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购房中介费是否应当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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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张某要购买一套二手商品房,于是找到一家中介公司。中介公司向张某介绍了几套房子,张某对其中的一套非常感兴趣。张某遂和中介公司签订了居间合同,缴纳了居间费10000元,后中介公司告知张某,他看上的那套房子已经被房主卖掉了,中介公司也是刚刚才知道。张某非常生气,要中介公司返还居间费用10000元。中介公司说他们已经为促成这个买卖花去了很多钱,因此不同意退还全部中介费。张某可以要求返还中介费用吗?中介公司为此的花费可以要求张某支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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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中介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时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房产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应该为购买者买房做积极的准备,中介公司以其提供的劳务换取报酬,即中介费。当中介公司没有促成买卖合同签订的时候,没有权利请求中介费。因此本案中中介公司应该返还10000元的中介费,但是居间人为此支付的必要费用应该由购买者承担。


通常来说,中介公司为了自身利益,是不会轻易退还中介费的。所以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中介费的数额、缴纳方式、能不能退还等等问题都应该写进合同里面。在这种情况下,中介如果仍然不愿意退还中介费,购房者应当及时请律师帮助收集证据和相关材料,做好起诉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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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 意思表示错误的救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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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错误的救济方式

(一)行使撤销权

(二)损害赔偿

(三)变更 

指的是由于意思表示错误

当事人一方可以请求有权机关变更合同。

变更是我国民法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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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意思表示发生错误的时候有两种变更方式:

  1、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

  我国《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合同。”在协商变更合同的情况下,变更合同的协议必须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任何一方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的方式来欺骗或者强制他方当事人变更合同。

  2、依据法律的变更

  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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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 各地扎实开展第一批“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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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










雷石普法 | 各地扎实开展第一批“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

雷石普法 | 各地扎实开展第一批“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开展主题教育,是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的重大举措,我们要坚决按照党中央的部署要求开展好主题教育”“要把开展主题教育与当前中心工作相结合,做到‘两不误、两促进’”……第一批“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启动以来,各地高度重视,迅速行动,确保主题教育落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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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 各地扎实开展第一批“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  周密部署,高标准高质量启动 ★
雷石普法 | 各地扎实开展第一批“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 部署在前,行动在前。各地第一时间传达学习,第一时间动员部署,确定主题教育实施方案和工作安排,高标准、高质量启动主题教育,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始终牢记习近平总书记殷殷嘱托,凝聚攻坚克难、干事创业的强大精神力量。


各地明确工作安排,进行周密部署,做到不偏向、不漏项,不虚化、不泛化,不搞变通,确保贯彻落实党中央部署态度坚决坚定、任务落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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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 各地扎实开展第一批“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 学深悟透,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
雷石普法 | 各地扎实开展第一批“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在主题教育中,各地纷纷采取了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举办读书班等形式。大家静下心来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并围绕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展开深入研讨。各地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带头学习研讨,当标杆、作示范,切实扛起“第一责任人”责任。广大党员干部积极参与,从严从实高质量推进主题教育,营造出浓厚的学习氛围。
各地党员干部表示,通过学习研讨、接受红色教育等形式,强化了理论武装,掸去了思想上的灰尘,淬炼了政治上的坚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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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 各地扎实开展第一批“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  目标清晰,推动主题教育见到实效★
雷石普法 | 各地扎实开展第一批“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问题是时代的声音。各地在开展主题教育时,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把问题导向贯穿主题教育全过程,奔着问题去,带着问题学,聚焦问题查,对照问题改,推动主题教育见到成效。
行程万里,初心永记。当前,第一批主题教育正在各地深入开展。各地广大党员干部纷纷表示,一定牢记初心使命,坚定信仰信念,矢志砥砺奋斗,走好新时代的长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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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资讯|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欣博士在《金融世界》杂志就股权融资与实体经济的关系发表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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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世界》杂志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正式批准公开发行的优秀学术期刊,金融世界杂志社由新华社主管、中国经济信息社有限公司主办,自创刊以来,《金融世界》被业内誉为具有业内影响力的学术杂志之一。2019年6月,在该期刊第109期中,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孙欣博士在《寻找股权投资新机遇》一文中对于股权融资与实体经济关系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孙博士认为,股权融资对公司治理的作用可以说是“内外兼修”。在投资人尽职调查前,公司要对股权架构、盈利情况、资产现状、潜在风险等情况进行自查,深度挖掘公司规范治理的痛点和闪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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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博士还指出,股权融资对公司资金流动和整体业绩提升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投资方往往会选择与自身已有产业链中的一个环节或若干相关环节进行投资,因此他们势必会在行业内来促进横向和纵向资源的整合,拓展商业伙伴半径,这不仅能够拉动公司业绩和综合竞争力的提升,同时会给后续的投资人信心,吸引更多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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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公安部部署交通安全整治攻坚战

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事故同比减三成


本报北京6月16日电  (记者张璁)公安部日前召开视频会,部署在全国开展为期4个月的“除隐患、防事故、保大庆”交通安全整治攻坚战,要求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全警动员、全力防范重特大交通事故,为迎接新中国成立70周年大庆创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雷石普法|公安部部署交通安全整治攻坚战据介绍,今年以来,全国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事故同比减少30%,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事故实现了“零发生”的历史最好成绩。

公安部党委委员、副部长杜航伟要求各地要全力开展好整治攻坚战,以推进源头隐患清零、路面秩序净化、农村安全守护、宣传警示曝光、社会协同共治等五大专项行动为抓手,确保“两客一危一货”重点车辆伤亡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一次死亡5人以上事故同比明显下降,特别重大事故和重要节日节点、重要活动举办地重大事故“零发生”,全力维护全国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文章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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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7月1日施行 保护好人类“生命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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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7月1日施行 保护好人类“生命说明书”人民网北京6月12日电(记者 孝金波 实习生 管福华)日前,国新办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例行吹风会,科技部副部长徐南平和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出席会议,并答记者问。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加强 违法行为将被重罚
雷石普法|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7月1日施行 保护好人类“生命说明书”徐南平表示,《条例》从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管理规范、法律责任等方面出发,对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相关活动进一步规范管理。明确开展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活动,必须以维护我国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原则,必须符合伦理规定,必须保护资源提供者的合法权益,必须遵守相应的技术规范。同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会上,就“我国人类遗传资源非法外流”问题,科技部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司负责人张炳清回应,为了避免我国人类遗传资源非法外流,《条例》规定外方单位不得在我国境内采集、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不得向境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外方单位需要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科学研究活动的需要采取与我国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企业合作的方式进行;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对外提供须取得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许可;将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对外提供或者开放使用,实行备案并提交信息备份;对于可能影响我国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通过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的安全审查。
促进科研成果转化 防止严重悖逆社会伦理行为
雷石普法|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7月1日施行 保护好人类“生命说明书”会上,徐南平称《条例》提倡资源共享、开放合作。要加强人类遗传资源科学研究基础能力建设。进一步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企业等相关单位有效合理利用人类遗传资源开展科学研究活动,并大力支持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同时,有效维护各方权益,开展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科学研究应当遵循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共同参与、共享成果的原则。


针对记者提出的“中国生命科学发展存在的较多风险”,司法部立法三局负责人彭高建回应,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生命科学研究、医疗活动的规范和管理,国务院还将加快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和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方面的立法工作,与《条例》共同构成全过程的监管链条。其中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方面的立法,重在规范相关科研行为,防止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中少数组织和个人实施严重悖逆社会伦理的行为或者生物恐怖主义,避免出现直接或者间接生物安全危害的问题。
优化服务 加强电子政务建设
雷石普法|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7月1日施行 保护好人类“生命说明书”,将进一步加强规范服务、优化程序、提高效率,来更好地鼓励创新活动。在优化服务方面:一是简化了审批程序;二是加强电子政务建设;三是制定并及时发布有关审批指南和示范文本,加强对申请人办理有关审批、备案等事项的指导。


吴远彬坦言:“目前由于人类遗传资源的管理得到社会各方面的关注,大家积极按照相应的管理办法来进行申报,工作量还是很大的。比如说去年申报的量将近3000项,整个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基本是在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批工作。总体来看,只要按照相应的规范文本进行申报的,审批通过率高达85%左右,还是很高的。进一步优化服务和规范管理,主要目的还是为了申请者更好地、更合理地利用人类遗传资源开展相应的科学研究,更好地促进科技创新。”
徐南平指出,下一步将重点加强以下四个方面工作:加快出台《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文件;加强对条例的宣传普及,开展专题培训,对条例进行系统解读;进一步改进和优化服务,充分利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等;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强化工作纪律,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文章来源:人民网-法制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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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典型非法人组织的诉讼安排

典型非法人组织

的诉讼安排

假装是一个标题

假装是一个没有灵魂的副标题

01

首先,在《民法总则》明确列举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这些典型非法人组织作为原、被告参加诉讼的情形中,毫无疑问,非法人组织完全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和应诉,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其理由主要是:

(1)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8条及《民诉法解释》第52条规定了八类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该八类组织基本涵盖了非法人组织的大部分形式,因此,非法人组织直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本来就有诉讼法基础。

(2)《民法总则》专章规定“非法人组织”,就是要把游离于自然人、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民事主体化,赋予更多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的能力。如果不承认这些非法人组织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与《民法总则》的立法初衷和价值取向不符。

02

一般情况下,不必把其背后的出资人、合伙人列为当事人或共同当事人,更不应跳过非法人组织,直接以其背后的出资人、合伙人为被告。


根据《民法总则》第104条的规定,非法人组织与其出资人、设立人的财产在偿债上是有顺序的,应该先以非法人组织的财产偿还非法人组织的债务,不足以清偿时,才由其出资人和设立人承担补充责任,而不是由债权人在非法人组织及其出资人、设立人之间选择执行。

03

法院可以直接判决非法人组织承担法律责任,在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执行机构可以直接根据《民法总则》第104条的规定,追加其背后的出资人、设立人、合伙人承担清偿义务。

04

当事人坚持以非法人组织与其出资人、设立人为共同被告的情况下,法院应该如何处理,存在两种观点。少数意见认为,法院在判决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同时,可直接判令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其出资人、设立人承担补充责任。


多数意见认为,出资人、设立人的无限责任应该在执行中解决,所以当事人坚持以其出资人、设立人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责任的,对该项诉讼请求应不予处理,留待执行程序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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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抵押房产要看清 解押不成过户难(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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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抵押房产要看清 解押不成过户难(以案说法)

PART 1
案例



雷石普法|抵押房产要看清 解押不成过户难(以案说法)王某想买套房子,几番寻找、比较之后,看中了刘某手里的一套二手房。经过协商,刘某以600万元的价格将该套二手房出售给王某,王某则支付购房款460万元作为首付,后刘某当月即向王某交付了房屋钥匙。由于此前该房屋已被两次用于抵押,可在房屋交易中,刘某仅解除了该房产两处抵押登记中的一处,另一处抵押登记因债务始终无法清偿而未注销,结果抵押权人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随后查封了涉案房屋,最终导致刘某迟迟未能将房屋向王某过户。王某于是到法院起诉刘某,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支付逾期过户违约金83万元。
雷石普法|抵押房产要看清 解押不成过户难(以案说法)PART 2
说法


雷石普法|抵押房产要看清 解押不成过户难(以案说法)

法院认为,因刘某拖欠他人债务,导致房屋被查封,被禁止办理买卖、过户、转让等手续,王某要求过户的请求客观上不具备履行条件,法院难以支持。同时,刘某的违约行为导致王某未能取得产权证,应承担违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刘某支付逾期过户违约金56万余元。
  当前,二手房买卖可能存在权属争议,加之市场行情变化、参与者契约精神不足、逐利心理和法律知识欠缺等因素,容易成为纠纷的易发多发区。
  法官提醒,购买二手房屋前,一定要核实房屋性质、权属和代理授权情况,提前防范风险。对房屋性质和权属,买受人可通过查询不动产信息后区分情况予以处理:不购买已被查封等不可交易的房屋,限制交易的房屋应在符合上市条件后购买,购买普通商品房时应尽到善意注意义务,对于设定多重抵押的房产,应慎重签约。
  卖方也应诚信守法,在合同签订前应如实告知房屋共有、抵押、购买资格等有关情况;在合同签订后,要依约及时履行合同,防止因违约可能导致的高昂诉讼成本和严重后果。


文章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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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夫妻婚前购置不动产实例介绍

雷石普法|夫妻婚前购置不动产实例介绍


夫妻婚前购置不动产

实例介绍



Real estate

不 / 动 / 产

雷石普法|夫妻婚前购置不动产实例介绍

夫妻一方以婚前财产出全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其性质应如何认定?该不动产产生的增值收益应任何认定?


雷石普法|夫妻婚前购置不动产实例介绍


雷石普法|夫妻婚前购置不动产实例介绍

      夫妻一方以婚前财产出全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名下,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发生的形态上的转化,不影响财产的性质,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于该不动产所产生的收益,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认定。如果购置该不动产的目的系为了投资,则产生的增值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部分图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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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被安排顶岗实习 职校生权益如何维护

雷石普法|被安排顶岗实习 职校生权益如何维护

雷石普法|被安排顶岗实习 职校生权益如何维护日前,据媒体报道,海口15岁女孩小陈和其他27名学生报名到海南某职业学校就读,但到学校之后却被带到广东某工厂,成为车间流水线上的普通工人。8个月后,学生们前往学校要求退学退款时被告知,他们没有学籍,工作期间的大部分工资也遭到克扣。


近年来,职校生进行所谓的顶岗实习并不鲜见。那么,什么是顶岗实习?职校生被安排顶岗实习合法吗?顶岗实习期间应享有哪些权益?该如何保护?对此,本报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


雷石普法|被安排顶岗实习 职校生权益如何维护01
安排职校生顶岗实习合法吗
雷石普法|被安排顶岗实习 职校生权益如何维护顶岗实习,是当前职业教育“校企结合”的提法。根据教育部、发改委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职业学校(包括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可以由学校安排或者经学校批准去企(事)业单位进行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顶岗实习不同于普通实习,要求实习生必须具有完全胜任岗位工作的能力,并且能够独立处理实际工作中的问题,即要求其与单位正式员工承担相同的工作内容与工作责任。


据了解,大多数职校生属于未成年人,有些甚至未满16周岁。职业学校可以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顶岗实习吗?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民商法教研室讲师李静告诉记者:“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已满16周岁的学生已经达到了劳动者的法定最低年龄,可以去企业参加顶岗实习,但是应该有一些行业限制,比如不能安排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等高危的重体力劳动。”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李娟指出:“职业学校组织未满18周岁学生参加顶岗实习的,应事前充分告知其监护人,在取得学生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后,方可组织实施。”


“对于那些不满16周岁的学生,因其尚未达到法定就业年龄,除非特定行业不能成为劳动合同的一方主体,安排此类学生去企业顶岗实习,本身就有违法嫌疑。”李娟继续解释道,“工厂在未履行查实未成年人真实年龄义务的情况下,为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安排具体工作,接受其劳动,其行为属于非法雇用童工。”


雷石普法|被安排顶岗实习 职校生权益如何维护02


雷石普法|被安排顶岗实习 职校生权益如何维护雷石普法|被安排顶岗实习 职校生权益如何维护顶岗实习期间应享有哪些劳动保障
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承担了与单位正式员工基本相同的工作与责任,那么能否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权益?


通过查阅教育部网站,记者发现,职业学校专业(类)顶岗实习的标准中表明,顶岗实习的学生在实习期间以准员工(或实习员工)身份,接受实习企业和学校的共同组织和管理。


“根据司法实践,职校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身份可认定为劳动者,从这个意义上讲,学生们有可能跟实习单位建立一种类似劳动关系。”李娟说,所以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应该参照劳动法进行管理,享有劳动者的一些基本权利,只是在劳动报酬上与正式员工会有差距。“但不应低于用工单位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除了最低工资标准保护之外,实习生还享有很多其他权益,这在教育部、发改委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中都有规定。比如第16条规定,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得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不得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第17条规定接收学生顶岗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而且“学生实习报酬须按月足额发放,不得拖欠;报酬以货币方式发放,不得以代金券、实物等其他形式替代”。


雷石普法|被安排顶岗实习 职校生权益如何维护03
职校生的实习权益如何保护
雷石普法|被安排顶岗实习 职校生权益如何维护顶岗实习是职业学校专业教学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学生实践技能的重要途径。但是,近些年来,很多职业学校借着顶岗实习的名义把学生推到企业生产和服务的第一线,学生的很多劳动权益也得不到保障,劳动时间过长、随意加班现象普遍,专业对口率低,实习学生成为廉价劳动力现象严重,而且实习学生签约比例低,权益保护存在很多隐患。


“目前有关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保障,我国法律尚处于空白状态。”李娟说,《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属于部门规章,立法层级较低,对于劳动部门缺乏约束力。


学生实习期间出现工伤、薪酬等权益受损问题时,仍会出现求助无门的情况。那么,在法律法规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如何保护职校生的实习权益?对此,李静建议,学生在实习之前应主动要求与学校、实习单位签订三方实习协议,对工资薪酬、休息休假等权益进行明确约定,同时对于实习期间可能发生的伤亡事故责任承担也要进行明确,以便于事后救济。


“教育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要积极履行监管职责,对辖区内的违法违规用工活动及时严肃查处,严格追究责任。”李娟表示,学生及其家长也要增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在实习期间一旦出现权益受损情况,应积极向有关机关反映举报。根据司法实践,已满16周岁的职校学生身份被认定为劳动者的,学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陆青 郑智)


雷石普法|被安排顶岗实习 职校生权益如何维护文章来源:检察日报、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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