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子公司擅用母公司注册商标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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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被告人凌某系被告江苏某饲料公司总经理,该公司系深圳某饲料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被告人凌某于2011年1月至2014年8月间,在未经深圳某饲料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以江苏某饲料公司的名义向他人订购印有深圳某饲料公司某注册商标的包装袋10068个,并指示公司员工使用该包装袋灌装江苏某饲料公司自行生产的猪饲料,并以1.2万元/吨的价格对外销售106吨。


雷石普法|子公司擅用母公司注册商标如何处理?


被告人凌某、被告江苏某饲料公司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母子公司关系不能成为子公司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阻却事由,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
从法律地位上看,母公司和子公司是彼此独立的法人主体。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以创设子公司,子公司享有法人人格,依照法律规定独立承担其民事责任。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关系,犹如母亲与子女的关系,在法律上各自享有独立的法人人格。

这种关系不同于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仅仅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犹如胎儿尚在母亲腹中,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内容主要体现在:
一是法律上的平等性,母公司和子公司均是独立的个体,彼此不具有替代性;
二是组织机构的独立性,母公司和子公司都具有自己的营业机构,互不隶属,各自营业;
三是财产的独立性,母公司和子公司各自承担盈亏,以自身所有财产对外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其次,
在生产经营方面,母公司和子公司可以存在竞争关系。由于母公司通常在子公司中占股超过50%甚至达到100%,因此,子公司的经营状况影响着母公司的经济效益,子公司在其生产经营决策、资金调度等许多重要事项上,都会受到母公司的控制,二者主要是合作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二者不存在竞争关系。

在市场经济中,由于很多母子公司经营性质相同甚至同处一个产业,原本就是竞争对手,因此,母公司为了垄断自身利益,甚至会不允许自己的子公司参与母公司所在行业的竞争,包括不允许子公司使用母公司的注册商标,除非经过母公司的授权。

因此,子公司并不能够当然取得和擅自使用母公司的注册商标,否则即是侵犯其他民事主体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

最后,
从法益角度分析,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危害性超出了母子公司内部事务的范畴,危害了社会利益。

我国刑法第213条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即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该罪名隶属于刑法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从立法精神来看,设立该罪名所要保护的法益不仅仅是商标权,更在于市场经济秩序。

本案中,被告人凌某、被告江苏某饲料公司在未经深圳某饲料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包装袋上使用某注册商标,生产假冒的某牌猪饲料并销售牟利。

这种“搭便车”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深圳某饲料公司的商标权,同时也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刑事惩罚的必要性,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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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违约金如何约定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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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制度是合同法中保障履行合同义务的一项重要制度。

在我国现行《合同法》和即将实施的《民法典》中,都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

那么如何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呢?

接下来由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民商事律师进行解析。


雷石普法|违约金如何约定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违约金是根据合同双方的意愿,事先进行约定,当违约行为发生时,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一定金钱。

违约金制度的主要功能在于对可能存在的违约行为提供一种威慑,确保合同双方如约履行合同义务。

那么违约金责任什么时候产生呢?

违约金责任产生主要有两个条件:
1、合同双方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
2、至少其中一方发生了合同约定中的违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对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违约金的数额并不是完全按照约定去履行的。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人民法院在判断违约金是否达到过高时,应当以守约方实际损失为基础进行判断,同时也要兼顾双方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违约方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依据公平原则予以认定。

一般违约金的金额不超过守约方实际损失的30%。当违约金数额过高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请求对违约金的数额进行调整,也可以通过反诉的方式提出请求。

不论是增加违约金还是减少违约金,提出请求时,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小于或明显大于合同所约定的违约金数额。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对于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并不是直接认定的,还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违约金数额进行规范。

如果遇到合同违约相关法律问题,聘请一位专业的民商事律师进行代理才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有效方式。更多民商事法律问题,欢迎到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或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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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民法典》实施后,婚内出轨的后果

雷石普法|《民法典》实施后,婚内出轨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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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由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4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并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这是我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和,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而在此次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婚姻家庭篇对现行婚姻法进行了许多调整,其中对于夫妻中乙方婚内出轨导致的结果作出了最新规定。

下面就由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民商事诉讼律师对最新规定进行解析。


雷石普法|《民法典》实施后,婚内出轨的后果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中,对于婚内出轨问题导致离婚的,为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无过错方可以主张两点权益:

第一,诉讼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照顾无过错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相对于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对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在人民法院判决时增加了一条参考标准,即照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过错方的原则。

这一新增规定不仅是社会道德明确至法律规定范畴的重大变革,也是对社会伦理道德进一步的保护。

《民法典》这一新规意味着如果夫妻双方均有过错,则新增条款不会触发,而如果一方有过错而另一方无过错,那么在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无过错方可以主张多分财产。

据此,出轨行为将成为财产分割比例减少的法定事由。

第二,有其他重大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相对于现行婚姻法规定,《民法典》新增了“(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作为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这就意味着即使没有证据能够证明相对反确有重婚、与他人同居,但有证据能够能明对方有出轨行为的,主张损害赔偿也有法律依据了。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与事实,是对我国现有民事法律规定的一次重大变革,方方面面、细枝末节的变更不计其数。

所以如果遇到民商事法律纠纷,聘请一位专业的民商事诉讼律师才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有效方式。更多民商事法律问题,欢迎到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进行相关咨询及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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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民法典》实施后,婚内出轨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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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并非国家包办一切

雷石普法|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并非国家包办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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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男子在冬天外出遛狗时,因河面结冰,便走上永定河一处大坝的消力池内的冰面,不慎落水溺亡。

其家属将北京市水务局、丰台区水务局、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丰台区永定河管理所起诉至法院,索赔62万元。

经审理,北京丰台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其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雷石普法|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并非国家包办一切


死者家属诉称,事发河道无人监管,且无明显警示标志,被告未能认真履行职责,对大坝下存水疏于采取安全措施,致使支某溺水而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实,原告是认为被告作为公共场所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提起赔偿请求。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相关诉讼中,要判断被告是否要承担责任,首先就要界定事发地点是否属于公共场所。在本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地点属于水利设施,而非对外开放的冰场,并非公共场所,况且河道本非正常的活动、通行场所,依据常识,无论是进入河道或进入冰面的行为,均容易发生危及人身的危险,这并不需要管理机关事先的警告或具备专业知识就可知晓。

基于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实上,这份判决向全社会传递出了良性导向信号: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并非国家包办一切。成年人应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不能把自己的安危寄托在国家相关机构无时无刻地提醒之下。户外活动应趋利避害,不随意进入非群众活动场所,是每一个公民应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

而另一方面,所有公共场所管理者也须通过该起案件得到警示,需要恪守管理职责,否则,不仅将使不特定的人遭受侵害,更将由自身承担责任。

人们通常理解的公共场所主要指商场、银行、车站、公园等人流量较大的场所,其实在实践中,所有具备公共性、管理性或服务性的场所都可能被认定为公共场所,比如饭店、天文馆等,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这些场所的经营管理人都有可能成为被告。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案件通常分为四种:
1、设施设备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如电梯、旋转门、自动门等危险性设备致人受伤。
2、服务管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如在人多拥挤的场合未采取防范措施致人受伤。
3、防范制止第三人侵权行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如在受害人与小偷扭打时安保人员未予以及时制止,致人受伤。
4、未尽到提示义务类,如对于刚清洁后的地板,未标注小心地滑。

对于公共场所管理人而言,尤其是对青少年开放机构的管理人,需要提高具有危险性设施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力度,加强公共场所的危险性设施巡查及安全提示工作,定期派专人对场所内各项设施进行安全检查,还须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意识,维护好场所秩序,避免因为人流过多、发生拥挤、踩踏事件导致伤害事件发生。

其实,即便是在公共场所,进入者自身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在一些案件中,不少受伤群众也因自身过错,按比例承担了一定的责任。

因此,对于普通群众而言,进入公共场所后,靠近或使用危险性设备时,也须保持警惕。事故发生后,还须避免情绪过于激动,冷静处理事故,一方面向公共场所管理人以及医疗机构求救,争取在第一时间获得救助,另一方面,还应注重保存好现场照片、视频资料、就医票据,为今后纠纷解决留取证据。只有管理者和普通群众共同承担起自身义务,类似悲剧才能更少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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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异性收养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雷石普法|异性收养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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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曾经在社交网络掀起轩然大波的鲍某明“收养”事件终于落下帷幕。

2020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督导组通报了鲍某某涉嫌性侵韩某某案的调查情况。

经全面深入的调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鲍某某的行为构成性侵犯罪。

其实在这次事件中,最大的争议就存在于鲍某某与韩某某之间的“收养”关系。

收养是一种法律上拟制血亲的关系,收养制度也是我国一项非常重要的婚姻家庭制度。

下面就由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大家讲解异性收养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雷石普法|异性收养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我国现行《收养法》中,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这一法律条文中所规定的是成为收养人需要具备的基础条件。

《收养法》第九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这里规定的“四十周岁以上”,是包含四十周岁的,也就是说男性收养人与女性被收养人之间,至少要有四十周岁的年龄差距,主要是对女性权利的保护。

而在2021年1月1日即将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这两条法律规定均有所改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这条法律规定中首先修改的就是增加了有且只有一名子女的收养人也具备了收养条件;

其次收养人除了抚养和教育能力考查之外,也要考查对被收养人的保护能力;

最后,新增一项“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作为条件,从保护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环境以及被收养人权益的角度出发,不止是犯罪记录将被拒之门外,类似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的记录也将在法律上认定为不具有收养人资格。

这一新增法律规定从源头上对收养人的条件进行严格管理,对维护被收养人权益以及净化社会环境具有重大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这与现行法律的区别在于,将男性收养人与女性被收养人之间的异性收养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扩大到了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异性收养应当差距四十周岁以上。该条款不再仅限制男性被收养人,同样将限制女性收养人与男性被收养人之前的年龄差。

收养,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性问题。在鲍某明事件中,网络平台发布“收养”信息与“被收养”信息的非法现状才是最大的漏洞。

收养的初衷是为了给被收养人一个健康、温馨的成长环境,坚持依法收养,不要让收养制度被不法分子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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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父母欠债能否执行其子女名下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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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多年来,徐某夫妇经营百货商店赚到一些钱。2009年7月,徐某夫妇商量买一辆大货车跑运输,但资金又不够,遂向10多年的好朋友康某借款20万元。

徐某夫妇出具了借据,载明2010年7月还清,逾期承担利息。逾期后,徐某夫妇将大货车出卖给他人。

康某多次催收借款,徐某夫妇均以经营车辆亏损为由,至2010年12月只归还了康某借款4.5万元,尚欠15.5万元及利息。

此后,康某再次催收均无效果。2011年3月,康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归还15.5万元借款及利息,法院支持了康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徐某夫妇归还康某借款15.5万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徐某夫妇未履行法定义务。经康某申请,法院启动执行程序。执行人员通过调查,未发现徐某夫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发现在县城其儿子徐某华名下有一处房产。

该房产系2010年5月徐某夫妇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徐某华名下,当时徐某华20岁,但徐某华仍在大学读书,完全由徐某夫妇供养,徐某华无任何经济来源。


雷石普法|父母欠债能否执行其子女名下的房产

【分歧】

本案徐某夫妇欠钱还钱天经地义,但徐某夫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只发现在县城其儿子徐某华名下有一处房产,那么法院对徐某华名下的房产能否执行?能否追加徐某华为被执行人呢?产生两种不同的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院执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的财产,登记在徐某华名下的房产即为徐某华(第三人)的个人财产,不是被执行人徐某夫妇的财产,因此不能执行,也不能追加徐某华为被执行人。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房产系徐某夫妇出资购买,且购买当时徐某华并无经济能力,虽然登记在徐某华名下,但仍属于家庭共同财产,而徐某夫妇所欠债务系家庭经营所欠债务,家庭债务由家庭财产偿还理所应当,因此,可以执行该房产,但需追加徐某华为被执行人之后才能执行,追加符合法律规定精神。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1、在司法实践中,发现将自己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情况较多,有些属于意图躲避执行,有些是真实赠与,有些是代持有产权等,实际权利人和名义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形较多,给执行工作带来困难。

但笔者认为,要从客观实际情况出发才能准确的适用法律,对于经查证属实依法可以执行的财产不必拘泥于登记名义。

2、根据物权法规定,物权登记具有公示公信作用,不动产登记即彰显权利,除非相反证据,登记权利人即推定实际权利人。所以对登记的权利人,没有证据证明属于他人,法院实在不宜认定为他人所有。

但是如果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登记机关登记错误等,则可以认定无效或撤销登记,从而恢复为可执行财产。

但笔者认为,有一类可以突破登记名义权利人的情况,就是无需登记依法即可认定为法定共同财产性质的情况,此类财产即使名义上登记为个人所有,也不影响其共有性质,例如夫妻对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家庭成员对登记在一方名义下的家庭财产等。

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徐某夫妇为躲避执行而转移登记,也没有不是赠与的证据,故不宜轻易否定其赠与关系,但是该房产属于徐某夫妇收入所购,徐某华依赖徐某夫妇供养,并无任何经济来源,故徐某华名下财产确认为家庭共同财产并无不当。

3、根据《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从上述规定来看,家庭财产用于经营的,经营收益用于家庭,则经营中相关的债务也应由家庭财产承担,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是民事主体自治原则的基本要求。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案中的债务系家庭经营所欠债务,理应由家庭财产来共同偿还,因此法院可以追加徐某华为被执行人,执行徐某华名下的该房产。但法院必须掌握充分的证据,就是既要有充分认定为共同债务的证据,也要有充分认定财产属于家庭财产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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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不可小觑的“药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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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醉驾属于一种违法行为,行为人不仅会受到行政处罚,也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与醉驾相似的还有一个词语——药驾。

6月2日,据浙江海宁市公安局通报,5月29日上午10时多,在海宁某医院工作的护士小沈开着自己的小汽车下班回家时,突然感觉头晕恶心,随时有车辆失控的危险。她坚持着把车驶向路边并停稳,然后报警求助。

原来,小沈开车前吃了止痛药,发生了副作用。警方提醒,有七类药品会对驾驶产生影响,这7大类药物分别是:抗组胺药物、抗抑郁药物、镇静催眠药、解热镇痛药、抗高血压和抗心绞痛类药物、降糖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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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药驾:

临床上服用后会影响驾车的药物多达十几类,多是用于治疗一些常见疾病的,其中最常见的是感冒药。由于这些药物中含有抑制中枢神经的成分,人在服用后会产生嗜睡、头晕、反应迟钝等不良反应,这些因素将严重影响驾驶人的驾车安全。使人的本能反射时间延长,协调能力下降,无法警觉地、灵活地控制油门、刹车等,从而导致危险的交通事故发生。

药驾与酒驾:

近些年,“药驾”的情况时有发生,其危害逐步被人们所认知。某种程度来说,“药驾”与“酒驾”构成安全隐患的原理几乎一致,都是降低了驾驶者的判断、反应与控制能力,服用一些药物的危害甚至高于饮酒。

当然,“药驾”与“酒驾”确实有本质的区别。

首先在主观恶性上就会有很大的不同,吃药是为了治病,并且很多人并不清楚“药驾”的危害,并没有把“药驾”和“酒驾”等同起来看待。

其次“药驾”的识别度要比“酒驾”低得多,隐蔽性更强,相比之下更难以进行识别,也没有方便快捷的办法进行检测。

可能影响安全驾驶的药品,世界卫生组织列出了七大类,并提出在服用这些药品后应禁止驾车,主要包括对神经系统有影响的催眠药物、有恶心呕吐反应或变态反应的药物、止痛类药物、兴奋剂、治疗癫痫的药物,以及抗高血压药物和降血糖药物等。而含有这些药物成分的药品很多,仅常见的感冒药就有十几种之多。

如此复杂繁多,别说是执法检查“药驾”困难,就连使用者本身也很难准确识别。事实上很多“药驾”的发生,都是无意识的结果。

尽管现有的药品管理中,对药品的副作用和禁忌有明确的规定,在药品说明书中也有相应的描述,如在说明书中注明“服用药物后不得驾驶机、车、船,从事高空作业、机械作业及操作精密仪器”等。

但总体来说,用药者普遍缺乏阅读药品说明书的习惯,且说明书往往文字很小不便阅读。人们的用药安全主要依赖于医生的医嘱,但医生往往不会嘱咐得那么详细。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该规定只强调了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尚未对其他很多可导致驾车意外的药物进行强制性限定。

目前没有相应的检测方法和检测标准来判定“药驾”,交通法规也没有对“药驾”行为进行界定,没有规定具体的处罚措施。所以,相对于“酒驾”、“毒驾”,对于“药驾”的监管还是一片空白。

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因此在这里有必要提醒大家:

1、如果你必须要开车,那么到医院看病时应主动表明自己是驾驶员的身份,要求医生尽量少开或避免开对驾驶产生不良影响的药物。

2、如果是自己到药店买药,最好也要咨询店里的执业医师,按其建议购药,不要自己随便买。

3、如果在服药期间开车出现异常情况,要尽快停止开车并立即就医或到医院请教医生,以免发生交通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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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公司承诺的“十三薪”究竟是什么

雷石普法|公司承诺的“十三薪”究竟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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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十三薪”?

通常是指工作期满一年后,可以领取第十三个月的工资。一般情况下,“13薪”就是年底双薪,每年第12个月时,用人单位多向员工发放一个月的薪水;还有个别公司,以12月为一轮,当员工工期满12个月时,发放13薪。

例如:月薪3000,当年底或者满12个月工期时,第十三个月发放工资时为:6000。

如果是年底发放13新的单位,按照 13薪工资 = 月薪/12*工作月份的公式进行计算。

例如:月薪3000,工作了3个月到年底,那么年底发放工资为:本月工资3000+ 3000/12*3 = 3750 元发放“13薪”是用人单位为了吸引人才时采取的一项有效措施。这是企业对员工的一种福利待遇。


雷石普法|公司承诺的“十三薪”究竟是什么


年底双薪和年终奖一样吗

从理论上来讲虽然两者都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都属于工资总额的范围,但是两者还是有明显区别的。新实施的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中,也把年终奖和年底双薪用不同的方法来纳税,可见这两者是不同的。

年终双薪就是固定发放的工资,实际上就是工资,它的发放数额是(本人一个月的工资)确定的,发放的时间和方式(年度最后一个月随12月份工资发放)也是确定的,不存在其他的发放方式和发放理由。

年底双薪已经脱离了奖金的性质,成为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和奖金有根本区别。奖金即奖励,是对员工的超额劳动和额外贡献的奖励。

奖金是对员工超额劳动的报酬,年终奖金是对员工全年劳动的超额劳动报酬,一般是在对员工全年工作进行考核的基础上,根据考核结果相应进行发放,其目的是对员工的全年工作进行考核。

年底双薪视为员工工资的一部分,属于劳动者的工资组成,不是额外奖金。年底双薪就是把劳动者每月收入的一部分,积攒下来放到年末来发。

年底双薪并不对员工全年的工作进行考核,而仅仅只是把员工一年当中最后一个月的薪水变成了双薪。

十三薪的放发方式


1、按比例拿双薪
有的企业在《员工手册》中规定:农历年底,公司将发给员工一个月的工资额作为奖金,奖金按比例计算,发给当年加入公司并于12月31日前通过试用期的员工。出勤率不良、表现不好或者有违纪行为的员工不能获得此奖金。

2、发双薪前离职不享受双薪
有的企业规定,员工要拿到年底双薪,必须符合几个条件:员工当年度必须在公司服务期满三个月;发放双薪当日必须仍在公司工作;最主要的一条,员工在发双薪日前提出辞职或者过失、非过失解除劳动合同的,将不得享受年度双薪。

3、发不发双薪,企业规章说了算
用人单位自主决定年底双薪的发放方式和数额,“发不发”、“怎么发”的自主权都在企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发放年底双薪,这不是一项法定义务。

企业如果没有明文规定,此前也没有惯例,劳动者就不能强求单位必须发年底双薪。而第十三个月工资的标准是基本工资还是全额工资或者还是奖金,完全要根据企业与员工的约定,或者企业薪酬福利政策的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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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公司承诺的“十三薪”究竟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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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肇事撞死“无名氏”,死亡赔偿金要如何处置

雷石普法|肇事撞死“无名氏”,死亡赔偿金要如何处置


雷石普法


现阶段,我国汽车保有量逐年增多,交通事故的发生也在逐年递增,因此交通事故对于受害人所造成的人身损害不容轻视。

在普通的交通事故发生后,赔偿金确定下来,接下来的具体赔偿问题相对来说比较好解决。但是交通事故发生后,撞死的是无名氏,又该如何处置呢?



雷石普法|肇事撞死“无名氏”,死亡赔偿金要如何处置


2009年1月1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正式实施,之前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然而,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对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情况并未做出明确规定,这样的情况下该如何处置赔偿费用呢?

近些年这样的交通事故屡见报端,前些日子山东男子刘太锋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济南市章丘区县道301线行驶时,与相向而行的60多岁拾荒老人无名氏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名氏当场死亡。

事故后刘太锋自认为没有撞人而驾车离开,次日觉得不对劲报警,被认定为逃逸,负事故全责,自首也未认定。

考虑其是初犯,支付部分赔偿且认罪认罚,章丘区法院以刘太锋犯交通事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刘太锋已上诉,现济南中院正在二审。

诚然,嫌疑人已经就此事支付赔偿认罪认罚,但是现阶段我国目前还没有法律对交通事故撞死无名氏死亡赔偿金该给谁的问题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

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以上案为例,在刘太锋向无名氏的近亲属进行侵权赔偿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刘太锋是债务人,无名氏的近亲属是债权人。

我国《合同法》规定,债权人下落不明,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而公证机构是我国办理提存业务的唯一合法机构。

《提存公证规则》规定,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债务人申请依法办理提存。提存是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方式之一。

总之,作为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方,无名氏死亡,责任方本应该计算赔偿死亡赔偿金,但应该在找到死者家属确定其身份之后。那么在死者身份确定前,由交通事故处理部门等执法机关领取死亡赔偿金。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公民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时限规定,二年后依然无亲属认领的,其赔偿费和遗物上缴国库。

其实此类案件不仅仅涉及到一个赔偿款去向问题这么一个法律问题。还有另一个现实存在的问题就是,肇事司机想承担赔偿责任、表示道歉,以求得对方家属的谅解,却找不到门路。

没人能为肇事司机出具《谅解书》,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对肇事司机在量刑等方面会有十分积极的作用。因此这种情况下如何体现法律的人文温度也显得十分重要,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也要避免拘泥于法律条文,毕竟刑罚的目的在于惩罚,也在于教育。

由上面的观点中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目前还没有法律对交通事故撞死无名氏死亡赔偿金该给谁的问题做出具体的规定,所以在此建议大家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尽量咨询专业人士,他们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能给出具体的解决方案,减少您不必要的损失,以便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想了解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进行耐心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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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刑事自诉案件要经过哪些阶段

雷石普法|刑事自诉案件要经过哪些阶段


雷石普法


刑事案件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公诉案件是由国家司法机关负责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就是自诉案件,这是受害人及其近亲属需要处理的。

公诉案件的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一般都要经过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五个诉讼阶段;刑事自诉案件一般经过立案、审判和执行三个诉讼阶段。


雷石普法|刑事自诉案件要经过哪些阶段


1、立案

立案一般源于被害人的控告、犯罪人的自首、单位或个人的举报等。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控告,若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应通知被害人并说明理由。

如果被害人对不立案的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2、侦查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与案件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它是公诉案件立案后的必经程序。公诉案件只有经过侦查,才能决定是否进行起诉和审判。

3、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公诉案件需要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将该案件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或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或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或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或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或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4、第一审程序

刑事案件经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或者经自诉人向人民法院自诉,即进入审判阶段,法院将在这一阶段对案件进行审理,最后作出有罪或是无罪的判决。

刑事审判程序包括普通审判程序和特殊审判程序两类。普通审判程序包括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特殊审判程序包括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我国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进入审判阶段后,首先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

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案件进行初次审判的程序。第一审案件包括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刑事诉讼法对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规定得比较详细、全面,而对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只根据自诉案件的特点作了一些特殊规定,没有规定的部分应当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

第一审的诉讼活动非常重要,人民法院通过开庭的形式,在公诉人、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查对核实证据,查清案件全部事实,听取控诉与辩护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和定罪量刑的意见,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受到刑事处罚以及如何处罚,并依法作出裁决。法庭审理由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相互联系的阶段组成。

正式开庭前,公开审判的案件,书记员应在开庭前向旁听人员宣布法庭纪律。开庭阶段的内容一般包括:
①传唤当事人到庭并问明姓名等基本问题;
②宣布案由;
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等名单,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④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及有关权利;
⑤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法庭调查的内容和顺序是:
①宣读起诉书;
②讯问被告人;
③核实证据。

法庭辩论是在审判长主持下,由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根据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就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了什么罪、罪责的轻重,以及如何适用刑罚等问题进行相互辩论。

其顺序是先由公诉人发言,然后由被害人发言,再由被告人阐述和辩护,辩护人进行辩护,并可以相互反复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是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由被告人作最后的发言,为自己进行辩护。这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用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就案件开庭审理的情况进行讨论,并对案件如何处理作出决定。合议庭评议结束后作出判决,向当事人宣布。

5、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并不是一切案件的必经程序,只有合法的上诉或抗诉才能引起第二审程序。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如果不服,自收到一审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可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或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检察院未抗诉的情况下,对被告人的上诉,二审不得以任何形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就是“上诉不加刑原则”。

第二审程序是刑事诉讼中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二审法院就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抗诉范围的限制。二审可以开庭审理,也可以书面审理。当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当事人应注意二审法院的讯问和询问,全面地陈述上诉理由和根据,以免因不开庭审理而失去陈述机会。

上诉的辩论应围绕以下四个方面提出:
一是判决事实有无错误,证据是否充分;
二是法律适用是否正确;
三是量刑是否恰当;
四是诉讼程序是否违法。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运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如果认为第四篇

适用法律或量刑不当,则会改判,也可以发回重审;如果认为一审违反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也发回重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一经作出,就是终审的判决或裁定,案件即告终结。

6、执行

执行是刑事诉讼中的最后一个程序。刑事执行就是刑事执行机关实施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刑事执行机关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这里所讲的主要是民事执行,刑事判决、裁定中的民事执行部分按照民事执行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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