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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他人商标失效后,我能不能再次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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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独居人士的增加,养宠物已经成为一种潮流。小到养仓鼠,大到养猫和大型犬种,各种宠物五花八门,截止到目前,全国宠物猫狗数量已经高达8000多万只。这些宠物确实极大地丰富了人们的生活,但与此同时,也引起了不少问题。
1、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
2、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侵权责任
3、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的致害责任
4、遗弃、逃逸动物的致害责任
饲养动物是个人的权利与自由,但前提是合规饲养、合理约束。
《民法典》在饲养动物方面凸显了责任导向。这些规定在实施后将在很大程度上对文明饲养动物起到规范性作用,进一步督促饲养人和管理人注重自身责任。
希望在《民法典》的法律制约下,规范、文明养宠能够真正成为民众的自觉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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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的证据能否直接在民事审判中适用,是刑民交叉案件中关键的程序问题。
此类案件中,法院是否采信刑事证据往往是案件的的质证要点,但法院的判决并不一致。
就此问题,本文以刑事证据中的笔录为出发点结合案件进行剖析。
一、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西五路证券营业部与中国农业银行西安昆明路支行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233号
二、孙卫与南通百川面粉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5年第7期(总第225期)
三、广州市商业银行越秀支行与中国农业银行岳阳市云溪支行、广州名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珠海协利租赁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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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个人业务法律服务专线):雷石普法|刑事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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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的原因众多,比如为规避限购令或为了规避贷款障碍等,或者为了隐藏本人真实的财产信息以及其他原因。
因为理论界对其规范较少,导致在法院的判决中存在较多的争议。借名买房的风险也由此而来,比如借以规避政策规定而借名买房的,名义产权人反悔的,实际出资购房人很可能无法取得房屋产权,尤其是在案涉房产已经为第三人取得;
其次,名义产权人去世,继承人不了解借名买房之事,不承认借名之事,或主张实际出资人为出借人,名义产权人和实际出资人为借贷关系;
再次,第三人对名义产权人转移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提出异议的。比如在婚姻关系中,名义权利人作为婚姻关系的一方,另一方对所有权转让提出异议、要求确认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
最后,名义产权人转让或该房产被法院强制执行的。因此,在借名买房中一定要尽力规避此类风险,现经检索梳理,就法院审判工作中的判决观点归纳如下:
观点一:借名买房合同系双方签署的合同,合同依法成立对双方均有约束力(2011)民申字第261号
观点二:不具备购房资格者借名买房,之后请求办理过户手续的,法院不予支持(2015)新民申字第1879号
观点三:借名买房协议仅具有内部约束力,不得对抗第三人(2016)粤行申984号
观点四:因借名买房需承担被法院强制执行的风险时,不能因此否定其对案涉房屋享有的财产权利(2018)辽民终211号
观点五:亲属间的借名买房协议,实际出资人可依据资金往来记录、购房票据、实际使用控制情况综合判定(2017)京民申4182号
观点六:虽无直接证据证明实际出资人系真实购房人,但间接证据若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应当认定其系房屋产权人(2016)津民申17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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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个人业务法律服务专线):雷石普法|“借名买房”的裁判规则及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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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性质不同
劳动监察是劳动争议的行政处罚程序,劳动监察有行政处罚权,但不能组织双方调解;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的司法处理程序,没有行政处罚权,但可以组织双方调解。
二、处理对象不同
劳动监察处理的是用人单位、职业介绍机构,不处理劳动者;劳动仲裁追究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的法律责任,而且一般限于民事责任(经济责任)。
三、受案范围不同
劳动监察必须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侧重于用人单位对职工这一整体的劳动法权益侵害的保护。
劳动仲裁: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监察针对的是用人单位对职工这一整体的劳动法权益侵害的保护,劳动仲裁则是侧重于用人单位和个别劳动者具体劳动争议的处理。
四、受理案件时限不同
劳动监察的受理时效是二年(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五、证据收集方式不同
劳动仲裁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除法定情形外不主动依职权收集证据;
劳动监察不仅要求当事人举证,而且可以主动依职权收集证据。
六、申诉途径不同
劳动监察可以以投诉举报的方式进行申诉,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要明确。
劳动仲裁须争议当事人亲自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
七、处理程序不同
劳动监察机构通过日常巡查、举报投诉、专项检查等形式发现违法行为,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予以处罚,体现的是强制原则,如果用人单位违法,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情况下,不允许通过劳动者放弃权利,免于追究法律责任。
劳动仲裁机构依当事人的请求而实施仲裁,既不诉不理,劳动仲裁适用调解程序,劳动仲裁的程序集中体现了自愿原则,如提请仲裁的自愿,处分权利的自愿等。
八、后果不同
劳动监察程序中,当事人不服劳动监察处理决定则可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劳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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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劳动监察与劳动仲裁维权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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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实践中,基于隐私、成本、关联交易等各种因素的考虑,股权代持行为较为常见,由此引发的纠纷也逐渐高发。
一、
股权代持关系的成立
二、
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认定,主要从主体、行业性质等各方面考察是否存在瑕疵
三、
股权代持关系无法维系的,权益如何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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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网络侵权起诉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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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2003年10月29日,王顺喜与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张杨路证券营业部签订投资协议一份,约定:王顺喜在银河证券上海营业部存入资金人民币380万元,期限两年,年利率百分之九;此后陆续至 2004年8月3日,双方多次签订投资协议,王顺喜向银河证券上海营业部共计存入人民币4827万元。
王学旺与王顺喜系父子关系,为解决协议项下资金返还问题,2007年10月24日,王顺喜向王学旺出具委托书,委托王学旺办理其与银河投资公司签署《业务处理协议》。
2007年11月6日,王学旺以王顺喜代理人的身份与银河投资公司签订《业务处理协议》一份,该协议主要约定:
第一条业务确认
1.原协议约定的委托资产本金金额合计为4827万元,包括利息和滞纳金等;
2.本协议签订前,银河投资公司已向王顺喜支付收益581.37万元;
3.扣除已付收益,为终止原协议和委托资产管理业务项下的权利和义务,银河证券上海营业部应向王顺喜支付资金4245.63万元。
第二条业务处理
1.银河证券上海营业部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八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王顺喜支付全部应付资金4245.63万元;
2.本协议生效并如期全部履行后,本协议双方与原协议相关的权利义务终止,银河证券上海营业部不再向王顺喜承担除返还应付资金以外的任何其他义务,王顺喜亦不再要求银河证券上海营业部向其承担任何其他责任。
王顺喜认为,《业务处理协议》在性质上是原借款总额为4827万元的四份《投资协议》的补充协议,主要内容是在已经超过还款期限的四份《投资协议》基础上,对还款条件作了适当的变更和限制约定,该《业务处理协议》是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其设定了限期支付欠款条件,银河投资公司应当支付4245.63万元欠款,且应在该协议确定的签署之日起八个工作日内支付,如果没有足额支付4245.63万元或者没有在该确定的八个工作日内支付,则该协议失效,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仍按照原四份《投资协议》约定执行。
王顺喜收到银河投资公司支付4245.63万元的时间是2007年11月20日,而按约定自2007年11月6日起算八个工作日的最后一日为2007年11月16日,银河投资公司付款已经超过了约定期限,《业务处理协议》所附解除条件成就,该协议即为失效,王顺喜有权按原协议要求银河投资公司履行义务。
争议焦点
高院观点
最高院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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