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如何理解不当得利?

雷石普法|如何理解不当得利?


雷石普法

LEISHILAW


俗话说,“君子好财,取之有道”。

所谓道者,即是法律和道德,在蒙昧社会里也就是所谓公序良俗。反之,违反这些社会规范而取得财产权益即是不当得利。

这应当被理解为我国2000多年以前不当得利制度思想的雏形表现,可见不当得利制度的理念在我国有着较早的社会根源。



雷石普法|如何理解不当得利?


雷石普法|如何理解不当得利?
雷石普法|如何理解不当得利?

什么是不当得利呢?

雷石普法|如何理解不当得利?
雷石普法|如何理解不当得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例如:逛超市结账时售货员多收了货款,逛街拾得了遗失物据为己有等等。不当得利其实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见,但可能大多数人对它没什么法律概念。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个:
1、一方取得财产;
2、一方受有损失;
3、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这四个条件缺一不可,首先,如果只有一方获得利益而另一方没有损失,那么获得利益一方则不构成不当得利。例如,甲兴建投资广场,邻近乙的房屋价值剧增,虽然乙获得利益但未给甲带来任何损失,那么乙对甲而言就不构成不当得利;其次,要求受损人的损失是由于受益人受益所造成的。但受损人的损失与受益人的受益,范围不必相同,它只影响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并且,受损人所受的损失与受益人所得的利益,其形态也不必相同。另外,取得利益致他人损失,之所以成立不当得利,原因在于利益的取得无法律上的根据,通常无法律上的根据是指缺乏受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而非指权利或者财产的取得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原因。

不当得利依据不同标准可以作不同划分,最基本的划分是依据不当得利是否基于给付行为而发生,将其分为给付不当得利与非给付不当得利。

给付不当得利,指受益人受领他人基于给付行为而移转的财产或利益,因欠缺给付目的而发生的不当得利。这种欠缺给付目的既可以是自始欠缺给付目的,也可以是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或者是给付目的不达。这里的给付目的,即给付的原因。或为债务的消灭,或为债权的发生,或为赠与,这里的目的或原因就成了受领给付者受取利益的法律上的根据。

非给付不当得利,是指基于给付以外的事由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包括人的行为、自然事件以及法律规定。人的行为,又可分为受益人的行为、受损人的行为和第三人的行为。基于这些事由构成不当得利的原因,是受益者无受其利益的权利,所以,非给付不当得利的“无法律上的原因”即为受益者无权利而受有利益。

以上,不当得利制度在《民法典》中看似体量不大,却连接着诸多民事法律制度,实践中如何准确适用,需要我们深切理解立法制度背后的理念。


雷石普法|如何理解不当得利?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李雪雪律师


业务咨询

电话:010-5166-0618

网址:http://www.leishilaw.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广场A座20层

关注公众号

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雷石普法|如何理解不当得利?
雷石普法|如何理解不当得利?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如何理解不当得利?

雷石普法|房产买卖合同网签的法律风险

雷石普法|房产买卖合同网签的法律风险


雷石普法

LEISHILAW


网签作为行政机关行使管理的一种管理手段而存在,在物权法上并无法律效力可言。

房产买受人不理性的赋予了“网签”许多人造光环,导致在实践中因误解网签的法律性质而引发诸多法律纠纷。


雷石普法|房产买卖合同网签的法律风险


一、房屋买卖合同没有网签,不影响合同效力

《房产买卖协议》不违法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已经成立并生效。网签是房地产主管部门因市场管理需要而规定的公示程序,是否网签不影响双方签订的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房产买卖合同没有网签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肯定会影响到随后的办理房产证的环节。

二、即使第一买受人办理房屋网签手续在先,也不能对抗合法占有房屋的第二买受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一房数卖中的数个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应当依据《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3条的规定确定权利保护顺位。在房屋查封期间占有房屋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对抗在先查封房屋的买受人;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或房屋网签手续买受人的权利,不能对抗合法占有房屋的买受人。买受人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案件中,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申请对房屋采取保全措施,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在查封房屋处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特别提示:
1、即使办理了房产买卖合同网签,甲方也能一房二卖,而且第二次的房产买卖合同确定有效;
2、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在前,一房二卖在后且实际交房的,实际占有房产的权利人能够取得房产的产权。


雷石普法|房产买卖合同网签的法律风险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任玉锋


三、网签不具有物权的效力,过户前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仍为房地产公司

所谓网签即商品房预售登记,就是房屋交易双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相关行政部门进行房屋备案,在预售的房屋合同上编上不同的号码,并在网上予以公布,防止商品房销售中出现重复销售、重复抵押的情形,保护房地产交易的透明度。

我国法律及相关法规中规定了商品房预售登记制度,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均规定商品房预售需向县以上相关行政部门进行登记备案,证实登记备案制度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但是这些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预售登记的效力问题。

一般在实践中认为,预售登记是是为保全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而产生的一项请求权,因预售登记时物权尚不存在,故所登记的仍是一种请求权,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没有规定备案登记制度,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备案登记不具有物权的效力,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仍为该房地产公司。

四、房屋买卖合同即使网签,法院依然可以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也即卖方)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也即买方),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据此,如果买方已经支付部分或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房屋,即便还没有过户登记,只要买方对此没有过错,就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对房屋查封措施。但仅仅是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并网签,即使支付全部房款也不能对抗法院的查封。登记机关撤销“网签”不需要双方当事人配合或法院通知协助执为前提。

综上,“网签”仅是行政管理手段,没有超越《物权法》而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业务咨询

电话:010-5166-0618

网址:http://www.leishilaw.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广场A座20层

关注公众号

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雷石普法|房产买卖合同网签的法律风险
雷石普法|房产买卖合同网签的法律风险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个人业务法律服务专线):雷石普法|房产买卖合同网签的法律风险

雷石普法|民间借贷案件中借贷合意的理解

雷石普法|民间借贷案件中借贷合意的理解



雷石普法



案情简介:

甲在其父乙不知情的条件,用父亲乙的身份信息注册微信号,向朋友丙借款,因甲某次未按期偿还借款,丙将甲乙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共同偿还。

法院最终判决借款由甲偿还,驳回共同还款的诉讼请求。


雷石普法|民间借贷案件中借贷合意的理解


法院观点:

法院在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时主要依据借条、借款合同、转款凭证、有关借款的微信聊天记录等来认定双方达成借贷合意。

案件中,借贷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借款人也未向出借人出具借条。法院认定借款关系成立的主要依据是微信聊天记录中出借人与借款人的陈述以及微信转账记录。

本案中,朋友丙在微信聊天中明知借款人是甲,并将借款通过微信转账交付,虽实际上转入父亲乙的银行账户,但鉴于该银行卡已被甲实际控制,丙属于受甲的指示交付借款,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于甲与丙之间,丙无权主张甲的父亲丙还款。


律师理解

雷石普法|民间借贷案件中借贷合意的理解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湛娜娜


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会考虑借贷合意的达成,对于债权人而言,应摆脱思维定式,应注意就双方缔结合同的真实意思主张权利并积极举证,除借条外,有关借款的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据都可以收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也就是说债权人仅提供款项交付凭证,未提供借贷合意凭证,如果债务人提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抗辩的,债权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承担举证责任,同时,债务人应当就其抗辩主张的法律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审理;不能证明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根据此条规定,可以看出是否达成借贷合意,是决定民间借贷能够成立的关键和基础。

民间借贷纠纷作为借款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的一种,正常来讲,适用该条规定时,即使债务人不做任何抗辩,债权人也应该就双方存在借贷合同关系进行举证证明。只是最高院考虑到民间借贷案件发生的普遍性及法律性质的特殊性,为了保护债权人的财产权益,做出了相关司法解释就举证责任的问题向债权人做出了适当倾斜,毕竟根据上述第十七条的规定,当债务人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举证责任才会又重新转移到债权人身上。但并非表明债权人如果没有借款合同或者借条就无法收回自己的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因此,借贷合意是可以通过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反映出来,诉讼中,如果没有书面的借款合同,债权人就需要进一步证明借贷合意的事实,也就是说需要结合上述提到的事实和因素证明借贷合意。


业务咨询

电话:010-5166-0618

网址:http://www.leishilaw.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广场A座20层

关注公众号

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雷石普法|民间借贷案件中借贷合意的理解
雷石普法|民间借贷案件中借贷合意的理解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个人业务法律服务专线):雷石普法|民间借贷案件中借贷合意的理解

雷石普法|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雷石普法|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雷石普法

LEISHILAW


近年来,我国的结婚率呈逐年下降的趋势,而离婚率则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究其原因除了适婚人口总数下降,人们婚姻观念的转变也是重要原因。

单身生活在当下已然寻常,但是随着单身人数增多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未来养老势必会成为社会生活的焦点问题之一,这也必然会导致家庭功能的社会化,比如养老功能的社会化。

养老院是家庭传统“养老”功能的社会化表现之一,主体一般是个人与机构,此外个人与个人之间也可以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什么是遗赠扶养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雷石普法|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一、遗赠行为应当与附条件的赠予区别开来。遗赠发生于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附条件的赠予则不然。实践中可能会有人混淆这两者,在协议签订后被继承人就处分了自己的财产,这种情况下该协议也只能被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二、既然遗赠扶养行为是家庭养老功能的社会化,说明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是不具有法定赡养义务的。关于法定赡养义务,赡养人与被赡养人可以之间订立赡养协议,或者多个赡养人之间订立赡养协议相互分担赡养义务,但是法定赡养义务不能通过赡养协议排除。

三、遗赠扶养协议可以解除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实践中,如果扶养人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遗赠人可以解除与扶养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生活的变化,公民个人之间通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来保障晚年生活的模式会越来越多地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希望协议签订时能够尽量避免上述问题。


雷石普法|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李雪雪律师


业务咨询

电话:010-5166-0618

网址:http://www.leishilaw.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广场A座20层

关注公众号

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雷石普法|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雷石普法|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汇高天之气,凝厚土之华——“雷石势气”颁奖会暨年终聚会

汇高天之气,凝厚土之华——“雷石势气”颁奖会暨年终聚会


腊月至,归期近。又到年会时。

1月29日,在疫情之下响应国家号召,在雷石律所北京总部简短而热烈的举办了2020年度颁奖会。
雷石踏过“实鼠不易”的2020年,为“牛气冲天”的2021开启崭新篇章。


汇高天之气,凝厚土之华——“雷石势气”颁奖会暨年终聚会


主任致辞
雷石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影律师进行了简短致辞,对雷石在2020年的工作做了扼要总结,和对2021年雷石业务的展望,势必在新的一年打出“雷石势气”!


汇高天之气,凝厚土之华——“雷石势气”颁奖会暨年终聚会


颁奖现场
雷石在过去一年的经风浪而不倒,离不开所有雷石人的辛勤付出。颁奖会上颁发了最佳新人奖,最佳成长奖,最具潜能奖,最佳团队奖,最佳服务奖,最佳业绩奖,特殊贡献奖等多个奖项。


汇高天之气,凝厚土之华——“雷石势气”颁奖会暨年终聚会
汇高天之气,凝厚土之华——“雷石势气”颁奖会暨年终聚会
汇高天之气,凝厚土之华——“雷石势气”颁奖会暨年终聚会
汇高天之气,凝厚土之华——“雷石势气”颁奖会暨年终聚会


这些奖项不仅仅是荣誉,更是对过去一年中辛勤和成绩的认可。每个人身上都有着独特的品质与特性,也正是有他们,雷石才能发展的更强更稳!


汇高天之气,凝厚土之华——“雷石势气”颁奖会暨年终聚会
汇高天之气,凝厚土之华——“雷石势气”颁奖会暨年终聚会


年终聚会活动
虽然因为疫情防控原因,本次年终聚会活动只能一切从简,但活动现场的布置,活动游戏的策划,无不是精心安排。


汇高天之气,凝厚土之华——“雷石势气”颁奖会暨年终聚会
汇高天之气,凝厚土之华——“雷石势气”颁奖会暨年终聚会


肆意欢笑、开怀畅饮,引吭高歌,雷石2020年度年会就此拉下了帷幕!


汇高天之气,凝厚土之华——“雷石势气”颁奖会暨年终聚会
汇高天之气,凝厚土之华——“雷石势气”颁奖会暨年终聚会
汇高天之气,凝厚土之华——“雷石势气”颁奖会暨年终聚会


过去已去,未来已来。雷石人将汇高天之气,凝厚土之华,以雷石势气迎接2021!




业务咨询

电话:010-5166-0618

网址:http://www.leishilaw.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广场A座20层

关注公众号

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汇高天之气,凝厚土之华——“雷石势气”颁奖会暨年终聚会
汇高天之气,凝厚土之华——“雷石势气”颁奖会暨年终聚会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汇高天之气,凝厚土之华——“雷石势气”颁奖会暨年终聚会

雷石普法|民法典法条理解-关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雷石普法|民法典法条理解-关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雷石普法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雷石普法|民法典法条理解-关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理解:

1、第144条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是没有例外的。对于纯获利益的行为亦是如此,但这并不妨碍其代理人代理实施此类行为,亦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种保护。

此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可补救,即不能被追认。民事法律行为一旦无效,对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评价即告结束,其不同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不存在待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可能性。

2、第146条涉及了两个行为,第一个是虚假意思行为。由于虚假意思行为中的“意思表示”所指向的法律效果并非双方当事人的内心真意,双方对此相互知晓,若认定其有效有悖于意思自治原则,且不符合第143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规定,故规定其无效。或者有观点认为“表意人故意隐藏其真意,而表示出与其真意不同的意思表示,又称之为单独虚伪意思表示,原则上有效,除非表意人的与真实意思不一致的意思表示为相对人所明知。”简单表述为表意人做虚假意思表示,原则有效,但相对人知晓该虚假意思表示则双方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二个是隐藏行为,本条第2款对隐藏并未直接明确其效力,而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其所谓“相关法律规定”系指民法典“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节的相关规定,以及其他与法律行为效力有关之规定。隐藏行为依其情形,可呈现出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等多种法律效力状态。

3、第153条规定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虽然某些强制性规定尽管要求民事主体不得违反,但并不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强行性规范”,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即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或者是法律及行政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这些禁止性规范后将导致合同无效,但如果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相对的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即法律及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定将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反这些禁止性规定也不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但会损害当事人利益的规范。而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不当然无效。

公序,指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良俗,指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中国现行法因受前苏联的影响,未使用公序良俗等字样,而以“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来表达出同样的精神。实务中涉及较少,但典型案例也有,如泸州遗赠案,案号:(2001)纳溪民初字第561号。

4、第154条规定的恶意串通,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勾结,为牟取私利而实施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注意恶意串通与虚假表示的不同,在虚假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中,行为人与相对人表示出的意思均非真意,或者也有观点表示行为人双方一方为虚假意思表示,相对人知晓。而恶意串通的双方当事人所表达的都是内心真意,二者尽管都是无效,但不可混淆。


雷石普法|民法典法条理解-关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湛娜娜


业务咨询

电话:010-5166-0618

网址:http://www.leishilaw.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广场A座20层

关注公众号

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雷石普法|民法典法条理解-关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雷石普法|民法典法条理解-关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个人业务法律服务专线):雷石普法|民法典法条理解-关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雷石普法|网络账号归属问题?

雷石普法|网络账号归属问题?



雷石普法



近年来,随着网络的普及、各种网络平台的出现,越来越多关于网络账号归属的纠纷显现。

近日,某法院审结了一起关于快手用户直播带货账号引发的矛盾纠纷案件。以下案例选自某法院公众号“掇刀法院发布”。


雷石普法|网络账号归属问题?


基本案情

2019初,王某某与李某某相识,并很快成为恋人。后二人一起从事服装营销工作,为更快打开市场,决定进行网络直播卖货。王某某用居民身份证注册了快手账号并进行了实名认证,不过,相关信息登记的是李某某所经营商店的工商登记信息。

2020年初,王某某、李某某二人分手。5月,在李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王某某更改了快手账号密码。李某某无法登陆使用该快手号,多次讨要密码,因王某某不予告知,遂诉至A法院。

争议焦点

原告李某某主张争议快手号系借用了被告王某某的身份证注册,要求被告归还争议快手号的所有权及经营权。

被告王某某主张该快手账号系其本人依法注册,登记人和使用人均是自己,与李某某无任何关系。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快手《用户服务协议》的规定,快手用户需完成实名认证,本案快手账号系被告王某某利用其身份证进行实名认证后注册所得,故王某某对该账号拥有使用权。原告证据不足,对原告主张被告借用快手账号使用的事实,法院不予认定。

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原告账号为快手号的所有权及经营权、协助原告在快手平台办理账号密码的更改等相关工作,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不存在按照约定返回原告诉争快手账号的事实及义务。根据相关方法律规定,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2017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实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开始全面推进网络真实身份信息的管理,包括微博、贴吧和网站等均实行实名制。

国信办还发布了《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对公众使用微博、微信等上网的账号名称(包括头像和简介)进行规范。近年,用户实名正成为监管层规范行业发展的重要方式,“电话实名制”、“快递实名制”、“网红直播需实名登记注册”等规定都陆续出台,目前司法实践中倾向于在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该账号一直归另一方使用的前提下,一般判定账号归属于实名认证的当事人。

故建议用户在使用网络平台进行一些经济活动时,务必使用本人的身份进行实名认证,在某几个用户同时使用同一账号时,事先做好书面约定,确定纠纷发生后账号的归属,以及其他用户相应的补偿,避免诉累。


雷石普法|网络账号归属问题?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湛娜娜


业务咨询

电话:010-5166-0618

网址:http://www.leishilaw.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广场A座20层

关注公众号

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雷石普法|网络账号归属问题?
雷石普法|网络账号归属问题?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个人业务法律服务专线):雷石普法|网络账号归属问题?

雷石普法|被判死缓17年后改判无罪,是什么原因?

雷石普法|被判死缓17年后改判无罪,是什么原因?



雷石普法

2020年12月17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杨松发故意杀人再审一案进行宣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缺乏直接证明杨松发作案的客观性证据。原判决据以认定杨松发有罪的主要证据是杨松发曾作出的有罪被告人供述,但杨松发本人自侦查阶段后期就已经否认作案,且其有罪供述与证人证言、尸检鉴定意见等证据存在矛盾,真实性存疑。与此同时,杨松发案发后指认现场的笔录及录像存在重大瑕疵,且因时间久远无法补正。


综上,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杨松发杀害刘某某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人民法院依法采纳杨松发及其辩护人、检察机关的意见,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依法改判杨松发无罪。


下面就由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对于本案改判的法律依据进行解析。


雷石普法|被判死缓17年后改判无罪,是什么原因?


2001年3月16日,天津市原大港区居民刘某某的尸体被发现,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发现杨松发有重大作案嫌疑,经询问,杨松发交代于2001年3月3日晚上杀害了刘某某。2003年10月29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松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12月20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决。之后杨松发体拆除申诉,2018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根据部分公布的案情来看,此次天津市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杨松发无罪的最重要原因是原审判决证据上的不确实、不充分,不足以排除其他合理怀疑,完全认定杨松发就是本案的凶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杨松发故意杀人案原判决中,能够作为定罪依据的证据仅仅只有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讯问笔录,并且在侦查阶段的后期被告人杨松发就已经否认其认罪的供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原审判决现有的证据无法排除对被告人杨松发犯故意杀人罪的其他合理怀疑,定罪依据不确实不充分,因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再审,宣判杨松发无罪。

律师结语

雷石普法|被判死缓17年后改判无罪,是什么原因?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崔应祥律师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是法律服务中专业要求非常高的一项内容,担任刑事辩护律师也是律师工作相对更为复杂的一种。

不论是受害人还是犯罪嫌疑人,遇到各类刑事案件,委托律师进行辩护或者进行代理,才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有效方式。

更多刑事案件相关问题,欢迎到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委托或咨询。


业务咨询

电话:010-5166-0618

网址:http://www.leishilaw.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广场A座20层

关注公众号

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雷石普法|被判死缓17年后改判无罪,是什么原因?
雷石普法|被判死缓17年后改判无罪,是什么原因?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被判死缓17年后改判无罪,是什么原因?

雷石普法|兼职外卖骑手配送中撞伤人,责任由谁承担?

雷石普法|兼职外卖骑手配送中撞伤人,责任由谁承担?



雷石普法



案例分享

2017年8月12日20时7分,在北京市某区,兼职外卖骑手周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无号牌)由东向西行驶时,适有何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无号牌)由北向东行驶,兼职外卖骑手周某车辆前部与何某车辆左侧接触,造成何某倒地受伤,两车损坏,何某经抢救无效于2015年8月15日死亡。2017年9月20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为主要责任,兼职外卖骑手周某为次要责任。

A公司是“饿了么”网络订餐平台的运营商,B公司亦是一家网络运营平台,二公司系平台资源信息共享的合作关系,订餐的客户通过“饿了么”平台订餐,之后由B公司进行分配,再由C公司的送餐员完成相应的配送。兼职外卖骑手周某下载了B公司的“点我达”APP并进行注册,申请成为网络配送骑手,在注册过程中,按照APP上的提示,兼职外卖骑手周某签署《点我达用户协议》,并同意和D人力资源公司签署《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根据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约定接受指派在点我达平台注册手机APP,从事兼职同城派送工作,同时,按照注册网页的提示,兼职外卖骑手周某(乙方)与C公司(甲方)签订《兼职劳动合同》。
事发时,兼职外卖骑手周某正在配送“x饿了么订单”途中。


雷石普法|兼职外卖骑手配送中撞伤人,责任由谁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

所涉事故,已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为主要责任,兼职外卖骑手周某为次要责任。按照公安交管部门的认定,本院判定何某为此次事故承担60%责任比例,兼职外卖骑手周某承担40%责任比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兼职外卖骑手周某与C公司签订《兼职劳动合同》,接受C公司的指派在C公司的合作方B公司平台注册手机APP,成为B公司的网络配送骑手从事兼职同城派送工作,故C公司系劳务派遣单位,B公司系用工单位,现兼职外卖骑手周某在执行派送工作中致人损害,应由用工单位B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就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双方对金额没有异议,兼职外卖骑手周某提出已垫付9700元医疗费并要求在本案中一并解决,本着减轻当事人诉累及节约司法资源的原则,本院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判令B公司直接将9700元支付给兼职外卖骑手周某;就原告主张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按照兼职外卖骑手周某应承担责任比例依法判决B公司承担。


律师总结

雷石普法|兼职外卖骑手配送中撞伤人,责任由谁承担?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湛娜娜


综上,认定外卖骑手系执行工作任务中造成他人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司法判例中,如何认定外卖骑手与平台的用工关系成为该类案件的焦点和难点。一些灵活接单的众包骑手、网约车司机、闪送员等发生交通事故后往往面临担责困惑。

专家们也提出“平台系统的设置是否增加了骑手发生意外的风险,没有客观判断标准,司法认定有难度。但平台应该注重管理的规范性,不能放任甚至加剧从业者的职业风险。若为了提高送餐速度,导航给出逆行指示,平台则明显存在过错。”期待国家进一步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平台的管理。


业务咨询

电话:010-5166-0618

网址:http://www.leishilaw.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广场A座20层

关注公众号

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雷石普法|兼职外卖骑手配送中撞伤人,责任由谁承担?
雷石普法|兼职外卖骑手配送中撞伤人,责任由谁承担?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个人业务法律服务专线):雷石普法|兼职外卖骑手配送中撞伤人,责任由谁承担?

雷石普法|人民法院如何认定民间借贷纠纷?

雷石普法|人民法院如何认定民间借贷纠纷?



雷石普法

2020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公布修正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对于普通社会群众来说,民间借贷这个词通俗理解为“借钱”,那么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这一行为是如何认定的呢?


下面由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民商事诉讼律师来为大家进行介绍。


雷石普法|人民法院如何认定民间借贷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行为引发的纠纷。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民间借贷。当民间借贷纠纷发生后,出借人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一般以借款收条、银行转账凭证、交易流水的形式来表现。

一般社会群众之间的借款合同如果成立,需要有前提条件,比如以现金支付方式借款的,借款人收到该款项时借款合同成立;以银行转账方式借款的,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借款合同成立;以指定方式收款的,提供借款方按照该方式履行完毕时借款合同成立。

当然,出借人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借款人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但是双方已经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此规定。也就是说,基础关系也许并不是借款关系,可以使买卖关系、服务关系、劳动关系等等,一旦双方就前述关系达成新的履行协议,或者进行了清算,那么人民法院就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建立的民间借贷关系。

还有一些出借人存在的特殊情形,会导致人民法院认定借贷合同无效,例如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出借人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出借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上述这些情况一旦出现在出借人身上,不仅人民法院会认定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甚至出借人会有刑事风险。

律师结语

雷石普法|人民法院如何认定民间借贷纠纷?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崔应祥律师


综上所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可以说得上是既简单又复杂的一类民商事诉讼案件,无论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如果遇到此类纠纷,聘请一位专业的民商事诉讼律师才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有效方式。

更多民商事法律问题,欢迎到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咨询或委托。


业务咨询

电话:010-5166-0618

网址:http://www.leishilaw.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广场A座20层

关注公众号

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雷石普法|人民法院如何认定民间借贷纠纷?
雷石普法|人民法院如何认定民间借贷纠纷?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人民法院如何认定民间借贷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