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协议离婚后,一方能否撤销离婚协议中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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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一旦签订是否就是板上钉钉了呢?如果签订时被对方欺诈或者胁迫了怎么办?本期雷石普法为您讲解离婚协议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撤销。


【案情简介】


新原与结衣原系夫妻,婚后生育儿子小新。2018年10月,双方协议登记离婚。根据离婚协议约定,对于新原婚前个人名下位于杭州的某小区的X房屋自双方离婚生效之日起赠与儿子小新,供结衣和小新居住使用,房屋所有权待儿子小新年满18周岁后过户至儿子名下,新原无任何理由撤销赠与。2020年7月后,双方因涉案房屋进行了多次协商,结衣要求新原按照离婚协议履行,而新原拟申请撤销该离婚协议,双方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


【裁判观点】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双方已经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但涉案的离婚协议涉及身份关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各条款之间相互关联,该协议中也未约定被上诉人居住权的期限和限制条件。因此,在上诉人无证据证明签订该离婚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情况下,上诉人请求撤销被上诉人居住权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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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李宏伟律师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或者在当事人受胁迫的情况下,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司法实践观点】


2015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49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关于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予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一个整体。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


【律师提醒】


1、如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或者在当事人受胁迫的情况下,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如果超过前述“一年内”的规定,当事人的撤销权即消灭,可能会承担被驳回诉求的结果。


2、即使在上述规定的“一年内”起诉,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也很难会获得法院的支持。


婚姻需谨慎,且行且珍惜。不可欺诈、胁迫,契约应当自觉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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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女职工“三期”是指哪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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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三期”包括孕期、产期、哺乳。


孕期是指:

(1)从怀孕(末次月经的第一天开始)后一直到产前15天。

(2)从怀孕(末次月经的第一天开始)后一直到分娩之日。


产期是指:

(1)从产前15天到产假期满(国家和各省级地区规定的产假和延长天数到期日)。

(2)从分娩之日到产假期满(国家和各省级地区规定的产假和延长天数到期日)。


哺乳期是:

产假期满到婴儿满1周岁之日。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因为产假是有弹性的,所以孕期和产期会有2个概念,主要是产前休假15天包含在哪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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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王超

在《劳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处于三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对产前15天开始休产假的规定不是硬性的,是”产前可以休假”,当然也“可以不休假”,女职工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确定是否休假,这也符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的立法精神。

从上述法条和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在对女职工三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且对女职工三期也做出多项规定护,体现出法律对女职工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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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诉讼时效的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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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说,法律只保护民事主体在诉讼时效的有效期间内的胜诉权,超过诉讼时效有可能带来败诉的风险。换言之,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持续到一定期间而致使其请求权丧失胜诉权的法律事实,可称为诉讼时效期间,又称为即权利消灭。


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的意义不是鼓励债务人想方设法拖延义务的履行,也不是鼓励债务人不劳而获,不履行债务,而在于:

(1)稳定财产关系。免得财产关系长久处于不肯定状态。

(2)有利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在规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而又无正当理由,说明权利人已不关心自己权利的实现。

(3)有利于法院更好的地收集证据,解决纠纷。如果没有时效限制,年代久远而造成纠纷难以解决。


二、民法典诉讼时效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有哪些?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雷石普法|诉讼时效的相关法律问题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张晓琳律师

四、哪些诉讼请求不适用时效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五、诉讼时效的中断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雷石普法|诉讼时效的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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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员工拒绝钉钉打卡,公司解除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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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2年2月19日,马某入职上海某科技公司,从事销售,常驻北京工作。2019年7月,公司试行钉钉打卡制度,之后公司组织马某培训学习《销售人员打卡规范》。该规范规定,销售人员使用钉钉考勤打卡。无故未打卡也未向上级领导报备,且未办理相关请假手续的按旷工一天处理。当日,公司以邮件通知马某。7月22至26日期间,公司因马某没有进行钉钉打卡考勤,每天均通过邮件提醒马某需要打卡。7月30日,公司下发考勤通报,通报指出“马某在试运行期间一直未有钉钉打卡记录。考虑到员工需要时间来熟悉并适应,故试运行期间未打卡的人员不做缺勤/旷工处理。


自2019年7月27日起,公司将执行考勤打卡规定,未按规定打卡的,将严格按照《考勤管理制度》予以执行。”2019年7月29日至8月7日期间,马某仍未进行钉钉打卡,公司每天邮件提醒马某,并告知马某员工无故未打卡也未向上级领导报备,且未办理相关请假手续的按旷工一天处理。2019年8月8日,公司向马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其拒绝打卡,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2019年8月19日,马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76620元,仲裁委不支持,马某不服起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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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王超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日常出勤进行管理,系企业行使用工管理权的具体体现,并据此制定相应的考勤管理制度并无不当,劳动者亦应严格遵守,故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制定《员工手册》《销售管理制度》《考勤管理制度》等制度应属有效。


公司多次提醒,马某自始至终未进行钉钉打卡。公司已充分尽到合理提醒之义务,公司根据制度以马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公司与马某解除劳动关系不属违法解除。


马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劳动关系一经建立,则劳动者必须听从用人单位的指挥,将劳动力的支配权交给用人单位,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工作时间、任务等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


对于劳动者马某而言,公司要求的考勤方式不存在明显不便,也无苛刻之嫌。马某在公司通知其以钉钉打卡的方式进行考勤,并在收到多次通知后让人始终拒绝打卡,属于不服从用人单位管理的情形。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0)沪02民终5887号(当事人系化名)


总结:


从上述的案件我们可以看出,劳动者在公司工作时间,要遵循公司的基本工作制度。公司在制定相关制度是既要遵循法律的规定,也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如果公司的制度合理合法,劳动者就应当准守其规定,并对其不遵守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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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信用卡被盗刷需要向银行还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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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信用卡被盗刷所引发的持卡人与银行之间的民事纠纷屡见不鲜。在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前,要对信用卡盗刷案件的受害者进行权益保护,需要依靠法官的公平权衡和自由裁量。随着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逐渐完善,信用卡盗刷案件中实体权利和义务的明确有了更为确定的指引。


在一起因盗刷而引起的信用卡纠纷案件中,被告张某是原告某银行的信用卡持有人,其使用自己的生日作为信用卡密码。2013年1月3日,张某与朋友在酒店就餐,张某将内侧口袋装有涉案信用卡、身份证的外套套在所坐座椅的椅背上,并且服务员用衣套将外套套住。在就餐过程中,两名男子紧挨着张某后面的座位坐下,其中一名男子弯腰在张某外套处摸索后,两名男子离开现场。在此过程中,张某一直未离开过座位。随后,有人用涉案信用卡消费并取款,产生欠款共计约50万元。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视频,在商场消费的人正是前述两名男子。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消费的发生是银行依据犯罪嫌疑人发出的交易指令使其获取并使用了信用卡透支款项,而非张某本人的真实意愿。此外,对于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约定的申领人的“采取合理谨慎措施妥善保管”义务,法院认为,应以公众的一般认知标准为基础,结合交易便捷与安全予以认定。本案张某将信用卡放置于内侧口袋,还套有衣套,能够起到一定的阻隔作用,且事发时该上衣一直未离开张某的控制范围。在此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秘密窃取张某的信用卡,这并不能倒推出张某未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同时,银行未明确要求持卡人不能使用生日作为密码,况且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并不少见,因此张某设置简单密码亦不宜认定为保管使用不当。综上所述,法院认为被告张某不应为犯罪嫌疑人窃取并使用信用卡的行为向原告银行承担还款义务。

雷石普法|信用卡被盗刷需要向银行还款吗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王鹏举律师

为正确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结合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在合同法律关系下的银行卡纠纷中,借记卡被盗刷的持卡人可向银行索赔,信用卡遭盗刷的持卡人可不用偿还本息,持卡人未妥善保管身份识别信息的,仅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案件虽发生于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颁布前,但是法院的判决结果与民法典“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相契合,充分体现出法律对公民合法权益的关注和保护。


当然,需要注意的是,尽管相关法律倾向于给予持卡人更为充足的保护地位,但是诉讼实际上只是提供事后救济的一种手段,最关键的还是要从根源上预防。一方面,持卡人一方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妥善保管银行卡,同时也尽量不要设置过于简单易猜的密码,避免丢失卡片后因此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另一方面,一旦出现盗刷或类似情况时,持卡人一定要及时挂失并报案,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尽可能保全证据,在后续的诉讼中有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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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员工承诺不缴纳社保后,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各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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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以江苏省、浙江省为代表,不支持劳动者要求的经济补偿。


江苏、浙江两省为代表的多个地区认为劳动者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不支持劳动者要求的经济补偿。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苏高法审委[2009]47号)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自身不愿缴纳等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未参加某项社会保险险种,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1条规定:“劳动者不愿意见社会保险费,并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该书面承诺无效。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单位支持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其次以北京为代表,支持劳动者要求的经济补偿。


北京等一些地区认为劳动者自愿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是违反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法律规定,劳动者的承诺应属无效,支持劳动者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25条规定:“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后又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应否支持?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即便是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主张经济补偿的,仍应予支持。”

雷石普法|员工承诺不缴纳社保后,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各地情况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王超

最后在广东,认为员工不能突然袭击,应给公司一定期限的改正机会,进而确定是否支持经济补偿。


劳动者如果反悔让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话,应当首先要求用人单位在一定期限内缴纳,若用人单位不改正,劳动者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若用人单位改正的话,则劳动者要求经济补偿的主张应予驳回。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第2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须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将社会保险费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事后反悔并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应予支持。”


从以上的各地区的法规可以看出,各地都制定了符合本地实际的劳动法规和规章,如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工伤保险、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最低工资等方面的法律文件(规定、条列、办法),在处理相关案件时我们要重视各地高院的会议纪要和对某方面问题的答复,不要想当然,应该根据各地方的规定,来处理相应的案件。

雷石普法|员工承诺不缴纳社保后,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各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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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矿山企业股权转让是否影响采矿权

雷石普法|矿山企业股权转让是否影响采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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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1、2009年,实业公司与化工公司签订《公司收购协议》,由实业公司整体收购化工公司,随后化工公司全体股东将股权过户给实业公司安排的周某等人,并办理了公章、财务手续及其他公司文件移交手续。

2、化工公司的《采矿权许可证》办理了续期,但仍在化工公司名下。

3、2010年,化工公司原股东诉请周某等人支付余下收购款。

4、实业公司抗辩称采矿权转让未办审批,《公司收购协议》未生效。

【法院认为】


1、案涉《公司收购协议》约定化工公司全体股东将股权过户给实业公司制定的人,并约定了收购对价、股权过户及资产移交等内容,该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认定合法有效。

2、实业公司主张按《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收购协议》未生效,因本案法律关系涉及变动的是股权并非采矿权等资产,上述法律对矿山企业股权变动并无限制性规定,故不应适用上述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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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王超

【实务要点】


从法院的判决中可以看出当事人之间签订《公司收购协议》,约定矿山企业全体股东将股权转让并过户给受让指定的人,并约定收购对价、股权过户及资产移交等内容,因协议涉及变动的是股权并非采矿等资产,应认定有效。律师认为行政机关做出的矿场开采许可证,针对的公司主体,在许可证主体不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公司内部股权的的变动不会影响到许可证的有效性。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二终字第86号
《依据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内容处理其间争议——青海汇吉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周卫军与杜红亚、李占云、高冠生、徐良庆、袁建明、周健股权转让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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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网络游戏虚拟财产裁判案例分析

雷石普法|网络游戏虚拟财产裁判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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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网络游戏中的道具、装备、人物角色、皮肤等价值逐渐显现。对此,笔者再中国裁判文书网以“游戏”、“虚拟财产”为关键词,限定民事案由,共检索到224篇文书。从下图可以清晰看出,自2009年以来(2021年尚未完全统计),游戏虚拟财产类的民事纠纷逐年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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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及解读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加以法律保护,体现了现代信息社会的需要。《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但目前我国针对个人信息保护尚无专门立法,在这种情况下,造成了适用法律的空白;此外,现有判例已经确定了游戏装备、手机号码、淘宝网店、QQ号码、比特币的财产属性,法官仅能采用实用主义态度,通过大量裁判说理的方式,个案讨论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并不能形成广泛适用的裁判规则。


裁判案例分析

■ 一、游戏运营过程中不得随意冻结、删除玩家的虚拟财产。针对具体的冻结、删除行为,游戏服务商需要证明自己采取相关行为的正当性,否则仍应承担侵权责任。

虽然虚拟财产以数据形式存在,但由于其具有一定价值,虚拟财产的主体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使用、处分该财产,甚至可以因其所具有的特殊财产属性而在一定情况下因交易行为而给虚拟财产权利主体带来经济利益。本案中,张戈的个人的账号在缺乏明确依据的情况下被网络游戏公司封停长达一年之久,不仅构成网络服务合同的根本违约,更使其财产权益等受到了侵害。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案情,纠正了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认为张戈提出的赔偿请求部分合理,综合考虑网络虚拟财产特有属性、侵权行为性质持续时间、网络游戏账号运行时间与财产投入等因素酌定的赔偿数额适当,依法所作改判结果正确,适用法律无误,应予维持。

——张戈与北京华清飞扬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8)京民申2813号

■ 二、游戏服务商对相关条款履行了合理提醒义务(如通过加粗字体标注、相关协议经过用户主动勾选同意等),法院通常倾向于认可该等约定的效力。

李敏斌在参与《梦幻西游》游戏前,需要同意《网易邮箱帐号服务条款》等一系列协议,上述规定虽然是网易公司单方拟定的格式合同,但要网易公司作为游戏的运营商,负有管理、维护网络游戏安全,提供公平、稳定的游戏运行环境的义务,其有权与游戏用户约定游戏的相关规则。网易公司援引用于本案的相关条款并无明显免除己方责任、加重玩家责任或排除玩家主要权利的情形。李敏斌现主张相关条款无效,缺乏理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网易公司对李敏斌游戏账号处以“角色暂时隔离”、解封赎金的处罚是否构成侵权。李敏斌通过线下交易的形式获取修炼果,客观上属于通过非网游公司认可的交易平台获取游戏虚拟物品,客观后果亦是接收转移了其他被盗号玩家所损失的账款/赃物。故网易公司按照《玩家守则》对李敏斌游戏账号处以封号及离开隔离场景罚金并无不妥。

——李敏斌、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终5644号

 三、游戏账号具有财产利益的属性,应受法律保护,其交易适用《民法典》合同编及司法解释对买卖合同的规定。

本院认为,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虽然以数据形式存在于特定空间,但由于其具有一定价值,满足人们的需求,具有合法性,且能够为人所掌控,属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进行交易的特殊财产,其具有财产利益的属性,应受法律保护。支付定金的作用在于担保合同履行,通过定金的得失与合同能否履行挂钩,从而督促合同当事人积极履行债务。适用定金罚则取决于违约行为本身,不考虑是否给守约方造成损失。吴子龙收受定金后拒绝交付涉案游戏装备,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根本违约,故何紫麟要求吴子龙双倍返还定金,应予支持。一审法院对此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吴子龙、何紫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鄂07民终37号

■ 四、游戏服务商应当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因此,如果游戏虚拟财产的丢失是由于游戏服务商未履行安全保护义务导致的,则应由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上诉人游戏账户是否存在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的问题,根据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消费明细,上诉人购买的“元宝”除参加活动消耗外,其他多为在元宝商城购买物品或者用于装备强化,该明细不足以证实上诉人已经将所购虚拟物品或者虚拟装备消耗完毕,被上诉人亦未进一步举证证实上诉人的游戏账户已不存在有效的游戏服务,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确认上诉人的诉争游戏账户尚存有效的游戏服务。对于该游戏服务的价值问题,因上诉人充值后使用时间仅为一个月,本院酌定其游戏账户剩余有效的游戏服务对应货币金额为20000元。综上,被上诉人深圳尚玩科技有限公司应向上诉人退还20566.48元,被上诉人王碧珍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骆华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尚玩科技有限公司、王碧珍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2019)粤03民终3273号

雷石普法|网络游戏虚拟财产裁判案例分析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李明世

总结

对网络游戏玩家而言,在注册网络游戏账号时,务必认真阅读《游戏许可及服务协议》中的加粗部分,遵守游戏规则,尽量避免密码泄露,造成财产损失。

对于游戏运营商而言,应当提供安全、完善的游戏环境,尽到自己的管理与服务义务,在玩家因为游戏内财产产生纠纷时,协助公安机关、法院做好取证工作。共同营造健康良好公平的网络环境。

就国家立法而言,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应受到法律保护,应建立健全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法律体系。制定虚拟财产单行法,就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定义、性质、侵权标准、保护手段、处罚措施等做明确规定,才具有现实意义。

雷石普法|网络游戏虚拟财产裁判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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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提前下班受到侵害是否能认定为工伤保险中的“上下班途中”

雷石普法|提前下班受到侵害是否能认定为工伤保险中的“上下班途中”

雷石普法|提前下班受到侵害是否能认定为工伤保险中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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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应当理解为职工在合理时间内,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雷石普法|提前下班受到侵害是否能认定为工伤保险中的“上下班途中”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王超

2016年3月2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6条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但是在实践中,有的员工提前半小时或者一小时左右下班,原因不同,有的是提前请假回家,有的是因为完成了工作任务,有的则没有打卡就提前回家等。很多用人单位会主张员工是因为自己提前下班才导致受伤的,并且不是在合理的下班时间受伤的,不应该认定为工伤。对此因情况不同,在认定时也有不同的认定。


对于完成了当天的工作任务提前下班受伤的会认定为工伤,因为员工已经完成了自己当天的工作任务,当然可以提前下班。


对于请假提前下班的存在一些分歧,因为请假下班可能是为了自己的私事,并不能认定为工作的原因。但是有的法院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认为“在工作期间请假回家,可视为提前下班,在合理的时间和路段应视为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对于违背规章制度没有打卡提前回家的情况,法院也有不同的认识。赵某与江门市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新会区联兴鞋材贴合厂劳动纠纷案(江中法行终字第62号)中,一审法院认为“赵某没有打卡说明其尚未下班,其发生交通事故不应认定为工伤“,二审法院却认为”即使赵某提前下班,也只是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不影响其受到工伤保障的权利。


可以看出在实务中关于劳动仲裁中“上下班途中的”的认定,不同的情况会有不同的结果。

雷石普法|提前下班受到侵害是否能认定为工伤保险中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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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工伤私了协议的效力

雷石普法|工伤私了协议的效力

雷石普法|工伤私了协议的效力



雷石普法

LEISHILAW

工伤赔偿协议的效力在实践中对有几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工伤私了协议是无效的。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是要保障遭受工伤事故伤害或者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及时得到治疗,并且从国家和企业得到足额的赔偿,而私了的工伤协议大多数额较低,严重损害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与立法精神和原则有冲突,也不利于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因此应当认定为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该肯定工伤私了协议的效力。依照《劳动法》第77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的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那么,员工当然可以与用人单位通过协商的方式就工伤待遇达成调解协议。应该肯定工伤私了是否有法律效力,也是化解劳动纠纷,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有效方式。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该区别对待,针对不同的情况认定私了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

(1)工伤发生后,如果用人单位既未向主管部门上报,又未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在这种情况下的工伤私了协议是无效。因为该行为属于隐瞒不报,逃脱了劳动监管部门的监管,最终破坏了国家的劳动安全制度,也损害了劳动者的健康权利,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

(2)工伤发生后,如果用人单位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并启动工伤认定程序,在这种情况下达成的工伤赔偿协议,如果显示公平的,可以申请撤销或变更该协议,申请变更或撤销前是有效的。

雷石普法|工伤私了协议的效力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王超

综上,律师提醒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国家对工伤待遇的法律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并不是效力性规定,违反该规定并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对工伤事故赔偿,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必须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处理,受伤职工签订的私了协议并不是当然无效。如果用人单位未对工伤事故进行上报,仅是违反劳动行政管理问题,当然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对用人单位实施行政处罚,也并未禁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私了,所以,不能断然认定工伤赔偿协议是无效的。

雷石普法|工伤私了协议的效力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个人业务法律服务专线):雷石普法|工伤私了协议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