存在可分配利润以及部分股东存在变相分配利润、隐瞒或转移公司利润的事实,又是另一个需要探讨问题,需要在每一个案件中进行具体分析。建议如果真的遇到此类困境,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业务咨询电话:010-5166-0618

关注公众号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雷石普法|公司部分股东变相分配利润、隐瞒或转移利润时其他股东怎么办?
雷石普法|公司部分股东变相分配利润、隐瞒或转移利润时其他股东怎么办?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个人业务法律服务专线):雷石普法|公司部分股东变相分配利润、隐瞒或转移利润时其他股东怎么办?

雷石普法|通知和送达,你真的会吗?

雷石普法|通知和送达,你真的会吗?雷石普法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权利义务主体经常要互相通知和送达,合同中没有约定明确的送达条款是经常出现的情形,有的合同甚至只有签约双方的名称,没有地址、电话、传真、联系人等基本信息。但是,看似在合同中并不起眼的送达条款引起的纠纷却越来越多。
雷石普法|通知和送达,你真的会吗?雷石普法|通知和送达,你真的会吗?通知和送达,你真的会吗?

雷石普法|通知和送达,你真的会吗?我们知道,合同中对签约方地址的注明并不当然为有效送达地址,因为还可能存在专门的送达条款。一个完备的送达条款一般包括送达信息、送达方式、送达不能的界定及其法律后果等。合同中约定送达条款并不仅仅是为了方便签约各方互相发送通知而写明签约方的地址、邮箱等送达信息,还为了在便于发送通知的基础上,进一步确保该通知的发送是有效的送达,避免纠纷发生时因送达存在瑕疵而被认定为未及时、有效送达而承担不利后果。那么何为有效的通知和送达呢?


1.邮寄送达的操作实务
当前邮寄送达主要包括两种方式——信件寄递与快递。通过邮寄寄送相关文件可收到两份间接证据——寄单、到达查询信息,可以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我国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局法定专营,而快递业务则有国营和民营企业的区别,民营快递包括顺丰、申通、韵达等;而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EMS)是唯一的国营邮寄送达的专业单位。通过快递和挂号邮寄方式发送文件,仅能证明发送过文件,但不能证明文件已经送达。因此,在寄出快递或挂号邮寄后应及时到邮局查询或向EMS索要回执,并与寄出证据作为送达证据一起归档管理。
雷石普法|通知和送达,你真的会吗?

2.选择中国邮政EMS为首选快递
   及寄送EMS时的操作流程

根据《邮政法》第55条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法院的邮寄送达业务都交给了EMS,这使得许多法院在接收快递时只接收EMS的快递,对于其他的快递不予接收。可见,EMS是国内适用面最广,公信力最强,最适合作为送达证据来源的邮寄方式,应当优先适用。

邮寄EMS时,应当注意做好以下几个工作:
雷石普法|通知和送达,你真的会吗?

(1)将EMS邮寄的函件正本进行编号,并在函件正本中标明:本文件一式两份,一份寄件人存,一份以EMS的方式发送,并注明快递单号,并归档。
(2)完整填写EMS面单,包括寄件人、寄件人单位、寄件人联系方式、寄件人联系地址、收件人、收件人单位、收件人联系方式、收件人地址,尤其应当完全填写内品名,尽可能详细描述所寄函件正文的内容。
(3)将函件正本放入信封后,贴上EMS面单密封。取下面单复件并归档妥善保管。
(4)在EMS寄出后,尽快登陆全国邮政特快专递网站,打印邮件送达的详单页,并归档。
(5)EMS被退回的,应要求邮局出具证明,说明退回原因,并将之归档。


雷石普法|通知和送达,你真的会吗?

3.寄送重要或内容较复杂的文件时应进行公证
对于重要或复杂文件的投递,应当采用公证邮寄的方式进行,不仅要公证邮寄的时间、地点、对象,还要公证邮寄的内容,才能构成完整的证据链。在送达时,往往还会遇到对方当事人拒收的情形,从而引起争议。这种时候,此时,应当请公证机关作出旁站证明,记录下了已经向对方当事人递送但对方当事人拒收的事实,亦可证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已正式送达对方。另,在文件邮寄后,应当随时关注邮件送达情况,如果发生误投或是无人接收的情形,应当马上重新查询对方当事人实际地址,再次进行邮寄,避免无效送达。
雷石普法|通知和送达,你真的会吗?

4.采取电子送达应由合同双方指定电子送达地址
电子送达与传统送达不同,需要首先证明该电子地址属于对方当事人所有,才能进一步证明相关文件已送达对方。而按照现今的电子网络实际情况实际,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去证明电子地址的归属在实务中具有极高的实践难度,故最好的方式是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明确的电子地址,以避免相关争议。电子送达的最优方式是电子邮箱,避免使用QQ、微信等即时通讯软件。
雷石普法|通知和送达,你真的会吗?

5.寄送电子邮件时应避免使邮件附件过大
过大的邮件附件会使其附件被系统定期清理,从而无法证明邮件内容,故如果相关邮件内容过大,应当还是采用传统方式为佳。
雷石普法|通知和送达,你真的会吗?

6.使用固定的电脑进行邮件附件保存和发送
电子证据提供时,需要提供相关的电子信息的原始载体作为法院质证的证据原件,故采用固定的电脑有利于相关电子证据的证明


业务咨询电话:010-5166-0618
关注公众号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雷石普法|通知和送达,你真的会吗?雷石普法|通知和送达,你真的会吗?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通知和送达,你真的会吗?

雷石普法|公司减资未依法通知债权人的法律后果

雷石普法|公司减资未依法通知债权人的法律后果

雷石普法

减资是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由于注册资本作为公司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基础,亦是公司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担保。注册资本的不当减少将直接影响公司对外偿债能力,危及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公司减资根据法律规定需要依法通知债权人,并依据债权人的要求提供相应担保以保护其权益。

雷石普法|公司减资未依法通知债权人的法律后果
雷石普法|公司减资未依法通知债权人的法律后果

公司减资未依法通知债权人的法律后果



雷石普法|公司减资未依法通知债权人的法律后果


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问题

如果公司未依法通知债权人会导致什么后果?

雷石普法|公司减资未依法通知债权人的法律后果

参考案例

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诉江苏博恩世通高科有限公司、冯军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6)沪02民终10330号】


案情简介

上海德力西公司与江苏博恩公司于2011年3月签订《电气电工产品买卖合同》,约定江苏博恩公司向德力西公司购买高压开关柜、交流屏、直流屏等电气设备,总金额为111万元。合同签订后,德力西公司交付了全部设备,江苏博恩公司向德力西公司支付货款333,000元,尚欠777,000元未付。2012年9月,江苏博恩公司召开股东会通过减资决议,决定江苏博恩公司减资19,000万元,减资后原股东冯军不再具备股东资格。江苏博恩公司仅在报纸上发布了减资公告,但并未就减资事项直接通知德力西公司。德力西公司得知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博恩公司向德力西公司支付剩余货款,且减资前的原股东在减资范围内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雷石普法|公司减资未依法通知债权人的法律后果


法院认为

公司减资本质上虽属于公司内部行为,但应根据公司法规定直接通知和公告通知债权人。虽然江苏博恩公司在《江苏经济报》上发布了减资公告,但并未就减资事项直接通知德力西公司,该通知方式不符合减资的法定程序。股东对公司减资的法定程序及后果应属明知,亦应对公司通知义务的履行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作为江苏博恩公司的股东,上海博恩公司和冯军在明知德力西公司债权的形成早于股东会减资决议的情况下,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冯军的减资请求,并且未直接通知德力西公司,既损害了江苏博恩公司的清偿能力,又侵害了德力西公司的债权,应当对江苏博恩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雷石普法|公司减资未依法通知债权人的法律后果


小结

根据上述案例可知公司减资时对已知或应知的债权人应履行通知义务,不能在未先行通知的情况下直接以登报公告形式代替通知义务。如果公司减资时未依法履行通知已知或应知的债权人的义务,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其在减资过程中对怠于通知的行为无过错的,当公司减资后不能偿付减资前的债务时,公司股东应就该债务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实践中因未履行法定程序而产生不利后果的案例其实并不鲜见,尤其是在公司治理领域,如果遇到类似的情况不妨咨询律师确认一下,是否可以这样做,以及具体怎么做。



业务咨询电话:010-5166-0618

关注公众号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雷石普法|公司减资未依法通知债权人的法律后果
雷石普法|公司减资未依法通知债权人的法律后果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个人业务法律服务专线):雷石普法|公司减资未依法通知债权人的法律后果

雷石普法|关于“捕诉合一”制度在实务运用中的正当性分析

雷石普法|关于“捕诉合一”制度在实务运用中的正当性分析雷石普法
“捕诉合一”,是指检察机关及时介入本院管辖范围内的同一刑事案件, 包括审查逮捕、延长羁押期限审查、审查起诉、监督诉讼等案件,原则上由同一承办检察官办理的工作模式。
关于“捕诉合一”办案模式的讨论由来已久,理论界以及实务界关于是否全面恢复“捕诉合一”办案模式的研究与探讨更是走向两种极端。
雷石普法|关于“捕诉合一”制度在实务运用中的正当性分析雷石普法|关于“捕诉合一”制度在实务运用中的正当性分析关于“捕诉合一”制度
在实务运用中的正当性分析

雷石普法|关于“捕诉合一”制度在实务运用中的正当性分析检察机关在我国的司法体制中历来属于角色比较特殊的机构,相对于检察机关,侦查机关(警察)更注重侦查以及一些前期的取证工作,法院则是整个追诉流程中的最后一道防线,负责审查公安以及检察院在侦查和起诉阶段收集的证据。而检察院不仅需要在侦查阶段引导侦查、提出取证建议,而且在侦查机关移送起诉后扮演着代替国家进行公诉的角色。因此,检察院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在整个追诉流程中属于关键环节。如果在案件办理中全面推行“捕诉合一”制度,有其在新形势、新时期下的正当性。
雷石普法|关于“捕诉合一”制度在实务运用中的正当性分析

(一)整合司法资源、解决人案矛盾
众所周知,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以及当代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无论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案件都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因此当大量的案件堆积到检察院和法院的时候,因为司法机关有限的办案人数,造成了案多人少的现象。在传统的“捕诉分离”办案模式的要求中,一起案件至少需要两名检察官进行审查,因此在此环节中,每一名检察官都需要对案件重新了解、梳理案情,在无形之中会增加很多的时间成本。而如果推行“捕诉合一”的办案模式,势必要对检察机关的职能部门进行整合,一起案件最少只需要一个检察官或者一个检察组织进行审查。另外在此种办案模式下,负责审查批捕的检察官因为对案情极其熟悉,所以在引导侦查、固定容易灭失的证据等方面会更加及时,从而大大提升办案的效率。
雷石普法|关于“捕诉合一”制度在实务运用中的正当性分析

(二)防止冤假错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捕诉合一”的办案模式下,因为检察人员需要对一起案件从审查批准逮捕到提起公诉整个过程负责,所以会从宏观的视角对待整起案件,对案件的分析更加详实而全面,从而大大降低发生冤假错案的概率。同时在“捕诉分离”办案模式下,辩护律师因为在不同阶段面对不同的办案人员会发生辩护策略的摇摆不定,从而错失最佳的辩护方法。但是推行“捕诉合一”办案模式后,一起案件只需要面对一个检察人员或者一个检察组织,辩护律师根据办案人员提供的信息,能够及时选择一个最佳的辩护方向,从而最大限度的保障当事人的人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雷石普法|关于“捕诉合一”制度在实务运用中的正当性分析

(三)加强制约、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2014年6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标志着我国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正式启动。在这一轮的司法改革中,正式对检察官办案责任做出了规定,要求要严格司法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对负责案件的检察官实行“终身追责”。在此形势下,检察官在办案时有了更大的心理和制度上的约束。推行“捕诉合一”办案模式后,因为要对检察官实行“终身负责制”,所以检察官对于自己办理的案子一定会慎之又慎,这对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落地实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雷石普法|关于“捕诉合一”制度在实务运用中的正当性分析雷石普法|关于“捕诉合一”制度在实务运用中的正当性分析

实施任何制度都离不开科学的程序设计,对于“捕诉分离”抑或是“捕诉合一”办案模式,其实并不存在优劣之分,只是要考虑哪一个制度更符合新时代的现实需求。根据我国现在经济社会的发展,“捕诉合一”的办案模式能够解决很多“捕诉分离”模式下出现的问题。而对于各级检察机关在对办案模式的选择工作中做出的努力,社会应当给予更多的宽容与支持。


业务咨询电话:010-5166-0618
关注公众号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雷石普法|关于“捕诉合一”制度在实务运用中的正当性分析雷石普法|关于“捕诉合一”制度在实务运用中的正当性分析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关于“捕诉合一”制度在实务运用中的正当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