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烟头”坠落烫穿婴儿车顶之侵权责任,谁来“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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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烟头”坠落烫穿婴儿车顶之侵权责任,谁来“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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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前几日偶尔在一则新闻上看到,某小区高空抛下“烟头”将婴儿车车顶烫穿,所幸没有烫伤婴儿造成严重后果,这起事件过程中,侵权人一直没有主动出现,最终被警察以筛查“DNA”的警告给逼出来,接受相关处理,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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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上述事件日常生活中时有出现,因此我国针对此现象在《民法典》“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章节中,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向外抛掷任何物品,以防给他人造成损害,并对此类侵权行为责任主体作了明晰、具体的规定,针对侵权行为各类情况细化给与责任主体的认定。
如是明确侵权人自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而导致他人损害的,由实施侵权人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若是无明确的侵权人,经相关部门调查仍然无法查清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民法典》适用了过错推定原则,除非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以外,由所有可能实施加害行为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赔偿,在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再向实际实施侵害行为的侵权人追偿。
若发生上述规定的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后果,无法确认具体“侵权人”的,公安等机关部门应该依照法律规定及时进行调查,查清、查明责任人。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在上述侵权行为情形中,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以防止、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如果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管理人怠于履行或者未采取相应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侵权行为导致损害结果出现,应当依法承担其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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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物品从建筑物上坠落皆是极度危险的情形,将会给被侵权人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和伤痛,雷石律师提请,严守《民法典》规定,严禁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务必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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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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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 被骗后“反骗”骗子3100元,构成诈骗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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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日,湖南农业大学大三一学生江某来向中国农业银行长沙农大支行经理哭诉自己收到一个声称银联总行的工作人员来电,以非常严肃的口气告知她的银联账户已欠了数万元,并且给了她一个网址链接,要求她点开链接立即转账到对方提供的一个银行账户上。
因之前确实存在网贷经历,担心无法按时归还钱款,面对江某的困扰,对方称可以通过某公司的贷款平台进行“套现”,对方甚至还答应帮江某实现“套现”。随后,对方为博得其信任,将3100元现金打至其支付宝账户,让她将剩余部分一并转入对方的账户。
之后,江某意识到可能遇到骗子,所以一边告诉对方没有钱先稳住对方,一边赶往银行向银行工作人员查证。对方发现计划无法得逞,于是威胁到不将钱转回则要让江某坐牢,江某赶到银行后说明了自己的遭遇,银行随即报警,后查证对方确系骗子。那么江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02


法条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通常认为,构成诈骗罪的行为模式应当是:
行为人基于不法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交付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的财产遭受损失
从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上来看,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非法的占有的目的,且在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
本案中,江某本身并未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未实行欺诈行为谋取非法利益,是“骗”了骗子的自助行为,即私立救济,所以不构成诈骗罪。
此外,本案中涉及的3100元应当如何处理?3100元作为骗子实施犯罪行为的“诱饵”应当将其认定为犯罪工具,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缴。
当下,诈骗活动频发,不法分子通过各种手段误导欺骗大众,谋取非法利益。一方面,我们要避免陷入诈骗陷阱,防止财产损失。另一方面,我们也不鼓励对骗子进行“反骗”,最重要的是提高反诈意识,保护好自己的财产,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以及专业的反诈机构进行反诈宣传,避免陷入不法分子的圈套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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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 马上正式到来的《资管新规》对我们有哪些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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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 马上正式到来的《资管新规》对我们有哪些影响?

中国人民银行曾在2018年4月就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资管新规),此前资管新规设置的过渡期应当于2020年底结束。
但是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金融带来冲击,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规范转型面临较大压力,为平稳推动资管新规实施和资管业务规范转型,经国务院同意,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审慎研究决定,资管新规过渡期延长至2021年底也就是从下个月起,资管新规就要正式走入、影响大家的生活了。

对于平时就有理财习惯的小伙伴,这些要点需要注意:

1、理财不再保本保收益,碰到许诺刚兑的机构要小心!

相信很多小伙伴都是银行理财的“忠实粉丝”,首要原因就是保本保收益、收益,同时还可以比存款利息高。但资管新规实施后,银行理财就不再允许保本保收益了,所以,小伙伴们要睁大眼睛,假如以后碰到某机构宣传说自家理财产品保本保收益,可不要轻易当真!

指导意见》中就明确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金融机构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可以向央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投诉举报,查证属实且举报内容未被相关部门掌握的,给予适当奖励。

另外,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此前也提醒广大投资者,听到“保本、高收益”这个说法要举报,因为保本就不可能高收益,这样的说法属于金融欺诈。

此外,《指导意见》还强调,资产管理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属于特许经营行业,必须纳入金融监管。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指私募基金的发行和销售)。

所以,那些未经金融监管机构许可的机构(如互联网金融企业、财富管理企业)发行和销售的理财产品均是违法行为,这几年不断爆雷的P2P就是许多投资者们血淋淋的教训。

2、理财收益率有望提高

虽然参照新规银行理财不能再宣称保本保收益,但同时为配合打破刚兑,《指导意见》还要求,金融机构要对资管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从而改变投资收益超额留存的做法,这将致使管理费之外的投资收益应全部给予投资者。

这就可能意味着,当小伙伴们购买正规金融机构发行的资管产品,如果投资成功,所获得的投资收益有望提高。

对于资管新规带来的这些改变,整体都是国家决定下大力度整治金融投资乱象,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最终还是绕不开那句老话“投资有风险,入局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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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涉及不动产,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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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涉及不动产,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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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吴某与李某婚后感情不和,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因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无法达成共识,吴某拟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纠纷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财产中涉及部分不动产,所以不知是不是适用专属管辖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属于专属管辖,但在有的婚姻家庭纠纷中会涉及到不动产部分,例如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等经常涉及房屋或者土地使用权的权属认定、分割等情况,针对上述纠纷是否适用该条法律规定专属管辖?

02


律师分析





下面我们就从两个方面分析一下:
一、婚姻家庭纠纷通常具备复合型特征,既涉及财产关系,又涉及人身法律关系;它不仅仅涉及不动产,还可能存在其他财产。
例如一件离婚纠纷案件中,存在同时涉及解除婚姻关系、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可能;涉诉请求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中,可能同时包括房屋、存款、汽车、股权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等等;假设适用了不动产专属管辖,则可能会出现去不同法院提起几个诉讼的情形,造成所涉纠纷不能无法在同一个法院处理,无法实现家庭事务纠纷“一揽子”解决。
二、依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上述案件纠纷的案由属于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而不是第三部分“物权纠纷”。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因此,上述婚姻家庭纠纷应当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而非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结语,鉴于上述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宗旨,本案中,吴某提起的离婚纠纷案件,不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而是应当依据一般地域管辖确定管辖法院,诉请法院维护合法权益即可。

03


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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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 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裁判要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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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首次将人格权单独成编,作为民法典的第四遍对人格权相关权益进行规制,突出对人格权的保护,彰显人文关怀。同时,民法典人格权编首次以法典的形式对“性骚扰”予以规定,彰显了法治社会对人格利益的特殊保护,也为此类纠纷的救济提供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02


裁判案例




第九届(2019年度)十大公益诉讼案件之六:刘某诉社工明星性骚扰维权案-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7日,受Metoo运动鼓舞,受害人刘丽(化名)在在公众号女泉上匿名发出公开举报信,称2015年夏天,汶川地震时被多家媒体称为坚守灾区最久的志愿者的社工明星刘猛在一天公益的温江工作站内对其强行拥抱,实施性骚扰。同年9月,北京市东城区源众家庭与社区发展服务中心李莹主任以及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田咚律师,作为小丽的代理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9年6月11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判决,被告刘某存在性骚扰行为,要求被告在判决结果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当面以口头或书面方式赔礼道歉。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12月12日发文将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列为独立的民事案件案由。本案是性骚扰作为独立案由后法院审理的第一个案例,意味着我国对性骚扰争议的处理开启司法渠道。本案原告胜诉,不仅对施害人是一种制裁,也对相关机构强化教育管理提出了警示,彰显了司法对女性权利的保护,对反性骚扰具有标志性意义。
杜某与吕某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案
本院认为,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吕某主张杜某在工作过程中对其进行性骚扰,并报警说明情况,在天华路派出所调查中,杜某出具保证书,表示自己会认真反省,保证自己绝不通过言语、肢体骚扰她人。除工作之外绝不和吕某有任何接触。另外,天华路派出所询问笔录中,其他两名酒店员工亦反映杜某平时聊天爱开黄段子有时候开玩笑开的有点重,杜某在一审询问笔录中亦承认人多时我可能说过黄段子,综合以上证据,吕某关于曾受杜某性骚扰的主张,存在高度可能性,一审法院推定杜某的行为侵犯了吕某的人格尊严,并据此酌定其赔偿吕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并无不当。杜某作为所在单位的厨师长,具有一定的管理地位,应充分尊重女员工的人格尊严和内心感受,规范自己的言行,营造文明健康的工作环境。
王艳巧与杨晨光一审案
2019年1月31日22时50分杨晨光在马路上用手抓王艳巧臀部,并在王艳巧追其过程中又将王艳巧打伤,该事实由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受伤的事实有洛阳市中心医院的病历材料为证。予以认定。杨晨光的行为给王艳巧的身心造成损失,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吕立敏与杜兵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案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保证书系杜兵本人签名杜兵主张事发当天没有任何违背吕立敏意愿的猥亵行为,相关保证书仅是自己对过往工作的反思。结合杜兵申请本院在天华路派出所调取的证据,虽不能认定吕立敏主张的杜兵用手摸吕立敏胸部和屁股的这一事实,但可以说明杜兵在事发当时的行为具有侵犯女性权利的情形,本院据此推定杜兵的行为侵犯了吕立敏的人格尊严,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当事人对其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实,吕立敏未提供充足证据证实吕立敏的抑郁状态与该事件有因果关系,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本地区实际情况等因素加以确定,故本院综合本案已有证据酌情认定由杜兵赔偿吕立敏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张晶晶与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等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0)京0112民初20884号
本院认为,性骚扰通常是指以身体、语言、动作、文字或者图像等方式,违背他人意愿而对其实施的以性为取向的有辱其尊严的性暗示、性挑逗以及性暴力等行为。性骚扰损害赔偿责任纠纷其性质仍属一般侵权纠纷,张晶晶仍应就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本案中,王爱民虽与张晶晶发生过性行为,但张晶晶并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与王爱民发生性行为违背其自身意愿,张晶晶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王爱民存在其他性骚扰的行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张晶晶要求王爱民、京东公司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马士梅、彭介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案
本院认为,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彭介常不顾马士梅反抗强行对其面部进行亲吻系以肢体方式实施的“性骚扰”,马士梅因此产生较大心理压力,出现了急性应激反应,其也因紧张、害怕、担心、睡眠差等状况到蚌埠市人民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急性应激反应,是指在遭受到急剧、严重的精神创伤性的事件后数分钟或数小时内所产生的一次性精神障碍,一般在数天或一周内缓解,最长不超过1个月,马士梅因彭介常的性骚扰行为出现该病症并住院治疗11天符合常理,彭介常认为其猥亵行为与马士梅住院诊断的疾病之间无因果关系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03


律师总结





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本质属于侵权纠纷,主张积极事实成立的一方应当就性骚扰事实存在、损害结果以及因果关系进行举证。如果之前存在报警并且对方在派出所内出具保证书一类,那么在诉讼阶段,性骚扰事实的成立并借此主张赔偿大概率会得到支持,法院结合其他间接证据予以认定的可能性更大。

雷石普法 | 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裁判要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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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新闻 | 通州区司法局、工商监督管理局领导莅临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通州分所检查工作

雷石新闻 | 通州区司法局、工商监督管理局领导莅临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通州分所检查工作

2021年12月9日,北京市通州区司法局孟科长、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王科长一行莅临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通州分所检查工作。

雷石新闻 | 通州区司法局、工商监督管理局领导莅临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通州分所检查工作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刘军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影、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通州)分所主任刘志刚等人热情接待了司法局及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位领导,在陈影主任的带领下,司法局及市场监管局各位领导参观了北京雷石(通州)律师事务所的前台接待区、律师办公区、会客室、文化墙、党建活动室等,并代表律所全体律师对市律协一行的到来表示诚挚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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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陈影主任及刘军德书记详细介绍了分所设立的思路以及建立后律所财务税务工作、党建工作以及律所在通州区的发展思路和规划。

雷石新闻 | 通州区司法局、工商监督管理局领导莅临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通州分所检查工作

参访期间,司法局、市场监管局各位领导对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的快速发展以及目前取得的成绩给予充分肯定及高度评价,对于雷石律师事务所在通州的发展思路与规划给予了充分的认可,并对雷石通州分所的发展报以殷切期望,希望未来雷石(通州)分所立足通州本地,秉承高效服务理念,诚实守信,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精准、务实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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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 家具是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雷石普法 | 家具是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雷石普法 | 家具是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01


裁判要点





对于具有独创性、艺术性、实用性、可复制性,且艺术性与实用性能够分离的实用艺术品,可以认定为实用艺术作品,并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必须具有艺术性,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性而非实用性。

02


案例详情





最高法院指导案例157号

基本案情

2009年1月,原告左尚明舍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左尚明舍公司)设计了一款名称为“唐韵衣帽间家具”的家具图。同年7月,左尚明舍公司委托上海傲世摄影设计有限公司对其制作的系列家具拍摄照片。

2011年9月、10月,左尚明舍公司先后在和家网、搜房网进行企业及产品介绍与宣传,同时展示了其生产的“唐韵衣帽间家具”产品照片。

2013年12月10日,左尚明舍公司申请对“唐韵衣帽间组合柜”立体图案进行著作权登记。
被告南京梦阳家具销售中心(以下简称梦阳销售中心)为被告北京中融恒盛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公司)在南京地区的代理经销商。左尚明舍公司发现梦阳销售中心门店销售品牌为“越界”的“唐韵红木衣帽间”与“唐韵衣帽间组合柜”完全一致。
2013年11月29日至2014年1月13日,左尚明舍公司对被诉侵权产品申请保全证据,并提起了本案诉讼。
将左尚明舍公司的“唐韵衣帽间家具”与被诉侵权产品“唐韵红木衣帽间”进行比对,二者相似之处在于:整体均呈L形,衣柜门板布局相似,配件装饰相同,板材花色纹路、整体造型相似等,上述相似部分主要体现在艺术方面;不同之处主要在于L形拐角角度和柜体内部空间分隔,体现于实用功能方面,且对整体视觉效果并无影响,不会使二者产生明显差异。
生效裁判观点

中融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左尚明舍公司“唐韵衣帽间家具”作品著作权的产品的行为;

梦阳销售中心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左尚明舍公司“唐韵衣帽间家具”作品著作权的产品的行为。

最高法认为
关于左尚明舍公司完成的“唐韵衣帽间家具”是否具有独创性的问题。

从板材花色设计方面看,左尚明舍公司“唐韵衣帽间家具”的板材花色系由其自行设计完成,并非采用木材本身的纹路,而是提取传统中式家具的颜色与元素用抽象手法重新设计,将传统中式与现代风格融合,在颜色的选择、搭配、纹理走向及深浅变化上均体现了其独特的艺术造型或艺术图案;

从配件设计方面看,“唐韵衣帽间家具”使用纯手工黄铜配件,包括正面柜门及抽屉把手及抽屉四周镶有黄铜角花,波浪的斜边及镂空的设计。在家具上是否使用角花镶边,角花选用的图案,镶边的具体位置,均体现了左尚明舍公司的取舍、选择、设计、布局等创造性劳动;

从中式家具风格看,“唐韵衣帽间家具”右边采用了中式一一对称设计,给人以和谐的美感。因此,“唐韵衣帽间家具”具有审美意义,具备美术作品的艺术创作高度。

关于左尚明舍公司“唐韵衣帽间家具”的实用功能是否能与艺术美感分离的问题。
“唐韵衣帽间家具”之实用功能主要在于柜体内部置物空间设计,使其具备放置、陈列衣物等功能,以及柜体L形拐角设计,使其能够匹配具体家居环境进行使用。
该家具的艺术美感主要体现在板材花色纹路、金属配件搭配、中式对称等设计上,通过在中式风格的基础上加入现代元素,产生古典与现代双重审美效果。改动“唐韵衣帽间家具”的板材花色纹路、金属配件搭配、中式对称等造型设计,其作为衣帽间家具放置、陈列衣物的实用功能并不会受到影响。
因此,“唐韵衣帽间家具”的实用功能与艺术美感能够进行分离并独立存在。
因此,左尚明舍公司的“唐韵衣帽间家具”作为兼具实用功能和审美意义的立体造型艺术作品,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雷石普法 | 家具是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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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 夫妻一方不同意支付患病一方的化疗费用,患病一方可以婚内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

雷石普法 |  夫妻一方不同意支付患病一方的化疗费用,患病一方可以婚内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


雷石普法 |  夫妻一方不同意支付患病一方的化疗费用,患病一方可以婚内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


01


案例简情




贾某男和胡某女经人介绍认识,相处一段时间后,结为夫妻,天有不测风云,胡某女患上癌症,贾某男不同意支付化疗费用,胡某女气急将贾某男告上法庭,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用于支付化疗费用,法院是否支持胡某女的诉讼请求吗?

02


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只有两种:
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其上述的两种法定情形皆是封闭性条款,针对婚姻关系没有解除的前提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严格的限制,以保障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稳定性和婚姻的严肃性。至于第二种情形“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是指夫妻一方在法律上负有抚养、扶养、赡养义务的人,例如一方的父母或者夫妻一方婚前所生子女患重大疾病需要治疗,配偶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乙方才可以诉请法院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03


律师分析




述案件中胡某女患有重大疾病需要治疗但贾某男不同意支付相关化疗费用的情形,虽然不能适用《民法典》中的“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相关规定,但可以依据《民法典》中“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的相关规定,当一方患病需要治疗时,另一方也有扶养的义务,即使是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亦应如此。
因此,夫妻一方患重大疾病需要治疗但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的,涉及的不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而是一方患病所需支付的医疗费属于“日常生活需要”,当然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支付,若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支付医疗费用,另一方亦应当支付个人财产来履行夫妻扶养义务。当另一方拒不履行法定的夫妻扶养义务达到情节严重情形,也可能构成遗弃罪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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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 公司业务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股东可请求解散公司


雷石普法 | 公司业务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股东可请求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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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基本案情





2010年12月6日,原告G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第三人X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被告D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D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为: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经批准的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和经批准的非融资性担保业务。但被告成立后的主要经营活动为对外出借资金,仅在2013年开展4笔担保业务。
2014年6月30日,被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获得新的许可。
2016年1月14日金融工作局公布被告为未通过年度合规审验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营业范围不应再包括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等内容,不得继续开展相关融资担保业务。此后被告未能通过召开股东会的形式变更经营范围。
原告寻求自身退出被告公司未果,起诉要求解散被告公司。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遂判决解散被告公司。

02


争议焦点





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认定
公司章程规定其营业范围为融资性担保,但该业务的经营许可证期限届满后未能获得新的许可,属于丧失经营条件。在不能通过召开股东会决议对公司经营范围进行调整的情况下,属于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经营困难能否导致公司解散
“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是公司解散的基础,包括公司权力运行发生严重困难和公司业务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03


律师观点




“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是公司解散的基础,包括公司权力运行发生严重困难和公司业务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本案中,原告与第三人出资设立被告的目的在于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但被告自成立以来除2013年的4笔担保业务外,未能开展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活动,仅以对外出借资金作为主要收入来源,与公司成立的目的相悖。
被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于2014年6月30日有效期届满后未获得新的许可,不再具有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资质,公司已经丧失了经营条件,应认定为业务经营发生了严重困难。被告虽然权力运行机制尚未失灵,但并不能通过有效的股东会决议使被告摆脱经营困境,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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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 嫌疑人在看守所死亡的法律问题简析

雷石普法 | 嫌疑人在看守所死亡的法律问题简析


雷石普法 | 嫌疑人在看守所死亡的法律问题简析

01


前言




嫌疑人看守所羁押期间死亡系不常见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会产生若干问题,关于这些问题,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您做简要分析。
这个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因病去世的,且看守所不存在救助上的任何过失,则看守所是肯定不承担法律责任的。若看守所存在救助上的过失,则看守所需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若受到其他人员的殴打致死的,其他人员要承担法律责任,甚至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02


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六条:“看守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器械和常用药品。人犯患病,应当给予及时治疗;需要到医院治疗的,当地医院应当负责治疗;病情严重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第二十七条:“人犯在羁押期间死亡的,应当立即报告人民检察院和办案机关,由法医或者医生作出死亡原因的鉴定,并通知死者家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对患病的人犯要及时治疗。人犯服药,看守干警要在场监视。发现人犯患有传染病要立即隔离治疗。病情严重的,可以住院治疗;如办案机关决定变更强制措施时,依照规定办理。”
人犯患病出现死亡危险时,要边积极抢救边告知办案机关。人犯需要住院治疗的,须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并派看守干警值班看管,严防发生人犯脱逃、自杀等意外情况。不准使用人犯或者雇人看护住院的病犯。
第三十二条:“人犯自伤、自残的,不准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其后果由人犯自己负责。”
第三十三条:“人犯死亡,应当由法医或者医生作出医疗鉴定。对于非正常死亡的,还应经过当地人民检察院检验,并通报办案机关。人犯死亡后,由看守所通知人犯的近亲属领回尸体火化;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拒绝领回的,由看守所予以火化。”

03


律师分析





由此可见,根据看守所条例规定,看守所在押人员在羁押期间死亡的,应当立即报告人民检察院和办案机关,由法医或者医生作出死亡原因的鉴定,并通知死者家属。对于非正常死亡的,还应经过当地人民检察院检验,并通报办案机关。在押人员死亡后,由看守所通知在押人员的近亲属领回尸体火化,没有近亲属的或者拒绝领回的,由看守所予以火化。
因此,若嫌疑人在看守所死亡,则应该进行相关尸检,若没有尸检或未经尸检便将嫌疑人火化的行为确系不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患病未得到及时治疗而死亡所引起的国家赔偿应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根据《看守所条例》的规定,看守所是对被依法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予以羁押的法定场所,并负有保护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人身安全的法定职责和义务。”
实践中,家属可能会以看守所未尽到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国家赔偿,法院若立案会依法处理,若看守所工作人员尽到了应尽的职责并无违法行为,看守所不需要承担责任;若看守所工作人员未尽到应尽的职责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看守所则需要承担责任。若您有任何法律问题的需要,欢迎您随时咨询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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