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九民纪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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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及表决权

【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总结

自公司出资变为认缴出资制后,理论界和实务审判中,一直存有争议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问题终于有了明确参考依据。在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维护公司认缴出资制规定的平衡中,九民纪要给出的标准是,不能以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除非两个情况下有例外:

1.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且公司具备申请破产条件,而不破产的。此处借鉴了《破产法》中的规定,在公司破产时可以加速股东出资义务。

2.公司在产生债务后,故意更改认缴出资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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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能否受限】股东认缴的出资未届履行期限,对未缴纳部分的出资是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表决权等问题,应当根据公司章程来确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认缴出资的比例确定。如果股东(大)会作出不按认缴出资比例而按实际出资比例或者其他标准确定表决权的决议,股东请求确认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该决议是否符合修改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表决程序,即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符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


总结

股东的表决权按照公司章程约定来确定,公司章程没有约定的,按照认缴出资比例确定。如果公司章程约定按照股东实缴出资比例确定表决权,符合公司修改章程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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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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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起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同时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所以,主张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问题,关键在于双倍工资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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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一

如果认为双倍工资为劳动报酬,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索要劳动报酬不受一年诉讼时效的限制,如果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具体计算方法是:逐月计算时效。追索2019年2月至12月的双倍工资差额,则 2020年3月1日前有权向用人单位要求,超过这一时间即过诉讼时效,即使后续几个月未超过诉讼时效,其前几个月的诉求也难以得到保障。


判 例 

2018年1月北京市大兴区审理了朱海龙诉明发集团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朱海龙向本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之一是明发集团公司支付朱海龙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25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04445.86元;


法院认为:

朱海龙于2017年6月27日申请仲裁,明发集团公司提出时效抗辩,故朱海龙主张的2016年6月27日以前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已经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明发集团公司应支付朱海龙2016年6月28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具体数额,以法院院核算为准。故对朱海龙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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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二

如果认为双倍工资为一种赔偿金,那么单位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属于一种权利侵害,员工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起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主张赔偿。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时间节点是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第二个月开始计算。


判 例 :

2018年1月22日北京石景山法院开庭审理了陈雪与巨烨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陈雪的诉求之一是支付其2016年12月14日-2017年10月3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3818元。


法院认为:

陈雪到巨烨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入职日期为2016年11月14日,其主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仲裁时效起算点应为2016年12月14日。其至迟应于2017年12月13日24时前提起劳动仲裁,而陈雪提起仲裁的时间为2017年12月14日,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故陈雪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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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主流观点是观点二,法院判决也是依照观点二进行判决。


举个例子,这几天一个朋友咨询我,未签订劳动合同,结果公司要辞退他,问能不能要求从入职第二个月到入职第十二个月这期间的双倍工资赔偿?按照观点二,单位应该在入职时就应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其应该自入职之后起第二个月开始计算一年的其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如果超过这个时间点,则适用诉讼时效抗辩,其主张如果对方提出抗辩的话,人民法院可能会驳回两倍工资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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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九民纪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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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订立“对赌协议”的主体来看,有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目标公司“对赌”等形式。


人民法院在审理“对赌协议”纠纷案件时,不仅应当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还应当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既要坚持鼓励投资方对实体企业特别是科技创新企业投资原则,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又要贯彻资本维持原则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原则,依法平衡投资方、公司债权人、公司之间的利益。


对于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订立的“对赌协议”,如无其他无效事由,认定有效并支持实际履行,实践中并无争议。但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是否有效以及能否实际履行,存在争议。


对此,应当把握如下处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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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目标公司“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判决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


总结:

投资人和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赌的,对赌协议确认为有效;投资人和目标公司对赌的,一般应当认定未有效,但有两个条件:

1.审查是否存在第三人串通间接抽逃出资的情况。

2.审查是否符合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因为即使和投资人签署的对赌协议有效,但也不能因此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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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或者第142条关于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总结:

要引起注意的是,在投资人投入资金前,应当提前约定相关程序性事宜。比如股份回购强制性规定中规定的公司回购股份应当减资,而公司减资应当召开股东会决议通过,如果不提前约定,目标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召开股东会, 会导致投资人极为被动的局面。因为在公司减资、利润分配等事宜上,法院是不干预公司决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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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承担金钱补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和第166条关于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目标公司没有利润或者虽有利润但不足以补偿投资方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或者部分支持其诉讼请求。今后目标公司有利润时,投资方还可以依据该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总结:

投资方要求目标公司承担金钱补偿义务的,应当符合目标公司利润分配的条件。经审查,目标公司没有利润或者虽有利润但不足以补偿投资方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或者部分支持其诉讼请求。今后目标公司有利润时,投资方还可以依据该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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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国外三维商标申请领土延伸保护中 行政机关应尽的说明义务和审查标准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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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26日,最高法公开审理并宣判迪奥尔公司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案件的起因是一瓶小小的香水。(如下图)


雷石普法|国外三维商标申请领土延伸保护中 行政机关应尽的说明义务和审查标准一致性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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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4年8月Dior公司获得上述香水的商标国际注册后,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向中国申请该商标的领土延伸保护。2015年7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发出申请商标的驳回通知,随后Dior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2016年2月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该行政复议申。随后Dior公司于2016年和2017年分别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提起了行政诉讼,迪奥尔公司的主要理由为,复审决定对商标类型的认定有误且遗漏了复审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一二审法院均未支持迪奥尔公司的主张。迪奥尔公司遂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2017年12月最高院裁定提审此案。


2018年四月最高院开庭审理并宣判了此案。合议庭经过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商标局并未如实记载迪奥尔公司在国际注册程序中未给予迪奥尔公司合理补正商标“显著性”的机会,并在欠缺当事人请求与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迳行将申请的三维立体商标类型变更为普通商标并作出不利于迪奥尔公司的审查结论。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迪奥尔公司明确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对此未予纠正的作法。上述均可能损害行政相对人合理的期待利益,有违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原则。据此,合议庭当庭宣判,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在纠正关于申请商标类型不当认定的基础上,重新针对申请商标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作出复审决定。

雷石普法|国外三维商标申请领土延伸保护中 行政机关应尽的说明义务和审查标准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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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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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述

按照《马德里协定》第三条之二和之三大规定,国际商标注册取得的保护可以申请延伸至参加缔约的国家也即领土延伸保护。申请领土延伸保护还要求该商标能够符合申请国的法律规定。


Dior公司在我国是否能获得法律保护,此案争议的焦点为:第一,商标局是否遗漏申请商标的三维立体的事实,并对此事实认定错误。第二,申请商标是否具法律规定的备显著性,以及申请商标是否通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


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申请商标为“普通商标”和“缺乏显著性”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并且在遗漏了申请人的理由基础上直接判定驳回商标申请是程序违法行为。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对于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以本条第一款仅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和第三款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申请人的申请明显不当。


首先,因为涉案商标为三维立体标志的瓶体,并非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所说的“平面”图形。《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其中三维标志与图形标志并列成为与他人商品区别开的标志。本案中,商标局审查时遗漏三维标志的事实,只认为申请商标为平面普通图形商标,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未对三维立体的标志进行审查,从而驳回Dior公司的商标申请,不仅违反法定程序,而且可能损及行政相对人的合理期待利益。


对于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收到复议申请时仍未对三维立体的事实进行审查违反了《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2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针对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和申请人申请复审的事实、理由、请求及评审时的事实状态进行审理。


其次,至于缺乏显著特征这一事实也是有待商榷的。Dior这一款香水为“真我”系列,之前很多类似的瓶身设计已经通过商标局的准许予以注册商标的保护,经过20年的在中国的广告宣传和推广,已经获得了广泛的认知和辨识,进一步强化了它的显著性,能够起到商品来源的标准。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只要一个商标能够使得广大消费者联想到它的来源就应该具有辨识性。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这款“真我”香水已经是具备“显著性”但特征。


第三,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与本案外观相同的一款商标已经获得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评审和司法审查程序虽然要考量个案的因素和情况,但审查的基本依据仍为《商标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不应以个案审查为由,忽视执法标准的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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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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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70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89条第一款第二项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19条第一款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20条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和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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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九民纪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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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


关于“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履行


实践中俗称的“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


总结:

对赌协议并不神秘,其本质其实就是附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一般是当目标公司没有达到约定条件时,目标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购买投资人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


设立对赌协议的目的:

1.是因为投资人对目标公司的信息不可能达到完全了解的程度,可以减少前期对目标公司尽职调查的工作量,也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风险。


2.通过一种跟利益直接挂钩的激励与惩罚机制,激励初始股东为目标企业创造更优异的业绩,也会给投资人带来更大的回报。

雷石普法|九民纪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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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投融资领域对赌协议对赌的内容往往是五花八门的,比如比较有名的王思聪作为公司创始人的熊猫TV,和投资人对赌的就是公司上市的时间。


1.对赌财务业绩

对赌协议的核心要义,是指被投公司在约定期间能否实现承诺的财务业绩。因为业绩是估值的直接依据,被投公司想获得高估值,就必须以高业绩作为保障,通常是以“扣非净利润”作为对赌的标的。


业绩赔偿的方式通常有两种:一种是陪股份,另一种是赔钱。


2.对赌上市的时间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投资方有权要求标的公司或原股东回购投资方所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

(1)不论任何主管或客观原因,标的公司不能在20XX年12月31日钱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该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公司经营业绩方面不具备上市条件,或由于公司历史沿革方面的不规范未能实现上市目标,或由于参与公司经营的原股东存在重大过错、经营失误等原因造成公司无法上市等;

(2)在20XX年12月31日之前的任何时间,原股东或公司明示表示放弃本协议项下的标的公司上市安排或工作。


3.对赌股价


4.对赌关键指标

如:

(1)电商领域中的GMV指标,美团2015年1300亿;

(2)成长期企业的复合增长率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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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九民纪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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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已于2019年9月11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第319次会议原则通过。


《会议纪要》出台的意义


《会议纪要》针对民商事审判中的前沿疑难争议问题,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讨论决定。《会议纪要》的出台,对统一裁判思路,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增强民商事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以及可预期性,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雷石普法|九民纪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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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民法总则适用的法律衔接 3.(民法总则与公司法的关系及其适用)


3.【民法总则与公司法的关系及其适用】民法总则与公司法的关系,是一般法与商事特别法的关系。民法总则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和第二节“营利法人”基本上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提炼的,二者的精神大体一致。


因此,涉及民法总则这一部分的内容,规定一致的,适用民法总则或者公司法皆可;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民法总则》第11条有关“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原则上应当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但应当注意也有例外情况,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就同一事项,民法总则制定时有意修正公司法有关条款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例如,《公司法》第32条第3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而《民法总则》第65条的规定则把“不得对抗第三人”修正为“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经查询有关立法理由,可以认为,此种情况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二是民法总则在公司法规定基础上增加了新内容的,如《公司法》第22条第2款就公司决议的撤销问题进行了规定,《民法总则》第85条在该条基础上增加规定:“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此时,也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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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民法总则》和《公司法》是一般法和特殊法的关系;


规定一致的部分,适用二者都可以。规定不一致的部分,原则上以适用公司法为准。


两种特殊情况下,应当适用《民法总则》中的规定:第一,《民法总则》特意作出修改的部分;第二《民法总则》在《公司法》基础上增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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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一个民间借贷案件引发的 担保期间和担保诉讼时效问题的探究

雷石普法|一个民间借贷案件引发的 担保期间和担保诉讼时效问题的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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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日学习了一个案件:一对夫妻在一个保证人的见证下借给债务人八十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条。借条内容很简单只是列明了出借人,借款人,借款数额,借款数额,保证人签字,具体如下图:

雷石普法|一个民间借贷案件引发的 担保期间和担保诉讼时效问题的探究

后来A和B过了一年后起诉了C和   D,要求C返还借款和利息,D承担保证责任。现在D委托我方律师为其辩护。


我方律师最终的答辩结果是D免除保证责任,主要答辩思路是:原告A和B在保证期间没有要求保证人D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经过,免除D的保证责任,且B不是保证人,因为当时情况特殊,碍于情面才签了字。


这后面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是什么呢?

雷石普法|一个民间借贷案件引发的 担保期间和担保诉讼时效问题的探究
雷石普法|一个民间借贷案件引发的 担保期间和担保诉讼时效问题的探究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规定:

1.担保的目的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简单的说是为了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2.保证的方式可以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方式。保证合同设立比较简单,单独签署一个保证合同或者在主合同上写上保证条款也是可以的,像上诉案件中D只是在保证人处签名也是起到保证合同设立和生效的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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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1.一般保证: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特点是债权人和保证人约定,主合同履行其届满,保证期内,债权人先诉或这申请仲裁,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的,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2.连带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方式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按照脸蛋责任承担保证责任。主合同履行期届满,保证期内,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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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

1.《担保法》规定,对于保证期间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从主债务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不能短于或者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2.为什么要规定保证期间呢?

是为了督促债权人积极行使权力,法律不保护在权力上睡觉的人。此话怎么讲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十一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有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足以说明该期间为不变期间。就是无论怎么样,约定了那么长就那么长在该期间内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规定了,就说那么长,说什么都不会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和二十六条规定保证期间内,一般保证债权人在保证期内未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保证人免责。连带保证的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可见保证期间未除斥期间,什么叫除斥期间,除斥就是排除排斥的意思,在这个期间内如果不积极履行自己的权利,权利人就会失去该权利,该权利就消灭不在了。也就是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按上述要求行使自己的权利,债权人就丧失了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即使去法院诉讼,就像本案一样,D不承担保证责任,最后是免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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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是什么呢?

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的法律制度,该权利还在,但是对方如果提出诉讼时效抗辩,那法院就会判决驳回你的诉讼请求。


2.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最主要的区别是什么呢?

最主要的区别是法院是否可依职权主动适用不同。

诉讼时效之经过必须经享有时效利益之人为主张之后法院才可适用之,当事人为主张,法院不能主动适用。举例来说《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本案中的的出借人A和B在约定的还款日之日起三年内没有通过任何方式要求C还款,特别乖的等啊等了三年,三年后起诉C,C只要在诉讼中提起诉讼时效抗辩,此案已经过诉讼时效,那么,法院就会驳回AB的诉讼请求;反之,如果C不懂得这个知识,那么法院会依法审判,不会适用此规则。

而除斥期间之是否经过,法院应依职权主动调查而适用之。法院会依照职权主动查明该权利是否度过了,像本案中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按照法律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届满之日起的6个月,A和B在如果在半年内没有找到D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半年后起诉D,那么法院会自己查明保证是否在保证期间内。


3.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什么时候开始起算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解释问题》三十四条规定可知,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从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连带保证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计算。

雷石普法|一个民间借贷案件引发的 担保期间和担保诉讼时效问题的探究

律师总结

担保期间内我们两条腿走路,如果我们什么都没做,那么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保证人免责;如果担保期间内债权人积极行使自己的保证权利,那么就开始计算保证债权的诉讼时效,在诉讼时效内债权人也要积极的去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权利,否则法院可能因为权利人的懈怠而驳回其速速请求债权人一定要积极行使权利。所以有权利的时候大家要积极行使权利切莫在权利上睡觉,把自己权利和应得利益懈怠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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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五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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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润分配的进一步细化

《公司法司法解释五》基于《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对公司利润分配规定中完成利润分配的时间,作出了进一步细化规定。


背景:《公司法解释四》对利润分配请求权的细化:第14、15条:股东提起利润分配之诉,应当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没有提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雷石普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五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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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解释五》第四条 分配利润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当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没有载明时间的,以公司章程规定的为准。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一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


决议中载明的利润分配完成时间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时间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中关于该时间的规定。


总结:股东会议作出的利润分配决议,应当载明时间,没有载明时间的以公司章程为准。但不管是在决议中载明时间还是章程约定的时间,都不能超过一年。维护股东权利的实现。


如果股东会决议确定的时间和公司章程约定的时间相冲突时,根据《公司法》第22条第2款: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约定的,以章程为准,可撤销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宪法”具有最高效力,当股东会决议和章程冲突时,以公司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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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分歧解决机制,强制解散的有效补充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重大分歧案件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一致以下列方式解决分歧,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公司回购部分股东股份;

(二)其他股东受让部分股东股份;

(三)他人受让部分股东股份;

(四)公司减资;

(五)公司分立;

(六)其他能够解决分歧,恢复公司正常经营,避免公司解散的方式。


总结:公司作为社会活动中最为常见的商业主体,法律鼓励公司维持稳定的形态,即使公司陷入僵局,也尽量不轻易解散公司。有原被告双方之外的第三方出现受让原告股东的股份也是可以得到支持的。但是在调解的过程中我们应当注意要形成一个尽可能详实的协议,规定好各方权利、义务,以免事后产生分歧时难以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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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民法典》为“高空抛物”困境提供解题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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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11日上午,四川省遂宁市油坊中街105号门面人行道上,一只铁球从天而降,砸中楼下的一名女婴。该随即被送往医院,遗憾的是女婴最后抢救无效不幸死亡。事发后,当地警方虽然成立调查组介入调查,但是却未能找到抛物者。无奈之下,受害女婴家属将该栋楼的所有住户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2020年8月24日,该案在遂宁市船山区法院宣判,法院认为该楼栋的所有业主包括底层门面的经营者,均有可能成为实施侵权行为的加害人,除家中确实无人居住的住户外,其他住户每户赔偿3000元。

雷石普法| 《民法典》为“高空抛物”困境提供解题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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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并非是第一起“一人抛物、全楼赔偿”的案件。2000年5月11日,重庆人郝跃在家门口被高处落下的烟灰缸砸成重伤。因为找不到抛物人,其家属起诉了可能从窗口扔烟灰缸的楼上22户居民,郝跃最终胜诉。


类似“高空抛物”案件判决是依据2010年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以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里并不是认定所有住户真的都有“过错”,而是在无法判定真正侵权人的情况下,出于风险分散和损失分担的考虑,对受害者基于公平原则进行抚慰的一种方式。它不是赔偿,并不含有惩罚性质,仅是对家属的补偿。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的“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只要业主或房屋的使用人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推定其有过错。


从保护受害者的角度出发,虽然实施侵权行为的只有一人,法律为保护弱者,平衡各方利益,让所有可能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分担损失,既可以达到抚慰受害者的目的,又可以警示、惩戒、教育违法行为人及更多的群众,让公民在安全、规则、秩序的范围内活动,彰显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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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每次类似“一人抛物、全楼赔偿”的判决出现后,总会引发热议。被高空抛物砸中后,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受害者一方往往会直接选择起诉整栋楼住户。“受害者可依侵权责任法得到最后的救济,一般不会执着于查清真正的侵权行为人。”相关楼栋的住户需证明存在具体侵权人或自己不是具体侵权行为人,这加重了其证明责任,两方拉锯时,具体侵权人可能就逃脱了责任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中第1254条对高空抛物涉及的侵权问题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其中提到,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不仅如此,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也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高空抛物、坠物情况发生后,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民法典为高空抛物疑难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新路径。”民法典虽然沿用了现行侵权责任法的思路,但其赋予了无辜住户在补偿受害人后对具体侵权人的追偿权,这意味着其承担补偿责任后,可以要求具体侵权人赔偿所受损失,“关于责任承担的规定更加缜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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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发现孙子非“亲生”,奶奶给其买的房产能要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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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是生活必须品,对于年轻人来说,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不仅能让自己生活稳定还能节省很多租房的费用,但是面对高昂的房价,对于大多数年轻人来说,通过自己的努力买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是很难的一件事情。


所以,不少年轻人买房时,长辈都会给予支持,有些长辈甚至更是拿出自己的养老钱全力支持子女或者孙子女买房。


但是发现自己的孩子非“亲生”时,当时长辈给买的房子能要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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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雷石普法|发现孙子非“亲生”,奶奶给其买的房产能要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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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祖孙关系,大多数人都会想到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隔代疼爱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的温馨画面。老人们总是疼爱晚辈的,所以很多老人会无偿地给后辈买一套价值不菲的房屋,供年轻人居住。


但是河北有一位奶奶给自己的亲孙子买房之后却反悔了,原来亲孙子经过亲子鉴定非自己的“亲生孙子”,知道真相后,她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要回她买给孙子的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奶奶误认为孙子与她存在血缘关系,据此将涉案房屋赠予给孙子,房屋登记在孙子名下。但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和奶奶对其孙子的意思表示和赠予房屋的行为,双方之间实际形成了附条件赠予的民事法律关系。奶奶完全是出于血缘关系才将房屋赠予孙子,结合中国的社会习俗,如果奶奶实现得知双方无血缘关系,必会影响到奶奶的赠予行为,而双方的现在排除了血缘关系,致使孙子丧失了手赠予的身份关系,双方之间现构成重大误解,故法院判决撤销奶奶对孙子房屋的赠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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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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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件中,奶奶和孙子都是无辜的,但是孙子还应该将房屋返还给奶奶,理由是:奶奶是机遇血缘关系才将房屋赠予孙子,现在这种关系不存在了,所以奶奶的赠予行为属于重大误解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147条的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152条第一款第规定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所以本案中奶奶自知道孙子非亲生后,可以从知道双方无血缘关系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法院申请撤销对房屋的赠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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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奶奶和孙子都是无辜的,那之前奶奶和父亲给的红包、零钱、学费等费用支出能要求返还吗?


答案是肯定的,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在未成年的情况下,男方家庭没有义务抚养孙子,相关的抚养费用应该由亲生父母承担吗,因此,孙子的亲生父母实际上有不当得利返还的义务,亲生父母应该将这些财产予以返还;而孙子成年后接受的一些学费,食宿费等费用应该由孩子本身去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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