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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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是指专门适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程序的一种特别刑事诉讼程序。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案件。那么关于未成年刑事案件的诉讼流程有何特殊规定呢?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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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成年刑事案件的诉讼流程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至第二百八十七条

该类特殊流程适用主体为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18周岁,法院立案时不满20周岁;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18周岁,法院立案时不满20周岁,并被指控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准备要件为:

1、法律援助辩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社会调查。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3、强制措施。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颜值适用逮捕措施,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逮捕不致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不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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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除了遵守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所有刑事案件的基本原则外,还有其独特的原则。


(1)不公开审理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都规定了对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不公开审理原则。不公开审理原则相对于普通刑事案件公开审理是个例外,这样规定的原因是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发育存在不成熟和缺陷,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要尽可能帮助犯罪的未成年人在以后的生活中正常回归社会,在良好的环境下改正其错误。不公开审理原则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相对于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最大区别,这在世界各国的立法和相关国际条约中都得到了体现。


(2)寓教于审原则(教育、感化、挽救方针)

寓教于审原则也有学者称之为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该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整个过程中,应当重视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感化,最重要的是对未成年人的挽救和帮助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早日回归正常的生活。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除了追究其刑事责任外,更重要的是要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感化。该原则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中做了进一步的规定,该原则考虑到未成年人因为其不成熟、身心发展不健全,因此教育便成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最重要的方针和原则。该原则还要求,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使寓教于审的原则贯穿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始终。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于该原则的规定,使2012年之前分散于其他法律的规定得到了确立,使该原则在实践中更好操作,更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3)迅速简约原则

迅速简约原则指人民法院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应该迅速进行,使未成年被告人的刑事诉讼程序能够尽早结束,使其在诉讼中受到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这一原则同样考虑到了未成年人的不成熟和身心发展不健全,未成年人在成长的过程中非常容易受到各方面的影响,坏的方面尤其如此,因此,要尽可能的减少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对于未成年人的不利影响必须做到迅速、简约。因此笔者认为,在对未成年人进行审判的过程中,如果犯罪比较轻微并且未成年人认罪的案件中,可以采用简易程序,使法庭审理能够尽快结束,最大可能的减少刑事诉讼案件对于未成年人的影响。世界上的其他国家也普遍的采用了简易程序,这符合联合国对于未成年人司法程序的精神。


(4)全面调查原则

全面调查原则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过程中,除了像普通刑事案件需要审理未成年人的犯罪事实外,还要调查与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相关的其他因素,从各个方面有针对性的对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要获取未成年人的生长经历、家庭情况、教育背景、身心是否健康等因素,便于司法工作人员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这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则。英国设置专门的缓刑官负责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调查;欧洲的大部分国家则是由缓刑局担任这份工作;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于该项原则也进行了规定。


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第一,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负责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

第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不是必须进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为“可以”;

第三,社会调查制度要求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除了需要查清案件事实外,还需要调查未成年人的生长经历、家庭情况、教育背景、身心是否健康等,在特别需要的时候,还可以进行特别的司法鉴定。该项原则的规定,是有利于司法机关掌握未成年人的心理,更好的使其认错改错,根据每个未成年人的身心特征采取不同的方式,这就是全面调查原则最重要的意义。


(5)分案处理原则

分案处理原则指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案件时,应当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成年人刑事案件分别办理,程序分别进行,未成年人和成年人要分开关押,分开审判。目的在于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防止被交叉感染,另一个目的则是对未成年人的待遇区别于成年人。分案处理原则最根本的要求是对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专业化和专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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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隐蔽用工的用工主体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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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某商贸公司三分店(以下简称超市)设立于2013 年6月26日,经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等业务。2013年11月5日,超市招聘周某到其百货部任促销员,负责碟片销售。同日,超市向周某收取 200 元服装费,并发放绣有“购物中心连锁”字样的工作服、工号为 XXXX 的工作牌、员工守则、公司誓词和工具箱钥匙。


2015年,李某在超市设睡衣区,由超市的收银台统一收取销售款,超市扣除销售款的20%后将余款转给李某。此后,周某被调至睡衣区销售睡衣,其工资由李某转入周某的银行卡。


2018年12月14日,周某在参加店庆活动时受伤。2019年3月,超市与李某签订《超市联营协议书》约定,李某在超市的百货用品区设睡衣、内衣系列专柜,期限为 2018年6月26日至2019年6月28日,专柜区由超市负责管理,李某每月支付管理费200元,李某派服务人员常驻并负责支付工资。


2019年3月20日,周某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其与超市在2013年11月5日至 2018年12月14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019年4月15日,赤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确认周某与超市在2013年11月5日至 2018年12月14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超市不服裁决,向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周某与超市在 2013年11月5日至2018年12月14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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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 判】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在超市设立不久便被招聘到超市从事促销工作,后又被调至李某经营的睡衣区销售睡衣,李某是周某入职超市两年后才在超市经营睡衣,虽周某的工资系李某发放,但周某的工资等待遇不是与李某协商的,而是与超市商定的,且周某还参加了超市员工才能参加的店庆活动。


故,从周某受聘的经过以及超市收取工装费、发放工装和工作牌、协商工资、安排周某参加员工活动等行为综合判断,能够认定周某与超市在2013年11月5日至2018年12月14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法院最终判决,周某与超市在2013年11月5日至 2018年12月14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超市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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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析】

司法实践通常从劳动者为谁提供劳动、由谁支付报酬、接受谁的管理这三个方面综合判断。


判断劳动者为谁提供劳动。本案中,超市与李某签订《超市联营协议书》是在周某入职超市工作两年之后,周某受邀参加了超市内部员工举办的店庆活动,超市向周某收取服装费,发放员工工作服、工作牌、员工守则等,各种行为可以认定周某已经实际与超市形成了劳动关系,超市与周某建立了实际劳动关系。


由谁支付报酬是可以明显判断出的。本案虽然由李某向周某支付报酬,但是报酬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及数额等方面均由周某与超市协商确定,故虽然形式上是由李某作为执行者为周某发放工资报酬,但实质上,报酬的发放方式是由超市制定实施,并与周某双方协商确定的,应当认定超市为报酬发放的实际管控者。


判断接受谁的管理。周某在超市设立不久便被招聘到超市从事促销工作,后又服从超市安排被调至李某经营的睡衣区销售睡衣,可以判定,周某主观上认为及客观上行为均是服务于超市。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性和支配性,是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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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案人民法院最终确定了周某与超市的劳动关系,有效的维护了劳动者周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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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正当防卫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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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典型案例。下面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为您解读何为正当防卫。

雷石普法|正当防卫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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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的适用有十个规则,亦称为十个准确,如下:

一、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正当防卫的起因是存在不法侵害。《指导意见》第五条对不法侵害的具体理解作了规定,明确:“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不法侵害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

二、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关于时间条件的判断标准,《指导意见》第六条强调:“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三、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但是,不能狭隘地将不法侵害人理解为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而是也包括在现场的组织者、教唆者等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对此,《指导意见》第七条作了明确。此外,《指导意见》第七条还规定:“明知侵害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应当尽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没有其他方式可以避免、制止不法侵害,或者不法侵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进行反击。”

四、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

正当防卫必须具有正当的防卫意图。《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五、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

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都可能造成对方的损害,在外观上具有相似性,容易混淆。实践中,个别案件存在“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的现象,只要造成对方轻伤以上后果的就各自按犯罪处理,模糊了“正”与“不正”之间的界限,应当加以纠正。《指导意见》第九条要求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进行综合判断,准确把握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准确认定相关行为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相互斗殴。

六、准确界分滥用防卫权与正当防卫;

《指导意见》第十条要求防止将滥用防卫权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行为,“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不法侵害系因行为人的重大过错引发,行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况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还击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七、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认定条件;

与正当防卫相比,防卫过当只是突破了限度条件,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为统一法律适用,《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明确: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

八、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刑罚裁量;

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指导意见》第十四条要求“综合考虑案件情况,特别是不法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不法侵害的严重程度以及防卫人面对不法侵害的恐慌、紧张等心理,确保刑罚裁量适当、公正”。

九、准确把握特殊防卫的认定条件;

《指导意见》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围绕特殊防卫的起因条件,明确了“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具体涵义。第十六条规定:“在实施不法侵害过程中存在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如以暴力手段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以绑架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的,可以实行特殊防卫。”实施特殊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十、准确把握一般防卫与特殊防卫的关系。

《指导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对于不符合特殊防卫起因条件的防卫行为,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如果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也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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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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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并且在现行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增加了 “其他劳务报酬”,在其第二项增加了 “投资的收益”。从而扩大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也使法律规定更加切合实际。‍

雷石普法|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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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财产的性质为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法律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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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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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纳为以下情形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指定赠与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确定归夫妻一方所有的,在离婚时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比如,男方父亲去世之前,在遗嘱中明确自己死后房子归男方一人所有,排除其他人的权利。男方基于遗嘱继承取得的房产,不能作共同财产分割。


(二)夫妻双方有约定

《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就财产进行约定。可以婚前约,也可以婚后约。内容可以设定婚后一方的收入归一方所有,不纳入共同财产的范围。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三)婚前财产

一方婚前的财产自然不应属于离婚时分割的范围之列。因此,离婚时如果一方能举证证明另一方要求分割的财产在婚前就已取得,这些财产就不属于离婚分割之列。婚前个人财产增值部分要分为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自然孳息为个人财产,法定孳息或经夫妻双方共同管理经营部分为辐夫妻共同财产。


(四)只能归一方的特定财产

有些财产,即使没有约定,也不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比如,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些费用主要是保障受害一方的生活,因此,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权力本身属于个人所有,以该权利已经取得的经济利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尚未取得的经济利益即预期利益,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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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出现交通事故如何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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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的交通事故中,为了准确认定责任,很多时候都是需要做一个伤残等级鉴定,但是这个伤残等级鉴定是怎样的,需要怎么做呢?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您解答。

雷石普法|出现交通事故如何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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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必须等康复后才可以评定。交通事故伤残伤残鉴定是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的过程。伤残等级分为一级、二级直至十级,它们各有不同的标准。但一般来说,这样的至少九级,也很可能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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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通何种委托方式,伤者都要提供相关材料。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材料是否完整、充分、真实,直接关系到司法鉴定机构是否会受理。材料越充分、完整越有利于司法鉴定机构对伤者的伤情做出公平、公正、合理的伤残级别。


具体材料如下:

1、入院记录;

2、出院记录;

3、出院小结;

4、病历本;

5、疾病诊断证明书;

6、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X片、CT及诊断报告;

7、交通事故认定书;

8、交通事故伤者身份证或户口本;

9、伤残鉴定委托书(若对治疗尚未终结或者出院的伤者,因调解需提供鉴定等级而提前做伤残鉴定的情况,应当在伤残鉴定委托书中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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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呢?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办理伤残评定的程序一般如下: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光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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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文至此,相信大家对于怎么去做伤残等级鉴定已经有了一个大致甚至是清晰的了解,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想要找律师进行咨询的,欢迎咨询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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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交通责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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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车辆越发变多,很多时候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当发生了交通事故的时候就需要确认责任,那么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是怎样的呢?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您解答。

雷石普法|交通责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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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交通事故责任共分五类,即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是由公安机关按照事故现场勘验和调查的事实,依据交通法规而作出的鉴定。它是以责论处、处罚得当、赔偿合理的基础,将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要承担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问题。因此,必须充分运用各种证据材料和计算数据进行全面、合理的分析和认定。


(一)全部责任和无责任。

完全由当事人中一方违章造成的事故,由违章者负全部责任,而与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的另一方无责任。如某司机由于醉酒开车突然把车开入左侧,把正常骑自行车行驶的某学生撞倒。被撞人员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这起事故就是完全由于驾驶员一方的违章行为造成的,因此该司机应负全部责任,而被撞人由于无违章行为而无责任。


(二)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主要因一方违章,另一方或第三方也有违章行为造成的事故,主要违章者要负主要责任,另一方或第三方负次要责任。如某地的一起交通事故,一女学生骑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在百货大楼转盘处骑入快车道,与某司机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解放牌挂斗车相刮,汽车从女学生胸部轧过,经抢救无效死亡。在这起事故中,女学生骑自行车侵占快车道,避让措施不当,应负主要责任。司机开车不注意观察,负有次要责任。


(三)同等责任。

造成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情节相当,各方负同等责任。如某物资运输公司的司机陈某,驾驶大货车以五、六十公里的速度从北向南行驶。行至这条公路19公里处时,在陈前方六、七十米处,某单位司机张某驾驶130货车,以60多公里的时速相对驶来。陈某不顾会车危险,仍然强行超越车前右侧一行驶马车,结果在两车接近时,双方司机惊慌失措,加之车速快,躲让不及,造成两车相撞,130货车被撞后栽入旁沟内。这起事故本来是可以避免的,但由于两车司机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交通法规,酿成灾祸,理所当然地应负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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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也就是说在交强险限额内,不用区分双方责任大小,都由保险公司来赔偿。如果损失有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则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1、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七十;

2、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五十;

3、负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三十;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

2、机动车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

3、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四十;

4、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十;

5、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五。

6、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7、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全部赔偿,对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前面的规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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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妻子诉丈夫还钱胜诉,原因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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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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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徐某(女)经人介绍,与陈某确立恋爱关系。陈某因经营需要,先后分三次向徐某借款19.7万元,并出具借条。2018年3月,双方登记结婚,均系再婚。


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徐某在一场意外火灾中烧伤,遂到韩国治疗皮肤。徐某想起陈某婚前借钱事宜,于是一纸诉状,将丈夫陈某告到法院,要求其归还借款20万元。


庭审中,被告答辩称,双方结婚之前就已经同居,并且一起经营生意,20万元借款并非真正的借贷关系,实际为恋爱期间合伙的投资款。被告之所以于2018年3月17日书写借条,是因为原告答应结婚。而且现在双方也没有离婚,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财产均为共有,被告不应当归还原告借款,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起诉。


原告诉称,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后,自己出于对被告的信任,帮助被告做过很多事情,比如被告建房子时,就帮被告支付过材料款等,被告做生意时只要缺少资金,自己就给对方现金。

雷石普法|妻子诉丈夫还钱胜诉,原因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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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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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为证,被告亦不否认借条的真实性,其辩称为合伙关系的投资款,且只欠8万元的主张因未提供任何证据,法院不予采纳,即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属实,借款本金及利息为20万元。


原、被告虽系夫妻关系,但双方的借款发生在婚前,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此案中,涉案借款发生在婚前,属于原告的婚前财产。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借款行为系婚前的行为,属于婚前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该债权属于原告的婚前债权,债务系被告的婚前债务,被告应当偿还原告。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陈某偿还原告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20万元。


每个案件都有隐藏在诉讼请求背后真正的诉讼目的,本案原告根本目的在于筹集到医疗费用,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起诉自己的丈夫,风险点除了是否可以胜诉之外,还在于胜诉后真正执行的问题。


目前,本案原、被告仍是夫妻关系,即便胜诉,严格讲被告的婚前债务不能以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的,实际执行难度大,毕竟共同生活多年,执行阶段的第一步首先就是要婚内财产分割才是。


提起本案诉讼真正拿到执行款还要第二步,要想简化执行程序,尽快得到医疗费用,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应当以该法条为依据提起诉讼才是更加有效的。诉讼方案的选择对于解决问题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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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劳动一整年 离职也可获得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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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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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李某与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担任战略部高级经理一职。但令李某没有预料到的是,同年10月,该保险公司对组织架构进行调整,决定撤销战略部,李某所任职的岗位也因此被取消了。为此,李某与公司就变更劳动合同等事宜展开了近两个月的协商,但没有达成一致结果。


12月29日,该保险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协商一致,向李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李某对解除决定不服,故起诉要求恢复与该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同时要求公司支付2017年度年终奖13.8万余元等。


保险公司提出,公司每年度年终奖会在次年3月份左右发放。对于年终奖,公司在员工手册中有明确规定:年终奖金根据公司政策,按公司业绩、员工表现计发,前提是该员工在当年度10月1日前已入职,若员工在奖金发放月或之前离职,则不能享有。因此,不同意支付李某年终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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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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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员工手册明确规定了奖金发放情形,李某在某保险公司发放2017年度奖金之前已经离职,不符合奖金发放情形,故对李某要求2017年度奖金之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上海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系在用人单位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依据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不符合员工手册规定的年终奖发放条件,那么劳动者是否仍可以获得相应的年终奖?


李某为某保险公司工作至12月29日,当日被解除劳动合同,此后两日系双休日,表明李某在2017年度已在该公司工作满一年;在公司未举证2017年度李某的工作业绩、表现等方面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足以认定李某在该年度为公司付出了一整年的劳动且正常履行了职责,为公司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基于上述理由,保险公司主张李某在年终奖发放月之前已离职而不能享有该笔奖金,该主张缺乏合理性。李某理应获得其辛苦工作一年的劳动成果,故其诉求保险公司支付2017年度年终奖,应予支持。二审改判保险公司应当支付李某年终奖税前13.8万余元。


法官最终的判决结果,除了法律依据,还会考量事实依据,本案中,虽然李某并不符合员工手册规定的奖金发放情形,但是考虑实际情况,法官认为奖金的性质是对员工辛苦工作一年的劳动成果的奖励,李某在实质上符合奖金发放的要求,因此判令用人单位支付李某年终奖。对于在年终奖发放之前已经离职的劳动者可否获得年终奖,会结合劳动者离职的原因、时间、工作表现和对单位的贡献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而最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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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受贿犯罪立案前就退还全部赃款还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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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了他人金钱,知道了对方掌握受贿证据要去报案之前,有些犯罪嫌疑人就主动的将受贿所得的钱还给了受害者。此时受害者也没有去警方报案或是警方还没有来得及立案,受贿罪立案之前就还清了还要判刑吗?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您解答。

雷石普法|受贿犯罪立案前就退还全部赃款还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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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想要知道受贿犯罪立案前就还清还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首先就要清楚受贿立案前就退赃的情形有哪些,主要包含三种情形。


1、发现暗中送的或者家属代为收受财物而退还。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行为人为谋取某种利益,在对方不接受财物的情况下,采取暗中送物或将财物故意放在对方的办公室或家中即离去等方式,让对方接受财物,对方一旦发现财物及时退还。还有的因为对方拒受财物或怕对方不收财物,就以种种借口让其家属代收,对方发现后。即将财物退还。对上述情况,由于行为人缺乏受贿的故意,显然不能以犯罪论处,更谈不上“积极退赃”减轻处罚问题。


2、因悔罪或未把允诺的事办成而退还。

有的行为人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后,因某种原因而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决定把财物退还给对方;有的人因未给对立办成允诺的事,而自动把收受的财物退还给对方。如何认定上述两种行为的性质,在司法实践中意见不一。

一种意见认为,主张退还索取或非法收受的他人财物,致使受贿行为不复存在,谈不上定罪处罚的问题。

另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虽然将索取或非法收受的财物退还了,但不能抹杀已构成受贿罪的事实,只是在处理上可以从宽而已。其中第二种观点为主流观点。

其一,这种退还,不能否定犯罪事实的客观存在及其对社会的危害。即这种退还仍然是构成犯罪前提下的退还。

其二,这种退还,只能说是一种悔罪表现。行为人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变为不愿占有他人财物,表明其主观恶性的减弱,并且减少了对方的经济损失。

其三,这种退还,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者外,对于受贿罪的构成没有影响,只对量刑具有一定意义。鉴于受贿人最终将索取或非法收受的财物主动退还,这属于“积极退赃”行为,由于其主观恶性的严重程度和情节恶劣程度以及社会危害性相应减轻,因而在处理时,一般应予从宽。


3、因对方索要而退还。

这种情况大体有三种表现:

(1)对方对索贿不满,要求退还。

(2)对方谋取利益的目的未达到,要求将贿赂款退还。

(3)对方因受到追查而要求退还。


综上,受贿罪立案之前就还清了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吗?结果是肯定的。犯了受贿罪的嫌疑人如果将所得还请了,可以争取从轻处罚,不代表诈骗事实不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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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骑车撞狗倒地受伤 饲养者有责赔四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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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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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江苏省徐州市民马某某驾驶电动车在路面行驶时与姚某某饲养的一只大狗相撞后摔伤致全身多处骨折、损伤并住院。马某某伤愈出院后,将姚某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姚某某给付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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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的犬只系被告姚某某饲养和管理,姚某某未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放任犬只在公共区域游荡,造成原告马某某摔倒受伤,故被告姚某某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根据监控视频所示,原告马某某骑电动车系正常行驶,且被告姚某某未有证据证明马某某存在挑逗犬只、投食、进入禁区等行为,姚某某亦未采取设置警示标牌、系住犬只等防范措施。


即使原告马某某存在骑行速度过快等行为,但该行为与受到惊吓导致和狗相撞受伤这一损害结果之间并没有前述的因果关系,遂本案不适用过失相抵,被告姚某某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姚某某赔偿原告马某某各项损失共计4万元。


判决后,被告姚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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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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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近期又有一些饲养动物造成人身损害的事件发生,比如微博上的热点新闻,一女孩牵了其他人的宠物狗去玩,导致路过老人被牵狗绳绊倒摔伤致死的惨剧,最后结果受害者家属并没有要求那位女孩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是事件引发的危险隐患仍然值得人们加以关注。


带宠物外出必须要用绳牵引,不可放任自由,否则出现咬人伤人、致人惊吓的情况,饲养人必然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对宠物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防范义务,因其他原因导致动物致人损害的,那么适用该法条后两款,找到真正的责任人,从而确定过错分配以及各方之间的责任比例承担问题。


动物饲养者及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合理饲养与管理,尽到相应责任与义务,保障其他公民的健康与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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