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非法经营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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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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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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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况

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孙某、魏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收购药品,后加价销售,从中获利。


2019年4月27日,北京市房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从被告人孙某、魏某位于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原乡漫谷4期10号楼3单元201室的暂住地、房山区城关街道原乡漫谷4期5号楼1单元702室的库房和二被告人驾驶的车辆处共查获用于非法经营的感冒清热颗粒、消渴丸、蓝芩口服液、肺力咳合剂等多种药品。经鉴定,查获的药品市场价格为人民币48万余元。


法院判决

魏某及孙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


律师总结

根据刑法225条之规定,成立非法经营罪的前提要件是“违反国家规定”,即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没有违反国家规定的,即使在某种意义上属于非法经营,也不得认定为本罪。

根据近几年的立法与司法解释,下列行为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1.《关于诚挚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4条:非法买卖外汇,情节严重的;



2.最高法1998年12月17日《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社会秩序的出版物,或者非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情节严重的;

3.最高法2000年5月12日《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检2002年2月6日《关于非法经营国际或港澳台地区电信业务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的;

4.2001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19修订)》非法从事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扰乱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001年12月12日电影管理条例(2001) ,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或者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两高2002年8月16日《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动物饲料和饮用水中加入盐酸克伦特罗或者销售明知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情节严重的;

7.最高检2002年9月4日《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8.2002年9月29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修订)》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两高2003年5月14日《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0.两高、公安部2004年7月19日《关于依法开展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

11.两高2005年5月11日《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

12.两高、公安部、证监会2008年1月2日《关于整治非法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介机构非法代理买卖非上市公司股票,涉嫌犯罪的;

13.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2009)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两高2009年12月3日《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

15.两高2010年3月2日《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批发、零售烟草制品,情节严重的;

16.最高法2010年12月13日《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资金,情节严重的;

17.两高2013年5月2日《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或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

18.两高、农业部、公安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3年5月21日《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草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买卖麻黄草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非法采挖、销售、收购麻黄草,无证据证明其目的是制造毒品或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

19.两高2013年9月6日《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明知虚假信息却提供有偿发布信息服务,情节严重的;

20.两高、公安部、国安部2014年3月14日《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情节严重的;或者为其提供设备、场所、技术、设备等帮助的;

21.两高、公安部2014年3月26日《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开设赌场为目的,非法生产销售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或者其他专用软件,情节严重的;

22.两高2014年11月3日《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或者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药品为目的,生产销售不符合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情节严重的;

23.最高法2015年5月18日《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出于医疗目的,非法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情节严重的;

24. 2016年2月6日《出版管理条例》,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5. 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擅自超出许可的范围进口或者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技术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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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运动员形象权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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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0月21日,精品购物指南报社出版了2004年第80期《精品购物指南》,该期封面使用了刘翔在雅典奥运会上跨栏时的肖像,同时在封面下方刊载了北京中友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北京汉光百货有限公司)第六届购物节的广告。


刘翔以该广告侵犯其肖像权为由将精品购物指南报社等四家单位起诉到法院,经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精品购物指南》侵犯刘翔肖像权的侵权行为成立,需于30日内登报道歉,并赔偿刘翔精神损害抚慰金两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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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已经过去很多年,但关于如怎样对运动员肖像权进行保护、侵权是否的认定、合理使用的范围以及赔偿损失的标准等问题,却仍在获得广泛关注。在此,本文拟从民法典的角度谈一谈形象权的相关法律问题。



我国刚刚颁布的民法典中就有对肖像权专门规范的充实丰富相较于先前单薄的保护,民法典人格权编第四章就肖像权进行了系统性的安排与内容上的丰富。具体包含如下方面:

(一)肖像的定义与保护标准

民法典第1018条第2款将肖像定义为“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据此首先,肖像需固定在一定的物质载体上,这也是肖像权区别于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其他精神性人格权的重要特征;

其次,肖像系外部形象,但不限于面部容貌,侧脸以及体貌、背影、局部特写乃至漫画在符合条件时均可获得肖像权保护;

最后,肖像权保护建立在满足“可识别性”标准的基础上,即得以在外部形象与特定自然人之间建立对应联系,此种联系成立与否具体可综合该外部形象呈现的方式、场合、所附文字以及权利人的知名度、社会交往范围等因素予以认定。

(二)肖像权的双重属性与权利内容

因肖像具有固定于物质载体的属性,故肖像权除精神利益外还具有财产利益。权利人可通过许可合同等方式取得肖像权的商业化利益。环视世界范围内其他法域的肖像权财产利益保护,存在一元模式与二元模式的区别——前者承认肖像权兼具人身与财产的双重属性,从而将商业化利用纳入肖像权内涵予以保护,后者则将肖像权的财产利益与精神利益区分,另设权利单独保护财产利益(如美国的公开权)。我国民法典采用的是一元模式,对肖像权的双重属性予以了肯定。



依据民法典第1018条第1款及第1019条第1款,肖像权的积极权能包括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肖像,侵害肖像权的行为包括丑化、污损或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肖像等,以及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上述规定取消了《民法通则》及《民通意见》中有关“以营利为目的”的表述,澄清了肖像权的内涵,为肖像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提供了清晰指引。

同时,针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这一肖像权商业化利用的主要方式,第1021条及第1022条规定了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规则以及合同解除权。在合同针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任一方当事人在满足通知期限的前提下均可随时解除合同;即便有明确的许可使用期限约定,肖像权人在有正当理由时亦可解除合同,但应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并赔偿损失(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除外)。赋予肖像权人此种程度的解除合同的自由应系维护其人格自由或利益之需要,为平衡相对人的合同利益与肖像权基础上的人格保护,肖像权人在许可期限不明时的单方解除权行使应限于“有正当理由”的情形,如肖像使用不符合肖像权人的宗教信仰或政治信念等。



随着民法典对肖像权做了具体而充实的专门规范,有关运动员维护自己的形象权得到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依据。同时随着世界及我国的体育事业繁荣发展,可以预见的是,在我们身边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形象权侵权纠纷案件的发生。这不失为一种好的现象,将会为运动员形象权审判提供更多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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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运动员形象权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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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高空抛物案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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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法发[2019]25号)


5.准确认定高空抛物犯罪。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6.依法从重惩治高空抛物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1)多次实施的;

(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

(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

(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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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案情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诉李旭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5期

2017年5月18日14时许,李某甲受王某的邀请,到李某乙家喝酒,该房屋客厅阳台外是重庆市七十一中学校操场,操场与该房屋相距20米左右。三人喝下24瓶啤酒,李某甲到楼下小卖铺又购买了1箱啤酒准备继续喝酒。18时许,李某甲站在客厅外的阳台上,因心情不好,将1个空啤酒瓶丢到楼下,啤酒瓶掉到七十一中操场地上被砸碎,反弹至在操场锻炼的一名学生后背。几分钟后,李某甲走进客厅,拿了毛某的一个磨砂圆柱形玻璃杯子喝水,喝完后走到阳台,将玻璃杯扔出。该玻璃杯砸中在七十一中操场上的学生被害人叶某某头部,致其头部严重受伤,经学校老师打120急救电话被送往医院抢救。后经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叶某所受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三、法院观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采取高空抛物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侵犯社会公共安全,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院认为,第一,李某甲从50余米的高楼上先后将空啤酒瓶、玻璃杯扔向学校操场,其后果可能伤及不特定多数人。其行为造成了相应的危险和侵害结果,对人员伤害的危险性与刑法所列明的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犯罪行为相当,危害不特定人员的生命、健康以及公私财产的安全,侵害社会公共安全法益;

其二,李某甲是成年人,在主观上明知从21楼的高层住房高空抛物行为是一种极端危险的行为,在丢啤酒瓶时已看见楼下为学校操场,还有学生正在锻炼,其为发泄情绪,不计后果将玻璃杯扔下,造成被害人重伤的严重危害后果。其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并且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主观上应认定为故意,而非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

第三,在客观上李某甲的行为并非针对特定的人或财物所实施的侵害行为,其行为虽造成了被害人受伤的结果,但其行为的危害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此结果,客观上存在造成更加严重损害后果的可能性。

因此,李某甲的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对李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上诉人李某甲先后两次从21楼高层建筑物上朝楼下学校操场抛物,造成二名学生受伤,其中致一人重伤。李某甲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归案后能坦白认罪,可从轻处罚。上诉人李某甲提出,其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意见。

经查,李某甲故意从高空连续抛物的行为,危及到了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并实际造成了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原判综合评价李某甲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对其判处的刑罚适当。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四、律师观点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适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不是危害公共安全的兜底条款,也即是,行为人采取的方法需要达到与放火、决水、爆炸同等的危险标准。比如在高速公路上逆向高速行驶的、在具有瓦斯爆炸高度危险的情形下令多人下井采煤的。

很明显,司法实践中的判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明显扩大了本罪的适用范围。因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具体危险犯,有的司法机关没有正确判断具体危险的有无,导致将原本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认定为犯罪;

其次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必须是足已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物质性结果的行为,如果是非物质性结果,例如造成他人精神的高度紧张,不能认定为该罪;

此外,行为人的行为仅仅是导致少数人伤亡或不具备造成多人伤亡的可能性的,即使事前不确定伤亡者,也不能认定为本罪;

再次,有的司法机关认为社会法益天然的高于个人法益,所以对于一人持刀在街上无端砍伤多人的行为认定为本罪,很显然,此种行为系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想象竞合犯,依据想象竞合犯的规则,应以故意杀人、伤害罪定罪;

最后,有的司法机关认为本罪系危害公共安全的兜底罪名,没有遵循同类解释规则,导致将危险性与前述标准不相当的行为认定为本罪,比如盗窃消防栓铜芯的行为,此种行为只具有抽象危险性,即使发生在火灾发生之际,此种行为造成的危险性亦不同于放火,与放火并不相当,并不能认定为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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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高空抛物案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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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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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会是政府招商引资的有力手段,也是参展商塑造形象、推广品牌、拓展市场的营销平台,更是观展人员获取行业动态信息的有效途径,对我国国民经济具有毋庸置疑的辐射和带动作用。


因此,我国亟须在强化展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预防和解决展会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等方面建立成熟的法律法规制度,形成强烈的尊重和保护共识,健全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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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国没有颁布保护展会知识产权的专门法律或行政法规。规范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主要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但其可以直接适用解决展会知识产权纠纷的现有的法律规定较少。我国仅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法规是行政机关为执行有关法律所作的具体程序性规定,如,《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实施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另外,《特殊标志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条例,因其适用范围窄,不具有普适性。


其次,国务院有关职能部门及地方政府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制定的行政规章是规范展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主要法律文件,但其层级低、效力弱,权威性不够。《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作为专门规范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首部部门规章,适用于我国展会有关专利、商标、著作权的保护,规定了展会管理部门、展会主办方、参展方、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与义务,明确了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提供了必要的思想指导和规范的法律依据。之后,北京、广州等地方政府根据《办法》,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出台了各自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另一方面,参展商亦应当提高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在参展前应当进行自查,对展品样品进行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状况的审查,与主办方签订参展期间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保证更多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研发水平高的参展商参展。配合主办方的工作。参展商更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权益,形成良好的法律习惯。



一、展会中哪些行为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展会这个词对大家来说,都很熟悉,如高交会、广交会。在展会上可以看到琳琅满目的产品,但作为参展商,千万不要只忙着展示产品,忽略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如果忽略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后续会引起经济损失和其他方面的损失,甚至对企业影响巨大。

其实每年广交会上,虽然只有短短的几天,但是这短短的几天内相关部门都会收到大量的知识产权投诉案件,有上百家家参展企业被投诉,甚至有些企业最终被认定涉嫌侵权。在聊参展企业在展会上被投诉后,如何处理前,先来聊个案子热热身。

2010年(第十一届)北京国际汽车展览会现场,4月28日上午11时,知识产权办公室接到戴姆勒东北亚投资有限公司投诉,称展会中有一家参展商涉嫌侵犯戴姆勒股份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投诉人递交了投诉材料,执法人员审核无误后,立即展开调查。经查,被投诉人北京世纪顺驰商贸有限公司在未经戴姆勒股份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展位正面、背面、东侧面粘贴了与投诉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标志以招揽观众,侵犯了投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截至到4月28日17时,上述侵权标志全部拆除。

听到此处,想必大家心里关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有了一定了解,那企业要是在展会上遭到投诉了,具体要怎么办?



二、如何防范展会中的知识产权纠纷

对于即将参展的企业朋友来说,首先应当进行自我排查。也就是说在参加展会前,提前到相应展会官方网站核实重点知识产权保护对象。像某些奢侈大品牌,如香奈儿、天梭、卡地亚、爱马仕、boss等,这些品牌会被列入展会上重点保护对象,参展企业在参展前,可以通过提前核实自己的产品是否使用这些品牌商标,以免陷入不必要的投诉中,尤其是参展企业有涉嫌“傍品牌”心理的,更应该提前做好检查防范工作。

有时,尽管做了充足的防范,但仍然有可能被投诉。如果一旦被投诉,则应当采取积极应对的态度。核实被投诉材料,厘清是哪一类型的投诉,不同的投诉,抗辩理由会有不同。尤其是,涉及专利侵权投诉时,因涉及专利技术与产品的技术分析对比,需要专业的律师或专利代理人才能界定专利技术保护范围,在界定之后可以采取专利无效或现有技术、现有设计抗辩。在专利侵权或投诉中,提出专利无效是不错的选择,如在华为诉三星专利侵权纠纷案中,三星就曾一度对华为专利提起专利无效宣告。

被投诉企业,如无法对侵权产品来源进行合理说明的,可以通过主动撤回侵权产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等方法,争取留个好印象,以减少处罚。

最后,及时申请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在创建品牌或技术研发中,应提前做好知识产权布局工作,及时申请商标、专利、著作权保护。据相应网站显示,华为2018年10月专利授权数量271件,紧随其后的高通,授权量110件,腾讯位居第三名,授权量76件。大企业尚且如此,更何况我们中小企业。



三、展会中如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按照《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会展前举办方在会展期间必须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并邀请专利、商标、版权等行政执法部门参加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驻会知识产权保护部门的职责是:
依法接受和处理会展期间发生的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的案件;指导会展投诉机构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督促会展举办者落实会展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宣传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因此,在展会上遇到知识产权纠纷时,首先可以向驻会知识产权部门投诉。

另外,除了直接向驻会知识产权保护部门投诉外,还可以向本单位所在地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投诉。

投诉必须要递交投诉材料和证明材料,应当递交:
1、书面的投诉文件,至少要对侵权行为进行简单阐述,提出具体的投诉要求,提交证据,留下联系方式。
2、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权属证明,根据知识产权的类型不同,应提交如下不同的权属证明文件:
(1)、涉及专利权人,应当提交专利证书、专利公告文本、专利权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专利法律状态证明、被投诉的参展者及参展展位号;
(2)、涉及商标的,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商标权利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被投诉的参展商及参展展位号;
(3)、涉及著作权的,应当提交著作权登记证书或相关证明、著作权人身份证明。
3、递交涉嫌侵权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权证明。
4、递交其他资料,包括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委托代理人投诉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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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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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团建 | “翻滚吧”雷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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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缓解高强度的紧张工作状态,增进大家彼此的信任协作与配合,让大家亲近大自然,放松身心,陶冶情操。

10月30日,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全体人员,前往北京红螺湖鸟岛景区进行了一次团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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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建除了下馆子、看电影

还有没有趣味性和挑战性更强的呢

伴随着阳光和秋风

在风和日丽的十月下旬

雷石全体人员开始了为期一天的户外休闲团建活动

在红螺湖鸟岛

团队成员们共同收获了属于我们的小确幸

那么请跟随小雷的视角,咱们一探究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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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红螺湖鸟岛是以各种珍惜鸟类观赏为主要内容,鸟岛占陆地200亩,水面100亩,位于著名的红螺寺山脚下,三面近1000亩红螺湖水环绕,一面紧邻旅游铁路。岛上建有百米鸟类科普长廊、童趣乐园、垂钓料理区、捉鱼游戏区、游船及餐饮服务设施。红螺湖鸟岛是中外游人闹中取静的休闲岛、是广大青少年儿童学习鸟类知识的科普基地,它更为北京市民家庭营造出一片亲情绿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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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日上午9点,大家到达红螺湖鸟岛景区,从西北侧门口出发,进入景区入口,向拓展基地进发。沿途道路时而乱石铺阶,浑然天成。时而古木成林,杨树、柳树分割成一排排一行行,曲径通幽,风味别具。另有溪流清澈不断,时而为溪,时而为潭,时而为瀑,令人沉醉其中,流连忘返。面对这样的大自然美景,大家趁着明媚的阳光在溪间亲水戏水,舒适惬意。山间空气沁人心脾,大家一路走,一路欢歌笑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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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到达拓展基地后,首先进行的是“破冰起航”活动,所有同事在轻松愉快而又寓意深刻的游戏中被分为四个队,并且每队要选出队长、队秘、旗手,以此感受来自团队的力量,学会在团队中扮演有用的角色,让没有或缺乏工作经验的人迅速了解如何在团队中行动,并建立初步的职业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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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四个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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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队:雷鸟队  队长:吴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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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队:Rich队  队长:张杰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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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队:发际线队  队长:王鹏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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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队:岩石队  队长:崔应祥


四个队伍展示完队形及口号之后,都摩拳擦掌,迫不及待的想要开始后面的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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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第一场比赛就是“超音速”, 团队各有三个回合,按照一定规则,用最短的时间将扑克牌按从小到大的顺序给翻过来,先全部翻完的队伍获得胜利。

本次比赛每回合难度不断的升级,大家都很认真的参与了比赛,经过几轮激烈的比拼,最终二队“Rich”队获得第一回合胜利,一队“雷鸟”队获得第二和第三两回合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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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轮比赛考验大家的是:资源信息共享,主动沟通,合作实现双赢、团队如何达成共识,冲突管理,领导的产生、团队成功与个人成功的关系,在没有更好的方法之前,倾听他人的意见,服从统一指挥、计划对目标达成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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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在午饭过后,经过短暂的休息调整,开始下午的活动。

下午,在充满趣味的热身活动后,大家开始了第二项活动“蛟龙出海”,每队全体队员站成一横排,用专用布条将相邻队员的脚踝绑在一起,全体队员横向前行10米。先到达的队伍则获得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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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比赛考验的是每个队伍之间的团队合作意识,以及目标的一致性,步调一致是团队成员的责任和贡献。在激烈的比赛中,大家你追我赶、斗志昂扬、热火朝天、谁也不甘落后,最终一队“雷鸟”队再次获得胜利,以三冠王的成绩领先于其他队伍。


接下来到了团建当中,最需要配合及团队默契的活动,“挑战NO.1”,本活动是通过五个竞技类活动的组合,采用竞赛的方式,要求团队在最短的时间内连续完成。过程中通过练习以及团队对整个竞技过程的整体安排,来压缩团队内耗,提升整个团队的战斗力和竞争力。通过对整体任务分解并由适合的人在适当的时候去完成,即通过任务的分解和重组,来达到团队预期的结果。是一个参与性很强的活动,整个团队有机配合,整体和个体轮流参与。


比赛开始前,每队都积极的对这五个活动进行了练习,并派出适合每项活动的人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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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比赛开始,随着一声哨声,各组队员像离弦的箭一样,开启比赛的序幕,经过五项活动的激烈角逐。二队“Rich”队,以3分零7秒的优异成绩获得冠军。一场比赛下来,大家都累得气喘吁吁,但脸上仍然洋溢着骄傲和自豪的笑容,因为大家挑战了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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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团建最后的一场比赛是“七巧板”,这次大家被重新分为了7个小组,要求团队在未明确领导、明确任务、资源紧缺的情况下完成拼图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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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似简单的比赛,其实是本次团建最重要的游戏活动,需要集众人智慧,浓缩到一起!考验大家小组和小组之间的沟通,小组内部的沟通、团队协作、互助、领导的艺术、沟通技巧、有效沟通、信息分析能力、影响力、资源整合能力、团队决策P-D-C-A的工作方法如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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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影律师对此次团建进行了总结,她表示:希望通过此次团建,让大家更加团结,发现同事之间彼此的优点和缺点,并且把活动中的团结协助精神带到工作当中,一个团队离不开每一个人的贡献,希望大家共同努力,使律所更加壮大,更好的长远发展下去。陈影律师的发言,使大家更加深刻体会了此次团建的意义,现场掌声雷动,经久不息。

一天愉快的团建活动结束,大家带着几分疲惫,几分意犹未尽返程。通过此次团建活动,使大家缓解了工作压力,丰富了业余生活,增进了相互之间的感情,增强了律所的凝聚力,深切地感受到了雷石律所大家庭的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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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ally

繁忙的都市生活

习惯了只顾着低头向前

忘却前方会有山川、河流

会有你要达到的远方

在前进的路上,你的左右

也会有你惊喜的发现

请停一停赶路的脚步,环顾周边

总有你想要的

自然让我们拥有更多灵感

旅行让我们在路上携手同行

感知团队的执着与初心

未来,只争朝夕,不负韶华

2020,雷石与您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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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强制猥亵罪的认定是否以接触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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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1年,陈某在某交友论坛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诱骗19岁女生李某加其为好友。在一段时间的聊天之后,陈某得知李某曾与其男友发生性关系。

随后,陈某为满足自己的私欲,以向其父母和朋友揭露为由要挟李某将其裸照发给自己。不久之后,陈某又以李某裸照公布为要挟,迫使李某再次发送10张裸照,之后陈某陆续要求李某发送其不雅视频。李某均迫于压力一一照办。是年10月,当陈某再次威胁索要照片时,李某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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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陈某以揭露隐私为由向李某索取裸照的行为是否涉嫌强制猥亵罪?强制猥亵罪的认定是否以性接触为成立条件?

争议解读

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构成要件内容为: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

首先来说,该罪的行为主体并不限于男性,女性不仅可以成为本罪的教唆犯与帮助犯,亦可构成本罪的直接正犯、共同正犯。其次是强制猥亵罪的对象并无限制,女性强制猥亵男性的依然构成本罪,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杀害被害人后,侮辱尸体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本罪,应依据故意杀人罪与侮辱尸体罪数罪并罚。

其次,行为内容为强制猥亵。“猥亵”是一种具有质的规定的行为,系犯罪人对他人实施,具有性的意义,侵害他人性自主权的行为。该种行为的实施在理论上有以下几种划分:一是直接强制对他人实施猥亵行为;二是强迫他人对行为人或第三人实施猥亵行为;三是强迫他人自行实施猥亵行为;四是强迫他人观看猥亵行为。除实施的方式之外,实施地点也不限定于公开场合,即使在非公开场所,只有行为人和被害人在场的情况下,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亦构成犯罪。

再次,强制猥亵的行为具有相对性。比如男性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应认定为强奸罪,但是女性强行与男性发生关系的,成立强制猥亵罪,对于妇女强行与幼男发生关系的,则成立猥亵儿童罪。

最后,行为人需以暴力、胁迫或者使他人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的方式强制猥亵他人。笔者认为,本罪中的暴力胁迫手段应与强奸罪中规定的暴力胁迫手段做出一致性的解释。两罪的性质都是对他人性自主权的侵害;手段行为也均是以强制手段违背他人意志,迫使被害人屈从。因此,对于偷拍他人裸照以及不具有强制性的猥亵行为不宜认定为本罪,例如在公共场所露阴、公然性交等。

(二)责任形式为故意

也即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性自主权,但依然强行实施该行为。

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是否以行为人满足自己性欲或刺激的内心倾向为标准?对此,张明楷认为本罪的成立并不要求行为人具备上述的内心倾向。因为,即使行为人没有这种倾向的猥亵行为也一样严重侵犯了他人的性自主决定权。

因此,对于本罪责任形式上的认定完全可以从客观层面出发,继而界定是否为强制猥亵行为,进而区分出罪与非罪。

如果以行为人的内心倾向为标准,
一则是不当缩小或扩大处罚范围;
二则是其内心倾向的认定过于困难;
三是会导致本罪与侮辱罪的不平衡,有违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



律师观点

互联网的发达,使得强制猥亵的认定出现了新问题。对于本案,行为人以胁迫手段迫使他人发送裸照等行为的,笔者认为应当认定为强制猥亵罪。就传统意义上的“猥亵”而言,的确需要行为人与被害人在肢体上的接触,比如对他人的强行搂抱、亲吻等,可以说这种接触式的猥亵行为是我们最为常见的一种犯罪形式,但并不能据此认为不存在或不应存在其他形式的猥亵,也即是本案中涉及的非接触式的猥亵。

第一:“猥亵”的内容与形式具有变化性。之前认为可能触犯本法规定的行为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并不认为是犯罪,比如强行拉妇女的手、趁机拍女性双腿的行为,类似于上述的行为已经不可能属于强制猥亵应予以处罚的范畴。相反,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在微信上以某些事情为要挟要求被害人发其裸照的,尽管不具有接触特征,却应该认定为强制猥亵。

第二:性接触是一种学理解释,既然是一种学理解释且存在争议,就不能成为指引司法实践的唯一标准。司法人员在实践中就应该结合具体情形具体判断,综合全案因素对猥亵做出符合案件情形之下的判断。



综上,陈某客观上实施了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首先陈某利用他人隐私要挟,强行迫使李某发裸照给自己,行为的内容与李某的性自主权紧密相关,侵犯了李某的性羞耻心,最后,陈某威胁李某将其照片发至网络的行为已经对李某的内心造成了严重危害。陈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非接触性强制猥亵行为,应依法认定为强制猥亵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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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强制猥亵罪的认定是否以接触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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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破坏交通设施罪入罪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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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法条:

雷石普法|破坏交通设施罪入罪分析


《刑法》第116条: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19条:破坏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雷石普法|破坏交通设施罪入罪分析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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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6日3时,被告人杨某在沪昆线龙家寨铁路大桥上,故意将道渣石和桥上的水泥步行板放置在上行线路铁轨上,造成K834次列车在沪昆线撞上障碍物后停车。

成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出具安全分析意见书,载明:被告人杨某实施的摆障行为有可能造成列车脱轨、颠覆、毁坏的危险性而足以危及行车安全。



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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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于2017年12月6日实施的故意在铁路轨道上放置障碍物的行为,足以使运行中的列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因被告人杨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控、辩双方关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存在智力障碍,其对行后果的认知、判断不足的意见,经鉴定,被告人杨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综上,杨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律师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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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设施罪指的是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致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首先,该罪的行为对象是关涉公共安全的交通设施;

其次,行为人需实施破坏行为,包括使交通设施本身丧失应有性能的行为,比如拆卸铁轨、损坏交通标志、拔掉轨道枕木、熄灭灯塔的灯光、改变信号灯颜色等;

最后,破坏行为足以使得火车、汽车等发生颠覆、毁坏的危险,本罪是抽象危险犯,如果实际上造成了倾覆与毁坏事故的发生,则满足本罪法定刑升格的条件。

需要提请注意的是,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犯罪动机并不会影响本罪的成立。如果行为人出于盗窃的故意窃取交通设施关键部件足以造成倾覆与毁坏危险的,构成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定破坏交通设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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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合同审查应注意的问题

雷石普法|合同审查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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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查是律师最基本的工作之一,不论是诉讼律师还是非诉律师,对合同审查都不陌生,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一些经验和方法。

但律师的合同审查质量往往缺乏客观的评价标准,其效果在短期内也很难立刻显现。但合同是商业交易中最重要的交易文书,也是律师的重要业务,因此本文仅提供编者的一点心得体会,往以后和同行们进一步交流。



雷石普法|合同审查应注意的问题



一、合同审查要注意现状与理想的对比

首先,审查合同必须弄清背景和客户的目的。合同只不过是交易的载体,只要是交易,都会其特定背景和目的。合同审查的根本目的是帮助客户实现交易目的,防范可能的交易风险。要实现这一目的,就必须了解背景和交易目的,这样才能做到有的放矢。多数情况(尤其是日常业务合同),律师一看合同就能基本判断出合同的背景和目的。但我们也要记住,在现实社会之中,客户的交易目的是会不断变化的,并非可以想当然的。在背景和目的都不清楚的情况下进行合同审查,其效果和风险是可想而知的。毋庸讳言,现实中有很多人就是在对合同“背景和目的”不甚明了的情况下就审查起来了。发生这种状况通常有两种可能性:

其一,多数情况下,客户不主动说明交易背景和目的,不是因为故意不告知,而往往是因为大部分客户是非专业人士,他们不知道律师需要了解一些什么讯息。以我自己遇到的情况为例,经常有客户打电话或发邮件说,“方律师,我有一个合同,请帮忙审查一下”,然后就没有其他信息了。更有甚者,发邮件者连自己是谁都不披露,还要我去“猜”。遇到这种状况,如果律师不管三七二十一就埋头审查修改起来,不论对律师自己还是对客户,都是不负责任的表现。我的习惯做法是,在初步阅读了合同文本之后,再主动打电话或发邮件询问背景和交易目的,然后根据所了解的情况再做正式的审查修改。也只有这样,我才会对自己的工作感到放心。

其二,当然,也有一些时候你根本找不到人问清楚背景和目的(主要是那些内部管理混乱的客户),或者是客户有意不说清楚(这种情况很少),但合同又不得不审。遇到这样的情况,只能按照通常的理解去审查。为了防范可能的风险,律师必须要提醒客户,“由于我们不清楚合同背景和目的,我们仅是按照我们的理解、经验和通常做法对合同进行审查、修改,如果贵方有特殊要求的,请及时联系我们”。这样做既是对客户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



二、合同修改时要注意调查权利义务边界

依据《合同法》第12条之规定,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的条款有: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即合同内容一般包含四个层面信息:交易主体,交易内容,交易方式以及问题处理。

因合同内容、目的不同,合同条款也不尽相同,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因此一般在审查时,我们首先可以从以上四个层面对合同进行粗略审查;然后,结合合同交易目的、流程、背景,我方关注的主要内容,标的物的特点,标的物的相关技术问题,交易的相关履行细节,核心权利义务关系,重点防范的问题以及争议的解决方式,对条款进行细化审查;最后,依据条款约定,进行逻辑推演,从合同条款看能否达到我方交易目的,进行最后盘查,把控风险,查缺补漏。



三、合同起草时应注意交易的商务及法律安排

对于律师来说更懂的是法律问题,而更不懂的是“业务问题”,即商务上的问题。因此,我们必须要有办法来解决“不懂业务”的难题。但在说具体方法之前,有必要谈谈如何看待合同中的“商务条款”和“法律条款”的问题。不少律师有这样的错误观念,认为只要涉及到具体交易事项的条款,都属于商务条款,进而认为那是客户的事情,不是律师的事情。应该说,对于客户而言,合同就是一个整体,并不会去区分“商务条款”和“法律条款”。实际上,大多时候也难以区分何为“商务条款”,何为“法律条款”。

举个例子,在股权转让合同中,股权转让的价格定价多少,那的确是客户的事情,但这个价格是如何构成的,以及付款的制约条件等等,则律师必须是要清楚的。编者认为,只有把握住交易的关键节点,而不是仅关注所谓的“法律条款”,律师才能够真正地为客户做好风险防范工作,也只有这样的服务才是客户所需要的。审审所谓的“法律条款”或是修改一下错别字,那基本是秘书的工作,难以体现律师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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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聊一聊商标撤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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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很多人在商标注册成功后,就以为万事大吉,没想到突然收到被撤销的官文,弄的好多企业老板一头雾水,不知所以!其中牵扯到的是商标注册中“连续三年未使用”的问题,这就是传说中的商标“撤三”。



雷石普法|聊一聊商标撤三



近日,商评委网站中公示了第4650482号“迅雷XUNLEI”商标撤销复审案例。基本案情如下:

第4650482号“迅雷XUNLE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由龚侨(即本案被申请人)于2005年5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7类电焊枪(机器)、气动焊接烙铁、刀具(机器零件)等商品上,2008年2月28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18年2月27日。

2014年12月3日,王敏(即本案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电焊枪(机器)、气动焊接烙铁、刀具(机器零件)三项商品上的注册。2015年7月22日,商标局做出商标撤三字【2015】第Y005547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1年12月3日至2014年12月2日期间在电焊枪(机器)、气动焊接烙铁、刀具(机器零件)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不予撤销。



申请人不服,于2015年8月24日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称: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是否进行实际使用进行了详细的市场调查,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在电焊枪(机器)、气动焊接烙铁、刀具(机器零件)商品上进行了使用。且被申请人所提供的全部证据均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上述三项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故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对此,被申请人答辩称:被申请人在2011年12月3日至2014年12月2日期间内公开、真实、有效地使用了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从被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销售清单、销售合同及销售发票等证据可知,被申请人是义乌乔尔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2012年、2013年,该公司曾将冠以复审商标的焊枪、电焊枪、气烙铁、气动焊枪、电烙铁商品售予胡春柳、杭州德润进出口有限公司。

故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其在2011年12月3日至2014年12月2日期间内在焊枪、电焊枪、气烙铁、气动焊枪、电烙铁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故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撤销制度的意义在于清理闲置商标,督促商标权人积极使用商标。该使用行为应当是真实的、持续的、投入到市场流通领域的行为。商标权人自行使用、许可他人使用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的使用,均可认定属于实际使用的行为。

在现实中,商标成功注册之后,商标持有人应该合理的运营商标,有效地将商标利用起来。不管对商标是否有规划,只要在三年当中使用了该商标,别人就没有机会进行商标撤三。同时我们应该将使用商标的证据保留起来,以提防他人申请撤销。



企业一旦发生商标撤三案件,以下几种材料是比较常见的商标使用证据:

1、发票:
发票作为经济交往中基本的商事凭证,是记录经营活动的一种书面证明,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因此,真实有效的商品销售发票或服务提供发票可以有力地证明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商标注册人应该规范发票的开具和保管,在填写商品、服务名称的同时认真填写商标名称,为商标的使用留下有力的证据。另外,相对于以手工方式开具的发票,由税控装置打印的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其管理和使用更加严格和规范,因而更具有证明力。

2、合同(或协议):
合同、协议是经济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重要凭证和依据,因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有效证据。在订立合同、签订协议时一定要明确标注商标,最好能写上注册商标的名称和注册号,为商标的使用留下有效的证据。

3、广告物品:
广告包括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各种媒体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广告。广告是企业宣传其商标、商品、服务的一种重要方式,商标的标识多处于广告的显著位置,是一种很好的证据材料。但是一些广告发布方式,例如电视广告、户外广告等,由于不能提供广告发布的时间信息而难以作为直接证据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报纸、杂志、各种会议、博览会、商品交易会等的宣传广告由于能够很好地提供时间、商标标识等重要信息,是更为直接有力的证据。



其他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证据的材料还包括包装物、产品检查报告、商标印制证明材料、产品说明书、产品报关单等。但是所有上述单一的材料都未必能够充分证明一个商标的使用情况,因此往往需要有多种证据材料相互印证,相互关联,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条,才能充分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因此商标注册人在进行答辩时应尽可能多的提供各种证据材料,以保证证据的充分、有效。

商标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在日常经营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无论您是公司企业或者个体个人,一定要在商标使用之前委托拉沃专业人员对您的商标进行一个详细的检索查询,如果您意向商标出现了“拦路虎”,我们可以本着闲置商标会造成有限商标资源的浪费的原则转战“商标撤三”,为您的商标争取最大化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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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聊一聊商标撤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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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从一起案件看职务侵占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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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张某通过与国有储运公司签订临时劳务合同,担任储运公司的海关验货场门卫,当班时负责验货场内货柜及物资安全,凭司机所持的缴费卡放行车辆,晚上还代业务员、核算员对进出场车辆进行打卡、收费。1999年4月29日,五矿公司将欲出口的6个集装箱货柜运入海关验货场等待检验。

是日,正值被告人张某当班。张某即按与黄某的约定,通知黄某联系拖车前来行窃。当日下午7时许,黄某带着联系好的拖车前往海关验货场,在张某的配合下,将场中3个集装箱货柜(内装1860箱涤纶丝)连同3个车架(总价值659878元)偷运出验货场,并利用其窃取的厦门象屿胜狮货柜公司货物出场单,将货柜运出保税区大门,连夜运往龙海市港尾镇准备销赃。黄某走后,张某到保税区门岗室,乘值班经警不备,将上述3个货柜的货物出场单及货物出区登记表偷出销毁。截至起诉日,尚有价值76715元的287箱涤纶丝无法追回。



雷石普法|从一起案件看职务侵占罪的认定



法院观点

储运公司在承包经营海关验货场后,对进入验货场的货物负有保管责任。因此,货物在受储运公司保管期间,视同储运公司所有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由于储运公司是两家国有公司投资设立的股份公司,该公司保管的财产虽可列为经手管理的国有财产,但被告人张某只是该公司雇佣的工作人员,从事的只是看管验货场的劳务工作,其身份是一般工勤人员,对场内货物不具有管理权利,既不属于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不属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因此不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故起诉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是定性不当,应当纠正。

从本案实际情况看,海关验货场的工作――入场登记、开柜、装卸、核对放行,只是一般性劳务,不具有管理的性质;被告人张珍贵只是门卫,工作更不具有管理的性质,其身份与刑法所指的“委托管理”不相符,不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因此,两被告人共同窃取五矿公司财产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律师总结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首先,本罪的行为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而对于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共财物的,应认定为贪污罪;

其次,职务侵占罪的行为内容是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的行为。这里的主管、管理经营不能做过于宽泛的理解,并非是普通意义上的经手,而是具备一定支配权、控制权。或者说,利用自己职务上所具有的自我决定或者处分单位财物的行为,而不是简单的利用工作机会,还有就是这里的侵占不一定是自己侵占,包括使第三者所有。

最后,本单位财物既包括现存的财物也包括确定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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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从一起案件看职务侵占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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