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交通事故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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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事故维权,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了。


那么今天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的崔律师就和大家来谈谈这个问题。





雷石普法|交通事故该如何维权?








一般发生交通事故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此类交通事故如非重大事故,那么在损失方便一般仅存在车辆财产损失。这样的交通事故通常会通过协商、交管部门调解等方式解决,毕竟现在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绝大多数都有商业保险,对于车辆财产损失,无论事故责任如何认定,都可以通过保险理赔来解决。


第二种情况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或者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此类交通事故中,由于非机动车方通常会伴随着人身损害,所以必然涉及到人身损害方面的赔偿。





以上两种情况,不论是发生哪一种,在这里都要特别提示大家,发生交通事故后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保护事故现场,同时第一时间拨打交通事故报警电话122,然后原地等待交通警察的到来。


交警到达事故现场后,会根据事故的事实情况,对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进行划分。需要提醒的是,交通会对事故责任认定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这是交警依法行使职权对事故责任进行判定,并不需要征求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认可,交通事故当事人仅能够对交通事故发生时的事实情况进行确认,如果交警记录的交通事故事实与真实情况不符,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拒绝在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签字,并向交警所在的交警队反应情况。





如果是机动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除了要报警之外,还要联系车辆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定损人员一般会到达事故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工作。


在交警对事故责任承担划分完成后,交通事故的当事人需要解决的就是损失赔偿的问题了。


交通事故责任一般分为三种:

全部责任与无责任、双方同等责任以及主要次要责任。


对应的赔偿比例也很明显,

1、全部责任与无责任,全责方承担本次交通事故中所有的损失,包括自身的损失以及无责任方的损失;

2、双方同等责任,代表着本次交通事故中的所有损失,将由双方各承担50%;

3、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代表着主要责任方一般将承担本次交通事故所有损失的70%,次要责任方一般承担所有损失的30%。





以上内容全部结束之后,交通事故发生后的第一个阶段即为完成,在这个阶段最重要的就是报警,取得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这是交通事故受损维权的最核心依据。有些时候交通事故损失并不严重,交通事故的双方当事人可能会选择当场和解,私了解决问题。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私了,也建议报警留下记录,哪怕是已经达成私了协议,也要报警时如实告知,也许私了的情况下交警不会到达现场,但是留有报警记录是一种保护自己的手段,以防私了离开之后,交通事故的对方当事人报警称交通事故逃逸。如果私了没有留下证据,无法证明双方已经在现场将交通事故协商处理完毕,那么就会被交警部门认定为事故逃逸,交通事故逃逸不仅保险公司触发免赔条款,将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同时还有可能会面临交警部门的行政处罚。






律师结语:

综上所述,发生交通事故之后还是需要有专业的人来介入处理,否则会是事倍功半。委托一名专业的律师代为处理,才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有效的方式。更多民商事法律问题,欢迎到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或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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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深圳地方立法破解同股不同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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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26日,在深圳特区四十周年之际,深圳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用足用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立法权,表决通过了一系列重要法规。





雷石普法|深圳地方立法破解同股不同权的限制




其中一份重要法律规范《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以下简称《创新条例》),将极大促进深圳地区未来科技企业的蓬勃发展。《创新条例》中变相变通了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明文规定在深圳注册的企业可以设置特殊股权结构,也就是我们一般称为“同股不同权”的特殊股权结构。




受制于国内对于上市企业的规则限制,国内许多科技或互联网企业都会选择在港股或美股上市并大都实行AB股的股权结构,以保证创始人能够享有公司决策权。




实行AB股的核心目的指向是在引进投资促进公司发展的同时能够确保公司创始人对于公司的决策控制权。此次《创新条例》将允许在深圳注册的企业实行“同股不同权”,以期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并且能够保护具有硬核实力的科技企业的稳步向前发展。




深圳颁布《创新条例》是否有特殊意义?当下国内许多高科技企业如今纷纷受到美国制裁,向上发展受到限制,深圳此举,立足于自身企业发展优势,鼓励所有在深科技企业,特别是符合国家战略需求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行业能够无后顾之忧地快速发展壮大。深圳这一改革开放的最前沿阵地,拥有全国最多的专利数量和最大的创业群体,深圳市政府此举为科技企业“同股不同权”开拓市场道路,让拥有核心技术的企业在数轮融资中能够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力量,同时又保证了公司创始人对于公司未来发展的决策权而不至于因股权稀释而被“资本绑架”。






律师结语:

当然,在当前科技角逐的白热化阶段下,我们看到深圳先行先试能够通过更好的法律制度设计让科技企业蓬勃发展,从而将制度模式推广全国,让科技强国之路能够走得更加顺畅、民族复兴之路走得更加豪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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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民法典对于离婚诉讼中损害赔偿请求的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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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由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4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并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这是我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和,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雷石普法|民法典对于离婚诉讼中损害赔偿请求的新规








而在此次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婚姻家庭篇对现行婚姻法进行了许多调整,而在其中较为亮点的部分就是对于离婚诉讼中损害赔偿的部分作出了新的规定。下面由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民商事律师对民法典对于离婚诉讼中损害赔偿请求的新规定为读者进行分析。





中国现行婚姻法律规定中,因重婚、已婚人士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原因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换而言之,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过错方与他人存在长期、稳定的同居关系,那么无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是很难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中,对于请求损害赔偿的内容事由,进行了补充。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的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力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无效的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由此可见,因重婚、近亲结婚、早于法定年龄结婚、“诈骗”等理由确认无效的婚姻,或者因被胁迫或是隐瞒重大疾病等理由被撤销的婚姻,只要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已发生,无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就是有法可依的。这是对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进一步保障。






律师结语:

综上所述,民法典在2021年1月1日将正式实施,届时对于离婚诉讼的诉讼权利会有非常重大的改变,因此如果遇到各类民商事法律纠纷,聘请一位专业的律师才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有效的方式。更多民商事法律问题,欢迎到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进行相关咨询及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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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民法典对于离婚诉讼中损害赔偿请求的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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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如何查找网络中的被侵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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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世界亦幻亦真,在其虚拟环境中每个人都拥有“话语权”。但其也并非法外之地,个人的言论自由也要合乎法律规范,越过法律红线“口无遮拦”,给他人带来名誉上损害的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但是在网络世界中被侵权后,鉴于网络世界中的虚拟性,与现有法律的规定,起诉时被告人身份必须明确。在发生侵权行为后,被侵权人很难对侵权人的真实身份进行确认。下面律师根据互联网的技术特点和已有的诉讼判例。


介绍以下几种在查找或者确定侵权主体时可以采取方式:





雷石普法|如何查找网络中的被侵权人






01


通过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查询侵权行为人的上网记录信息,确定侵权人的身份。用户在网络里的任何活动,都会留下“踪迹”,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其有能力也有必要对这些“踪迹”进行保存。由于这些记录信息的内容涉及个人隐私或公共安全,所以,法律规定应由有关司法机关调取。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行政管理部门为了查处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在网络侵权诉讼中,原告因无法取得被告侵权的网上数据信息,故其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向网络服务提供商进行调查。通过法院调取的IP地址、注册ID、上网时间等记录的分析,可确定或基本框定侵权行为人的身份。


02


通过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者调查上网用户的身份登记资料,确定侵权行为人。如果侵权行为人不通过固定的电脑,而是在提供上网服务的经营场所实施侵权行为,则人民法院也可向这些经营场所调取行为人的上网记录。通过对用户上网时间与侵权时间、上机号和侵权IP地址的比对,可辨别侵权行为人的真实身份。


03


在查证侵权行为人的身份时,还应考虑纠纷的起因,知情人的反映,以及从网上“口水战”到现实纠葛的转化等各种情节,结合技术参数,通过综合分析的方式作出甄别。


04


被侵权人在通知网站经营商将侵权内容删除后,网站并未按通知要求删除的,可以将侵权行为人和经营网站一并列为被告,并要求共同赔偿,经过法庭审理,会最终确定该由谁来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结语:

在2020年5月28日全国人大通过的《民法典》中将人格权独立成编,体现出国家及社会保护公民人格权利的决心,必将对网络虚拟世界,起到更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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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新闻|欢迎刘军德主任加入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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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9月8日下午2点,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迎来新的合伙人刘军德律师的加入。


刘军德律师曾在检察院工作20年,长期专注于刑事法律领域,积累了大量的成功案例和经验,此外刘军德律师还擅长房地产建设工程、公司合规等诉讼与非诉讼业务。


刘军德律师的加入使得雷石律师事务所的优势领域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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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军德主任





欢迎仪式由雷石民商部主任焦丽丽律师主持,焦丽丽律师及雷石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郑维良、孙欣、刑事部主任刘志刚对新加入的刘军德律师表示了热烈的欢迎。

雷石新闻|欢迎刘军德主任加入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创始合伙人:焦丽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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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始合伙人:孙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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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始合伙人:郑维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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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部主任:刘志刚律师


焦丽丽律师指出,2020年,雷石全体同仁一直在思考、一直在探索、一直在坚守观念、一直在共谋发展。我们通过调整管理架构、吸纳优秀的合伙人参与决策管理,使律所更加充满活力,更加朝气蓬勃。





欢迎仪式上,刘军德律师发表了自己对律所发展的看法和想法,并就自己未来的工作规划进行了畅谈。刘军德律师说:“有幸加入雷石团队,我的心里非常激动,接下来我将踏踏实实地做事,与大家一起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一一解决。同时,也衷心希望在未来的工作中能够得到特大家的支持,我会将雷石当成家一般来爱护。”





刘军德律师受聘担任雷石律所的党支部书记,刑事部主任刘志刚律师为刘军德律师颁发聘任了证书。

雷石新闻|欢迎刘军德主任加入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一直以来,雷石律师事务所始终坚持“法专于精、人贵以诚、事立于和、业成以恒的价值观,以宽阔的胸怀和视野,为律师发展筑造更好的平台。新成员的加盟,将更好地营造雷石律所专业化、规范化的执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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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2020年最新修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都修改了那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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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新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是最高人民法院自2015年以后,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次重要调整。


其中最主要的内容就是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调整,曾经被大众所熟知的24%和36%“两线三区”成为历史,被中国银行每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所取代。


除此之外还有很多细节内容上的调整,下面就由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民商事诉讼律师对修订中的重点内容进行解析。





雷石普法|2020年最新修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都修改了那些内容?








《规定》第一条就对民间借贷的定性作出了修改,将原来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互相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明确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规定》第五条,原《规定》中仅针对民间借贷涉及非法集资犯罪作出了规定,而修订后的《规定》为民间借贷可能涉及到的其他犯罪预留出了处理空间。



《规定》第九条,原《规定》是对自然人借款合同生效要件的具体表述,而修订后的《规定》将借款合同生效修改为借款合同成立。合同成立区别于合同生效,意味着即使借款交付,如果借款合同存在无效情形,该借款合同仍可以认定无效。



《规定》第十四条,修订后的《规定》将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直接作为合同无效的条件,同时将原有情形中的“高利”和“借款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要求”这两项限定条件予以删除,意味着只要是套取贷款转贷则借款合同一律无效。



《规定》第二十六条,这是本次修订《规定》中最大的变化,也就是删除“24%和36%两线三区”制度,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统一以4倍的LPR作为利息的司法保护上限。



《规定》第三十二条,该条款明确了本次修订如何适用,即2020年8月20日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可以参照起诉时一年期LPR的4倍确定利息的司法保护上限。通俗来说,就是只要是2020年8月20日之后到人民法院起诉的民间借贷案件,借款的时间点是在2019年8月20日以前的,对于利息的诉讼请求应当按照起诉当月中国银行公布的LPR的4倍为限提出。





综上所述,民间借贷案件是民商事诉讼中最基本却也是很复杂的一类案件,如遇到此类案件,委托一名专业的民商事诉讼律师才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佳方式。更多民商事法律问题,欢迎到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咨询或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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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劳务派遣中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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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劳务派遣中法律关系

(一)基本法律关系



1.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招用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对劳动者行使人事管理权、承担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等。


2.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是一般的民事关系,即劳务派遣关系。双方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派遣适合的劳动者,用工单位根据协议向派遣单位支付报酬或管理费。


3.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


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构成劳务关系,用工单位负责在劳动过程中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指挥和管理,但无须承担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动者应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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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方的权利义务内容



1.劳务派遣单位的权利义务


(1)劳务派遣单位的权利:

①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自主决定录用劳动者的条件、方式及人数等;

②决定劳动者的内部调配、日常管理等;

③决定劳动者的薪酬;

④依法决定对违纪员工的处理;

⑤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享有的其他权利。


(2)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

①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②依法告知劳动者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以及被派遣岗位的工作内容、条件、地点、职业危害等事项;

③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

④按月向被派遣劳动者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⑤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⑥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⑦协助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

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负有的其他义务。


2.用工单位的权利义务


(1)用工单位的权利:

①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的规定,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提供合适的劳动者;

②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的规定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用工管理;

③根据法律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将不胜任工作或违纪的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④法律规定用工单位享有的其他权利。


(2)用工单位的义务:

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②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③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④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⑤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⑥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的规定,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服务费用;

⑦法律规定用工单位负有的其他义务。


3.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1)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

①享有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领取劳动报酬、参加社会保险等《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②享有对劳务派遣协议及工作待遇的知情权;

③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④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参加或组织工会;

⑤获得劳动保护和接受岗位培训的权利;

⑥法律规定劳动者享有的其他权利。


(2)被派遣劳动者的义务:

①自觉遵守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要求提供劳动;

②服从用工单位的日常管理;

③认真完成用工单位指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④法律规定劳动者负有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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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地下车库被水淹,车辆损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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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每年的6、7月,南方的暴雨总是不停的下,今年尤甚。无论车子是停靠在路边还是地下车库,都逃不过被淹的命运,很多车主也是无奈又心疼。那除了为车辆购置的保险之外,因第三方的疏忽大意致使车辆被淹、造成损害,能请求赔偿多少呢?本期的雷石普法就通过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的一则案例来看看物业服务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





雷石普法|地下车库被水淹,车辆损失谁承担?








基本案情

2012年8月3日,张某将其所有的轿车停放在由捷诚公司承担物业服务的位于明山区太子城南区地下2号停车位。当日20时至次日20时,本溪市区普降暴雨,导致太子城小区内地下停车场进水,捷诚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地下停车场进水后,即通知张朋久将车移出,但为时已晚,造成奥迪轿车被淹。张朋久将被淹轿车送至本溪市明山区鑫天华汽车修配厂修理,花费修理费77800元,拖车费1600元。


法院另查明,2012年8月3日晚至次日凌晨,暴雨导致附近山洪下泄,致使案涉小区园区进水,捷诚公司组织员工用水泵排水,用沙袋阻挡洪水灌入,并通过电话或上门等方式通知园区业主移走地下、地上停车场停放的车辆,捷诚公司的保安和张朋久共同将案涉车辆拖出地下停车场。





案件焦点

(一)事发当天的天气因素能否构成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

(二)捷诚公司是否履行了物业合同应尽的管理义务,对张朋久的车辆损失应否赔偿,赔偿多少为宜;





裁判观点

(一)关于事发当天的天气因素能否构成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的问题



根据本溪市气象科技服务中心出具的气象证明显示,本溪市区2012年8月3日20时00分至2012年8月4日20时00分产生降水,降水量155.9毫米,形成大暴雨。事发当晚至次日凌晨,暴雨导致附近山洪下泄,致使该小区园区进水


此处,一二审法院认为“气象部门在暴雨来临前做了比较准确的预报”,但并未查明当时具体的天气预报的情况,当事人双方亦未就此举证证明。若天气预报为大暴雨,则案涉当事各方均应尽到足够的预见义务,若天气预报不准确,所报雨量较小,则当事各方均难以做出准确的预见。


而即使天气预报准确,当事各方亦无法预见到大暴雨必然引发山洪下泻的事实,故本案中大暴雨导致附近山洪下泄,致使案涉小区园区进水,虽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况,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但属于不能预见、难以避免且难以克服的客观情况,故应对捷诚公司承担责任的份额予以适当减轻。


(二)关于捷诚公司是否履行了物业合同应尽的管理义务,对张朋久的车辆损失应否赔偿,赔偿多少为宜的问题



本案中,捷诚公司基于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对停靠在约定车位的园区车辆具有保证其车辆安全的义务,案涉车辆停靠在指定车位因水淹受损,捷诚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本案造成车辆损坏的原因系天气因素,而并非当事人各方存在主观过错。且捷诚公司组织员工用水泵排水,用沙袋阻挡洪水灌入,并通过电话或上门等方式通知园区业主移走地下、地上停车场停放的车辆。张朋久在一审庭审中亦自认捷诚公司指派保安和其共同将车拖出,即捷诚公司在案涉车辆被淹后采取了必要的救助措施。根据上述情况可见,捷诚公司在事发时已尽到了排水、阻灌、通知、救助的管理义务,其并无明显违约行为。


考虑到本案系自然外力造成损失的客观情况,原审判令捷诚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有违公平原则,确有不当,应予纠正。综上,本院酌定捷诚公司承担本案80%的赔偿责任。





律师总结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对于停放于车库的车辆,因特大暴雨或别的不可预见、难以克服或不可克服的外力致车辆受损的,物业承担责任的比例要视具体情形而定。而车主作为车辆的所有权人和直接管理人,首先具有妥善管理自己财产的义务,同时要对天气变化有一定的预见,尤其现在正处于雷雨时节。如果在一个恶劣多变的天气车主未采取任何的规避措施,则可认为车主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就会相应的减少物业的责任承担。其次,在险情发生后,车主和物业均有防止危险结果扩大的义务,双方均应该展开积极的救助。若放任损害结果的扩大,则双方均应在损害结果扩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最后温馨提示各位,时值降雨集中期,持续性、极端性强降水极易突发,车主和物业公司均应保持足够的警惕性,及时关注天气变化。车主尽量将自己的爱车停放于安全地点,物业公司亦应该备好阻水带、车库挡水板等防汛物资。否则一旦车辆受损,双方诉诸法庭均劳神费力,实属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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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地下车库被水淹,车辆损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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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言论自由并非自由言论,为自己的言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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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温州市瓯海区法院日前宣判一起侵害名誉权纠纷,涉事的李某因侵害他人名誉权,被判在自己的朋友圈公开道歉,道歉内容至少保留10天。





雷石普法|言论自由并非自由言论,为自己的言论负责








2019年3月,经营车行生意的张某将公司的洗车精洗美容业务承包给李某,后两人出现矛盾。当年6月16日、17日,李某为泄愤,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发布对张某涉及侮辱性、诽谤性的语言,其中一条还贴出张某的照片。据介绍,李某发的朋友圈对微信号内所有好友公开,发布时好友约有700人。


张某发现后认为李某的行为有损其名誉和人格尊严,遂于今年1月13日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删除发布的侵犯名誉信息,并在朋友圈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审理法院认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辱骂或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近日,法院经审理判令李某以不屏蔽任何人的方式,在其朋友圈向张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发布的道歉内容至少保留10天。2020年8月7日李某在朋友圈发布道歉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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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我国有什么法律法规对网络侵害人身权益做出了规定


针对网络暴力,我国2013年9月10日施行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助于依法惩治当前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顺应了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对依法惩治信息网络犯罪、规范信息网络秩序的普遍期待和迫切要求。


在2014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通报《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划定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明确利用自媒体等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认定,以及如何对网络水军进行规制。


但是目前还没有关于网络暴力的相关刑事立法,因网络暴力致死的受害者家属无法要求施暴者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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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网络暴力侵害的受害者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遭遇网络暴力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 固定证据:对施暴人发表的言论进行截图保存或者视频保存,最好经过公证,这样能最大化的利用证据,提高证据的证明能力。


2、联系发布平台:联系发布的平台进行删除言论,为被害人正名。如果平台不作为使侵害持续,平台也要对被害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和平台克服的聊天记录和通话录音也要保留下来。


3、报案或起诉:受害人家属可以带着受到网络暴力伤害的证据,去公安部门报案,按诽谤罪处理。受害者可以带着证据去法院起诉网络暴力的施暴者,要求得到民事赔偿。


4、委托律师维权:毕竟自己的力量和知识是有限的,受害人或家属可以委托律师维护人身权利,律师会详细询问案件过程给予专业层面的帮助,有助于顺利维护人身权利。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或者恢复名誉等责任形式的,应当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侵权人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网络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裁判文书等合理的方式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侵权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第七条

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律师结语:

言论自由并非自由言论,网民在网络中的言论要恪守客观事实,决不能超越任何法律和道德的界限。网络上发布言论要谨言慎行,切勿因置一时之气,发表影响他人的不当言论,否则将接受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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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未届清偿期,债务人违约可以提前解除合同要求归还借款及利息吗?

雷石普法|未届清偿期,债务人违约可以提前解除合同要求归还借款及利息吗?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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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

(一)陈丽娟与吴春燕、周利华、成都坤泽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15)高新民初字第156号】



2013年2月20日,吴春燕向陈丽娟借款700000元,陈丽娟通过银行账户转款700000元到吴春燕账上,吴春燕出具收据确认,吴春燕按月利息3%向陈丽娟支付利息,共计12期。后因吴春燕未归还该700000元,为此,陈丽娟与吴春燕于2014年2月20日重新签订《借款协议》1份,约定,吴春燕向陈丽娟借款700000元,借款期暂定1年,利息为月息3%,每月付息1次,如陈丽娟急需用此款,应提前一个月给吴春燕提出,以便吴春燕安排资金归还,利息按实际使用日起计算。同时吴春燕出具收据确认收到700000元。协议签订后,吴春燕按月息3%向陈丽娟支付了2014年2月20日至2014年7月19日5期利息共计105000元。但被告自2014年8月起未再向原告支付利息,原告向三被告提出收回借款,但被告至今未付本息。


原告请求:



1、解除原告与被告吴春燕、坤泽物流公司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

2、被告吴春燕、周利华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


法院认为:



本案原告陈丽娟提起诉讼时,虽然双方约定借款期限尚未到期,但在履行借款的过程中,被告吴春燕已未按约定向原告陈丽娟支付利息,而原告陈丽娟通过出借款项收取利息是其合同的目的,且被告至今仍未履行约定义务,故原告陈丽娟请求解除与被告吴春燕、坤泽物流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二)江阴市顾山镇顾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与江苏克劳斯羊绒制品有限公司、江阴市富邦毛纺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2015)澄长商初字第00424号】



2014年9月29日,顾山社区居委会与克劳斯公司、富邦公司、张贤兵签订《借款协议》1份,载明:

“甲方:江阴市顾山镇顾山社区居民委员会;

乙方:江苏克劳斯羊绒制品有限公司;

乙方因生产需要向甲方借款,现双方特订立如下协议:

一、借款金额: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二、借款期限:自2014年9月30日至2017年9月29日。

三、借款利率:按年息15%(即每年150万元)计算。

四、借款利率结算方式:借款时先付半年利息75万,借满半年再付后半年利息75万。今后付息方式以此类推。

五、借款到期,乙方应归还清本金及利息。到期如不归还,乙方用企业和个人所有资产作抵押偿还所欠借款及利息。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即用担保人企业和个人所有资产作抵押偿还所欠借款及利息。


原告请求:



判令克劳斯公司、富邦公司、张贤兵归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承担该款自2015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息15%计算的利息。


法院认为:



关于本案的第一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顾山社区居委会要求解除与克劳斯公司于2014年9月29日签订的借款协议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理由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本案中,顾山社区居委会向克劳斯公司提供借款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利息的收益,且双方对借款利息的支付方式作了明确约定即“借款时先付半年利息75万,借满半年再付后半年利息75万。今后付息方式以此类推。”,顾山社区居委会按约向克劳斯公司提供了借款协议约定的借款1000万元,克劳斯公司于2014年9月29日、2015年5月8日支付借款利息75万元、12万元,但克劳斯公司并未按约支付借款利息,致使顾山社区居委会获得利息收益的目的不能实现,克劳斯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裁判总结

从以上两则简单的案例不难看出,对于未届清偿期的民间借贷合同。如果债务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本金及利息,出借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93条、94条之规定,请求法院解除合同并请求借款人归还全部出借款项及对应利息。法院支持此种请求多从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的规定及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的目的出发。对于此种以获取利息为目的的合同,如果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对应债务,经催告仍未履行,此时可以认为违约方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出借人可以解除合同收回款项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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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未届清偿期,债务人违约可以提前解除合同要求归还借款及利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