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违反公司章程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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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治理的最高宪章,拥有强大的内部效力,约束并规范着公司的运行。那么如果违反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进行股权转让,其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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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公司章程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雷石普法|违反公司章程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参考案例

徐德海诉杨春妹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号:(2017)京03民终2997号


案情简介

2000年3月30日,北京怀兴饭庄有限公司通过企业改制登记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29.83万元,法定代表人徐德海。公司股东为徐德海、杨春妹、吕树珍、吴亚春、贾少明、曹艳梅、郑玉梅、席久平、彭秀华、孙奇峰、郭卫军、辛立荣、娄建成、方艳、许怀玲、刘俊霞。徐德海以一次性付款优惠30%的优惠条件出资358,900元购买净资产512,615.56元,占公司总股份比例39.5%。


2000年2月1日,怀兴饭庄召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成员3人,分别为徐德海、吕树珍、杨春妹,并于同日签署公司章程,该章程第六章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董事长、董事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股权。


2000年11月18日,徐德海与杨春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徐德海将其持有的39.5%股份转让给杨春妹。之后杨春妹将股权转让款给付给徐德海,徐德海将其购买怀兴饭庄原始股权发票交给杨春妹。


2000年11月19日怀兴饭庄召开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在新章程中删去了“董事长、董事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股权”的规定。同月,股权变更工商登记完成。


数年后,原告以股权转让协议违反公司章程、股权转让对价来源不合法等原因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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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公司章程属于公司内部的一种自治约定,并不等同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司章程不应当当然认定无效。同时公司章程的核心是维护公司利益。违反章程转让股权如果侵害了公司利益,应当由公司或其他股东提出确认无效的诉请。本案中兴怀饭庄变更了公司章程,删去了“董事长、董事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股权”的相关规定,表明公司已经以章程修改的形式认可了身为董事长或董事的股东在任期内转让股权的事实。此外,徐德海在股权转让事实已发生数年后再向本院提起确认无效之诉,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涉案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雷石普法|违反公司章程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小结

公司董事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内部转让股权的,如果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转让股权协议并不当然认定无效。一般来说,基于现今保护商事交易的司法裁判价值取向,法院不会轻易认定合同无效。要如何正确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认定合同无效、如何判断是否属于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如何区分效力性强制规范及管理性强制规范均需专业知识,各位遇到相关问题不妨咨询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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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明知亲人或朋友犯罪而未报警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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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法律的逐渐完善,对于违法犯罪的处罚愈发明确。但是日常生活中,很多人都对违法犯罪有着错误的认知。举例来说,当你知道身边的亲人或者朋友涉嫌违法犯罪了,而你却没有向警方报案,这时候的你,是否也会涉嫌违法呢?下面就由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对此进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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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明知亲人或朋友犯罪而未报警违法吗?

“知情”不报构成的犯罪主要是窝藏罪和包庇罪。这两项罪名都有许多前提条件的。


第一,这两项罪名中的“知情人”是有条件的。那就是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第二,窝藏是指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如果只是“知情”而客观上没有采取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则不构成窝藏罪。而包庇是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犯罪人的行为,如果没有提供虚假的信息,而是未提供信息,没有给正常司法行为带来阻碍,则不构成包庇罪。


第三,窝藏罪和包庇罪都是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而采取的行为,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明知,是指清楚的认识到自己窝藏、包庇是犯罪的人。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明知是犯罪人的,当然成立本罪;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不明知是犯罪人,但发现对方是犯罪人后仍然继续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也成立本罪。而在犯罪未发生前明知其要实施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帮助的,则构成该犯罪的共犯,而不是窝藏罪或包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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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一般人对待法律的认知是较为模糊的,不同的法律法规都有其成立的具体要件。所以在遇到刑事法律问题时,聘请一位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才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最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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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总公司债务可以执行分公司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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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即分公司的债务可以找到总公司来承担,那么反过来总公司的债务可以执行分公司的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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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债务可以执行分公司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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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李建国与孟凡生、长春圣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号:(2016)最高法民再149号】


案情简介

2012年1月9日,孟凡生、甘雨因与东亚公司(圣祥公司的前身)、腾安公司、祥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长春中院生效判决,东亚公司需给付孟凡生钢材款7319306.20元及违约金。孟凡生申请执行该生效判决时,法院冻结了东亚公司建和分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5050435.10元。建和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建国主张建和分公司与东亚公司系承包关系,李建国作为建和分公司实际投资人,对被冻结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提出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解除对该款项的冻结。另查明,2006年3月17日,东亚公司向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建和分公司,建和分公司成立后,与东亚公司签订《长春东亚公司工程有限公司内部承包合同》,约定承包范围为《资质证书》中规定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承包范围;建和分公司每年向东亚公司缴纳3万元业务费用,每年向东亚公司缴纳10万元工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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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一)建和分公司系圣祥公司的分支机构,分公司的财产属于公司所有,分公司对外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当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时,也可以执行该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二)李建国提出的其与圣祥公司关于建和分公司经营模式的内部约定,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三)建和分公司与圣祥公司之间的内部承包合同,不属于《执行规定》第78条规定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被承包的情形。

(四)法律仅保护合法权益,借用资质从事施工行为有违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由此可能带来的不受法律保护的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必须执行已被承包或租赁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时,对承包人或承租人投入及应得的收益应依法保护。

雷石普法|总公司债务可以执行分公司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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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分公司的债务可以找到总公司来承担,总公司的债务在其自身不能清偿的前提下也可以执行分公司的财产。所以在实践中我们可能会看到由于其中一个分公司的债务而导致执行了另一个分公司财产的情形。总分公司之间关于民事责任承担的问题上与母子公司不同,非专业人士可能无法很好理清这些问题,建议遇到困惑的时候咨询律师,更利于维护您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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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判处拘役由谁执行?拘役可以保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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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法有拘役的规定,拘役是刑事处罚中最为轻微的处罚之一,那么判处拘役由谁执行,拘役可以取保候审吗,关于拘役的适用对象是什么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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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判处拘役由谁执行?拘役可以保释吗?

一、判处拘役由谁执行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3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2013年11月12日起施行的《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被判处拘役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由看守所执行刑罚。”第54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日,由罪犯本人提出申请,管教民警签署意见,经看守所所长审核后,报所属公安机关批准。”第56条规定:“对于准许回家的拘役罪犯,看守所应当发给回家证明,并告知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罪犯回家时间不能集中使用,不得将刑期末期作为回家时间,变相提前释放罪犯。”据此,如果被判处拘役的话,确有急事是可以申请回家的。
雷石普法|判处拘役由谁执行?拘役可以保释吗?二、拘役的适用对象是什么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拘役的适用对象有明确的规定,拘役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主刑,主要适用于罪行较轻但又必须实行短期羁押的犯罪分子。与拘役的适用对象相比,管制只限制但不剥夺人身自由, 而有期徒刑是罪行较重且需要剥夺人身自由的最主要刑罚方式。
雷石普法|判处拘役由谁执行?拘役可以保释吗?三、拘役可以取保候审吗?
很多人一谈到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时,都会自然而然地想问,拘役是否可以保释?保释是一种英美国家的说法,其法律语言其实是取保候审。
所谓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在我国取保候审的程序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
此外,取保候审并非任何人任何情况都可以适用,要适用取保候审需要有一定的条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7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可能被判处拘役是满足取保候审的条件的。因此,如果被判处拘役,犯罪嫌疑人在提出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并认真遵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保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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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通过股权转让方式获取公司土地使用权的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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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行土地国有化制度,在如何取得土地使用权方面也有相应严格的法律规定和程序,在这一前提下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不像买卖一套房屋一样容易,由此也产生了一种交易模式,即选择收购已拥有某一宗土地使用权的公司股权的方式,通过控制该公司来间接取得该土地使用权。那么在这一看似有点钻法律空子的交易模式下,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否可以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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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股权转让方式获取公司土地使用权

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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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周盈岐、营口恒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付学玲、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明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号:(2016)最高法民终222号]


案情简介

2010年4月7日,恒岐公司与沙建武签订了《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书》,约定恒岐公司、周盈岐将全部股权转让给沙建武,并将涉案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沙建武。沙建武依约支付第一笔款项后,恒岐公司取得了涉案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书,但未将该证书交给沙建武。而后周盈岐因此次股权转让被认定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并追究刑事责任。2014年1月16日,恒岐公司在另案调解中将涉案土地抵顶给明虹公司。另查明:沙建武因病去世,付学玲、王凤琴、沙沫迪为沙建武法定继承人。付学玲、沙沫迪、王凤琴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书》及返还股权转让款本金8200万元及利息、相应违约金,明虹公司承担本案的连带责任。周盈岐、恒岐公司则提起反诉请求确认《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书》无效,付学玲、沙沫迪、王凤琴共同给付各类经济损失,明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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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沙建武欲通过控制恒岐公司的方式开发使用涉案土地,此行为属于商事交易中投资者对目标公司的投资行为,是基于股权转让而就相应的权利义务以及履行的方法进行的约定,既不改变目标公司本身亦未变动涉案土地使用权之主体,故在无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予以禁止的前提下,该有关条款合法有效。基于此,周盈岐、恒岐公司在取得了涉案土地使用权后却在另案调解中将涉案土地过户给明虹公司,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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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在民商事领域,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取得目标公司的土地使用权的合同效力一般不会被认定为无效。但在刑事领域,在不符合土地转让的条件下,直接转让持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司100%股权,在司法实践中则有可能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所以说法律风险的防控其实涉及到方方面面各个角度,法律知识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也超过了非专业人士的认识范围,建议大家在日常生活中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多多咨询律师,最大限度的防范法律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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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你知道当小三也可能会坐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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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今社会生活中,第三者插足婚姻,破坏原配夫妻感情的情况,不仅仅存在于影视作品之中,在现实世界也比比皆是。在一般人的概念里,当第三者会遭受道德方面的谴责,殊不知当小三也是有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的。下面就由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对此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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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你知道当小三也可能会坐牢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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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律条文中,值得重视的是,不仅是“有配偶而重婚的”已婚人符合重婚罪的主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未婚人士,也就是常言所说的“小三”,也是符合重婚罪的主体之一。那么什么样的“小三”可能会被判处重婚罪呢?先提条件在条文中也是表述的非常清晰了,那就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我国婚姻制度是登记制度,那么问题出现了,已婚人士不可能再次登记结婚,是不是“小三”就肯定不会符合该条文中的“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了?答案是否定的!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小三”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则“小三”也涉嫌重婚罪,很大概率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一般在刑事诉讼审理过程中,由于“小三”通常是有自首、认罪态度良好、积极悔过等方面的积极表现,而被判处重婚罪,但是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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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当“小三”可不仅仅是道德方面的问题,而是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破坏他人婚姻关系这种损人不利己的事,最好是能够从思想上彻底杜绝。当然,也不排除遭到欺骗“被小三”的可怜人。当面临类似的法律专业问题时,聘请一位业务能力出众的辩护律师才是最明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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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控股股东以极低价格转让公司股权是否属于滥用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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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一篇文章《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法律后果是什么?》中我们讲到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如果控股股东以极低价格转让公司债权是否属于滥用股东权利、逃避债务的情形?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呢?

雷石普法|控股股东以极低价格转让公司股权是否属于滥用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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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以极低价格转让公司股权

是否属于滥用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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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亿达信煤焦化能源有限公司、四平现代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87号]


案情简介

2012年3月21日至2015年1月9日期间,亿达信公司与现代钢铁公司签订了5份《焦炭购销合同》。期间双方多次对账均认可自现代钢铁公司共计拖欠亿达信公司货款67091002.59元。另查明,2014年3月18日,红嘴集团将其持有的现代钢铁公司99.815%股权以零元对价转让给XX飞。2015年6月17日,红嘴集团将其持有的现代钢铁公司0.037%股权以1元对价转让给XX飞。2015年6月17日,XX飞将其持有的现代钢铁公司29.916%股权以1元对价转让给刘强,将其持有的现代钢铁公司19%股权以1元对价转让给高秀华。因现代钢铁公司未给付上述所欠货款,亿达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给付拖欠货款及利息,并要求原股东红嘴集团、XX飞对现代钢铁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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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红嘴集团、XX飞转让股份的行为仅处置了其作为公司股东的自身股份,其影响仅限于自身的股份权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红嘴集团、XX飞对现代钢铁公司资产作出了实际处分,以及因转让股份导致公司资产减少乃至产生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后果;不能证明红嘴集团和现代钢铁公司之间存在关联交易行为及二者资产混同、业务混同的情况、不能证明红嘴集团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的情形,故对要求红嘴集团、XX飞对现代钢铁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雷石普法|控股股东以极低价格转让公司股权是否属于滥用股东权利?


小结

控股股东以极低价格转让公司股权是否可以适用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要求控股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混同、股权转让行为是否造成公司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从而降低公司对外偿债能力、损害债权人利益等,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并无人格混同情况下,基于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分离原则,股东转让股权只是对自有权利的处分,对公司财产和其对外偿债能力并不产生直接影响,股东不因极低价格转让公司股权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律的适用不存在“想当然”,永远需要把握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不论遇到何种法律问题都不妨咨询律师获取专业意见,才能做出最有利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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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控股股东以极低价格转让公司股权是否属于滥用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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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都能做保证人吗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都能做保证人吗雷石普法
保证合同指的是保证人和债权人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代为履行或连带责任的协议。保证合同一般包括:(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保证的方式;(四)保证担保的范围;(五)保证的期间;(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等。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都能做保证人吗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都能做保证人吗你是否了解以下这些问题呢?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都能做保证人吗


●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都能担任保证人吗?
● 保证人的代偿能力是否为保证合同的有效要件?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担任保证人?
● 私立学校、医院等具有一定公益属性的民办单位能否担任保证人?
●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能否担任保证人?
●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能否担任保证人?
● 企业法人的代表处能否担任保证人?


来看看雷石律师给大家整理的笔记吧~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都能做保证人吗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都能做保证人吗 1.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
都能担任保证人吗?
保证人的范围十分广泛,但并非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都能担任保证人,保证人主体资格仍须满足法定的积极条件,且不存在法定的消极条件的情形。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都能做保证人吗 保证人的代偿能力
是否为保证合同的有效要件?
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都能做保证人吗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担任保证人?
《担保法》对保证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并未作特别要求,对此应适用《合同法》规定。依《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保证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不属于“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因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订立保证合同,或者其订立的保证合同经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事后追认而产生法律效力。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都能做保证人吗 私立学校、医院、幼儿园等具有一定公益
属性的民办单位能否担任保证人?
由于具有公益目的的主体承担着公益责任,其充当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时会损害公共利益,故我国《担保法》第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民事主体不能为保证人。然而,目前我国出现的私立学校、医院、养老院、幼儿园等主体虽然客观上具有一定的公益属性,但其开设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营利,且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对上述主体作为保证人作出禁止性规定因此上述主体可以作为保证人。对于以公益的名义但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都能做保证人吗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能否担任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原则上不能担任保证人,在企业法人授权的情况下可以担任保证人。企业法人授权分支机构以企业法人名义提供保证的,分支机构的行为为代理行为,保证责任由企业法人承担。企业法人授权分支机构以自己名义提供保证的,分支机构以自已财产承担保证责任,不足部分由企业法人承担。超出授权范围的保证合同部分无效。超出授权范围但构成表见代理的,由企业法人承担保证责任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都能做保证人吗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能否担任保证人?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职能部门只是法人的一个内部机构,不具有以自已的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资格。在没有企业法人特别授权的情况下,其本身不能作为代理人从事民事活动。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在任何情况下订立的保证合同都为无效合同,不论企业法人事先是否授权,事后是否追认。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都能做保证人吗 企业法人的代表处能否担任保证人?
关于代表处的性质,并无法律上的统一规定,在理解上代表处近似于代理人,代表处的权限完全由设立单位授权决定。外国企业派驻我国的代表处,不是该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或者职能部门,而是该外国企业的代表机构,对外代表该外国企业。代表处在我国境内的一切业务活动,应当由其所代表的外国企业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企业法人的代表处担任保证人的,由企业法人直接承担保证责任。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都能做保证人吗大家是不是都学到了呢?想要了解更多关于保证合同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雷石律所的专业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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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雷石普法|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雷石普法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东有限责任与公司法人人格独立是现代公司法的基石,一方面利于股东积极投资公司促进经济发展,但一方面也存在着股东滥用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的可能。那么,如果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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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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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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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吕欣等与北京莱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8)京03民终8529号】


案情简介

2014年10月14日,李政委和吕欣夫妻二人出资设立莱河公司,以“北京玛尔比恩早教中心”名义提供儿童早教服务。2014年12月28日,吕欣、李政委以早教中心的名义与孙爱民签订《早教服务协议》,约定为孙爱民两个孩子分别提供2年早教服务,价值15000元。同日,孙爱民支付了全部款项。2016年5月11日,吕欣、李政委将所持莱河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刘洋、王臻,并于2016年5月19日完成股东变更登记。2016年7月13日,莱河公司停止经营,但孙爱民购买的早教课程仍有51次未完成。孙爱民就未履行的课时费等问题多次与刘洋、王臻、吕欣、李政委商谈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退还相关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另经法院查明:在李政委和吕欣经营莱河公司期间,收取报名费等款项经常汇入吕欣二人指定的账户,或通过微信等方式直接由二人自行收取,莱河公司财产仅有400元现金和部分教学桌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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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在吕欣与李政委经营公司期间主要财务往来、收取的大部分服务费均未使用公司账户,而是使用吕欣的个人账户。莱河公司账户的资金往来情况与其营业状况严重不符。且在一、二审审理期间均未能向法院提交二人经营期间莱河公司的财务报表、账户信息及交易记录等,足以认定本案中莱河公司与吕欣、李政委存在个人财产混同,李政委、吕欣存在滥用股东权利的情形,其行为已经损害了众多债权人的利益,应依法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外,个别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引起的法律纠纷导致公司人格否认的法律后果仅及于该股东,并不影响其他股东的有限责任,所以莱河公司的现股东刘洋、王臻是对涉案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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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一方面存在部分内部管理不是非常规范的公司,股东可能没有恶意逃避债务的直接故意但客观上可能因造成了财产混同而不得不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另一方面也存在部分公司债权人追索公司债务得不到清偿而希冀于可以通过公司股东偿还的情形,无论是公司股东还是债权人,如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都不妨咨询一下专业律师,确认一下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是否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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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民间借贷关系中利息如何主张?

雷石普法|民间借贷关系中利息如何主张?雷石普法
实践中,涉及借贷关系的双方通常是朋友或是亲戚,在借钱时不会把利息规定的很详细。一旦发生纠纷,出借人本应得的利息部分权益总是不了了之,在无形中,债权人就丧失了权益。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民间借贷产生纠纷的,如果有书面约定利息,可以通过诉讼主张权利。常见的书面约定有借条,借款合同,借据等等,如果没有其他缔约瑕疵,依据以上凭证能够书面证明借贷关系利息约定的,且利息计算方式明确具体,一方到法院主张权利没有任何问题。麻烦的是,如果没有约定利息的,该如何解决呢?
雷石普法|民间借贷关系中利息如何主张?雷石普法|民间借贷关系中利息如何主张?民间借贷关系中利息如何主张

雷石普法|民间借贷关系中利息如何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第一款:“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在借款时完全没有提到过,或者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在形成借贷关系之时对于利息的偿还有过约定,那么有理由相信借款人在借款时已经默示放弃了自己对于借款利息部分的权利主张,法院在审理此种案件时会倾向于判处没有利息。


第25条第二款又同时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约定不明,通常指利息没有明确的计算标准,只单纯约定“支付利息”,但没有期间、利率等能够计算出利息数额的数据,日后产生纠纷后各方说法不一,给诉讼带来很多风险,因此法律规定,此类约定不明的借贷关系,利息部分也将不予支持。提示借款人不要在出具借条时犯下此类约定不明的错误,避免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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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于在审理实践中,还有一些民间借贷纠纷处理的原则供读者参考:


1、人民法院审查借贷纠纷案件的起诉时,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2、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约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


以上是对民间借贷相关法律问题的整理,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民间借贷产生纠纷的,如果有约定利息的,可以通过诉讼主张利息,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主张利息法院是不支持的。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建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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