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远离电信诈骗,警惕“杀猪盘”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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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很多行业都有各自的托,卖酒的有酒托,卖茶的有茶托。近些年网络赌博兴起,赌场也安排赌托在网上招揽生意。后来单纯的托已经满足不了他们日益膨胀的欲望,于是干脆将赌博和电信诈骗相结合,形成了一种全新的模式,即“杀猪盘”。





雷石普法|远离电信诈骗,警惕“杀猪盘”骗局








“杀猪盘”是近些年新兴起的诈骗形式。不同于其他骗局的“短平快”,杀猪盘的特点在于放长线,放得越久,杀的越狠。据统计平均每起“杀猪盘”电信诈骗案件受害人损失约18万元,有人被骗金额高达数百万甚至上千万元,有人被“恋人”怂恿甚至不惜卖车卖房,欠下高利贷;虽然案件量只占整个诈骗类犯罪案件的6%,但骗取的财产金额已超过所有诈骗案件涉案金额的25%。


通过分析案件,办案人员发现近年来“杀猪盘”这种诈骗案件不断高发,且呈现出与敲诈勒索、互联网新型犯罪相融合的各种变种形式,产业整体“出国”,目标精准,产业链发展完善,对社会的危害越来越大,也使得司法机关打击该类犯罪越来越难。尽管该类案件频频曝光,但受骗者仍然持续增加。






那么什么是“杀猪盘”,“杀猪盘”的套路又是什么,怎么去有效的预防“杀猪盘”呢?

简单的来说,犯罪嫌疑人就像是酒托一样,包装成某一身份,在不经意间与你邂逅。隔着网线陪你聊天,倾诉,培养感情,骗取被害人充分的信任。待被害人充分的信任后,再引至博彩网站、投资网站这样的黑网站,谎称有内部关系,引诱被害人投资拿钱,待被害人把钱都投入进来后,瞬间脱身消失,完成整个骗局。杀猪盘最常见的形式就是爱情骗局,女性比男性更容易受骗,各种婚恋网站成为骗子们“大显身手”的高发平台。


通常骗子们藏身于东南亚,在社交平台接近各种大龄单身男女,骗子们将之称为“猪”。而后通过各种话术,聊天交谈骗取感情,使得被害人对之充分的信任。时机成熟后,将被害人引诱至博彩网站等黑网站,“杀猪”骗钱,这就是东南亚博彩网站常用的杀猪盘骗局。而比如“亲人生病,开店投资,车祸住院”等借口,也是骗子们的常用手段。






“杀猪盘”的套路是什么

大体上杀猪盘总共分为五个步骤:


第一步寻找目标,首先他们会寻找三十多岁的成功人士,这样的人一般会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对感情也有一定的需求。通过网上广撒网,了解情况,包装自己,在“不经意”间与被害人相遇。


第二步骗取感情,此时骗子们就会主动接近找好的目标,添加微信等个人社交软件,与被害人走的更近。他们会各显神通,嘘寒问暖关怀备至,让被害人在不知不觉间对他们产生足够的信任,甚至确立恋爱关系。


第三步诱导投资,骗子们会提起在某某博彩平台有内幕或者买所谓的股票,有关系能赚钱。被害人基于信任开始少量投资,骗子们会操纵网站后台,让被害人小赚一笔。此时骗子们开始怂恿被害人大量投入,坚称自己有内部消息或者掌握了规律,跟着他稳赚不亏。被害人基于对骗子们的信任开始加大投资。


第四步无法提现,当被害人投入到一定程度,会发现自己的投资并没有产生收益,就会想将本金提出来,但此时已经完全落入骗子们的骗局中 ,想全身而退已经是不可能的了。


第五步拉黑消失,当被害人提不出钱款,就会想找对方交涉,骗子已经消失的无影无踪。等到发现自己上当受骗,钱财已经落入骗子们的口袋。骗子们换个平台继续行骗。






“杀猪盘”被骗后怎么处理

首先是需要报警,你所经历的不是赌博,而是网络诈骗。如果是赌博,赌资就是赃款,会被依法没收。但网络诈骗属于被骗财务,在警方追回后会予以退回。因此报警时要让警方明确,所遭遇的不是赌博输钱而是网络诈骗。这样可以方便警方立案,又便于挽回您的财产损失。


其次不要急病乱投医,一定要找准可以帮您维权的组织,可以找派出所,公安局,反诈中心以及网警。且不可相信不靠谱所谓的“网警”“律师”,这样不但可能会延误报警时机,造成损失无法挽回的局面,甚至有可能二次受骗。


最后报警时一定要说明受骗的过程和上面所述杀猪盘的逻辑,杀猪盘和网络赌博有本质的区别。同时提供足够详细的证据:

1. 与“杀猪盘”的聊天记录

2. “杀猪盘”的平台网站链接

3. 平台所有充值记录

4. 平台所有提现记录

5. 平台充值的银行账户流水

6. 平台账户信息

7. 第三方平台支付交易记录

8. “杀猪盘”的微信、QQ、手机号、银行账户、定位信息


建议最好把这些资料和信息都打印出来,经过归类整理后再交给警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越详细有用,就越能引起警方的重视,破案的概率也越高。如果“杀猪盘”的平台网站不能正常打开或者已经停止运营,警方也有办法介入调取平台的数据。


聊天记录是证明中了“杀猪盘”的最有力证据,如果聊天记录都没有了,很难证明你是无辜的。记住,情绪化的哭闹不能解决问题的,警方办事讲究证据,你掌握了证据,才能掌握话语权。


录完口供后,要注意拿口供记录备份,同时要问受理警方的联系方式,随时和受理民警保持联系,有新的线索要随时提供。当然,如果立案了,有必要的情况下,警方也会派人和你联系取证。






律师结语:

无论再好的事后补救都不如事先预防,提高警惕才是预防诈骗最好的办法。网络交友须谨慎,要强化防范心理,不要透露自己的个人信息,务必认真核实对方身份,保持头脑清醒,不要轻易投入感情和交付钱财,对网络生活应有健康心态,不过分依赖、相信网络。切不可因自己的生活有这样或者那样的不如意,将自己情感寄托于网络,以此来麻痹自己,希望得到情感上的慰藉,给犯罪嫌疑人可趁之机。


切不可有一夜暴富的心理,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内幕”“关系”,这一切都可能只是诱饵。天上不会轻易掉馅饼,掉下来的不是骗局就是陷阱。不少受害者都是因为贪图小利,一步步进入犯罪分子布下的陷阱之中。


最后也不要沾染网络赌博,很多违法犯罪活动来自于赌博之中。赌的是钱,赔进去的可能就是人生甚至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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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以排放物达标为由私接暗管排污是否构成处罚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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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污染者以其排放的水污染物达标、没有对环境造成损害为由,主张不应受到行政处罚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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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案情回顾

陈德龙系个体工商户龙泉驿区大面街道办德龙加工厂业主,自2011年3月开始加工生产钢化玻璃。2012年11月2日,成都市成华区环境保护局在德龙加工厂位于成都市成华区保和街道办事处天鹅社区一组B-10号的厂房检查时,发现该厂涉嫌私自设置暗管偷排污水。成华区环保局经立案调查后,依照相关法定程序,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陈德龙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遂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作出责令立即拆除暗管,并处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陈德龙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德龙加工厂工商登记注册地虽然在成都市龙泉驿区,但其生产加工形成环境违法事实的具体地点在成都市成华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成华区环保局具有作出被诉处罚决定的行政职权;虽然成都市成华区环境监测站于2012年5月22日出具的《检测报告》,认为德龙加工厂排放的废水符合排放污水的相关标准,但德龙加工厂私设暗管排放的仍旧属于污水,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德龙加工厂曾因实施“未办理环评手续、环保设施未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本案违法行为系二次违法行为,成华区环保局在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幅度内,综合考虑德龙加工厂系二次违法等事实,对德龙加工厂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妥。





律师观点

《环境保护法》中关于罚款的规定是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这里所规定的“按日计罚”的制度,是指对持续性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连续按日的罚款。也就是说企业污染时间越长,对应的罚款数额就会越大。


但罚款数额并不是无限累加的。在《行政处罚法》中第24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予以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此处一定要分清楚什么是“同一违法行为”。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这也是在《行政处罚法》中明确规定的。


那什么程度才会涉及“责令停产停业”呢?《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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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以排放物达标为由私接暗管排污是否构成处罚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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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腾讯旗下产品违规营销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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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银保监局今年8月17日在官网发布了一份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根据该公开表,腾讯旗下微民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因营销行为违规,遭到行政处罚。





雷石普法|腾讯旗下产品违规营销被罚款








公开资料显示,微民保险是腾讯首家控股的保险平台,公司成立于2016年10月19日,注册资本3.5亿元,公司CEO兼董事长为刘家明。2017年10月,腾讯旗下保险平台——微保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在行业引发不小的震动。


大多数人认为背靠腾讯流量平台的力量,传统保险公司危矣,但仍有小部分业内人保持理性,微保也掀不起大波浪。2017年11月,联手泰康在线测试首款产品,微医保·住院医疗险,以百万医疗产品打开局面;彼时,有媒体如是宣传,腾讯微保是史上最友好健康告知到最简单智能核保。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微民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在手机网页“微医保住院医疗”投保页面以“领取”代替“投保”,以“仅剩XXXX份”进行营销,且未引导客户如实进行健康告知,违反了保险法有关规定。该营销行为涉嫌虚假营销,很容易造成理赔纠纷。银保监会深圳监管局对微民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罚款12万元,并对两位当事人均处以警告并罚款2万元的处罚。





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保险代理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被保险人应该告知,如果没有告知,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如果保险人放弃询问权利,将来发生了保险事故,可能会造成责任范围外的赔付情形。


这样轻则影响保险公司经营稳定性,重则会影响着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这样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都是不利的,所以这种情况应该禁止。


目前互联网保险销售中欺骗、隐瞒等问题层出不穷,金融监管部门将加大监管力度,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一百三十一条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 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 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第一百六十五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






律师结语:

腾讯微保给自己打下的“史上最友好健康告知”的招牌,还是玩砸了。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高速发展,保险行业也趋于互联网化。但由于互联网保险小额化,碎片化等特征以及投保人对互联网保险不够了解,相关的纠纷、投诉也爆发式增长。银保监会也在加强监管,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但问题仍然层出不穷。银保监会的监管并非为了限制互联网保险,而是通过监管让互联网保险更加健康、积极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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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公章和合同章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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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有个客户咨询了一个实务中很常见的问题:公司的公章和合同章有什么区别呢?对外签合同到底用哪个呢?





雷石普法|公章和合同章的区别








我们知道,企业在注册登记的过程中,会刻制公章,并进行备案登记,公章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印章。


由于公安部对办理刻制印章的手续未作统一规定,所以各地公安机关对刻制印章手续的规定有所不同。根据刻制印章的种类不同,手续也不一样。


除了企业公章,合同章也是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时常用的章。对合同当事人而言,合同上加盖合同专用章,表明双方当事人对订立合同的要约、承诺阶段的完成和对双方权利、义务的最终确认,从而确定了合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而成立,并对当事人双方发生了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基于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32条明确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





一般来说,公司对外签订合同使用合同专用章,在没有合同专用章的时候也可以使用公章,公章和合同章都代表公司对外的意思表示,不过公章的适用范围比合同专用章要广,还包括公司对外的正式信函、文件、报告等书面意思表示行为,均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使用公章的时候应当制定公章管理条例,对公司内部的各种印章,包括但不限于公章,合同专用章,人事专用章,党支部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印章做出明确的条例规定使用范围和管理责任人。


保障公司公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公司对外意思表示可靠性,杜绝违法犯罪行为。


在使用的时候做好使用记录,万一公章丢失要及时挂失、补办、公告,广而告之。





在这位客户的咨询过程中还提到了不同业务部门使用公章的时候应当注意的事项:


首先,有严格管理条例和制度的公司是不会让业务人员私自把公章带离单位的,也不得带着空白、盖了公章的合同与对方公司洽谈业务,这都是有一定法律风险的常见行为,一定要在制度上避免,做好相关人员的培训。


洽谈业务后应当把合同带回公司,经部门领导审批同意盖章后方能使用公章,并做好印章使用的备案记录。有的业务人员为了图方便不遵守规定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如果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有损商誉,公司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最后,这位客户表示以前没有注意到不同的公章在使用中有这么多的不同和需要注意的地方,以后与法律有关的问题一定多请教律师,避免公司因不当管理而遭受损失,客户深深的理解到法律是如何为企业的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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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公章和合同章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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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带你读懂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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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消费观念的转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使用信用卡消费,但信用卡是把双刃剑,它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潜在着风险,这种风险不仅仅是民事纠纷,更有可能涉及到刑事案件。





雷石普法|带你读懂信用卡诈骗罪







以下案例带你读懂信用卡诈骗罪:

一、

雷石普法|带你读懂信用卡诈骗罪

张某信用卡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08年7月,被告人以其本人名义向中国工商银行怀化湖景支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2008年9月16日至26日期间共透支本金20000元。被告人在透支超过规定期限后,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仍旧拒不归还上述款项。截止至2014年6月1日共欠银行本息91423.52元。案发后,截止2014年12月15日张某已陆续全部偿还透支款息共计102029.66元。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在二审宣告前,张某已经偿还信用卡透支所欠全部本金和利息,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对张某免予刑事处罚。


信用卡透支属常见现象,但如果超过规定期限、经银行两次催收后三个月内仍未归还,在刑法上被视为恶意透支,故意更改银行预留电话,逃避银行催收则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

雷石普法|带你读懂信用卡诈骗罪

朱某某信用卡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2年8月3日、8月10日,朱某某利用虚假的身份证、行车证,房产证等证件,在夏邑县农业银行、夏邑县邮政储蓄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分别透支199934.99元、99992.89元。至案发时,经发卡银行催要,上述透支款未归还。


裁判结果:

河南省夏邑县法院判决被告人朱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责令被告人朱某某退赔所骗取被害人的财产。


※ 朱某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是典型的恶意透支行为。




三、

雷石普法|带你读懂信用卡诈骗罪

张某信用卡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3年5月份,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事先预谋后,以虚假身份在上海某超市有限公司中山公园店应聘工作。其利用担任该超市收银员的身份趁顾客刷卡时利用读卡器盗取顾客的银行卡信息并偷记密码,后在广州利用盗取的信息制成伪卡。


2013年9月18日、19日,被告人张某使用其中一张利用盗取受害人朱某某银行卡信息制作伪造的银行卡在陕西华阴市取现金3.5万元。当月20日晚,被告人张某使用另外一张利用盗取被害人刘某某银行卡信息制作伪造的银行卡在中国银行安阳市文明大道支行取现金2万元,另转款4万元至张某所控制的银行卡上,随后张某又从其所控制的该银行卡上取走现金2万元。


当张某在另一家中国银行准备再次取钱时被抓获,从其身上搜出现金71200元、银行卡8张、不同姓名的身份证7张、口罩4个、帽子1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属于伪造信用卡并使用的情形,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处罚。


裁判结果:

判决被告人张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 张某信用卡诈骗案是一起将盗取的信用卡信息进行复制,再利用复制的伪卡盗取现金的信用卡诈骗案,是近年来信用卡诈骗案中出现的新型作案手段。该案例明确了盗窃信用卡信息又复制伪卡,使用伪卡盗取现金的行为,应按照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相关法规

既然信用卡诈骗作为常见的犯罪类型,相关法律法规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从该条法律规定,可以分析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个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

(2)行为人必须具有信用卡诈骗的主观故意;

(3)行为人实施了使用虚假的、作废的信用卡或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或者具有恶意透支的行为;

(4)数额较大(5千)、巨大(5万)或特别巨大(50万),或者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




大多数人都办理了信用卡,但是“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到底是如何定义的呢?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

第五条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


第六条 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

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帐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第七条 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




在实践中,最常见的信用卡诈骗罪表现形式就是“冒用他人信用卡”,那到底如何界定“冒用他人信用卡”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哪些情形属于“恶意透支”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单位犯本解释第一条、第七条规定的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各该条的规定执行。




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第五十四条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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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带你读懂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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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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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9日晚间,当当网创始人李国庆在其个人微博上称,自己和俞渝被儿子告上法庭,目的是要求法院确认我和俞渝为他代持当当股份的代持协议有效。代持股协议又称隐名出资协议、隐名持股协议即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约定,隐名股东以显名股东的名义出资为公司的股东并由隐名股东承担投资收益和风险的协议。





雷石普法|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在本案中,李国庆夫妻二人的孩子出生于美国,作为美国籍股东,该代持协议的效力如何判定,相关的法律如何适用?中国的法院能否管辖呢?





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是没有任何问题的,我国法院有本案的管辖权。因为本案中,当当公司的登记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我国法院有管辖权。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如果不违反该条规定,法律层面上,原则是尊重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公平公正,认定合同有效的。股权代持协议约定由出资方享有投资利益,承担责任的,法院也会支持。





外籍股东投资入股是否会导致代持协议的无效,主要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规定的负面清单,即禁止投资领域的相关规定,如果不属于该领域的负面清单,就应认定为有效的代持协议,外国人股东如果就没有法律层面的问题。





一般来说,认定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之后,是否需要隐名股东显明化,要看其他的股东是否同意,如果召开股东会时,其他股东不能过半数同意隐名股东站到前台来,是不能直接变更公司的股东名册的。这主要是为了保障有限公司的人合性,但认定其他股东是否同意不仅限定在诉讼中征得其他股东的认可,在公司成立时或者经营期间,其他股东认可与否也可以由当事人举证证明。





所以在这个案件中,李国庆夫妻二人和儿子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被认定为有效的可能性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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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现金交易在民间借贷中交付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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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贷关系特别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中,款项的实际交付关系借款合同关系有效成立与否,是审理此类案件时必须查明的事实。款项交付事实的查清,一般应当包括交付方式、交付时间、交付地点、交付人和接受交付人的情况等多方面内容。在司法实践中,以现金方式交易难以证明款项已经实际交付,需要对此问题谨慎对待。





雷石普法|现金交易在民间借贷中交付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舍弃银行转账的便利安全、以现金交付巨额款项的情形,应当着重于对双方关系、出借事由、款项来源、交付细节等事实的全面审查。





【基本案情】


刘某某与毕某系朋友关系。

2013年12月2日,毕某向刘某某出具借条、收条各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刘某某人民币贰拾万元整,于2013年12月26日归还。收条载明:收到刘某某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现金。


2013年12月17日,毕某向刘某某出具借条、收条各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刘某某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于2013年1月17日归还。收条载明:收到刘某某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现金。


2014年1月21日,毕某向刘某某出具借条、收条各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刘某某人民币壹佰零伍万元整,于2014年2月21日还清。收条载明:收到刘某某人民币壹佰零伍万元整现金。


2014年1月28日,毕某向刘某某出具借条、收条各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刘某某人民币柒拾万元整,于2014年3月1日归还。收条载明:收到刘某某人民币柒拾万元整。


2014年2月20日,毕某向刘某某出具借条、收条各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刘某某人民币贰拾叁万元整,于2014年3月底归还。收条载明:今收到刘某某人民币贰拾叁万元整现金。


毕某本人均于上述五份借条、收条的借款人、收款人处签名并捺印。


2013年12月2日,刘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0282的账户转入40万元,当天转出2笔20万元。2013年12月17日,毕某通过银行向刘某某转账73万元。刘某某陈述2013年12月2日的20万元(人民币,以下同)系银行转账至毕某处,其余借款均为现金交付。刘某某起诉,请求毕某归还借款240万元。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驳回刘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刘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


自然人间的借贷为实践型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本案中,刘某某主张2013年12月至2014年2月,分五次向毕某出借借款累计240万元,毕某辩称刘某某未实际交付上述借款,故刘某某应就已实际交付上述借款负举证责任。对于除2013年12月2日以外的四笔借款,刘某某称均为现金交付,法院认为虽然刘某某提供了毕某签字的借条及收条,但上述四笔借款具有金额较大、借款期限短、出借时间间隔短等特点,刘某某的陈述未说明在前笔借款未还清的情况下,又陆续在短时间内出借多笔大额借款的合理性,仅凭收条亦不足以证明实际交付上述大额借款的真实性,故对刘某某要求毕某归还上述借款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对于2013年12月2日出借的20万元,刘某某称系银行转账交付,毕某辩称已向刘某某归还。


原审认为,刘某某提供的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不能直接反映出20万元的收款人账户系毕某所有,即使确实系毕某所有,毕某于2013年12月17日向刘某某汇款73万元,对此刘某某主张系归还其他借款,但刘某某亦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及现有证据,对于刘某某要求毕某归还上述20万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难以支持。涉案债务金额巨大,上诉人虽然提供了收条以证明交付事实,但二审称全部240万元借款均以现金交付。上诉人作为出借人,在一审就前述事项进行全面审查过程中,未就相关事实作合理交代或提供充分依据。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法律法规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第210条


二、地方意见:

1.江苏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会议纪要(〔2013〕1号)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对于案件事实存在重大争议的,应当要求借贷双方当事人本人、经办人到庭,说明借款的原因、款项交付的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质询和法庭的询问。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履行说明义务的,应当举证不能的后果。


借据载明的绝大部分金额通过转账支付,出借人主张剩余部分系采用现金交付,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的,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2.南京中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0年7月7日宁中法审委〔2010〕4号)

第十八条当事人主张现金交付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现金交付的金额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等因素,结合当事人本人的陈述和庭审言词辩论情况以及提供的其他间接证据,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综合审查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


对于数额较大的现金交付,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而未提供付款凭证,债务人对款项交付提出合理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关经办人员到庭,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质询和法庭的询问。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对于数额较小的现金交付,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释的,一般视为债权人已经完成证明责任,可以认定借贷事实存在。对于金额大小的界定,可根据出借人个体经济能力差异等,由法官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裁量。


3.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皖高法〔2013〕470号)

第十二条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自然人本人不到庭参加诉讼无法查明事实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十三条出借人主张现金支付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借贷金额大小、款项交付、出借人的经济能力、交易细节、交易习惯、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关系亲疏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律师观点】


在民间借贷关系特别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中,款项的实际交付关系借款合同关系有效成立与否,是审理此类案件时必须查明的事实。款项交付事实的查清,一般应当包括交付方式、交付时间、交付地点、交付人和接受交付人的情况等多方面内容。在司法实践中,以现金方式交易难以证明款项已经实际交付,需要对此问题谨慎对待。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2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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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现金交易在民间借贷中交付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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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无法办理贷款能解除合同吗?

雷石普法|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无法办理贷款能解除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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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买卖交易中,买方多数情况下难以一次性支付全部房款,一般在以现金方式支付部分款项后,往往需要再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支付剩余房款。但是如果在双方签订合同后,买方贷款由于各种原因没办下来,此时可以解除合同吗?





雷石普法|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无法办理贷款能解除合同吗?








参考案例


2015年7月2日,原告邱某(出卖人)与被告陈某(买受人)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邱某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201号房屋出售给陈某,房屋总价款三百九十五万元,付款方式为陈某当日支付定金20万元,于2015年8月5日前支付购房款340万元,其余30万元,陈某申请办理贷款。


合同签订后,陈某依约支付了定金20万元,但表示对于合同中约定的30万元贷款以及340万元中的170万元需通过光大银行经营贷过桥的方式支付,但直至2015年9月21日,上述贷款仍未办理成功,邱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陈某支付违约金59万元。





法院认为


陈某应依据合同约定于2015年8月5日前支付购房款340万元,本案中陈某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超过十五日,邱某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诉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陈某未在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应依约承担违约责任,邱某选择要求陈某承担违约金的违约责任,法院对此不持异议。关于违约金的具体金额,考虑到陈某在未与邱某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时,仍表示愿意筹集资金继续履行合同,并向担保公司支付借款利息及费用以获得贷款的事实,且陈某申请降低违约金数额,故法院酌情确定违约金数额为30万元。因陈某已支付定金20万元,邱某主张以上述款项抵销违约金,故陈某应再支付邱某违约金10万元。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律师总结

仅在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下买方才有权解除合同,否则只有对方当事人,即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建议广大购房者如果想通过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款,一定要事先了解自身是否符合办理按揭贷款的条件,以防止因无法贷款问题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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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无法办理贷款能解除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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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去哪里起诉?

雷石普法|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去哪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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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可能是日常生活中最常发生的纠纷之一,如果能协商解决可能皆大欢喜,但如果不能协商解决,就很有可能就需要通过诉讼才能定分止争。


作为非法律专业人士,大家可能没有意识仅仅是去哪个法院起诉这第一步就隐藏了诸多学问,涉及多个法律条文规定,今天就简单给大家讲解一下。





雷石普法|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去哪里起诉?







雷石普法|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去哪里起诉?

1、 如双方已约定管辖,则由约定的人民法院管辖,但该约定需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雷石普法|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去哪里起诉?

2、 如双方无约定,则按照法定管辖,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1)被告所在地如何确认?

这个问题的答案需要区分不同情况来判断,如果被告是公民,则其所在地可能就是户籍所在地,也可能是其经常居住地,如果被告是法人,则可能是其注册登记地,也可能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合同履行地如何确认?

这个问题的答案相对更复杂一些,如果合同已明确约定履行地则固然好判断,但若未明确约定履行地,那么履行地的判断需要根据合同的争议标的具体分析。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律师总结

仅仅是去哪个法院起诉这个小问题背后就有如此多的相关法律规定,而即使浏览了这些法律条文,在面对实际纠纷时仍有可能无从下手。比如约定了合同交货地是否即视为合同履行地?买方因为卖方不发货而要求返还货款,买方所在地是否属于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如果有多个法院都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如何选择对我方最有利?诸如此类的问题仍需专业人士予以解答,建议各位如遇到纠纷还是详询律师寻求帮助,才能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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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反家庭暴力,或许这些能够帮到你

雷石普法|反家庭暴力,或许这些能够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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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民日报发布的调查结果表明,我国有超过二成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暴,妇联系统每年受理4-5万件家暴投诉,近10%的故意杀人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受害人平均遭受35次家暴后才会选择报警。


可见遭受家庭暴力并不是鲜见的小概率事件,甚至对有些人来说甚至有些见怪不怪。


但是一件事并不会因其频繁发生就变成正确的,一味容忍也不是解决问题的方式。当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我们永远可以寻求法律的帮助。





雷石普法|反家庭暴力,或许这些能够帮到你








7月30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包括侮辱、诽谤等精神侵害行为。


这是自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正式实施以来发布的第四部关于实施反家暴法的地方性法规。


除陕西省外,我国湖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以及海南省均已先后于2019年5月30日、2020年3月31日、2020年6月16日发布了相应实施办法。





根据上述法律及地方性法规规定,家暴并不局限于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这样的对身体的暴力,还包括以经常性谩骂、恐吓、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精神侵害。


如果遭受任何形式的家暴,我们都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保护自己:


1、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2、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3、如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此外,家庭暴力还是法院准许离婚的法定情形,并且作为无过错方还可以向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如果万一不幸遭受了家暴,提示注意留存、收集相应证据,比如公安机关出具的告诫书、报警形成的报警记录、医院验伤报告、向妇联投诉所形成的书面记录、施暴者书写的悔过书以及可以证明存在家暴的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等。





家庭暴力不会因为沉默而自然消失,无论是遭受了对身体还是对精神的侵害,都请正视问题的存在。这并非需要遮遮掩掩的丑事,只是不幸陷进了泥潭。一味忍受只会越陷越深无法自拔,越早做处理,就越能早日开始崭新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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