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 | 犯罪源头——毒品“中间商”

01


基本案情




20213月起,被告人梁某多次以每克50元至70元不等的价格,在网上向境外人员购买大麻,并通过国际邮包寄递入境。梁某收到大麻后,以每克150元至180元不等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朱某、何某某、梁某某、郑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同年811日,梁某准备向吸毒人员朱某等人贩卖大麻时,在其位于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海康街的住处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查获梁某用于贩卖的大麻361.43克及作案工具电子秤、包装袋等。

02


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从境外购买大麻非法寄递入境,并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梁某多次走私毒品并向多人贩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梁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荔湾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2日作出刑事判决。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03


典型意义




大麻类毒品包括大麻植物干品、大麻树脂、大麻油等,最主要的活性成分为四氢大麻酚,对人体有麻醉、致幻等作用。大麻具有成瘾性,长期滥用可导致呼吸系统、免疫系统问题或精神疾病。我国将大麻类物质和四氢大麻酚分别列为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进行严格管制。

近年来,受境外部分国家大麻“合法化”的影响,一些留学生、海外归国人员、文娱从业人员产生大麻类毒品成瘾性低、危害性小的错误认知,出于猎奇心理或追求感官刺激而吸食大麻。随着国内管制不断加强,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从境外购买大麻,通过国际邮包少量、多次、分散寄递入境后,贩卖给滥用群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与境外卖家勾连交易,通过国际快递走私大麻入境后在国内贩卖的案件。被告人梁某为牟取高额利润,多次走私大麻入境,并向多名吸毒人员贩卖,既系源头性犯罪,又直接导致毒品进入消费环节,情节严重,社会危害大。

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从严惩处,体现了厉行禁毒的坚定立场,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群体充分认识大麻危害,提高对毒品的防范意识和鉴别能力。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  张婧怡

编辑:吉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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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 男女同居期间一方购房,房屋产权归谁?

01


案例回顾




黄某(女)与白某(男)于2004年相识并同居生活至20201月。同居期间,双方的工资卡各自保管使用。20064月,白某出售其一套自有房产并加价1.5万余元购置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的房屋一套,连同白某此前名下的另一套房产一并交由黄某打理出租、维护。后白某于2020年又通过贷款方式购置房产一套用于自住,产权登记信息为白某单独所有。现黄某以与白某同居15年已经形成夫妻关系为由,要求分割上述两套出租房产和一套自住房产的增值部分共计138.25万元。

02


裁判要旨




原被告双方同居生活15年,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双方同居期间经济各自独立。由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同居期间单方购买的财产、个人的房产增值部分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白某名下的两套出租房产和一套自住房产,产权登记信息为被告白某单独所有,且原告黄某无证据证明有出资情况,故黄某主张要求分割三套房产的增值部分或者按比例分割房产的诉请,不予支持。综合考虑黄某在与白某同居期间,帮助白某打理房产多年获取了收益,法院酌情由白某给付原告黄某补偿款2万元。

03


法庭释法




从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非婚同居关系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存在诸多差异。除约定外,在婚姻持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的收入均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同居期间双方的财产相对独立,不能够直接推定为共同所有。同时,夫妻是第一序列的法定继承人,可以相互继承遗产,同居关系不受到法律的保护,且没有权利要求相互继承遗产。

虽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为了保护在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财产关系,法律设置了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民法典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因此,以夫妻名义同居期间添置的财产的所有权归属认定及分割问题,应充分考虑双方的经济关系、对共同生活的贡献、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同居的时间以及公序良俗等因素,而不能简单地认定是共同共有、按份共有还是个人所有。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民商事业务部  王澄宇

编辑:吉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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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2日,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陈影主任、北京雷石(通州区)律师事务所刘志刚主任、法治网赵梓栋老师等人一行赴雷石昌平区分所办公场地进行实地考察,并对办公楼及室内装修设计、物品陈设、家具购置等事项给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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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昌平区分所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中关村科技园区—中海阳大厦11层(整层),在京藏高速出口附近,交通便利,依托于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毗邻中国政法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邮电大学等多所双一流A类高校及众多企业,周边配套设施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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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中海阳大厦地下B1层停车场参观考察

大厦B1层为停车场,设有100余个车位。一层大厅采用复式镂空楼层设计,主楼二层共设有十间会议室,多媒体会议室灯光、音响均已配备,可容纳两百余人参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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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层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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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层会议室及多功能室参观

主楼共配备六台电梯,楼座外立面为玻璃幕墙,楼宇内采光效果极佳。每层均安装有监控系统,楼宇内防系统、中央空调、供暖设施完备。辅楼地上共六层并配有电梯,内部设有员工宿舍、食堂、卡拉OK室、体育馆(乒乓球、羽毛球等运动设施一应俱全)等。
陈影主任对昌平区分所的筹备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同时也提出了宝贵的建议:“硬件设施达标的基础上,物业服务、人才引进等软实力也要同步跟进,积极主动吸收周边高校的优秀人才,做到软硬兼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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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雷石昌平分所办公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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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昌平分所外景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雷石昌平区分所是北京地区内通州分所设立后的关键一步。今后,雷石律所将以昌平区分所为一站式专业服务平台,汇集全所服务能量与资源,协力促进昌平区域、延庆区域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设与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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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昌平分所办公大厦合影留念

我们怀揣着“法精于专、人贵以诚、事立于和、业成以恒”的理念,积极地朝着专业化、品牌化、规模化的方向迈进,致力将雷石律所打造成国内最具竞争力的综合性大型律师事务所。同时欢迎志同道合的律师同仁以及优秀的高校毕业生加盟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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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01


保证期间的概念




根据《民法典》第692条第1款的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一般认为,保证期间是指保证合同当事人约定或依法律规定确定的,债权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能够有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长期限。保证期间,既是保证人承担保证义务的时限,也是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时限。

根据《民法典》第692条第2款的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按照《民法典》第693条第2款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据此,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没有向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

02


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说,法律只保护民事主体在诉讼时效的有效期间内的胜诉权,超过诉讼时效有可能带来败诉的风险。换言之,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持续到一定期间而致使其请求权丧失胜诉权的法律事实,可称为诉讼时效期间,又称为即权利消灭。

根据《民法典》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03


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




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都与时间有关系,但二者存在明显的区别,主要包括:

1、经过的法律效果不同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虽然债权人的债权还在,但丧失胜诉权,如果债务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法院将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相应债务成为自然债务。诉讼时效经过后,债权人的权利还在,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不一样,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将无权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2、是否法定不同

诉讼时效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按照《民法典》第188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而保证期间除按照法律规定外,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确定,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

3、起算点不一样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保证期间的起算点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4、是否能中止、中断不一样

诉讼时效属于可变期间,能够发生中断、中止。而保证期间属于不变期间,不会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民商事业务部  王澄宇

编辑:吉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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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 低价出售游戏账号及装备? 虚假销售犯诈骗罪获刑六个月

在游戏里“打怪升级”浪费时间,想着“走捷径”低价在网上购买他人游戏账号及游戏装备信息,提升游戏体验,最终掉入陷阱。近日,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诈骗案,被告人欧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2022年2月8日,欧某在“传奇”游戏大厅挂出游戏账号及游戏装备信息的出售信息,并留下了微信号码,潘某意欲购买,便添加了欧某的微信好友。之后,欧某通过聊天、试登录账户等方式获取潘某信任,潘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5000元。

欧某收到款后没有将游戏账号发给潘某,并将其微信好友拉黑。2月10日,欧某以同样的方式成功骗取王某7500元。潘某、王某冯某某意识到被骗遂报案。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欧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欧某家属代被告人欧某退赔二被害人12500元,并取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欧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共计12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案发后,被告人欧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欧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依法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欧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欧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民商事业务部  边奎宁

编辑:吉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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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 疫情影响下未续签劳动合同,是否支付二倍工资?

01


案情摘要




原告张佳于2017年3月1日入职A公司,从事店长工作。双方约定每月工资11000元,全勤工资补助1400元,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7年3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2020年2月18日,A公司向张佳发送邮件,内容如下:“张佳,您好:您的劳动合同将于2020年2月29日到期,但受疫情影响将延期至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人力行政中心将于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后与您续签书面劳动合同,请您知悉,谢谢。”

2020年2月21日,A公司向全体员工发送邮件说明:自三月起,办公室采取弹性办公制度……。2020年7月1日张佳向A公司发送邮件,提出辞职申请,双方均认可张佳于2020年8月1日离职。

02


原告主张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7月31工资差额55000元。事实及理由:劳动合同于2020年2月29日到期后,A公司一直未与原告续签劳动合同。原告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被驳回,现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上述款项。

03


被告辩称




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疫情期间,A公司人事专员(居家办公)早已于合同到期前在2020年2月18日向张佳发送邮件表示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同时表明A公司会在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后与张佳办理续签劳动合同。2020年5月,A公司人事部分在原有办公区解约的情况下根本无法办公。2020年6月,因北京疫情加重,A公司取消到岗办公,继续居家办公。2020年7月1日,张佳给公司发送邮件,要求单位解除劳动关系。2020年7月20日,A公司给全体员工发送邮件,通知A公司2020年7月21日正式复工。

04


法院判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规定:“用人单位能够举证证明已提出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因受疫情影响客观上无法与劳动者订立或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支付该期间未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不予支持。”

A公司已向张佳发送邮件,表明合同延期至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且表示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后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且根据双方共同认可,人事专员截止2020年2月23日尚未回京,按照张佳陈述,人事部门于2020年5月复工。2020年5月本地疫情大幅缓解,人事部门确已具备到岗条件,此后A公司已具备与张佳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故本院确定2020年5月至7月,A公司应向张佳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05


律师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故在此提醒,若用人单位在疫情期间确因客观情况不能与劳动者及时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及时告知员工未能续签的原因。在影响续签的情形消失后,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以免产生不必要的劳动争议。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民商事业务部  郝兆丽

编辑:吉喆

附:劳动合同续签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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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吴某在某平台商城举行的生鲜大卖场活动中购买了1852.08元的商品,在配送过程中,商品被拆分为4个订单,并由吴某支付全部快递费用。吴某不满,拒收了其中的商品白虾,并申请办理退货退款手续。吴某购买了该平台的超级VIP服务,享有无限免邮和免费退货等权利,但因吴某于短时间内在该商城频繁购物,退货拒收率高达84.54%,某平台遂暂停其部分账户权限和超级VIP服务。

吴某诉请:

1.平台停止侵害,立即恢复账户的完整使用权限,恢复超级VIP等级及所有购买使用功能;

2.平台赔偿500元;

3.平台赔礼道歉,赔偿合理费用30800元

02


裁判结果




吴某作为某平台商城的会员,虽然购买了超级VIP服务,但从权利的名称和规则来看,超级VIP享有的免费退货权利只是对部分商品可以由某平台公司免费上门取件,但不等于无限退货。吴某于短时间内频繁购物,退货拒收率高达84.54%,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判断,此确属不合常理的高退货率。

网络购物的用户虽然依法享有退货的权利,但吴某较长时期内如此高的退货率,反映其在购物时未能尽到起码的谨慎义务,在行使退货权利时又过于随意,这种做法不合理地增加了企业和社会的成本,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是对自身权利的滥用。

03


典型意义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吴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将七天无理由退货确立为网络购物方式下消费者行使后悔权的依据,但未赋予消费者滥用退货规则的权利。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保护作为在交易一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根据网络购物线上非实物性购物方式的特点,对消费者收到不符合购物预期商品得以退货的权利的保障,同时督促网络销售者提升自身商品质量,不在平台上作出虚假承诺或欺诈行为。

此规则的出发点依旧是诚实信用原则。对于滥用退货规则,法律法规并未禁止电子商务平台通过制定平台规则的方式予以制止。只要平台规则不违反法律法规,就应该允许平台根据该规则对平台内用户作出管理性措施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民商事业务部  张婧怡

编辑:吉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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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雷石合伙人代表团 欢聚雷石 快乐出发

本次活动为期5天,从北京雷石(通州区)律师事务所出发后到达第一站:五台山

雷石资讯 | “雷石有你,纷呈秋夏”合伙人代表出游活动

图:雷石合伙人代表团于五台山留念

五峰耸立,高出云表,山顶无林木,有如垒土之台,故曰五台。

五台山,又称清凉山,位于山西省忻州市 ,是我国四大佛教名山之一。五台山气魄宏大,五座台顶环围的腹地台怀,寺庙林立,殿宇层叠,楼阁整容,佛塔并寺。

在五台山游玩结束后,一行人便驱车前往山西平遥县。

雷石资讯 | “雷石有你,纷呈秋夏”合伙人代表出游活动
图:雷石合伙人代表团于平遥古城留念

神尧功峻极,庙貌郁苍苍。旷矣天无外,遐哉泽未忘。

作为始建于周宣王时期、距今已有2800多年历史的平遥古城,是中国古代城市在明清时期的杰出范例,保存了所有的特征。而且,在中国历史的发展中,平遥古城为人们展示了一幅非同寻常的文化、社会、经济及宗教发展的完整画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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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雷石合伙人代表团于平遥古城留念

雷石资讯 | “雷石有你,纷呈秋夏”合伙人代表出游活动

图:雷石合伙人代表团于乔家大院留念

阔别悠悠古韵的平遥古城,雷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代表团来到山西省阳泉市南庄地道战遗址,重温红色历史,感受抗战精神。

雷石资讯 | “雷石有你,纷呈秋夏”合伙人代表出游活动

图:雷石合伙人代表团于山西阳泉南庄地道战遗址留念

抗战时期,南庄村的人民群众凭借聪明才智和创造精神,在地道中巧妙地设计了各种工事,协同八路军以及当时的路北抗日武工队,利用地道积极开展抗日游击战,有效保护我党抗日力量和方圆数公里人民群众。先辈们艰苦奋斗、自强不息的精神深深感染了每一位参观的雷石人。

感悟百年党史,就要崇敬英雄,学习英雄,在传承红色基因中坚定理想信念,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添砖加瓦。

大江流日夜,慷慨歌未央。愉快的出游活动告一段落,繁忙的工作又将开始。相信雷石律师事务所在各位合伙人的带领下会越来越好,祝愿雷石在2022年下半年再创辉煌,不断进取,开拓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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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 企业字号能否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抗辩理由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北京联众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联众公司)诉北京京掌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京掌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京掌公司停止使用含有“联众”字样的企业名称,删除相关宣传信息,并赔偿联众公司经济损失与合理开支。

联众公司成立于1998年3月23日,经营范围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互联网游戏等。京掌公司成立于2016年1月29日,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推广、应用软件服务等。联众公司向法院起诉,主张京掌公司在企业名称、网站及商业活动中使用带有“联众”字样的企业名称及相关信息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京掌公司辩称,北京联众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名称由注册代理机构所取,其对该企业名称的使用主观上并无恶意竞争的故意。京掌公司的企业名称是经过北京市工商局依法核准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使用,未违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京掌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联众公司涉案系列注册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为“联众”,经联众公司连续多年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识别性,并被商评委认定为驰名商标,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承载着联众公司的商誉和服务品质。京掌公司经营范围与联众公司近似,具有竞争关系。

京掌公司与联众公司的经营地域相同,服务类别近似。京掌公司未经许可,将与“联众”商标完全相同的文字作为字号注册为企业名称并使用,主观上具有恶意竞争的故意,客观上容易误导公众,该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联众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该案中,虽然京掌公司称其正当使用合法注册的企业名称,但其注册并使用该企业名称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还应当结合其注册该企业名称时的具体情形和主观意图予以分析。

鉴于“联众”字号具有较高知名度,同处于北京市的京掌公司作为其互联网行业的竞争者,理应知晓“联众”为联众公司字号,却仍将其注册为企业名称使用,并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具有不正当利用联众公司知名度的主观恶意,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京掌公司的服务与联众公司存在特定联系,进而损害联众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非诉讼业务部  王晓严

编辑:吉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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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 诈骗罪如何量刑?

01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的一天,一直在家打零工的李某在网上看到一条“偷偷考个证,在家也能拿高薪”的广告,点击联系方式,添加了自称某培训机构的“王校长”。经“王校长”介绍,李某加上了“A国考资格证书赵老师”的微信,在“赵老师”的指导下,李某陆续通过网上学习,取得了“智慧消防工程师”“智慧建造工程师”“EPC工厂总承包项目经理”3本证书。
“赵老师”介绍,如果想要拿到高薪,必须将证书录入到相关职业资格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才能挂靠公司赚取薪酬,3本证书入库需6000元。李某转账后不久,就收到了“赵老师”寄过来纸质证书和入库信息证明。
2022年3月,一名自称“某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人事主动联系李某,问李某是否有“信息安全工程师”,每年可支付其2.5万元的挂靠费,其他证书也可一并挂靠公司。李某再次联系“赵老师”考取“信息安全工程师”证书。“赵老师”告诉其此证比较难拿,考证包入库一共需5800元。1本证书1年2.5万元,4本证书1年便是10万元,好事送上门,李某二话没说给“赵老师”转去5800元,谁知“赵老师”迟迟没有提供学习培训平台,李某多次联系也未有回音。觉得疑惑的李某上网查询已到手的三本证书入库情况,却发现查询无记录。李某这才恍然大悟上当受骗。

02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 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 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  樊丹丹

编辑:吉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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