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新闻 | 2021年11月8日,在陈影主任的带领下,史宝山一行参观了北京雷石(通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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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8日原通州法院副院长史宝山,原通州律师协会会长、北京物资学院法学院经济学研究生校外导师兼职教授左增信,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不良资产处置业务高级研修班讲师蔡春雷,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刘志民,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校外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刑民交叉研究中心研究员邵雷雷,北京景鑫忠盛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季长英一行等8人莅临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通州)分所交流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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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合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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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影、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通州)分所主任刘志刚热情接待了史宝山一行。在陈影主任的带领下,史宝山一行参观了北京雷石(通州)律师事务所的办公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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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参观北京雷石(通州)律师事务所的办公环境

听取了陈影主任就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团队建设、业务部门、组织架构、培训及文体活动等基本情况的介绍及律所的发展思路与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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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陈影主任讲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的介绍及律所的发展思路与规划

参访期间,史宝山一行人对北京雷石律所的快速发展、取得的成绩给予充分肯定及高度评价,并对雷石通州分所的发展提出殷切期望,希望未来雷石(通州)分所立足通州本地,秉承高效服务理念,诚实守信,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精准、务实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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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 打印遗嘱的效力

雷石普法 | 打印遗嘱的效力


雷石普法 | 打印遗嘱的效力


01

雷石普法 | 打印遗嘱的效力

案情简介

雷石普法 | 打印遗嘱的效力


孙某(男)与朱某(女)婚后生育孙甲(男)和孙乙(女)。2008116日,孙某与朱某订立一份遗嘱,载明二人名下的两处房屋由孙甲一人继承。遗嘱上有孙某、朱某的签名和手印,ABC作为见证人签名并按手印。该遗嘱由孙甲打印,落款日期为2008116日,签名时间为118日。


2009年孙某去世,2018年孙甲诉至法院,要求按该遗嘱的内容继承两处房屋。朱某、孙乙对该份遗嘱不予认可,认为并非孙某、朱某真实意思表示,该遗嘱亦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应属无效。朱某拿出一份经两名律师见证,于2018813日立下的个人遗嘱,载明自己的份额由孙乙单独继承。

02

雷石普法 | 打印遗嘱的效力

法院判决

雷石普法 | 打印遗嘱的效力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打印遗嘱上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见证且当时孙某神志清醒,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朱某所享有的份额因其否认并立下新遗嘱,故不能按打印遗嘱处理。遂判决房产中孙某所享有份额按其遗嘱由孙甲一人继承。


朱某、孙乙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孙甲提交的遗嘱为打印件且非孙某本人制作,应属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其中一人代书,同时须有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才是有效的代书遗嘱。


本案中,遗嘱打印的时间与签名时间不一致,见证人未见证遗嘱制作的整个过程,并不符合时空一致性的要求,且该遗嘱由继承人孙甲制作完成。


综上,该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求,应属无效。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孙甲按该遗嘱继承的诉讼请求。

03

雷石普法 | 打印遗嘱的效力

法律适用与分析

雷石普法 | 打印遗嘱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释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张亮表示,如今越来越多的人习惯在生活中用电脑输入取代纸笔书写,打印遗嘱也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民法典对打印遗嘱的形式作了具体规定。张亮表示,订立打印遗嘱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打印遗嘱虽然不要求电脑输入和打印的行为必须由遗嘱人本人完成,但两个以上见证人均应全程在场见证,且见证人不得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二,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并注明立遗嘱日期。

由于打印遗嘱无法体现书写笔迹的一致性,容易被删除、篡改,因此特别要求打印遗嘱应保证遗嘱人与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若仅在落款处签字或日期不完整又无其他证据补强,则不宜认为该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雷石普法 | 打印遗嘱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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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 港口经营人主张强降雨免责的裁判要旨分析

雷石普法 | 港口经营人主张强降雨免责的裁判要旨分析

雷石普法 | 港口经营人主张强降雨免责的裁判要旨分析

 

01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阳光保险承保的一批麦芽由被保险人江苏公司委托上海公司运输,运载于34个集装箱内,装货港大丰,卸货港肖厝。
上海公司接受委托后,将该批货物陆续运送至大丰公司的集装箱堆场。在大丰港集装箱堆放期间,连续遭受强降水影响。涉案集装箱所在堆场区域积水严重,货物遭受损失。
后阳光保险接江苏公司通知,称其承保的涉案货物发生水湿,遂通知其前往调查、检验,发现17个集装箱内货物在港口堆场待运期间发生了水湿货损,后拆箱检验、烘干过程中发现,箱体外况及铅封完好,但箱内均有明显水湿浸泡痕迹。箱内货物有结块、霉变现象,集装箱下部和底层结块、霉变严重。
涉案水湿事故造成江苏公司麦芽烘干费、装车费、运费、麦芽短少、受损导致市场价格损失、麦芽烘干后的品质折损等合计损失人民币41万元。
阳光保险作为涉案货物保险人,依保单约定向江苏公司赔付了人民币41万元,并取得代位求偿权。

02

 

诉讼过程

阳光保险认为,涉案货损发生于大丰公司掌管货物期间,应当由大丰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遂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大丰公司辩称,其与阳光保险之间并无合同关系,货物在大丰公司处堆存并未向阳光保险收取费用,系免费使用,故阳光保险要求其承担货损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且涉案水湿事故的原因系遭遇连续暴雨恶劣天气,属于不可抗力,即使负有赔偿责任也依法可以免责。

03

 

法院裁判

(一) 关于侵权责任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江苏公司与大丰公司之间虽无直接的合同关系,但江苏公司销售、托运的货物系在大丰公司堆场内等待装船出运时受损,故阳光保险在代位求偿后,以侵权为由向大丰公司主张权利,并无不妥。侵权责任成立与否不以江苏公司与大丰公司之间是否具有合同关系、是否支付费用为判断要件。对阳光保险因此遭受的损失,大丰公司应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二)关于不可抗力

根据降水量等级国家标准(GB/T28592-2012),降雨量划分为微量降雨、小雨、中雨、大雨、暴雨、大暴雨、特大暴雨7个等级。依据盐城市大丰区气象局出具的《气象证明》所反映的2015年8月5日至11日期间大丰港降水量,充其量系大雨到暴雨的水平,在降水量等级国家标准中仅中等略偏上,远未达到极端恶劣天气的程度。
从法律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分析,必须具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个构成要件。
降雨作为一种自然现象,虽不能避免,但依据现有的天气预报等科技手段,并非完全不能预见。在气象部门已预报有雨的情况下,大丰公司作为专门从事港口经营的企业,理应对堆场的排水能力是否适应作出充分的估计,并安排合理的预防措施,比如将装有货物的重箱堆放至地势相对较高、排水更为畅通的区域。
同时,大丰公司作为专门从事港口经营的企业,还理应知晓集装箱堆场在自然气象条件下,为保证堆存集装箱及货物的安全所需要具备的硬件设施条件和日常维护要求。
大丰公司堆场的排水系统和排水能力存在缺陷,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了充分的注意并采取了一切必要可行的防护措施,但仍无法保证雨水能够及时有效排出,故涉案降雨天气所造成的影响难以被认定为“不能克服”。因此,上海海事法院未采纳大丰公司关于不可抗力免责的抗辩。
据此,上海海事法院一审判决大丰公司向阳光保险赔偿人民币41万元及有关利息损失。
一审判决作出后,大丰公司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4

 

律师分析

本案系港口作业纠纷,港口经营人就强降雨造成损失主张免责的法律依据,一是《海商法》规定的承运人免责和赔偿责任限制抗辩,二是《民法典》关于不可抗力免责的规定。

(一)港口经营人能否依据《海商法》主张免责或限制赔偿责任

根据《海商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其第四章中的免责抗辩和赔偿责任限额只适用于承运人、实际承运人和他们的代理人、受雇人。
因此,港口经营人能否援引《海商法》主张免责或责任限制抗辩,关键在于如何认定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对此理论和实践均有不同认识。
一是实际承运人说。依据《海商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只要扩大实际承运人的外延,则有权援引关于承运人的免责和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二是承运人的代理人说。依据《海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如港口经营人是作为承运人的代理人行事,则有权援引关于承运人的抗辩理由和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三是承运人的受雇人说。依据《海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如港口经营人是作为承运人的受雇人行事,港口经营人与承运人之间是雇佣关系,则有权援引关于承运人的抗辩理由和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四是独立民事主体说。认为独立民事主体不具有实际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地位,不能援引《海商法》中的抗辩理由和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相对而言,独立民事主体说在现行法律制度下是比较可取的观点。首先,港口经营人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一般都是公司法范畴内的主体,有公司章程和经营范围,有独立财产和经营目的;其次,独立于运输合同当事人之外,可以与运输合同中任何一方当事人订立独立的港口作业合同,依据该合同确定互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最后,独立进行业务操作,业务过程不受运输合同任何一方的控制,只要结果满足合同相对方的要求即可。因此,作为独立民事主体的港口经营人,不具有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或实际承运人的地位,不能援引《海商法》中的免责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二)港口经营人能否主张不可抗力免责

《海商法》中的承运人免责与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初衷是考虑到海上航行的特殊风险,基于对承运人的特殊保护从而保障航运业的存续与发展。而不可抗力规则的普遍存在则针对更加偶发和重大的风险,人们有理由相信一旦发生了这样的风险,必然会导致行为人履行受阻的效果。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就其外延来说,虽然理论界通常认为包括三类:地震、台风等重大自然灾害;战争、暴动等社会重大突发事件;政府颁布新法、新政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等少数政府行为。
港口经营人能否主张不可抗力免责,关键在于判断具体案件事实是否符合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此时则要将事实涵摄于法律规范,考察案件事实是否符合不可抗力的法定构成要件,从而产生法律上的免责效果。

(一)主观上不能预见

理论上对不能预见的主体观点不一,一种观点认为,预见性要求遵循一般公众标准,考察作为正常的、理智的普通人对事件的发生是否具有预见性;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注意义务程度加以判断,考虑其背景、行业等综合因素。
当行为人具有专业背景时,应按照专业人员标准判定行为人应否预见,而不适用普通人标准,既防止专业主体以不能预见为借口逃避法律责任,也促进相关主体强化职业要求的专业性。
因此当讨论港口经营人等具有特定行业背景的主体时,对他们在有关事项认知上的要求理应高于其他主体,这也是该行业区别于其他行业、该主体区别于其他主体的特征之一。对自身行业情况的了解,结合天气预报、当地气候、水文条件等,主观上应当对天气情况有合理预见。
从不能预见的要件来看,首先,发生时间具有突发性。现有技术手段对天气情况的预报甚至以小时划分,因此虽不能精确预见具体的降水量,但对降雨事件的发生和大致程度仍具有比较精确的把握。
其次,事件的发生是否具有偶发性。集装箱堆场多位于沿海地区,而沿海地区的某些季节多发台风导致降雨,这种气候状况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即使普通居民尚且对此有清醒认知,因此很难说沿海城市台风季节的降雨具有偶发性。
最后,事件发生的剧烈程度超出一般预期。既包括不能预见,比如历史上从未发生的事件之发生,也包括不能准确预见,即规律性事件的反常发生。以本案为例,依据降水量等级国家标准,降雨量划分为七个等级,而本案中的降雨量充其量不过在大到暴雨之间,虽然可能稍微超过往年的降雨量,但远未达到极端恶劣天气的程度,显然该强降雨亦未脱离台风带来大雨的气候规律范畴。

(二)客观上不能避免、不能克服

不能避免,即事件的发生不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当事人虽尽了合理的注意,仍不能予以阻止。比如在本案中,涉案货物为易受潮的麦芽,但在事先堆放时,港口经营人却将其堆积在低洼易积水的周边地区,这也是集装箱遭受水湿浸泡的原因之一,很难认定港口经营人对此尽了合理的注意。
不能克服,即在事件发生后,当事人采取了合理措施后仍不能改变损害结果的发生。法律不强求行为人做出超出自身能力范围的行为,但行为人需尽善意的、合理的努力。在行为主体负有法定义务的情况下,对其不能克服的要求显然更高。
在本案中,货损的发生主要是由于集装箱底部浸水,只需要将集装箱进行及时垫高处理就能避免损害的发生,除非该行为超出了港口经营人的能力范围,但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大丰公司采取了任何措施,故难以满足不能克服的要求。
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将事实涵摄于法律规范,以判断具体事实是否符合不可抗力的法定构成要件。就本案而言,由于具体案情不能满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要求,因此本案中的不可抗力抗辩难以得到法院认可。

雷石普法 | 港口经营人主张强降雨免责的裁判要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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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 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案例分析

雷石普法 | 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案例分析


雷石普法 | 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案例分析


01


基本案情




2006年10月至2009年9月,孙某、钟某、周某以每袋1000元的价格向王某购买氰化钠3袋。购得氰化钠后,均储存于各自车间的带锁仓库或水槽内,用于电镀生产。

公诉机关以王某、孙某、钟某、周某犯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提起公诉。

王某的辩护人提岀:氰化钠系限用而非禁用剧毒化学品,不属毒害性物质。王某、孙某、钟某、周某擅自购买氰化钠,未发生事故和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犯罪,请求宣告无罪。

*备注
氰化钠是一种无机物,为立方晶系,化学式为NaCN,白色结晶颗粒或粉末,易潮解,有微弱的苦杏仁气味。剧毒,皮肤伤口接触、吸入、吞食微量可中毒死亡。
氰化钠是一种重要的基本化工原料, 用于基本化学合成、电镀、冶金和有机合成医药、农药及金属处理方面。络合剂、掩蔽剂。金银等贵重金属提炼和电镀等。
该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受公安部门管制。
http://topurl.cn/97J

02


法律规定





刑法第125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03


争议焦点





氰化钠是否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毒害性″物质。行为人购买、储存氰化钠用于生产,未出卖氰化钠,亦未发生事故或者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是否构成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品罪。

04


法院裁判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孙某、钟某、周某、王某在未取得剧毒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的情况下,违反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明知氰化钠是剧毒化学品仍非法买卖、储存,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且系共同犯罪。

关于王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氰化钠虽不属于禁用剧毒化学品,但系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中严格监督管理的限用的剧毒化学品,易致人中毒或者死亡,对人体、环境具有极大的毒害性和极度危险性,极易对环境和人的生命健康造成重大威胁和危害,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毒害性物质;

非法买卖毒害性物质,是指违反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许可,擅自购买或者出售毒害性物质的行为,并不需要兼有买进和卖出的行为;

王某等人不具备购买、储存氰化钠的资格和条件,违反国家有关监管规定,非法买卖、储存大量剧毒化学品,逃避有关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破坏危险化学品管理秩序,已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产生现实威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故王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05


本案罪名分析




本罪名规定的“毒害性物质”不限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毒鼠硅、甘氟”五种物质。“毒害性物质”包括化学性毒害物质、生物性毒害物质、微生物类毒害物质。

从司法背景分析,《解释》仅确认毒鼠强等五种剧毒化学品为毒害性物质,撇开这一司法背景,对毒害性物质的理解,不能完全等同于“国家明令禁止的物质”。有些物质,虽然国家没有明令禁止,但是,如果加以买卖,其毒害性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也应属于“毒害性物质”。

无论是从文义解释角度还是从体系解释角度分析,氰化钠都应当认定为毒害性物质。

从文义角度解释,毒害性物质是指有严重毒害的物质。氰化钠属于剧毒物质,人只要与之一接触,马上就会死亡,可见其毒性极高。氰化钠系国家严格监督管理的剧毒化学品,易致人中毒或者死亡,对人体、环境具有相当大的毒害性和极度危险性,极易对环境和人的生命健康造成重大威胁。

从体系角度解释,同一部刑法中的同一固定名词应当作统一理解。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都使用了“毒害性物质”的表述。司法实践中,除了对第一百二十五条中的“毒害性物质”的理解存在争议外,对于其他条文中的“毒害性物质”应当包括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化学品并无争议。因此,从体系角度解释,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中的“毒害性物质”包括氰化钠等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化学品。

此外,本罪的成立不以实际造成危害后果或严重事故为要件。客观方面要求必须“危害公共安全”,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认定不以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造成重大事故为要件,而只要具有足以造成公共安全的潜在危险即可。

雷石普法 | 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案例分析






雷石普法 | 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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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名律 | 刘志刚:不忘初心,务实求精

雷石名律 | 刘志刚:不忘初心,务实求精
雷石名律 | 刘志刚:不忘初心,务实求精
刘志刚,现任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代理各类诉讼案件近1500多件,有非常丰富的办案经验。刑事辩护方面,刘律师的辩护经验非常丰富,曾代理河北李某某故意杀妻案,在一审被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情况下,刘律师作为二审辩护人,经过细致的工作,最终二审改判无罪。代理的山西金某某受贿罪案,通过刘律师的努力辩护,最后法院认定的受贿数额比检察院起诉数额减少近800万元,获得了当事人和家属的极大认可。代理的贾某某强奸罪案,通过刘律师亲身实地大量的调查,取得了多份对委托人有利的证据,庭审中又通过情景模拟等方式说服法官,法院最后作出了不构成犯罪的判决。
雷石名律 | 刘志刚:不忘初心,务实求精
专访内容

Q1:刘律师,您是如何走上律师这条路的?能和我们分享下您的历程和执业领域吗?

雷石名律 | 刘志刚:不忘初心,务实求精
雷石名律 | 刘志刚:不忘初心,务实求精
我是2006年通过的司法考试,原来从事技术工作,后来基于自己的爱好,然后自学的法律,通过的司法考试,2008年开才正式成为一名律师。

在执业过程中接触了大量的案件,什么类型的案件都有接触。刑事、民事包括行政案件我们都有很多接触,但是在这些年不断学习的过程中,主要是集中在婚姻家事和刑事辩护领域,最近这些年做这两类案件比较多。


Q2: 您做过的案件中有哪些印象特别深刻的吗?还有您对刚执业的律师或者实习律师有什么需要嘱咐或者在办案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吗?

雷石名律 | 刘志刚:不忘初心,务实求精
雷石名律 | 刘志刚:不忘初心,务实求精

首先,深刻的案件当然也有很多,但是我想谈一些对案件承办过程中的一些感触,你比方说对于实习律师、青年律师来说,法律知识,包括案例检索、大数据分析以及现代化的工具运用,这都是你们的强项。但是在家事案件中,除了法律以外,可能更多的还要考虑和当事人之间沟通的一个问题。

其实,如何从法律这个层面里边跳出来,全面的去考虑整个的事情的发展变化,以及当事人的情绪等等,这些可能是年轻律师以后在执业过程中需要多多磨练的。

其次,我觉得在刑事案件代理过程中,可能现在大家更多的强调的是行为代理过程中的风险,让很多年轻律师觉得好像刑事代理案件都不愿意做、不敢做。

但我觉得刑事案件确实需要考虑风险,但是我们在把握自己风险的同时,也要敢于去在法律允许的框架范围内,合理、积极地调查取证,去坚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不过,在刑事案件代理过程中,我们的确要注意一些风险,包括年轻律师出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和当事人做了一些在会见或者在平时的交往过程中、家属交往过程中,透露了案情,或者说和犯罪嫌疑人在沟通中传递了一些信息等等,当时可能觉得不是一个很严重的事情。但是,在律师执业中是非常严重的一个事情,务必要注意这个方面。

Q3: 您对雷石律师事务所的印象?

雷石名律 | 刘志刚:不忘初心,务实求精
雷石名律 | 刘志刚:不忘初心,务实求精


雷石律所在2019年从几个人发展到现在几十个人,两年时间内,我觉得发展速度是非常快的。
雷石律师事务所之所以发展的这么快,我觉得有几个因素:
首先是有一个有力的领导者,有陈影主任的带领。
其次就是合伙人,合伙人的作用我觉得也非常大,就是雷石律师事务所的每名合伙人之间是一个特别团结的状态。大家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也使得律所能够实现快速的发展。
最后,我觉得雷石律师事务所在对实习律师的培养上还是非常有自己的一些经验的,能够不断地将实习律师培养成习惯良好、办案认真负责的执业律师,逐步成为我们律所发展壮大的一个稳定的基石,我觉得这是我们律所能够快速、健康发展的一个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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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 带薪年休假是否年底清零

雷石普法 | 带薪年休假是否年底清零

雷石普法 | 带薪年休假是否年底清零


01


前言





带薪年休假是指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劳动者每年可以享有保留原薪资待遇的休假。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安排带薪年休假,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

02


案例解析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这样一起劳动合同纠纷:员工甲与公司乙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但提出其已连续工作近3年,从未被安排休过年休假,故要求公司乙支付其上一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

公司乙则认为,员工手册明确,员工当年度未提出年休假申请或迟延休假申请,则视为自动放弃当年度的年休假,因员工甲未在上一年度提出年休假申请也未申请延迟休假,故年休假应“年底自动清零”,故公司无需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司乙关于未休年休假“年底自动清零”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规定,公司乙也未证明上一年度曾安排员工甲休年休假,亦无依据表明员工甲系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故支持了员工甲的诉请。

03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04


律师分析





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休息权的重要实现途径,也是劳动者的一项重要福利。
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劳动者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劳动者休带薪年假,以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
带薪年休假一般可以在一个年度内集中或分段安排,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的,也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会分步骤地审查构成要件,如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主体、用人单位是否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员工是否系因个人原因向用人单位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等情节。
本案中,员工甲已在公司乙工作近3年,公司乙从未安排员工甲休年休假,员工甲也未曾向公司乙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虽然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年休假当年不休则“年底自动清零”,但该规定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不应当认定其有效,公司乙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向劳动者支付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报酬。
如果公司乙安排员工甲休年休假,但是职工甲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才可以“年底自动清零”。
综上,用人单位在制定关于带薪年休假的规章制度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统筹安排劳动者休带薪年假,切实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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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前言





进出口代理合同中交易流程繁琐、周期较长。物的正常进出口涉及进口国和出口国的政治、经济、自然、法律政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为了最大限度减少进出口贸易中风险因素,保证交易安全、缩短贸易周期、分摊和降低风险,大多会在进出口中寻找合作伙伴。
由此引发的纠纷也逐年增多,有鉴于此,笔者对裁判文书网及聚法案例公开的2015年至今的5499份裁判文书进行分析梳理,总结出中国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基本情况以及背后的裁判思路,最终形成本报告,供各位读者借鉴和参考。

02


检索条件





数据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聚法案例
地域范围:中国内地
案件类型:民事—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时间范围:2015年1月—2021年10月
关键词: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03


检索结果





根据上述检索条件进行检索,共计检索到裁判文书5499篇。其中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30篇、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329篇、中级人民法院1372篇、基层人民法院3718篇;其中公报案例1篇,以上数据于2021年10月16日从上述数据库获取。

04


可视化分析





案件审理年度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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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至今,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件数量逐渐增多。2015年为592篇、2016年为645篇、2017年为923篇、2018年为832篇、2019年为1274篇。2020年至今受限于疫情影响及贸易战,案件数量下降较为明显。

2021年案件审理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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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至7月,案件总数为217,其中一月份为45篇、二月份为21篇、三月份为66篇、四月份为31篇、五月份为21篇、六月份30篇、七月份为3篇。

案件地域分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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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图可以看出,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主要集中在江浙及广东沿海一带,这与该类地区的地理环境优势息息相关。其中江苏省案件数量为1070篇,在所有地区分布中排名第一,广东省为892篇、上海市为795篇、浙江省为768篇、福建省为672篇。
审理法院统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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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分布与地域分布相关,其中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为245篇、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为241篇、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为201篇。

实体法条引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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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法条主要围绕合同法(现已被民法典合同编代替)第一百零七条和第六十条。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法条引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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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法条主要围绕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百七十条、一百四十四条与六十四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05


典型案例





台州恒慈进口贸易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天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615号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本案交易的性质是真实贸易合同还是贸易形式下掩盖的融资,以及恒慈公司欠款数额问题。
关于本案交易的性质。本院认为,天工公司与恒慈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天工公司与恒慈公司、新元方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以及《协议书》均为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天工公司依照协议约定签订销售合同、开立信用证、进口化工原料,恒慈公司确认收到天工公司代理进口的货物,并确认天工公司支付了双方签订协议前未支付的款项。
恒慈公司上诉主张本案业务是贸易形式下掩盖的融资,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仅凭刑事案件《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恒慈公司员工周小芳说明》口供,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即便恒慈公司主张本案的性质为融资成立,在诉争之前以及诉讼中双方对欠款的事实以及金额均予以确认的情况下,天工公司主张恒慈公司还款,亦应支持。
陕西远洋有色资源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再421号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系:一、远洋公司与秦岭公司签订的《0716合同》履行中违约责任认定及承担的问题;二、远洋公司与秦岭公司签订的《0415合同》履行中违约责任认定及承担的问题。
一、关于远洋公司与秦岭公司签订的《0716合同》履行中违约责任认定及承担的问题
(一)关于远洋公司再审申请主张秦岭公司逾期付款的问题。
《0716合同》中关于付款时间约定,委托方在货物通关并且取样后提货,可以分批付货款提货,但合同项下所有的货物委托方必须在代理方银行支付之日起180天内全部付款提货;秦岭公司在收到远洋公司的付款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将相应款项付至远洋公司指定账户。
该合同在实际履行中,远洋公司通过向标准银行融资方式申请了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秦岭公司于2010年8月16日开始陆续向远洋公司账户汇款,远洋公司在收到货款后,标准银行开具货物发票,远洋公司发出放货指令,秦岭公司根据放货指令提货。
远洋公司并未实际向银行支付货款,亦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将办理信用证的具体时间书面通知秦岭公司,合同约定的代理方银行支付之日起180天期限无从起算,秦岭公司分批付款后,远洋公司均予以接收,对付款时间并未提出书面异议。故在该合同履行中,远洋公司再审申请认为秦岭公司逾期付款的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该合同远洋公司是否应承担迟延放货的违约责任的问题。
1.根据本案一、二审查明的事实,截止2011年8月24日,秦岭公司已全部付清第一份代理合同剩余货物的价款,符合货权转移条件。而远洋公司未及时结算,未向秦岭公司放货,直至2011年9月30日才向秦岭公司发出放货指令,构成迟延放货,应承担迟延放货的违约责任。
2.因远洋公司迟延放货,秦岭公司所进口的铅精矿市场价格下跌,一、二审根据2011年8月24日应当提货之日至2011年9月30日实际提货时,铅精矿中含铅、银海关检验的含量及上海有色金属交易中心铅、银的单价差价计算铅精矿差价损失,以此认定远洋公司给秦岭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948150.88元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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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事实




2013年8月4日,A有限公司就C股份有限公司增资一事与该目标公司股东王某某、陈某、胡某某、B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增资协议书》,约定A有限公司认购天C股份有限公司675万股新增注册资本,持股比例5%,增资价格为4.44元认缴1股,增资价款3000万元。

2013819日,A有限公司完成上述增资义务,成为目标公司股东。随后,《增资协议书》的缔约各方先后签署四份补充协议,核心内容是对赎回权利(回购)或退出条款进行约定。
其中最后签署的补充协议四约定:
“出现如下事项,任意投资方有权单独或共同要求融资方股东通过适当的安排赎回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股权:

1.如公司在2016、2017会计年度中,任一年度审计后实现的净利润未能达到5000万元,在上述每一年度审计报告送达投资方两个月内,投资方有权行使赎回权。若两个月内投资方未行使赎回权,则投资方当年度享有的赎回权自动终止……”

2017420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审计结果为C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的净利润为-11105.159656万元。
A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审计报告后,通过电子邮件以及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向王某某、陈某、胡某某以及B合伙企业寄送了《股份赎回通知函》,要求后者按照补充协议约定履行股份回购义务。但王某某等人收到函件后并未履行,故成讼。

02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各方当事人在补充协议中有关股权赎回权的约定,并不会减少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存在损害该公司以及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亦不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股权赎回权条款明确将公司20162017会计年度净利润未达到5000万元作为触发股份赎回的条件,而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结果,目标公司在约定会计年度的净利润未达到5000万元,故A有限公司赎回权的行使条件已经成就,并且其行使赎回权的期限亦符合补充协议约定。
因此王某某、陈某、胡某某、B合伙企业应当向A有限公司支付初始投资额及按6%的年利率计算的利息,用于赎回后者持有的C有限公司675万股股权,并支付迟延履行上述义务产生的利息损失。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某、陈某、胡某某、B合伙企业共同向原告A有限公司给付3791.01万元,用于赎回原告持有的B股份有限公司675万股股权,并支付自2018314日至股份赎回款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迟延履行利息。

03


律师分析





本案是人民法院推动和保障金融创新的典型案例,案件涉及对赌协议效力的认定。
所谓“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主要发生在风险投资、证券市场等领域,是资本运作的一种方式,其核心条款通常表现为,投资方与融资方约定目标公司需要在未来一定期间内实现一定业绩或达到一定条件,一旦目标公司未达到上述约定业绩或条件,则投资方有权要求融资方给付一定的现金补偿或以股权回购、转让的方式获得补偿。
承认并维护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保证投资方的交易安全,更有利于资本市场合作的多样化,促进资本市场的繁荣与发展。
本案判决承认了股东间“对赌协议”效力,支持了原告方行使赎回权的诉讼请求。该案的审判对于推动京津冀金融改革及创新发展,维护诚信交易秩序,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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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 北交所上市需要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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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新三板大致200万,创新层并不需要花钱

北交所设立后市场反馈较大,但在北交所上市究竟需要多少成本,各中介是如何收费的,这些一直是市场非常关心的问题。今天我们就为大家详细解读,北交所上市所需成本。
根据《北交所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北交所IPO上市,必须是新三板挂牌满一年的创新层企业。换句话说:如果企业没有挂牌,那必须先要在新三板上面挂牌
按照目前新三板挂牌的市场行情,费用大概在200万-300万之间,这个费用包含所有中介机构的费用。具体有:证券公司150万、会所审计50万、律所30万左右、资产评估机构10万左右。
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后,每年的五月是转层周,达到条件的企业只需要由督导券商进行转层申报即可,转层不需要费用,如果对于已经挂牌的企业,且满1年申报的时候是创新层,则进入下一个步骤,申报北交所IPO。
北交所IPO的流程跟新三板挂牌的流程完全是两个独立的流程,挂牌费用也需要单独收取。
北交所基本平移精选层制度,所以北交所上市费用也可以参照精选层。
2021年以来,共有25家挂牌企业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并进入精选层。这些项目因为所在行业、企业规模、质地、发展前景、中介机构品牌及双方合作紧密程度等不同,中介费差异较大。
以下数据均已调整为含6%增值税金额

大部分项目募资1亿元-3亿元,平均1.68亿元,中位数为1.41亿元

大部分项目保荐承销费800万元-2,000万元,平均1,270万元,中位数为1,000万元

大部分项目审计验资费150万元-300万元,平均258万元,中位数为238万元

大部分项目律师费100万元-200万元,平均151万元,中位数为130万元

大部分项目总中介费1,100万-2,200万元,平均1,685万元,中位数为1,420万元

绝大部分项目总中介费率位于8%-15%之间,综合平均值为10%,中位数为10.89%,整体与募集资金规模呈反向变动关系。

精选层改为北交所之后,公司质量、规模及募资金额将有所提升,中介机构承担风险也有所增加,理论上,中介费用也应该会有所提高上述数据统计与分析仅供参考,具体企业与中介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洽谈。
证监会规定,IPO上市需要聘请,券商、律师、会计师三家法定机构。
1.券商的费用是按照阶段性收取,北交所IPO的过程大致分为四个步骤:财务顾问阶段、辅导阶段、保荐阶、承销阶段。券商按照工程的规划进度来收取对应的费用。
2.会计师事务所主要需要出具三年一期的审计报告。
3.律所主要出具法律意见书。
4.发行手续费的付费。
再来看看已经发行上市的一些企业
已经发行上市的66家
保荐承销+审计+律所+发行手续费=总费用
最高的是深圳贝特瑞,为7,177.07万
最低是广东的永顺生物,总费用为517.01万
比较居中的为星辰科技,总费用为1660万
在66家企业精选层挂牌的企业中、上精选的平均费用大致在1,957.72万至2000万
在这需要特别说明一下,总费用的80%都可以从上市募集资金的资金中扣除,企业上市前需要支付的费用不多,压力不会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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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销保荐费用 平均在7%,最低3%左右

因此企业想要在北交所IPO上市,费用最多的其实是券商的承销和保荐费,而这部分费用大致在募集资金中扣除,企业前期不需要承担太多费用。

每个企业的体量和规模不一样,募集资金的大小也不一样,单纯的保荐承销费费用,不具备可比性,保荐承销费率可以相互对比。

从已经上市发行的66家精选层企业来看

保荐承销费最高的是:长辅股份,为16.4%

最低的是长虹能源,是3.62%

中位数是同力股份和星辰科技,为7.15%左右。

综合来看,已经发行的66家精选层企业,平均发行保荐承销费为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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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 网购需注意:哪些情形不能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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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前言





日前,双十一预售正如火如荼的展开,李佳琪、薇娅直播间一晚破两百亿成交金额的热搜引起广泛讨论。但需要注意的是网购固然方便快捷,但因消费者无法直接接触所购商品的特性,导致难以对所购买商品的实际情况进行直接判断,故为了保护此种购物模式下的消费者权益,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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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不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此有明文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更是发布了专门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作出了进一步解释说明。

此外,淘宝、天猫、京东等各网络电商服务平台也均有相应七天无理由退货规范。但是并非所有情形都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在此我便以一则典型案例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大家进一步介绍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避免各位在网购中“踩坑”。

02


案例分析





参考案例:李先君与成都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2017年8月6日,原告在京东网上商城购买了AppleMacBookAir13.3英寸笔记本电脑(银色、Corei5处理器/8GB内存/128GBSSD闪存MMGF2CH/A)1台,订单信息显示该商品“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但售后服务说明有“已激活的Apple笔记本、台式机无质量问题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换货,请您确认需求后再激活使用”的字样。同日,原告收到所购的笔记本电脑及赠品,并对该笔记本电脑进行了开机激活。
2017年8月7日,原告就涉案笔记本电脑通过京东网上商城申请退货,被告以该笔记本电脑已激活为由拒绝退货。经当庭开机勘验涉案笔记本电脑及配件,涉案笔记本电脑外观完好且可正常开机,配件电源线有明显的使用后的磨损和污渍,涉案笔记本电脑系统中安装了爱奇艺、QQ、微信等第三方软件,涉案笔记本电脑上有在2018年1月至2月期间使用过爱奇艺、QQ等软件的操作痕迹。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就涉案笔记本电脑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本案中被告举出的涉案笔记本电脑的交易快照虽然显示有已激活的笔记本电脑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提示字样,但不能确定该提示文字在涉案笔记本电脑商品展示页面的哪一板块显示,并且被告没有在涉案笔记本电脑销售的必经流程尤其是提交订单的页面设置显著的确认该笔记本电脑一经激活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程序供消费者对该笔记本电脑的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
因此被告以其在涉案笔记本电脑的购买页面上对该笔记本电脑激活后不能无理由退货进行了提示为由主张该笔记本电脑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抗辩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但在原告激活涉案笔记本电脑、申请退货后至本案诉讼进行期间,原告存在多次使用该笔记本电脑的行为,包括对该笔记本电脑进行充电、在该笔记本电脑上安装使用第三方软件,尤其是在提起本案诉讼后,原告仍有在该笔记本电脑上使用第三方软件的行为。
原告的上述使用行为导致该笔记本电脑系统中存在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因此原告使用涉案笔记本电脑的行为属于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涉案笔记本电脑贬损较大,应视为该笔记本电脑不完好,故原告要求退回的笔记本电脑不符合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的规定,本院对原告要求解除买卖合同、被告返还购买电脑款6458.5元的诉请不予支持。

03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第七条: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以《淘宝网七天无理由退货规范》为例,进一步举例说明商品七天无理由退货的适用情形:
   分类
            类型
              商品举例
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
一、买家定作的,定制类商品;
个性定制、设计服务;
二、鲜活易腐类商品;
鲜花绿植、水产肉类、新鲜蔬果、宠物;
三、在线下载或者买家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网游、话费、数字阅读、网络服务、电子凭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订阅的报纸、期刊;
五、服务类商品;
本地服务、代购服务;
六、闲鱼市场个人闲置类物品;
/
七、二手、竞拍商品;
/
卖家可选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
八、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商用商品,或者短期内价值频繁波动的商品;
智能商品、商用厨电、黄金等;
九、拆封后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食品、保健品、贴身用品、成人用品等;
必须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
十、除以上九类商品外的所有品类商品,均需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
服装服饰(除贴身用品)、数码产品及配件、家纺居家日用、母婴用品(除食品、贴身用品)、宠物用品(除食品、药品)、图书、珠宝钻石类、家具、家电等。


04


小结





网购一时爽,但是如何在这接触不到商品实物的交易过程中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解决网购后顾之忧的核心难题。七天无理由退货听起来很美好但在实际适用过程中并非“万能后悔药”。换货之后的七天无理由退货起算时间究竟以何为准?电子产品激活后就一定无法再退?卖家可以任意约定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吗?即便了解了这些规则的字面含义,但是在具体情境中的运用还是需要进一步分析。所以提示各位网购需谨慎,有问题及时咨询。
雷石普法 | 网购需注意:哪些情形不能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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