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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公司债权人能否主张公司股东的认缴出资期限加速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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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统称软件著作权人)对于软件作品依法所享有的各项权利。
根据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软件著作权内容具体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以及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软件著作权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同其他类型的著作权取得方式一样,自计算机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软件著作权人即取得软件著作权,无需经过个别确认或者登记程序。
但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登记在权利宣示、版权贸易和维权诉讼中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大多数的软件著作权人在取得软件著作权之后都会进行著作权登记。下面,雷石律师就详细的和大家讲一讲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
二、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需要提交那些材料?
律师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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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个人业务法律服务专线):雷石普法|办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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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定,股东转让股权的,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实践中,很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不知公司法相关规定而直接与股东以外的人签署股权转让合同,由此导致纠纷。
也存在其他股东不清楚自己享有优先购买权,未及时行使,导致丧失优先购权。
一、股东股权转让前的通知义务
二、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被侵害的救济
三、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四、股权受让人的权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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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股东转让股权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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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问题的提出
在著作权侵权诉讼中,侵权人经常提出的抗辩理由是,原告主张享有著作权的智力成果不满足著作权法中作品的条件,因而不享有著作权。
那么?什么样的智力成果才能被称之为作品并享有著作权呢?
二、
智力成果成为作品需要满足的条件
律师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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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个人业务法律服务专线):雷石普法|什么样的智力成果才能被称之为作品并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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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终本案件如何取得突破?
四、执行案件中追加被执行人的主要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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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个人业务法律服务专线):雷石普法|终本执行案件如何取得突破?(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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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案 号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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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28日,高某与马某登记结婚。2013年6月19日生育一子马某1。
2016年12月7日,高某与马某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在北京市西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离婚。该《离婚协议书》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进行了约定。
2016年12月7日,马某与高某签订《离婚补充协议》,协议约定:
一、双方同意在办理离婚手续后一个月之内无条件办理复婚手续,若有一方不同意复婚即属严重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另一方因不能复婚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包括售卖房产的违约损失。
二、双方所签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包括房产,下同)分割的条款均不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均为无效,离婚后两个月内,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他方转移财产或买卖财产(但×××106号房屋可由男方单独出售),双方若需要分割财产,则由双方另行协商,协商不成,应由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
三、因为本次离婚只是为了短暂的体验,离婚不是双方的真实目的,故双方本次离婚备案于民政局的离婚协议以及双方本次离婚期间及复婚后的实际财产划分均不是双方财产分割真实的意思表示,均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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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由原则。双方于2016年12月7日签订的《离婚补充协议》约定双方离婚不是双方真实目的,且约定双方离婚后必须复婚,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所以《离婚补充协议》应认定无效。双方同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因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应认定无效。但双方已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与《离婚补充协议》的无效不影响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因此双方于2016年12月7日已经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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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高某、马某签署《离婚协议书》并据此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但同日签署的《离婚补充协议》第二条中明确约定“双方所签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条款均不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第三条载明“离婚不是双方的真实目的”。依据前述事实可知,《离婚协议书》并非高某、马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二人的真实意思系通谋虚假离婚。故,因高某与马某系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署《离婚协议书》,对其虚假意思表示法律不应予以保护,前述协议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应属无效。
高某与马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选择通过行政程序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在婚姻登记机关做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并通过提交《离婚协议书》的方式表示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婚姻登记机关据此为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并不存在过错。因高某与马某二人的婚姻关系已由婚姻登记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予以解除,鉴于婚姻登记之公示公信效力,虽然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时真实意思为通谋虚假离婚,但并不因此导致离婚登记无效。故,从民政部门对高某、马某离婚予以登记时起,双方之婚姻关系已然解除。
高某、马某签署的《离婚补充协议》中存在 “本次离婚只是为了短暂的体验,离婚不是双方的真实目的”等内容,上述约定损害了婚姻关系的道德伦理性和严肃性,违背了基本的社会道德规范。“离婚手续后一个月之内无条件办理复婚手续,若有一方不同意复婚即属严重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另一方因不能复婚而造成的任何损失”的约定限制了协议双方的婚姻自由,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离婚补充协议》因违背公序良俗及婚姻自由原则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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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夫妻签署虚假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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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乙借款200万,约定借款期限为2年,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1日止。乙将款项借给甲后,乙一直未要求甲偿还借款。2020年6月,甲主动向乙偿还50万借款,剩余借款迟迟没有偿还。之后,乙将甲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甲以超出诉讼时效为由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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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乙债权的诉讼时效3年至2019年12月31日届满,现已经超出诉讼时效,甲方有权提起诉讼时效抗辩。在此情况下,甲主动偿还50万元,并不能证明甲同意偿还剩余150万元。因此驳回了乙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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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自愿偿还了部分债务,但因债务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其部分还款行为不能导致已经届满的诉讼时效重新起算,一审判决认定乙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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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即,债权人应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债权,如债权人未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超出诉讼时效后,除非债务人同意履行还款义务,否则债权人将面临败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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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一、序言
二、何谓“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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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法律理解
一、
法律法规规定
二、
关键词理解
第二部分 实践总结
三、
案例总结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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