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实案例:
某第二实验小学为该市教学质量最高的小学。随着学生和家庭教的数量增加,校园面积显得非常不足,学校门前的道路非常拥堵,学校以及很多家长向政府建议扩建校园及门前道路。市政府非常重视,认真研究后认为财政状况允许,野区是有这必要,便决定对校园道路两旁设计的部分居民和商户的房屋进行征收,用于扩建校园,扩宽门前道路,政府按照程序做出了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

那么,在房地产评估机构确定后,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应由谁和房地产评估机构签订合同呢?
律师解说
本案中,房地产机构被选定或者确定后,存在被征收人群体及房屋征收部门两方,那么应该由谁作为委托人与房地产评估机构签订合同呢?
再具体办理委托事宜时,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六条规定,房地产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应该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内容。由此可知,应该由该市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签订合同。
法律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第六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内容。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负责本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三)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时点等评估基本事项;
(四)委托人应提供的评估所需资料;
(五)评估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评估费用及收取方式;
(七)评估报告交付时间、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解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就是要保证被征收人的权利。该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评估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这减轻了被征收的的负担,更有利于征收的顺利进行。另外,该条第二款规定了委托书应载明的内容为必备内容,但不是全部内容,委托书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做到详细清晰,这有利于更好的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雷石拆迁律师咨询电话:010-51660618 ;
◈只需长按识别下方二维码,
即可关注咨询◈
点击阅读原文,获得更多精彩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房屋征收】与房地产评估机构签订合同由谁负责呢?








点击阅读原文,获得更多精彩







点击阅读原文,获得更多精彩







一、已去世人员
二、户口迁出人员

点击阅读原文,获得更多精彩






点击阅读原文,获得更多精彩



那么房地产评估机构提供评估报告的步骤是什么?有什么注意事项?
房地产评估机构接受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对被征收房屋进行价值评估,经过一系列的工作后,应该就其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评估报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点击阅读原文,获得更多精彩














点击阅读原文,获得更多精彩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房屋补偿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内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对补偿范围作了规定,并没有指出院落应该如何进行补偿。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一条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作了规定,即院落应该属于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范畴。如果只对征收的房屋进行补偿而不对院落补偿,对征收人肯定是不公平的,但如果将院落与房屋同等对待,未免也有些不妥。所以,应该考虑实际情况,对院落进行合理的评估补偿。

点击阅读原文,获得更多精彩







点击阅读原文,获得更多精彩







点击阅读原文,获得更多精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