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如何预防被拖欠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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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拖欠工程款在建筑行业愈演愈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政策,但收获不大,那么如何预防被拖欠工程款呢?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如下经验:


雷石普法|如何预防被拖欠工程款


雷石普法|如何预防被拖欠工程款

一、严把合同关,有关工程款支付的条款应尽量细化:


1、工程款支付时间应明确;
2、逾期支付的法律后果应具体;
3、工程结算款支付与分部分项工程或施工人承包工程竣工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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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积极运用法律规定来保护自己正当权益:


1、工程款优先支付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公道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筑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根据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最高院在2002年6月27日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题目的批复》,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同时也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条件、时间限制及优先权的具体范围。

2、不及时竣工验收情况下工程造价结算款的确定;
在司法实践中,发包方往往以各种理由拖延结算,但却在事实上将建设工程交付使用,严重地侵犯了承包人的正当权益,造成大量工程拖欠款的发生。因此要积极督促发包方进行竣工验收,并要求其出具相应验收单据。

3、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计算。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LPR利息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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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防范不按约定付款及异常收款现象:


建筑企业工程款收取,是按月度形象进度工作量完成后,向业主收取的,这样的收款方式,能保证正常的组织施工与工程进度。

但是在目前的建筑工程市场上,一些建筑单位往往采用“异常”收款方式来承诺工程款回收方式,所谓异常收款是指不按月度完成工程形象进度工作量收取工程款的资金结算方式。

异常收款承诺按工程某部位完成后收款、按建设单位要求到其指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或以存吸贷、参建业主的物业、以货币资金向建设单位预先支付履约保证金、为业主贷款提供信用担保、为业主的采购设备及置地等提供支付担保、为业主办理非本项目范围内的收支行为等。

异常收款条件下的经营风险是显而易见的,但施工企业为了谋求工程中标,迫于无奈,只得答应建设单位的苛刻要求,一旦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后续资金张罗发生困难,经营不善或房地产项目销售不畅等,施工企业将承担工程施工投进和履约保证金不能按约回收等连带责任风险。

对于上述情况,对业主的履约能力要及时分析,采用相应的自我保护措施。首先,应放慢施工进度,对后续资金明显不落实的则应果断停工。资金碰到临时困难,如垫资继续施工,则应双方友好协商,要求建设方对已欠资金提供第三方担保。无法提供的,施工企业应选择接受由建设单位提供实物抵押的作法。

与此同时,对拖欠款较大的房产开发项目还应不失时机地采取法律措施,实行诉讼保全,以防止其在施工企业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建筑项目抵押给第三者,对风险度高的项目,采取法律诉讼手段也是最后的选择。

如果还有其他的问题,欢迎及时咨询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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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临时聚众打架构成共同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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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有很多激情犯罪或者临时起意的犯罪,也即是说,没有经过事先预谋,最终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例如,临时被他人叫去,参与聚众打架,最终构成犯罪,这种临时聚众打架构成共同犯罪吗?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您解答。


雷石普法|临时聚众打架构成共同犯罪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共同犯罪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两个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则不构成共同犯罪。数人共同实施犯罪,但如果其中只有一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故意的参加实施共同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和他一起参加实施犯罪。二是共同犯罪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都抱着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态度。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彼此联系,相互默契,结合成为一个统一的犯罪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3、共同犯罪人在客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各共同犯罪人在实施共同犯罪时,尽管所处的地位、具体的分工、参加的程度、甚至参与的时间等可能有所不同,但他们的行为都是为了达到同一犯罪目的,指向相同的目标,从而紧密相联,有机配合,各自的犯罪行为都是整个犯罪活动的组成部分。在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客体。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必须指向同一犯罪客体,这是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必然要求。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聚众斗殴的,行为人之间有共同的犯意和行为,依法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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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加工承揽合同质量纠纷的预防和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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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是满足特定需要的一种经济活动,加工承揽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应注意主体资格、定作物的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定作成果的验收标准、付款期限及付款方式等,但是在商事实践中,双方合作时间往往比较久,多以口头约定方式代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在发生纠纷时,虽然是一些行业内以及彼此之间都了然的事实,也会因为没有签订书面承揽合同以及在交易过程中手续不全,导致举证困难,有理无据而大大增加了诉讼风险。


雷石普法|加工承揽合同质量纠纷的预防和化解


《合同法》第十五章承揽合同 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二百五十六条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第二百六十一条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第二百六十二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加工承揽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劳动成果,具有特定性,当事人在订立加工承揽合同时应当具体准确地写明定作物的名称或项目,不能模糊使人产生歧义。

订立加工承揽合同时应规定原材料的质量标准,承揽人须按合同规定选用原材料,并接受检验,承揽人隐瞒原材料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原材料而影响定作物质量时,定作人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解除加工承揽合同。

订立加工承揽合同时应规定原材料交付的时间、数量、质量、交接地点、方式等,承揽人对原材料应及时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定作人更换或补齐。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原材料,不得偷换修理物品的零件。同时还应对原材料消耗定额,以及超出定额部分材料费用的承担作出约定,以明确责任,避免履行加工承揽合同过程中出现纠纷。

订立加工承揽合同时,对定作物的质量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不能简单或者模棱两可。当事人对质量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加工承揽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质量是以样品为准,除了双方封存样品外,还应有样品质量描述的书面材料。以免样品灭失或自然毁损或对样品内部质量有异议而发生纠纷。

验收有标准的按标准,没有标准的按双方约定的要求检验。对于检验的方式、方法和期限双方认为有必要时协商,最好注明提出异议的期限,对任何期限的约定都一定要注明期限终止的时间点。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一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律师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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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任玉锋


作为承揽人,如考虑到自身在加工承揽合同期限内有可能不能按时完成承揽工作,而必须与第三人合作才能按时交付工作成果时,则可以在签订加工承揽合同时与定作人进行协商,约定可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这样对于促成加工承揽合同的签订以及保障加工承揽合同的顺利履行将起着积极的作用。

反之,如果承揽人在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有权解除加工承揽合同,这样将给承揽人带来一系列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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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民法典中关于结婚彩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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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社会中,因为习俗的原因,男女双方结婚一般的话作为男方是要给女方一定的彩礼钱,但是有的时候双方因为彩礼钱产生纠纷,从而导致两个人不欢而散。

那么民法典中关于彩礼的规定是怎样的呢?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您解答。


雷石普法|民法典中关于结婚彩礼的规定


首先,民法典关于彩礼有哪些规定呢?

如果是索要彩礼钱、首饰钱等,就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还有就是是通过媒人要对方索要,而且现今社会的索要有车、房才结婚的“风俗”也违反了这一条,婚姻是建立在爱情的基础上的,而不是金钱。

彩礼在普通理解中,尤指婚恋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在今天的互联网中,还指朋友之间互赠彩票、祝福的一种行为,例如在彩礼网上用户只要知道朋友的手机号或邮箱,就可以很简单为朋友送上几注彩票和一段图文并茂的祝福,不仅关心、维系了朋友,同时也传递着希望朋友发财等美好寓意。


那么哪些情况下可以不予返还结婚彩礼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因此,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情形,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

除此之外,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三)项所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这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第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第三、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律师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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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王赛律师


综上,按照规定婚姻是建立在爱情的基础上的而不是金钱,所以说要彩礼的说法并不存在,国家法律上也没有明文规定,国家对于这样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的方式是杜绝的。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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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被执行人的房屋已通过调解书抵债 但未办理过户,能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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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屋,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提交3年前与被执行人的民事调解书,内容为因欠钱将此房抵给了案外人,但至今未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能否继续执行该房屋?


雷石普法|被执行人的房屋已通过调解书抵债 但未办理过户,能否执行?


看到这个问题之后,我们首先第一反应想到的,是民事调解书已经令该房屋的产权产生变动,该房屋三年前已经不属于被执行人,因此执行法院不能处置该房屋了。

《物权法》第二十八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以物抵债调解书是否具有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研究意见》:有关部门就以物抵债调解书是否具有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问题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意见。我室经研究认为: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应当包括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但以物抵债调解书只是对当事人之间以物抵债协议的确认,其实质内容是债务人用以物抵债的方式来履行债务,并非对物权权属的变动。因此,不宜认定以物抵债调解书能够直接引起物权变动。

另,于2016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

但是,最高法院研究室的研究意见不是司法解释,不必定要遵照执行。重要的是,民事调解书确实是对于双方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协议的确认,但它并不仅仅是一种确认,它更重要的是赋予协议内容与判决书主文等同的法律强制效力。调解书确确实实是可以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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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被执行人的房屋已通过调解书抵债 但未办理过户,能否执行?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任玉锋


一份正常的以房抵债协议,其基本内容必然是:某处房屋归债权人所有,某份债务归于消灭。至于某一份调解书是否足以引起物权的变动,当然要是视其内容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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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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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所谓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活动,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

二者有什么区别呢?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为您解答。


雷石普法|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1、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
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

2、适用的法律不同。
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关系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3、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关系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也不能同时都是法人或组织;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4、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
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着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

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

但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

5、是以谁的名义实施工作以及由谁承担责任不同。
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劳动者属于用人单位的职员,其提供劳动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构成用人单位整体行为的一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与劳动者本人没有关系;劳务关系是提供劳务的一方以本人的名义从事劳务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纯粹是由于自身的过错给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该损害与雇主无关。

6、合同内容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劳动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国家常以强制性法律规范来规定。如劳动合同的解除,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等。劳务合同受国家干预程度低,在合同内容的约定上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外,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

7、内部规章制度的约束力不同。
劳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雇佣契约或者说从属的雇佣契约。企业对职工遵守内部规章制度的情况有进行奖惩的单方权力。而劳务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只有劳务合同本身可以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任何一方的内部规章制度不能成为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8、劳动力的支配权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力的支配权,归掌握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行使,双方形成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隶属关系;在劳务关系中则由劳务提供方自行组织和指挥劳动过程。

9、参与经营管理的权利不同。
作为劳动关系中的职工,有权通过工会、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监事会等途径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就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经营决策、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等事项行使批准、提议或发表意见等权力。

但是,作为劳务合同关系中的劳务提供者,则不是企业的内部员工,不享有上述权力,无权干涉或者过问企业的生产经营。

10、作息时间的规定不同。
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法定休息休假时间劳动的,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支付额外的加班工资,等等。

对于劳务合同而言,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劳务提供者可以自行安排提供劳务的时间。至于是否在法定节假日提供劳务,每天提供多少时间的劳务等问题,双方可以自行约定;双方没有约定的,可以根据《合同法》第62条之规定处理。劳务报酬的数量,由双方直接在劳务合同中约定,不因劳务提供的具体时间而改变。即使每天提供劳务的时间超过了八小时,或者每周超过四十小时,或者在法定节假日期间提供劳务的,劳务提供者不得据此要求额外的报酬。

11、工具、设备等等物质的提供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必须具备一定的厂房和办公场所、仪器、设备等物质条件,为劳动者的劳动提供必要的安全卫生保障和防护设备。在劳务关系中,工具、设备等物质条件的提供,如果合同中未做约定的,一般情况下应由劳务提供者提供。因为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的义务主要是提供符合约定的劳务成果,至于劳务的提供方式,由劳务提供者自行决定。

12、职业技能培训的义务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根据《劳动法》第68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负有进行职业培训的义务,以增强劳动者的技能;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技能的提高,当其本身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只管接受其提供的劳务,不干涉其职业培训事宜。

13、主体的待遇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14、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同。
劳动合同的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可以约定上述内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内容。

15、报酬的性质和支付方式不同。
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情况的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一般是按月支付,有规律性);因劳务合同而取得的劳动报酬,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多为一次性的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没有一定的规律),商品价格是与市场的变化直接联系的。

劳动合同关系中,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报酬的支付方式以货币形式和按月支付为显著特征。劳务合同关系中,报酬可以以货币、实物或有价证券等方式支付,可以分期支付,也可以一次性支付。

16、获取报酬的优先程度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获取的报酬表现为工资;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获取的报酬为劳务费,属于一般债权。

17、违反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同。
劳动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工资,拒绝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同时还可以给用人单位警告等行政处分。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上的责任。

18、保护时效不同。
作为一般民事案件,劳务争议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时效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之规定,即两年。现行劳动仲裁的申诉时效为六十日。

19、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
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先到劳动机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可以诉讼,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20、履行合同中的伤亡事故处理不同。
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作为劳动者的职工在为用人单位工作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的,只要不是劳动者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伤害,即使是劳动者过失违章行为所致,都应认定为工伤。工伤事故的损害赔偿,适用的是无过错原则。也就是说,即使用人单位没有过错,仍然应当对遭受工伤的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劳务关系不适用工伤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劳务提供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只能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由过错方来承担赔偿责任,即过错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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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超期羁押的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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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二款:“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上述规定,脱逃罪是指依法被逮捕、关押的犯罪分子,为逃避羁押或刑罚处罚,逃离监禁处所的行为。脱逃罪的主体是被依法关押的罪犯、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被依法关押但事实上无罪的人从关押场所逃跑的不能成为脱逃罪主体;

那么超期羁押是否能够构成脱逃罪呢?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您解答。


雷石普法|超期羁押的相关法律知识


超期羁押是否能够构成脱逃罪应分情况而定。

被超期羁押的是未决犯应以其先前行为最终是否被定为有罪来确定其后的脱逃行为应否构成脱逃罪,而被超期羁押的是已决犯则不能构成脱逃罪。

脱逃罪的犯罪形态认定

1、行为人实施脱逃的目的在于逃离羁押或者改造场所,以达到逃避关押、改造的目的。

因此,脱逃行为是否得逞,主要应看行为人是否逃出了羁押、改造场所,是否摆脱了看管人员的控制,已经逃离羁押或改造场所的范围,摆脱了看守人员监视控制的,就是脱逃既遂;

2、实施脱逃,如果在羁押改造场所内被发现,或者虽然逃出了羁押改造场所的范围,但在看守人员直接监视下被抓回的,是脱逃未遂;

3、区别既遂与未遂,是裁量刑罚的一个依据。

所以依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超期羁押是否能够构成脱逃罪应视情况而定,如果被超期羁押的是未决犯应以先前行为最终是否被定为有罪来确定,而被超期羁押的是已决犯则不能构成脱逃罪。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违反法律的规定对嫌疑人或者被告采取羁押措施也是偶有发生的,而当事人被司法机关超期羁押后,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措施也是比较多的,那么超期羁押怎么救济?

依据刑诉法等法律规定,当事人被司法机关超期羁押的,可以通过申请解除羁押措施,申请国家赔偿等的方法进行救济。


雷石普法|超期羁押的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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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效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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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达成的夫妻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通过订立契约的方式对采取何种夫妻财产制所做的约定,是双方协商一致对家庭财产进行内部分配的结果,在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就当尊重夫妻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按照双方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履行,优先保护事实物权人,不宜以产权登记作为不动产权属的唯一依据。


雷石普法|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效力分析


一、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律效力

《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生活中,夫妻一方为了家庭关系的存续,而与另外一方签订了以限制离婚为条件的协议,比如一方提出离婚则财产全部归另一方所有。我国婚姻法实行男女双方结婚自愿,离婚自由的制度,故以限制他人离婚自由为条件的协议,因违反法律规定以及公序良俗而无效,但某一条款的无效,并不当然否定其它条款的效力。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在无其他无效情形下,自签订时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签订后,即使未办理产权登记,在不涉及第三人的情况下,优先保护事实物权人。

依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只要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对财产分割作出约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无需过户登记;而依据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权属变更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物权法与婚姻法在调整婚姻家庭领域内财产关系时的衔接与适用,应当依具体案件具体进行分析。

物权领域,法律因物而产生联系,物权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之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的基础性法律,重点关注主体对物的关系,其立法旨在保护交易安全以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

而婚姻法作为身份法,旨在调整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其中财产关系则依附于人身关系而产生,仅限于异性之间和家庭成员之间因身份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体现直接的经济目的,而是凸显亲属共同生活和家庭职能的要求。

故婚姻法关于夫妻子女等特别人伦或财产关系的规定不是出于功利目的创设和存在,而是带有“公法”意义和社会保障、制度福利的色彩,将保护“弱者”和“利他”价值取向直接纳入权利义务关系的考量。

因此,婚姻家庭的团体性特点决定了婚姻法不可能完全以个人为本位,必须考虑夫妻共同体、家庭共同体的利益,与物权法突出个人本位主义有所不同。在调整夫妻财产关系领域,物权法应当保持谦抑性,对婚姻法的适用空间和规制功能予以尊重,尤其是夫妻之间关于具体财产制度的约定不宜由物权法过度调整,应当由婚姻法去规范评价。夫妻内部财产的约定,不涉及家庭外部关系,应当优先和主要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物权法等调整一般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应作为补充。

三、物权法上的不动产登记公示原则在夫妻财产领域中是否具有强制适用的效力。


物权法以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要件,赋予登记以公信力,旨在明晰物权归属,保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提高交易效率。

但实践中,由于法律的例外规定、错误登记的存在、法律行为的效力变动、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保留以及对交易习惯的遵从等原因,存在大量欠缺登记外观形式,但依法、依情、依理应当给予法律保护的事实物权。

物权法第二十八至第三十条对于非基于法律行为所引起的物权变动亦进行了例示性规定,列举了无需公示即可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情形。

当然,这种例示性规定并未穷尽非因法律行为而发生物权变动的所有情形,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相关情形亦应包括在内。

在夫妻财产领域,存在大量夫妻婚后由一方签订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该方名下的情形,但实际上只要夫妻之间没有另行约定,双方对婚后所得的财产即享有共同所有权,这是基于婚姻法规定的法定财产制而非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因为结婚作为客观事实已经具备了公示特征,无需另外再为公示。而夫妻之间的约定财产制,是夫妻双方通过书面形式,在平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的前提下对婚后财产归属作出的明确约定。

此种约定充分体现了夫妻真实意愿,系意思自治的结果,应当受到法律尊重和保护,故就法理而言,亦应纳入非因法律行为即可发生物权变动的范畴。

因此,当婚后共同取得的不动产归属发生争议时,应当根据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是否有效、有无涉及第三人利益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不宜以产权登记作为确认不动产权属的唯一依据,只要有充分证据足以确定该不动产的权属状况,且不涉及第三人利益,就应当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履行,优先保护事实物权人。

需要指出的是,此处的第三人主要是相对于婚姻家庭关系外部而言,如夫妻财产涉及向家庭以外的第三人处分物权,就应当适用物权法等调整一般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而对于夫妻家庭关系内的财产问题,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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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监狱服刑人员立功可以提前释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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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服刑人员立功可以提前释放吗?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您解答。

服刑人员提前释放就是假释,服刑人员有立功表现的,可以申请假释,经批准后就能提前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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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那么如何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呢?


(一)具备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1、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的;
2、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3、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4、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包括同案犯);
5、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

(二)具备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1、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2、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3、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4、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包括同案犯);
5、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

综上所述,监狱服刑人员立功是可以提前释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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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非婚生外籍子女如何争取抚养费

雷石普法|非婚生外籍子女如何争取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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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北京爱上西雅图》中汤唯饰演的文佳佳是一个被自己男人送到美国西雅图生孩子的“小三儿”,虽然是影视作品,但艺术来源于生活,生活又反哺艺术。

赴美生子已经形成一条看不见的产业链,这是一条对美国国籍充满幻想的道路,但获得美国国籍后,子女的抚养教育费用等事宜也成为了矛盾、冲突的重灾区。


雷石普法|非婚生外籍子女如何争取抚养费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但非婚生子女一般不会有完整的家庭,多是跟生父、生母一方生活,由另一方承担抚养费用。

法条规定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上述规定,赋予未成年或者无生活能力的非婚生子女要求生父生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诉讼前准备好身份关系证明等证据

现实生活中,非婚生子女可以正常开具出生证明,但很多情况下不会登记父亲的名字,如果父母双方因孩子的抚养费问题不能协商一致,则需先证明父亲与孩子之间有血缘关系。

如果子女是在外国出生,在外国生成了可以认定身份关系的出生证明,在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时,提交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民法典》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非婚生子女要求生父生母给付抚养费,一般由直接抚养的监护人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外国籍非婚生子女,其出生证明等文书生成于外国,也就是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来自中国域外,也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因此在因抚养费发生纠纷时,应尽早完成相关证据的证明手续,以备不时之需。

《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 婚姻法所称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律师评述

雷石普法|非婚生外籍子女如何争取抚养费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任玉锋


当事人主张抚养费主要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对于医疗费的支出应保存和留存好相应的医疗费用明细,并在患有重大疾病的情况下,证明该疾病的治疗需要的花费以及后续治疗可能产生的费用。

生活、教育费用,主要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即子女的生活条件及消费支出,对于生父生母收入较高的应尽量在不降低过往生活消费支出的基础上衡量,但抚养费数额也应在合理范围内,一些非必要的消费支出,法院在进行裁量时会谨慎处理。

同时也要考虑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可按照一定比例进行给付,对于非婚生外籍子女,其生父的个人经济能力一般都较好,以经商为主,其资产一般为公司股份,无法确定其个人固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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