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入职谎称未婚,是员工无诚信还是单位无权问

雷石普法|入职谎称未婚,是员工无诚信还是单位无权问


雷石普法


相信很多朋友在入职时需要填写《入职申请表》,在表中往往会有个人信息的条款,需要填写自己的个人信息,其中包括有婚姻状况的条款。

然而婚姻状况谎称未婚,用人单位知道这种情况后有可能以《员工手册》中有类似于“应聘员工必须保证向公司提供的个人资料真实无误,一经发现虚报或伪造,公司有权立即将其辞退。”这样的条款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婚姻状况到底是个人隐私还是需要如实告知呢?


雷石普法|入职谎称未婚,是员工无诚信还是单位无权问

这种情况的争议焦点为公司以隐瞒婚姻状况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首先,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这里的基本情况是指劳动者的知识技能、健康状况、学历等,而劳动者的婚育状况应属个人隐私范畴,除非用人单位能证明该隐私信息与履行劳动合同存在直接的关联关系,否则劳动者没有向用人单位报告的义务。

其次,根据我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用妇女的工程或者工作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以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的规定,劳动者的婚育状况属个人隐私的范畴,除针对国家规定的特定岗位进行招聘外,女性劳动者在应聘时可以拒绝用人单位对于其婚育状况的询问,即使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劳动者迫于现实功利而选择做出不实的陈述,也不应认定为违反诚实信用,更不应认定为以欺诈手段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

最后,公司的规章制度侵犯了女职工的个人隐私权,且有性别歧视之嫌,又变相限制了女职工的就业及劳动权利,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理应是违法行为。

律师总结

雷石普法|入职谎称未婚,是员工无诚信还是单位无权问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丁宁

在此提醒广大女性劳动者,应聘时在一般情况下都可以拒绝用人单位对于其婚育状况等个人隐私问题的询问,但是与工作相关的问题需要如实提供,用人单位也应进行严格保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如有侵犯个人隐私或者劳动争议问题也可以找相关律师进行询问,在专业性上会给予一定的解答,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会全心全意的为您服务。


业务咨询

电话:010-5166-0618

网址:http://www.leishilaw.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广场A座20层

关注公众号

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雷石普法|入职谎称未婚,是员工无诚信还是单位无权问
雷石普法|入职谎称未婚,是员工无诚信还是单位无权问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个人业务法律服务专线):雷石普法|入职谎称未婚,是员工无诚信还是单位无权问

雷石普法|“好评返现”背后折射的法律问题

雷石普法|“好评返现”背后折射的法律问题


雷石普法


双十一刚刚过去,双十二又即将到来,广大剁手党们在拆开箱子检查淘来货物的同时,箱子中往往还会附赠商家的一张小纸条,上书几个大字“亲给我一个好评吧,领3元红包哦。追加好评并晒5张图片,返现5元哟。”

为获得商家的现金红包,在无奈之下给予商品好评的消费者不在少数。


雷石普法|“好评返现”背后折射的法律问题


消费者遇到这种情况,往往会先对所下单子进行好评,然后截图给客服,客服会根据截图进行三到五元的返现。网购平台对于商家的好评返现行为不置可否,不支持不反对不允许,对于消费者的举报也不受理,采取了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然而这种事情的存在并不意味着合理。

好评返现从本质上讲是商家对消费者的交易贿赂行为,诱导消费者做出非客观公平的评价。已购买商品的消费者是有意购买者的最直观参考,而商家的好评返现误导了后续的消费者的消费,使得后续消费者难以获得客观准确的信息,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另一方面,好评返现也损害了其他商家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电商平台的诚信规则,扰乱了网购市场的市场秩序。

早在2015年8月广东省消委会曾召集投诉部、法律部、消费指导部等专业人士进行深入研究,并发函咨询权威法律专家意见。

专家们一致认为,“好评有礼”“好评返现”这样的经营方式,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不利于社会的诚信建设。同时这样的行为也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

广东省消委会据此正式向某电商平台发出劝诫函,要求其切实加强监管,坚决全面纠正商家的这些不当行为,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为消费者提供安全放心的网购环境。

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电子商务法》中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然而,“好评返现”也仅仅是在诱导消费者而非编造用户评价,法律对此也没有明令禁止,在实际生产生活工程中给平台监督和执法监管带来了不便。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2018年公布的消费者问卷调查显示,对于“好评返现”等活动,76.4%的受访者认为违反了《电子商务法》;16.6%的受访者认为未违法;7.0%的受访者不太清楚是否违法。消费者的看法不统一,也从侧面折射出“好评返现”是否违法缺乏明确界定,对“好评返现”这样的行为也缺乏舆论的引导。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三十九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 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 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 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律师总结

雷石普法|“好评返现”背后折射的法律问题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丁宁

诚信是商家最好的名片,诚信是商家经营的基础。尤其在网购的过程中,网购相比于传统购物方式没有那么直观。

因此更加需要商家进行诚信经营,更加考验商家的诚信行为。“好评返现”虽然金额不大,但是却违背了公平交易,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原则。对于这样的行为也不应在法律上成为监管的难题,我们需要更加健全的法律规范去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与此同时,电商平台也需要建立健全更加规范的监督反馈机制,让交易行为在平台上更加的公平。消费者也应当主动抵制这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要为了蝇头小利成为了商家造假的工具,到了最后受到损失的还是消费者自己。


业务咨询

电话:010-5166-0618

网址:http://www.leishilaw.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广场A座20层

关注公众号

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雷石普法|“好评返现”背后折射的法律问题
雷石普法|“好评返现”背后折射的法律问题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个人业务法律服务专线):雷石普法|“好评返现”背后折射的法律问题

雷石普法|房屋买卖合同对于面积差异的处理方案

雷石普法|房屋买卖合同对于面积差异的处理方案


雷石普法


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了房屋面积,如果房屋实际面积与约定面积有差异时,该如何处理呢?


雷石普法|房屋买卖合同对于面积差异的处理方案


依据案例我们来看下此类纠纷如何判定

2014年6月4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所有的宿州千亩园XX小区B24栋0103室,单价4100元每平方米。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按照合同内容履行完毕。


2015年5月份,被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发现,该房屋面积为81.7平方米。根据双方合同约定面积比超出3%以内的是2.86平方米,返还购房款11726元;面积比超出3%以外的是10.8平方米,双倍返还购房款88560元。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原告购买的房屋面积少13.66每平方米,被告应当返还原告购房款超出3%以内及超出3%以外的部分双倍购房款共计100286元。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6月4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所有的宿州千亩园XX小区B24栋0103室,单价4100元每平方米,总金额390976元,建筑面积95.36平方米。


双方签订的合同第五条对于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的处理: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照第一种方式进行处理。(双方自行约定第一种方式为: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的差异面积,按照第四条第一款的约定单价多退少补)。房屋交付后,原、被告双方经过实际测量后认可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为81.7平方米。


法院认为: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在××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对于面积差异的处理做出了明确的约定:合同约定的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的差异按合同约定的单价多退少补。面积的差额为95.36-81.7=13.66平方米,按照单价4100元计算,被告应退还56006元。经法院判决: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56006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律师总结

雷石普法|房屋买卖合同对于面积差异的处理方案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姚琦律师


综上可知,在房屋买卖合同对于面积差异的,应当及时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业务咨询

电话:010-5166-0618

网址:http://www.leishilaw.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广场A座20层

关注公众号

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雷石普法|房屋买卖合同对于面积差异的处理方案
雷石普法|房屋买卖合同对于面积差异的处理方案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房屋买卖合同对于面积差异的处理方案

雷石普法|民事诉讼程序诉讼时效如何规定?

雷石普法|民事诉讼程序诉讼时效如何规定?


雷石普法


随着法律知识的不断普及深入,现今社会公众对于解决纠纷的合法方式愈发了解。

但对于非专业性的社会一般群体来说,即使知道解决纠纷应当按照法规规定的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细节方面的如何操作仍是一知半解。

尤其在这其中涉及到一个诉讼时效的概念,很多人都知道这个名词,但实际上是什么含义却是并不清楚的。

接下来就由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民商事诉讼律师对于民事诉讼程序中诉讼时效具体规定进行简单的讲解。


雷石普法|民事诉讼程序诉讼时效如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由此可见,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诉讼时效规定主要针对的客体是实体请求权,没有实体请求权也就无从适用诉讼时效,举例来说就是确认之诉一般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从这一法律规定可以得出,诉讼是对权利人的督促,同时也是对义务人的保护。

如果权利人怠于行使其民事权利,经过一段时间之后诉讼时效届满,也没有其他事由致使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事实,则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而不是起诉权,人民法院不能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而是应当由义务人在诉讼审理过程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才能以此作为裁判依据。

律师总结

综上所述,在民事诉讼中,诉讼时效制度在民事诉讼中是非常重要的制度,在律师承办实务案件中通常要在案件受理前进行相关信息的核实。

如果遇到民事诉讼纠纷,聘请一位专业的民商事诉讼律师才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有效方式。

更多民商事法律问题,欢迎到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或委托。


业务咨询

电话:010-5166-0618

网址:http://www.leishilaw.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广场A座20层

关注公众号

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雷石普法|民事诉讼程序诉讼时效如何规定?
雷石普法|民事诉讼程序诉讼时效如何规定?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个人业务法律服务专线):雷石普法|民事诉讼程序诉讼时效如何规定?

雷石普法|高空坠物物业公司用承担责任吗?

雷石普法|高空坠物物业公司用承担责任吗?


雷石普法


近些年,高空坠物时常发生,当出现此情形时,除了物品所有人之外,物业公司用承担责任吗?

下面通过一则案例来说明。


雷石普法|高空坠物物业公司用承担责任吗?


案 情

肖某于2020年4月3日在某小区某某号楼某单元自家楼下与他人闲谈时,突然从楼上坠落一桌面将其砸到,导致其不省人事,后被送至辽源矿业集团职工总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为颅脑损伤。

后经原告了解得知系被告李某某1、李某某将桌面存放在楼外的消防通道内没有固定,导致桌面从高空掉落砸中肖某。原告认为,被告李某某1、李某某放置物品存在过错,应预见到其行为会对他人造成损害,应对肖某的死亡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而作为被告的浩然物业在2019年管理期间疏于管理和防范,放任物品堆放。2020年家兴物业接管后也未履行管理职责,致使砸到肖某的桌面长期放置公共区域。二物业公司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现二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维护二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李某某1辩称,导致桌面坠落,本人并无过错,本人也不是坠落物的所有人,物品存放该区域是否符合物业管理规定,应由物业公司决定,所以物业公司及坠落物的所有人应对肖某的死亡承担责任,本人不应承担责任。被告李某某的答辩意见同上。被告家兴物业辩称,家兴物业不应承担责任,应驳回对家兴物业的诉讼。

因为本物业公司已履行了职责,并非疏于管理,所以不应承担职责。被告浩然物业辩称,本案发生时,管理小区物业的是家兴物业,浩然物业对小区没有管理义务,所以原告起诉浩然物业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

被告李某某1、李某某在公用场地消防通道内存放杂物,因管理不善,造成存放物木板坠落,导致肖某被砸中后抢救无效死亡,二被告应对肖某的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家兴物业在接管小区物业管理后,虽然履行了监管职责,但管理不到位,没能有效阻止被告李某某1、李某某在消防通道内存放杂物,对肖某的死亡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浩然物业在肖某受到损害时,已对某小区没有管理义务,不存在过错,故不应承担责任。(被告家兴物业于2019年4月23日与被告浩然物业交接,履行对某小区物业的管理职责。)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被告李某某1、李某某与家兴物业间的责任划分比例为9:1,即二被告李某某1、李某某承担90%的责任,被告家兴物业承担10%的责任。

法官庭后表示,被告李某夫妻在公用场地消防通道内存放杂物,因管理不善造成存放物木板坠落,导致原告肖某被砸中后抢救无效死亡,两被告应对肖某的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被告物业公司在接管小区物业管理后,虽然履行了监管职责,但管理不到位,未能有效阻止被告李某夫妻在消防通道内存放杂物,对肖某的死亡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业务咨询

电话:010-5166-0618

网址:http://www.leishilaw.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广场A座20层

关注公众号

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雷石普法|高空坠物物业公司用承担责任吗?
雷石普法|高空坠物物业公司用承担责任吗?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高空坠物物业公司用承担责任吗?

雷石普法|欠钱不还?督促程序的支付令高效处理!

雷石普法|欠钱不还?督促程序的支付令高效处理!


雷石普法


据统计,如今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除婚姻家庭纠纷之外,案件受理数量最大的就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欠钱不还仿佛已经不在是一种可耻的现象,反而愈发常见。这样的情况与日俱增只能破坏人与人之间的基础信任,有碍于社会的发展,有碍于社会的进步。

随着社会公众法制观念的进一步深化,受侵害的出借人都学会了运用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由于人民法院案将受理量巨大,通常当事人都会遇到案件审理期限长的问题,导致问题的解决效率低。

对此,人民法院有专门处理此类债权债务问题的督促程序,可以高效进行处理。

下面由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民商事诉讼律师为读者分析人民法院的督促程序。


雷石普法|欠钱不还?督促程序的支付令高效处理!


督促程序,即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申请提出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十五日异议期内未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结合上述关于督促程序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启动督促程序,是对解决债权债务纠纷提供的便捷程序,只要债权债务关系清晰,没有复杂的情况,并且确保支付令可以送达债务人,那么申请支付令不仅可以高效的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同样可以节省大量司法资源。对待那些欠钱不还的“老赖”,债权人在支付令的履行期到期后,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律师总结

综上所述,遇到债权债务纠纷,不仅可以通过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可以通过人民法院的督促程序更高效的解决问题。但是能否适用督促程序仍需要专业的判断,因此发生纠纷,聘请一位专业的民商事律师才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有效方式。

更多民商事法律问题,欢迎到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或委托。


业务咨询

电话:010-5166-0618

网址:http://www.leishilaw.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广场A座20层

关注公众号

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雷石普法|欠钱不还?督促程序的支付令高效处理!
雷石普法|欠钱不还?督促程序的支付令高效处理!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个人业务法律服务专线):雷石普法|欠钱不还?督促程序的支付令高效处理!

雷石普法|格式保险合同免除保险人应承担责任、加重被保险人责任无效条款的认定

雷石普法|格式保险合同免除保险人应承担责任、加重被保险人责任无效条款的认定


雷石普法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无效。


雷石普法|格式保险合同免除保险人应承担责任、加重被保险人责任无效条款的认定

下面我们来看一则案例:

肖某、崔某某系夫妻关系。2016年2月16日,肖某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签订了《心安·怡住院费用医疗保险(H2014)》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为原告崔某某。

合同约定:

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合同可在1年保险期间届满时续保;若在合同保险期届满后30日内未提出书面续保申请,以后则按重新投保处理。自动续保特约:对照上一期投保人的告知事项,若被保险人健康、职业,参加当地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等状况发生变化的,投保人应在上一年保险期间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告知保险人,若投保人未作书面告知的,由投保人承担未如实告知的相应法律后果。

同日,被告收取肖某保险费,并向原告出具案涉保险合同,案涉保险合同健康调查事项显示原告均选择“否”。肖某、崔某某在合同上签名。2017年、2018年被告在肖某未出具书面申请的情况下,每年均收取肖某保险费,亦未出具新的保险合同。

2018年12月3日,原告崔某某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心率失常SVT、2型糖尿病,进行了心内电生理检查及射频消融术,花去医疗费73925.24元,通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41598.62元,下余32326.62元医疗费未报销。原告崔某某向被告申请未报销医疗费补偿,被告2019年2月22日出具理赔决定书,以原告未如实告知为由终止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

2016年2月16日,肖某与被告签订的案涉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合同,自动续保特约规定的关于被保险人告知事项发生变化应书面向被告告知的约定,系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询问的义务、加重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属无效条款,亦无证据证明续保时被告向原告崔某某进行询问,故被告应当承担向原告崔某某补偿医疗费的责任。依据合同法相关条款规定,

判决:被告太平洋保险商丘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给付原告崔某某住院医疗保险金32326元。案件受理费608元,减半收取304元,由被告负担。

本案系争合同条款系格式条款。保险合同作为典型的格式合同,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免除或限制其责任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本条规定就有效地解决了实践中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如何处理的问题,既然条款提供方处于强势地位,并且欲享受格式条款的便利之益,要求其承担举证责任自然也是十分合理的。本案中,案涉合同完全具备格式合同的属性。

上述保险合同期满后,被告在肖某未出具书面续保申请的情况下收取了保费,并认可肖某与其续保成立。案涉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告知事项发生变化应向被告书面告知,即将被告依法应当主动询问、原告被动接受询问,变为原告主动申报,故上述约定系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询问的义务、加重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属无效条款。

基于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遵守最大诚信原则。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国如实告知实行的是“询问告知主义”,没有保险人的询问,也就不存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否则应视为其主动放弃了相应权利,构成有法律约束力的弃权行为,无权再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保险合同,而应严格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本案中,被告基于2016年对原告的询问,证明2018年原告崔某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是,2018年2月续保的保险合同是肖某与被告之间新的保险合同,被告应对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重新进行询问,被告不能证明2018年续保时被告向原告崔某某进行询问,无权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保险合同,而应承担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业务咨询

电话:010-5166-0618

网址:http://www.leishilaw.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广场A座20层

关注公众号

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雷石普法|格式保险合同免除保险人应承担责任、加重被保险人责任无效条款的认定
雷石普法|格式保险合同免除保险人应承担责任、加重被保险人责任无效条款的认定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格式保险合同免除保险人应承担责任、加重被保险人责任无效条款的认定

雷石普法|什么是律师?律师不能做什么?

雷石普法|什么是律师?律师不能做什么?


雷石普法


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不断建设与发展,普法工作一步步深入人民群众,现今社会公众遇到任何刑事的纠纷,自己处理能力有限时,都会想到聘请律师去代为解决。

不论是诉讼纠纷还是法律顾问,律师这个行业逐渐得到重视。

但是由于社会公众对律师行业的不充分,经常会出现一些在社会公众看来符合常理却导致律师违反律师法的情况。

今天就由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民商事律师来为读者解释什么是律师,哪些事情是律师不能去做的。


雷石普法|什么是律师?律师不能做什么?


先说说什么是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由此可见律师是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委托人代为处理一切与法律相关事务的职业。当事人的委托一般以委托代理协议或授权委托书的形式来表现。

法律相关事务一般分为诉讼类和非诉讼类,诉讼类包含民事调解代理人、民事诉讼代理人、刑事诉讼被告人的辩护人、刑事诉讼被害人的代理人等等。

非诉讼类包括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公司业务专项法律顾问、个人专项法律顾问、见证业务法律顾问等等。

这就是律师的定义和一般情况下律师的工作内容。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也有很多绝对不能去做的事情。

例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还专设有条款,规定了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这八项规定是每一位律师都应当时时刻刻铭记于心的禁令,即使是委托人的要求,也不能违反这些规定,而是应当向委托人解释清楚为什么不能这样做,绝对不能知法犯法。

律师总结

综上所述,对律师这个行业了解的越多,越是清楚律师能为你提供什么样的法律服务,解决什么样的法律服务。律师的专业性类似于医生,委托人对律师的信任应该同病患对于医生的信任一样,只有这样律师才能更好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更多民商事法律问题,欢迎到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进行委托或咨询。


业务咨询

电话:010-5166-0618

网址:http://www.leishilaw.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广场A座20层

关注公众号

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雷石普法|什么是律师?律师不能做什么?
雷石普法|什么是律师?律师不能做什么?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个人业务法律服务专线):雷石普法|什么是律师?律师不能做什么?

雷石普法|董事私扣公司证照法院判令全部返还

雷石普法|董事私扣公司证照法院判令全部返还


雷石普法


北京某科技公司董事金先生利用前往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公司设立登记之便,将公司营业执照和公司公章私自扣留。

多次交涉未果后,科技公司将金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公司相关证照。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令金先生返还科技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


雷石普法|董事私扣公司证照法院判令全部返还


科技公司诉称,在发起设立科技公司的过程中,各发起人约定公司成立后由金先生作为公司董事,并授权其办理公司工商登记事宜。

然而,金先生却借办理登记之便利,将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合同章、财务章及与公司有关的全部证件私自扣留,管理层多次与金先生协商前述证照的返还事宜,但其始终拒不返还。

由于金先生扣留公司证照已一年之久,严重影响科技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故要求法院判令金先生返还公司证照。

对此,金先生辩称,本案并非简单的公章物权归属问题,而是涉及规范公司管理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问题,其暂扣公司证照是为了保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金先生称,从公司成立至今,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从未履行任何责任和义务,给公司及股东造成了损失,作为公司高管,他要求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赔偿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损失。同时,金先生认为此次诉讼并未获得公司股东会的授权,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物品属于公司财产,是公司开展经营、管理活动的必备工具,在不同程度上代表公司,具有重要意义。金先生在完成注册登记事项后,应立即将前述证照返还科技公司。金先生虽辩称其将公司证照暂扣为是为了避免造成公司和股东的损失,但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

此外,公司高管怠于履行职责造成损失与本案诉争的返还公司证照并非同一法律关系,金先生可以另行提起诉讼,故法院对金先生的相关辩称不予采信。

据此,海淀法院判决金先生返还科技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经生效。

审判实践中,公司公章在证照的移交、管理过程中出现漏洞时,公司首先可以通过内部的议事机制,例如召开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等途径进行协商,以公司决议的形式确定、完善公司证照的管理、使用制度。

对于仍不遵循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私自扣留公司证照的行为,可由公司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公司证照的归属,恢复公司证照正常的管理使用。


业务咨询

电话:010-5166-0618

网址:http://www.leishilaw.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广场A座20层

关注公众号

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雷石普法|董事私扣公司证照法院判令全部返还
雷石普法|董事私扣公司证照法院判令全部返还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董事私扣公司证照法院判令全部返还

雷石普法|二次撞击行人死亡死因不明如何定责?

雷石普法|二次撞击行人死亡死因不明如何定责?


雷石普法


行人遭遇交通事故二次撞击导致死亡,但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并未表明受害人是由于第一次撞击死亡还是第二次撞击死亡,两名肇事司机如何担责?


雷石普法|二次撞击行人死亡死因不明如何定责?


事发时,司机甲驾驶机动车由南向北行驶时,将过马路的行人丙撞伤跌倒在其车左后方的机动车道上。数分钟后,司机乙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驶近现场时,发现前方停放一辆小车(甲的车),便紧急刹车,摩托车失衡倒地向前滑行,滑行过程中撞到躺在地上的丙并向北推移,随后,丙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为:

第一次交通事故中,甲与丙负同等责任;
第二次交通事故中,甲与乙负同等责任,但并未表明受害人丙是由于第一次撞击致死还是第二次撞击致死。

于是,死者丙的家属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甲乙及保险公司赔偿抚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行人丙遭二次撞击死亡,交警部门并未表明丙是由于哪次撞击致死,甲乙两肇事司机责任如何分担?

司机甲认为甲乙共同侵权行为,在丙死因不明时,甲乙无法证明丙死亡自己无关,应承担连带责任。司机乙认为,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按份责任。

法院认为

因甲驾驶的机动车投保了交强险,乙驾驶的摩托车未投保有关保险。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乙也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根据事故的起因、经过、车辆冲撞在物理上危险的大小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等综合考虑,由甲乙丙分别按各自的责任比例承担按份责任。

据此,法院认定该起交通事故应先由甲和乙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或赔偿,余下部分由甲承担60%的责任,乙承担12%的责任,受害人丙自行承担28%的责任。



因甲驾驶的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

鉴于乙驾驶的无车牌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乙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由本案当事人按各自的责任比例承担。

鉴于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未表明受害人丙是由于第一次撞击死亡还是第二次撞击死亡。在交警部门事故认定受害人死因不明时,人民法院应贯彻证据全面审核、优者危险负担、贯彻公平和适度平衡受害人和赔偿义务人利益、优先保护人身权等原则,结合车辆冲撞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的程度,综合认定两次交通事故与受害人丙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

法院认定

第一次事故冲撞危险性较大,对丙死亡存在重大的因果联系,对丙死亡认定为70%的责任为宜;同时不排除第二次事故与受害人丙死亡的因果联系,对丙死亡认定为30%的责任为宜。

关于各方责任划分问题。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是典型的两个侵权人没有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也没有其他连带因素,但在不同时间分别实施两个侵权行为,间接发生致使受害人丙死亡的同一损害后果。

因此,甲乙并不构成共同侵权,应根据事故的起因、事故发生的经过、车辆冲撞在物理上危险的大小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等综合考虑,由甲乙丙分别按各自的责任比例承担按份责任。

鉴于交警部门认定第一次交通事故中,甲与丙负同等责任;第二次交通事故中,甲与乙负同等责任。法院认定,在第一次事故中,甲应承担60%的责任,丙应自行承担40%的责任;第二次事故中,甲应承担60%的责任,乙应承担40%的责任。

基于上述判断,结合两次事故的因果关系和责任划分,法院最终认定该起交通事故应先由甲和乙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或赔偿,余下部分损失由甲承担60%(70%×60%+30%×60%)的责任,乙承担12%(30%×40%)的责任,受害人丙自行承担28%(70%×40%)的责任。


业务咨询

电话:010-5166-0618

网址:http://www.leishilaw.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广场A座20层

关注公众号

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雷石普法|二次撞击行人死亡死因不明如何定责?
雷石普法|二次撞击行人死亡死因不明如何定责?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二次撞击行人死亡死因不明如何定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