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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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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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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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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 | 房屋买受人是否有权使用地下室?
裁判摘要
基本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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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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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 | 申请执行人死亡后其继承人是否可以继续申请执行
在商事仲裁前或仲裁过程中,时有当事人变卖、转移、隐匿财产使得仲裁裁决或调解书无法或难以执行的情况,及时有效地启动仲裁财产保全措施,对保证仲裁裁决的顺利执行,对从源头避免“仲裁白条”、缓解执行难有重要作用。但实践中,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对于仲裁保全程序的理解、审查和衔接不尽相同,有必要从理论和实务上进行深入研究。
一、仲裁财产保全的启动
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必须由仲裁当事人提出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财产保全规定》)第三条规定,仲裁当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必须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将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符合条件的还可以申请仲裁前保全。仲裁委员会在当事人和人民法院之间充当了“申请资料传递者”的角色,没有实质审查权,更无权决定是否准许。
二、仲裁财产保全的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几个问题的通知》规定,一般由被申请人住所地和被申请保全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并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属涉外仲裁案件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均明确提出,通过仲裁机构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统一由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仲裁财产保全的审查和实施
由人民法院负责审查,并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以及采取何种措施。《财产保全规定》第二条,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符合紧急保全的,也可由裁定作出部门直接行使实施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执行财产保全裁定的,案件类型代字为“执保字”。综上,对于仲裁财产保全裁定的作出和实施,一般应由立案庭作出裁定,移送执行部门实施。
四、当事人的权利救济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保全仅限于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人民法院一般在保全完毕后将保全情况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方可依法行使救济权利。
首先,对保全裁定的复议。仲裁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保全裁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其次,针对保全行为的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提出书面异议;再次,对保全标的权属的异议。
案外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最后,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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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 | 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流程
前言
民间借贷作为平时普通老百姓最常接触的法律关系之一,同时也是最容易产生纠纷的“重灾区”,人民法院每年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比例持续增高,而在这类纠纷中,除了欠钱不还追索欠款之外,对借款合同的理解不同从而对簿公堂的也占有很大的比重。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利息后,对部分的还款应纳入冲抵本金还是优先支付利息经常双方看法不一,那法律是如何让规定的呢,本期雷石普法为您讲解应当如何看待上述问题。
案情概要
以下这个场景是否似曾相识呢,小明跟小刚是多年的朋友,小明近期由于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向小刚借款100万,双方本着“亲兄弟明算账”的原则约定了12%年息,二人没有约定借款期限。中途在借款后6个月时小刚结婚须用钱让小明先还了20万,后在借款一年后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小明认为自己还的20万应该纳入了本金,后六个月应当按照本金80万计算利息,而小刚认为当时的20万还款应当是优先偿还了前六个月的利息在冲抵本金,后六个月按照86万计算利息,那么究竟谁的计算方法正确呢?
法律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按照该条规定及交易习惯, 借款合同中,还款时未约定先还借款本金还是支付借款利息时,应先充抵借款利息,再充抵主债务即借款本金。
而在《民法典》中对此也有非常详细的规定,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所以,各位小伙伴以后在计算借款利息时一定要对中途还款进行时间节点的切割,分段计算本金的变化和优先冲抵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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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 | 民间借贷的部分还款是优先还到本金还是利息
案件详情01
北京某公司与小林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在合同期限内,员工在没有法定理由的情况下单方面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公司因员工单方面提前离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无法确定时,双方一致同意按照员工前12个月的月平均收入计算赔偿数额。员工工作不足12个月的,以实际工作的月份计算陪偿金额。
后小林未经提前30天通知公司就离职。公司认为小林此举使公司措手不及,对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有一定的影响,且造成了难以确定的损失。
依据此前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公司主张小林按照一个月的平均工资赔偿公司。
公司据上述请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公司请求后,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便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但法院认为,虽然双方书面约定赔偿金额为一个月的平均工资,但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小林擅自提前离职而有实际损失产生。
且根据一般常理,有损失才有赔偿,赔偿应以有损失产生为前提。因此,公司要求小林支付赔偿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双方签订合同时已经一致同意约定了此种情形的赔偿计算方式,且不违背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应当支持,且小林的擅自提前离职,未给公司任何提示和协商,公司的工作安排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和损失,原判决有误,故而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公司原有诉讼请求。
法院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关于劳动者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赔偿用人单位一个月平均工资损失的约定是否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即只要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中规定了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合上述两条法律规定的内容,劳动者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承担支付用人单位一个月工资以替代提前通知期的责任,如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劳动者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了实际损失,是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该损失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至于双方是否可以事先约定损失的金额或计算方式。鉴于赔偿损失的属性是补偿,弥补非违约人所遭受的损失,该属性决定了赔偿损失的适用前提是违约行为造成财产等损失的后果,如果违约行为未给非违约人造成损失,则不能用赔偿损失的方法来追究违约人的责任。
因此,本案中双方事先约定损失的金额不符合赔偿损失的属性,该约定的实质属于事先约定违约金。
综上所述,公司与小林预先约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损失的数额,与法有悖,该约定当属无效。
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因小林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故公司向小林主张赔偿金,缺乏依据。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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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 | 员工离职不提前30天通知,要赔一个月工资吗?
裁判摘要 相关法条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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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注:现行有效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7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基本案情
2012年至2013年期间,大唐公司与百富公司共签订采购合同41份,约定百富公司向大唐公司销售货物。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滚动结算的方式支付货款,但是每次付款金额与每份合同约定的货款金额并不一一对应。之后,大唐公司发现多支付百富公司货款112183613.45元。
法院认定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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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 | 提起代位权诉讼后,还能否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前言
没有房产证的房屋能不能买?
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买卖合同能正常履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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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 | 没有房产证的房屋能买吗?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要点注释
上游犯罪行为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行为的关系对定罪的影响
立法与司法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20140424)
经典案例
〔参考案例第1105号:谭细松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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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解读与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01
李某与郭某甲系夫妻关系,二人共有一套房屋。婚后,李某和郭某甲共同与南京某医院生殖遗传中心签订了人工授精协议书,对李某实施了人工授精,后李某怀孕。同年4月,郭某顺因病住院,其在得知自己患了癌症后,向李某表示不要这个孩子,但李某不同意人工流产,坚持要生下孩子。5月,郭某甲在医院立下自书遗嘱,在遗嘱中声明他不要这个人工授精生下的孩子,并将夫妻共有房屋赠与其父母郭某乙、童某。郭某甲于5月23日病故。李某于当年10月产下一子郭某丙。
李某无业,每月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另有不固定的打工收入,并持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存款。郭某乙、童某居住在郭某甲、李某同一个住宅小区,均有退休工资。
争议焦点
一、郭某丙是否为郭某甲和李某的婚生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并使女方受孕后,男方反悔,而女方坚持生出该子女的,不论该子女是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都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郭某甲因无生育能力,签字同意医院为其妻子即李某施行人工授精手术,该行为表明郭某甲具有通过人工授精方法获得其与李某共同子女的意思表示。只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同意通过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所生子女均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二、在郭某甲留有遗嘱的情况下,对房屋应如何析产继承?
郭某甲死亡后,该房屋的一半应归李某所有,另一半才能作为郭某甲的遗产。郭某甲在遗嘱中,将全部房产处分归其父母,侵害了李某的房产权,遗嘱的这部分应属无效。此外,《民法典》继承编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郭某甲在立遗嘱时,明知其妻子腹中的胎儿而没有在遗嘱中为胎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综上,在扣除应当归李某所有的财产和应当为胎儿保留的继承份额之后,郭某甲遗产的剩余部分才可以按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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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 | 无血缘关系的“遗腹子”能否继承遗产?
刑法规定
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二次修正前条文】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一次修正前条文】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修正说明】刑法修正案(三)第三条将原条文第一款中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犯罪的法定刑由“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刑法修正案(九)第五条增设了财产刑。
其他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80427)
司法指导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高检会〔2018〕1号,20180316)
参考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依斯坎达尔·艾海提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故意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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