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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一审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判决:
律师观点
根据《合同法》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签字或盖章是选择关系,或者签字,或者盖章,或者签字并且盖章的,该三种情况下对于合同是否成立的意义是相同的。但是具体签订合同时,签订合同的双方可以根据情况进行约定,可以约定“该合同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或者”本合同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但是合同中一旦约定“本合同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那么二者系并列关系,只有当二者条件同时成就时该合同才生效。故签订合同时,须关注合同的生效要件,避免合同签订却不生效的情形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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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合同签订中的盖章和法人签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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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背景:
2019年1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城镇小区没有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划但建设不到位的,要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已建成的小区配套幼儿园未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通知》针对上述各项问题的整改任务提出了明确的时间表。
今年初很多幼儿园都接到了普惠的通知,国家的政策是为了解决老百姓的实际问题,是希望学前儿童有园可入、入园费用老百姓能够负担,老百姓自然也是喜笑颜开、拍手叫好。
但很多幼儿园因为建设不达标需要整改,后续整改装修就是一个问题,装修的用料,装修的时间也是问题。很多幼儿园为了赶进度,刚装修完就直接开学。政策施行的过程却离不开相关部门的监督,单依靠幼儿园内部的管理肯定是不够的。
笔者最近也在网上看到了很多幼儿园装修致幼儿患病的新闻,下面分享一则案例。
二、案例分享:
黄某、济宁市机关幼儿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鲁08民终5302号】
2014年9月黄某进入济宁市机关幼儿园就读,2015年8月暑假期间,济宁市机关幼儿园对教室、门窗、走廊等园区建筑和设施进行大范围装修,导致教室内甲醛、苯含量等严重超标并散发出刺鼻气味,开学后,包括黄某在内的多名学生出现咳嗽、发烧等症状。后经医院诊断,因甲醛、苯等外界因素影响,黄某被确诊为××,济宁市机关幼儿园先后多次到河北燕达医院治疗,花费巨额费用,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济宁市机关幼儿园的装修行为导致教室内苯含量超标,苯是导致黄某患××的直接原因,济宁市机关幼儿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济宁市机关幼儿园装修完工时虽然进行了环保监测,出具了检测报告,但该报告只是对室内空气中的甲醛含量进行了监测,对于能够直接导致黄某××的苯含量未进行监测。根据一审鉴定报告显示,××的重要诱因。济宁市机关幼儿园未对苯含量进行监测,室内污染气体有毒气体严重超标。
一审法院认为,济宁永正司鉴所(2018)临鉴字第171号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出具的鉴定意见程序合法,分析意见科学、客观,予以采信。原告主张由于被告装修导致教室、活动室因甲醛及有害气体超标等外界因素影响其得了××,证据不足,不予采信。但原告所在的教室及活动场所,被告对此进行了装修亦是事实。被告提供的检验报告中仅对甲醛的浓度进行了检测,未涉及到对苯类等其它有害物的检测情况。原告于2016年5月确诊为××,鉴定结论中有××前不排除有接触或吸入含有超标甲醛、××有害气体的可能性”的描述,鉴于以上因素,从公平原则出发,被告一次性补偿给原告100000元较为妥当。综上所述,原告主张被告由于侵权过错赔偿其医疗费用667542.34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从公平原则出发,被告一次性补偿给原告100000元。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主要观点是:济宁永正司法鉴定所针对黄某患××与济宁市机关幼儿园的装修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作出鉴定意见,结论为:济宁市机关幼儿园装修行为与黄某患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无法得出明确意见;但患儿在发病前不排除有接触或吸入含有超标甲醛、××有害气体的可能性。根据该鉴定结论,无法认定黄某患××的损害后果是由济宁市机关幼儿园的装修行为造成的,故黄某上诉主张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无有效证据证明,故对黄某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济宁市机关幼儿园在2015年8月暑期进行装修,虽然2015年9月11日机关幼儿园室内空气抽样检验报告显示空气中的游离甲醛浓度符合标准要求,但抽样检验未涉及其他有害物的检测,且根据一审证人证言的内容,也能够认定装修后教室里确实有刺鼻气味的事实,根据常识,儿童长期在该环境内确实不利于儿童的生长发育。故虽然鉴定结论对于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没有得出明确意见,但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济宁市机关幼儿园应当对黄某予以适当补偿,一审法院酌情确定10万元,数额适当。济宁市机关幼儿园上诉主张不应承担责任,不予支持。
律师意见
此类的纠纷产生时,毫无疑问需要鉴定,可是从幼儿入园发病至治愈或者家长开始维权,时间非常长久,装修刚完成时大量的甲醛、苯等致癌物经过一到两年的挥发很可能已经达到国家的检测标准,所以鉴定机构根据鉴定时的现实情况是无法得出非常明确的意见的,而法院的判决是以鉴定结果为依据,一般根据公平原则要求幼儿园给与当事人一定的补偿,但是对于当事人高昂的治疗费用来说补偿款一般都是杯水车薪。所以笔者建议如果发现类似问题,当事人及时向相关监管的教育部门来投诉。或者可以组织其他家长进行相关检测,或者对幼儿园的检测进行现场派员监督,检测达标后再让幼儿入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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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幼儿园装修导致幼儿患病是否承担责任?
雷石普法
张某是一家货运公司雇佣的司机,老板未和他签订劳动合同,每个月以现金的形式发放工资,后张某在运送货物的过程中发生车祸,与前方车辆追尾,并且张某在此次事故中全责。
而张某因为无法确认与货运公司成立劳动关系,而没能认定为工伤。
一、张某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能否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下发通知《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在无书面合同或无有效书面合同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时,我们可以依据上述通知的具体规定来确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需存在雇佣劳动的事实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合法地位,确认了劳动关系不依赖书面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扩大了劳动保护范围,对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雇主有了更大的约束,更多的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事故发生后搜集以下证据,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二、张某与单位之间被确认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后,如何主张工伤赔偿?
第60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劳动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第17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行政保险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社会保险法》
第41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也不会为职工交纳工伤保险,所以在用人单位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交纳工伤保险时,职工需有意识去收集可以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以备不时之需。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多会用职工不懂法律以及担心失去工作等心理,拖延工伤申请以及承诺私下解决的方式来少赔甚至不赔偿。
作为职工需加强对自身利益的保护,入职后要主动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收集双方形成事实关系的有利证据。
作为用人单位,也要在职工入职第一时间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等,防止在员工入职后,未交纳社会保险前,员工发生工伤事故,而给公司带来巨大的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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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个人业务法律服务专线):雷石普法|未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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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清算:
公司清算的种类
1、正常清算和破产清算
2、任意清算和法定清算
3、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
4、自愿清算和强制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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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离婚案件中的冷暴力
雷石普法
讲座伊始,崔应祥对人民调解制度的概述以及人民调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进行了详细介绍,为后续讲解内容做铺垫。随后,赵森杰围绕婚姻家事领域案件中的离婚纠纷、抚养权及探望权纠纷、赡养费纠纷、继承纠纷、等调解案件进行分享与解读,在讲解过程中赵森杰与崔应祥结合具体生动的案例,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深入浅出地讲解了参会者日常生活中可能遇到的婚姻家事方面的法律问题,并通过提问的方式与参会者互动,现场讨论热烈,学习氛围浓厚。整场宣讲主题鲜明,既有详细的理论阐释,又有精彩的旁征博引,整场讲座深入浅出,参会人员认真聆听,受益匪浅。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影律师主编的《掘金新三板之股权兵法》书籍
此次讲座宣传活动的形式多样,内容丰富。雷石律所工作人员精心准备了有奖答题环节,通过分组答题,为参与者发放由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影律师主编的《掘金新三板之股权兵法》书籍,书籍涉及“股东出资与股权的法律问题以及解决方案”,“新三板企业挂牌的核心法律法规”等方面内容,现场街道社区工作者参与热情极高,争先抢答。
在讲座现场,朝阳区乡政府工作者根据自身遇到的法律纠纷进行现场法律咨询,律所同仁专心致志的为街道社区工作者解答各类法律问题,大家对我所解答的问题和普法宣传书籍纷纷拍手称赞。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而法律的实施需要大家共同努力,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律意识和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本次普法讲座活动全民积极参与,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充分认可。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致力于将法律这一维权武器送到千家万户,在社会上树立法律维权的法治理念而不断努力!
最后,赵森杰、崔应祥表示希望通过此次的宣讲,可以进一步提高乡政府调解员对《婚姻法》的理解和认识,增强调解员的法律素养和依法维权能力,更好地解决百姓遇到的法律问题。此次活动最终取得了圆满成功,在活动现场掀起了公众学法守法用法维权的高潮,婚姻家事法精神的教育与宣传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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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严守合同是《民法典》最为基础的价值之一。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各方均具有严格的法律约束力。通过设置违约责任规则,明确合同各方违约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为切实解决现实中存在的合同纠纷提供了法律指引并有利于督促合同各方当事人严守合同。
在民法典实施后,如何运用《民法典》特别是其中的违约责任部分的新变化。本文通过阐明《民法典》中违约责任的新变化,结合实践已经存在或即将涌现的实际问题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一、违约方起诉终止合同的
二、违约方起诉终止合同的前提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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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一.案例分享
法院查明:
法院认为:
最终判定:
二、相关程序问题
三、法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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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一、预售合同中格式条款无效的认定
二、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
1、房屋与土地分开转让,合同无效
2、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
3.、商品房预售违法,合同无效
4、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
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6、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7、房屋买卖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8、买卖权属有争议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9、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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