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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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

    通常所说的“家庭日常生活”,学理上称之为日常家事。我国民法学界、婚姻法学界通说认为,婚姻是夫妻生活的共同体,在处理家庭日常事务的范围内,夫妻互为代理人,这是婚姻的当然效力,属于法定代理。婚姻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日常家事代理制度,但从相关条文中可以得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内夫妻互为代理人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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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规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里所指的平等处理权既包括对积极财产的处理,也包括对消极财产即债务的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该规定涵盖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实质内容。因此,在夫妻未约定分别财产制或者虽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国家统计局有关统计资料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八大类,分别是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以参考上述八大类家庭消费,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但农村承包经营户有其特殊性,农村承包经营户一般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日常生活与承包经营行为经常交织在一起,二者难以严格区分,故为了正常的承包经营所负债务,可以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需要强调的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当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人们家庭观念、家庭生活方式的不断发展变化,在认定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支出时,也要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





审判实践中,处理夫妻一方个人名义所借债务的方法

    目前,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难点在于,离婚时一方当事人出示许多借据主张系共同债务,这些借据都是以一方名义所借,都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如果配偶另一方不能证明借钱的一方与出借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原本实行分别财产制而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的,机械地套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后果,可能导致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从而损害夫妻另一方的财产权益。





    我们认为,在离婚诉讼中处理此类债务问题时,要结合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即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名义所负债务,既要考虑前述两种例外情况,又要考虑所负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应当由举债一方当事人承担。





    有的法官通过多年的审判实践,总结出针对虚构债务的一些对策:如严格证据审查,对提出债务的夫妻一方进行详细询问后,通知债权人亲自出庭作证(债权人作为证人,在其出庭前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情况),认真审查债务的真实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向当事人释明虚构债务的法律后果,一旦被认定为造假,要承担《婚姻法》第47条“不分、少分财产”的后果;债务另行处理,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债务不予认可,法院一时难以查明事实真相,可在离婚案件中不予处理债务问题,告知债权人另案起诉解决。这些都为我们处理离婚案件的债务问题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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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继承关系的重大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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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2020年5月28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4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和,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作为中国首部民法典的第六篇继承篇,对比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在法律规定上有几项重大的变革,下面就由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民商事律师为读者进行简短的说明。


雷石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继承关系的重大变革

首先要说明的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中对于遗嘱形式方面的重大变革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这一法律规定意味着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公证遗嘱,在法律效力上优先于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取消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这一规定。


    这一重大变革意味着只要被继承人的遗嘱内容是真实的,是他真实意思的表示,遗嘱又在外观形式上符合法律要求,就可以按照他的遗嘱去处分其遗产,更加尊重遗嘱人的自由意志,避免如一个人原来立了公证遗嘱,在他死亡之前,突然要修改遗嘱,且公证遗嘱又来不及做,他就没办法按照自己的意愿去处分遗产这种情况的发生。


其次,扩大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原有《继承法》规定是指只有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适用代位继承,而《民法典》的继承编新增了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也可以适用代为继承,也就是有部分第二顺位继承人也可以适用代位继承,降低了被继承人的遗产无人继承收归国有或归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等情况发生的概率。


    最后还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条,对丧失继承权的行为,增加了“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这一项;又如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从法律上认可了打印遗嘱的有效性;以及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首次明文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包括遗产管理人的选任、遗产管理人的指定、遗产管理人的职责范围,以及遗产管理人没有尽职尽责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律师总结
    综上所述,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对中国民商事法律事业的一次重大变革,《继承法》与《民法典》继承编的交接会变更许多固有认知。所以当遇到此类法律事务时,聘请一位专业的民商事律师才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有效方式。更多民商事法律问题,欢迎到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咨询或委托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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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中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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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中国法律界最为“硬核”的改变: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2020年5月28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4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和,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这部法律是对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制度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形成了一部适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典。但是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与2019年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见在内容上是有几项改变的。下面就由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民商事律师举例进行进行分析。





雷石普法|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中的变化




    例如:第三十四条,关于监护人责任的规定。相比较2019年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见,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中,新增了“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这一款内容。该款项的内容实际上是为了照顾“孤立无援”的被监护人,强调了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的责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民法总则》以及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见中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而在最新公布的民法典(草案)中,该规定修改为:“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这其实是一个民事责任承担方面的一次重要尝试,如果按照法律或约定来承担民事责任,就代表着双方的约定内容自由度极大的提高。这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次较强的变革。





    第四百九十六条,关于格式条款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相比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见,增加了一项关于认定格式条款的限定条件,即“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这一限定条件的出现不仅彻底明确了格式条款的作用,也为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格式条款起到了指导性作用。





    第五百一十九条,关于连带债务人份额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中,新增了一款内容,即“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这款新增内容是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对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份额进行明确,其目的是在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律师总结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公布不仅在新中国法律历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对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法律保护自身权益也同样具有重大的意义。法律新环境下的一切事物都将受之影响。所以遇到法律问题,委托和咨询律师才能最大程度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更多民商事法律问题,欢迎到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进行相关咨询及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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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累犯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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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罪犯在刑满释放出狱之后,没过多久就出现了犯罪行为。对于这种情况下是否属于累犯呢?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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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由上述法条可见,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所谓一般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由此可见,一般累犯需要如下几点构成要件:


1、主观条件: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也就是说,过失不存在累犯,累犯的主观方面排除过失。


2、量刑条件:前罪所判刑罚和后罪所判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需要注意的是死刑以及无期徒刑属于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同时应当指出,前罪刑罚是已经被实际判处并执行完毕的,是种已然刑罚,而后罪刑罚是尚未被实际判处的,只是种估计,如果后罪没有被实际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犯罪人不能构成累犯。


3、时间条件: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这里最主要的问题是起算的时间点,刑罚执行完毕,既包括有期徒刑实际执行完毕,也包括假释考验期满;被判处缓刑的犯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不能构成累犯,而应当撤销缓刑,将旧罪与新罪一并处罚。缓刑期满后再犯罪的,因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说明犯罪分子没有被执行刑罚,此时也无须执行故其考验期满再故意犯罪的,不存在累犯的问题,此处需要注意的是判处缓刑的罪犯是具有刑事前科的。


    所谓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特殊累犯需要如下构成要件:


1、实质要件: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特定之罪即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2、量刑要件: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即使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之一被判处或者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也不影响特殊累犯的成立。


3、时间要件: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间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都构成相应的特殊累犯。换句话说,构成特殊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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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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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应该如何认定呢?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您解答。





雷石普法|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2年10月24日就这个问题向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做出回复,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如下: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有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由上述答复可见,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此回复确实值得商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所谓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上文答复中所陈述的情形毋庸置疑与诈骗罪的犯罪客观构成基本一致,而答复却主张不宜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其原因举例如下:


    假如被害人明知行为人欺诈,如行为人伪造借据,起诉被害人支付欠款。通过种种伪证蒙骗过法官,判令支付借款。在这种情况下,是法官上当受骗而非被害人上当受骗,是法官裁决被害人交付财物,而非被害上当受骗自愿交付财物。蒙受损失的不是受骗的法官而是没有受骗的一方当事人。不符合诈骗罪的典型特征:(犯罪人)使(被害人)误解–交付财物–犯罪人获得财物被害人遭受损失。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政策研究室答复不宜按诈骗罪论处。然后此种解释略显苍白,因为在行为人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过程中不仅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并且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最终骗取了公私财物,法院在其中只是其诈骗过程中利用的工具,故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认定确实值得仔细商榷,望国家立法部门早日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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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盗窃与诈骗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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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与诈骗的区分概述



(一)  区分的必要性
    盗窃与诈骗属于不同的不法类型,两罪起点数额也不相同。


(二)  区分标准
    区分盗窃与诈骗的标准在于,行为人是否通过被害人的处分行为获取财物。处分行为是盗窃与诈骗的分水岭。在我国,行为对象并非区分标准。所谓处分行为,是指被害人(或受骗人)任何自愿地直接造成财产减损的法律性或事实性的作为、容忍和不作为。处分行为的三个要件:财产减损的直接性、处分意识的必要性、财产处分的自愿性。这三个要件也是区分盗窃与诈骗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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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标准详解



     (一)、财产减损的直接性
    被害人的作为、容忍或不作为必须导致行为人无须采取进一步的举动就足以造成财产损失。在涉及有体财物的场合,原则上只有当被害人将对财物的占有转移给行为人时,才能认为发生了财产的直接减损。


    案例:前往商场购物的被害人将私家车停在商场地下停车场后,行为人上前谎称商场最近在做宣传活动,可免费帮顾客洗车,自己正是受商场委托来帮顾客将车开往商场的加油站进行清洗。被害人信以为真,将车钥匙交给行为人,转而前往商场购物。行为人遂将车开走。


 (二)、处分意识的必要性
    要求处分意识是诈骗罪自我损害型犯罪这一不法类型的必然要求。对于处分意识的内容,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


1. 认识到财产移转的外观
    只有当被害人认识到自己是将一定的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时,才能认定其具有处分意识。相反,如果被害人根本无法认识到财产移转的客观事实,就不能认为其进行了财产处分。


    案例:行为人谎称被害人所珍藏的名画是赝品,从而使得被害人将名画低价卖给自己的,或者将商品上的价格标签取下,贴上其他价格更低的标签,导致收银员仅按照价格更低的标签收费的,均构成诈骗罪。


2. 对财产相关性的认识
    被害人虽然认识到了财产移转的外观事实,但是却没有认识到这种移转所涉及的是自己财产或者自己支配之下的他人财产时,不能认为其具有处分意识。换言之,处分意识要求被害人必须认识到是将自己的财产或者自己支配之下的他人财产转移给行为人。

    案例:王某、韩某、刘某等数人一起在某酒吧消费后离开时,刘某见桌上落下 一挎包,便随手拿起,到了酒吧门口时问大家该包是谁的。该包实为不在场的薛某委托韩某保管,因当时韩某已酒醉不醒,其他人未予回应,王某见状,便谎称该包为自己所有,刘某遂将该包交给王某。王某拿着包离去。

(三)、财产处分的自愿性
    诈骗罪中的财产处分还必须是被害人自己选择的结果。被害人必须是“自愿”地, 也即在知道有选择余地的情况下处分了财产。

    案例:行为人假扮国家工作人员或者谎称是合法的警察行为“罚没”或者“扣押”被害人的财产,从而使得被害人将相应财物交付给行为人或者容忍行为人取走相应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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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借条、收条、欠条的规范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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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条、收条、欠条是民间借贷中三种最常用的字据凭证,在司法实践中它们分别代表着不同的含义。那么到底该如何正确起草才能尽量避免风险呢?一起来划重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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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的关键风险点规避


    1、标题表明了该条据的性质,既防止借条持有者在借条正文上方添加内容,也防止借条持有者将借条篡改为数页合同的最后一页

    2、“为……”表明借款的目的,以免一旦发生诉讼后借款人提出该笔借款系赌债、分手费等抗辩。

    3、在民间借贷中,通常借条中写明“今借到多少元”即表示所借款项已经实际交付,但一旦发生纠纷,借款人提出虽然出具借条,但未实际收到款项的情况仍旧常见。因此,采用“今收到出借的多少元”这种表述,更强调了款项已经实际交付。

    4、此处写明出借人姓名全名,应与身份证上的名字一致。

    5、出借人姓名后应附身份证号。

    6、“现金”表明出借的方式,如果是银行转账,应将表述修改为“银行转账”,并保留银行转账凭据。

    7、金额应写明币种,同时书写阿拉伯数字和大写数字,以免发生篡改数字行为而引发争议。

    8、借款期限必须明确,且要大写,以免产生争议。

    9、借款利率应明确为年利率或月利率,同时大写标明。

    10、到期未还后的利率是否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利率一致是常见的争议焦点,应在借条中明确略高于借期利率的逾期利率。

    11、“立此为据”作为借条正文的收尾,以免借条持有者在正文末尾添加内容。

    12、借款人姓名应写全名并附上身份证号码,同时应由借款人在手写的名字上按捺手印。

    13、写上借款人家庭住址和联系方式,因后期诉讼立案需要被告信息。

    14、落款日期应为所借款项实际支付的日期,并应大写。借条末尾日期下面的空白处最好裁掉。


    注意:借条书写中如有涂改时,应要求借款人在涂改处按捺手印,或要求借款人重新书写借条。借条书写完成后,为防止篡改,借款人可拍照留存,或复印一份留存(并请出借人签注“该借条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收条的规范行文


    1、标题写在正文上方中间位置,字体稍大。标题的写法有两种:

    一种是直接由文种名构成。即写上“收条”或“收据”字样。

    另一种是把正文的前三个字作为标题,而正文从第二行顶格处接着往下写。如用“今收到”、“现收到”、“已收到”作标题。

    2、正文一般是在第二行空两格处开始写,但以“今收到”为标题的收条是不空格的。正文一般要写明下列内容,即写明收到的钱物的数量、物品的种类、规格等情况。

    3、落款一般要求写上收钱物的个人或单位的名称姓名,署上收到的具体日期,一般还要加盖公章。如果是某人经手的一般要在姓名前署上“经手人”的字样。如果是代别人收的,则要在姓名前加上“代收人”字样。


    注意:收条要求将所收到的物品、钱款的具体数目以及物品的大小规格式样等说明,同时还要写清是从谁那儿收的。收条的落款要求经手人签名盖章,注明日期,而不能仅仅有个单位的名称。收条不能涂改,欠款数目也要大写。

欠条的重难点问题

    

    1、“欠条”产生的原因有很多,借钱可以是其中一种原因,其它例如在履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合同中,只要债务人没有及时履行债务,债权人也可以要求打“欠条”,因此如果出具的是“欠条”并不一定表明两者之间为民间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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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村委会有权决定如何分配土地补偿费吗

雷石普法|村委会有权决定如何分配土地补偿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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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村委会是有权决定怎样分配征地补偿款的,但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才能进行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规定:林地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者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
雷石普法|村委会有权决定如何分配土地补偿费吗    二.与政府签征收土地合同应该注意什么?
    签订征收土地协议书一定要注意无论在哪里进行征地都有进行补偿,并且补偿还要签订征地补偿合同,这个合同是双方商议好的,不得存在欺骗行为,确保补偿款的总金额即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这涉及到双方以后分割拆迁补偿款的份额确定,以及补偿款的支付时间及方式并约定违约责任。另外签订征收土地协议书的流程要合法、标的物合法。


    1、补偿款的总金额及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这个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就尤为重要,这涉及到双方以后分割拆迁补偿款的份额确定。
    2、补偿款的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
    3、如果签订补充协议,补偿协议上的内容必须合法,与主合同条款不冲突,如果对主合同有重大改动,须明确约定以补偿协议约定为准。
    4、约定违约责任。一般来说,征地人答应的补偿条件,尤其是落实到合同条款的补偿条件,基本上都能实现,但是什么事情都是有万一的,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也应该为可能出现的“万一”提前防备,那就是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也是从合同条款的角度去督促征地今早的履行合同。


律师结语
    以上知识就是曹志杰律师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村委会是有权决定怎样分配征地补偿款的,但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才能进行决定。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联系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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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作品应具备的条件

雷石普法|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作品应具备的条件


雷石普法


1


必须属于创作,而不是抄袭。有的称为必须具有独创性、初创性或原创性。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必须是自己创作的,而不是从别人的作品中抄袭来的。所谓创作,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造,即作者通过对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社会生活进行观察、体验、研究、分析,并对社会生活的素材加以选择、提炼、加工,运用自己的构思、技巧,塑造出艺术形象或表述科学技术的创造性劳动。


雷石普法|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作品应具备的条件


2


    必须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围的创作。智力劳动的范围很广,文学、艺术和科学范围的创作只是智力劳动的一种,除此之外还有很多,如在生产过程中运用自己的经验和智慧,添入了某种催化剂,使生产效率大大提高;又如在体育比赛中和对方斗智,出人意料地摆出新的阵容、阵式,战胜对手等,这些也属于智力劳动,但如果未以文字、图表等具体表现形式将其表达,就不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的创作,不能称为作品。


3


    必须有一定的表现形式。即作者须以文字、言语、符号、声音、动作、色彩等一定的表现形式将其无形的思想表达出来,使他人通过感官能感觉其存在,如无一定的表现形式,思想仅存在于脑海之中,他人无法感知,不能称为作品。简言之,著作权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


4


    能够固定于某种有体物上,并能复制使用。如文字作品固定于纸张,摄影作品固定于胶卷,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固定于胶片、录像带上,这样才能使他人感知,供人们复制使用。假如某人在沙滩上作了一幅画,未通过某种物质形式将其固定下来,很容易消失,就难以保护。口述作品虽未固定于某种有体物上,除众人皆知的外,也须符合能以某种有体物将其固定下来的条件。如能以纸张、磁带将其记载、录制下来,否则也难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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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如何收集婚内出轨的证据

雷石普法|如何收集婚内出轨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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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轨一般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出轨不仅仅违反了道德,更违反了《婚姻法》中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原则。一旦夫妻感情破裂,提出离婚,无过错方可向对方索要损害赔偿。那么,作为婚内出轨的受害者,如何收集对方出轨的证据呢?
雷石普法|如何收集婚内出轨的证据

01
认错书或悔过书
    婚外情暴露后,出轨一方为了挽回婚姻关系,写下的认错书或悔过书。该类保证书一般会对其婚外情的事实有所描述,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02
电子邮件、聊天记录
    第一种是夫妻双方往来的邮件、聊天记录中对方承认出轨事实的,第二种是对方与第三者之间往来的邮件、聊天记录。此类证据若想要被法院采信,需要一套完整的证据链。比如邮箱是谁的,邮件是谁发来的,微信或QQ聊天记录的主体分别是谁?在提取的过程中最好要经过公证处公证。


03
照片、开房记录、通话详单
    对方与第三者亲密的照片,对方与第三者酒店开房的相关记录、票据,对方与第三者通话记录的详单等,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其内容比较客观,采信率较高。


04
视听资料
    如对方与第三者在公共场合亲密的录像,对方承认出轨他人的录音等。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在公共场合拍摄的录像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如果是偷拍,只有在自己家中拍摄到的录像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在酒店、宾馆破门而入、在他人家中拍摄到的照片、录像会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均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05
证人证言
    若出轨方与第三者有共同居住的场所,该小区的邻居、保安、物业、居委会等人员均可作为证人,出具情况说明或是证明,证明二人存在同居关系。


06
其他
    若出轨方嫖娼被查处,通常有警方介入,此时警方的笔录可作为证据使用。若出轨方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会有一些处理材料,这些也可作为证据使用。


法条链接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律师评述

    夫妻一方出轨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忠诚义务,因此无过错方在起诉离婚时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失,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在财产分割时,法院通常也会偏向无过错方。无过错方在面对对方出轨后,应沉着冷静,通过合法地方式收集好证据,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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