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民法典》关于收养子女的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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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规定

一、放宽了收养人条件和被收养人人数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原《收养法》受我国当时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把收养人的条件限制为无子女,且仅能收养一名子女。我国现在全面放开二胎,《民法典》也与时俱进,无子女家庭可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家庭还可以收养一名子女。

二、放宽了被收养人年龄限制,不再强制要求必须不满14周岁。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原《收养法》有关于年龄的限制,要求被收养人系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民法典的新规定则不再强制要求必须不满14周岁。

三、严格了收养条件,增加异性子女收养关系年龄差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百零二条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原《收养法》第九条仅强调了“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

四、加强保障被收养人的权益。如收养关系的成立和解除,八岁以上要本人同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条规定:“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原《收养法》规定年龄“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民法典中收养关系的成立和解除,年龄更改为“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此处的变化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新规定一致。

五、强调收养人权益保护,新增政府收养评估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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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政部近日印发了《收养评估办法(试行)》。

附《收养评估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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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收养登记管理,规范收养评估工作,保障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内地居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的,按照本办法进行收养评估。但是,收养继子女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收养评估,是指民政部门对收养申请人是否具备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进行调查、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第四条 收养评估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对收养申请人进行评估,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
第五条 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评估,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收养评估的,民政部门应当与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第六条 民政部门自行组织开展收养评估的,应当组建收养评估小组。收养评估小组应有2名以上熟悉收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在编人员。
第七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规范;
(三)业务范围包含社会调查或者评估,或者具备评估相关经验;
(四)有5名以上具有社会工作、医学、心理学等专业背景或者从事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开展评估工作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收养评估内容包括收养申请人以下情况:收养动机、道德品行、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经济及住房条件、婚姻家庭关系、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意见、抚育计划、邻里关系、社区环境、与被收养人融合情况等。
收养申请人与被收养人融合的时间不少于30日。
第九条 收养评估流程包括书面告知、评估准备、实施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一)书面告知。民政部门收到收养登记申请有关材料后,经初步审查收养申请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收养申请人将对其进行收养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的,民政部门应当同时书面告知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
(二)评估准备。收养申请人确认同意进行收养评估的,第三方机构应当选派2名以上具有社会工作、医学、心理学等专业背景或者从事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开展评估活动。
民政部门自行组织收养评估的,由收养评估小组开展评估活动。
(三)实施评估。评估人员根据评估需要,可以采取面谈、查阅资料、实地走访等多种方式进行评估,全面了解收养申请人的情况。
(四)出具报告。收养评估小组和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根据评估情况制作书面收养评估报告。收养评估报告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部分包括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评估内容分析、评估结论等;附件部分包括记载评估过程的文字、语音、照片、影像等资料。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的,收养评估报告应当由参与评估人员签名,并加盖机构公章。民政部门自行组织评估的,收养评估报告应当由收养评估小组成员共同签名。
第十条 收养评估报告应当在收养申请人确认同意进行收养评估之日起60日内作出。收养评估期间不计入收养登记办理期限。
收养评估报告应当作为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的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收养评估期间,收养评估小组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发现收养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民政部门报告:
(一)弄虚作假,伪造、变造相关材料或者隐瞒相关事实的;
(二)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的;
(三)买卖、性侵、虐待或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及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四)有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的;
(五)有故意犯罪行为,判处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六)患有精神类疾病、传染性疾病、重度残疾或者智力残疾、重大疾病的;
(七)存在吸毒、酗酒、赌博、嫖娼等恶习的;
(八)故意或者过失导致正与其进行融合的未成年人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
(九)有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存在前款规定第(八)项规定情形的,民政部门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二条 评估人员、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与收养申请人、送养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收养评估小组的监督和管理。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收养评估的,民政部门应当对受委托第三方履行协议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开展收养评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地方收养评估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同级民政部门预算。
第十五条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申请收养的,当地有权机构已经作出收养评估报告的,民政部门可以不再重复开展收养评估。没有收养评估报告的,民政部门可以依据当地有权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对收养申请人进行收养评估。
外国人申请收养的,收养评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省级民政部门可以结合当地情况细化、补充收养评估内容、流程,并报民政部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能力评估工作指引>的通知》(民发〔2015〕16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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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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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娱公司大量涌现,这类公司最大特色是拥有大量创作属性的员工。比如,摄影公司的摄影师们、文化公司的新媒体编辑们还有互联网公司的软件开发们等等。他们的工作内容就是创作作品。

那么,职务作品的相关权益究竟是归公司所有还是员工个人所有?

为了说清这个问题,先从职务作品的概念讲起。

职务作品的概念


职务作品是指作者为了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

判断一件作品是否属于职务作品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察,一是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否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单位)的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包括正式工作人员、临时工作人员、实习人员和试用期人员等;二是作品是否是因为履行职务行为而产生,亦即为了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而产生。

工作任务是指自然人在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只有满足以上两个条件,作品才属于职务作品。

如果自然人虽然是单位的工作人员,但是创作作品的行为并不是其在该单位的职责,那么作品就不属于职务作品。

下面这一真实案例能帮助创作者和从事创意工作的员工们更好的理解“职务作品”该如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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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况


2012年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某某诉重庆某摄影公司侵犯著作权一案就是一则典型的涉及职务作品判定的案例。

该案中的原告关某某是美术作品《阁楼摄影》的作者与著作权人,曾在重庆某摄影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数码主管。重庆某摄影公司未经关某某同意擅自在其公司大门上使用了关某某的美术作品《阁楼摄影》。

法院认为,重庆某摄影公司未能证明《阁楼摄影》美术作品是在该公司的主持下,根据该公司的意志创作完成的法人作品;其同样也没有证明《阁楼摄影》美术作品是关某某基于工作岗位职责以及受公司指派履行任务所完成的职务作品。

故应当认定《阁楼摄影》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是关某某。

重庆某摄影公司未经著作权人关某某的许可,擅自使用美术作品《阁楼摄影》作为公司形象标识、广告宣传等,侵犯了关某某的著作权,判决该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明确了职务作品该如何判断后,雷石帮你了解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问题。

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分为两种情况:

对于一般职务作品,作者享有著作权,单位享有优先使用作品的权利;特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单位,作者享有署名权。

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但如果在作品完成两年内,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的,作者可以要求单位同意由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其作品,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在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作品完成的两年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以上是简单判断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

有没有一些特殊情况呢?当然有。

特殊职务作品


(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造,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

(2)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对于上述特殊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此外,对于计算机软件的职务作品,自然人在单位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软件著作权该由单位享有,单位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
(1)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2)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
(3)主要使用了单位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软件。

律师提示


为了避免将来的权属争议,用人单位在临时指定不在创作岗位上的员工参与作品创作时,最好要下达书面的指令。另外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期间,员工创作的与工作有关的作品,其著作权属于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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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重点条款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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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日起,《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正式实施,这是中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同日,专门处理个人破产事务的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挂牌成立。

个人破产制度的本意为了帮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让其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重新参与社会活动,创造更多财富,不断地偿还债务,实现债权人的债权。

如果在个人破产程序中,发现债务人存在“恶意逃债”等损害债权人权益的情况,债权人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措施呢?或者有老赖意欲让欠债合法化,有没有法条可以确定《条例》的第14、103、130及167条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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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根据《条例》第14条,申请法院对个人破产申请不予受理、或予以驳回。

债权人角度,可以采取以下两项救济措施:
1.法院审查破产申请时,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2.法院已经受理但尚未宣告破产时,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裁定驳回申请”。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查破产申请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但尚未宣告破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一)债务人不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或者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申请人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信誉等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的;
(三)申请人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害破产程序行为的;
(四)债务人依照本条例免除未清偿债务未超过八年的。

申请人不服裁定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申请人因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根据《条例》第103条,申请法院撤销免除未清偿债务的裁定。

债权人角度,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1.法院裁定“免除未清偿债务”的,债权人需要审查债务人是否存在“欺诈手段”;
2.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未清偿债务”裁定的,有权申请法院撤销该裁定;
3.法院撤销裁定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继续清偿债务。

第一百零三条 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债务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未清偿债务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免除未清偿债务的裁定。

三、根据《条例》第130条,申请法院终止重整计划。

债权人角度,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1.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债权人要审查债务人是否存在“不执行、不能执行、欺诈”情形;
2.债务人存在“不执行、不能执行、欺诈”情形的,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终止债务人重整计划的执行;
3.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第一百三十条 债务人不执行或者不能执行重整计划,或者债务人存在欺诈行为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终止重整计划执行,并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重整中已经发生的与破产清算有关的行为继续有效,重整管理人继续担任破产清算管理人。

四、根据《条例》第167条,申请法院对违规债务人予以处罚,或追究其刑事责任。

债权人角度,只要发现债务人存在七类违规行为,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1.在个人破产的各个阶段,重点审查债务人是否存在《条例》第167条规定的七类违规行为,即:拒不配合调查,拒不回答询问,或者拒不提交相关资料的;提供虚假、变造资料,作虚假陈述或者误导性陈述的;故意隐匿、转移、毁损、不当处分财产或者财产权益,或者其他不当减少财产价值的;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的;隐匿、毁弃、伪造,或者变造财务凭证、印章、信函文书、电子文件等资料物件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妨害破产程序的行为。
2.一旦发现债务人存在七类违规行为,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予以“训诫、拘传、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六十七条 债务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训诫、拘传、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配合调查,拒不回答询问,或者拒不提交相关资料的;
(二)提供虚假、变造资料,作虚假陈述或者误导性陈述的;
(三)故意隐匿、转移、毁损、不当处分财产或者财产权益,或者其他不当减少财产价值的;
(四)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的;
(五)隐匿、毁弃、伪造,或者变造财务凭证、印章、信函文书、电子文件等资料物件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七)其他妨害破产程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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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老年人出游突发疾病死亡,旅行社是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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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法院审结一起老年人旅行途中突发疾病死亡的侵权纠纷,以旅行社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未尽到警示告知义务为由终审判决其承担责任。


案件回顾


2019年6月3日,65岁的丁某以1900元(60岁以下为1600元)的价格,拼团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云南双飞六日游”项目。6月5日,该旅行团28人出发飞往云南。
6月9日下午,丁某等人被旅行社告知下午自由活动,当天下午4时左右,丁某在酒店休息一个多小时后,与2名游客相约步行前往丽江古城。在走了大约一刻钟后,丁某突然晕倒在路上。同行游客紧急联系120急救车,将丁某送至丽江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
医院诊断,丁某左侧大面积脑梗死、癫痫持续状态、右侧中枢性瘫痪、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肺部感染、冠心病等。事发后,旅行社人员积极配合医院抢救,并与丁某家属取得联系。6月14日,丁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丁某妻子孙某及女儿丁某某将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旅行社支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30余万元。

法院审理


旅行社称,丁某有高血压病史,出发前未如实告知其身体状况,其系因自身疾病死亡,旅行社已充分履行了告知、警示义务,并在事发后及时采取了救助措施,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旅行社不存在过错,驳回了丁某妻女的诉讼请求。孙某、丁某某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旅行社系在前往机场的大巴上向丁某等人告知安全注意事项,在旅游合同签订时未按法律及行业规范采集丁某的个人信息,也未就心血管疾病患者不适合长途旅行等事项进行提示,一定程度上侵害了丁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丁某系患有高血压等心脑血管疾病的老年游客,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其从低海拔地区到高海拔地区旅行,长时间舟车劳顿确实可能加重其身体负担,诱发相关疾病,故丁某的死亡结果与本次旅行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考虑到丁某系成年人,对自身身体健康负有主要注意义务,由此对产生的损害后果应负主要责任;旅行社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存在不到位之处,应负相应责任。孙某、丁某某的各项损失合计87万余元,综合考虑本案实际,酌情确定旅行社赔偿孙某、丁某某各项损失12万元。


雷石普法|老年人出游突发疾病死亡,旅行社是否担责?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李宏伟律师


雷石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规定确立了文体活动“自甘风险”原则,但“自甘风险”的前提是知晓风险。
根据《旅游法》和原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务规范》,旅行社应在签订合同时采集其个人健康信息并当面逐条讲解安全注意事项。结合案涉旅游合同中旅行社确定的60周岁以上老年游客需多缴纳300元费用的收费标准,基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旅行社对老年游客的服务标准应高于普通游客,对老年游客的提示告知也应更加充分和全面。

本案中,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后才向丁某进行安全提示,显然违反了相关法律和行业规范,二审据此认定旅行社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到位,并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更为合理。‍‍‍‍‍‍‍‍‍‍‍‍‍‍‍‍‍‍‍‍‍‍‍‍‍‍‍‍‍‍‍‍‍‍‍‍‍‍‍

律师提醒


老年人出行,安全谨记心间。与一般旅游者相比,老年游客离开常规生活环境到外地旅行有诸多不便之处,对行程安排及个性化服务有更高要求。旅行社在老年旅游产品设计时应仔细评估行程风险,并完善旅游合同、行程单、安全告知书、健康询问表等相关文件,确保在合同签订时充分向游客警示和告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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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老年人出游突发疾病死亡,旅行社是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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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未成年人打赏主播 家长能否要求平台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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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十大消费维权舆情热点出炉,中消协表示防疫期间,青少年在线教育需求旺,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等在线娱乐方式快速发展,相关消费维权问题频现。

笔者从裁判文书网,摘出两个案例,经分析发现一旦此类纠纷走上诉讼道路,需要有充分证据,而此类打赏很多时候是未成年人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形下所为,所以如何搜集证据、如何确认打赏之人是未成年人本人都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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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与吴晨洁网络购物合同纠纷(2019)苏04民终550号

案件事实:吴某1在快手公司的直播平台快手APP软件注册快手账号27×××08,昵称为“蜡笔小新!1064”。2017年9月23日至2017年10月3日,吴某1通过该快手公司的快手APP软件,为给昵称为嘉杰小可爱(笑园)、农村小二哥、可爱的小毛、拉布拉多~霸道小七、五常小波哥、爱唱歌的胖丫等主播打赏,其在快手APP软件内通过操作购买快币,共购买143次,充值98122元(其中140次均系每次购买698元,2次均系每次购买198元,1次购买6元)。截止至庭审时,吴某1的快手账号27×××08的余额为快币34647个(折合人民币4949.57元)未消费。

一审法院认为,吴某1在快手公司的快手APP软件专用平台内购买虚拟货币快币,吴某1购买快币的合同相对人是快手公司,双方形成网络购物合同。吴某1在不满10岁的情况下购买近人民币10万元的快币用于打赏主播,该行为事后未能得到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亦非是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该合同行为无效。但本案中,吴某1在晚上九点以后,甚至十一、二点仍在快手APP上打赏主播,其监护人未能履行监护责任,且未能妥善保管自己的手机及银行卡密码,吴某1的监护人应当对吴某1购买快币的民事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酌定由快手公司返还吴某1购币款60000元,尚在吴某127×××08账号内的快币34647个(折合人民币4949.57元)由快币公司自行收回,如该快币已被使用,返款金额可相应折减。因本案案涉合同无效,且吴某1的监护人有一定过错,吴某1主张利息的诉请,不予支持。判决:一、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吴某1购币款60000元。二、驳回吴某1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3元,由吴某1负担473元,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90元。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本案中在快手公司快手APP软件专用平台上注册账号、购买快币、打赏的行为主体认定问题。一审中吴某1提交了吴某1通过手机购买快币截图(部分)、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原件、声明书原件、邮件交涉截屏、注册资料及充值快币的明细、打赏部分主播的详细ID资料(提供7个)等证据证明吴某1使用本案所涉手机进行操作。其中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所附雪堰派出所工作人员对吴某1的询问笔录(吴某1监护人吴某2同时在场)中,吴某1向派出所工作人员说明了其报案原因、下载快手软件、注册账户、充值送礼物以及使用手机情况的详细情况,派出所处警认为系吴某1在快手平台上充值快币给主播刷礼物。

吴某1在快手公司的快手APP软件专用平台注册并购买虚拟货币快币,吴某1购买快币系直接从快手公司开发并运营的快手APP软件内直接购买,吴某1购买快币的合同相对人应认定是快手公司,双方系网络购物合同关系。一审法院在综合考虑吴某1监护人在未能履行监护责任,且未能妥善保管自己的手机及银行卡密码的责任后,酌定由快手公司返还吴某1购币款60000元并无不当。因此,快手公司其他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齐某1与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2018)黑0603民初1241号

案件事实:2017年10月4日至2017年10月6日期间,原告齐某1在手机上玩快手软件时,用其母亲姜某的信用卡大额充值快币,共计花费人民币10014元。姜某发现信用卡账单有大额不明支出后遂去银行查询账单,发现钱款被支付到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在对齐某1一再追问后,齐某1说明是用齐某1的账号观看快手直播偷偷刷了原告的信用卡。齐某1认为其作为无行为能力人,在隐瞒家长的情况下所做的上述行为已经超出其认知能力,应为无效行为。故齐某1作为原告诉至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1万元。

法院查明:齐某2和姜某分别为齐某1父母,齐某1出生于2008年5月21日。原告齐某1打赏的账户昵称为忆杨Baby,ID为493701207的用户。该用户在快手软件上的作品为成年女性秀身材。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虽主张其在法定代理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对昵称为忆杨Baby,ID为493701207的用户成年女性秀身材直播节目进行了打赏,但经法庭询问原告本人,原告陈述打赏的时间、购买快币的支付方式、打赏金额与被告快手公司提交的充值明细记载的内容不能相互印证,不足以证实原告本人已经知悉了原告法定代理人姜某的网上支付密码并独立进行了网上充值及打赏。据此,原告要求确认原告齐某1大购买快币行为无效,并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1万元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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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未成年人打赏主播 家长能否要求平台返还?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湛娜娜


司法实践中对“网络打赏人”或“付费者”是未成年人还是家长的证据认定比较困难,法院会结合手机的归属人、打赏账号的注册信息、直播登录IP地点的显示、手机的型号、登录的时间、打赏主播的日常内容、未成年日常生活习惯等多方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在确定实际打赏人或付费人为为未成年人后,亦会分析网络直播平台和家长的过错程度,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定打赏金额的返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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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未成年人打赏主播 家长能否要求平台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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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网络有奖销售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

雷石普法|网络有奖销售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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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好××食品有限公司、确山县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工商)再审(2018)豫71行再20号
 
案情简介:好××旗下产品好×ו蘑古力•图层型装饰饼干(榛子巧克力味)外包装盒上显著标示:“想象力俱乐部蘑力大礼包微信抽奖活动”、“蘑”力大礼包蘑古力的小伙伴们:想象力俱乐部活动第三季已经开始了!将你的“蘑”力时刻分享到微信朋友圈,就有机会获得一份我们为你精心准备的“蘑”力大礼包!一共有20000份哦!快扫右侧二维码参加活动吧!活动时间: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活动详情见好××蘑古力微信公众号。
好××销售的产品上未明示中奖概率、兑奖时间、方式等相关事项,属于隐瞒事实真相。2016年5月,确山县工商局以欺骗性有奖销售为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好××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好××不服处罚决定并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泌阳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好××公司销售的好××蘑古力图层型装饰饼干外包装盒上显著标示的其举办的“想象力俱乐部蘑力大礼包微信抽奖活动”,是为了吸引更多的消费者购买从而实现促销商品的真正目的,应当认定此活动是有奖销售。好××公司在好××蘑古力图层型装饰饼干外包装盒上显著标示“想象力俱乐部蘑力大礼包微信抽奖活动”等相关内容,并明示“活动详情见好××蘑古力微信公众号”,且好××公司在蘑古力官方微信号公布了“蘑古力想象力俱乐部第三季活动”的参加方法、活动期间、中奖名额、中奖发布及活动细则包括活动期间、奖品设置、参与方式、抽奖方式、获奖发布、奖品派送和相关注意事项。好××公司举办的涉案“想象力俱乐部蘑力大礼包微信抽奖活动”是通过微信这一新型网络平台举行的,其相关抽奖事项均已在该平台予以公示,应当认定为原告尽到了明示义务。好××公司举办的该微信抽奖活动,并不以消费者购买商品作为参加的前提,也不存在利用消费者的投机心理,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选择。因此,判决撤销被告确山县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审法院认为:

好××公司的促销活动应当认定为有奖销售;根据《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好××公司活动的明示方式不能直观地在商品外包装上显示,需要消费者借助电子设备和微信号,通过扫描微信二维码才能知晓活动的具体情况。该明示方式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给消费者知晓有奖销售活动详情增加了必须的条件。消费者对该有奖销售活动的参与方式,强制性地扩大了商品的宣传,对其它同种或同类商品公平竞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该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系适用法律错误,予以改判。二审法院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驳回好××公司的诉讼请求。

再审认为:

一、从好××公司举办该次活动的目的来看,其要求参加活动人员“把你们想说的想画的想拍的发送朋友圈”,其主要目的应为扩大对其商品的宣传,并非完全是以发放奖品来促进其商品的销售。对商家而言,只要不存在损害消费者及其他商家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扩大对自己产品的宣传和影响力的行为,均应视为正常之举。确山县工商局认定该次活动为有奖销售行为不当。退一步讲,即使好××公司本次活动构成有奖销售,也不应受到行政处罚。好××公司对中奖名额的确定、中奖的发布、奖品派送信息通过微信公布,实质上是对中奖概率、兑奖时间、方式的变通,不能认为系违反了相关规定。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好××公司存在有隐瞒事实真相的欺诈行为。纵观本案,好××公司开展本次活动的主要目的是进行产品宣传,没有侵害消费者及其他商家的合法权益。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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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网络有奖销售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湛娜娜

有奖活动通过“产品外包装+网络(微信公众号、官网等)”的方式才能完整公布活动参加方法、中奖概率、奖品种类等活动规则和注意事项的做法是否合法,在本案中得到法院不同的分析和定性,最终再审法院认定好××活动主要目的是为了宣传,未损害消费者及其他商家的合法权益,好××通过微信对中奖名额的确定、中奖的发布等进行公布是变通型的明示,不违反相关规定。
但本案对生活中的其他事件有很大的启示作用,在网络平台上,各种抽奖小程序和抽奖页面随处可见,如半年免费骑行卡、百元名师课、千元代金券、几百万元保险额度……实际上暗藏商家的营销套路甚至陷阱,只要冲动点了“接受”就会发现:免费骑行卡是押金换来的,报名免费名师课却被电话推销骚扰,用千元代金券低价买进的竟是残次商品,点进巨额保单却被强制投了保……消费者在参加中奖活动时,注意擦亮眼睛,如果仅是商家的宣传,并没有损失,消费者可根据实际需求选择性接受;如造成了损失,发生了纠纷,则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管部门、网络监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搜集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

附: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
第十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 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 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三)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制止有奖销售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凡以抽签、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的,均属于抽奖方式。 
经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有奖募捐及其他彩票发售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禁止下列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一)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二)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三)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四)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前款第(四)项行为,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认定,应当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四条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
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前款所称“质次价高”,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质量和购买者的投诉进行认定,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第六条 经营者举办有奖销售,应当向购买者明示其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兑奖时间、方式等事项。属于非现场即时开奖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告知事项还应当包括开奖的时间、地点、方式和通知中奖者的时间、方式。
经营者对已经向公众明示的前款事项不得变更。
在销售现场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对超过五百元以上奖的兑奖情况,经营者应当随时向购买者明示。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隐瞒事实真相的,视为欺骗性有奖销售,比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有关当事人因有奖销售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受到侵害的,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
第九条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前发生的、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有奖销售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后,一律不得继续实施。但预先设定的开奖、兑奖时间在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之后,经营者仍然应当在预定时间按照预定事项履行其开奖、兑奖的义务。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擅自使用知名网站特有的域名、名称、标识或者使用与知名网站近似的域名、名称、标识,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
(二)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三)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约定金额超过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
(四)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
(五)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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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网络有奖销售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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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互联网+”时代下外卖骑手劳动关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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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LEISHILAW

2019年5月20日,余某入职跑哥公司,岗位为骑手。6月1日,余某在送餐途中摔伤。跑哥公司员工通过微信转账向余某支付了2019年5月20日至6月1日的工资。跑哥公司不认可与余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同年9月5日,余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跑哥公司自2019年5月20日至9月5日存在劳动关系。
11月13日,仲裁委作出裁决:确认跑哥公司与余某存在劳动关系。跑哥公司不服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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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李雪雪律师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跑哥公司与余某自2019年5月20日至9月5日存在劳动关系。跑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从属性是认定劳动关系的关键特征,判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在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应结合下列因素进行综合认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跑哥公司对余某进行工作管理并发放工资,能够认定跑哥公司与余某之间存在较强的人身及经济从属性。2020年7月28日,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互联网经济模式下,用工形式灵活多样,加之法律存在一定滞后性,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更为复杂。外卖骑手作为“互联网+服务业”和“智能+物流”的关键环节,是伴随互联网平台经济发展而产生的庞大就业群体。该群体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维权难度加大。公正高效地处理涉互联网行业劳动争议纠纷,既是维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之所需,更是保障互联网行业平稳、有序、健康发展之所盼。秉持保障互联网企业创新发展和维护互联网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并重的理念,法院应当为优化纠纷解决机制、构建和谐有序用工环境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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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互联网+”时代下外卖骑手劳动关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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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教你躲过民间借贷的坑

雷石普法

LEISHILAW

民间借贷由来已久,80年代的合会、抬会都是民间自发组织的借贷关系。
民间借贷的前世今生
1985年,一场金融风暴在浙江乐清这座小城镇悄悄酝酿。一名叫郑月芬的普通妇女组织了“互助会”实则是“抬会”。
“互助会”原本是合会的另一种称呼,不是新鲜事物,清末民初时互助性质的“合会”就大量存在。随着演变,互助会的人情味儿越来越淡,组织者追逐利益形成了以集资为目的的“抬会”。
只要会员头一月给她付了1.16万元会款,作为会主,她将在接下来的8个月每月付给每个会员9000元,第10、11两月各付1.8万元,共付10.8万元,从第12个月起,这些人每月将支付她3000元,连付8个月,共付26.4万元。一时之间,四邻八乡的人捧着钱要入会。
如此高的回报率,郑月芬是有什么投资秘籍吗?当然不存在,这不过是一场早晚会结束的击鼓传花,鼓声停止的瞬间便是崩盘的瞬间。
1986年抬会的链条断裂,众多会员拿不到钱,为了讨债,暴力催债事件频生。抢夺财产、绑架让社会治安陷入混乱,还导致了工厂停工、学校停课。这场金融风暴席卷了20多个乡镇,涉案金额达2970万元,先后从全国各地追捕潜逃归案会主40多人、诈骗分子53名,破坏“清会”的刑事犯罪分子30名被判处徒刑。
至此这场新中国成立后的最大金融案件告一段落。
现如今,民间借贷披上各种“正经”的外衣迷惑着普通人,越来越多假借投资理财实为民间借贷的案件发生。大多数人可能无法分辨它们之间的区别。因为大多数人往往只简单通过合同的名称来判断双方是什么法律关系,但实则不然。
在合同领域“挂羊头卖狗肉”的情况其实并不鲜见,双方具体构成民间借贷关系还是投资理财关系还是要看合同的具体定性。
那么判断的标准是什么呢?本期的雷石普法用具体案例为大家详细解释。
这是一份双方签订所谓《入伙协议》的案件。通常大家的理解是,我拿出钱来投资某公司或者项目,成为投资人后等待利益分成即可。实际上,真的有这么简单么?

案情简介

陈某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甲公司签订《入伙协议》,约定设立有限合伙的目的是投资某教育产业投资基金项目。该基金项目经私募基金公示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甲公司为基金管理人。陈某作为有限合伙人,认购出资500万元,预期收益为年利率12%。此后陈某将500万元汇入投资中心账户内,陈某被登记为投资中心的投资人。投资期限届满后,陈某收到投资中心支付的部分投资本金和30万元投资利润。陈某诉至法院,要求投资中心、甲公司返还剩余投资款及收益。

法院认为

本案中,陈某虽然与投资中心、甲公司签订了《入伙协议》,但该《入伙协议》中约定保证“合伙人”的固定本息收益,虽然资金的使用方向、资金的性质、投资变现形式、入伙退伙等部分内容的约定更像是私募基金,与普通的民间借贷约定有所不同,但其实质依然为“合伙人”出借资金,“基金管理人”保证“合伙人”在合同期间的固定本息收益,“合伙人”并不承担投资风险。
该类型协议虽名曰投资,但实质依然为民间借贷。故双方的法律关系名为合伙,实为借款合同关系。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已届满,投资中心、甲公司未返还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已构成违约,法院对陈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律师提醒

投资理财需要自担风险,但民间借贷则不然,所以判断双方之间的关系到底是借贷关系还是投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判断的关键需看合同的性质,看合同是否约定了本金和固定利息。如果合同对本息作出明确规定,出资人不承担投资风险,一般认定为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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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虚构劳动关系骗取生育津贴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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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266条 【诈骗罪】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14年《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雷石普法|虚构劳动关系骗取生育津贴构成诈骗罪



二、裁判案例


(一)陈静犯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案,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构成诈骗罪,犯罪所得无法追回的应从严惩处

法院认为,上诉人陈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企业雇用怀孕妇女职工的事实,骗取生育保险金,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数额特别巨大。关于上诉人陈静所提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判适用法律不当,本案属于保险诈骗,应对陈静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
(1)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因此对上诉人陈静的行为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2)社会保险资金的安全,关系到全体人民福祉和社会和谐稳定。上诉人陈静骗取生育保险金数额特别巨大,至今仍无法追回,情节较为恶劣、社会危害严重,应当依法从严惩处。原判鉴于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经综合全案考虑,已予从轻处罚,量刑并无不当。
——案例索引:陈静犯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刑终字第879号


(二)冯某(取保)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案,犯罪金额较大且有悔改表现并积极退赃的,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是自首,且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冯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案例索引:冯某(取保)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2014)珠香法刑初字第2422号


(三)胡某、刘某诈骗案,当事人与代缴公司之间并无劳动关系,代缴公司需虚构劳动关系方能参保,当事人基于虚构的劳动关系骗取生育津贴,数据巨大的,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345,964.1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胡某在诈骗过程中负责伪造虚假劳动合同、工资表等证明材料,以及录入社保信息、缴纳保险费用,被告人刘某负责向社保局提出领取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的申请,被告人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刘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本案被骗款项已全部退还被害单位,可以酌情对被告人胡某、刘某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胡某、刘某的犯罪事实及情节,可以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所提被告人胡某、刘某具有自首和退赃情节,被告人刘某系从犯,建议对被告人刘某适用缓刑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胡某明知高某不符合购买职工生育保险的条件,仍伪造高某为鑫室铭公司员工的虚假事实,骗领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严重侵犯社保局的合法财产,主观恶性较大,辩护人所提被告人胡某主观恶性较小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
——案例索引:胡某、刘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18)粤0404刑初40号




三、律师总结



雷石普法|虚构劳动关系骗取生育津贴构成诈骗罪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李明世


生育津贴是对妇女生育价值的认可,妇女生育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她们为家庭传宗接代的同时,也为社会劳动力再生产付出了努力,应当得到社会的补偿,属于社会福利和国家明文规定的福利政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按诈骗罪定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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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虚构劳动关系骗取生育津贴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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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民法典中继承权的变化

雷石普法|民法典中继承权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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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从2021年1月1日起实行,法典中的“继承篇”对《继承法》的相关内容也进行了修改,继承权发生了变化,订立遗嘱的方式发生了变化,新增的遗产管理人制度更被誉为是“跨越时空的守护”。

那么民法典中继承权有哪些变化呢?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您解答。


雷石普法|民法典中继承权的变化


1、增加了两个遗嘱形式;

例子:
年满90岁的张大爷想给子女立一份遗嘱,避免自己百年之后子女为争房产发生纷争。但张大爷自小是文盲,只会写自己的名字,没法写遗嘱。这种情况下,他该怎么办?

办法:
虽然张大爷是文盲,但其可以选择采用录音录像遗嘱或者打印遗嘱的方式订立遗嘱,这是民法典新增的两个遗嘱形式。

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1137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民法典第1138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2、 增加了“遗嘱最新第一”原则;

例子:
张大爷跟邻居聊天时说,大儿子向来孝顺,于是他立下遗嘱,将名下房产留给大儿子。可自从立下遗嘱后,大儿子对自己的态度急转直下,“真后悔把房子给了他”。遇到这种立遗嘱前和立遗嘱后“判若两人”的子女,怎么办?

办法:
民法典规定,可以让老人有修改遗嘱的机会,最大程度上保证了立遗嘱人的权益。

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个规定的意思是说,当出现多份有效遗嘱时,将以最新的遗嘱为有效遗嘱来执行。

3、隐匿遗嘱、强迫立遗嘱或丧失继承权;

例子:
姐姐吐槽:“你长期打骂虐待父亲,生病了也不给医治,这才导致父亲去世,怎么还有脸争夺继承权?”
弟弟回应:“法律规定我不能享有继承权吗?”

不孝子女平日对父母不管不顾,不仅不尽孝道甚至还会虐待父母,父母去世后只想着怎么分钱,遇到这样的子女应该怎么办?
办法:

拿走“他”的继承权。

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值得注意的是,此条款新增两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一是隐匿遗嘱,情节严重,二是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除此之外,本条新增了继承人宽恕制度,在继承人有以上行为丧失继承权后,如果继承人确实有悔改的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原谅宽恕的,或者是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则该继承人仍有继承权。但是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者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不适用宽恕制度。

4、增加有效继承人的范围 侄甥可代为继承;

这个规定紧跟时代潮流,当前家庭缩小化比较明显,有些年轻人不愿生育,民法典将外甥、外甥女、侄儿、侄女都列入了有效继承人范围,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有些情况下遗产无人继承的问题。

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按照民法典,侄、甥可代位继承遗产。

5、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 民政部门可作为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新增了遗产管理人制度。简单说,遗产管理人就是对去世之人的财产进行清理、保存、管理和分配的人,并在管理过程中防止遗产遭受转移、隐藏、侵占、变卖等侵害行为。

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遗产管理人的选任自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第1146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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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民法典中继承权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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